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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預防主義(General Deterrence

刑罰的目的在預防社會大眾犯罪,藉著使社會大眾知悉刑罰的痛苦來防止社會大眾想犯罪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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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規矩(Inmate Code

監獄人犯所表現的文化及其規範,並也是一種經常呈現在公開場合的行為,以及在其他公共區域如大禮堂、健身房及大型處遇計劃及作業場所的行為樣態。這些規範及價值觀發展在監獄社會的系統中,同時也協助人犯界定自己的形象。

內容:賽克斯(Sykes)及Messinger摘要受刑人江湖規矩如下:

不可防礙受刑人利益:不可好管閒事、冒失到處說話、陷人於罪。

不可背叛老大:不可打小報告、背叛領導人。

做自己的牢,勿管閒事:要冷靜不可喪失理智、做自己的事、莫管閒事。

不可剝削、詐欺受刑人:不可失信、要講信用,不可詐欺、不可偷竊,不可出賣朋友及敲詐勒索,不可逃避債務,要正直。

堅強的生活(自力更生):絕不可懦弱、悲傷,整天哭哭啼啼,要當男子漢。

不可信任管理員及其主張(認定)的事理:不可愚蠢,管理人員是流氓,監獄當局是錯誤的,受刑人是對的。

不與人犯吵嘴:表現冷靜、不要迷迷糊糊及自己打發時間。

少年矯正機構較為通用之江湖規矩{巴特拉(Bartollas)及Miller之研究}

不可告密。

不可出賣自己的肉體。

莫管閒事。

不要受獄方的洗腦。

要冷靜,不可發勞騷。

與管理人員玩遊戲。

人事管理員(Personnel Officer

乃依法律辦理人事任用、銓敘、考續、俸級、陞遷、退休、撫恤等業務之人員。

人相表

乃由矯正機關總務科(課、處或組)名籍人員所製作以辨識收容人身分的一種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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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laws

美國柯林頓總統於1994年簽署於加州「暴力犯罪控制與執法法案」(The 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1994),其中規定一位觸犯聯邦暴力犯罪之被告,其先前曾觸犯兩個十年以上的暴力犯罪,或者同時觸犯暴力與毒品犯罪,則他必受到終身監禁的懲罰。此即俗稱之「三振出局法案」。

女所(Female Detention Section

係指羈押女性被告之處所,女所附設於看守所時應嚴為分界。

女所主任(Chief of Female Detention Section

看守所附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由婦女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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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刑制度(Indeterminate Sentence

乃對於犯罪者為自由刑之宣告,不於裁定時確定其刑期,而根據行刑中的表現以定其終期之制度。在裁判時完全不宣告刑期者為絕對不定期刑;在法定刑範圍內僅定刑之長期,或長期與短期之宣告者為相對不定期刑。

中度安全管理監獄(Medium Security Prison

係指監獄安全管理程度介於高度安全管理與低度安全管理監獄之間的監獄,在監獄外牆及控制系統雖然與高度管理監獄類似,但是受刑人享有較多的權益,例如:較頻繁的與外界接觸、可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等。

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Home

是指提供出獄收容人的中介性收容所,作為適應社會生活或工作的暫時住所。

公用制(The State-use System

又稱官用制,同自營制,由監獄自己經營的作業制度,亦即從作業的原料、生產的機具設備、作業導師之任用以及作業成品之銷售,完全由監獄自行負責辦理,自負作業盈虧,惟成品之銷售,僅限於公家機關或政府部門所支助之公益團體。

公共事業制(The Public works and ways System

由監獄主動派受刑人或由公益或自治團體洽請監獄提供受刑人到監外從事農作、建築、築路、橋樑、窯作、波河、防洪、造林、墾荒以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急難救災、敦親睦鄰)等工作的作業型態。

分別監禁(Separate Confinement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指的分別監禁是指分別監禁於不同的監房、工場或指定的監獄。

分監(Branch Prison

係指監獄的分支機構,一般行政業務均由本監負責指揮監督。

分類收容(Classification of Imprisonment

係依受刑人之類別,分別與予收容監禁。

少年/成年農場(Camp/Ranch/Farm

係提供成年或少年受刑人各種類似低度安全管理的監禁機構,通常位於鄉村地區。

少年之家(Juvenile House

係指收容少年之家庭,亦為實施更生保護直接保護的收容機構。

少年被告(Juvenile Defendant

就是被告涉嫌犯罪時年齡未滿十八足歲,少年如所涉罪案不具備交保條件時,而為檢察官或法官裁定羈押,應送少年觀護所收容。

少年輔育院(Juvenile Reformatory

係依「少年輔育院條例」設立,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處所,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慧,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使其有繼續求學機會。目前僅臺灣桃園及彰化兩所少年輔育院。

少年矯正學校(Juvenile Correctional School

乃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而成立,係針對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之少年,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目前有誠正及明陽兩所矯正學校。

少年觀護所(Juvenile Detention and Classification House

係依「少年觀護所條例」設置,為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少年法庭審理的參考,兼以矯正少年的身心,使他們能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

支持社會環境(Prosocial Environment

係指受刑人在出監前讓其生活在支持社會價值、信仰與活動的情境,目的在協助出獄人順利回歸社會。

日間處遇計畫(Day Treatment Program

係指青少年社區犯罪處遇之一種,作法為要求有偏差行為青少年白天參與各項處遇方案,夜間則返家居住。

日間報到中心(Day Reporting Center

是以日間工作時間提供收容人及其家庭多元服務的刑罰執行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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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幣經濟法(Token Economy

