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學與犯罪預防之剖析

壹、古典犯罪學派

一、歷史背景

()古典犯罪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可追溯至18世紀前,歐洲黑暗時期宗教凌駕政治,刑罰具濃厚神權思想,以酷刑控制社會。18世紀後,啟蒙思想興起,神學和君王漸被社會契約論及理性、功利主義取代。

()理性主義認為人能控制行為成為負責的人;社會契約論認為為避免爭鬥,乃簽定停止爭鬥和平條約,授與國家武力懲罰違約者;功利主義認為人希望幸福最大化及痛苦最小化,應預防侵犯他人幸福之行為,刑罰才有正當性。

()18世紀達到頂點,強調從法律看犯罪問題,代表人物為貝加利亞、邊沁、費爾巴哈,反對當時刑法不公,建議從人性觀點進行刑法改革。

二、代表人物之思想

()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1738-1794)

1Beccaria18世紀義大利刑罰學者,犯罪學古典學派創始人。出身米蘭貴族家庭,受孟德斯鳩(Montesquieu)影響,對刑法產生興趣,26歲發表「犯罪與刑罰」,探討犯罪與刑罰,強調刑法人道改革,抨擊各國司法制度,倡導司法革新。

2、主要主張:

(1)人有理性及自由意志,應對自己行為負責。

(2)人追求快樂逃避痛苦,懲罰犯罪之痛苦須超過犯罪得到的快樂。

(3)法律來源是議會非法官,法官決定是否有罪,刑罰則應由法律決定.

(4)主張「罪刑法定主義」。

(5)主張「罪刑均衡原則」。

(6)法律創立與執行,應追求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

(7)主張應予廢止私人刑求及死刑。

(8)刑罰迅速性、確定性較嚴厲性更具效果。

(9)犯罪嚴重性應以社會損害程度定,非以犯罪者意圖來判斷。

(10)採陪審制公開審判,刑止於一身,防止國家濫用刑罰。

(1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廢除刑罰身分差異。

(12)預防犯罪勝於事後懲罰。

()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

11748年生於倫敦,16歲畢業於牛津大學,對法國法院以金錢作為判決有罪與否甚感不平,致力改革法律制度,著作有「道德與立法原則序說」及「刑罰的理論基礎」。

2、主要主張:

(1)刑法目的是謀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2)強調的功利主義和享樂主義。

(3)發明「道德衡量法」評估個人從事特定行為的期望。

(4)創造「道德微積分」,依據苦樂強弱、持續性列出等級,計算人們從事特定行為的可能性。

(5)懲罰的主要個目的

a、預防所有犯罪。 

b、當懲罰不能預防一項犯罪時,應說服其犯較輕微的罪行。

c、確保犯罪人不使用過度的力量。

  d、儘量以最便宜方式預防犯罪。

(6)懲罰的六項原則:

a、懲罰價值在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能低於犯罪帶來的利益。

b、犯罪危害愈大,懲罰應愈嚴厲。

c、兩犯行相競爭時,嚴重行為的懲罰須使人選較輕的犯行。

d、懲罰須與所犯罪成比例,使欲違法者有動機不違法。

e、懲罰不應超過守法所需,類似犯罪刑罰應相當,年齡、性別、階級應考慮。

(7)法律應依行為結果處理犯罪人。

(8)犯罪制裁由立法建立,內容須被多數人接受;法律是預防犯罪,非為報復。

(9)反對死刑、流刑、罰金刑、囚禁刑及侮辱刑。

(10)要防止司法制度專橫,刑事訴訟程序須建立證據制度。

(11)刑罰具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效果。

(12)刑罰以自由刑最好,監獄應教誨消除人犯惡性以免再犯;提出監獄建築構想,革新其行政與管理制度。

()費爾巴哈(von Feuerbach,1775-1833)

