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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犯,係指有犯罪之危險。虞犯少年,則指處於犯罪邊緣之少年。針對少年某些偏差行為,就成人言尚未犯罪,但少年將來極可能犯罪,學者或稱為「身分非行」、「身分犯」,英美法則稱為「status offense」。

雖然,虞犯不是傳統的犯罪行為,但概念性上,將少年虞犯行為與少年觸法行為並列為少年非行的二種類型。基於刑法學的思考,認為虞犯應有構成要件明確性的要求。故虞犯亦有客觀、主觀要件的規範,即應有外顯之偏差行為(虞犯事實);且依少年的性格及成長環境觀察,有觸法之高度危險性(虞犯性)。

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依少事法第3條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欲知詳細《少年虞犯與行政先行制度》期刊內容,請點選以下連結: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6%B3%95%E8%A7%80%E4%BA%BA/415913_%E5%B0%91%E5%B9%B4%E8%99%9E%E7%8A%AF%E8%88%87%E8%A1%8C%E6%94%BF%E5%85%88%E8%A1%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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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