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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屆試題

¢101年監獄官「監獄學」試題暨解答

一、監獄建築影響犯罪矯正工作至為深遠,必須有前瞻性之規劃,以達成矯正之目標,試說明監獄建築規劃時應注意之原則。

【擬答】

有關監獄建築規劃時應注意之原則,茲分項敘述如下:

監獄建築概說:

古時行刑主要是為報復,故不講究監獄設計。地牢、地窖、城壘等皆可為監獄,因當時僅求囚犯不脫逃並給予痛苦而已。

現代行刑則為「教育刑思想」,以使受刑人接受監獄矯正,改悔向上為目的。而受刑人長時間在監內生活,環境對受刑人生心理影響深遠,故如何利用監內的建築設計,增進受刑人改悔,實為行刑上之重要課題。

有關建築學(Architecture)之運用,諸如如何利用獨居房之建築,使受刑人反省;如何利用雜居房,增進受刑人教化、作業等適應,以及在整體建築上,如何增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管理、總務等工作之實施,皆應於監獄設計之初,即予慎重考量。

監獄建築之原則:

分類處遇原則:
依受刑人入監期間長短,規劃新入監考核房,依犯次、刑期,規劃重刑、累犯監禁處所,及輕刑、初犯監禁處所。亦可依其年齡或健康情形,規劃設計不同之監房,以區劃監禁而達到分類處遇之原則。

結構堅實原則:
監獄管理有所謂「戒護第一」,足見戒護安全為機關安定與否的重要因素。監獄之建築倘能結構堅實,當可減少受刑人覬覦越獄之心,而能安心服刑,並減輕戒護人力不足之壓力。

便利管理原則:
監獄內收容受刑人數量多,良好的「動線」規劃,對戒護管理的安全性有相當助益,並能有效節省管理人力。

融合教育感化原則:
監獄建築,不但須符合「戒護管理原則」,並且要具備「教育感化氣氛」。若欲使二者融合,以發揮矯治功能,需要應用監獄學、法學、犯罪學、社會學、醫學、建築、園藝,乃至於宗教等,為使綜合包容,設計完善起見,應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衛生原則:
監內人多,空間狹小,因此衛生設計之良否,直接影響受刑人之身心。在空間規劃上須開闊光朗,便於流通空氣與陽光曝照。並規劃花木栽植,以怡心靈,並調和水泥建築之冷硬氣氛。

配額制度原則:
建築大小,因地理環境、社會狀況、人口密度及用途不同而異,故應配合行刑之特性與制度,加以靈活運用。

監獄位置選定之原則:

選定位置之初,應先就建立本機構之特色、面積、地形、土質、道路、交通、運輸、氣候、水電源、瓦斯、避震、農業園地,最近城市等,一一預加考慮設計,然後擬定圖說。

宜求與城市之交通便利。

宜擇定都市近郊。

宜就其所在地之未來擴展情形,同時考慮。

宜就其地形學(Geomorphology)併加考慮,如遇深谷溪流,應求避免,但宜保持適當斜度,俾供排水方便。再如位於山脈或小丘附近時,宜設法將其依附圍繞,不可切分為二,且保持相當面積之平原,俾資建造各項必要房舍,避免建築零落,管理困難。

對其土壤之性質及其可資種植之農作物,邀聘專家,詳加試驗。因其多半置有農場,且一種土壤不一定能種植數種植物。

當其位置面臨最後決定之前,主管當局最好應能徵得當地附近居民之意見,俾於可能範圍,略予修正,以防止其成立後遭受社會人士之各種誤會。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一章】

 

二、試依Irwin(1970)及Giallombardo(1966)之研究說明男性及女性受刑人在監之適應型態與角色扮演情形,並請說明其主要差異。

【擬答】

有關男性及女性受刑人在監之適應型態與角色扮演情形,茲分項說明如下:

Irwin研究男性受刑人在監適應型態:

打混型(Doing Time)(打):
此類受刑人認為監禁對其生涯只是小段插曲,這些多是職業竊盜犯、贓物犯等,渠等尋求舒適的服刑環境以避免監禁痛苦。

熟悉型─以監為家型(Jailing)(熟悉):
此類受刑人從小即在矯正機構出入,為監獄的常客,熟悉監獄的環境以及運作制度,因此極易適應環境,並奪取重要職位及權力。

自我改善型(Cleaning)(自我):
此類受刑人利用服刑機會,以尋求「自我改善」,「心靈淨化」或「尋找自我」,以徹底改變原有之生活型態。

Irwin研究男性受刑人在監角色扮演:

強人型:
此類受刑人則是真正的好漢,能保持尊嚴並忍受監禁之痛苦,對於管教人員抱持頑強、不卑不亢為其特色。

反叛型:
此類受刑人經常製造事端,同時亦對管教人員動粗,由於其衝動性也經常波及其他受刑人,人緣不佳。

生意人型:
此類受刑人提供物品、違禁品的販賣交換甚至傳遞消息,以獲取暴利。

強盜流氓型:此類受刑人經常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以欺負弱小之受刑人。

吃裡扒外型:
此類受刑人宣稱站在受刑人一邊,暗地裡卻私通獄方,違背受刑人之次級文化規範以及江湖規矩,在監獄內雖受倚重,但在受刑人社會中卻無地位可言。

老實型:
此類受刑人抱持傳統社會之價值觀與信仰,對於犯罪次級文化並不熟悉,認為自己誠實信用,且不承認自己罪無可赦。

同性戀型:
研究指出,監獄受刑人較一般社會民眾有較高比例的同性戀行為,此乃因長期「性剝奪」所造成。

美國學者Giallombardo女性受刑人適應生活型態之分類:

類似強人型(Right Guy)之角色並未在該女子監獄體系內出現。而獨特之角色扮演如下:告密者(Snitcher)、長舌婦(Jive Bitch)、把風者(Pinner)、監獄妓女(Chippie)等,類型與男性監獄截然不同。

男女受刑人生活適應型態之差異:

男性監獄社會則偏重於權力之追求。

女子監獄社會生活重心傾向於監獄內維繫家庭聯結(Kinship Ties)與其他受刑人發展出婚姻及親屬關係並爭取足夠之女性伴侶,以確保因監禁而暫時喪失之異性關係,

學者Clear與Cole的研究指出,男女受刑人次文化的差異如下表:

 

男性人犯

女性人犯

因暴力罪入監服刑

將近二分之一男性人犯

僅三分之一不到女性人犯

監獄發生暴行機率

發生機率高

遠較男性低

對處遇的配合程度

區分安全管理層級

區分為超高、高、中、低度安全管理層級

未區分

依種族區分小團體

有此情形

無此情形

發展出親暱小團體

不發展親暱團體

發展親暱團體

對管理員吐露心聲

男性人犯較不會

女性人犯會分享心情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五章】

 


三、請說明當前臺灣毒癮戒治模式有那些型態?並至少列舉五項國際間毒癮戒治成效評估之主要指標(index)。

【擬答】

有關毒癮戒治模式與國際毒癮戒治成效評估指標,茲分項說明如下:

臺灣毒癮戒治模式:
毒品犯應採何種戒治理論,眾說紛紜,在美國數十年間爭論不已。如今約可歸納出以下四個毒品犯戒治模式,分述如下:

道德模式(Moral Model):

理論基礎:道德模式歷史久遠。受到犯罪學古典學派影響,該模式認為毒品犯是因其「意志薄弱」、「理性選擇」而決定吸毒所致,與一般犯罪並無不同。

主張:該模式的戒治目標,在強化毒品犯道德意識,使有能力對抗毒品誘惑,故主張嚴厲、強制的懲罰方式來達成。採用的手段如:宗教教誨、道德責難、嚴格體罰及監禁隔離。

應用: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身─肅清煙毒條例之戒治理論為此模式。

醫療模式(Disease/Medical Model):

理論基礎:疾病模式最早是用於酒精成癮者戒治工作,而後才廣泛用於毒品戒治。該模式受到犯罪學實證學派之影響,認為毒品犯成癮的原因不明,故應將其視為病人予以醫治。

主張:醫師應著重於毒品犯當下的治療,有效地去除其當下生理上之困擾。至於其後是否還會再犯吸毒則為次要工作。

應用:香港衛生署的美沙酮(Methadone)門診計畫即是。

自療模式(Self-medication Model):

理論基礎:自療模式認為,毒品犯之所以會成癮是因為使用毒品去除精神不舒服或心理功能失衡後所產生之症狀,與醫療模式不同的是,自療模式強調的是精神病的異常,而醫療模式強調的是生物或遺傳的異常。

主張:該模式的治療方法則認為,需透過精神治療與精神藥物來解除毒品依賴之問題,以增強自我控制之能力。

整合模式(Integrated/Biopsychosocial Model):

理論基礎:該模式認為毒品犯,尤其是核心毒品犯(Hard-core Drug Users),其戒毒無法成功,係因為具有社會家庭法律以及心理性疾病等因素所致,因此,一個具有成效的戒治處遇應包含:治療、服務、藥物醫治以及出所後的保護照顧服務等措施。

主張:該模式認為產生毒品犯成癮之原因是多元性的、交互作用的,因此,其戒治計畫強調為整合性處遇,即包含:生理、藥理、心理、環境以及社會等層面,以一種相互合作且相互依賴的多元網絡方式,將相關政府部門如:警政、司法、矯正、社會、醫療等體系整合起來,共同幫助毒品犯達成戒除戒癮之目的。

應用: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戒治處遇模式可謂此一模式。


國際間毒癮戒治成效評估之主要指標:

美國犯罪矯治方案重視的毒品犯罪矯治成效指標:

以降低或控制再犯率為最主要之成效指標。

以矯治成本之高低、毒品成癮者完成計畫率、毒品成癮者之經濟貢獻(例如,能維持工作產生所得稅收,或提高實質就業率),或其能對社會具有實質貢獻(例如,進行社會反毒公益服務)等為成效指標。

有部分認為各項計畫雖不能有具體成效,但有重大發現能對矯治政策產生變革,亦可為成效指標。

學者Petersilia and Turner(1993)認為好的毒品戒治計畫成效指標應具有下列五類特質之一:

計畫能評估犯罪人性向,並為適切之安置。例如,有效運用分類與測驗工具,瞭解犯罪人日後犯罪之可能性,以作妥適的安排。

計畫能貫徹法律懲罰犯罪的要求。例如,犯罪人惡行不改,提報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撤銷之成功率。

計畫能達成防衛社會的目的。例如,使再犯之人數與比率減少,或降低參與矯治計畫犯罪人之流失率或增加完成計劃之成功率。

計畫能幫助犯罪人行為上的改變。例如,對參加戒治計畫者,能達到有效戒毒之日數。

計畫能對被害人提供相當補償。例如,被害人對所收受到補償能達定之滿意程度,或是計畫能提供反毒基金的數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一章】

 

四、對於未來犯罪矯正之觀點,學者David Fogel(1975)倡議「矯正正義模式」(The justice model for corrections)之主要內涵為何?另學者Normal Morris(1974)在「監禁之未來」(The future of imprison­ment)一書之主要論述內容有那些?請分述之。

【擬答】

有關矯正正義模式與「監禁之未來」一書之主要內涵,茲分項說明如下:

矯正正義模式之主要內涵:

意義:由美國學者David Fogel等於1980年所提出,主張刑罰目的是要求犯罪人為其犯罪行為付出等同代價。因為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是其透過自由意志、充分思考後,理性選擇的結果。其原因如下:

「矯治模式」無法有效改變受刑人行為,「矯治無效論」影響犯罪學界。

「古典犯罪學派」的原因論及刑罰主張,受保守派青睞與支持。

「犯罪率升高」,治安混亂,人民望治心切,希採取嚴厲手段抗制犯罪。

主張:

強調犯罪人從事犯罪是基於「自由意志、理性選擇」。

強調「刑罰公平性」,犯罪人應為其犯罪行為付出等同代價。

倡導「定期刑」,廢除假釋、縮短刑期等不定期刑制度。

監獄係「執行刑罰之處所」,而非矯治教育之處所。

建立「自願式矯正處遇」,揚棄不切實際的矯治思想。

「正義模式」之構成要素:

不定期刑及假釋委員會為定期刑所取代。

保護管束乃屬刑事處分之範圍而非放棄處罰。

刑事司法之工作人員對於被害者與犯罪人應同樣寄予關切。

受刑人自治必須充分的在各矯正機構進行。

應在矯正機構內建立正式的申訴程序。

矯正機構內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給受刑人。

矯正首長應確保監獄為法治場所,不可反覆無常及模糊態度對受刑人。

決策參與管理技術對於激發工作人員之士氣甚有助益。

處理人民陳情的擁護者,是確保獄政走向更公平之有效方法。

監獄各項處遇計劃之執行應基於受刑人需求與自願,與刑期長短無關。

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優良的專業化訓練、安全的工作環境。

以處遇取向為主之監獄作業走向商業化,受刑人須要良好的工作環境與合理的薪資。

殘渣犯罪人如危險性高、有組織或習慣犯必須接受公平適當的保護。

過度擁擠、暴動、毫無人性且堅硬城堡般之監獄應予拆除。

確保少年司法體系更加公平 。

「監禁之未來」一書之主要內涵:刑罰學者Norval Morris,在其著作《監禁之未來》(The Future of Imprisonment)一書中,主張以下觀念:

強調重刑人之矯正處遇方案應予擴充與改進,且參與方案應完全基於受刑人之自由意願。

受刑人在入監以後應即被告知執行刑期之長短(含假釋日期),而下是在執行之後期始被告知。

受刑人獲取假釋不應完全以其犯罪背景做考量,應視其善良行為是否持續。

犯罪人未來犯罪之危險性,不應作為決定刑期長遠之基礎;刑期之長遠亦不可比犯罪應得之適切應報更長。

嘗試減少目前監獄之負面效應,同時保有矯正改善之理念。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七章】

 


¢101年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試題暨解答

一、犯罪矯正模式影響處遇的目標與對策,其中「矯治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與「復歸/重整模式」(Re-integration Model)一直受到重視;試述「矯治模式」與「復歸/重整模式」之意義與處遇對策,其次分析此二模式是否有結合的可能性?