是一種系統性的行為治療法,在這種技術下,任何有利於犯罪人的需求,如觀賞電視或娛樂時間,使用圖書館的權利等等,必須利用代幣始能購得。而代幣是必須要靠自己賺取的,藉由指定工作的完成、具備良好表現等,以獲取特定的代幣。漸漸地,犯罪人就會培養、發展出社會一般大眾的行為模式:即任何自己想要的東西必須靠自己努力賺取。

出獄人(Released Prisoner

係指自監獄釋放出來的人,如執行期滿、假釋及受赦免之人。

在監教誨(Release Instruction and Guidance

係指出獄人在出監前由教誨師實施之教誨,其目的在於闡明法律之尊嚴,激發受刑人遵守法律與改過遷善。

半放射狀監獄建築(Semi-radial Pris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又稱扇面型監獄,即將監獄所有的舍房圍成半圓型或扇面形狀,扇形自中央點建五翼舍房,控制中心(Rotunda)位於中央臺之前,亦有四翼為監舍,一翼為控制中心者。

司獄(Prison Inspector

係指古代管理監獄之官員。

囚情(Prison Situation

顧名思義係指矯正機構內收容人與管理人員之各種互動以及安全設備與安全檢查等各種情況綜合考評分析。

囚情評鑑(Evaluation of Prison Situation

為確實掌握各矯正機構囚情動態,強化獄政管理,將囚情動態予以量化呈現,以科學化方式建立矯正機關先期預警制度,篩選出囚情不穩、紀律鬆散之監所,加強業務督導的一種機制。

囚糧(RationaleInmate Provisions

人犯所吃的糧食。

外役隊(Camp Team of Prison

係指監獄為養成受刑人勤勞的習慣,發揮受刑人之技能並配合國家之公共建設及經濟發展所成立勞役工作隊,以從事監外作業為目的。

外役監(Ope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Prison Farm

為開放性的矯治機構,無防範受刑人脫逃的高牆、崗哨等,受刑人主要從事農業、畜牧、森林、修路、營繕或其他特定作業項目。

布萊德威爾習藝所(Bridewell workhouse

1533年,英王愛德華六世將其布萊德威爾城(Bridewell) 的一處皇宮移交倫敦市官員,並於1557年收容該市與日俱增的流浪漢、乞丐以及傷風敗俗的男女,也包括收容部分人犯,其目的是希望收容在此之人民過著辛勞辛苦的生活,並教授一些技藝,男的學習烘培、維修、織布等工作,女的則學習烹飪、清潔與洗滌等工作。可謂為近代監獄的雛形。

民營監獄(Privatization Prison

美國刑法學者羅根的意見:

是由民間公司管理的監禁場所。進一步來說,民間監獄是指透過和政府訂立契約交由民間所有(Ownership) 、經營(Operation) 和管理(Management),民間企業只是締約者、競標者或是提供服務者的角色。

犯罪前科資料(Criminal History Record

由刑事司法單位所蒐集有關個人的基本資料、被逮捕、拘留、指控的次數與內容及監督釋放的描述性紀錄。

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刑事司法的一種模式,以透過有效的執法逮捕犯罪者來確保維持社會穩定。

犯罪矯正(Corrections

包含兩種定義,第一是「改善」(Reform)之意,對於判決確定入獄服刑之受刑人,藉由矯正機關擬訂之矯治處遇計畫,根據社會需求來改善犯罪人之反社會性人格;第二是「監控」(Surveillance),對於還在偵查或起訴中尚未判決確定之被告,基於訴訟進行順利之目的,進行監視、控制。諸如看守所之被告、毒品犯之觀察勒戒以及交保在外之被告,也都是「矯正」之對象。

申訴(Complaint

一種由某人以文字書寫的指控文件,通常檢察官在法院指控特定人犯特定犯罪的控訴,或在我國矯正機構內的收容人如不服執行機構的處分時,亦得經由處分機關主管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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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Inmate

係指被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之統稱,我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計有受刑人、被告、流氓感訓、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少年受刑人、受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被告等。

全放射型監獄建築(Radial Pris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俗稱星光型監獄建築,建築型態將監房建築成放射狀或星光型,每一種放射翼是一種外線舍房,每一舍房有一中央走道通往中央臺,中央臺頂端設有監視臺及警鈴,以策安全。

再犯預測(Prediction ofRecidivism

乃是採取經驗科學的觀點,使用統計方法,由一群犯罪者所具有的個人屬性資料中,揀選出與再犯較有關聯的一組因子,並加以量化製成所謂的「再犯預測表」,日後當要預測某個犯罪者之再犯可能性時,即可就其在這些因子上的得分情形加以總計,計算出其再犯可能率,並作出妥適的起訴、判決或假釋等決策。

刑事司法體系(Criminal Justice System

由警察、法院及矯治三個獨立的組織所構成的一個體系,係指國家處理犯罪人、對抗犯罪為目的的體系或系統。

刑場(Execution Ground

乃指執行死刑的場所。

在家監禁(Home ConfinementHouse Arrest

是指被判刑受監禁的受刑人在自家中服刑。

在監教誨(Instruction in Prison

係監獄對在監受刑人所實施教導感化措施。

收監(Admission to Prison

係指受刑人送入監獄執行或受刑人由他監移送執行所為之處理程序。

死刑(Death PenaltyCapital pmistImentTodesstrafe

係指剝奪犯罪人生命之刑罰。

死刑之執行(Execution

死刑之執行方式因時間或空間之不同而有所差異,現代執刑方式,一般來講有電椅、瓦斯、絞刑、注射及槍決等。

自營制(The Public Account System

又稱國營制,由監獄自己經營的作業制度,亦即從作業的原料、生產的機具設備、作業導師之任用以及作業成品之銷售,完全由監獄自行負責辦理,自負作業盈虧,成品之銷售,亦可與其他民間企業自由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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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Prison Industry

