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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broso和早期生物學理論◎

🌹犯罪古典學派一直19世紀後半期,在犯罪學的研究上都一直保持壟斷情形。到了19世紀70年代,經典理論堅持認為,人類的理性會盤算快樂和痛苦,行使「自由意志」來決定犯或不犯罪,也開始讓位給生物“實證論”。這種新理論認為犯罪不會是一個合理發生的行為,除非有「適當懲罰」阻止這樣的威脅,不然寧可說是先天異常的結果。一個人的身體特徵構造指出與身體相關的精神和心理結構,是違反現代社會規則的原因之一。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雖然環境條件和情況可以引起或抑制犯罪行為,他們不會導致犯罪。雖然一些正常人有時可能也會屈服於誘惑和犯罪壓力,真正罪犯的犯罪特點是與生俱來,將來也與文明的社會產生矛盾。早期的生物犯罪學家認為罪犯是「與眾不同的」,有可能是生理上守法的公民或在某種程度上是有缺陷的,這肯定是有道理的。

🌹雖然社會為保護自己而懲罰罪犯是情有可原的,確實且嚴格的刑罰對天生的罪犯是沒有影響的,因為他們的罪行是由於一種生物天性,不是法律可以影響。雖然古典犯罪學學派是人道的,而且重點在犯罪者本身,生物實證主義的科學性和可衡量的特點集中個人犯罪的特徵(見沃爾夫岡,1972年;沃爾德等,2002)。

🌹早期生物學理論中最重要的,一個幾乎是所有的生物學理論中最嚴謹的,在1876年首次推出由犯罪學者Lombroso提出。“在Lombroso以前,研究犯罪落在形而上學者、道德學者和刑罰學者領域; Lombroso把它變成一個生物科學”(拉夫特,2006:39)。Lombroso修訂和擴大這個原始刊物,通過五個版本出版,並且在不同刊物發表犯罪原因、補救措施、女性犯罪(Lombroso和費雷羅,1912年,沃爾夫岡,1972年;拉夫特,2006)。Lombroso觀察到意大利監獄犯人的物理特性(頭部,身體,胳膊和皮膚)並和意大利士兵相比。從這些對比,他得到結論,罪犯身體不同於一般守法公民,這些差異體呈現了生物原因的犯罪行為。Lombroso認為,某些身體特徵可以確定在獄中的犯人為“天生的罪犯。”天生的罪犯一出生到這世界上,會因為身體構造使他違反現代社會的法律。天生罪犯的誕生是一種“隔代遺傳”,Lombroso的理論,是早期人類進化階段的倒退。他有身體特質,心智能力,和原始人本能,天生的罪犯不適合生活在文明社會中,除非有特別預防,否則將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其社會和法律規則。Lombroso認為這天生犯罪可以通過佔有一定可見“聖痕”,舉例來說:

🌹不對稱的臉或頭,大猴子般的耳朵,大嘴唇,下巴後退,扭鼻子,顴骨過高,長長的手臂,過度的皮膚皺紋,和額外的手指或腳趾。男性有五個或更多的生理異常會標記為「天生的罪犯」,而女性至少需有三種異常才會視為天生罪犯。這些也成為常見的解剖特徵的刑事鑑定的指標,警察和懲教當局在19世紀70年代開始,直到20世紀的第二個十年,已被指紋鑑定所取代(見科爾,2001年)。儘管Lombroso他的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男性罪犯,他還是與女婿威廉費雷羅著合著一本書「女性罪犯」(1958/1897)。Lombroso和費雷羅(1958/1897)解釋,天生罪犯男性部分比女性多出一定比率是因為物競天擇。他們認為,男性比較不喜歡跟身體殘障的女性生孩子,因此退化性狀的婦女,不太可能跟這樣特質在男性長期生活。除了天生的罪犯,Lombroso公認的其他兩個類型,“精神錯亂犯罪人”和“本性有犯罪傾向之人”。Lombroso他們認為“精神錯亂犯罪人”包括白痴、低能者、癲癇和精神病,對社會來說是精神不健全。這些罪犯比天生罪犯更沒有能力控制其犯罪傾向,但他們不但沒有進化還有退化的特徵。Criminaloids是出於熱情,或是有情感的,迫使他們在正常的情況下犯罪,這些天生罪犯在這些犯罪類型中是屬於真正的罪犯,天生罪犯是一種真實的類型,也是最無藥可救的,對社會來說是危險的。