【擬答】

有關「矯治模式」與「復歸/重整模式」之意義、處遇對策及兩者結合可能性,茲分項敘述如下:

「矯治模式」與「復歸/重整模式」之意義、處遇對策:
「矯正模式」指刑事司法系統對矯正犯罪人之基本態度及發展方向。美國刑事司法教授奧雷利(O’Leary, Vincent)與杜費(Duffe, David)於1974年依對犯罪人與社區重視程度差異,將犯罪矯正模式分為:鎮壓模式(Restraint Model)、改善模式(Reform Model)、矯治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以及社會重整模式(Reintegration Model)等四種,茲以該矯正模式內容就本題說明如下。

「矯治模式」之意義與處遇對策:

重視向度:又稱「醫療模式」,著眼於「犯罪人」之矯正治療。此一學派,以醫療的角度,將犯罪人看成「病患」。採用醫療的術語,諸如「治療」、「處遇」、「診療」等。並對犯罪人的犯罪「病因」加以研究。於是監獄建立了調查分類制度,以鑑別犯罪者之病因(犯罪原因)。

職員角色:因本學派重視犯罪人性格之矯治,職員必需具備「心理治療」之專業,懂得心理學、諮商學、犯罪學等科學。至於戒護人員的工作,僅屬於消極性地維持安全紀律而已。

矯治制度:重視犯罪人更生重建,故監外作業、釋放前外出、日間外出、開放式處遇等制度,常被採用,以增進犯罪人再適應社會能力。

假釋決定:「假釋官」通常是嫻熟「諮商輔導」者,他們審查犯罪人服刑紀錄,認為犯罪者已改悔並能適於社會生活時,即同意其假釋。

「復歸/重整模式」之意義與處遇對策:

重視向度:本模式對犯罪人性格矯治及社區向度,均同樣重視。

職員角色:本模式希望戒護人員具有專業輔導能力。故對於專業輔導人員與戒護安全人員,並未嚴格區分,甚至由外界引進社會志工協助輔導工作。

矯治制度:本模式善用釋放前外出、日間外出、監外作業、開放式處遇等制度,以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

假釋決定:本模式之假釋,並非全由監獄職員所決定,而是由職員與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假釋審查委員會」以審查之。而此假釋審查委員會,除審查假釋外,並受理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之申訴事件。

「矯治模式」與「復歸/重整模式」兩者結合之可能性與方式:

「矯治模式」與「復歸/重整模式」兩者結合之可能性如下:

兩者具相同之形成原因:犯罪人長期監禁,易在監視與控制之「總體機構性氣氛」(Total Institutional Climate)下,發展出監獄次級文化(Subculture)。這種負面文化導致受刑人難返社會。欲延續矯治成效,監獄應對犯罪人進行教化、技能訓練,使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發揮所學不再重蹈覆轍,因此促成重整觀念之產生。

兩者具相同之重視重點:重整/復歸模式強調犯罪人與社會關係之修復,出獄犯罪人與社會愈疏離(Estrange),重蹈犯罪覆轍機會就大增,故重整強調給予犯罪人自新權利與機會,並保障社會大眾之安全。

兩者具手段之連續性質:強調重整理念學者認為政府在監獄矯治之後,應設置中途之家、日間報到中心等社區處遇,利用假釋協助犯罪人安排工作就學、安養安置、諮商輔導、醫療照護等工作,提供他們更生自新之權利與機會,讓他們逐漸與社區重修舊好。

兩者具監控之相同性質:為防止犯罪人再度危害社會,假釋期間仍須強化監視掌控,如限制住居、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返、增加報到次數等,對於犯罪人之監控程度仍不亞於在監監禁。

「矯治模式」與「復歸/重整模式」兩者結合之方式:
復歸/重整模式主張受刑人應盡量不予監禁,故最好的矯正是「社區處遇」,或「保護管束」。由觀護人社區輔導使出獄者參與商業、企業、宗教、社會、環保活動,再由觀護人予以生活指導,改變其行為並重建犯罪人與社區斷絕之關係,前揭矯正方式即「矯治模式」與「復歸/重整模式」兩種模式之結合。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三章】

 

二、何謂「戒護事故」?在何種情況下較容易發生「戒護事故」?有何防範對策?

【擬答】

有關「戒護事故」之意義、易發生之情況與防範對策,茲分項敘述如下:

戒護事故之意義:

「戒護事故」係指監獄內發生的異於常態、暫時性失去控制與掌握的突發事故。其意涵包括脫逃、自殺、暴行及擾亂秩序(含鬧房、騷動及暴動),其發生原因當然有共同的、個別的、預謀的及突發的。

狹義與廣義之戒護事故:

狹義:監獄行刑法第22條第1項脫逃、自殺、暴行或擾亂秩序之行為。

廣義:包括天災地變以及職員與收容人互毆、集體怠工、暴動、絕食、作業傷害、火災等。

易發生「戒護事故」之情況與成因:

戒護事故之發生常與囚情不穩有關聯,而監獄囚情不穩的徵候如下:

管教人員部分:服勤態度散漫、操守不佳、沒有威信等。

收容人部分:
紀律與秩序混亂、各地幫派份子對抗、違規次數頻繁且多為鬥毆事故等;另監內常發生不服、攻擊、誣控濫告管教人員、集體鬧房、拒絕作業、飲食等情形也是一種徵兆。

監獄管教部分:
如監獄過度擁擠、安全檢查未落實、收容人管理收容人、溝通管道不暢通、未能迅速有效處理收容人意見、獎懲不公、管理過嚴或過寬及督勤人員或機關首長缺乏責任心等,均影響囚情。

戒護事故發生的成因:

收容人無法適應監獄生活:
監獄對收容人生活所有層面,均限制與監控,自主性盡失,身心備受痛苦,如定力不夠、適應不良,難免於執行期間衍生暴行。

監獄處遇偏差:
處遇須合乎刑事政策,力求均衡使受刑人安心服刑,惟仍有許多戒護安全為第一考量監獄,忽視教化輔導,在管理缺乏輔導下,戒護事故乃一再發生。

職員與收容人關係欠調適:
職員與收容人關係,應該相互信賴,情感和諧,對於矯治教化有積極作用。惟實務上偏重紀律,要求過於嚴苛,加上收容人適應不良,在內外交雜情緒下,難免發生暴行事故。

監所收容擁擠:
監所超額收容,不僅收容人身心造成負面影響,更使其生命、身體之安全遭受威脅。由於監所擁擠,各項處遇措施被迫縮小簡化,職員為維護秩序,往往採取高壓手段,造成受刑人反彈,暴行、騷動反覆出現。

戒護事故之防範對策:

懲罰審查處理申訴:
以公開、公正、公平方式審查申訴事件,避免受刑人或收容人滋生不滿情緒而產生暴行。

調劑收容人之身心:
為緩和收容人呆滯刻板而無趣的生活步調,應加強面談,激勵其奮發向上之心,並瞭解其生活境況,抒發其煩悶,減少其思索不法意圖之機會。

解決收容人擁擠問題:
監所過度擁擠,極易因衝突摩擦而肇生事端,故舒緩監獄擁擠問題,是整個司法體系刻不容緩之問題。

改善職員收容人關係:
監所管教人員之責任為維持機構之安寧秩序與協助收容人改善更生,因此與收容人雖處對立狀態,但如能培養感情,互信互賴,則可維持囚情之穩定。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六章】

 


三、試述行刑執行中「社區處遇」之意義?其主要的功能與型態為何?

【擬答】

有關「社區處遇」之意義、功能與型態,茲分項敘述如下:

社區處遇之意義:

美國國家諮詢委員會刑事司法準則與目標(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and Goals)的定義:「社區性犯罪矯正乃指發生於社區之所有犯罪矯正活動而言。」

依據學者Hahn於1975年的定義,主張社區處遇乃指具有下列三項特徵的矯正措施:

降低使用機構性處遇。

減少機構監禁時間。

縮短犯罪人與正常社會距離。

社區處遇之功能:

再整合:

社區處遇措施揚棄監禁方式制裁控制犯人,容許犯人與社區維持正常連結,締造積極關係,此即為「再整合」。

犯罪行為乃社區解組的產品,個體因生心理異常加上社區阻礙合法獲取成功機會,在責任原則要求下,社區必須負起此犯罪人更生重建的責任。

緩和刑罰嚴厲:

社區處遇中備受重視的「中間性制裁」,係傳統觀護與監禁處分的替代方式,其性質可定位為在寬鬆的「觀護處分」與嚴厲的「監禁處分」間的中庸性刑罰,常見的措施例如:密集觀護、在家監禁、分割判決、電子監控、震撼監禁。

上述社區處遇乃考量犯人不宜離開一般生活但又不能毫無監管,給予不若監禁嚴苛,亦不似罰金、觀護寬鬆的社區處遇最為適當。中間性刑罰可用在社區適用困難的受觀護或假釋處遇人,尤其是守法有職業的受觀護者,為發揮更佳的效果,給予中間性刑罰最為適當。

社區防衛:

「再整合」雖為社區處遇主要目標,但確保犯人只在特定區活動,「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免受侵害」亦為重要之課題。

社區防衛的監管方式有許多種,可要求犯人維持一定性狀或設定特定條 件使其遵行,包括按時向監控者報到、就學就業、禁用菸酒或違禁藥物、接受治療、接受測謊、驗尿、禁止與非法行為者接觸等均屬之。

符合經濟原則:

社區處遇的主要目標,一般強調是節省國家公帑。由於各國矯正機構收容呈現爆滿,若增建擴建則所費不貲,然而犯罪惡化境況以及強硬政策的潮流又不得不考慮,故發展出社區處遇,乃為執兩用中的經濟措施。

與傳統社區處遇相較,中間性刑罰花費較多,但若就矯正目標而言,新型態社區處遇較能使犯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而犯人仍是「社會生產」的一員,非「監禁消費者」,就此觀之,社區處遇較符合經濟效益。

社區處遇之型態:

監督方案:由法院觀護部門職掌。

社區服務:
由法院判處犯罪人,在社區中打掃、修理公共設施,或對於交通犯,命其在公立醫院急診處,擔任協助傷患救護之工作。使犯罪人瞭解社會責任,減低再犯,又稱「工作罰」。

罰金:
即將犯罪人判處罰金,或令其對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撫慰金,以收警惕之效。

震撼觀護:
一般以非暴力犯罪人為對象,在犯罪人短時間的服刑之後,由受刑人提出個人被釋放後的生活計畫,向審查委員會申請,如獲核准釋放,則交付保護管束。此制,因受保護管束前,須接受短暫監禁,故稱「震撼觀護」。

居留方案:
又稱「寄宿方案」。一般係將少年犯、藥癮、酒癮、毒癮者,安置於中、低度安全管理機構中。由治療或輔導人員,施以戒治或就業訓練。使其身心康復,俾以增進問題解決能力,順利復歸社會。

觀護處遇(保護管束):
將犯罪人附條件釋放,在一定期間內付予遵守規則,若違反規則,撤銷其觀護處遇再置於機構收容。若在指定期間內遵守規則,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其殘餘刑期視為已執行。

社區監督與控制方案:

密集觀護監督:簡稱IPS,大致係指對受觀護處分人或假釋出獄人進行嚴密之監控,俾以確保這些人不致再犯。實務上密集觀護監督亦可作為受刑人之釋放條件,而其界限相當廣泛,從1個月2次至天天密集約談均有

在宅監禁:意指觸法者被限制在家庭活動,不准外出。除非前往工作或參與某些有限度的活動。如接受處遇方案或購物等,始得暫時離開家庭或住居地點。

分離(割)判決(Split Sentencing):
係指受刑人在監獄服刑一段很短的時間後,接著要接受一段時間的保護管束。典型的分割判決例如:「有期徒刑90天,併科2年保護管束期間。」。

電子監禁:
是一種遙感監控方案,藉以確保受觀護處分人,於特定的時間 在某一定之處所。家庭監禁與電子監禁控常一併使用。

震撼監禁(Shock Incarceration):
是替代性制裁當中最新的方式。用以處遇年輕及初犯的犯罪人,利用軍隊「戰鬥營(Boot Camp)」方式,包括嚴格紀律、身體訓練及艱苦勞動。期間約90天至180天,順利完成戰鬥營訓練者可交付社區監控。否則,送到監獄接受監禁。


釋放方案:包含下列幾種:

中途之家:
指將低度安全管理的輔導機構,設置於社區中,協助或收容即將釋放之受刑人,使其與社區建立穩定關係,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監外就業:
即日間或假日允許受刑人外出工作,夜間或假日返監執行。 監外通勤制可再分為日間外出、假日監禁、夜間監禁及週末釋放等四種。

與眷同住:
係指對於在監行狀良好之受刑人,為增進其與家庭之互動,得准在一定條件下與家屬在監獄設置之「懇親宿舍」同住之制度。

返家探視:
是指對於即將釋放之受刑人,給予返家探視之機會,使其與家庭聯繫穩定,利於日後再適應社會。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四章】

 

四、試述我國女子監獄處遇現況,就女性受刑人而言,其矯正處遇面臨的問題為何?對於我國女性受刑人處遇有何建議?