乃矯正機關所設置習藝及生產項目以教導收容人習得謀生技能的業務。

作業分數

受刑人參與作業所獲得之累進處遇分數,一般受刑人每月最高為四分,少年受刑人為三分。

作業指導委員會(Prison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

乃監獄為促進作業業務之效能,以加強受刑人技藝訓練,培養一技之長,強化適應社會生活能力所成立之委員會。

作業科(Division of Prison Industry

監獄中為指導受刑人作業及受刑人技能訓練的單位。

作業時間(Duration of Prison Labor

乃受刑人在監獄中從事勞作的時間,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及受刑人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每日為六至八小時,同時亦有停止作業的規定。

作業勞作金(Remuneration of Prison Labor

指矯正機構參與作業之收容人,所給予之酬勞。

低度安全管理監獄(Minimum Security Prison

或稱為開放式監獄(Open Institution),字義上係指對人犯之自由作最少限制之監獄而言,其特色為開放式建築與安全管理設施最為寬鬆、懲罰氣氛較不濃厚及非常重視教育及監外作業。

志願作業(Voluntary work

刑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期間,由於罪行尚未確定,為尊重其自由意識,看守所長官得依被告志願令其作業。

戒治所(Drug Abstention and Treatment Center

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規定設置,其對於施用毒品之人,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心癮方面的強制戒治。目前有臺灣台東、新店、台中、高雄為獨立戒治所。

戒護(Custody

係指犯罪矯治機構加強安全設施及對受刑人所施予警戒保護措施,以預防監所事故諸如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發生。

戒護事故(Accident

係指監獄內發生的異於常態(Different from normal routine)、暫時性失去控制與掌握Out of control temporally)的突發事故。其意涵包括脫逃、自殺、暴行及擾亂秩序(含鬧房、騷動及暴動)等。

戒護科(Division of custody

為監獄負責維護安全與紀律之單位。

技能訓練所(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

係依「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設立,為執行強制工作及感訓處分之處所,其目的在於訓練受處分人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其具有就業能力。現有臺灣泰源、東成、岩灣等三所技能訓練所。

牢頭(Head of Jail

係指古代監獄擔任主管之官員,今人用之則有輕蔑之意涵,正式用語應 為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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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獄長(warden 美國用語或 Governor 英國用語)

為監獄職員層級最高者,亦即為監獄之最高行政首長。

受刑人(Prisoner

係指犯罪人經法院判處刑罰確定後,進入監獄服刑者。

受刑人自治制度(InmatesSelf-governing System

是一種受刑人參與行政權力制度,監獄當局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受刑人自己管理內部事務或參與少部分監獄行政業務。

受刑人應遵守事項(InmatesDisciplinary Regulation

受刑人入監時,監獄當局應告知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應遵守的事項,並繕貼各舍房。

夜間服刑(Nighttime Confinement

是受刑人白天在無管理人員戒護下到監獄外工作或就業,而於下班後及不須工作的時間返監或留在獄中服刑。

委託加工制(The Contract Labor System

又稱為代工制,係指由外面廠商與監獄簽訂契約之方式,將作業材料、機具設備送至監獄內由受刑人組裝、製作的一種作業制度。作業完成後,依工資之給付,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按件計酬(The Piece Price System);另一種為按人頭給付工資(Pay for Person)。

性行考核(Evaluation ofDetaineis CharacterBehavior and work

為啟發被告改悔向上並配合偵查及審判之需要,看守所指派輔導人員對被告之形狀、性格、作業成績等所作成之考核紀錄。

承攬作業(Contract System

即承攬人承攬監所某一工廠,與監獄訂立契約僱用人犯從事私人之作業。

押票(A warrant of Detention

羈押被告時由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憑據。

波斯持(Borstal

係指英國少年輔育院制度,該制首先創立於1902年英國肯特郡(Kent Shire)多佛少年感化院(Dover Borstal),可以說是英國少年感化院制度的濫觴。而波斯特(Borstal)為日後英國少年輔育院代名詞。

社區式犯罪矯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顧名思義將犯罪者安置於社區中接受矯正處遇,社區犯罪矯正的目的在提供受刑人在出監前能先熟悉社會情況與社會生活型態,在出監之前學會處理個人即將面對的問題,出監後能遠離犯罪,成為社會良好的一員。

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

社區服務是要求人犯提供一定時數勞動,從事於社會公益服務,例如:打掃街道、至醫院擔任義工或照顧無依老人等。

社區矯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al Center)、社區重整中心(Community

Reintegration Center

是指在社區中提供受刑人社區控制及處遇計畫連接措施的處所,具有短期監禁、處遇、收容及提早釋放之性質。

舍房(Cell

為矯正機構用以監禁收容人之房間。

舍房門面對面之監獄建築(Outside Cell-block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為面對面舍房之監獄建築,每棟舍房的巡邏走道在舍房中間。

舍房背靠背之監獄建築(Inside Cell-block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背靠背式舍房建築形式,其巡邏走道在舍房四周。

返家探視(Furlough

是一種經矯正機構允許不須由矯正官員戒護返家與家屬團聚的措施。

附條件的釋放(Conditional Release

人犯同意接受法院所定條件之下釋放,該條件包括必須居住在一定的區域、維持穩定的工作、不得接觸所為犯罪之被害者、遠離特定的活動及場所、參與處遇計畫或接受服務等,附條件的釋放通常與第三人團體或受監督釋放相結合。