🌹Lombroso最初認為絕大多數罪犯都是天生的罪犯,但後來男性比例減低到35%女性為14%,因為增加了更多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條件的犯罪因素。然而,這一天生罪犯的概念仍然是Lombrosian的核心理論。這個天生犯罪的基本概念成為犯罪的主要觀點和引發了生物犯罪理論的衝擊。任何理論,是指遺傳因素、身體異常、某些種族的自卑和人種的類別,身型,低能,生化失衡,生物缺陷和故障,導致個人的犯罪,這可以追溯到Lombroso的理論(見虛空等,2002)。事實上,拉夫特(2006)認為,在刑事分類上,Lombroso期待成為當代生物學中最重要的,不但進化還跟犯罪行為的遺傳理論一樣(見以下)。

◎刑法就像生物學一樣次等◎

🌹查爾斯戈林,英格蘭監獄醫官,1913年出版的「英國罪犯」,調查結果的報告是一個艱苦的研究,歷經多年才能完成。戈林採用最先進的物理測量和當代的統計技術。比較具有大學學歷的監獄囚犯、士兵、教授和醫院的病人,他的研究發現,每個犯人的身體特徵並無顯著差異,其中37項身體特徵,包含眼睛的顏色、面部特徵。因此,他得到結論,Lombroso錯了:並沒有這樣的東西作為一個犯罪的身體類型。他的研究結果受到支持,在所有Lombroso的理論中,從守法公民身上可以明確地用身體外表及可測量的特徵加以區分罪犯。戈林的研究被許多學者看做是駁斥Lombros’s的權威理論,事實上,儘管戈林拒絕Lombrosian特定的理論,隔代遺傳現象,但他接受了Lombrosian概念,即天生罪犯的特徵。他自己的理論駁回了社會因素的影響,並認為天生罪犯比起守法的公民是比較次等劣勢的。所有的測量數據讓戈林在囚犯和平民兩個特點之間發現顯著性差異(即使控制了社會階層和年齡),分別是身高和體重。囚犯在他的研究中是比一般貧平民矮且瘦,他們還判斷是智力較低的(由研究人員的印象,而不是智商測試)。戈林由這些調查結果的證據證明,天生罪犯本身就有“身體缺陷”和“智力缺陷”兩樣特質。他隨後補充固有的“道德缺陷”,包括累犯誰沒有出現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缺陷。無論是哪一種,他的結論,所有繼承者一般有自卑感守法的公民(司機,1972年威爾遜和Hermstein,1985;Void等,2002)。隨後,美國犯罪人類學家,E. A. Hooton和Man(1939)抨擊戈林的方法和結論。E. A. Hooton進行了詳細研究幾個州17000主題。該研究包括用細緻的物理特徵測量監獄犯人、教養所、縣監獄和其他懲教設施。這些都是對照相同性質的測量在校大學生、醫院病人、精神病人、消防門和警察的特點。這種平民和囚犯的比較作了闡述類型學內的種族和民族群體和在另一個類型的犯罪行為。

🌹雖然他列入“社會學 gleanings”關於戰俘,胡頓認為社會學因素並不重要,因為犯罪分子基本上是“器官上的劣勢”:

真正整個社會學主幹的基礎,度量和平民偏差罪犯是天生自卑的。...無論是哪一種犯罪,它通常來自於一個有機體的退化....你可能會說,這等於宣告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生物劣勢,而這正是我的意思...當然,我們的社會把監獄建立在轉換困境和使人陷於困境的有機體?。(胡頓,1939:130)正如胡頓發現戈林的技術缺陷,Hootons工作本身就是批評一些理由。他發現囚犯和非囚犯之間的差異,實際上是相當小的。此外,他並沒有考慮到平民的事實,他的樣本包括很大比例的消防員和警察,選定工作是根據他們自己身體大小和特質。此外,在犯人之中比囚犯、平民之間有更多的變化。這些囚犯在過去可能參與了多種類型的犯罪,但只有他們最近的犯罪記錄,可以確定身體特徵類型的罪犯。胡頓開始假設生物劣等的罪犯,只解釋了囚犯和平民之間的差異(例如,額頭,鼻橋樑,下顎,眼睛的顏色,眉毛,紋身,耳朵)作為確認的特徵。測量結果囚犯這一組並沒有特別的特徵,跟一般人沒有差異和相似之處,兩組之間可以完全不理會。Hootons結論,即罪犯生理上比守法的公民顯然是一個案件同義反复的循環論證 ---也就是說,它是注定的假設,從他開始了。沒有任何可能的方式偽造他的理論,這是真的,因為他假定這是真的。

