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草案總說明可得知,此次草案刑事立法政策之指導方針,乃是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亦即兩極化刑事政策。然而,就此草案的修正動向觀之,基本上是朝向「儘可能的把多數犯罪人監禁起來」之重刑化的方向思考,而採取「更加應報的『兩極化刑事政策』」。特別是此次草案有關「特別累犯的加重」及「有期徙刑加重上限的提高」,更是引起學者廣泛的批評。如此修正,反而忽視國內目前相當需要的寬鬆刑事政策之這一方,尤其是我國從民國三十八年轉進台灣後,因長期處於戒嚴時期,所以我國刑法一向極為嚴峻,縱使解嚴後,亦不見「刑罰的人道化、近代化」,可謂一直處於「重典」的狀態。因此,就我國而言,為改善短期自由刑之適用以降低輕刑受刑人,與刑法修正最有關係則是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適用短期自由刑之限制條文,修改第七十四條擴大緩刑適用範圍,以及修改第四十一條擴大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至於防制累犯部分,在刑事立法上雖可增訂「重罪累犯」(即將「特別累犯」改稱為重罪累犯),提高重大犯罪累犯之刑度,而與一般犯罪累犯區別。惟基於「重罪累犯」的多樣性與個別性,仍須授權法院自由裁量是否加重,並應增設排除一般累犯適用於執行未滿六個月有期徒刑者;另外,反對提高單一刑罰及加重刑罰之最高上限為二十年及三十年與數罪併罰提高至四十年,維持現狀即可。使累犯能真正處罰到應處罰者,及符合年齡在犯罪學上的意義,以使累犯的處罰能符合與理論一致、與資源一致、公平與精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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