非監禁性機構/社區機構(Non-confinement FacilityCommunity Facility

此機構的收容人會定期允許在不須戒護下外出,以便於使用社區資源如學校及處遇計畫,或尋找及維持工作。

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乃認為機構化之處遇投入大批之人力、物力與財力,但其效果不見得彰顯,主張以非機構性處遇(社區性處遇)取代機構性處遇。

按件計酬制(Piece-price System

係指在美國州立矯正系統中,針對受刑人的作業收入採取按件計酬的方式計算,例如:作業產品中的鞋類、家具等,按照所生產的數量向民間承攬的公司收取相當額度的勞作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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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德文:SiderungsmdnahmeI1Protective and Rehabilitative Treatment

係指國家基於維護社會安全之目的,對於具有社會危險性之行為人,由法院宣告施以刑罰以外之醫療、監禁、矯治或教化改善等具有司法處分之保安措施,藉以補充或替代刑罰在抗制犯罪功能上的不足。

保外醫治(Medical Treatment on Bail

乃指受刑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為確實在監獄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許可保外醫治。

封閉式監獄建築(Enclos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為歐美各國近代設計建造監獄的方式之一,其型態為將監獄內部之建築切成二樓或三樓而圍成長方形,從而省略圍牆或圍成監獄周界之鐵絲網之建造方式。

律師接見(Lawyer is Meeting with Defendant

經法院指定或被告選任律師,至看守所接見其當事人。

看守所(Detention CenterHouse

係依「看守所組織條例」設立,為羈押刑事被告之處所,刑事被告於訊問後,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脫逃或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必要時乃予羈押之。

看守所所長(Superintendent of a Detention House

乃看守所職員員額編制內地位最高之行政首長,對外並代表機關。

個別教誨(Individual Counseling

係針對某一受刑人以個別談話的方式所實施的一種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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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處遇(Individualized Treatment

指監獄針對受刑人個別差異及需要,所給予之適當處遇。

剝奪模式(Deprivation Model

認為監禁具有剝奪與痛苦的本質,而監獄次級文化正是監獄受刑人適應監禁剝奪與痛苦的結果(Pains of Imprisonment),這些痛苦包括自由的喪失、自主性的喪失、安全感的喪失、物質與被服務的喪失、異性關係的剝奪等五種痛苦,每一個受刑人都無可避免地必須面對這些痛苦。

特別教誨(Special Counseling

監獄之教誨可分為一般教誨及特別教誨,特別教誨是受刑人在監遭受特殊事故時,所為之教誨。

留置所(Lock-up

係依據「檢肅流氓條例」設置,主要是法院對於具有流氓嫌疑而被移送裁定之人,得予留置,收容於該處所,期間不得逾一月,認有必要者,得延長一月,以一次為限。

病監(Medical PrisonPrison Hospital

係指提供矯正機構收容人醫療服務的一種專業監獄。

租賃制(Lease System

又稱為「全部承攬制」,係指由民間雇主以與監獄簽訂契約方式,將受刑人租賃予廠商到監外,由其負責統籌分派工作之作業制度。租貨期間屆滿,廠商依據每日工資按人頭計算。

除刑化(Depenalization

對於犯罪行為,以刑罰以外之制裁手段替代刑罰之科處,如對於少年在超商行竊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得以保護處分替代刑罰科處。

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

廣義見解認為,對於原為科處刑罰之犯罪行為,放棄刑罰而不視犯罪之意,改以行政罰處之。狹義意義,不只放棄刑罰且亦不以行政罰處之,而使其為適法行為。

高度安全管理監獄(Maximum Security Prison

又稱為嚴密戒護之監獄,以囚禁罪行較嚴重之犯罪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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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Parole

當受刑人在監服刑一段期間後,表現良好,足堪適於社會生活,監獄當局乃附條件的提早釋放的措施,其設立的目的為救濟長期自由刑的弊害。

假釋後保護管束(Probation Under Parole

假釋出監人所接受的一種觀護處分。

假釋審查委員會(Parole Board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條之規定,各監獄受刑人假釋應由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其成員係由當然委員與非當然委員組成,當然委員包含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三人;非當然委員皆由社會各界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期以公開、公正、公平及透明之方式共同審查受刑人之假釋。

副典獄長(Assistantwarden 美國或 Deputy Governor 英國)

為監獄職員員額編制中之副首長,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國家親權(Parens Patriae

係指當父母親無力合理管教未成年子女時,國家有權介入代理父母親行使親權,並將未成年子女收容於寄養之家、中途之家等社福機構,甚至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以代替父母完成未成年子女教養的任務。

接收調查監獄(Reception and Classification Prison

就是專門負責所有受刑人新收、調查、分類等一連串業務之監獄。其變革在於將傳統監獄必須進行的上述工作集中於此一專責監獄進行,透過專業人員之運作,發揮調查分類工作之功效,而傳統監獄將規劃為各類型專業監獄,如煙毒監、青年監、高度管理監、中度管理監、低度管理監等,而各監內之調查分類業務則限縮為發現受刑人不符合專業監獄收容功能者,將資料送交接收調查監獄重新分類。

