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監獄學概要題答》
一、獄政史上,學者貝加利亞(Cesare Beecaria)、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及李斯特(Von Liszt)的學說,對監獄學的發展有何影響?請分別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 監獄學概論之考題一向少見,且考生對早期研究監獄學之學者,多數只知悉約翰霍華德此監獄學之父。本次出現此題型,即要考生將早期監獄學研究,包括犯罪學古典學派、犯罪學實證學派以及德國刑事社會學派等重要學者,將其對監獄學之主張與影響,綜合性的加以論述,難度較高,是具有挑戰性的考題。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答題技巧,應先說明各學者對受刑人與監獄管理之主要學說,兼採犯罪學、刑事政策所學,分學者分項加以論述,並將其學說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舉例說明,建議以條列式方式列舉,以豐富之答點呈現,藉以贏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1-11~1-15。 |
【擬答】:有關學者貝加利亞(Cesare Beecaria)、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及李斯特(Von Liszt)的學說,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學之意義:監獄學,係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人犯罪矯正之理論、矯正機構之組織、原理、制度、管理、設施及收容人生活樣態、感化處遇計劃以及矯正對策的綜合科學。
(二)貝加利亞(Cesare Beecaria)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貝加利亞在「犯罪與懲罪論文集」主張:
(1)刑罰應更具有人道化,不需過於殘酷、嚴厲。
(2)法官不應有太多解釋法律的權限。
(3)刑罰應依犯罪人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而定,並加以迅速、確實的執行。
(4)執行刑罰應提供良好監禁環境,依犯罪人年齡、性別及犯罪類型妥適分類。主張以自由刑代替流放之刑和死刑,行刑人道人權,禁止殘酷刑罰。
2.對監獄學發展之影響:
(1)歐洲受貝加利亞影響,大量興蓋監獄,使監獄盛行發展。
(2)提倡自由刑取代殘酷身體刑,並提倡死刑與拷問制度之廢止,可視為監獄改革之啟蒙。
(三)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
(1)人犯必須監禁於安全且衛生的監獄。
(2)監獄必須進行有系統的視察。
(3)廢止應繳食物、服務等基本需要之費用。
(4)監獄的訓練必須伴隨感化性的生活紀律。
(5)建造監獄以獨居為主,並以沉默與勞動作業來配合運作。
2.影響:由於約翰霍華德的倡議獄政革新,1779年英國監獄法案,即落實其所主張的安全、衛生、作業、專業管理、禁止濫刑及調查分類制。亦因為其主張興建專業監獄建築,不再用軍事碉堡、廢墟城堡收容犯人,也影響後來美國東方州立監獄之「全放射狀建築型態」的產生。
(三)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
(1)肯定刑罰:為防衛社會安全,違法者處以刑罰乃勢所必然。
(2)贊成死刑:犯罪人若監禁仍無法悔改,必要時可動用死刑。
(3)重自由刑:推崇監禁並力主獨居監禁,雖有缺點但可預防再犯。
(4)重個別化:應針對犯罪原因有效懲罰,同罪非一定同罰,宜依犯罪動機而定。
(5)不定期刑:刑罰種類細分並無意義,短期刑及恩赦制應廢止。
(6)老少感化:少年或老年犯不宜收於監獄,應於學校或農場感化之。
(7)精神病院:建精神病院收容精神違常犯罪者,以維人道及治安。
(8)損害賠償:被害者損害應由加害者補償,一則處罰,二則協助被害。
(8)犯罪預防:犯罪如疾病般可預先防範,社會應建立規範供遵循以預防犯罪。
2.影響:
(1)反對自由意志、道德責任論,從犯行研究轉向犯罪人之研究。
(2)反對刑罰以犯行輕重定罪之觀點,激發後世重視犯因之研究。
(3)應報刑呆板不足以預防再犯,監獄個別化處遇觀點有利預防再犯。
(4)強調受刑人矯正教育,若無矯正教育,監獄將成惡性感染場所,危害更大。
(四)李斯特(Von Liszt)之學說及影響:
1.學說:重視刑罰的社會防衛目的和保安功能,主張刑罰個別化,重視犯罪原因和治療。
2.影響:
(1)影響後世觀點,接受刑罰真正作用非消極遏止犯罪,更應積極預防犯罪,故刑罰應有積極矯治犯罪人,防止犯罪、維持社會安全的功能。
(2)支持者並主張刑罰應減少死刑、身體刑或流放之使用,強調以自由刑即可達懲罰目的,此刑事政策促使監獄學的發達。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為何?請就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說明之。
命題意旨 | 監獄暴行向為監獄學戒護事故之重要考題,故曾多次出現在監所考科題目中,如100年三等監獄官監獄學考試。本題即在考驗考生對此議題之瞭解程度,並要考生思考該制度之理論模式,難度不高,卻需要有良好的答題組織能力,並適當加以補充,才能獲取高分。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答題技巧,應先說明監獄暴行之意義、類型,並就學者之論述,將相關理論模式,加以論述,由於本題要求就學者專家之論點加以說明,故應列舉學者名稱,藉以贏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6-20~6-24。 |
【擬答】有關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與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暴行之意義:指「人犯與人犯間或人犯與職員間異常的暴力行為,導致人員傷亡的戒護事故」。
(二)暴行之分類:
1.學者巴特拉(Bartollas﹐1992)監獄暴行分類:
(1)以方式區分:暴動或嚴重違規事件、受刑人間毆擊事件、受刑人間性侵害事件、受刑人對管理人員施暴、受刑人自傷行為。
(2).以對象區分:受刑人與受刑人間之暴行、受刑人對管教人員之施暴行為、受刑人對公物之施暴行為、管教人員對受刑人之施暴行為。
2學者柏克(LeeH.Bowker)分類方式:
(1)工具性暴行:乃指為達成某種特定目的而以一種較合乎理性的方式進行之暴行而言。
(2)表達性監獄暴行:乃指以一種較自然、非理性而類似情緒抒發之暴行而言。目的不明確,很
可能是一種長期累積壓抑的一種發洩。
(2)憎恨性暴行:又稱偏見影響導引之暴行,係指「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少數民族、性別、障礙、性向或民族血統之偏見,而以恐嚇、侵擾、肢體之暴力或威脅之手段,對特定人員、財物、家庭或其支持者攻擊之行為」。此類暴力行為極容易流為青少年個人或團體所觸犯。
(三)監獄暴行之理論模式:
1.監獄擁擠模式:
(1)學者寇克斯(Cox﹐1984)等人提出「社會需求模式」解釋有關監獄擁擠所產生的效果。
(2)有形層面影響:導致舍房擁擠,受刑人活動空間緊縮,各項生活服務等品質之降低,嚴重影響收容人各項基本生活權益及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
(3)無形層面的影響:在受刑人心理層面將提升害怕、焦慮、認知緊張及挫折感程度。
(4)監獄擁擠之結果將使原本不自由的之監禁環境更雪上加霜,對收容人身心健康影響甚鉅。
2.輸入模式:美國學者歐文(Irwin﹐1962)提出,暴行確實是受刑人入監前即已存在的行為類型之反應,許多價值行為型態在入監前即已形成,於入監後攜入。
3.剝奪模式:
(1)美國學者賽克斯(Sykes﹐1958)於研究紐擇西州高度安全管理監獄後,發現監獄暴行反應出 受刑人在適應監獄生活中的一項表徵,或是個人認知及動機的延伸。
(2)就功能理論來說:暴行是在監禁過程中的退化、剝奪或痛苦所產生適應行為的反應。
4.受刑人平衡理論:
(1)賽克斯在分析紐澤西州監獄暴動的原因時也發現,當管教人員欲剝奪受刑人的特權或是對寬鬆的政策緊縮時,亦即破壞管理階層與被管理階層的平衡時,暴行即有可能產生。
(2)受刑人平衡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負相關,亦即管教人員或公權力介入越多,則囚情越不穩定。
5.行政控制理論:
(1)學者狄琉爾(Dilulio﹐1987)所主張,他發現監獄囚情不穩是由於管理不良的結果與公權力無法彰顯的原因。
(2)根據麥可林等人(McCorkl;e﹐1995)發現不良的監獄管理是預測受刑人毆打管教人員的最佳指標,另外他們也發現各項處遇計劃是一項有用的管理工具。
(3)行政控制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正相關。
(四)監獄暴行之預防:
1.增加戒護人力及強化管理人員之能力,減少受刑人依附幫派情形。
