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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遺傳犯罪敏感性:行為遺傳學◎

在本章有許多的因素被討論迄今,和其他包括生物學理論假設有遺傳起源。David C.Rowe(2002年)生物學分類理論的重點是“遺傳可能性”或遺傳影響個人犯罪,無論是“行為遺傳學”或“進化心理學”(社會生物學)。行為遺傳學研究的是遺傳和環境相互作用所影響的個人特質。“進化心理學”的重點是普遍的行為,或男性特有的行為和一個女性特有物種從頭到尾進化的時間..。影響生存和繁殖的機會,如侵略和利他主義。..。” (羅,2002:8)。羅考慮過一些誘發機制,基因遺傳敏感性與環境相互作用產生犯罪行為,如睾丸激素或血清素水平。但他推測,遺傳因素最有可能採取行動,通過對大腦前額葉皮質,影響注意力,感覺尋求,低自我控制等特點,增加危險的犯罪行為。這些傾向導致犯罪或違法的行為取決於個人,無論是接觸到“共享環境”(階級,父母,宗教)和“非共享環境”(差異在家庭和兄弟姐妹,同儕團體和教師)。不僅是個人的行為反應,這些環境受其遺傳傾向影響,同樣是這些生物如何影響他們的行為傾向,並部分地創造這些環境。沃爾什(2000年)採取了類似的立場,他的討論,個別“代理機關”的行為遺傳學為“綠色環保,生物學科”(沃爾什,2000:1076,1080-81)。哈里斯(1998年)也承認基因遺傳與社會行為相互作用的形成是在青春期和成人罩。但哈里斯認為,家庭對這種行為和性格的主要影響是來自遺傳傳遞的氣質和傾向性,而不是從家庭的學習環境、社會環境,大多數是那些在家庭以外的來源地,特別是同儕團體(見第5章)。賴特和海狸(2005)在一項研究中發現以下的兒童從幼兒園到小學一年級的差異,教養行為對兒童的影響不大的『注意缺陷多動障礙(ADHD)』。他們得出結論,他們的發現支持哈里斯的理論,一旦遺傳相似性控制在家庭,父母的社會化技術已經很少對子女的個人特質產生影響。他們看到多動症作為一項低自我控制的指標,可以預測反社會和犯罪行為(見第6章)。他們推測,低自我控制的結果不是從養育子女的做法,而是來自社會或家庭問題的基因,遺傳自大腦的“的執行控制功能”領域。

在所有的各種生物學中解釋犯罪,可分為行為遺傳學,最有名和最好的系統說明和測試是生物社會理論薩諾夫 Mednick和他的同夥(Mednick和克里斯琴森,1977; Mednick和Shoham,1979; Mednick,Volavka,加布里埃利和ITIL,1981年; Mednick,莫菲特和Stack,1987; Mednick,加布里埃利和哈欽斯,1984年;布倫南,Mednick和Volavka,1995;羅,2002)。Mednicks理論認為,一些遺傳因子(s)關係到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是由父母傳給後代。犯罪或違法的行為沒有直接繼承,理論解釋,也沒有直接的遺傳因素導致的行為,而是一種繼承的影響,更屈服於「犯因性環境」或適應環境的一個離經叛道的正常方式。Mednick推測敏感個體繼承了自主神經系統(ANS),是要喚起慢或對刺激做出反應。這些誰繼承緩慢覺醒潛力學會控制侵略性或反社會行為緩慢或根本沒有。因此,他們承擔更大的風險造成違反法律(Mednick,1977):


[ANS的反應]可發揮作用,在社會學習的守法行為。..簡單地說,這個理論認為,更快的ANS的恢復(或半恢復)必須以更大的加強和提高學習的抑制反社會傾向。 ANS的緩慢復甦,另一方面應與學習差的抑制反社會反應。 (布倫南等人,1995:84-85)