脫逃(Escape

係指收容人未經過監獄有權人員合法使其回歸自由社會之危險行為,亦即收容人利用不法之行為,脫離監獄或戒護人員監督範圍而回復其自由之危險性行為之謂。

無效論(Nothing works

1974年,美國學者馬丁森受紐約市長邀請,進行矯治成效研究,根據馬丁森與其助理蒐集1945年到1967年的矯治計畫評估報告約一仟餘篇,經剔除不符合科學原則及方法論之研究後僅二三一篇,結果發現 「除少數或獨特的案例外,矯治的努力對於再犯的降低並無顯著的成效。」後人泛稱為「矯治無效論」。

虛擬家庭(Pseudofamily

根據美國學者黑佛蘭(HeffernaI1,1972)之研究,女性人犯間會自願的、自然而然形成所謂的「虛擬家庭」(Pseudofamily),或稱「擬制家庭」亦即在此家庭中,有些女性人犯會擔任父親、母親、女兒、姊妹之角色,形成一個小家庭,不會認同較大型人犯之次級文化。

週未及假日服刑/監禁(Holiday weekend Confinement

乃利用受刑人之空閒時間,例如:週末及假日完成其所應服之刑期。

強制營養(Forced Feed

乃指收容人於執行期間,因事故而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強制工作(Arbeitszwang 德文用語,Mandatory Laboring

係對於具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者,在刑罰執行前、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以強制性的方式要求其在強制工作處所內從事特定之技能訓練、作業或勞動工作,培養其職業技能及勤勞習性,俾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又可區分為刑前及刑後強制工作。

強制工作受處方人之階段處遇計畫(Three-step Treatment Program of Mandatory Laboring for Offender

乃是依據技能訓練所內執行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人格特性、價值觀、犯罪習性及職業需求等因素,而規劃之強制工作專業矯治計畫,其實施期程為一年六個月,並區分為生活輔導期技能訓練期社會適應期等三個階段。

教化指導委員會(Education and Reform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監獄為運用社會資源,積極協助推動教化工作所成立的委員會。

教化科(Division of Education and Reformation

係監獄中的一科,其主要業務是掌理受刑人教誨、教育、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及有關受刑人的教化活動等事項。

教誨師(Correctional Counselor

監獄教化科負責從事受刑人教誨教育之專業人員。

密集觀護監督(Intensive Probation Supervision 又稱IPS

此監督內容是要求被監督者每天至少須向監督者報到一次,見面的時間 長短不一,可能低於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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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度監獄(Supermaximum Security Prisons

係指一高度安全管理監獄中的特別安全管理專區或專以特別安全管理為目的的監獄,在獄中人犯被單獨隔離於一般受刑人之外,且每天待在獨居房的時間長達二十二至二十三小時。

善時制或縮刑制度(Good Time System

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監獄所實施的縮短刑期制度。

間接調查(Indirect Investigation

為關於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志趣、宗教信仰等方面之調查。

集體教誨(Group Counseling

為將全監或多數受刑人集合於教誨堂或其他適當場所施以之教誨。

黑話(ArgotSlang

又稱暗語、隱語、春點、唇點、切口,係人犯在監獄中直接溝通使用之非正式語言,其目的是為顯示人犯彼此間的認同及防止外人,尤其是管教人員瞭解其溝通的內容所發展出來的特殊溝通型態。

順從模式(Compliance Model

受刑人均有其固有的經驗與價值觀,其行為態樣均受此固有經驗與價值觀所影響,而在入獄服刑之後,無論是進出監獄多次的累犯或初犯,都會體認到監獄是充滿壓力的環境,每一個受刑人在面臨壓力之後都會嘗試自我調整、調適到自認為最佳的狀態,以適應監獄生活。

程序適法模式(Due Process Model

係指刑事司法的一種模式,透過保障個人人權與避免政府不當干預保護居民的權益進而以保障社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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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旅費(Travel Expense Aids

乃針對無錢返鄉的受保護人,由更生保護會出錢資助旅費的一種暫時保護措施。

違禁品(Contraband

矯正機構為維持機構安全所訂定禁止攜入機構內的物品,例如:酒、現 金、刀械、打火用具、藥品、賭具、繩索、槍械等足以影響監所紀律之物口。

電子監控(Electronic Monitoring

是以電子監督裝置於犯罪人或其居所,用以掌握受執行人的狀況的一種監督方式。

電桿式監獄建築(Telephone-pole System

為現代歐美各國新穎監獄所採用的建築形式,將監內舍房、工場、教室、教誨堂、炊場、室內體育館等聯合砌成電桿形式,監獄周圍仍設圍牆。

損害賠償(Restitution

乃要求人犯必須提供一定金額的賠償金給被害人或被害人基金,以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

奧本制(Auburn System

又稱沉默制(Silent System),是一種寬和分房制,肇始於美國紐約州之奧本監獄,受刑人在晚上必須隔離監禁,但准許白天群眾。

感化教育(Reformatory Education

為對其有反社會性的少年,為矯正其犯罪性或不良習慣,而置於一定處所實施改善處分之特殊教育。

愛爾蘭制(The Irish System

1855年任職愛爾蘭監獄局局長的克勞夫頓勛爵(Walter CroftOI1,1815~1897),接受麥克諾奇(Alexander Maconochie) 的「點數制」與「累進制」之觀念,將受刑人刑期從獨居監禁到提早出獄分為多元性階段(Multistages Process):獨居監禁Solitary Confinement) 並辛勤勞動兩年;雜居勞動並不定期間(此亦可稱為中間監獄 Intermediate Prison,為日後奧本監獄 Aburn 所採);監外從事勞役工作(此為當今監外作業之最早型態);最後可以獲得釋放票Tickets-of-leave),提早附條件釋放,俗稱愛爾蘭制

