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監獄學補充資料 (18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毒品防治,因其牽涉的社會議題十分廣泛 ( 如:治安、健康、教育⋯等 ), 是世界各國亟欲克服的重大議題。目前國內關於毒品防治的戒癮處遇模式可 概分為四大類:醫療藥癮戒治模式、司法矯正戒治模式、司法監禁輔導模式, 以及社區戒癮模式。其中,以司法監禁輔導、司法矯正戒治是成本最低的戒 癮治療型態,與醫療戒癮模式的成本差異約為 5-25 倍 ( 李志恆,2003;賴 俊雄,2003;楊士隆,2006;馬作鏹,2009)。表示司法戒癮模式是最經濟 效益的,所付出的成本最低,同一時間可同時容納的戒癮人數也是最多。

國 外 學 者 Marlowe(2003) 接 受 NIDA(National Institute Drug Abuse Publication) 所委託進行的一項大型研究中亦證實,在美國的監獄中,對非 自願性毒癮患者實施戒癮治療,若能落實得宜,可有效降低 10% 左右的毒 品復發率。而國內學者蔡震邦 (2015) 分析我國在 2006- 2012 的六年間,對 毒品犯實施監獄毒品戒治輔導處遇計畫後,實施追蹤出監毒品犯再犯率雖有 更迭,但追蹤一年再犯率仍能持續向下減少約 5%。由此可確信,矯正機構 若能持續實施更完整而全面的毒品犯戒治輔導處遇計畫,未來必能呈現更好 的可預期效益。

現今毒品處遇方案眾多,各模式與方案強調的戒治重點不一,對於毒 品成癮性較重之高再犯危險群,予以適當的藥癮醫療處遇;而有戒毒意願及 改善可能性之毒品施用者,另於出監前施以密集系統性輔導措施,以提升戒 毒成效及預防再犯,故各監所之「戒毒班」便因應而生。根據法務部矯正署 各監所官方網站上教化活動 (http://www.mjac.moj.gov.tw/mp801.html) 的 資料顯示,自民國 84 年開始至今,監所開辦之戒毒班課程設計,大致包含 以下學科:衛教宣導、宗教輔導、生命教育、家庭支持、法治教育、體能活動、 經驗分享、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心理諮商與團體輔導、讀書會、才藝活動⋯ 等;另外亦有各類主題式戒毒班:園藝操作戒毒班、靜坐禪修解毒班、焦點 團體戒毒班、藝術治療班、正念戒毒班、台塑彩虹計畫與向陽計畫戒毒班, 以及無犯罪計劃課程班⋯等。戒毒班課程所加入的各學科,皆有其立意的理 論基礎,但理論與實際執行必須相配合,才能達到實質的成效、穩定持續的 效益。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施用毒品犯再犯 ( 或毒癮者復發 ) 的現象一直是矯正機關長期關注的焦 點,它不僅是造成監禁人口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亦導致許多家庭經濟 困境與社會功能崩解,甚至危害到整個社會國家安定的基礎;因此本文主要 目的,在於說明不同戒癮處遇模式、不同統計分析概念下,如何務實探討、 理性運用實證研究的結果,來思考不同樣態下毒品犯累再犯率 ( 毒癮復發率 ) 的意義。

當前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的概念,結合司法戒癮 的不同模式,分別詳述我國在初段預防 ( 毒品製造轉運的 C 級名單、施用一 級或二級毒品初犯人數下降 )、次段預防 ( 戒治再犯效益優於觀察勒戒 ) 和後 段預防 ( 推動監獄毒品犯戒治輔導計畫 ),目前在毒品防制工作上已取得的 實證成效;同時,亦簡述如何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的建議,在未來持續地改 善我國的戒癮效益。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歷年矯正機構在監毒品罪受刑人人數,占在監全體受刑人比率逾四成, 兩者人數變動趨勢類似,1998 年至 2001 年間微幅先降後升,且自 2006 年 底起全體受刑人突破 5 萬人,毒品罪者逾 2 萬人,於 2012 年前為逐年增加 之勢 ( 除 2007 年實施減刑條例除外 ),2014 年底全體受刑人數為 5 萬 7,633 人,毒品罪者則為 2 萬 6,683 人 ( 占 46.3%),如圖 1;2017 年 7 月超收人數 為 5,568 人。爰此如何規畫收容人輔導處遇方案,緩和監獄超收人員情緒, 促進在監適應,培養受刑人自尊自信,改善社交人際,協助順利復歸社會, 減少再犯,實為刻不容緩議題。