【擬答】

有關我國女子監獄處遇現況、面臨問題與對女性受刑人處遇之建議,茲分項敘述如下:

我國女子監獄處遇現況:

民國80年以後,女性犯罪人口增加,原男監附設女監收容處所不敷使用,為紓解擁擠、使女性人犯享有更佳處遇與生活空間,落實男女兩性平權觀念,民國85年於高雄成立臺灣高雄女子監獄,並於臺中(87年)、桃園(88年)成立2所女子監獄,目前計有3所女子監獄。

99年每十萬女性人口犯罪率為229.9人,較95年190人增加39人。近五年女性新入監受刑人,除97年因減刑再犯入監人數增加,高達4,833人外,其餘各年均介於3,500~4,200人之間,占入監人數一成左右,近2年甚至降至一成以下。

我國女子監獄處遇面臨問題:

教育與職訓計畫不足:
未安排多樣的教育與職業計畫提供女受刑人參與,而現存的職訓科目,如化妝、餐飲服務、家事、縫紉等,均已無法迎合外界就業市場的需要。

醫療照護缺乏:
女監中缺乏足夠的醫療服務。如醫療人員、設備、時間與支援機構,均較男監少。愛滋病毒、肺結核、毒癮以及心理疾病等,對於女性受刑人之影響遠大於男性。另,懷胎婦女問題亦值得重視。

親子關係問題:
女性人犯在監監禁,最渴望其小孩來監探望、面會。然而,一般女監均設於遠離都市的郊區,小孩要前往懇親,頗為不便。

角色特性與自我中心:
由於女性受刑人角色使然,在情緒刺激下,可能無法參加有效處遇方案;而女性受刑人較以自我為中心,對於某些方案可能缺乏興趣甚至逃避,致而影響教化成效。

文康、保護、照顧之不足:
傳統監獄對女性處遇較為忽略,其教育、康樂甚至育嬰設備皆屬不足,保護照顧不如男性。

對女性受刑人處遇之建議:

落實分監管教:
我國目前有高雄、臺中、桃園等三所獨立女監,但收容對象係以院檢管轄區為區分,未能實施分監管教,應依累犯、刑期、犯罪類型(如毒品犯)等徹底實施分監管教。

隔離職業慣犯:
職業、習慣性女犯罪人應施以獨特處遇案外;必要時,應作適當的隔離。

持續舒緩在監壓力:
女性監禁較男性壓力更大,心情難調適,管教同仁在嚴格紀律下,應採柔性關懷,不要增加無謂困擾壓力,以免造成其適應不良。

開辦男性導向技訓:
過去女監作業多以人造花、電子零件、烹飪班、美容美髮班課程,惟研究發現女性希望參加男性導向技訓課程,如車床、木工、室內配線等可納入之。

加強婚姻諮商課程:

在教化上應重視婚姻諮商,研究發現女性犯罪,夫妻感情較不美滿,婚姻諮商有助重建婚姻看法及兩性間互動,和諧家中氣氛。

女性收容人犯罪原因深受男友或配偶影響,故應考量男女先天特質、罪名、罪質不同,加強女性收容人教育與職業訓練。

授以親子關係課程:
教導女性受刑人育嬰及親子間互動知識,對日後教養子女有幫助。

強化醫療照顧:
由於女性體質就醫機會多,各女監應強化醫療照護。與鄰近醫院簽訂醫療委外契約,遴聘醫師來監診治,落實照護女性人犯權益。

教化文康多樣化:

女性受刑人對女子監獄規劃教化與文康活動,深表贊同,又以讀書會認同度最高。

除現行教誨與教育工作外,應持續辦理各式各樣的教化矯治方案,如讀書會、文藝活動與競賽、宗教布道,以徹底發揮教化功能。

實施中間性處遇方案:
對罪質不重之短刑期者,執行一段時間後,實施中間性處遇方案,如社區服務、電子監控、自宅監禁、震撼觀護等。

擴大實施返家探視:
女性受刑人實施與眷同住機會不多,故可比照外役監受刑人,擴大實施返家探視以享天倫之樂。

落實輔導就業銜接:
監獄應主動與更生保護會及民間公益團體接洽,協助女性出獄人謀職,使有專長受刑人順利取得職業,生活困頓者,應協助社福機構安置或領取津貼,以防止其再犯。

提升教育程度:
女子監獄應該開辦補習教育及高級教育,接洽鄰近高中職學校、空中行專及空中大學入監設立分校面授點等,提供曾經失學或有意願繼續升學之女受刑人再度接受教育機會,提升出獄後競爭力。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九章】

 


¢102年監獄官「監獄學」試題暨解答

一、歐美獄政思潮和制度之演進為何?對當前我國刑罰政策有何影響?請說明之。

【擬答】

有關歐美獄政思潮和制度之演進以及對當前我國刑罰政策之影響,茲分項說明如下:

歐美獄政思潮和制度之演進:學者將西方獄政制度演進,分成以下六個時期:

習藝所時期(Workhouse, House of Correction):
17世紀,歐洲將罪犯、少年、流浪漢及乞丐收容於特定處所,使其勞苦生活並授與技能,此階段稱為習藝所時期。此制最早源於英國,1596年設於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習藝所可稱為近代監獄的濫觴。16世紀係習藝所制度普遍於歐洲設立的世紀。

強制院時期(Maison de Force):
習藝所因收容複雜化,18世紀,部分國家改為強制院。強制院以「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為取向,此型態受到英國人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之青睞,影響其對英國制度之改革,在英國通過監獄法案,並於1785年設立懲治型態監獄(Penitentiary),開始採用分類監禁,男女分界居住及強制作業之制度。此制度流傳美國,促成日後賓州制及奧本制監禁型態之出現。

懲治監時期(Penitentiary):
美國在殖民時代即有監獄,但收容複雜、污穢而無管理,學者遂倡議改革而形成懲治監禁場所。Penitentiary一詞包括懺悔及懲罰兩概念,揚棄殘酷不仁道刑罰,以自由刑取代身體刑成為刑罰主流。代表性監獄即為影響後世深遠的「賓州制」及「奧本制」監獄。

感化院時期(Reformatory):
19世紀盛行的感化院制度,乃源於西班牙監獄的感化概念(Reformatory),在該制度下,表現好的受刑人得提前釋放,並運用不定期刑、縮刑制度、假釋及累進處遇等制度為處遇措施。1870年成立於美國的愛米拉感化院,即為美國成功運用該制度的典範。

矯治時期(Rehabilitation):
受犯罪實證學派的影響,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各國監獄瀰漫著矯治風氣。主張犯罪者非因自由意志,而係內外在生心理、社會因素所綜合導致,由於其病犯特質,刑罰應加以治療教化以助其回歸社會。此模式流傳數十年,至20世紀70年代,由於缺乏教化有效之證據,加上累再犯漸增、核心犯罪人的發現,矯治思潮受到嚴厲檢討,遂開始沒落。

兩極化犯罪矯正時期:
當代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即「兩極化刑事政策」(我國稱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主張對重大犯罪、危險罪犯、核心犯罪人採嚴格刑事政策,對微罪、初犯及可改善者,採寬鬆的刑事政策。嚴格之政策目的在維持社會秩序、保護法益,故採應報思想,從重量刑,並導致「監獄管理倉儲化時代的來臨」。寬鬆之刑事政策則力主刑罰謙抑,對輕微犯罪者,儘量避免刑事司法系統正式的處罰,改採寬和的社區處遇對策,主張除罪化、除刑化與非機構化。

歐美獄政思潮制度對我國刑罰政策之影響:

獄政發展與社會風俗、法律政治體制及刑事政策趨向關係密切。無論中外,早期的刑罰多以應報為目的,獄政管理殘酷專橫。至18世紀理性啟蒙時代來臨,獄政思潮進入「強制院時期」(Maison de Force)、「懲治監時期」(Penitentiary),刑罰制度與監獄行刑逐漸減少酷刑,而以罪刑均衡為原則;19世紀後,犯罪學實證主義興起,獄政措施更趨於人道,遂進入「矯治時期」(Rehabilitation),刑罰政策並在傳統應報、嚇阻、隔離功能外,添加教化矯治功能。

我國獄政發展,早在三代期間,行刑觀念即崇尚教化;秦漢以迄明清,獄政管理未盡改善。迨至民國,為收回領事裁判權,一時大倡獄政興革。北伐成功後,不斷充實獄政法規,但因戰火致未能全面實施,直至政府遷臺後,全面實施新法,獄政革新始積極進行。今日,以往若干積弊與缺失,大致次第清除,民國95年刑法修正,我國進入「兩極化犯罪矯正時期」,並於民國100年成立專業獨立之矯正署統管獄政業務。

美國矯治理念自70年代起即有濃厚的正義模式色彩,當前更走入監禁模式領域。但我國目前仍係以教育刑思潮為主,蓋除非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有所修正,否則教育刑思潮仍為當前國內主流的矯治哲學。只是隨著兩極化刑事政策發展,我國所強調的教育刑確實含有一種「犯罪者須為其行為負起贖罪的責任,而在犯罪矯治上儘量協助其社會復歸的教育刑」之意涵,故現行的犯罪矯正運作模式,有可能轉向美國對醫療模式反動所提出的正義模式方向逐步發展。惟礙於矯治觀點尚未普及以及經費之困難,有關監獄人權保障、矯治教化、藥癮治療、預防再犯與更生保護等工作,尚有相當改善之空間,則有待日後進一步努力。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一章】

 

二、 監獄作業制度為何?優良作業制度衡量的標準為何?請說明之。

【擬答】

有關監獄作業制度與優良作業制度的衡量標準,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作業制度:我國作業可分為兩大類,一為契約作業制度(The Con­tract System),又稱自由市場作業制度(Open Market Systems);一為自營作業制度(The Public System),又稱為保護市場制度(Sheltered Market Systems)。茲分述如下:

契約作業制:

委託加工制:
又稱代工制,指外面廠商與監獄簽訂契約,將作業材料、機具設備送至監獄內由受刑人組裝、製作的作業制度。此制度,廠商負責運銷、販售,作業完成後,依工資給付,可分兩種,一種是按件計酬(The Piece Price System);另一種為按人頭給付工資(Pay for Person),如各監獄代工紙袋、原子筆、電腦鍵盤、煞車皮等作業。

租賃制:
又稱全部承攬制,指由民間雇主與監獄簽約,將受刑人交與廠商到監外,由其統籌分派工作。監獄管教人員俸給以及受刑人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均由廠商負責。作業成品銷售,亦由民間廠商負責。租賃期間屆滿,廠商依每日工資按人頭計算。該制易使監獄淪為民間雇主掌控,視受刑人為苦役,有失行刑本質,我國不採。

僱工制:
可分為「大承攬」與「小承攬」制:大承攬係指民間雇主以簽約方式承攬全監受刑人,由民間承攬人負擔受刑人衣食費用與紀律管理,惟管教人員薪俸仍由政府負擔。該制恐使受刑人淪為私人把持,我國不採;小承攬係由民間廠商與監獄簽訂契約方式,僱用部分受刑人到監外從事勞務工作之一種作業制度,受刑人之衣食住、紀律戒護管理,均由監獄派員負責,不假他人之手。作業成品的銷售,由民間商家負責,監獄概不過問。僱工期間,廠商給付每日工資按人頭計算。如外役監受刑人受僱到外面砍甘蔗或到工廠做工。

自營作業制:

自營制:
自營制又稱國營制,由監獄經營的作業制度,亦即從作業原料、生產機具設備、作業導師任用以及作業成品銷售,全由監獄自行負責辦理,自負作業盈虧、成品銷售,亦可與其他民間企業自由競爭;受刑人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均由監獄負責。至於作業勞作金部分,由監獄結算營收成本後,按月支付予受刑人,如園藝、陶藝、印刷、木工、鐵工、磚瓦、縫紉、釀造、畜牧、農作等。

公用制:
又稱官用制,同自營制,由監獄自己經營的作業制度,亦即從作業的原料、生產的機具設備、作業導師之任用以及作業成品之銷售,完全由監獄自行負責辦理,自負作業盈虧,惟成品銷售,僅限於公家機關或政府部門所支助之公益團體;受刑人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均由監獄負責。至於作業勞作金部分,由監獄結算營收成本後,按月支付予受刑人。

公共事業制:
由監獄主動派受刑人或由公益或自治團體洽請監獄提供受刑人到監外從事農作、建築、築路、修橋、窯作、浚河、防洪、造林、墾荒以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急難救災、敦親睦鄰)等工作的作業型態;受刑人之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也均由監獄負責。至於勞作金部分,由監獄或團體於作業完竣後支付之。

優良作業制度的衡量標準:
以上作業制度,均有其優點,至於何種制度較為理想,其衡量標準如下:

能否增進收容人之健康;

能否增進收容人之改悔向上及訓練其謀生技能;

能否助於有效之管理;

能否給予政府之經濟利益;

能否避免與自由勞工和私人企業競爭。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四章】

三、我國監獄教化工作目前實施的方式為何?近年來有否新的教化處遇措施?請說明之。

【擬答】

有關我國目前監獄教化實施方式與近年新的教化處遇措施,茲分項敘述如下:

現行教化輔導措施:包括教誨與教育兩大類措施:

教誨:
受刑人監禁過程會遭遇各種痛苦,大多對管理人員有敵意,所以推動教化工作必須要觀察其內心之感受,以愛心、耐心的胸懷,給予適當的關懷,增強受刑人自新意願,以達到矯正目的。教誨工作可分為「品德教誨」和「宗教教誨」兩種:

品德教誨:著重在國民道德的教誨、陶冶收容人品行為主要目的。

集體教誨:
於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適當日期行之。方式係以「管教區」為單位,將收容人集合在教誨堂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分別由各科主管、教誨師或邀請當地賢達人士主講,每次演講時間原則上以一小時為限,除了收容人因為疾病或重大事故以外,一律參加。

類別教誨:
依受刑人入監的調查分類結果,按照受刑人的罪名、罪質在適當的日期分類行之。並且依照其類別每週以其中一類實施教誨,每次時間以不超過一小時為限。

個別教誨:
針對單一收容人以個別談話方式實施,瞭解收容人在監的各種適應狀況,無分時機予以施教。且區分為入監、在監、出監三種:

A.入監教誨:在受刑人進入監獄時行之。

B.在監教誨:於受刑人執行中或於受刑人受獎、受懲、晉級、疾病、親喪或家庭變故時行之。且區分為普通教誨、特別教誨:

a.普通教誨:生活情況、受刑處遇之觀感、與親友聯繫之情形、處世之態度、對監內措施之改進意見等。

b.特別教誨:受獎、受懲、親喪或家庭遭受變故、疾病、晉級等。

C.出監教誨:於受刑人受刑期滿、釋放、假釋、保外或移監時行之。

宗教教誨(本法§38、施細§60):宗教信仰可以使收容人精神上獲得寄託、平衡情緒、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以達到促使收容人改悔遷善的目的。

教育:
矯正機構的教育計畫,目的是在於促使收容人社會化,並給予工作技能和知識,希望其在期滿之後出監能夠適應社會生活。收容人的教育計畫包括:「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和「職業教育」等。每日2小時。

學校教育:
監獄擬定教育計畫必須考慮收容人程度,和調查分類結果互相配合,編班授課、因材施教,學業成績應作為累進處遇之依據,以達再教育的目的。

初級班:授以國小國中程度的課程,使其接受國民基本教育。

高級班:授以相當高中程度的課程。

補習班:授以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之進修課程,以灌輸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社會教育:
目前收容人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社會適應。社會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發展受刑人人際關係和社交技巧,並且促進其思考和計畫能力,使其可以再社會化,出獄之後能夠適應社會生活。

職業教育:
職業教育應該和學科教育配合,完善的職業教育計畫能夠訓練受刑人的職業技能和充實收容人有關職業的知識,有助於收容人的社會化。監獄得斟酌情形自辦或者洽商當地機關學校、工商團體合辦。

文康活動:
適性適當的文康活動對於受刑人再教育和再社會化更具有意義。惟鼓勵收容人參與文康活動,應視其興趣需求,切忌強迫參加。常見種類例如:作文、演講、歌詠、壁報、書法、繪畫等,均有益於受刑人身心。

近年新的教化處遇措施:

訂定「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95年6月修訂「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目前已於臺北、高雄、臺中三所監獄開辦強制治療業務。

擴大辦理監院所藝文活動:法務部擬定「法務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實施計畫」,並於86年3月6日通令各監院所積極辦理。該計畫的活動項目計有論文、書法、繪畫、壁報、陶藝、中國結等。

推動監院所推動讀書會:為提倡收容人之讀書風氣,法務部86年頒定「落實獄政管理計畫」,各機構成立讀書會。

積極延聘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及認輔制度:為加強實施教化輔導工作,積極延聘教誨志工及社會志工。法務部於86年9月頒布「法務部所屬監院所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推展宗教教誨業務:法務部積極辦理宗教教誨活動,如設置宗教教誨堂,並參考美國監獄做法,施行駐監宗教教師制度,鼓勵受刑人建立信仰,使心靈有所寄託。

制定「受刑人教化處遇最低標準評量實施要點」:於86年10月22日通函各監獄遵照施行,以落實考評受刑人並做為假釋審核之重要依據。

運用社會資源協助藝文活動之推展:依照「共創治安遠景,重建美麗寶島──法務部結合社區資源制式計畫」,督導各監院所積極延請熱心公益之團體或個人參與教化工作。

訂定「各監院所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擴大辦理更生保護入監輔導工作:各地更生保護分會加強組訓更生輔導員,成立監所服務團,擴大辦理入監輔導活動。

規劃監獄附設空中大學進修教育:在法務部的努力及教育部、國立空中大學支持下,目前澎湖、嘉義、花蓮、宜蘭、屏東、彰化、臺南、高雄監獄開辦空中大學進修教育。

加強兒童及少年收容人輔育工作:將收容少年以責付家長、寄養家庭、兒童學苑及社福機構等方式,轉向於機構之外,而少年矯正機構亦由該機構組訓輔導志工加強少年輔導工作,並引進認輔制度。少年矯正機關持續與少年法庭法官保持聯繫,敦請法官裁定及洽辦責付事宜,避免少年過早進入少年矯正機構。

培養收容人特殊才藝:法務部於90年6月20日函示各矯正機關將懷有特殊專長之收容人造冊彙編。

法務部於90年7月18日指示各矯正機關針對特殊專長,成立特殊才藝班。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將具有特殊專長之收容人視為協助作業訓練之種子。

落實假釋出獄人接續輔導:法務部致力於整合機構內外輔導資源,以辦理更生人接續輔導工作,更構思矯正機關教誨志工扮演地檢署榮譽觀護人之作法。

持續辦理入監輔導等相關措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四章】

 

四、當代少年犯罪矯正的四大動向為何?請列舉說明之。       

【擬答】

有關少年矯正思潮,隨著時代及文明演進而有不同發展。根據美國犯罪學家費肯諾爾(Finckenauer)的研究,當前少年犯罪矯正具有以下四大動向,簡稱四D,茲分項敘述如下:

轉向(Diversion):

意義:
轉向係近來少年司法矯正領域中的重大變革,指降低正式司法體系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干預,而直接由執法人員將少年轉介至其他非司法體系或福利機構,減少機構烙印之方案或活動。

適用對象:
此制度最常用於青少年處遇上,即將輕微犯罪之少年,不予審判,更不予處罰,而代以教育性協助措施,以減少司法強制性及機構處遇負面影響,提高處遇成效。

舉例:
例如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將觸犯性犯罪之少年依民事裁定交由縣市社會局收容輔導。諸如新竹中途學校、臺北市廣慈博愛院、雲林教養院等社會福利機構。

法令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之不付審理規定,相當於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處分之規定,其中第1項第1款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而脫離傳統刑事司法體系,即可謂為少年事件之轉向。

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

意義:
指對原應依法科處刑罰之行為,因為社會環境或道德改變,而將其排除於刑罰制裁之外。將原為犯罪行為法律條文,廢止或修正為非犯罪的行為。

種類:

立法上除罪化:
原票據法第140條之簽發空頭支票,原刑法第100條第1項普通內亂罪之非出於強暴脅迫者(狹義之除罪化)。

司法上除罪化:
又稱「裁判上之除罪化」,指透過司法實務判例之變更而除罪。如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情趣商品店的「充氣娃娃」未充氣前只是塑膠布,無法刺激性慾,不應視為猥褻物品,判決無罪。

事實上除罪化:
又稱「取締上之除罪化」,乃指行為仍屬刑事法所處罰之對象,只是執行機關基於某些理由,事實上很少適用該刑事法規,加以處罰。例如,不符優生保健法的墮胎行為,目前仍屬犯罪行為。但因一般人認為,犯罪人別有苦衷,而很少加以檢舉。

舉例:

我國在民國76年票據刑法之廢止。

在我國少年司法領域中,有學者倡議如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中之虞犯或觸犯輕微案件之保護事件,有將其除罪化之趨勢與需要。

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ization):

意義:
非機構化又稱除機構化,係指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不由矯治機關予以收容,而改以較無拘束性的社區監督、寄養服務等方式代替之。其發展主要認為機構性之處遇並不比其他非機構性處遇措施有效,尤其是在減少少年再犯率及強化其社會適應方面。

非機構化概念又可分為以下兩部分:

除刑化:
行為雖被認定有罪,但不立即科刑,而以其他非刑罰的制裁代替。例如:少年犯罪的除刑化,我國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外,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不得追訴處罰(科刑),只能施以保護處分。

非機構化:
指不將犯罪人置於監獄內,而將之置於監獄外執行之意,其對象包括輕微犯罪者或即將釋放之受刑人。例如:社區性處遇、中間性刑罰或開放式處遇。

正當程序(Due Process):

意義:
源自於1910年代少年犯罪矯正模式中適法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而來,認為為達公平正確的司法任務,有必要在假設被告無辜之前提下,強化程序正義,確保司法處理不致於濫權、專橫,以致於危及人權之自由。在少年司法領域中,基於保護少年之立場,適法程序一向受到重視。

對少年犯罪之影響:我國在審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司法體系中,為保護少年有下列之規定:

特設少年法庭(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

少年法庭(院)置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項之資料及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調查及審問期間得選任輔佐人,保障少年訴訟程序權利。

特設少年矯正學校,以達學校教育與行刑矯治雙重功效。

舉例:民國45年於新竹少年監獄規劃專區設立省立臨時少年感化院、民國60年7月實施少年事件處理法,仍為少年司法重視適法程序的體現。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二章】

 


¢102年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試題暨解答

一、 獄政史上,學者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及李斯特(Von Liszt)的學說,對監獄學的發展有何影響?請分別說明之。

【擬答】

有關學者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及李斯特(Von Liszt)的學說,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學之意義:
監獄學,係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人犯罪矯正之理論、矯正機構之組織、原理、制度、管理、設施及收容人生活樣態、感化處遇計畫以及矯正對策的綜合科學。

貝加利亞(Cesare Beecaria)之學說及影響:

學說:貝加利亞在「犯罪與懲罪論文集」主張:

刑罰應更具有人道化,不需過於殘酷、嚴厲。

法官不應有太多解釋法律的權限。

刑罰應依犯罪人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而定,並加以迅速、確實的執行。

執行刑罰應提供良好監禁環境,依犯罪人年齡、性別及犯罪類型妥適分類。主張以自由刑代替流放之刑和死刑,行刑人道人權,禁止殘酷刑罰。

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

歐洲受貝加利亞影響,大量興蓋監獄,使監獄盛行發展。

提倡自由刑取代殘酷身體刑,並提倡死刑與拷問制度之廢止,可視為監獄改革之啟蒙。

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之學說及影響:

學說:

人犯必須監禁於安全且衛生的監獄。

監獄必須進行有系統的視察。

廢止應繳食物、服務等基本需要之費用。

監獄的訓練必須伴隨感化性的生活紀律。

建造監獄以獨居為主,並以沉默與勞動作業來配合運作。

影響:
由於約翰霍華德的倡議獄政革新,1779年英國監獄法案,即落實其所主張的安全、衛生、作業、專業管理、禁止濫刑及調查分類制。亦因為其主張興建專業監獄建築,不再用軍事碉堡、廢墟城堡收容犯人,也影響後來美國東方州立監獄之「全放射狀建築型態」的產生。

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之學說及影響:

學說:

肯定刑罰:為防衛社會安全,違法者處以刑罰乃勢所必然。

贊成死刑:犯罪人若監禁仍無法悔改,必要時可動用死刑。

重自由刑:推崇監禁並力主獨居監禁,雖有缺點但可預防再犯。

重個別化:應針對犯罪原因有效懲罰,同罪非一定同罰,宜依犯罪動機而定。

不定期刑:刑罰種類細分並無意義,短期刑及恩赦制應廢止。

老少感化:少年或老年犯不宜收於監獄,應於學校或農場感化之。

精神病院:建精神病院收容精神違常犯罪者,以維人道及治安。

損害賠償:被害者損害應由加害者補償,一則處罰,二則協助被害。

犯罪預防:犯罪如疾病般可預先防範,社會應建立規範供遵循以預防犯罪。

影響:

反對自由意志、道德責任論,從犯行研究轉向犯罪人之研究。

反對刑罰以犯行輕重定罪之觀點,激發後世重視犯因之研究。

應報刑呆板不足以預防再犯,監獄個別化處遇觀點有利預防再犯。

強調受刑人矯正教育,若無矯正教育,監獄將成惡性感染場所,危害更大。

李斯特(Von Liszt)之學說及影響:

學說:
重視刑罰的社會防衛目的和保安功能,主張刑罰個別化,重視犯罪原因和治療。

影響:

影響後世觀點,接受刑罰真正作用非消極遏止犯罪,更應積極預防犯罪,故刑罰應有積極矯治犯罪人,防止犯罪、維持社會安全的功能。

支持者並主張刑罰應減少死刑、身體刑或流放之使用,強調以自由刑即可達懲罰目的,此刑事政策促使監獄學的發達。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一章】

 

二、 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為何?請就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說明之。

【擬答】

有關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與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暴行之意義:
指「人犯與人犯間或人犯與職員間異常的暴力行為,導致人員傷亡的戒護事故」。

暴行之分類:

學者巴特拉(Bartollas, 1992)監獄暴行分類:

以方式區分:暴動或嚴重違規事件、受刑人間毆擊事件、受刑人間性侵害事件、受刑人對管理人員施暴、受刑人自傷行為。

以對象區分:受刑人與受刑人間之暴行、受刑人對管教人員之施暴行為、受刑人對公物之施暴行為、管教人員對受刑人之施暴行為。

學者柏克(Lee H. Bowker)分類方式:

工具性暴行:乃指為達成某種特定目的而以一種較合乎理性的方式進行之暴行而言。

表達性監獄暴行:乃指以一種較自然、非理性而類似情緒抒發之暴行而言。目的不明確,很可能是一種長期累積壓抑的一種發洩。

憎恨性暴行:又稱偏見影響導引之暴行,係指「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少數民族、性別、障礙、性向或民族血統之偏見,而以恐嚇、侵擾、肢體之暴力或威脅之手段,對特定人員、財物、家庭或其支持者攻擊之行為」。此類暴力行為極容易流為青少年個人或團體所觸犯。