隔離(Incarceration

源於古諺「眼不見為淨」(Out of sight,out of mind)之觀念,認為犯罪人既然已經違反社會大眾合意之規範,不得再允許他容留於社會中繼續作奸犯科,因此應該監禁於監獄中,永遠不得回歸社會。

與眷屬同住(Conjugal Visits

係指受刑人在合乎法令規定的條件下得准予其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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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工制(Employment System

由民間廠商與監獄簽訂契約之方式,僱用部分受刑人到監外從事勞務工作之一種作業制度,受刑人之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均由監獄派員負責,不假他人之手。作業成品的銷售,由民間商家負責,監獄概不過問。僱工期間,廠商給付每日工資按人頭計算。

獄卒(Guard 美國俚語)

係指為古代監獄擔任基層戒護的人員,今人用之則有輕蔑之意涵,現代正式用語應為矯正人員或管理員。

監外/外出就學(Study Release

一種由矯正當局同意以最低的拘束及監督力讓在矯正機關監禁的收容人外出至社區中參與就學計畫。

監外/外出職業訓練(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一種由矯正當局同意以最低的拘束及監督力讓在矯正機關監禁的收容人外出至社區中參加職業訓練。

監外就業/外出工作(work Release

一種由矯正當局同意以最低的拘束及監督力讓在矯正機關監禁的收容人外出至社區中參與就業處遇措施。

監長(warden of Branch Prison

係指掌理分監事務之主管長官。

監務委員會(Prison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指在監獄內,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任務在決議有關受刑人之處遇及監內重要行政事項。

監禁設施(Confinement Facility

一種矯正設施,通常監禁其中的人犯每天不允許離開該處所。

監禁替代處所(Alternative Facility

係指提供特定人犯的需要,此類設施包括毒品犯處遇設施、在社區中提供必要處遇及服務的低度安全管理機構工作/就學外出中心中途之家收容所等機構,所有此類機構的安全要求皆較傳統監禁處所為低,並提供個別收容人較富啟發性的環境。

監獄(PrisonPenitentiary

係指國家依法律之規定,為達行刑的目的,以公權力之方式強制犯罪人監禁於一定處所之意思,消極的是剝奪其特定權利,防止其脫逃,促其為其犯行付出代價,積極的是透過各種處遇計畫與矯治手段,促其化除惡性,改過向上,順利復歸社會之處所。

監獄化(Prisonization

由美國學者克雷蒙(Donald Clemmer)在從事監獄次文化研究時所發展 出概念,乃描述新收受刑人適應及同化於監獄社會習慣、風俗、行為法則及機構內文化的過程。

監獄次級文化(Prison Subculture

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族群也會形成不同的文化,換言之,不同的人口成員、區域以及價值觀念,就會形成獨特的文化。因此,監獄也不例外會形成獨樹一格的文化,由於與一般社會文化不盡相同,所以稱為「監獄次級文化」(Prison Subculture) 或「人犯次級文化」(Inmate Subculture)。

範圍:根據美國克雷蒙的說法,監獄次級文化包含規矩、價值觀、暗語以及異於社會大眾的信仰等。

監獄作業(Prison IndustryLabor System

係指在監獄內設置作業與技能訓練科目,而督促受刑人保持辛勤勞動之習性,一方面從事生產以獲取利潤,一方面能促使受刑人學習技能,以利出獄後發揮所長,不再淪落犯罪為最終鵲的之行刑矯正制度。此外,它不但可以緩和受刑人在監獄內生活厭倦,也是監獄維持紀律之工具,以便管理,更可以避免受刑人整天無所事事,鍛鍊其身心。

監獄社會(Prison SocietyCommunity

係指監獄如同自由社會一樣,有它的社會關係存在,人犯與工作人員之相互間存在一種互動社會關係。不過監獄之社會關係是出現一種分裂的社會,有正式監獄組織(如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管理人員、受刑人)與非正式人犯組織(又稱隱性組織,如班長、雜役、組長、房長、副主管)相對峙,惟兩種組織密不可分,彼此問存有一定之相互作用關係。

學者克雷蒙(Donald Clemmer)對監獄社會之定義:

監獄係由職員與收容人共同組成的集合體,相互間行動受到某種程度的約束,亦即職員或收容人均須遵從既定的行為模式,始終維繫著一貫的存在狀態,克雷蒙稱此具有特徵的構成體為「監獄社會」

監獄學(PenologyCorrections

係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人犯罪矯正之理論,矯正機構之組織、原理、制度、管理、設施及收容人生活態樣、感化處遇計畫以及矯正對策的綜合科學。

管教小組(Teaching and Training work Team

監獄按設備情形,劃分區域(管教區),實施受刑人分區管教,由教誨師、作業導師、戒護科員、管理員等相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負責執行關於管教及受刑人處遇等事項,並於每月召開管教小組會議,指在檢討改進措施及評分考核受刑人成績分數等,使管教業務能順利推展。

管理員(美國:Correctional Officer/英國:Guard

係指矯正機構內最基層之戒護人員,其主要工作為收容人之戒護及機構之戒備事項。

罰金(Fines

係指法院要求犯罪人提供補償金給被害人或國家,以彌補犯罪所造成傷害的痛苦。

認知處遇療法(Cognitive Approach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

強調應對犯罪人錯誤之想法、看法進行矯正而非行為,嘗試教導犯罪人以合乎邏輯、客觀、常理及理性的思考方式,並學習各種正向的人際溝通及問題解決之技巧。

賓州制(Pennsylvania System

又稱隔離制(Separate System),也被稱為嚴格(正)分房制,以完全獨居隔離的方式矯治受刑人,避免受刑人惡性傳染,同時啟發人犯反省及悔改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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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轉向(Pretrial Diversion