漢斯 艾森克提出了類似的生物社會學“覺醒”的理論本質上的差異,其中在個人層次的覺醒影響其社會環境的狀態。那些具有低「喚醒性」不太可能學習「親社會行為學」,更容易學習犯罪與偏差行為模式(艾森克和Gudjonsson,1989)。同樣,李埃利斯提出,有些人更容易犯罪,吸毒和其他異常行為,因為他們有一個進行冒險的趨勢,尋求刺激,或一時衝動的行為“主要反映的嘗試,以喚醒最理想的覺醒水平”(埃利斯,533:509;強調),也就是說,那些神經系統興奮水平是較低的,更傾向於尋求更刺激、令人興奮的情況和行動,如違反法律或社會規範,並符合低風險、刺激的不合格行為。這並不能解釋,但是,為什麼個體適應於低覺醒的行為觸犯刑法,而不是尋求其他法律形式的行為,也同樣刺激或危險(羅,2002)。除了斷定覺醒水平之間的聯繫和異常行為,埃利斯用理論來解釋眾所周知「宗教和犯罪」的負相關關係(見第6章)。他推測說,那些生物傾向的低覺醒很怕宗教儀式,因為他們發現很無聊,青少年犯罪行為降低,因為它提供了興奮(埃利斯,1987c)。

假設要所有人出席禮拜儀式並參與教會活動,本身就是值得商榷。但是,這個理論可以間接地通過測試,靠檢查鼓勵措施、宗教和行為不良之間的相互關係。這是科克倫、Wood和Arneklev使用的方法(1994年),他們衡量自我報告的趨勢走向,以“感覺尋求”作為代替不理想覺醒最直接的生理指標。他們發現,雖然不涉及使用大麻,感覺尋求的傾向是有關犯罪和調解一些宗教性與犯罪之間的關係。Forthun、貝爾、皮克和Sun(1999)也衡量感覺尋求的自陳報告作為覺醒水平的間接指標。他們發現這是適度的酒精使用,但相反的理論,它是跟使用大麻不相關,並無法調解宗教信仰、宗教教派或性別對物質的使用。科克倫、威爾漢姆、Wood、Arneklev(2002)。但是,確實發現類似的間接措施,導致青少年依戀學校和一些類型的青少年偏差行為之間的相關性減弱。(另見木,科克倫 Pfefferbaum和Arneklev,1995年,感覺尋求的討論與社會學習的第5章)

Mednick和同事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進行第一項研究,親生父親的犯罪行為影響後來他們兒子的犯罪行為已經通過了,並由養父母提出。他們發現官方記錄中的刑事罪行有很高的比率,兒子的親生父親和養父都有過犯罪記錄,兩者都沒有犯罪記錄的比率是最低的。這些兒子的親生父親有犯罪紀錄,但其收養父親都沒有,更可能被登記為收養罪犯,但不是他們的親生父親,卻有犯罪記錄(哈欽斯和Mednick,1977c)。

後來,同一類型的研究是由Mednick以更大的樣本(來自丹麥全國各地的養子)來研究,Mednick解釋這項大規模的研究結果為複製和獨立確認的結果。從哥本哈根的研究。較大的研究包括雙親的犯罪背景,親生和領養,以及相關的被收養的刑事定罪。同樣,Mednick報告驗證這一理論,他發現,親生父母有犯罪的比那些養父母犯罪的更有可能被定罪。定罪率最高者發現是在親生和收養父母兩人均被判犯有刑事罪行(Mednick等。,1984)。

丹麥的研究中最常提到的是支持遺傳犯罪傾向,然而,Gottfredson和Hirschi(1990:47-63)指出本研究中一些嚴重的缺陷,這已經提出疑問,它實際上可以驗證多少遺傳犯罪可能性的理論。Gottfredson和Hirschi(1990)也表示,瑞典和美國研究通過是複製Mednick的調查結果,發現非常小的、無關緊要的差異,後代的犯罪可能是由於遺傳因素。他們估計,親生父親和兒子之間相關的犯罪行為是R = 0.03,並得出結論說,“遺傳效應的規模'透過收養研究確定幾乎為零”(Gottfredson和Hirschi,1990:60)。