1、生於德國,近代刑法思想奠基者。受康德哲學影響,認為人有感性和理性兩世界,在刑法領域中他將人作為自然存在者考察。

2、主要主張

(1)犯罪原因論:犯罪乃追求快樂的感性衝動,防止犯罪需遏制此衝動,制定惡害刑罰,使人預知刑的痛苦大過犯罪的快樂。

(2)罪刑法定主義:「無法律則無刑罰」、「無犯罪則無刑罰」、「無規定刑罰的法律則無犯罪」,並以「心理強制說」為理論基礎。

(3)刑罰目的論:從「罪刑法定主義」和「心理強制說」出發,強調一般犯罪預防論,否定道德應報論。

三、對犯罪原因的基本觀點

()自由意志論

   1.人有自由意志選擇犯罪或守法行為,以滿足需要或解決問題。

   2.人若自甘違法,便違反社會契約和社會道德,應依社會契約給予懲罰。

()理性選擇論

    1.犯罪是在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力量驅使下理性選擇犯罪的結果。

    2.以犯罪解決問題較守法方式吸引人,可以較少功夫獲得較大報酬。

    3.選擇犯罪之解決方式可以因害怕社會的反應及懲罰而受到限制。 

    4.社會的反應及懲罰愈迅速、確定、嚴厲,愈可控制犯罪行為。

    5.最有效的犯罪預防,是足夠的懲罰而不使犯罪成為吸引人的選擇。

四、古典犯罪學派之犯罪預防理念

()強調威嚇主義的犯罪預防理念

   1.犯罪是自由意志及理性選擇,無懲罰恐懼制衡責人均有犯罪潛能,強調以

     威嚇預防犯罪,揭示理性、自我的個體,會透過計算得失而放棄犯罪動機。

2.犯罪預防須制定法律公布於眾,法官依法執行職務,不濫用或創造法律。法律應明確,且須通過教育使人理解社會契約的必要性。

()強調有犯罪必有懲罰

   1.犯罪預防比懲罰更有意義,因犯罪人會對風險收益進行計算,受「幸福最

     大化-痛苦最小化」原則約束。

2.犯罪預防須透過「有犯罪必有懲罰」認知來實現;重視刑罰對大眾一般預防效果,有別於報復導向的報應主義,以預防未來犯罪為導向。

五、古典犯罪學派與現代國家的犯罪控制模式

()達到理想的社會控制工具

   1.刑罰為「達成理想目的的社會控制工具」,為威嚇性和預防性措施,它必須

     是正當有效和有益的,並與犯罪危害程度成比例,同時須「公開、迅速和

     必要的」。

2.描繪出「統治型犯罪控制模式」(sovereign crime control)及「科層制專家治理模式」(knowledge at the service of the bureaucratic specialists)統治型社會控制計畫,影響現代警察制度及19世紀早期監獄制度的建立。

()現代警察制度的建立

    1829年英國倫敦設立現代警察,由內政大臣皮爾(Robert Peel)揭櫫其任務「預防犯罪」,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寧;倫敦大都會警察指導手冊指出其犯罪預防2大目標:

  1.運用比軍隊鎮壓及法律更嚴厲的懲罰方法,預防犯罪及失序的發生。

2.警察效率的驗證,是整體犯罪率的降低,而非是否有逮捕犯罪人而定。

()早期現代監獄制度的建立

  1.19世紀中葉現代監獄出現,無論對被監禁人犯或社會大眾,犯罪預防效果可藉此達成。傅柯(M. Foucault)指出,邊沁的「圓形監獄建築」(Panopticon)或「監視屋」(Inspection House),分開監視和被監視者,被監禁者在持續監視下自我控制,最能表達對權力-知識原則的縮影。

2.這個令人痛苦、構思巧妙的牢籠,可用於犯罪者改過自新,以及治療病人、教導學齡兒童、禁閉精神病患者、監視工人活動、使乞討者和流浪者參加勞動,是一種建立在「公共展示」和「監視」基礎上的懲罰模式。

