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Sampson

透過生命歷程解釋犯罪(Explaining crime over life course)

一、前言
    在生命歷程中解釋犯罪的相關理論,大致上在Cullen & Agnew, 2006的論述中,探討了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探討持續犯罪和終止犯罪的理論以及談論到發展理論部分的犯罪和生命歷程。在此著重於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的探討,是在探討生命個體在不同時間階段,其行為之變化,在生命歷程中最重要的兩個核心概念亦即生命軌跡及轉折點。
     生命軌跡係指生命的長期發展路線,少年時期到青年至中老年時期,每個人都有相同的過程,其中包括少年時期之求學,青年時期的工作、婚姻、成為父母以及中老年時期之親朋配偶離世與健康衰退乃至生命之終止,以及生命過程中的適法行為等,形成人之生命過程的軌跡。
    轉折點亦指在這發展路線中的短暫事件,但卻可改變軌跡的方向,包括開始工作、婚姻狀況、生小孩或是判刑等轉折的事件,這些都有可能導致生命歷程的改變;這兩者之關係是受刺激者之轉折事件可能會修正生命的軌跡。而在每人的生命軌跡基於下列因素而有其差異:1.社經地位之不同;2.居住環境城鄉之差異;3.婚姻狀況之差異;4.經歷司法程度之差異(守法、犯法)。
二、理論的關鍵:
(一)與其他理論之差異  
    生命歷程理論的探討與其他社會學及犯罪學家的觀點有所差異:1.他並不是在探討解釋社會現象的理論;2.探討生命時期的特定行為的持續性和變遷以及個體的差異;3.對於宏觀的社會變遷及微觀個體發展以及兩者間的相互影響,加以探討。在談論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有關生命歷程方面的議題,一定要瞭解生命歷程的好處和塵封在哈佛大學地下二樓圖書館內格魯克夫婦的研究:
 1.生命歷程的好處:將兒童時期的生活經驗帶回犯罪研究,但也承認人的行為會受到不同年齡階段個人與外在環境的互動所調和。
 2.格魯克夫婦的研究:這是一個縱貫型的研究,從1939年開始在美國麻州對兩  組少年所進行的研究,選定兩所少年感化院之少年抽取500名10-17歲之白種少年為實驗組,再依其年齡、種族、社經地位相當之ㄧ般少年500名為控制組,進行比較研究。
(二)生命歷程理論的主張
  1.生命歷程的發展和變遷貫穿生命整個過程,而非侷限於某依特定階段。
  2.生命軌跡是多面向,非單一面向。
  3.個體發展受到社會和歷史環境的制約。
  4.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者必須考慮到個體生命發展的階段性以及特定階段個體的認知程度和發展需要的不同。
    一般的犯罪學家研究大多關注在特定的生命時期,忽略其他時期的變遷,且為靜態模式,缺乏解釋犯罪行為發展和變遷能力,主張生命發展和變遷係從人之出生至死亡的所有過程,是一個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也就是這些社會規則和價值體系,對於事件發生順序產生錯亂,個體的生命軌跡才受到負面之影響。在個體的發展的生命軌跡上係由生心理及社會行為,三者相互聯繫產生的變化所致,非單一面向;而家庭和社區環境影響到個體的發展,其中家庭結構、經濟狀況、父母教育程度等家庭背景,這些自變項對個體生活軌跡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在政策制定上,穩定的工作及社會支援是減少成人犯罪的重要方法之一,但對於少年則需考慮到個體不同階段認知程度及社會化的不同,而不是在於不同階段的對症下藥。
(三)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犯罪行為理論之要點
