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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逸飛老師警察監所學堂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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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點陳逸飛老師(犯罪學博士),教授警察法規、犯罪學、監獄學、監獄行刑法、刑事政策、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犯罪偵查等,Line ID:sifwolfgang 。謹祝大家金榜題名、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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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2:00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





二、收容人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各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於上班日下午十六時後進行審核。





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登記者,須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2.採電話預約登記者,應依附件所載流程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二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二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逾(含)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九、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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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9
  • 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矯正機關對於法務部內部網路資料之查詢利用,避免網路連線取得法務部及其他機關保存管理之個人資訊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本署及所屬機關各使用單位主管核准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之專責查詢人員(以下簡稱專責查詢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部內網路資料,指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以外之單位,經法務部網路連線提供本署及所屬機關查詢或透過本部網路與部外機關作資料交換所得之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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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8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一、各矯正機關得調用收容人擔任雜役,協助辦理房舍、工場、教室、合作社等單位之有關文書、福利、清潔等工作(得定期實施輪調)。並得審酌情形設置下列各款之服務員:


(一)教室:每一教育班次設置班長一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保管書籍、學習及其他雜務等事宜(少年輔育院得審酌需要,增設副班長一名)


(二)工場:


      1.工場服務員:每工場設置一人,協助工場主管辦理本工場秩序之維持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2.作業助理員:各工場依作業人數及性質,劃分若干工作小組,以五十人一小組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四小組,各小組設置作業助理員一人,協助辦理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材料收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等事宜。


(三)房舍:新收考核舍、隔離舍、病房等房舍依人數多寡,每單位設置服務員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四)膳食:每一場舍遴選一名膳食代表,負責輪流監廚及參加膳食小組會議,討論膳食改進事宜。





二、監獄調用受刑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所犯非內亂、外患、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監獄業務需要,或犯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之罪,初犯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累犯累進處遇第二級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二)拘役、易服勞役或刑期未滿五年,入監已執行一個月;或刑期五年以上,入監執行已逾二個月,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違規隔離犯監自移入該監執行後無違背紀律者)。


(三)未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已執畢,本刑未滿五年,殘餘刑期未滿四年,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四)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五)非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者。但撤銷假釋已執畢,本刑未滿五年,殘餘刑期未滿四年,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六)非幫派分子。


(七)對其他受刑人無不良之影響者。


(八)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三、看守所調用被告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所犯非內亂、外患、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者。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看守所業務需要,得酌予調用。


(二)入所已逾二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四)羈押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非幫派分子。


(六)對其他被告無不良之影響者。


(七)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四、技能訓練所調用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調用之:


(一)除本刑罪名外另所犯罪名以非內亂、外患、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技能訓練所業務需要,或犯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之罪,累進處遇在第三等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二)入所執行已逾六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五、技能訓練所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調用之:


(一)累進處遇晉至第二等以上者。


(二)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對其他收容人無不良影響者。


(四)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七、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所犯非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海盜、劫持航空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少年觀護所業務需要,得酌予調用。


(二)入所已逾一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者。


(四)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非幫派分子。


(六)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者。


(七)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八、戒治所調用受戒治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所執行已逾二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且無違規紀錄者。


(二)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九、各矯正機關調用收容人擔任服務員,應就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用之:


(一)受違規處分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個月者。


(二)各矯正機關執行中曾受二次以上違規處分者(違規隔離犯監自移入該監執行起算)。


(三)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或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但撤銷假釋或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已執畢,本刑未滿五年,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或本刑五年以上累進處遇第二級以上者,得酌予調用。


(四)有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五)幫派分子(受感訓處分人不在此限)。


(六)對其他收容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七)身心不健康、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十、少年矯正學校得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服務員,調用條件依其性質,比照監獄或輔育院之規定辦理。





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十二、各矯正機關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造冊備存。





十三、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遴調單位應陳報符合條件者三人,檢具所有相關資料供機關首長圈選一名,交由調查分類科(看守所由戒護科),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提報調查分類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而所陳報之三人,應先經戒護科長或指定人員審慎面試後,簽註意見,供機關首長圈選之參考。





十四、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用之單位向訓導(教導)組(處)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教導)組(處)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





