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監獄學概要題答》




 




 




一、獄政史上,學者貝加利亞(Cesare Beecaria)、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及李斯特(Von Liszt)的學說,對監獄學的發展有何影響?請分別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監獄學概論之考題一向少見,且考生對早期研究監獄學之學者,多數只知悉約翰霍華德此監獄學之父。本次出現此題型,即要考生將早期監獄學研究,包括犯罪學古典學派、犯罪學實證學派以及德國刑事社會學派等重要學者,將其對監獄學之主張與影響,綜合性的加以論述,難度較高,是具有挑戰性的考題。




答題關鍵




本題之答題技巧,應先說明各學者對受刑人與監獄管理之主要學說,兼採犯罪學、刑事政策所學,分學者分項加以論述,並將其學說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舉例說明,建議以條列式方式列舉,以豐富之答點呈現,藉以贏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1-11~1-15





【擬答】:有關學者貝加利亞(Cesare Beecaria)、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及李斯特(Von Liszt)的學說,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學之意義:監獄學,係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人犯罪矯正之理論、矯正機構之組織、原理、制度、管理、設施及收容人生活樣態、感化處遇計劃以及矯正對策的綜合科學。




()貝加利亞(Cesare Beecaria)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貝加利亞在「犯罪與懲罪論文集」主張:




   (1)刑罰應更具有人道化,不需過於殘酷、嚴厲。




   (2)法官不應有太多解釋法律的權限。




   (3)刑罰應依犯罪人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而定,並加以迅速、確實的執行。




   (4)執行刑罰應提供良好監禁環境,依犯罪人年齡、性別及犯罪類型妥適分類。主張以自由刑代替流放之刑和死刑,行刑人道人權,禁止殘酷刑罰。




2.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




   (1)歐洲受貝加利亞影響,大量興蓋監獄,使監獄盛行發展。




   (2)提倡自由刑取代殘酷身體刑,並提倡死刑與拷問制度之廢止,可視為監獄改革之啟蒙。




()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




   (1)人犯必須監禁於安全且衛生的監獄。




   (2)監獄必須進行有系統的視察。




   (3)廢止應繳食物、服務等基本需要之費用。




   (4)監獄的訓練必須伴隨感化性的生活紀律。




   (5)建造監獄以獨居為主,並以沉默與勞動作業來配合運作。




  2.影響:由於約翰霍華德的倡議獄政革新,1779年英國監獄法案,即落實其所主張的安全、衛生、作業、專業管理、禁止濫刑及調查分類制。亦因為其主張興建專業監獄建築,不再用軍事碉堡、廢墟城堡收容犯人,也影響後來美國東方州立監獄之「全放射狀建築型態」的產生。  




()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




   (1)肯定刑罰:為防衛社會安全,違法者處以刑罰乃勢所必然。




   (2)贊成死刑:犯罪人若監禁仍無法悔改,必要時可動用死刑。




   (3)重自由刑:推崇監禁並力主獨居監禁,雖有缺點但可預防再犯。




   (4)重個別化:應針對犯罪原因有效懲罰,同罪非一定同罰,宜依犯罪動機而定。




   (5)不定期刑:刑罰種類細分並無意義,短期刑及恩赦制應廢止。




   (6)老少感化:少年或老年犯不宜收於監獄,應於學校或農場感化之。




   (7)精神病院:建精神病院收容精神違常犯罪者,以維人道及治安。




   (8)損害賠償:被害者損害應由加害者補償,一則處罰,二則協助被害。




   (8)犯罪預防:犯罪如疾病般可預先防範,社會應建立規範供遵循以預防犯罪。




  2.影響:




  (1)反對自由意志、道德責任論,從犯行研究轉向犯罪人之研究。




  (2)反對刑罰以犯行輕重定罪之觀點,激發後世重視犯因之研究。




  (3)應報刑呆板不足以預防再犯,監獄個別化處遇觀點有利預防再犯。




  (4)強調受刑人矯正教育,若無矯正教育,監獄將成惡性感染場所,危害更大。




()李斯特(Von Liszt)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重視刑罰的社會防衛目的和保安功能,主張刑罰個別化,重視犯罪原因和治療。




  2.影響:




  (1)影響後世觀點,接受刑罰真正作用非消極遏止犯罪,更應積極預防犯罪,故刑罰應有積極矯治犯罪人,防止犯罪、維持社會安全的功能。




  (2)支持者並主張刑罰應減少死刑、身體刑或流放之使用,強調以自由刑即可達懲罰目的,此刑事政策促使監獄學的發達。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為何?請就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說明之。


















命題意旨




監獄暴行向為監獄學戒護事故之重要考題,故曾多次出現在監所考科題目中,如100年三等監獄官監獄學考試。本題即在考驗考生對此議題之瞭解程度,並要考生思考該制度之理論模式,難度不高,卻需要有良好的答題組織能力,並適當加以補充,才能獲取高分。




答題關鍵




本題之答題技巧,應先說明監獄暴行之意義、類型,並就學者之論述,將相關理論模式,加以論述,由於本題要求就學者專家之論點加以說明,故應列舉學者名稱,藉以贏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6-20~6-24





【擬答】有關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與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暴行之意義:指「人犯與人犯間或人犯與職員間異常的暴力行為,導致人員傷亡的戒護事故」。




  ()暴行之分類:




    1.學者巴特拉(Bartollas1992)監獄暴行分類:




     (1)以方式區分:暴動或嚴重違規事件、受刑人間毆擊事件、受刑人間性侵害事件、受刑人對管理人員施暴、受刑人自傷行為。




     (2).以對象區分:受刑人與受刑人間之暴行、受刑人對管教人員之施暴行為、受刑人對公物之施暴行為、管教人員對受刑人之施暴行為。




    2學者柏克(LeeH.Bowker)分類方式:




     (1)工具性暴行:乃指為達成某種特定目的而以一種較合乎理性的方式進行之暴行而言。




     (2)表達性監獄暴行:乃指以一種較自然、非理性而類似情緒抒發之暴行而言。目的不明確,很 




        可能是一種長期累積壓抑的一種發洩。




     (2)憎恨性暴行:又稱偏見影響導引之暴行,係指「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少數民族、性別、障礙、性向或民族血統之偏見,而以恐嚇、侵擾、肢體之暴力或威脅之手段,對特定人員、財物、家庭或其支持者攻擊之行為」。此類暴力行為極容易流為青少年個人或團體所觸犯。




  ()監獄暴行之理論模式:




    1.監獄擁擠模式:




     (1)學者寇克斯(Cox1984)等人提出「社會需求模式」解釋有關監獄擁擠所產生的效果。




     (2)有形層面影響:導致舍房擁擠,受刑人活動空間緊縮,各項生活服務等品質之降低,嚴重影響收容人各項基本生活權益及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




(3)無形層面的影響:在受刑人心理層面將提升害怕、焦慮、認知緊張及挫折感程度。




(4)監獄擁擠之結果將使原本不自由的之監禁環境更雪上加霜,對收容人身心健康影響甚鉅。




    2.輸入模式:美國學者歐文(Irwin1962)提出,暴行確實是受刑人入監前即已存在的行為類型之反應,許多價值行為型態在入監前即已形成,於入監後攜入。




    3.剝奪模式:




    (1)美國學者賽克斯(Sykes1958)於研究紐擇西州高度安全管理監獄後,發現監獄暴行反應出 受刑人在適應監獄生活中的一項表徵,或是個人認知及動機的延伸。




(2)就功能理論來說:暴行是在監禁過程中的退化、剝奪或痛苦所產生適應行為的反應。




4.受刑人平衡理論:




(1)賽克斯在分析紐澤西州監獄暴動的原因時也發現,當管教人員欲剝奪受刑人的特權或是對寬鬆的政策緊縮時,亦即破壞管理階層與被管理階層的平衡時,暴行即有可能產生。




    (2)受刑人平衡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負相關,亦即管教人員或公權力介入越多,則囚情越不穩定。




5.行政控制理論:




(1)學者狄琉爾(Dilulio1987)所主張,他發現監獄囚情不穩是由於管理不良的結果與公權力無法彰顯的原因。




(2)根據麥可林等人(McCorkl;e1995)發現不良的監獄管理是預測受刑人毆打管教人員的最佳指標,另外他們也發現各項處遇計劃是一項有用的管理工具。




(3)行政控制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正相關。




 ()監獄暴行之預防:




   1.增加戒護人力及強化管理人員之能力,減少受刑人依附幫派情形。




   2.重新設計監所建築使監所每一空間納入監督,減少戒護盲點。




   3.改進調查分類方法,確保嚴重暴力傾向犯罪人獲得隔離。




   4.採認知行為療法,改變暴力受刑人偏差思考型態。




   5.強化酬賞及文康活動,減輕監禁痛苦,以減少暴行。




   6.增設處理陳情、申訴官員及各項申訴管道,解決潛伏不滿衝突。




   7.開啟更多機會使懼怕成為被害者之收容人能獲取職員應有之協助。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何謂「縮短刑期制度」(善時制度)?其種類與要件為何?有何優劣點?請分別說明之。


















命題意旨




有關監獄行刑實務一章,乃監獄學考科之重要題庫。善時制度之考題,亦曾於91年原住民特考出現過,並且在監獄行刑法更常出題,考生對此類考題應不陌生。




答題關鍵




本題作答無特別技巧,須依題意分別就普通監獄與外役監兩種縮刑制度之意義、法令依據、要件、優缺點,分項分點臚列法規加以比較,建議標要註條號並以條列式作答,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4-43~4-44





【擬答】有關縮短刑期制度之意義、種類、要件及優缺點,茲分項敘述如下:




  ()意義:




    1.善時制度(Good Time System)又稱「縮短刑期制度」(縮刑),指對於在監執行行狀善良受刑人,縮短其刑期促其改悔向上,以讓其能提早出獄行刑制度。




2.該制始於1817年美國紐約州善時法(Good
Time Law
),依該法規定,監獄對於刑期五年以下   之受刑人,在監行狀良好且每年作業收益超過15美元以上者,可縮短其刑期四分之一。該法雖未付諸實施,但卻為各州所採用,並與假釋及累進處遇制度合併運用,並廣為各國採行。




()效力:




1.已縮短之刑期免執行:所謂免執行,係指其縮刑後之最後刑期,即為刑期之期滿日。故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典獄長須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2.已縮短之刑期免執行保護管束:縮刑制度之效力,類似減刑,並不須保護管束,與假釋須付保護管束不同。因此,受刑人經縮刑而假釋釋放時,典獄長須將受刑人縮刑後的實際殘餘刑期函知檢察官,以作為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




3.累進處遇之刑期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因此常造成責任分數類別之變更,使得受刑人之累進處遇進級較快,早日得到較好之處遇。




4.假釋的刑期應以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的刑期者,其假釋的刑期應以縮短後之刑期計算,故其「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等法定期間,亦隨之縮短。受刑人提早假釋,亦為因縮短刑期而發生之實質意義。




()種類與要件:




以我國狀況,縮短刑期的種類與要件有以下兩種,比較如下:




    1.一般受刑人:縮刑日數,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




     月縮短刑期四日,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        




   1,其要件如下:  




    (1)有期徒刑受刑人。




    (2)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




    (3)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4)應經累進處遇審查會通過,再提交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報法務部核備。  




    2.外役監受刑人:縮刑日數,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三級受刑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