另一種來測試遺傳敏感性理論的方法是雙胞胎的研究行為,一個中心概念在雙胞胎研究被稱為“一致性”。一致性是一種定量測量的程度,觀察到的行為或一個雙胞胎(或兄弟姐妹)匹配的其他屬性。大多數同卵和異卵雙胞胎的研究,無論是來自於同一個家族或是透過正式收養,發現同卵雙胞胎比異卵雙胞胎在犯罪和非犯罪行為之間具有較高的一致性。但這些研究尚未成功,這多少顯示出一致性是完全基於生物學,而不是社會的因素(哈欽斯和Mednick,1977a,1977b)。

在雙胞胎研究中,生物和社會因素,很少直接測量。在研究了收養、親生變量後,當親生父母(s)不誘發孩子行為時,可以間接測量親生父母(s)和後代的相似程度,社會變項被認為是有相關的,當發現被收養人和收養父母之間有相似的行為。除了生物因素的假設以外,雙胞胎行為中的一致性是由於養育的關係,他們的社會環境有所不同,孩子們一起養育,也是假設有類似的社會環境。

這些研究的假設僅部分的家庭環境中的社會變量,而不是在其他社會環境的所有變量。此外,家庭和雙胞胎的研究結果,適合其他的解釋或優於遺傳解釋。例如,馬歇爾瓊斯和唐納德瓊斯的研究結果,解釋為較少遺傳可能性和更多的“傳染性的反社會行為”。他們定義的行為是“如果某一個人的傳染性風險增加,在附近的人士、家庭或社會集團會成為影響”(瓊斯和瓊斯,2000:26)。這一發現,反社會行為的兄弟姐妹是有高度相關,可以解釋同卵雙胞胎比異卵雙胞胎的反社會行為更趨於一致,以及由遺傳所傳染。此外,其他調查結果,在同性比異性的雙胞胎、兄弟及兄弟姊妹之間及較小的家庭有更高的一致性,可以解釋傳染,但不是遺傳(瓊斯和Jones,2000)。

遺傳解釋似乎至少適用於青少年違法犯罪,根據對雙胞胎郵寄問卷調查的結果。羅先生(1985 1986)認為,個體差異的青少年犯罪自陳報告結果比遺傳因素的還多,也比共同或特定的環境因素多。但是,透過兄弟姊妹相互影響的調整,他後來減少遺傳對違法犯罪影響的估計,約三分之二的差異性犯罪行為調整為三分之一(Rowe和格利,1992;羅,2002)。另外,在相同數據以後的分析中,包含他家庭變量的具體措施,羅認為,犯罪最好的解釋是「遺傳」和「家庭環境」的綜合影響。同樣的,凱里(1992)在一項丹麥同卵和異卵雙胞胎研究中發現,把模仿其他同輩和兄弟姐妹的互動影響因素考慮在內,其歸因於遺傳相似性的數額差異大大減少,在一個案例上相當接近事實情況(凱里,1992:21)。雖然成年罪犯的雙胞胎研究經常發現大量的遺傳效應,至少在男性(見拉什頓,1996),“雙胞胎研究表明在青春期少年犯罪遺傳影響不大”(羅,2002:30;又見沃爾什,2000年; lervolino等人,2002)。研究發現,“未成年犯罪的一致性是高的,跟異卵和同卵雙胞胎是差不多的”(瓊斯和瓊斯,2000:30):

遺傳因素是對同輩青少年偏差行為方面是不太重要的, ...對等組的相似性可比MZ和DZ雙胞胎和全部,一半,和無關的兄弟姐妹。因此,模型擬合結果表明遺傳是微不足道(百分之三),共享環境(百分之二十),和非共享環境(百分之77)的影響。遺傳因素不影響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選擇,因為他們選擇跟同輩同行。對於這方面,非共享環境是唯一顯著貢獻的個體差異,(lervolino,2002:168,171)

摘錄自Ronald Akers 犯罪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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