    理論的提出者為Sampson和Laub於1993年所提出,主要是對格魯克夫婦1939年所做的研究,加以整理分析而產生的理論;認為兒童早期的生活經驗和個人之自我控制的差異,雖可解釋偏差行為的變化,但對於爾後人生經驗對個人犯罪與否仍深具影響,所以在非正式社會控制的依附(稱之為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對個人是否從事犯罪行為之影響是重要的。並非只如赫胥及高佛森所提一般化犯罪理論所強調兒童時期的非正式社會經驗而已,其中尚有在生命軌跡中重要的兩個轉折點-婚姻及就業的影響。本理論認為,犯罪行為及偏差行為是可受生命事件的影響,雖然赫胥及高佛森主張的社會控制及自我控制可影響人犯罪行為,但絕非是唯一的因素,一些生活的事件是可以改變個人的犯罪行為。於是結合格魯克夫婦的研究,整理分析提出理論三要點:
  1.結構變項(社經地位、家庭變故、父母偏差行為及母親就業狀況)透過社會控制過程(家庭、學校、友儕)的中介變項,解釋少年時期之偏差行為,對犯罪及偏差行為有間接作用。
  2.延續性-少年時期之反社會行為可以不同型態而延續到成年時期。
  3.改變性-無論早期之犯罪傾向為何,成年時期的家庭和就業狀況,可解釋成人犯罪狀況的改變,亦即成年期之社會鍵之強弱,影響犯罪率之高低,所以,其行為有其改變性。
    基於上述之要點,說明了結構變項再於家庭對個人之事項,而個人本身之狀況非直接影響犯罪,係必須透過非正式社會控制的過程,以致兒少時期呈現穩定,而這些社會控制過程,在兒少時期為家庭、學校及友儕,對於家庭非正式社會控制有三個要素:1.一致性的教養;2.監督;3.附著家庭;三要素透過情感鍵或直接控制,降低偏差行為;在成年時期則為工作職業與婚姻,這些轉折點假如增強了,則社會控制力亦隨之增強。所以,在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的模式中,家庭及學校的非正式社會控制過程,對於兒少時期偏差行為具有強的解釋力。   
(四)持續犯罪與停止犯罪的生命歷程理論
    這是擴充1993年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在於解釋人在不同的階段持續犯罪或停止犯罪的原因,其停止犯罪的關鍵乃在於與非正式社會控制產生連結,有穩定的工作或是原生家庭的接納,尤其是女性為甚。Sampson和Laub增加三項犯罪影響因素:
  1.個人意志力:人的行為是有意義、目的及系統性的,而犯罪人也會積極的改善自己的機遇,只要機會許可即會改善自己的生活,並完成停止犯罪的過程。
  2.情境脈絡:犯罪和暴力必須從情境脈絡加以考量及觀察,例如,人經常留連於容易犯罪之處所時,即有可能持續犯罪,而停止犯罪則係情境的轉化,最後影響日常活動的型態,所以,若要停止犯罪即須切斷與情境脈絡的聯繫,而有心的生活型態。
  3.歷史脈絡:指人一出生、成長在某階段影響其客觀的機會及世界觀,其生命的轉折點亦會受該時代影響,形成「時代效應」,不僅是巨觀層次的歷史事件,連個人所處社區文化及社區脈絡均有影響,並無法孤立於外在社區影響。
    Sampson和Laub認為無論是持續犯罪或是停止犯罪,係有某些元素或者是機制,使人停止犯罪,但缺了這些元素,極可能促使其持續犯罪。所以,持續犯罪或停止犯罪有共同機制或過程,亦即有四條途徑:1.婚姻或配偶;2.軍隊服役;3.矯正學校及4.鄰里的改變,這轉折點均會創造新情境而產生以下之機制:1.切斷過去不良的影響;2.提供監督以及社會之支持和成長的機會;3.改變了日常活動的結構和形態;4.提供自我認同的改變;經由這些機制而停止犯罪。但也發現持續犯罪者除缺乏上述四條途徑外,最大的特徵是個人缺乏意志力,加以抗拒犯罪的誘惑;其次為酒精或毒品長期的濫用。
    經由上述,停止犯罪與持續犯罪兩者之思維極為相同,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知犯罪的代價,並對司法抱持負面觀感;但其差異在於社會連結,停止犯罪者有新的正向連結;而持續犯罪則是某種程度的切斷正向社會連結。所以停止犯罪是一個歷程。
三、與自我控制理論的差異:
(一)「自我控制」形成後,終其一生難以改變:赫胥與高佛森認為個體的「自我控制」在少年早期形成後,終其一生將難以改變。而少年中期以後,人體器官的變化和生活型態變化,讓個體不再有犯罪機會,犯罪現象減少,但自我控制並未有改變。
(二)受各階段非正式社會控制影響,非一成不變:桑普森與勞伯則認為,兒童或少年在早期教養所形成的自我控制,會受到日後人生經驗各階段的非正式社會控制而影響,非一成不變。