監獄已不再像從前只有單以懲罰、應報為主的特別預防作用,而是欲針 對不同的受刑人特殊需求施以個別處遇,因而產生了各種矯治處遇措施。其 中 Relf(1998) 提出觀賞自然景物或與植物接觸,可以改變人的生理、態度與 行為反應,產生療癒的效果 ( 盧嬿羽,2011)。園藝治療活動的實施,對於精 神障礙、身障者及特殊學童可以提高自信心和專注力、增加溝通的技巧和表 達能力,對於其生活適應能力有所助益 ( 郭毓仁、王靖雯、李子芬,2000; 梁仲容,2002;曾兆良,2003)。當收容人遭受監禁的五大痛苦,包括自由被剝奪、物質享受與服務被剝奪、異性關係被剝奪、自主性被剝奪、安全感被 剝奪 (Sykes,1985) 時,更需要系統性教化輔導方案協助其調節情緒,療癒身心, 促進生活適應。有鑑於此本研究將結合園藝治療教化方案,藉此紓緩監禁壓力, 降低監禁所帶來的痛楚,強化生命教育,改善人際互動。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藥物濫用者因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導致愛滋病毒感染,已成為嚴重的公共 衛生問題,李思賢 (2006) 研究顯示共用針頭的過程中不但有高危險的血液交換, 亦常伴有危險性行為。血液交換與危險性行為兩者雙重營造出愛滋感染的高風 險情境,加上藥癮族群此一次文化群體之社會網絡組織異常緊密,只要共用針 頭的小群體中有愛滋帶原者,其餘共用者的感染機率直線升高,使其承擔高愛 滋感染風險。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2010 年 12 月底之統計資料顯示,本國籍 愛滋感染者共 20,057 例,已突破 2 萬大關,依危險因素分析,「不安全性行為」 ( 佔 65.9%) 與「毒癮共用針具」( 佔 32.2%) 是傳播愛滋病的主要途徑 ( 衛生署 疾病管制局,2011)。由於毒癮者具高復發率,因此藥癮者復發預防工作面臨極 大的挑戰,若毒癮者本身又為愛滋病毒感染者,其所需投入的共病性治療恐需 花費更多的時間與人力,惟毒癮愛滋共病者本身的特性究係如何,倘無深入的 了解,則國內進行毒癮戒治工作的領域中,將獨缺對其專業性的衡判,因此本 研究目的在探討 HIV 毒癮者與非 HIV 毒癮者接受戒治處遇前後之心理適應比較 評估研究,藉以了解進入戒治機構初期的 HIV 毒癮者與非 HIV 毒癮者在創傷自 我檢測、用藥風險情境、情緒、身心狀況、強制戒治壓力、物質渴想、自我效能、 風險情境之自我效能等之差異,據以提出對 HIV 毒癮者應加強關注的處遇措施。 另針對同一群個案在戒治處遇完成後即將出所前再次調查其情緒、身心狀況、 強制戒治壓力、物質渴想、自我效能、風險情境之自我效能等之差異,以了解 目前國內採行的多元戒治整合處遇方案對 HIV 毒癮者是否適切,研究結果將可 提供國內機構性戒治處遇執行之參考。

詳細內容請點選期刊內容:https://www.mjac.moj.gov.tw/media/20196410/06-hiv%E6%AF%92%E7%99%AE%E8%80%85%E8%88%87%E9%9D%9Ehiv%E6%AF%92%E7%99%AE%E8%80%85%E6%8E%A5%E5%8F%97%E6%88%92%E6%B2%BB%E8%99%95%E9%81%87%E5%89%8D%E5%BE%8C%E4%B9%8B%E5%BF%83%E7%90%86%E9%81%A9%E6%87%89%E6%AF%94%E8%BC%83%E8%A9%95%E4%BC%B0%E7%A0%94%E7%A9%B6.pdf?mediaDL=true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是相互依存的,但新移民女性遠嫁來台後,其婚 後家庭生活可能因其不同的語言、文化、風俗習慣,而造成在生活適應、家 人關係、子女教養⋯等各方面的問題 ( 朱玉玲,2002;李瑞金,2004),若 在婚姻過程中又面對先生經常缺位 ( 如吸毒、入監⋯),新移民女性除了在生 活及文化適應上面臨許多困難及挑戰外,情感基礎的脆弱更容易使婚姻走上 離婚之路,進而提高藥癮者再犯之可能性。