六、理論之評析

()提供以刑罰控制犯罪的正當性

     古典學派被現代法律廣泛接受,在保守和新自由主義推動下,刑罰適當、確定和經濟性仍被保留,但刑罰是否能正當公平適用、司法是否能真正獨立,卻遭受諸多質疑。

()主張自由意志與理性選擇

     人有自由意志能理性判斷好壞,考量處罰痛苦超過犯罪所獲,故會放棄犯罪;強調刑法功效與刑罰過程,忽略犯罪原因與本質;然人類理性計算的能力有限,該理論對人類行為心理探討過於簡單。

()建構出威嚇性犯罪預防理念

    建構威嚇犯罪預防理念,設計現代警察及監獄制度,呈現「統治型犯罪控制模式」,對國家法定權力對受刑人或犯罪預防的應用,提供新思考;然處罰是否有嚇阻作用,尚未成為定論。

()設立一套易於執行的司法程序

    設立易執行的司法程序,法律明定犯罪與各級犯罪的懲罰,法官為執行法律的工具,故可稱法律犯罪學。但缺乏對犯罪人的分析與實證研究,故有認其非現代意義上的犯罪學。

()強調人類行為可預測性和控制性

    強調人類行為可預測和控制,處罰若能公開、迅速並且合適,人們就會減少犯罪;此觀點似有以科學方法探索犯罪原因之傾向。

 

貳、新古典犯罪學派與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

  一、新古典犯罪學派產生背景

     古典犯罪學派未考慮個人或環境差異,導致初累犯、少成年人、心神喪失與健全者,均相同處罰,顯然虛偽、不人道和不公平,因而產生新古典犯罪學派(the Neo-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容許法官有部分裁量權及專家法庭作證、考量環境、年齡、心智對自由意志的影響,1810年及1819年拿破崙刑法典的修正即此思維。

二、新古典犯罪學派基本主張

()相對自由意志論:新古典犯罪學派以自由意志論為基礎,但認自由意志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會受限制,未能照自己意志行動,如未成年人或有精神疾病的人。

()刑罰個別化論:適用刑罰須考量個人不同情況,如年齡、精神狀況及其他可憫情節而有區別,對近代刑法學和犯罪學發展作出貢獻。

三、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再次興起背景

()發覺實證學派無法真正找到犯罪的特殊原因。

()許多人攻擊實證學派教化主義與政策,部分研究發現教化不能預防犯罪。

()犯罪率增加及社會動盪,社會安全感受威脅,認為應不僅以矯治或教化控制犯罪,應尋求更有效方式。

四、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基本主張

   援用古典犯罪學派行為理念,認為犯罪是利益損害衡量過程,比一味地矯治罪犯來得寬廣,這些思想家統稱為「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Modern 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此學派深刻影響各國刑事政策,並表現在理性選擇理論及環境犯罪學上。

參、理性選擇理論

  一、理性選擇理論之基本意涵

    ()源起與構成要件:

        源於古典犯罪理論,強調犯罪是利益與損害之衡量。犯罪乃犯罪者在考量個人因素(金錢需要、報復或娛樂)及情境因素(目標物受保護程度及警察執法效率)後,決定冒險而從事的行為。若評估利益大於風險,便會犯罪,反之放棄。犯罪性為個人特質,犯罪行為則為一事件:

      1.犯罪性之構成要素:Larry J.Siegel認為犯罪性構成(Structuring criminality)乃許多個人因素制約人們犯罪,以經濟機會(Economic Opportunity)、學習與經驗(Learning and Experience)及犯罪技術知識(Knowledge of Crime Techniques)最重要。

      2.犯罪行為之構成要素:係針對犯罪型態(Choosing the Type of Crime)、時間地點(Choosing the Time and Place of Crime)以及犯罪標的物的選擇(Choosing the Target of Crime)進行評估的結果。

    ()犯罪的選擇可劃分為四階段:

      1.第一階段為選擇犯罪行動:從犯罪獲得立即利益、逮捕危險性、

        刑罰輕重決定是否犯罪;犯罪利益大於逮捕危險性及刑度,便會實行,反之則不會。

      2.第二階段為選擇罪種:分析手中資料以決定採取何種犯罪。如吸毒者毒癮來時,即可能以竊盜、強盜等罪行獲得購買毒品的資金。

      3.第三階段為選擇犯罪時地:如侵入住宅竊盜會選擇在早上911,此乃認為此時主人不是上班便是去買菜或送小孩上課。

      4.第四階段為選擇犯罪目標:行為人非隨機選擇被害人,是基於合理計算;倘物建築保全嚴密、有人管理或警察巡邏,則較不為竊盜犯青睞。

二、理性選擇理論抬頭之背景

()醫療模式之衰退

   1.實證犯罪學派強調科學方法研究犯因,主張對犯罪危險者改善教育除去危

     險性,發展「醫療模式」,要監獄官像醫生一樣對待犯人,給予治療而非刑

     罰,以使犯罪人放棄反社會行為再復歸社會。

2.惟醫療模式在科學預測未完全證實,個別處遇未確保有效卻產生不公平,

   傷害人權;1970年代後「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抬頭,監獄不再負

   改善犯罪者責任,強調劃一量刑、揚棄不定期刑及假釋,限制法官裁量權

   倡導定期刑,促使理性選擇理論崛起。

()犯罪計量經濟學之出現

  1.1960年代後期出現「犯罪計量經濟學」,認為犯罪是權衡犯罪可能利益和招致損失後選擇的行為。1968Becker發表「犯罪與懲罰:經濟觀點」(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主張犯罪決定為「主觀預期收益模式」(Subjective Expected Utility Model),但僅「有限度的理性」(limited or bounded rationality)傾向滿足「當下」需求,而非最大利益。

2.Becker提出公式:犯罪預期收益EU (expectedutility)等於犯罪成功的可能性P(s)(possibility of success)乘以預期利益G(gains)減去犯罪失敗可能性P(f)(possibility of failure)乘以失敗遭受損失L(losses),即EU=P(s)XG-P(f)XL

三、理性選擇理論對刑事政策之影響

()提倡強硬犯罪鎮壓模式

  1.強調威嚇效果

威嚇(Deterrence)理論乃藉刑罰嚇阻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以預防犯罪。分一般威嚇及特別威嚇,前者對社會大眾,後者對個別或特定犯罪人;如恢復死刑、大量使用監禁、否定矯正效果、主張應報符合正義等。

  2.主張隔離政策

隔離(Incapacitation)是藉排除罪犯來減少犯罪,並主張若監禁兩倍時間之久,可減少兩倍犯罪,美國聯邦或各州通過的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 are out laws)便是如此。

  3.提高逮捕率

刑罰嚴厲性、確定性及迅速性將決定刑罰嚇阻效能,故提高逮捕率亦相當重要,故需增加警察員額及預算、強化警察巡邏等。

  4.實施強迫量刑政策

    強迫量刑(mandatory sentencing)政策使犯罪者負應付代價,而嚇阻或隔離使不再犯罪,例如實施基於公正應報之量刑、導入量刑指南、強化監所之運作等。

()提倡環境設計的犯罪預防模式

    提昇被逮捕率並非容易,且刑罰鎮壓效果很難證明,徒增保留死刑及長期監禁負面效果;刑事政策典範漸由「犯罪實施後刑事司法事後處理系統」,轉移至「以社區為基礎事前防止犯罪防治系統」,促成環境設計犯罪預防論的抬頭。

四、強硬犯罪鎮壓模式之評析

()威嚇效果之評析

1.威嚇理論認為越是快速、確實與嚴厲的刑罰,越能減少犯罪,其假定認為:

(1)人類是「理性者」,會衡量行動成本利益,從而決定最佳行動。

(2)違法者須「知道」特定犯罪的刑罰規定。

(3)潛在違法者須「理解」違反法律結果將不愉快,因而避免從事。

(4)他們必須「相信」被逮捕、定罪及處罰的風險。

  美國報告指出,所有指標犯罪(Index crime)37%報案,20%破案,8%逮捕率及4%被起訴,懲罰風險很低,除謀殺破案率約68%,威嚇效果並不理想。

2.死刑具最強烈隔離作用,然是否有威嚇效果,實證資料如下:

(1)犯罪趨向的評估:探討死刑廢止前後殺人犯罪率變化,如國際特赦組織發

   現,牙買加19761982年停止死刑,殺人犯罪率並無變化。

(2)比較研究法:比較除死刑存廢不同,其餘特徵相似社會,殺人犯罪率差異;如雪林(Sellin)比較有死刑州(OhioIndiana )與沒死刑州(Michigan)19201974年犯罪率,指出死刑並無威嚇效果。

(3)短期效應研究:主要在瞭解死刑執行,對短期內殺人罪是否有影響,如Phillips研究18581921年倫敦報載22個死刑執行,發現2星期內殺人罪降低,之後反而上升。

(4)多變量分析:使用時間序列(time-series)或橫斷面(cross-sectional)資料,利用複迴歸(multiple regression),控制其他因素以瞭解死刑與殺人犯罪關係。如Isaac Ehrlich1975年發現,死刑對強盜罪具抑制效果,多執行1名死刑可嚇阻7~8件殺人案件。

(5)我國研考會研究:1992年度委託許春金教授等人進行「死刑存廢之探討」專案研究,發現死刑並無確實有效之嚇阻犯罪作用,對殺人犯罪和擄人勒贖反具殘忍效應。

  上述研究結果分歧,死刑在犯罪上有無威嚇效果,至今科學研究極度混亂,因為影響犯罪因素太多,死刑可嚇阻犯罪說法迄今未獲具體說服力。

3.酒駕議題:

(1)各國都制定相關政策嚇阻酒駕,如英格蘭1967年「道路安全法」(the 1967 Road Safety Act in England)。賦予警察對駕駛執行吹氣檢測權,拒絕者視為未合格而處罰。執法後交通傷亡下降3分之1,此現象稱「宣布效果」(announcement effect),乃因新政策使人們改變行為並刺激警察積極執法。

(2)但酒駕現象年後又回復先前狀態,此稱之為「初始威嚇消退」(initial deterrence decay),若威嚇效果持續下去,稱之為「殘餘威嚇」(residual deterrence)。執法者應嚴格取締並採不定時地方式執行,以提高「殘餘威嚇」,讓老百姓相信酒駕會被逮捕、定罪及處罰,去除僥倖心態,才能持續降低酒駕之發生。

()隔離政策之評析

1.隔離政策不幫助犯罪者再社會化,也不嚇阻他們,只是長期隔離他們,有兩種方式:

(1)選擇性隔離(Selective incapacitation)盛行於美國1970~1980年代,深受1975James Q.Wilson所著「思考犯罪問題」(Thinking about crime)1982年蘭德公司研究影響;認為可以最少成本有效控制犯罪,主要是針對慢性習慣犯(Chronic offenders)加以隔離。

(2)全般性隔離(Gross incapacitation) :即不管犯罪者犯罪史儘可能將更多犯罪者監禁起來,此為1970年代後美國監獄人口急遽增加原因,美國三振出局法案便是如此思考模式的產物。

2.美國聯邦或各州通過之三振法案,可謂是走向「長期監禁的強硬隔離政策」,然Samuel Walker指出其缺點:

(1)對於指標性案件過度的反應;

(2)它代表粗魯的政策,掃蕩了很多不具危險性的罪犯;

(3)它沒有全體一致的實行,因此增加了司法行政的的恣意行為;

(4)它干擾了現行的犯罪比率,增加了刑事司法系統的成本;

(5)沒有明顯證據顯示該項法案能夠降低重大犯罪.

