102年監獄行刑法題解》




一、試述監外作業之定義?並比較監外作業受刑人與外役監受刑人在遴選條件與處遇上之相異之處?請分述之。(25分)


















命題意旨




監外作業之考題較少出現,但有關外役監受刑人處遇規定之考題,則係課堂上講座反覆強調之題型,觀諸歷屆試題,類似題型曾分別於87年監獄官、92監所薦任升等考試出現過。但本題係將兩類作業加以比較,是較複雜與深入之題型,可以鑑別出學生功力之深淺。




答題關鍵




本題要求將兩類作業之遴選條件與處遇方式加以比較,故考生應掌握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及外役監條例中有關受刑人遴選與處遇之相關規定。建議考生先說明兩種作業之意義,再就遴選條件與處遇方式,分項條理對應作答,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頁5-7~16-4~16-8





【擬答】有關監外作業之定義及與外役監受刑人在遴選條件與處遇上之相異處,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外作業:




1.監外作業之意義:受刑人例外得酌令其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所謂「特定作業」,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以農作、浚河、築路、窯作、建築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之作業為限,又名「公共事業制度」或「外役作業」。




2.受刑人監外作業之遴選條件:得參加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必須經過遴選,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應就具如下條件之受刑人遴選之:




(1)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以下執行已逾六分之一者。




(2)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




(3)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




(4)無犯罪之習慣者。




3.處遇方式:




(1)作業:監外作業人數較多者,得編組作業。前項編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十五人,並指定一人為組長(4); 實施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承攬契約副本,工程收支損益估計表,材料人工費用明細估計表,連同受刑人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備(6);受刑人於監外作業時,應視作業特性及作業環境妥為管理及戒護,必要時,得商請軍警協助(7);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工作者,應回本監食宿,中午得在工地午餐。其離監較遠者,應另設置食宿處所,並指定受刑人擔任炊事及洗濯工作(8) ;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應由監外作業之管理人員負責記載,月終由主管人員彙報本監(14);受刑人監外作業時,如無脫逃之虞者,得不施用聯鎖(15);監外作業受刑人如違背紀律、怠忽工作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認為不宜監外作業者,停止其外役(16)




(2)監外作業之戒護管理:監外作業受刑人依本辦法第八條前段回監食宿者,應與監內其他受刑人分界或區劃監禁(17)




(3)監外作業受刑人之獎懲: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予以獎賞。其合於假釋規定者,應儘速辦理假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其刑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易服勞役者,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深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亦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19)




(4)返家探視: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牴觸者,準用之(19)




 ()外役監作業:




 1.外役監之意義: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其設置意義如下:(1)實踐教育刑之理論。(2)合乎刑罰經濟原則。(3)達到行刑社會化之目的。




 2.外役監之種類:(1)臺灣明德外役監獄(位於臺南縣山上鄉,成立於民國7471日)。




   (2)臺灣自強外役監獄(位於花蓮縣光復鄉,成立於民國76810日)。




 3.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條件:依外役監條例第4條,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就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1)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者。




(2)刑期未滿5年或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8年或無期徒刑  
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3年而執行滿7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3)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4.處遇方式:




 (1)作業:依外役監條例,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農作、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畫(第6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8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第17條);勞作金之給予,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第22條)。




(2)外役監之戒護管理:採自治制,受刑人外役作業每10人以上、20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指定一人為組長(第7條);作業時不得施用聯鎖(第13條)。




(3)返家探視(第21條):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4)監禁方式:




分類雜居: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第9條第1項)。




得與眷屬同住: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同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第9條第2項)。




得設臨時食宿處所:受刑人在離監較遠處得設臨時食宿處所(第10條)。




(5)外役監受刑人之縮短刑期: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之規定辦理縮短   
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1個月,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2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第14條第1項)。




(6)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第18          




 條第1項):




  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第18條第2項)。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監獄受刑人入監後,依其宣告刑之刑期,將徒刑之執行分為四個階段,並自第四級開始編級,其例外狀況為何?請詳述之。(25分)


















命題意旨




有關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之考題,近年來曾於95年監獄官、97年監所員出現,出題率不可謂低。而本題屬於法規彙整型考題,重點在測試考生對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有關受刑人不適用累進處遇制度相關規定瞭解之程度,由於牽涉法令較廣,答題應細心謹慎而力求完整。




答題關鍵




本題由於牽涉法令較多,建議考生先說明累進處遇之基本概念,再就本法第20條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基本規定、行累第73條及逕編三級等狀況,分項引用相關法規來加以說明,答題過程應注意針對題意,以架構與條列式作答,避免內容凌亂或遺漏。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頁3-323-43~3-44