監獄暴行之理論模式:

監獄擁擠模式:

學者寇克斯(Cox, 1984)等人提出「社會需求模式」解釋有關監獄擁擠所產生的效果。

有形層面影響:導致舍房擁擠,受刑人活動空間緊縮,各項生活服務等品質之降低,嚴重影響收容人各項基本生活權益及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

無形層面的影響:在受刑人心理層面將提升害怕、焦慮、認知緊張及挫折感程度。

監獄擁擠之結果將使原本不自由的監禁環境更雪上加霜,對收容人身心健康影響甚鉅。

輸入模式:
美國學者歐文(Irwin﹐1962)提出,暴行確實是受刑人入監前即已存在的行為類型之反應,許多價值行為型態在入監前即已形成,於入監後攜入。

剝奪模式:

美國學者賽克斯(Sykes, 1958)於研究紐澤西州高度安全管理監獄後,發現監獄暴行反應出受刑人在適應監獄生活中的一項表徵,或是個人認知及動機的延伸。

就功能理論來說:暴行是在監禁過程中的退化、剝奪或痛苦所產生適應行為的反應。

受刑人平衡理論:

賽克斯在分析紐澤西州監獄暴動的原因時也發現,當管教人員欲剝奪受刑人的特權或是對寬鬆的政策緊縮時,亦即破壞管理階層與被管理階層的平衡時,暴行即有可能產生。

受刑人平衡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負相關,亦即管教人員或公權力介入越多,則囚情越不穩定。

行政控制理論:

學者狄琉爾(Dilulio, 1987)所主張,他發現監獄囚情不穩是由於管理不良的結果與公權力無法彰顯的原因。

根據麥可林等人(McCorkl;e, 1995)發現不良的監獄管理是預測受刑人毆打管教人員的最佳指標,另外他們也發現各項處遇計畫是一項有用的管理工具。

行政控制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正相關。

監獄暴行之預防:

增加戒護人力及強化管理人員之能力,減少受刑人依附幫派情形。

重新設計監所建築使監所每一空間納入監督,減少戒護盲點。

改進調查分類方法,確保嚴重暴力傾向犯罪人獲得隔離。

採認知行為療法,改變暴力受刑人偏差思考型態。

強化酬賞及文康活動,減輕監禁痛苦,以減少暴行。

增設處理陳情、申訴官員及各項申訴管道,解決潛伏不滿衝突。

開啟更多機會使懼怕成為被害者之收容人能獲取職員應有之協助。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六章】

三、 何謂「縮短刑期制度」(善時制度)?其種類與要件為何?有何優劣點?請分別說明之。

【擬答】

有關縮短刑期制度之意義、種類、要件及優缺點,茲分項敘述如下:

意義:

善時制度(Good Time System)又稱「縮短刑期制度」(縮刑),指對於在監執行行狀善良受刑人,縮短其刑期促其改悔向上,以讓其能提早出獄行刑制度。

該制始於1817年美國紐約州善時法(Good Time Law),依該法規定,監獄對於刑期五年以下之受刑人,在監行狀良好且每年作業收益超過15美元以上者,可縮短其刑期四分之一。該法雖未付諸實施,但卻為各州所採用,並與假釋及累進處遇制度合併運用,並廣為各國採行。

效力:

已縮短之刑期免執行:
所謂免執行,係指其縮刑後之最後刑期,即為刑期之期滿日。故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典獄長須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已縮短之刑期免執行保護管束:
縮刑制度之效力,類似減刑,並不須保護管束,與假釋須付保護管束不同。因此,受刑人經縮刑而假釋釋放時,典獄長須將受刑人縮刑後的實際殘餘刑期函知檢察官,以作為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

累進處遇之刑期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因此常造成責任分數類別之變更,使得受刑人之累進處遇進級較快,早日得到較好之處遇。

假釋的刑期應以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的刑期者,其假釋的刑期應以縮短後之刑期計算,故其「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等法定期間,亦隨之縮短。受刑人提早假釋,亦為因縮短刑期而發生之實質意義。

種類與要件:以我國狀況,縮短刑期的種類與要件有以下兩種,比較如下:

一般受刑人:
縮刑日數,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其要件如下:  

有期徒刑受刑人。

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

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應經累進處遇審查會通過,再提交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報法務部核備。

外役監受刑人:
縮刑日數,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八日,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十六日。依據外役監條例第14條,其要件如下:

自遴選至外役監翌月起。

無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的情形。

應經累進處遇審查會通過,再提交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報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制度之優缺點:

優點:
縮短刑期制度除可緩和法律之嚴厲性,促進監獄紀律之維持及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

缺點:

有侵犯司法權,破壞權力分立之法治原理。

受刑人為達縮刑目的,易偽裝善良,表裡不一。

初犯較累犯不易適應監獄生活,反而無法享有縮短刑期制度之美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四章】

 

四、 我國當前刑事司法體系,對毒品犯戒治處遇的流程、機構與功能為何?請說明之。

【擬答】

有關我國當前刑事司法體系對毒品犯戒治處遇之流程、機構與功能,茲分項敘述如下:

毒品犯戒治處遇之流程:
分別循「生理解毒」、「心理復健」、「追蹤輔導」等三個重點步驟實施:

生理解毒:

藥物濫用成癮者或吸毒犯於進入戒毒程序後,例如:入院或強迫戒治時,將在醫護人員的照護下,進行生理解毒,一般約為期3~10天,可能給予藥物治療、實驗室檢查、放鬆訓練睡眠衛生指導等,以減緩患者因停止吸毒帶來的生理不適症狀。

生理解毒管道:

公立醫院:目前公立醫院精神科全面開辦藥癮治療特別門診,提供吸毒者能自動至醫療院所求治服務的管道。民國90年衛生署公告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共計134家。

民間提供宗教勒戒輔導機構,例如:基督教沐恩之家系統、基督教晨曦會系統等。

法務部:除暫時於看守所及少觀所設置附設勒戒處所外,亦依「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逐步移往指定公民營醫院附設勒戒處所進行戒毒。除對吸毒病犯進行生理解毒勒戒作業,並對其進行觀察以判定有無繼續施用病毒傾向。

心理復健戒治──藥物濫用之心理復健方式:

生理解毒後將施行心理治療、職能治療等心理復健戒治項目;傳統上約為期15~30天,除可能給予人格特質檢測等心理測驗外,另施予疾病認識心理治療、團體治療、家屬會談、藥物治療及預備出院後生活安排等衛生教育;加強患者維持戒毒狀態的態度與毅力,增加患者及家屬對藥物濫用身心危害知識的瞭解、強化患者自我調適及因應技能為主,並透過統合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家族治療等心理復健措施,使成癮者進行重返社會的準備。

心理復健戒治管道:國內心理復健機構包含各醫療單位及民間宗教戒癮輔導機構以及法務部所屬戒治所。

藥物濫用之追蹤報導:

出院後之社區復健期多以門診方式進行追蹤輔導或建議轉介至中途之家;近年來陸續有不少戒癮機構注意到後續追蹤的重要性,而逐漸加強有關諸如主動性個案負責人等之後續追蹤輔導設計及追蹤輔導的比重。

追蹤輔導管道:醫療系統目前包括臺北市立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草屯療養院、花蓮玉里榮民醫院等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皆持續加強出院之藥癮病患建檔及轉介系統;亦嘗試針對由醫療機構轉介之藥癮病人、完成觀察勒戒病患心理復健及追蹤輔導服務。

毒品犯戒治機構與功能:

觀察勒戒所(Drug Abuse Abstention Center):

觀察勒戒所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針對施用毒品之人經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藉以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目前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均附設成人及少年觀察勒戒所。

戒治所(Drug Abstention and Treatment Center):

戒治所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設置,對施用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用毒傾向或五年內再犯者,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

戒治所是專門負責吸毒犯心理戒治的場所,毒品犯入所後進行三階段強制戒治,分別教授諮商輔導、生涯規劃、勞動工作、衛生教育、體能訓練與活動、公民教育與宗教教誨五類輔導課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自87年5月22日公布施行後,即於全國17所監所設立戒治所,其中臺北、臺中、高雄、臺東設4所獨立戒治所,其餘與看守所合署辦公。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一章】

 


¢103年監獄官「監獄學」試題暨解答

一、 監獄所使用的「更生」(Rehabilitation)一詞,乃是指回復、修復為一個好的、健康的或有用的生活,在監獄中是指讓受刑人恢復到他之前的情形,恢復他犯罪之前的尊嚴及基本人權,請指出相關三個論點說明在監獄中更生所遇到的難題與困境。

【擬答】

有關影響受刑人更生之三種困境或難題,分項說明如下:

受刑人監獄化影響復歸社會:

指「受刑人進入監獄服刑後對監獄社會風俗、習慣、獨特價值觀的適應(Accommodation)與同化(Assimilation)之情形」,監獄化使受刑人無形中改變原有思想與行為,又稱「監獄烙印(Prison Stigma)」。

影響層面:

由於受刑人間惡性感染或求自保,有些受刑人會學習不法行為,以為適應或作為「選邊站」的表徵。如賭博、走私違禁品,甚至同性性交等。

監獄生活方式充滿沒有隱私的「公領域」,對初入監受刑人極為不習慣。在體認上有一段漫長的日子還要度過的情況下,受刑人必須要求自己逐步適應監獄的生活習慣。

受刑人監獄化後慢慢融入監獄生活而逐漸遠離社會,對監獄發生事物又如對管教階層的政策、管教人員一舉一動,人犯間的不當行為,如性侵害、打架及一些生活周遭的繁瑣事物,經常表達高度熱衷與關心。

受刑人入監後社會關係中斷,職業、學校或親友關係無法繼續維持,實務上也常發生因受刑人服刑而產生家庭變故或拆散之現象。

監禁痛苦易形成次文化:

入監受刑人遭受監禁的五大痛苦包括:自由的剝奪、自主性的剝奪、安全感的剝奪、物質與服務的剝奪以及親情與異性關係的剝奪。

受刑人次文化乃對監禁痛苦的反應,即受刑人對監禁五大痛苦的反應。矯正機構特殊環境對受刑人社會關係影響深遠,其封閉、自私、價值觀與外界存有差距,原因並非犯罪本身,而為機構「結構特性」使然。

幫派對受刑人的負面影響:美國司法部於1985年的研究指出幫派對監獄造成下列問題:

引進藥物、毒品、酒、現金等違禁品,控制地下經濟。

恐嚇、勒索甚至謀殺受刑人。

幫會衝突或利益鬥爭引發騷動或戒護事故。

勾結或腐化管教人員,腐蝕司法正義。

影響戒護管理並阻礙行刑措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五章】

 


二、 長刑期受刑人處遇自70年代末期起逐漸受到歐美諸國廣泛的重視,目前國內外已有許多針對長刑期受刑人研究均指出,長刑期受刑人在監獄生活適應、心理狀態、人際互動及未來再社會化的過程,相較於其他受刑人,實有差異,試問長刑期受刑人對於監禁的壓力,其因應策略會有那幾種方式?

【擬答】

有關對長刑期受刑人壓力之因應策略,茲分項說明如下:

長刑期受刑人可能面對的壓力:

人格方面:長期監禁易形成「監獄化人格」,性格轉為失落被動且缺乏積極精神。

情緒方面:因對釋放日期的期待與不確定,易生焦慮沮喪與無奈無助感。

家庭方面:服刑過程常使家庭破碎或情感隔閡,對出獄更生有不良影響。

工作方面:長期監禁易導致工作事業挫敗,衝擊經濟,使出獄後面臨失業問題。

人際方面:與社會隔離疏遠,互動少而人際關係變差,日後適應困難。

社會方面:受刑人多觸犯重案,矯治失敗將再危害社會,造成監所擁擠,十分棘手。

有助長刑期受刑人適應成長的原則:學者Flanagan及Mitchell提出以下原則:

避免監禁中的二度懲罰(Secondary Sanctions),即所謂五大痛苦。

擴大自我決定空間,創造尋求有意義生活並增加外界接觸的機會與管道。

長刑期受刑人為獨特團體,但應與其它類型受刑人融合在一起。

提供長期刑受刑人生活指導與正確方向。

妥善設計可適當修正,並以運用監獄資源為目標之生涯計畫。

瞭解長刑期受刑人之分歧性。

戒護分類應具彈性。

對長期刑受刑人的處遇對策:

妥善設計生涯規劃:
依客觀監獄環境及資源及受刑人獨特需求,設計完善的生涯計畫,內容著重開啟受刑人參與各項公益活動動機,俾得借重其專長。

經常舉辦懇親活動:
為解決長期監禁與家庭的疏離,適度懇親活動可解決這問題,諸如與眷同住制度之落實,或者在重要節日所舉辦的懇親探監活動,皆有助於家庭情感的維繫與凝聚。

人際技巧訓練:
對受刑人施以人際關係的應對訓練,可以提升受刑人與家庭、社會、監內人際之互動,增強日後的生活適應。

增加社會互動:
使受刑人增加社會互動,破除與社會的陌生感,可提供社會資訊或邀外界人士演講,允許受刑人外出參與活動。

施以特殊生活適應之處遇方案:
入監時應即施以特殊處遇,尤著重於提升受刑人之人際遭遇的應對技巧,及強化各項行為改變動機之處遇方案,有助其生活適應。

擴大實施社會性處遇或參與監內各項決策及活動:
允許受刑人外出參與各項活動或擴大適用與眷屬同住之規定,並允許各界人士之訪視、參觀,或鼓勵其參與監內各項決策及活動。

施與技能訓練:
利用長期監禁的時間,規劃技能訓練課程,依受刑人之興趣、特性、背景施與各種技能訓練,除獲取一技之長外,亦可以打發監禁時間,轉移注意力。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九章】

 

三、 電子監控(electronic monitoring)結合宵禁(curfews)與在家監禁(home confinement),已逐漸成為新的刑罰措施,試問電子監控在刑罰上的功能為何?其優點與缺點何在?

