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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是矯正執行中極重要的一環,監獄賴「假釋」以管理教誨受刑人,受刑人則為獲准假釋,而願意服從及配合監獄管理及教化人員的管教。假若無假釋制度,受刑人須服滿刑期才能出獄,則受刑人將不會乖乖接受管教,而如屬「長期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則因出獄無望或終生在監,更難以管教,如此矯正非但難以執行,又遑論其教化效益,可見「假釋」在矯正執行中的重要性。
  但我國假釋制度,不論在實務界或學界,已經討論甚多(註1)。然而持正面評價的少,而持負面評價的竟成一面倒的趨勢。這個局面不能說我國矯正執行欠缺專業人士,應該說是沒人重視這個問題。社會各界乃至主政之層峰對矯正執行原本就漠視,且國人傳統思想一向認為受刑人本就是要嚴懲,假釋僅是法律規範的一項措置,有做即可,也不願加以關注及檢討。故即使於民國104年2月11日發生大寮高雄監獄事件,六名受刑人以命死諫,但仍引不起社會對假釋問題的重視,更難引發主管機關對這項問題的檢討或改革討論。

  本文不打算評論目前假釋制度,僅就現行假釋制度執行的實務狀況與問題,詳加敘述,讓社會各界了解為何會有高雄監獄受刑人「以命死諫」,進而祈求能檢討及改善我國現行的假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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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