【擬答】累進處遇(Progressive Treatment System)是監獄至為重要之制度 ,指將收容人之處遇分成數個階段,按其矯正機構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等),級(等)數愈高,處遇愈優,以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犯罪矯正制度。受刑人對累進處遇關心之程度,絕不亞於監獄行刑法,而本制度與假釋並為不定期刑之兩大措施,在矯正模式走到正義模式的美國或許已漸次不受採用,但在主張教育刑的我國,仍為重要之行刑制度。累進處遇制度類似國中小教育制度,須完成國小基本教育後,才能逐級上升進而接受國中教育,此可謂犯罪實證學派教育刑思想之具體落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規定,累進處遇分四級,新入監受刑人,除有「不宜適用累進處遇者」或「逕編三級者」外,其餘受刑人入監後係自第四級開始進行處遇,依序漸進至三級、二級而後升至一級,進而假釋或出獄。有關監獄受刑人編級之例外,茲分項說明如下:




  ()不宜適用累進處遇者之例外 :     




1.基本規定:依監獄行刑法本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處遇。




2.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處遇。至於適用




  對象,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左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




  本法第201項但書規定,「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




(1)累犯或習慣犯惡性重大者。




(2)或低能不能作業者。




(3)患有精神病者。




(4)調查結果認有其他不適於編級之原因者。




3.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3條規定:在最低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得不為累進處遇。




  ()逕編三級之例外:




    1.法定要件:




     (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之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2)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   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




 2.實質要件:




 (1)適用於未編級之受刑人(依法務部701770監決字0135號函)。




 (2)羈押期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依法務部94811日法矯字第0940902500號函):宣告刑(含   合併刑期)在三年以上三十年未滿者(未滿三年者不適用),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刑期的六分之一;宣告刑(含合併刑期)在三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之受刑人,其羈押期間必須在五年以上。




 (3)需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標準(依法務部94811日法矯字第0940902500     




  函):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應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   犯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紀律,行為善良者。




3.程序要件:須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再檢具有關資料及會議記錄,專案報請法務部核備。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刑人健康檢查結果應詳為記載,罹疾病者,應予診治或為適當之處理。請以相關法條說明監獄受刑人罹病之處置措施。(25分)


















命題意旨




監獄行刑目的,在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惟監獄對受刑人因犯罪而行刑,僅能依法剝奪受刑人自由,不能剝奪其健康。故監獄衛生措施應據此原則維護受刑人生命,保持其健康,並養成良好個人與公共衛生習慣,以治療生理或心理之疾病。本題即為測驗考生對受刑人罹患疾病之處遇方式,屬於綜合型之法規彙整題。




答題關鍵




本題乃多答點式的綜合題型,測驗答點分散零碎,作答時應依要求謹慎對應回答,並應區分不同病情下對受刑人之不同治療與處遇來做答,留意法條引用應正確與完整,並注意應周延考量相關狀況,以爭取佳績。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頁8-28~8-29





【擬答】有關受刑人在監罹患疾病時之處置方式,茲依罹患疾病之不同,分別說明處置方式如下:




()受刑人所罹疾病為普通疾病時:




  1.監獄應悉心診治: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1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攜帶之子女罹疾病者,應由監獄醫師悉心診治,不得延誤,並作紀錄,以備查考。人力不足時,得特約監外醫師協助。




2.應同意自費延醫:依本法第57條,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罹患重病時:




  1.收容於病監: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另依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受刑人經醫師診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收容於監獄附設之病監,並報告典獄長:




(1)患急性疾病或所患疾病須療養者。




(2)有嚴重外傷或須急救者。




(3)有隔離治療或住病監治療之必要者。




  2.分別監禁:受刑人因疾病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依本法第17條應分別監禁之。




  3.和緩處遇:受刑人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為和緩處遇之對象。




4.保外醫治:依本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   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5.出監時之留監醫治:依本法第86條第3項規定,被釋放者罹重病時,得斟酌情形,許其留監醫




治。




()罹患傳染病時:




 1.隔離與消毒:依本法第52條第2項,受刑人罹急性傳染病時,應即隔離,施行消毒,並報告於監




督機關。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1條第1項,監獄對於流行性或其他急性傳染病,應注意預防,必要時得檢查身體並為適當之醫療措施。




()罹患精神疾病時:移送精神病院。依本法第56條規定,受刑人心神喪失時,移送精神病院,或     其他監護處所。




()罹患疾病受刑人釋放時之注意事項:依本法第87條規定,重病者、精神疾病患者、傳染病者釋放時,應預先通知其家屬或適當之人。精神疾病患者、傳染病者釋放時,並應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接見不僅是受刑人與外界接觸之重要管道,更是矯正機關與民眾互動最頻繁之途徑,試就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我國接見方式有哪些。(25分)















命題意旨




本題之類似考古題,曾於91年原住民特考以及96年監獄官考試出現過;綜整起來,有關接見之方式,可說是監獄行刑法考題的常客。惟本題考點較細,觀諸整份考卷,本次出題之特徵可謂偏重細節、棉裡藏針,題題都應小心謹慎應付。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應分項將普通接見、特別接見、增加接見、延長接見、和緩處遇者之接見、



電話接見及遠距接見等接見方式分項作答,惟為使答題完整,建議考生應輔以臚列各相關條文併略加細分敘述,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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