回顧多年實務經驗中發現,藥癮者多半處在家庭關係不佳及婚姻 失和的狀態,在不良的互動關係中,易引發再犯之可能性。我們從顏旻秀 (2010) 在毒品累犯受刑人再犯危險因子之研究結果發現,婚姻狀況及家庭成 員關係兩者與毒品再犯行為之間有明顯相關,亦即當毒品犯婚姻關係越糟、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越不親密者,越可能提高毒品犯再吸毒的風險。又因台籍 先生是新移民女性在台唯一能依靠的對象,是影響他們生活適應與婚姻滿意 的樞紐 ( 朱玉玲,2002;張鈺珮,2003;鍾重發,2004;葉肅科,2004), 因此引發筆者想以迎娶新移民女性之藥癮收容人為研究對象之念頭。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藥物濫用是世界各國共有的問題,根據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聯合 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 2014 年世界毒品報告顯示,大約有 2.43 億人(約 5%的世界人口)在使 用非法藥物,而全世界有將近 1.62 至 3.24 億人在過去 12 個月內曾經使用 過非法藥物,施用各類毒品,占 15 歲以上總人口的 3.5 至 7.0%(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2014)。而歐洲毒品與毒癮監控 中心 (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EMCDDA) 估計,在歐盟中有近 1/4( 約 8 千萬以上 ) 的成人曾使用過非法藥物(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2014 ),可見藥物濫用現 象已是全世界共有的問題。

依據我國檢察機關新收偵查毒品案件,近 5 年來每年均逾 6 萬人,以 99 年 7 萬 6,363 人居冠,其中 83.2% 為施用毒品者,計 6 萬 3,521 人;103 年新收毒品犯總計 6 萬 2,842 人,為近 5 年之最低,較 99 年減少約 1 萬 3,521 人(法務部統計處 , 2015)。目前我國毒品罪新入監受刑人人數占全體新入 監受刑人人數達 3 成以上,為矯正機關最主要之收容人。合計 5 年新入監 毒品受刑人占所有新入監受刑人比例為 30.5%,其中男性占 86.3%,女性占 13.7%,性別比為 6.3;而新入監非毒品受刑人中男性占 92.2%,女性占 7.8%, 性別比為 11.8,顯示新入監女性受刑人在毒品罪的比重約為非毒品罪者之 1.8 倍(法務部統計處 , 201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根據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估計,在全球 15 歲到 64 歲的人口中,有 5% 的人 ( 約 2 億人 ) 在過去 12 個月內曾經使用過非法藥物 (UNODC, 2006)。在台灣, 依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2012 7 月底在監受刑人 58,746 人,其中以毒品犯為 26,783 人人,占全部 45.6% 居首 ( 法務統計,2013),對於傳染病防治與治安維 護是一大威脅。

臺灣民眾多認為只要將毒品成癮者監禁起來,無法繼續施用毒品,即是戒 癮。但研究顯示,藥物濫用其實是一種大腦疾病,需透過生理、心理與環境因 素的配合改善,才能真正的降低復發 (NIDA, 2002)。其中,社會因素中的家庭 因素對於藥物的濫用與復發都有極為重要的影響。

顏正芳 (2003) 針對青少年使用安非他命狀況進行研究,發現比起未吸毒 者,有使用安非他命的青少年,父母親的婚姻狀態較為不完整。洪宏榮 (2003) 訪談成年受保護管束人,發現再犯者的父母親婚姻不健全,原生家庭的父母教 養方式不當。鄭峰銘 (2006) 則指出,若父母在監,其子女被監禁的機率是同輩 中的 5.6 倍。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制度設計本意在於體現毒品施用 者為「病犯」之本質,惟實務上撤銷緩起訴處分比例過高,導致成效難以彰 顯。本研究蒐集相關著作、期刊論文等,以歷史 / 比較分析法(historical/ comparative research),從程序與效能 2 面向切入,比較兩者在監督主體、 處遇對象、程序設計、處遇內容、法律效果與實施成效之差異,檢討將毒品 法庭計畫優點納入我國法制之可行性。研究結果認為,針對當前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缺失,似可仿效美國毒品法庭計畫,提供協助就業、 教育訓練、家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並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賦予檢察 官增加被告驗尿頻率、強制住院解毒、額外增加觀護報到次數、延長緩起訴 處分期間等手段。適度擷取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之優點,賡續發展本土特色之 處遇內容,結合司法、醫療與社區之職能,發揮處遇效益。