2.重新設計監所建築使監所每一空間納入監督,減少戒護盲點。
3.改進調查分類方法,確保嚴重暴力傾向犯罪人獲得隔離。
4.採認知行為療法,改變暴力受刑人偏差思考型態。
5.強化酬賞及文康活動,減輕監禁痛苦,以減少暴行。
6.增設處理陳情、申訴官員及各項申訴管道,解決潛伏不滿衝突。
7.開啟更多機會使懼怕成為被害者之收容人能獲取職員應有之協助。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何謂「縮短刑期制度」(善時制度)?其種類與要件為何?有何優劣點?請分別說明之。
命題意旨 | 有關監獄行刑實務一章,乃監獄學考科之重要題庫。善時制度之考題,亦曾於91年原住民特考出現過,並且在監獄行刑法更常出題,考生對此類考題應不陌生。 |
答題關鍵 | 本題作答無特別技巧,須依題意分別就普通監獄與外役監兩種縮刑制度之意義、法令依據、要件、優缺點,分項分點臚列法規加以比較,建議標要註條號並以條列式作答,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4-43~4-44。 |
【擬答】有關縮短刑期制度之意義、種類、要件及優缺點,茲分項敘述如下:
(一)意義:
1.善時制度(Good Time System)又稱「縮短刑期制度」(縮刑),指對於在監執行行狀善良受刑人,縮短其刑期促其改悔向上,以讓其能提早出獄行刑制度。
2.該制始於1817年美國紐約州善時法(Good
Time Law),依該法規定,監獄對於刑期五年以下 之受刑人,在監行狀良好且每年作業收益超過15美元以上者,可縮短其刑期四分之一。該法雖未付諸實施,但卻為各州所採用,並與假釋及累進處遇制度合併運用,並廣為各國採行。
(二)效力:
1.已縮短之刑期免執行:所謂免執行,係指其縮刑後之最後刑期,即為刑期之期滿日。故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典獄長須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2.已縮短之刑期免執行保護管束:縮刑制度之效力,類似減刑,並不須保護管束,與假釋須付保護管束不同。因此,受刑人經縮刑而假釋釋放時,典獄長須將受刑人縮刑後的實際殘餘刑期函知檢察官,以作為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
3.累進處遇之刑期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因此常造成責任分數類別之變更,使得受刑人之累進處遇進級較快,早日得到較好之處遇。
4.假釋的刑期應以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的刑期者,其假釋的刑期應以縮短後之刑期計算,故其「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等法定期間,亦隨之縮短。受刑人提早假釋,亦為因縮短刑期而發生之實質意義。
(三)種類與要件:
以我國狀況,縮短刑期的種類與要件有以下兩種,比較如下:
1.一般受刑人:縮刑日數,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
月縮短刑期四日,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
1,其要件如下:
(1)有期徒刑受刑人。
(2)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
(3)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4)應經累進處遇審查會通過,再提交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報法務部核備。
2.外役監受刑人:縮刑日數,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三級受刑人

老師,您好, 我是您的學生,感謝老師的解題。 另外,第四題是在哪邊呢? 謝謝。
四、我國當前刑事司法體系,對毒品犯戒治處遇的流程、機構與功能為何?請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毒品戒治議題,向為監獄學之重要考題,除犯罪學受重視外,亦曾多次出現在監所考科題目中,如97、98年三等監獄官監獄學考試。本題即在考驗考生對此議題之瞭解程度,並要考生思考該制度之實務運作流程,難度不高,卻需要有良好的答題組織能力,並適當舉實例加以補充,才能獲取高分。
答題關鍵
