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學者:麥可‧瑞安‧高佛森(Michael Ryan Gottfredson)
生於:1951年1月16日
代表理論:一般性犯罪理論
Michael Ryan Gottfredson 是俄勒岡大學前校長,服務時間為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6日。。Michael擁有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來自紐約州立大學奧爾巴尼分校,他曾擔任加州大學歐文分校的教務長和執行副校長。
2012年6月11日宣布Gottfredson是俄勒岡大學校長職位的唯一入圍者;他於2012年6月15日獲得俄勒岡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確認,決定於2012年8月1日生效。
作為俄勒岡大學校長,Gottfredson是俄勒岡大學董事會成員。2014年8月6日,Gottfredson通過校園郵件宣布,他決定離開俄勒岡大學尋求其他學術興趣,並花更多時間與家人在一起。UO董事會正式接受Gottfredson的辭職,並於次日任命Scott Coltrane為臨時總裁。
截至2014年底,Gottfredson是加州大學歐文分校犯罪學,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教授。1985年至2000年,他在亞利桑那大學擔任過多個職位,並在加利福尼亞州克萊蒙特市克萊蒙特研究生院(1983-1985)擔任副教授,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分校社會學副教授(1981-1983),紐約州立大學奧爾巴尼分校刑事司法研究生院助理教授(1977-1979),紐約奧爾巴尼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1976-1979)。
<犯罪自控理論>
該理論由Travis Hirschi和Gottfredson開發;犯罪學理論認為,缺乏個人自我控制是犯罪行為背後的主要因素。犯罪的自我控制理論,通常被稱為犯罪的一般理論,是一種關於缺乏個人自我控製作為犯罪行為背後主要因素的犯罪學理論,犯罪的自我控制理論表明,在10歲之前無效的父母發生自我控制的能力低於大約相同年齡且有更好養育子女的個體研究還發現,低水平的自我控制與犯罪和衝動行為有關。
該理論最初由犯罪學家Travis Hirschi和Michael Gottfredson 開發,但此後一直受到大量的理論爭論和大量且不斷增長的實證文獻的影響。
<理論與背景>
由於對粘合理論的興趣,Hirschi與Gottfredson合作,從1990年開始發展了“犯罪概論”或自我控制理論;基於對犯罪行為與年齡之間強烈,一致的聯繫的實證觀察,Hirschi和Gottfredson認為犯罪背後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個人缺乏自我控制。由於許多因素,個體自我控制隨著年齡的增長而改善:通過激素發育改變生物學 , 社會化和失去控制的機會成本增加。;此外,犯罪行為通常明顯不受控制,他們既是機會主義者又是短視者。這主要是不同的人容易受到當下誘惑的影響。
<理論內涵>
Gottfredson和Hirschi在1990年提出了自我控制理論,作為其一般犯罪理論的一部分。 自我控制被定義為放棄提供直接或近期快樂的行為的能力,但也會對行為者產生負面影響,並且能夠採取有利於長期利益的行為。個人的自我控制水平受到生命早期家庭或其他照顧者行為的影響。一旦確立,自我控制的差異會影響童年和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以及晚年犯罪的可能性。 自我控制水平較高的人在學校表現較好,就業前景較好,建立更穩定的人際關係,獲得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健康結果。 最初構建自我控制理論是為了協調犯罪學研究的年齡,一般性和穩定性發現與控制理論的標准假設。 因此,它承認犯罪隨著年齡的普遍下降,犯罪者和犯罪者從事的問題行為類型的多樣性,以及在一個人的生命過程中犯下犯罪和犯罪傾向的普遍穩定的個體差異。 自我控制理論適用於各種非法行為(大多數犯罪)和許多非犯罪問題行為,包括學校問題,事故和藥物濫用。
對自我控制理論以及Gott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犯罪理論進行了大量研究。 因此,在過去30年中,自我控制理論可能是犯罪學中研究最多的視角。 大多數評論都發現了對該理論主要立場的實質性實證支持,包括自我控制水平與犯罪,犯罪和其他問題行為之間的關係。 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大多數人群,犯罪類型中,以及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關係在整個生命中似乎都很強烈。 家庭在自我控制起源中的重要作用與大量研究相一致,儘管一些研究者認為有利於自我控制的重要遺傳成分。 該理論對犯罪年齡分佈,犯罪多樣性以及長期個體差異穩定性的期望也得到了大量支持。 長期以來,研究人員一直在研究年齡效應的變化,特別是對最嚴重的罪犯持續高水平的犯罪行為,但是審稿人發現有意義變異的證據並不令人信服。
對於公共政策,自我控制理論認為,最有希望的減少犯罪的方法主要側重於預防,特別是在兒童早期,其次是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的情境預防。 Gottfredson和Hirschi認為,自我控制理論與依賴刑事司法系統影響犯罪水平是不一致的。 一方面,關於威懾和失能的實證文獻的一般性回顧支持了對自我控制理論的期望,因為它幾乎沒有對製裁的嚴重性,長期從該行為中取消的製裁以及對“嚴重罪犯”的選擇性喪失能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來自教育,心理學和犯罪學的實驗研究通常支持這樣的觀點,即可以改變早期兒童的家庭和教育環境,以加強自我控制並降低預期的犯罪,犯罪和其他生活中的問題行為。
<心理學中的自我控制>
弗洛伊德(1911,1959)以其“快樂原則”和“現實原則”為自我控制概念奠定了基礎,這些都指的是立即滿足和延遲滿足的願望;快樂原則驅使個人尋找快樂並避免痛苦。然而,由於生活現實的障礙,個體在學習過程中逐漸學會了忍受痛苦和延遲滿足的必要性,最近的心理學研究保留了一種自我控制的概念,即指的是個人決定或能夠推遲即時滿足慾望以達到更大的替代目標。
<急性與慢性低自我控制>
與作為影響一個人行為的個體特徵的低自我控制的一般犯罪理論相反,犯罪自旋理論,將自我控制的減少呈現為一種現象學過程。這個過程可以是急性的,只是一次性的,對個人來說不典型,或者可以發展成為一種慢性狀態,其中參與犯罪活動成為個人生活的核心;此外,犯罪旋轉理論聲稱,這種導致自我控制能力下降的過程可以在更大的社會實體(例如,當地社區)的個人,與群體。
<批評和辯護>
Akers(1991)認為這一新理論的一個主要缺點是,Gottfredson和Hirschi沒有將自我控制和犯罪行為分別定義,通過不單獨操縱自我控制特徵和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它表明低自我控制和犯罪行為傾向的概念是同一個;Hirschi和Gottfredson(1993)回答了Akers的觀點,認為它實際上表明了一般理論的一致性,也就是說該理論在內部是一致的,通過概念化犯罪並從犯罪者的特徵概念中得出,對Gottfredson和Hirshi的自我控制理論的另一個批評是它淡化了同伴的影響。
<經驗支持>
研究界對於犯罪一般理論是否可持續存在仍然存在分歧,但對其某些預測有了新的證實(例如LaGrange和Silverman:1999)。許多實證研究 - 包括薈萃分析 - 已經證實,與各種分析水平的一系列因素相比,個體自我控制實際上是犯罪最強預測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