  2004年加州司法政策機構評估發現以下問題:

(1)此法確實將很多罪犯送進監獄服更長的刑期;

(2)此法並沒有讓真正應該入監服刑的人送進監獄;

(3)該法影響一些較不嚴重的犯行,且亦反應在種族的差異;

(4)該法並無法降低犯罪。

  三振法案在刑罰上無視罪刑相當原則,將犯罪問題政治化且在經濟層面產生排擠效應,並在社會過度使用正式社會控制導致弱化非正式社會控制且帶來民眾暴動與抗爭難題。

3.隔離政策的根本問題:

(1)無法準確預測那些是高犯罪率的少數慢性習慣犯。

(2)全般隔離政策會製造許多刑事司法系統問題,使刑事司法系統人員尋求別

    的方法以避開嚴刑峻法。

(3)無證據顯示將許多人關起來確實會降低犯罪,即使某些地區減少犯罪

    ,但不清楚它是否值得花費如此巨大的社會成本。

(4)混淆嚴重性(指特定犯罪的嚴重程度)、重複性(指被告的前科紀錄或犯罪生涯)、強度(指被告過去犯罪的比率)與危險性(指罪犯可能對社區造成傷害的預估數);如三振法案經常監禁罪行較不嚴重者,只因他們前科紀錄符合機械化計算方式,實則無法隔離真正高危險性犯罪者。

()提高逮捕率之評析

1.Washington D.C.4倍於San Diego的警民比但並未更安全,因為如何運用警力更重要。1970年代MissouriKansas市實驗發現,比較巡邏密度比增2~3倍、取消巡邏或保持原來巡邏間,市民對犯罪恐懼均無顯著不同。

2.增加徒步巡邏對犯罪率沒有影響,但可降低民眾對犯罪的恐懼並改善警察部門觀感。然其威嚇效果是失敗的,原因如下:

(1)即使在最佳環境,警察巡邏分布仍非常薄弱,巡邏車實際通過巡邏地點次

   數仍非常少。

(2)實質或潛在違法者不會感受警察巡邏的威脅,因為:

  A.他們不認為會被抓;B.青少年天不怕地不怕;C.衝動性違法不會算計成功與否;D.屬於宿命論犯罪者認為遲早會被逮捕。

(3)許多犯罪無法靠警察巡邏抑制,如謀殺案及傷害案,約半數的強姦案,通常發生在戶內的激情情況下,巡邏並不會減少犯罪。

()強迫量刑之評析

1.強迫量刑乃為達隔離或威嚇或兼具的目的之工具,方式有二:一為強迫監禁至一定最低刑期,另一為對特定犯罪採取強迫監禁,且為美國當紅法案。

2.美國目前大部分強迫最低量刑法案乃是模仿1973年紐約的Rockefelle毒品法(Rockefeller Drug Law)或稱為國家嚴懲毒品法案(The Nation's toughest drug law)規定

(1)增加海洛英交易者的監禁刑期;

(2)對海洛英交易者限制認罪協商;

(3)對特定類型再犯者強制監禁刑期。

3.強迫量刑成效之評估:

(1)1987年聯邦量刑指南(The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乃為達成「量刑符合犯罪所應判決的期間」,此指南降低量刑範圍及廢除假釋規定,導致入獄的人數從1982年的57%增至1994年的65%

(2)本法案適用後逮捕率及定罪率均下降,即所謂司法熱力學效應(Themodynamics),即越嚴厲的法案越易導致避免本法實際的適用。

(3)監獄擁擠導致大量提前釋放,使強制量刑變成美麗辭藻。

(4)檢察官及法官不一定會完全遵守此聯邦量刑指南,仍有許多漏洞或協商,

   而使其無法達到此效果。

(5)強迫量刑無法降低犯罪率,因他們會廣泛地逃避,將此裁量權從審判移轉至檢察官,導致處罰的不適當。

參考資料:許福生,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2016年,元照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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