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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概說:考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門檻於今(105)年增加第二試體能測驗,明(106)年起則增加體格指標,男性身高不到165公分、女生不到160公分,不能考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國考。不過如果國術及空手道等達一定標準,不在此限。
2.增設體能測驗原因:「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等考試」已於10月下旬放榜。因矯正機關勤務性質與法警類似,錄取人員須具備相當體能才能勝任,故考選部規畫,除4等法警類科維持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3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4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105年增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3.考試院院會還通過修正特考司法人員考試規則,106年起3等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及4等法警類科體格檢查增訂身高、體格標準及握力項目。主要是考量監獄官如果遇到突發違規事件如暴動、脫逃、自殺等行為,第一時間要到現場處理,工作危險性不亞於第一線的戒護人員;且目前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戒護管理難度倍增,因此配合用人需求,在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及法警體格檢查增訂身高、體格指標及握力項目。

4.體能測驗標準:

(1)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 分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 分20 秒以內。

(2)本考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餘各類科僅採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 分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 分20 秒以內。
(3)3項考試的體格指標(BMI)合格標準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介於18至31之間,握力合格標準為任一手握力需達35公斤;身高部份,3等監獄官及4等監所管理員為男性需達165公分,女性需達160公分,4等考試法警男性需達155公分,女性需達150公分。
(4)不過,有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9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3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仍可報考。

5.測驗時間: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預定105 年11 月26 日(星期六)。
6.年齡限制:考試院放寬年齡限制,除3等考試監獄官、4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及法警類科維持應考年齡上限,分別為55及45歲。原本有年齡限制的3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司法事務官、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檢察事務官、行政執行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類科及4等考試執行員、執達員,都不再有應考年齡上限,105年起實施。

參考網址: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ved=0ahUKEwjhipCs-4vQAhXKzbwKHbqRAmoQFggfMAE&url=http%3A%2F%2Fwwwc.moex.gov.tw%2Fmain%2Fexam%2FFileHandler.ashx%3Ff%3D105%26n%3D0105%25E5%25B9%25B4%25E5%258F%25B8%25E6%25B3%2595%25E9%25A0%2588%25E7%259F%25A5-34%25E7%25AD%2589.pdf%26t%3DP%26Code%3D3117&usg=AFQjCNGUm7piZP2i9JwXf3mzOW8YQo9r2g&sig2=hySaetGrsC0tZCXQx5WD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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