四、社會控制理論、一般化犯罪理論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比較
    茲將三個理論區分代表及時間、理論主張、犯罪成因、年齡效應、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之看法(如工作、婚姻、服役等)、理論間之整合與應用等部份,加以分析比較如下:
(一)社會控制理論
  1.代表及時間:Hirschi,1969
  2.理論主張: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建立起不同的社會鍵而防止人去犯罪。
              最重要之社會鍵有四:依附、參與、奉獻、信念。
  3.犯罪成因:犯罪不需解釋,不犯罪才是應該去了解的。當社會鍵消失或減弱, 犯罪及偏差行為就有可能產生。
  4.年齡效應:均認為年齡與犯罪相關,在少年中後期達到高峰,然後急遽下降, 延續整個生命歷程均逐漸下降;認為犯罪的相關因素並不因年齡而異。此現象不因類型或時空而有變化。。
  5.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之看法(如工作、婚姻、服役等):在於解釋少年時期犯罪有無之原因,較少討論機構參與之部分。然其理論認為,早期之社會化程度將一直影響其未來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不會因機構參與而有變化。
  6.理論間之整合與應用:少年中期以前:社會控制對犯罪及偏差的影響效果較大。少年中期以後:自我控制的影響力逐漸取代社會控制。成年時期以後:非正式社會控制,在人生經驗的各個階段對犯罪及偏差之影響均很重要。
(二)一般化犯罪理論
  1.代表及時間: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
  2.理論主張:犯罪為有犯罪傾向的個人與其他條件配合下所產生。人在兒童時期若未受到良好的社會化,則亦產生低自我控制之傾向。
  3.犯罪成因:犯罪是違反法律且滿足犯罪傾向的行為,為一個事件。犯罪性並非犯罪之充分條件,最大特徵為低自我控制。犯罪及偏差行為具多樣性,特殊行為不需要有特殊理論。
  4.年齡效應:與社會控制理論相同,認為犯罪的相關因素並不因年齡而異。年齡對犯罪及問題行為有直接效應,不會因結構不同有太大的差異。並認為犯罪會隨年齡成長而下降,生命史理論將重心至於成年以後並不合理。
  5.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之看法(如工作、婚姻、服役等):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或負向的生命事件是低自我控制不同型態的表現,並不能秉除於犯罪、偏差的討論領域外。
  6.理論間之整合與應用:同社會控制
(三)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1.代表及時間:Sampson & Laub , 2003
  2.理論主張:犯罪傾向形成後並非終生不變,有些生活事件可改變個人犯罪及偏差行為的可能性及路徑。
  3.犯罪成因:對於犯罪之主要因素之解釋與一般化犯罪理論一致。
  4.年齡效應:縱貫型觀點,強調「改變」的理論,認為犯罪的相關因素及犯罪的原因變項會隨年齡而變化。不同犯罪類型及犯罪群體顯示出不同的犯罪與年齡關係。以犯罪學上傳統的早期風險指標,並無法準確的預測其成年後的長期犯罪轉折或變化。
  5.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之看法(如工作、婚姻、服役等):強調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之正向功能,視為後續是否有犯罪或問題行為的原因。這些特殊生命事件對犯罪活動有關鍵性的影響,二者有因果關係,為社會連結後的自然產物。
  6.理論間之整合與應用:同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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