【擬答】

有關電子監控之功能及優、缺點,茲分項說明如下:

電子監控之功能:

依觀護法草案第17條:「科技設備監控」是由監管機關所在地的電腦監視系統、穿戴於受保護管束人身上裝置的電子訊號發射裝置及安裝於受保護管束人住家(或其他經觀護官同意之特定處所)電話上之電子接收裝置等三項基本設備所組成。

現代科技設備監控被視為一種刑罰,是替代自由刑的中間制裁措施,可以獨自實施也可搭配宵禁或在家監禁實施,亦可以作為緩刑假釋或審前釋放的條件之一。

此方案乃透過電子科技限制犯罪人行動自由,提供一種不需傳統監禁仍可達到隔離效果的刑罰制度。我國目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對性侵犯之監控,亦已採用此措施。

電子監控之優點:

具在家監禁的優點。

減少監禁人口,減輕監獄擁擠。

節省經費,減輕政府財務負擔。

富彈性可與其他方案併合使用。

避免監禁產生失業、家庭破碎等問題。

避免監獄次文化並減低再犯率。

價格合理具可反轉性與可分性,並與現行矯正方案相容。

緩和大眾對保護管束太寬鬆之疑慮。

對無需監禁但保護管束太鬆之犯人提供可行之處遇。

電子監控之缺點:

無法完全掌握在外受刑人之活動,如施用毒品、結交損友。

電子監控費用需受刑人負擔,造成貧窮受刑人經濟上負荷。

將電子監控儀器佩戴於手腳,有損人性尊嚴以及標籤化作用。

電子監控容易流為富有與貧窮受刑人刑事司法上之差別待遇。

結論:

研究顯示使用者主觀評估在各國間普遍獲致支持並有約八成的滿意度;執行人員方面超過半數法官、檢察官及監獄官對該制度抱持歡迎態度。

部分觀護官拒絕的態度則估計約在2~3年後會轉為支持;受監控者及其共同生活的家人大多數抱持歡迎態度,而民眾媒體輿論調查方面亦有八成比率贊成該制度的實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四章】

 

四、 治療性社區與公平社區模式為環境療法之兩大類型,兩者皆嘗試經由對環境的控制與受刑人間之互動以促使個人行為與態度改變,試問治療性社區與公平社區模式的主要概念與特色為何?

【擬答】

有關治療性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及公平社區模式(Just Com­munity Model)此二類環境療法之概念與特色,茲分項說明如下:

概說:治療性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及公平社區模式(Just Com­munity Model)皆嘗試對整個犯罪矯正機構環境予以操作,經由對環境之控制及與受刑人間之互動,以促使個人行為與態度之改變。

治療性社區:

意義:
治療性社區(TC),亦稱為社會治療(Social Therapy)。此概念係由美國學者Jones提出,在少年犯罪群體上應用甚為普及。

概念:

強調在監獄內發展正性之社群環境,以協助受刑人發展法制及較成熟理性的態度,以處理人際關係。

主張機構之規範與決策,由受刑人與職員共同制定與參與,受刑人享有適當的地位與發言權力。其主要目標是將機構改變成一民主化的實體。

特色:學者Solomon認為,治療性社區具有下列特色:

具有工作取向,鼓舞案主迅速回到外界社會,機構內各項活動著重於協助受刑人發展良性之社會適應態度。

受刑人經由適當安排而有系統的組織,團體動力之廣泛應用可促使受刑人發展更具建設性的態度,此乃基於受刑人在團體中可獲得較佳成長的信念。

傳統權威式之組織與人員,將為一群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所取代。換句話說,治療性社區是民主的而非權威的組織。

治療性社區之施行須賴人員與機構環境之通力配合,而最重要的是受刑人群體之積極參與,始能使機構轉化成一具有關愛、支持性之團體,以協助受刑人更生。

公平社區模式:

意義:
公平社區之方案係由學者希克與休爾夫(Hickey and Scharf)在1971年於美國康乃狄克州Niantic女子感化機構首先試行。強調機構於制定規則時,應循民主化原則與程序。

概念:
公平社區之體系植基於學者Kolberg之六階段道德發展過程。主張在公平社區體系中,受刑人可逐步之成長學習,培育良好品性,進而關心他人,最後則朝向自治與承擔責任之境界。

特色:

道德發展障礙乃受刑人普遍面臨問題,故公平社區模式強調,監獄必須予以重組,以促使受刑人在高度道德感環境下學習與成長。

研究指出公平社區策略有助於受刑人道德認知提升,並降低再犯率,矯正方案之組織、環境結構可能比方案本身更重要。

公平社區並不特別強調對特殊治療技術或問題之討論,其強調以民主原則、道德發展概念,組織重建矯正機構內生活歷程,以提供良好之行為改變環境,促使受刑人成長。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八章】

 


¢103年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試題暨解答

一、學者Wheeler(1961)研究發現監獄化與受刑人在監管教人員規範與命令的關係,隨著服刑時間呈現U字型曲線,請解釋U字型曲線之現象與成因?同一時間,Goffman(1961)研究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型態,發現許多類型,試問有哪些?

【擬答】

有關監獄化與受刑人在監所管教人員規範與命令關係形成之U字型曲線現象、成因以及Goffman研究之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型態,茲分項說明如下:

受刑人監獄化與監所管教人員規範與命令關係形成之U字型曲線之現象與成因:

根據Wheeler之研究,當監獄化程度與受刑人在機構之經歷呈交叉分析時(Cross Tabulation),U字型曲線之受刑人適應型態乃產生。即受刑人在初入監前六個月及將出獄之前六個月頗符合管理人員之期望,監禁之中期則傾向於支持受刑人之次級文化,學者Garabedian在美國西部一處高度安全管理矯治機構複製(Replicate)上述研究,其結果亦提供U字型適應型態之另一項佐證,顯示在不同階段,受刑人對管理人員所訂之規範呈現不同的服從方式,其關係形成一個U字型曲線(如下圖)。

 

受刑人服從管理人員規範之三個階段

                       

U字型現象之描述:

受刑人在初入監開始的前六個月,呈現出高度服從的現象。

受刑人在監禁中期,呈現出服從程度最低的現象。

受刑人出獄前的六個月,又呈現出高度服從的現象。

形成U字型成因分析:

初期遵守原因:因為受刑人剛入監,進入陌生的環境,一切在摸索瞭解之中,因此服從管教人員的指令與監所規定,是熟悉環境最好的方式。

中期遵守偏低原因:因受刑人熟悉監獄環境,瞭解監獄運作及生活作息,融入監獄次級文化也較深,故表現出來的行為經常與管教人員的期望有所差異。

出獄前遵守回升原因:因受刑人已準備出獄,害怕出錯將使過去善行毀於一旦,出獄時間延後,故受刑人又會小心翼翼遵守監規,服從管教人員之命令。

Goffman研究之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型態:

情境退化型(Situational Withdrawal):
「自閉」型受刑人,常從現實環境退縮(Regression),並拒絕與外界接觸溝通。

據理力爭型(Intransigent line):
經常公開反對矯正人員,而故意向機構的權威挑戰,藉此提升其個人之威望,並強化其在監獄內的地位與身價,然此類受刑人的態度僅是暫時的反應而已,未來將轉為其他類型。

殖民地型(Colonization):
受刑人將入監服刑視為另一種「旅行」,甚至沉溺於其中,此種受刑人具有隨遇而安的特性,因此若監獄生活品質過高,則可能吸引「殖民地型」之受刑人。

轉化型(Conversion):
此類受刑人一旦進入監獄內,即澈底轉化成「良民」、「順民」,以求自保。如戰爭中被擄獲的戰囚,在監中多為此型。

次級適應(Secondary Adjustment):
此為Goffman另外提及的概念,亦即受刑人有時並不直接地向監獄當局挑戰,而以獲取某些被禁止的事物為滿足,或以非法的手段謀取利益以為適應,避免心靈遭受傷害。此類適應型態所創造出來之特定生活空間類似(John Seymour)提及之牆壁凹處的活動範圍(Niche),在此活動空間內,受刑人感覺他仍是自己的主人,有屬於自己的生活天地,可以控制自己的環境,不受外界過多的干擾(Contamination)。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前段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五章;後段陳逸飛老師監所班考前監獄學題庫班講義第八題】

 

二、請說明監獄自殺事故之成因與相關防範對策。

【擬答】

有關監獄自殺事故之成因與相關防範對策,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自殺事故之成因:
自殺事故指「個體自己以各種方法自我傷害,結束生命之行為。」學者研究指出,收容人會在監所自殺,成因分以下幾點:

初入監精神痛苦:

無法忍受監禁之痛苦(精神壓力、家庭及社會壓力)而自殺。

因判重刑而自殺:如無期徒刑,認為無希望,萬念俱灰下自殺。

因聲譽受損而自殺:犯下不名譽之罪,如強姦罪,無法面對家人及社會。

受冤屈而自殺:偵查審判不公,致判刑入監而自殺。

個人因素:

精神因素:有精神病者或迷幻藥、麻藥中毒、因妄想、幻覺自殺。

突發性自殺:因家庭或情感發生變故而走上絕路。

管教因素:

被欺凌而自殺:被同工場或同房受刑人欺凌,內心痛苦而自殺。

表演性自殺:為表達對管教之不滿,或企圖藉自殺而獲戒護外醫,以尋求脫逃機會,結果弄假成真。

監獄自殺事故之類型:
學者Danto(1971)基於矯正管理實務上經驗,依自殺動機及成因,將自殺收容人區分為四種:

道德衝擊型:
此類自殺多發生在入監所初期,因羈押前後身分與角色落差,導致沮喪、絕望及無助的心理壓力所造成。此類罪犯多無明顯犯罪前科。

長期絕望型:
此類自殺多在收容人經歷漫長的法院審判後,呈現與家庭、朋友甚至律師間的疏離,自覺被社會背棄而持續情緒低落、沮喪及無助而以自殺逃避。

工具型:
此類自殺者具反社會性人格,透過自殺手段引起監所管理者重視,突顯其訴求,自殺僅為達成此目的的表演手段。

自我懲罰型:自我懲罰型收容人視自殺為折磨羞辱自己、減輕罪惡感的方式之一。

監獄自殺事故防範對策:
收容人自殺是一種潛伏無預警的戒護事件,若平時未做好事前預防,俟發生時,後果難以想像。故提出以下幾點防範對策:

強化調查分類功能,篩選出高自殺危險群:
接收調查監應由專業精神醫師或臨床心理師配合管教人員考核,篩選出精神疾病或情緒不穩者,將其性行考核表隨收容人移送各專業監獄,各監應針對此受刑人施以關懷輔導,以減少不適應情況。

落實勤務交接,掌握勤區人犯動態:
戒護人員勤務交接時,應將勤區內收容人動態詳載聯絡簿,並對精神或心情異常人犯,特別交代說明,以利掌握囚情。

舉行生活座談會,暢通溝通管道:
矯正機構應定期舉辦生活座談會,讓收容人發表言論、宣洩心情,並將會議紀錄公布,展現管教人員務實接受建議之態度,使收容人與管教人互信。

紓解矯正機構擁擠情況:
矯正機構擁擠與否,影響收容人自殺傾向,監禁處所愈擁擠,自殺傾向愈高。故矯正機構應該盡量紓解人犯擁擠情形。

加強安全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
由自殺方式分析,許多人犯自殺需藉外力或工具達成。故矯正機構應落實工場及舍房安檢,被告出庭、還押、接見及開收封時嚴格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及人犯私藏之機會。

急救訓練:
管教人員平日應施以急救、止血等訓練。如:自縊者,應先由下往上托住後,再解繩索,不可直接割斷繩索。

揚棄凌虐人犯之陋習:
研究指出,刑求、虐待凌遲人犯,經常是逼受刑人自殺之原因。故矯正人員應該揚棄凌虐陋習,抱持關懷安慰態度,緩和受刑人在監不適應、鬱悶之心情,促其早日適應監獄生活。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老師監所班考前監獄學題庫班講義第六題】

 

三、當前少年犯罪矯正之困境與挑戰,存在著那些問題?