十六、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違背紀律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十七、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十八、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於收封後,應分別於各舍房集中管理,除有特殊原因經長官核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





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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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6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一、為便利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矯正機關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見之用。





三、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核中之收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





四、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 ,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四)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七、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酌予延長。





十、電話接見時,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長官核閱。





十一、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負責監聽人員得立即停止其通話。





十二、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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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5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政策,提昇訓練成效及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場所辦理技能訓練,並得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技能訓練及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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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5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一、為鼓勵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有效拓展業務,提高生產力,創造利潤,以增加收容人作業所得,並使其養成勤勞習慣及學習作業技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對於改進監所作業制度,提出具體革新方案,經審查後試行具有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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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4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各機關 依實際需要擬訂。





三、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





四、各機關辦理收容人代購藥品之採購,招標時間為一年一次,期間並應隨時派員訪價,以確保送貨價格低於市價;必要時得增加招標次數。





五、同一地區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集中採購。





六、各機關每年辦理採購後,應將契約及各項藥品之品牌、規格及價格報部備查。





七、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 須經 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八、各機關總務單位購入藥品後,其價金由該收容人保管金中扣抵,扣抵手續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登記,並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以劣質品抵充。





十、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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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矯正署監所相關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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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4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 (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 (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就近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收容人每星期得應前項配偶及親屬之申請,接受遠距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因案情需要申請遠距接見。申請時,不受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限制。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四、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一) ,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五、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接見時,收容所在之矯正機關應以郵寄或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本次遠距接見,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 (格式如附表二) 後辦理遠距接見。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七、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 形跡可疑者。                                              


 (三) 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八、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十、實施遠距接見時,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關於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機關全銜)    遠距接見申請單




年  月  日





星期





申請接見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申請就近辦理


遠距接見機關




與收容人


關係




接見事由




申請之日期及時段





 




 




 




 




 




依遠距接見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    )款申請   




第一優先選擇時段




 年 月 日




第二優先選擇時段




 年 月 日





 




 




 




 




第  時段




第  時段





收容人




呼號




單位




申請人電子郵件信箱




申請人居住所地址




申請人電話號碼





 




 




 




 




 




 





核准接見之日期及時段




年 月 日第 時段 時間   至  




是否已上網登錄




□是        □否





機關首長




 




機關


副首長




 




秘書




 




科組長




 




承辦人




 





通話紀錄




 





機關首長




 




機關


副首長




 




秘書




 




科組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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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3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一、為增進法務部矯正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之實務知識,培養正確觀念,以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人員,指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及負責戒護之雇員。





三、各矯正機關辦理管理人員常年教育,應訂定實施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函報報本署核備。





四、各矯正機關為策劃管理人員常年教育事宜,得組織常年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育委員會) 。





五、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矯正機關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副首長、秘書及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有關常年教育教務事宜,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辦理。





六、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


  學、術科教育採集中授課之方式,每二週實施一次,其進度由主任委員訂定。





七、學科任教人員及術科指導人員,由各矯正機關聘請對該科目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人擔任。學科任教人員應按進度授課,各科目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管理人員出席情況 (如附表) ,以利本署派員抽查時參考。





八、學、術科之教材,由各矯正機關教育委員會分期選編。





九、學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監所法規:包括保安處分法規。


(二)監所實務:包括監所事故之分析、處理及預防。


(三)刑法暨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諮商與輔導。





十、術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鎮暴訓練。 


(二)戒護技術:包括戒具、警棍、槍械、通訊、消防器具之使 用與實彈射擊、擒拿、柔道等。





十一、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學科測驗:


  1.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實施測驗。


  2.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以登記分數。


(二)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





十二、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科試題,應函報本署備查,列為當年考績 (成) 及陞遷調職之參考。





十三、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予以加強輔導。


(二)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矯正機關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辦人員。





十四、新進管理人員於服勤前,應辦理職前訓練一週,其實施計劃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實施。





十五、本署派員視察各矯正機關時,對管理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十六、各矯正機關辦理常年教育所需之經費,在各矯正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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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7 週三 201311:53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





二、收容人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各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於上班日下午十六時後進行審核。





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登記者,須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2.採電話預約登記者,應依附件所載流程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二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二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逾(含)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九、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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