請點選以下連結閱讀詳細期刊學術論著:https://www.mjac.moj.gov.tw/media/20196406/02-%E7%BE%8E%E5%9C%8B%E6%AF%92%E5%93%81%E6%B3%95%E5%BA%AD%E8%A8%88%E7%95%AB%E8%88%87%E6%88%91%E5%9C%8B%E9%99%84%E5%91%BD%E5%AE%8C%E6%88%90%E6%88%92%E7%99%AE%E6%B2%BB%E7%99%82%E7%B7%A9%E8%B5%B7%E8%A8%B4%E8%99%95%E5%88%86%E4%B9%8B%E6%AF%94%E8%BC%83.pdf?mediaDL=true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假釋制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及正面功能, 且於矯正工作上扮演著極重要之角色,然在我國假 釋制度修正逐漸趨於嚴格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復 歸社會目的之達成,以及受刑人之假釋權利保障、 監獄擁擠問題及矯正機關的管教人力不足等皆成 重要關切議題,本文乃就我國於採行重刑化刑事政 策下之假釋制度現況及實務運作上所遭遇之爭議 與 困 境 等 問 題 加 以 檢 視、探 討,提 出 淺 見 與 建 議。

🌈點擊以下連結、快速擷取新知: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6%9C%AA%E5%91%BD%E5%90%8D

  「假釋」是矯正執行中極重要的一環,監獄賴「假釋」以管理教誨受刑人,受刑人則為獲准假釋,而願意服從及配合監獄管理及教化人員的管教。假若無假釋制度,受刑人須服滿刑期才能出獄,則受刑人將不會乖乖接受管教,而如屬「長期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則因出獄無望或終生在監,更難以管教,如此矯正非但難以執行,又遑論其教化效益,可見「假釋」在矯正執行中的重要性。
  但我國假釋制度,不論在實務界或學界,已經討論甚多(註1)。然而持正面評價的少,而持負面評價的竟成一面倒的趨勢。這個局面不能說我國矯正執行欠缺專業人士,應該說是沒人重視這個問題。社會各界乃至主政之層峰對矯正執行原本就漠視,且國人傳統思想一向認為受刑人本就是要嚴懲,假釋僅是法律規範的一項措置,有做即可,也不願加以關注及檢討。故即使於民國104年2月11日發生大寮高雄監獄事件,六名受刑人以命死諫,但仍引不起社會對假釋問題的重視,更難引發主管機關對這項問題的檢討或改革討論。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位經驗豐富典獄長分享5個矯正管理工作 成功的要領

編譯:周石棋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與言論自由》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社區處遇之定義與類型》

壹、當代社區處遇之發展背景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從釋字756探討受刑人通信權》

🌈監獄行刑剝奪受刑人自由,卻不表示剝奪所有自由。在監服刑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而受刑人與外界溝通聯繫屬不可或缺的方式。現行法規定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檢閱書信侵犯秘密通訊自由,監獄在沒有正當、具體的理由下,無差別檢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為了監獄安全、秩序與矯治工作,監獄規定各種限制須遵守上述原則,尤其過度禁止原則,建議積極立法肯定受刑人之通信權利。又現行法授權監獄長官認為發受書信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得令受刑人刪除後再行發出,否則不得發受,並透過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解釋「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範圍,規定內容部分抽象或不符合時宜,建議於監獄行刑法中規定以「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限制發送書信。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uvKmA0FVxU06YViQpPvnjOYUBrIaqwl/view?usp=drivesdk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談監獄醫療困境: https://www.tahr.org.tw/news/2370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獄政趣談-天壤之別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監獄領導與管理模式之探討》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談監獄獨居監禁管理》

台灣監獄在獨居監禁的實際運作狀況,是將受刑人單獨監禁於獨居房內,斷絕與他人見面、交談機會,放封、接見亦單獨為之,獨居監禁者,甚至不能下工場作業,除非有特殊狀況,受刑人根本毫無跟其他受刑人接觸機會。監獄普遍將獨居房當作受刑人有暴力、不服獄方管教行為時,或在受刑人有性侵加害、被性侵高風險、精神疾患、無法適應團體生活,或對監所管理員或他人誣控濫告時,懲罰違規的受刑人,維持監所秩序的手段之一。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隔絕或復歸?淺談美國健康法庭制度》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