【擬答】

有關當前少年犯罪矯正之困境與挑戰,茲分項說明如下:

少年犯罪矯正之困境與挑戰:
少年矯正學校於民國88年7月1日成立後,已有十餘年的時間,其運作已逐步上軌道。但在成效上學者發現與少年輔育院相較,在戒護事故發生率與出校生活發展等方面,並無明顯矯正成效,處遇費用上則較少年輔育院高出許多,故目前上有「桃園」及「彰化」兩所輔育院尚未改制,當前少年犯罪矯正所遭遇的主要問題如下:

監獄化人格:

少年進入矯正機構後,對機構社會風俗習慣、價值觀、次級文化加以適應並逐漸同化。無形中漸次改變原有思想與行為模式,養成監獄化人格,如行為趨於被動依賴、思想停滯、人際關係缺乏信任感、勢利取向等。

這些徵候除使部分收容人更加勢利、現實,產生獨特適應型態外,並使教化困難。

標籤烙印:

雖然當代矯正機構有應報、感化、嚇阻與隔離等功能,但仍無法免除傳統監禁犯罪人的負面形象,高牆內的處遇仍然造成出獄人再社會化的困難。

少年一旦經機構化矯正,難免被貼上道德有瑕疪的犯罪人標籤,在社會有色眼光歧視下,易使前科少年走向「自我實現預言」或結合命運相同少年,再次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次文化。

惡習傳染:

少年矯正機構因收容各地少年犯,各類型犯罪少年齊聚,難免衍生惡習傳染及其他暴力問題,容易導致犯罪技巧的學習或加入幫派以尋求保護,減輕監禁痛苦。

機構處遇少年犯們容易彼此感染,習得犯罪動機、技巧與合理化之態度或價值觀,衍生反社會行為,深深影響矯正機構教化成效。

價值觀行為不易改變:

少年犯罪多基於複雜的生心理、家庭學校、社會背景等負面因素,交互影響下,造成少年低度自我控制,進而發展偏差價值觀與生活型態,最後走向犯罪生涯。

多數少年進入機構前,已具有病態人格、扭曲價值觀念與偏差行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單憑少年矯正機構有限的軟硬體資源,欲完全矯治改變少年犯,十分困難。

未來努力方向:

強化少年家庭聯繫功能。

積極發揮輔導教師的功能。

開辦具有市場潛力的技訓職種。

增設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員之編制。

充實學校衡鑑及教學、圖書設備。

舉辦輔導知能研習及成長團體。

建立優良紀律與秩序,防範事故發生。

加強輔導與矯正管教信息之整合。

各學校逐年編訂統一教材。

擴大家長、教師與管理人員溝通及出校之安置、聯繫輔導。

協助促進出校學生的家庭及學校教育。

加強教師職前、在職訓練,培養犧牲奉獻之觀念。

定期檢討評估少年矯正學校成效。

全面改制少年輔育院為少年矯正學校。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老師監所班考前監獄學題庫班猜題】

 

四、何謂「和緩處遇」?並說明和緩處遇之條件。

【擬答】

有關和緩處遇之意義與適用之條件,茲分項說明如下:

意義:

監獄對身心障礙、衰老、罹病、懷胎分娩等受刑人因無法正常適用累進處遇制度,故在服刑期間若渠等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則考慮可使其在教化、作業、監禁、接見及通信、給養、編級上給予較寬和之處遇。「和緩處遇」並非於累進處遇之外另設的處遇方式,只是其處遇內容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緩和。

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和緩處遇係以命令方式調整累進處遇,其和緩原因消滅,即應恢復其累進處遇。

另依法務部法83監字第13178號函,受刑人依本條規定辦理「和緩處遇」或「回復累進處遇」,均以監獄函報當月予以變更責任分數。

和緩處遇適用條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制度適用對象如下: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者。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衰老、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法務部核備。

實施方式: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和緩處遇內容包括「教化、作業、監禁、接觸、給養、編級」等六個面向,其實施方式分述如下:

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之方法行之。

作業:
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之。但不堪作業者,得經監獄衛生科之證明停止其作業。

監禁:
視其個別情況定之,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接見及通信:
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但書、第63條第2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之。

給養:
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1項及第65條第2項規定辦理,如有必要,並得給予保健必須衣物。

編級:
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標準八成計算。不堪作業,其作業成績依同條例第20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變更編級:
依司法行政部台67函監決字第08418號函,監務委員會雖已決議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經考查期間確認該受刑人已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准由監務委員會參酌本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予以編級。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第三章】

 


¢104年監獄官「監獄學」試題暨解答

一、因應我國近年來刑事政策發展趨勢,有認為可援引美國所謂「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Super-maximum security prison)之措施以因應。試問:

   「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定義。

   我國規劃成立「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理由。

   反對我國規劃成立「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理由。

【擬答】

本題有關超大型管理監獄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定義

所謂「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根據法務部規劃,擬擇地興建可以收容15,000人之監獄,內部規劃各種專業分監。

受刑人入獄服刑後在此接受調查分類,然後分派到本監各專業分監,如煙毒專區、竊盜專區、重刑專區、累犯專區、病犯專區與老年犯專區等,以落實分監管理,並讓受刑人在專區內接受符合需求之教化矯治與技能訓練,以滿足個別化需求,具備出獄後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受刑人入獄服刑後即在此一監獄服刑至期滿或假釋為止,不再受移監、舟車勞頓之苦,也免除受刑人心理焦慮不安之情緒。

我國規劃成立「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理由

因應兩極化刑事政策之到來:輕罪輕罰,所以輕微犯罪者未來會採取社區性處遇,不再入獄服刑。而監獄此機構性處遇,即是要處理重罪重罰之受刑人,隨著緊縮刑事政策之到來,再加上經濟不穩定,治安敗壞,是類犯罪人將有愈來愈多之趨勢。

配合政府當前精簡公務人員之需求:

其作法即把現行矯正機關位於市區腹地狹小無發展潛力之監所裁撤,將裁撤機關之同仁集中於此一超大型監獄服務,並可以精簡如: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以及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等人員。

並將這些缺額裁改為期層管理人員或教誨人員之編制,以強化戒護管理與教化矯治工作,並達到戒護人員與受刑人約1:4以下之比例。

標準化監獄受刑人服刑流程:

設置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後,受刑人入獄後從調查、分類、教化、矯治及戒護管理等服刑流程完全在此一監獄之中,不會有與其他監獄不同之情形。

受刑人間所不同的,是針對不同背景之受刑人所安排之矯治課程與技能訓練,此乃個別化處遇之結果。

另外,各專區雖在同一監獄中,但彼此各自獨立運作、嚴為分界,受刑人間絶不允許會有互相干擾影響服刑情緒之狀況。

反對我國規劃成立「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理由

不符合刑罰個別化原理:
將竊盜犯、吸毒犯、販毒犯或組織犯罪都同一監。

不符專業監獄管理理念:
專監管理乃為提高矯正成效(例如專業性侵害監、專業病監),如果又設同一監獄,恐矯正成效下降。

滋生惡性感染問題:龍蛇雜處,增加惡性感染機會,將使小偷變大盜、吸毒變販毒等不良感染增加。

戒護安全問題:
收容數千人的監獄,發生集體騷動,控制都很困難,如果一個1萬人的監獄發生暴動,則引發問題更為嚴重。

龐大空間難覓:
我國人口稠密,寸土寸金,一個容額1萬人以上的監獄,約須50甲土地,這樣的土地面積,在我國目前很難找到。

導致移監頻繁:
假設超大型監設在北、中、高各一。則各地看守所經判決確定受刑人,須經長途又頻繁地移監,造成甚大不便。

家屬接見困難:
超大型監獄辦理接見受刑人,須費時費力。

法務部應組成刑事政策研修小組,或召開全國司法會議檢討我國當前的重刑化刑事政策,考量採取以社區為導向的修復式司法(community-oriented restorative justice)作為刑事政策的發展方向,非以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為當前犯罪矯正問題之解決方案。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八章】

 

二、一般有所謂少年犯罪矯正處遇與情境犯罪預防之「4Ds」策略,試問:何謂少年犯罪矯正處遇的「4Ds」?其對當代犯罪處遇思潮影響為何?請分項詳述之。

【擬答】

本題有關少年犯罪矯正處遇的「4Ds」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何謂少年犯罪處遇4Ds

依據美國犯罪學Finckenauer的研究,當前少年犯罪矯正具有以下四大動向,簡稱4Ds,包括如下:

轉向處遇(Diversion):
指降低司法對少年案件干預,轉介非司法體系或機構處理。陳志峰 0918-877459

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
對原應依法科罰行為因社會環境改變而排除刑罰制裁如對於少事法第3條第2項「虞犯」或輕微案,有將其除罪化之趨勢

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ization):
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不由矯正機關予以收容而改以較無拘束性的社區監督、寄養服務等方式代替之。其發展主要認為機構生之處遇並不比其他非機構處遇措施有效,尤其是在減少少年再犯率及強化其社會適應方面。

適法程序(Due Process):
認為為達公平、正確之司法任務,必須在假設被告無辜之前提下,強化程序正義,確保司法處理不致於濫權、專橫,以致於危及人權之自由。

4Ds對當代犯罪處遇思潮影響

轉向處遇:

此制度可說是處遇對策的「前門政策」,由第一線基層警察、負責偵查起訴的檢察官及負責審判的法官,在刑事司法體系發動前後,在各階段依其職權將原可能賦予的刑罰,以非監禁而有益犯罪人的諮商、輔導或治療處分代替之。

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之不付審理規定,相當於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處分之規定,其中第1項第1款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而脫離傳統刑事司法體系,即可謂為少年事件之「轉向」。

除罪化:

如我國在民國76年票據刑法之廢止即為一例。而在我國少年司法領域中,有學者倡議如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中之虞犯或觸犯輕微案件之保護事件,有將其除罪化之趨勢與需要。

美國佛羅里達州將身分犯少年(即因少年身分違反成年世界規範而觸法者),劃歸社會福利部門監督,將其視為「有監督必要之人(Person in Need of Supervision)」及「有監督必要之兒童(Children in Need of Supervision)」,不必然接受司法部門之干預。

非機構化:包括除刑化與非機構化2種制度

少年犯罪的除刑化,我國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外,未滿十八歲少年,不得追訴處罰(科刑),只施以保護處分;又如美國麻州於1970年代廢止感化院(Training School),改以治療性社區方案(Therapeutic Community Program)取代。

非機構化:例如:社區性處遇,如緩起訴處分、緩刑、假釋及保護管束等制度;中間性刑罰:係介於監禁性處遇及社區性處遇間的新保護管束制度,如電子監禁、社區服務、密集觀護、震撼監禁等均屬之。

適法程序:我國在審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司法體系中,為保護少年有下列之規定:

特設少年法庭(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

少年法庭(院)置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項之資料及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調查及審問期間得選任輔佐人,保障少年訴訟程序權利。

特設少年矯正學校,以達學校教育與行刑矯治雙重功效。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二章】

 


三、何謂「社區處遇」(Community treatment)又何謂「以社區為基礎之處遇」(Community-based treatment)?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興起,衝擊刑事司法對策後,產出那些新型態的社區處遇?

【擬答】

本題有關社區處遇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社區處遇之意義:

美國國家諮詢委員會刑事司法準則與目標(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and Goals)的定義:「社區性犯罪矯正乃指發生於社區之所有犯罪矯正活動而言。」

依據學者Hahn於1975的定義,主張社區處遇乃指具有下列三項特徵的矯正措施:

降低使用機構性處遇。減少機構監禁時間。縮短犯罪人與正常社會距離。

何謂「以社區為基礎之處遇」

主要焦點在於各社區內與外(within and beyond)的社會關係(social relationships)大概可分成三個層級:非正式社會控制(informal social control)、減少機會模式(opportunity reduction model, 即情境犯罪預防)、伙伴模式(partnership approach),故其屬於社區導向之刑事司法處遇計畫(community-based criminal justice programs)較「社區處遇」具有更廣泛之範疇。

基本型態有三:

審前釋放計畫(pretrial release programs):犯罪嫌疑人在審訊前或等待審訊其間,視同清白無辜者,而允許其自由行動而免受拘留之一種機制。

非正式司法計畫(informal justice programs):對某些犯罪人所施予之優先選擇(preferences)處遇,包括一為正式而由官方執行者,另一則將犯罪人自承審法院轉移之非正式架構,亦即所謂之轉向(diversion)處遇計畫。

社區矯正計畫(community corrections programs):係監禁(incarceration)或判決(sentences)之正式替代措施。上述三種基本型態中,僅有後兩者具有「矯正」取向之意味在內。因此,「社區矯正」涵括於「以社區為基礎的矯正措施」之內。

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衝擊產出的新型態社區處遇

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崛起的衝突學派之後現代犯罪學(postmodern criminology),盛行於1970年代時,進而培育出衝突學派和平建構犯罪學與修復式正義的誕生,其對社區處遇制度之影響主要是「中間性刑罰」之出現,此又稱為「社區監督與控制方案」。

新型態社區處遇:

密集觀護監督:
簡稱IPS,大致係指對受觀護處分人或假釋出獄人進行嚴密之監控,俾以確保這些人不致再犯。實務上密集觀護監督亦可作為受刑人之釋放條件,而其界限相當廣泛,從1個月2次至天天密集約談均有


在宅監禁:
意指觸法者被限制在家庭活動,不准外出。除非前往工作或參與某些有限度的活動。如接受處遇方案或購物等,始得暫時離開家庭或住居地點。

分離(割)判決( Split Sentencing ):
係指受刑人在監獄服刑一段很短的時間後,接著要接受一段時間的保護管束。典型的分割判決例如:「有期徒刑90天,併科2年保護管束期間。」。

電子監禁:
是一種遙感監控方案,藉以確保受觀護處分人,於特定的時間在某一定之處所。家庭監禁與電子監禁控常一併使用。

震撼監禁(Shock Incarceration):
是替代性制裁當中最新的方式。用以處遇年輕及初犯的犯罪人,利用軍隊「戰鬥營(Boot Camp)」方式,包括嚴格紀律、身體訓練及艱苦勞動。期間約90天至180天,完成戰鬥營訓練者交付社區監控。否則將送到監獄接受監禁。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四章】

 

四、我國過去20(1995~2014)年間之犯罪趨勢影響刑事司法體系作為甚鉅,尤以影響最末段之犯罪矯正機構為甚,鑑古知今,甚至可據以預測未來。試從政策面、組織面、管理面預測我國未來之犯罪矯正作為。