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者,不經由司法機關的處理,即不予審判,而委以各種社會機構的處遇計畫代之。

撫恤金(Pension

受刑人在監獄中因作業受傷、罹病致死或出監後難以維生者,應其情形給予恤金。

暴行(Prison Violence

係指監獄人犯與人犯間或人犯與職員間異常的暴力行為,導致人員傷亡的戒護事故。學者巴特拉斯(Bartollas,1992) 將監獄暴行以方式區分,大致分為:

受刑人間:

暴動或嚴重違規事件。受刑人間毆擊事件。受刑人間性侵害事件。受刑人對管理人員施暴受刑人自傷行為。

管理人員與受刑人間:

互毆、打架以及攻擊殺傷管理人員。將管理人員挾持當人質。管理人員對人犯施以暴力。

暴動(Prison Riot

係指監所的管教人員對於機構內某一區域中大多數人犯的管理持續一段時間失去控制的情境(或亂迷現象)。

編級(Placement

新收入監之受刑人,經調查完畢後,刑期在六月以上者,應建立名冊,俾作為累進處遇之依據,該名冊詳細記載受刑人的各項資料,提每月召開之「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議是否將該受刑人編級,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又分為編級及逕編三級兩種,編級自第四級起編,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分別訂定處遇類別及責任分數,爾後每月考評各項分數,予以抵銷其本級的責任分數。

緩刑(Probation

乃對於初犯或犯罪行為情節輕微者,猶豫其刑之宣告,或於其刑之宣判後暫緩其刑之執行,在一定期間內,若犯罪人潔身自愛,不再犯罪,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不再執行宣告之刑。

衛生科(Division of SanitationMedical Care

係監獄組織中一科,負責掌理衛生計畫、環境衛生檢查、藥品調劑儲備、醫療器材管理、傳染病預防、受刑人健康檢查、疾病醫治、病房管理、死亡呈報通知及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及保健等事項。

調查分類(Classification

乃受刑人入監後接受處遇前,就受刑人的個案狀況,運用科學方法,詳實的調查,並依據醫學、教育學、心理學、犯罪學等相關科學的知識,加以檢定、判別、分類,作為擬定個別處遇計畫,作為受刑人爾後在監處遇的依據。

係指將新收入監服刑之受刑人,透過科學化的鑑別、分析後,施以不同層級的戒護管理與處遇計畫(包括教育、輔導諮商、技能訓練),以符其個別化需求的一種行刑過程。

調查分類科(Division of Classification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所規定監獄所設科中的第一科,掌理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關於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受刑人指紋、照相分類及保管事項;關於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關於出監後之調查、聯繫及安全事項;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震憾假釋(Shock Parole

是一種接受傳統監禁的受刑人在服刑超過三十、六十、九十或一二O天後所接受的一種軍事震撼營假釋觀察措施,假釋核准權在於假釋委員會

意義:

適用於人犯服刑之後期。

是指接受傳統監禁的受刑人在服刑超過30~120天後接受的一種假釋措施,人犯會被移送至震撼假釋的處所,震撼的內容與受監禁所受的震撼有關,其影響深遠足以嚇阻其不願犯罪再回監獄。

釋放裁量權多由假釋委員會(與震撼觀護由法官裁量不同)

與震撼觀護在用語上可以互相替換使用。

震憾監禁(Shock IncarcerationImprisonment)或軍事戰鬥營(Boot Camp

是指被法官判處徒刑的人犯,在監獄服刑一段期間後(三十天至九十天或三十天至一二O天),依其志願,令入戰鬥營中接受九十至一八O天的軍事化訓練(嚴格體能操練),法官依其表現、是否通過測驗來決定縮短其刑期,並交付密集、一般觀護。

震憾觀護(ImprisonmentShock Probation

一、黃徵男見解:

又稱分割判決(Split Sentence),乃指法官根據犯罪人的犯行,判決其應服之刑期,受刑人必須在獄中服一段相當短的刑期(三十、六十、九十或一二O天),人犯會被法官召回(Recall)帶出監獄,再由法官判決(Re-sentencing)命令釋放該受刑人並接受觀護處分。由於此制度將人犯的罪行分兩次判決,因此,又稱為分割判決(Split Sentence)。

二、林茂榮見解:

震憾觀護:

意義:乃指犯罪人在接受社區監督觀護處分前,先將犯罪人移送監獄之一段時間(最高可至90~130天不一),讓其體驗監禁之苦,以收嚇阻警惕之用。1965年美國俄亥俄州首先施行,目前此項方案正擴大推展中。

實施方式:

接受者必須申請始得釋放,且無法確定法官的決定是否核准。當受刑人開始監禁時,這是一個不明確的希望,如果受刑人被命令予以釋放並保護管束對受刑人而言,面對一個刑期之暫緩,可能已經達到「震撼」的作用,也因此阻止未來可能的犯罪行為。

申請時受刑人會被命令提出一項個人計劃,敘明釋放後預期的活動計劃內容包含:未來規劃、社會資源、可提供援助的人、擔保人(擔保一段時間之固定居所)。

複合刑罰(Split Sentence)

意義:

法院判處犯罪人執行一定時間緩刑和監禁刑的刑罰方法。

目的:主要目的在增加緩刑的嚴厲性和懲罰性,發揮監禁刑之特別威嚇作用,使犯罪人體驗監禁生活的嚴酷性,而阻止再犯。

複合刑罰與「震撼觀護」之不同點:

「複合刑罰」:監禁期間確定,屬自由刑,刑期執行完畢應予釋放。

「震撼觀護」:監禁期間不確定,必須申請並獲法官核准始得釋放。

選擇性監義(Selective Incapacitation

在監禁的概念下,監禁刑只被用來拘禁特定族群,特別是針對累再犯,其行動自由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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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模式(Importation Model

認為監獄次級文化的形成是源自於外在自由社會,是由入獄服刑的受刑人從自由社會攜入其原有之價值觀與想法而形成。

獨居監禁(Solitary Confinement

亦即受刑人個別監禁,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此處應解釋為「相對獨居監禁」,與其對照者為「絕對獨居監禁」,意即受刑人日夜皆單獨間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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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Deterrence

係指透過刑罰制度,讓犯罪人感受刑罰的嚴厲與痛苦,體認到犯罪是一件得不償失的行為,進一步促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特別嚇阻)。同時透過刑罰的方式,阻止社會大眾勿學習、仿效犯罪人而從事犯罪行為,以免也得不償失(一般嚇阻)。

應報(Retribution

係指犯罪人應為其犯罪行為所帶來之損害付出相同代價之意,即是古老社會中「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An eye for an eye and atooth for a tooth)的觀念。

懇親宿舍(Family Dormitory

一般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及受特別獎賞之受刑人,行狀良好,無違規紀錄,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此種宿舍即為懇親宿舍,目的在使受刑人享受天倫之樂及解決性需求的問題。

矯正設施(ComCHonal Facility

一棟建築物或部分建物、一區建築物或一封閉的建築物,在刑事司法程序進行中收容受法院判決或裁定的受處分人或受刑人,而由政府管理或運作的監禁或處遇措施。

矯正單位(Correctional Agency

一種屬於聯邦、州立或地方事權統一的單位,負責調查、接收、監督、 監禁、處遇被告或受刑人工作。

矯正機構(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此定義上是指長刑期成年監禁設施,通常有稱為監獄(Prison)、聯邦或州立監獄(Federal or State Correctional Facility)、懲治監(Penitentiary) 等,至於少年的監禁設施稱為訓練學校(Training School),輔育院(Reformatory) 或少年農場(Boys Ranch)等。

矯治(Rehabilitation

原意為回復、修復為一個好的、健康的或有用的生活,特別是指透過治療、教育手段的回復。然而在矯正業務係指,對於犯罪人進行各種教化技術及技能訓練方式,化除惡性,重塑其社會性格,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意思。

總務科(Division of General Affairs

監獄組織中的一科,負責掌理公文收發、文贖處理、印信典守、經費出納、財產管理、建築修繕、檔案管理、受刑人名籍、物品保管、囚糧等有關總務業務。

聯鎖(Chains

為互相連結而圍鎖於受刑人腰間之一種戒護器具。

點數制(Marks System

1840年,蘇格蘭人麥克諾奇(Alexander Maconochic)擔任英國諾福克島的刑罰指揮官,對於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給予獎勵的點數,並將受刑人之刑期規劃為五個階段:嚴格監禁;帶鎖鏈方式勞動;劃定區域給予部分自由使用釋放票Ticket-of-leave)或附條件假釋(恩赦);完全自由,由受刑人所獲得之點數多寡決定晉級的階段。麥克諾奇被尊稱為「假釋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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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

為使受刑人謀得一技之長,出獄後能自力更生,監獄特為無謀生技能之受刑人舉辦各類技藝訓練課程。

轉向處遇(Diversion

即對於輕微犯罪者,不予審判,更不予處罰,而代之其他輔助措施,亦可謂轉向處分乃指對於事件不以正常之刑事司法程序處理,而改採另一方式加以處理,因此轉向處分,可說是介於刑罰追訴與完全不干涉之間的中間路線。

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

即運用醫院治療病患之觀念結合矯治理念導入矯正體系中。其流程係將犯罪人視為病犯,一入獄後即開始進行調查、診斷、分類,擬定個別化之處遇、治療計畫,如藥物治療、諮商輔導、教化課程及活動以及技能訓練,再結合不定期刑與假釋制度,讓表現良好之犯罪人可以提早出獄,正常復歸社會。

鎮靜室(Imperturbation Rooms

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鎮靜室按獨居房形式設置,但天花板、牆壁及房門地板之外表,採不易撞擊成分之物料製成,以保護收容人之安全。

雜役(Guard AssistantBuilding Tender

監獄行刑法規定,有關炊事、打掃、舍房、看護等作業型態,為雜務工作,由矯正機關指派若干收容人擔任,該收容人即為實務上所稱之雜役,也稱服務員,簡單的說,即指打雜的人犯,祇要主管交待什麼事情都做,是監所主管或是人犯的服務生,更是主管與人犯之間意見溝通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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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為分界(Strict Segregation

依監獄行刑法所謂嚴為分界,是指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例如:少年監或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釋放通知書(A warrant of Release

為法院所為釋放收容人之通知書。

騷動(Prison Turbulence

一般而言係指暴動發生前人犯脫序但仍可以受到管理階層控制的情境,而且時間也不會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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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Detention

在法律的授權下,將一個人接受刑事或少年法庭程序進行程序監禁,直到被判刑確定送監執行或無罪釋放,乃由於事實之必要,在相當期間內,拘束被告身體自由,羈押權限,在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審判長或授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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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所(Drug Abuse Abstention Center

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針對施用毒品之人經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其期間以二月為限,目前均附設於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

 

參考資料:黃徵男,21世紀監獄學理論與實務,一品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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