Lombrosian劣等的犯罪概念促進了戈林和胡頓也存在於低能的理論,繼承的犯罪特點,內分泌失調、身體類型,以及許多類似的解釋,即盛行於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見虛空等。,2002)。社會和非生物因素,偶爾承認這些早期生物的理論家,但環境因素被視為較附帶一定的身體犯罪類型。在所有這些理論的中心命題是罪犯,至少最嚴重和危險的,與生俱來的犯罪“性質”,而不是“孕育”到其犯罪的社會環境。罪犯並沒有不同於普通百預先決定有人提議,他們在本質上具有不同的生物劣質或缺陷,預定他們的犯罪行為(拉夫特,1992)。

◎早期生物學理論的不足之處◎

🌹這種專一的生物決定論,後來被批評為忽視社會學家或給予足夠的重視社會、經濟和環境因素。批評家們非常成功指出了生物學研究方法的缺陷,同義反覆推理,沒有實證的事實,確實證據支持這樣的理論。到了50年代,生物犯罪學理論已經徹底顏面掃地,犯罪學和偏差行為教科書繼續討論 Lombroso和其他生物理論家其歷史價值,但作者是非常危險的生物學理論。期刊文章提出或測試的生物學解釋幾乎已經不存在,生物學理論當時已經被犯罪學家視為是毫無根據的且無關緊要的。在某種程度上,被忽視的生物學理論是基於社會學家的偏好,對生物學理論強烈的批評。犯罪社會學的方法,在美國總是佔優勢,在本世紀中葉,是以社會學家為主的犯罪理論和研究。社會學擁有重要地位,在美國犯罪學仍然存在,雖然它並不是普遍的,但它曾經是(埃克斯,1992年a)。雷杰弗裡(1979; 1980)等現代生物學理論支持者所聲稱的,即使近來這些犯罪學理論不但完全被忽視,還被視為禁忌話題,被封閉的態度、社會學面向的犯罪學家系統地抑制(見 Hoizman,1979;戈登,1980年泰勒,1984;沃爾什,2000年)。這種說法,似乎是非常值得懷疑。生物犯罪學理論的出版物,其實在最近數十年來有蓬勃發展,並在學術期刊繼續找到一個突出的地方(見本章引用的文獻;又見菲斯,1990年;沃爾什,2000年)。與30年前的教科書相比,犯罪學教科書給予更大的空間並且重視生物學理論(賴特和米勒,1998年),致力於促進生物學導向的犯罪學理論,並且成為繼續生產的主要供應者(見菲斯,2001 ;羅,2002;沃爾什,2002)。胡頓持續受到關注,衝擊他曾經在“哈佛學派”的生物學犯罪理論,一直持續到20世紀80年代,作為一個重要的(雖然本質上錯)出現在美國犯罪學的歷史(拉夫特,2004)。

🌹生物學理論的支持者不應該錯誤的批評和反對別人禁忌的表達。儘管社會學家和其他社會學思想犯罪學家通常從他們的理論中排除生物學,並且仍然持續對生物學理論的批評,他們也同樣強烈批評彼此的社會學理論。大部分的人反對生物學理論是基於其有爭議問題的政策(見以下)。但早期生物學理論被拒絕的主要原因,是在現實中很少處理懲戒或政策問題。原因很簡單,理論被認為是不可測的,不合邏輯的,還是錯。他們很少經得起實證考驗,經驗往往信奉簡單種族主義和受到嚴密的檢查就很容易消失的性別歧視觀念。即便是現代犯罪生物學理論和偏差行為認可的最強大的支持者,Lombrosian實證理論還是被抹黑成“由於這些早期研究方法的嚴重瑕疵,和他們努力去結合社會學理論和數據的弱點”(Mednick和Shoham,1979年:九)。他們也承認,傳統的生物學犯罪理論是簡單化且不科學的(菲斯,1990年),研究往往基於意識形態的偏見,包括一些來自納粹德國(Mednick,1987)。

🌹按照公認的生物學歷史解釋為犯罪,現代犯罪生物學理論的再興起和違法犯罪遭到了強烈的懷疑是沒啥好奇怪的?這些現代的一些支持者還沒有提供任何新的理論,但只是用了很多有歷史的生物學解釋犯罪,有缺陷的研究,還是相同老問題,並提出了一些證據,可以更有說服力。(以上節錄自Ronald Akers 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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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