【擬答】

本題有關我國未來之犯罪矯正作為,茲分項說明如下:

犯罪矯正政策層面

刑事處分趨於兩極:
即對輕微案件,爲防止監禁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將儘量以社區性犯罪矯正處分(即社區處遇)代替。而對於重刑暴力之習慣犯,將以長期自由刑監禁爲主。

社區性犯罪矯正之持續擴大採用:
由於犯罪人口激增,監獄人滿爲患。爲減低政府財政壓力,並避免監禁的負面影響,社區處遇將擴大實施。諸如社區服務、監外就業、中途之家等。

犯罪矯正組織層面

專業獨立之犯罪矯正行政系統:
例如日本法務省下的「矯正局」,美國聯邦成立「監獄局」,香港、新加坡成立「獄政總署」。

專業矯正人員教育訓練機構之設立:
如日本有矯正研修所,美國聯邦有國立犯罪矯正研究所,我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嚴密之分監管理體系:
爲落實個別化矯正之需求,並有效運用人物力,專監管理是必然趨勢。我國之專業監獄則大致依受刑人之年齡、性別、罪名、刑期、犯次、行狀、違規情形、疾病情形加以區分,分類尚稱完整。唯因實務上之難處致未能充分達成目標。

矯正機構建築小規模、專業化。

矯正機構民營化:
即由政府與民間業者訂立契約,負責管理監獄,民間業者擁有較大的自主權,惟政府仍負有監督責任。

犯罪矯正管理層面

人性化決策參與民主化之矯正管理:
研究指出,人性化、民主化管理,有助於提昇機構效能,達成工作目標;在職員管理層級,對基層職員基本人性尊嚴加以尊重,重視其需求並鼓勵其參與決策,乃有有效管理、達成目標之基本原則,而實務上顯示第一線人員乃影響犯罪矯正的成功關鍵;在受刑人管理層面,應致力於機構組織管理本身體質的改善,走向人性化、民主取向,自主性高,較少威嚇之管理,有助於維護受刑人權益,並孕育道德品行。

受刑人基本權益之維護與保障:
世界各國家之獄政,目前對受刑人的權益有日益重視,並予擴增之趨勢。此外,受刑人基本申訴制度之明確、公正、公平處理,亦為受刑人基本權益之保障更增添一層保護。

資訊技術之廣泛運用應用於矯正實務:
電腦資訊技術之普及於犯罪矯正體系,為未來犯罪矯正之必然走向。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十七章】


¢104年監所管理員「監獄學概要」試題暨解答

一、美國學者艾吉歐尼(Etzioni,1975)提出監獄當局管理受刑人的三大權力型態:規範性權力(Normative power)、報酬性權力(Remunerative power)與強制性權力(Coercive power),請分別舉例加以說明;再者,監獄當局應如何選用此三種權力有效控制受刑人之次級文化?

【擬答】

有關Etzioni提出監獄當局管理受刑人的三大權力型態,茲分項說明如下:

學者Etzioni之論點:學者將此觀念歸納為「順從理論」,認為監獄次文化,乃監獄以管理者權力,強制要求受刑人「服從」監獄規範所形成。如監獄化人格,就是因「服從」管理所造成,即「權力控制」而形成的馴服反應。Etzioni認為,監獄運用之權力有下列三種:

規範性權力(Normative Power):

訂定規範並予合理化,使受刑人對監獄產生認同,進而接受監獄化。

例如:「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及「累進處遇」之分級處遇等規則;又如對表現優秀者,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2項,讓受刑人協助作業而擔任服務員即屬之。

報酬性權力(Remunerative Power):

藉實際利益之報酬,激勵受刑人表現良好服從規範,進而更積極接受監獄化。

例如給予勞作金、返家探視,甚至提早假釋;又如對行為良善者,依監獄行刑法第75條予以獎勵。

強制性權力(Coercive Power):

藉懲罰表現不佳之受刑人,強制要求受刑人服從規範,至少消極地接受監獄化。

例如:停止接見、強制勞動及停止戶外活動等措施;又如對違規者,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處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

監獄當局如何運用此三種權力控制受刑人次級文化

大陸學者狄小華在其著作《衝突、協調和秩序》一書中,認為監獄可正當運用行刑權力,有效地控制受刑人次文化,其觀點如下:

藉懲罰性權力之運用:使受刑人不敢接觸、傳播及創造次文化。假如管教人員違法使用懲罰性權力,包括濫用、借用及轉讓權力,一方面可能因打罵、體罰等濫用而使受刑人產生抵抗及不滿,因而形成對抗管教之消極非正式群體及次文化;另方面,可能因借用及轉讓懲罰性權力,而削弱刑罰之懲戒及威嚇作用,導致管教環境之惡化及受刑人次文化之氾濫。

藉報償性權力之運用:使受刑人增加約束能力,而不去接觸、傳播及創造次文化。假如管教人員不公正使用報償性權力,而使受刑人不能滿足早日陳報假釋出獄之核心需要,受刑人不但無法約束自己,依主流文化之要求接受管教;相反地將強化受刑人已內化之次文化,並導致消極非正式群體及次文化之產生及發展。


藉有效管理及教化:形成制約性權力,使受刑人對次文化產生抗體,不僅使原有內化之次文化失去對個人價值觀念及行為之消極影響,且能積極維護及傳播主流文化。假如管教人員不能藉有效管理及教化,對受刑人形成強而有力之制約性權力,受刑人即不能對次文化產生抗體,受刑人中之消極非正式群體及次文化將會在監內產生及發展,並影響監獄對受刑人有效地實施懲罰及教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五章】

 

二、美國監獄學家伯克(Bowker,1985)曾於「監獄暴行」(Prison Violence)一文中將受刑人的暴行區分為那兩種型態?根據其研究,受刑人發生暴行,與那五大因素息息相關?並請據以提出適切對策以為因應。

【擬答】

有關本題監獄暴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1985年,學者Lee H.Bowker將暴行區分成下列兩種類型:

工具性監獄暴行(Instrumental Prison Violence):

乃指為達成某種特定目的而以一種較合乎理性之方式進行之暴行而言。

例如某些政治信仰不同而遭監禁之收容人,很可能以暴行或其他手段獲取社會同情及爭取政治權源,此類暴行大致以獲取權力與身分為目的。

表達性監獄暴行(Expressive Prison Violence):

乃指以一種較為自然、非理性而類似情緒抒發之暴行而言。此類監獄暴行之目的並不明確,很可能是一種長期累積壓抑的一種發洩。

例如申訴未獲有關當局重視或長期受其他收容人欺侮壓榨而引起之反彈行為皆屬之。

與暴行相關之因素

依美國監獄學者Bowker研究,監獄會發生暴行,有以下五大因素:

管教人員不適當的管理監督。

建築結構設計無法抑制人犯暴行。

容易獲得致命武器。

將有暴力傾向人犯與弱勢人犯收容在一起。

舍房過分擁擠,氣氛緊張。

監獄暴行之預防:

增加戒護人力及強化管理人員之能力,減少受刑人依附幫派情形。

重新設計監所建築使監所每一空間納入監督,減少戒護盲點。

改進調查分類方法,確保嚴重暴力傾向犯罪人獲得隔離。

採認知行為療法,改變暴力受刑人偏差思考型態。

強化酬賞及文康活動,減輕監禁痛苦,以減少暴行。

增設處理陳情、申訴官員及各項申訴管道,解決潛伏不滿衝突。

開啟更多機會使懼怕被害之收容人能獲取職員應有之協助。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徵男,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臺北,一品,2010年,頁269】

三、何謂監獄的地下經濟活動?受刑人進行地下經濟活動的動機為何?矯正人員可以從那些具體作為減少或控制地下經濟活動的猖獗?請申述之。

【擬答】

有關本題監獄地下經濟活動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地下經濟活動之意義

「地下經濟」一詞,在經濟學上原指逃漏稅行為。此係指監獄受刑人為滿足個人慾望、增加生活情趣、減輕監禁之痛苦或提升個人監內行情,所從事的「違背紀律或違法的交易行為」。

監獄地下經濟可依性質分為以下三類【類別口訣:禁止 違安 不健康】

違反國家法令之物品(禁止):毒品、迷幻藥、槍砲、彈藥、刀械等。

違反監所法規、影響安全與戒護之物品(違安):酒類、現金、金飾、錶、刀片、剪、鋸片、賭具、繩索、鏡子、錄音機、行動電話。

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之物品(不健康):如鎮定劑、強力膠、檳榔、色情刊物及入珠、刺青器具。在生活上,受刑人遠較社會一般人好蒐集色情刊物。經常將之編輯成冊視為瑰寶。目的在尋求刺激與替代滿足。

監獄地下經濟之產生動機

解除毒癮:人犯有施打、吸食毒品習性,會在監獄走私以求解癮。

滿足慾望及利益:走私、檳榔、香菸、酒類、打火機、色情圖書,以滿足生理需求。

貪圖便利:為求生活便利,私自藏有電湯匙、迴紋針、鐵絲、小刀、膠帶等。

消遣賭博:因監內生活無聊,故製作骰子、撲克牌及麻將等,以消磨時間。

展現地位:少數收容人會透過各種管道持有現金、通訊器材等,以展現自己行情與地位。

加入團體或幫派:人犯有時為幫派吸收,需做些象徵性之圖騰,如:刺青,因此需要工作器具,如:針、染料等。

準備滋事或保護自身安全:人犯可能會準備鬥毆、自殺、脫逃、鬧房甚至暴動等事故,或免除自己遭受攻擊,遂走私違禁物品,如:刀、電池、作業工具以為因應。

監獄地下經濟預防對策

慎重遴選雜役:

排除不適任罪名、級別、犯次、刑期,如竊盜、煙毒、撤銷假釋者。

劃分雜役活動範圍:各管教小組駐區劃分,避免雜役活動範圍太大,形成為紀律與事故隱憂。

雜役應依工作性質,穿著不同顏色之衣服,以利辨識。

勿將重要工作交由雜役處理,免形成特權。

隨時緊盯、注意雜役的行蹤,切忌讓其串工場或替受刑人傳遞物品、訊息。

監獄管理教化方面:

定期不定期檢查舍房、工場,並加強對收容人之檢身。

隨時加強雜役之監督檢查。

於機構各種出入口設置檢查站及檢查設備,強化檢查能力。

收容人接見、發受書信應詳加檢查。

購置檢驗儀器,加強尿液篩檢。

建立對管教人員突擊檢查制度。

舉辦在職專業訓練,加強管教人員對毒品及違禁品之認識。

利用威廉葛拉塞「現實療法」中的「3R理論」,使受刑人對自己行為負責,掌握當下力求改善,選擇正確行為,不再自欺欺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五章】

 

四、矯正實務顯示,整個矯正計畫之推行與戒護安全之成敗,維繫於機關紀律之良窳。請說明第一線管教人員維特矯正機構紀律之原則為何?

【擬答】

犯罪矯正實務顯示,監獄紀律之良窳關係整個矯正計畫之推行與戒護安全,然其成

敗完全操之服務於基層第一線之管教人員。故為使矯正機構建立一具有矯正性之紀律,則管教人員應先瞭解下列原則,茲分項說明如下:

配合紀律之原則

鼓勵收容人自律或引導至可被接受之行為,並非單靠維護紀律之管教人員或紀律委員會或某種措施所能為之,而係有賴全體管教人員和整個矯正措施互相配合與運用,才能發揮維持紀律之功能。

個別紀律之原則

由於收容人之人格特性和犯罪因素互異,處遇技術與方式亦應不同。換句話說,某一類處遇對甲可能發生正面效果,對乙或許無效,甚至產生反效果。

紀律之維持,應以個別化為基礎,而個別化紀律之原則,首應探究收容人之人格發展,其目的在於瞭解收容人之類型,及何種處遇較為有效,以利個別紀律之實施。

預防紀律之原則

今日工業管理原則,認為事先維護保養,重於事後整修或工廠重建,此種管理原則亦可引用至矯正機構管理上,雖然為維護矯正機構安全,務必維持完善之控制,但實務上顯示違規後施予處罰,仍不能完全阻止違規事件之發生。維持良好紀律,不能僅藉處罰方式,不論其公平或合理與否,倘每逢收容人違規或其他有關紀律之行為皆一一交付委員會審查,則矯正機構將不勝其煩,無法顧及其他措施。

管理受刑人最佳方法即促使收容人之自律、自愛,則與管教人員衝突機會將無形中減少。吾人須知,不以事後處罰之方式而以預防偏差行為之發生,才是真正再教育或再社會化之矯正。當違規行為只是芝麻小事或缺乏認識或過失所造成的,只要適當輔導與教誨,或以富有建設意義之暗示,即可加以糾正。明智熱誠之管教人員,可藉公平且友善之方法,促使收容人不再犯錯。相反的,無經驗、缺乏瞭解之管教人員,即可能以一種違反專業精神、不友善,甚至敵對、不耐煩之態度,使得收容人違規事件更加惡化。


溝通紀律之原則

管理收容人應隨時瞭解其想法,及對矯正計畫之反應。收容人不但須認識矯正計畫對本身之要求和期望,而且尚須明白何種機會對本身有利,因此,應儘量讓收容人有機會瞭解日常生活有關之問題,與行刑計畫及其利益,以避免謠傳或秘密傳達消息而影響紀律。

良好之溝通不僅能消除收容人在矯正機構生活之不安,且可解除其與管教人員間之懷疑和其他暴行,促使彼此互相接受。因此,任何新矯正措施或變更規定,倘事先有所溝通,或合理之解釋,必可獲得收容人接受和支持,少數反對者可能因此降低反對之態度。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概要),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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