本題之答題技巧,應先說明毒品戒治之流程,並就各機構之實施運作方式加以論述,由於本題偏實務題型,故應列舉舉體之機構名稱、課程內容,藉以贏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11-23、11-26、11-27。
【擬答】有關我國當前刑事司法體系對毒品犯戒治處遇之流程、機構與功能,茲分項敘述如下:
(一)毒品犯戒治處遇之流程:分別循「生理解毒」、「心理復健」、「追蹤輔導」等三個重點步驟實施:
1.生理解毒:
(1)藥物濫用成癮者或吸毒犯於進入戒毒程序後,例如入院或強迫戒治時,將在醫護人員的照護下,進行生理解毒,一般約為期3~10天,可能給予藥物治療、實驗室檢查、放鬆訓練睡眠衛生指導等,以減緩患者因停止吸毒帶來的生理不適症狀。
(2)生理解毒管道:
1公立醫院:目前公立醫院精神科全面開辦藥癮治療特別門診,提供吸毒者能自動至醫療院所求治服務的管道。民國90年衛生署公告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共計134家。
2民間提供宗教勒戒輔導機構,如基督教沐恩之家系統、基督教晨曦會系統等。
3法務部:除暫時於看守所及少觀所設置附設勒戒處所外,亦依「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逐步移往指定公民營醫院附設勒戒處所進行戒毒。除對吸毒病犯進行生理解毒勒戒作業,並對其進行觀察以判定有無繼續施用病毒傾向。
2.心理復健戒治─藥物濫用之心理復健方式:
(1)生理解毒後將施行心理治療、職能治療等心理復健戒治項目;傳統上約為期15~30天,除可
能給予人格特質檢測等心理測驗外,另施予疾病認識心理治療、團體治療、家屬會談、藥物治 療及預備出院後生活安排等衛生教育;加強患者維持戒毒狀態的態度與毅力,增加患者及家屬對藥物濫用身心危害知識的瞭解、強化患者自我調適及因應技能為主,並透過統合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家族治療等心理復健措施,使成癮者進行重返社會的準備。
(2)心理復健戒治管道:國內心理復健機構包含各醫療單位及民間宗教戒癮輔導機構以及法務部所屬戒治所。
3.藥物濫用之追蹤報導:
(1)出院後之社區復健期多以門診方式進行追蹤輔導或建議轉介至中途之家;近年來陸續有不少戒癮機構注意到後續追蹤的重要性,而逐漸加強有關諸如主動性個案負責人等之後續追蹤輔導設計及追蹤輔導的比重。
(2)追蹤輔導管道:醫療系統目前包括臺北市立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草屯療養院、花蓮玉 里榮民醫院等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皆持續加強出院之藥癮病患建檔及轉介系統;亦嘗試針對由醫療機構轉介之藥癮病人、完成觀察勒戒病患心理復健及追蹤輔導服務。
(二)毒品犯戒治機構與功能:
1.觀察勒戒所(Drug Abuse Abstention Center):
(1)觀察勒戒所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針對施用毒品之人經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藉以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2)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目前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均附設成人及少年觀察勒戒所。
2.戒治所(Drug Abstention and Treatment Center):
(1)戒治所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設置,對施用毒品者,經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用毒傾向或五年內再犯者,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
(2)戒治所是專門負責吸毒犯心理戒治的場所,毒品犯入所後進行三階段強制戒治,分別教授諮商 輔導、生涯規劃、勞動工作、衛生教育、體能訓練與活動、公民教育與宗教教誨五類輔導課程。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自87年5月22日公布施行後,即於全國
17所監所設立戒治所,其中臺北、臺中、高雄、臺東設4所獨立戒治所,其餘與看守所合署
辦公。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