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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於102年7月23日生效施行

隨著跨境犯罪日增,國人在外國(其他地區)犯罪經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已非鮮見。惟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在異鄉距離遙遠致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矯治效果有限,故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遂為趨勢。為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促進國際合作,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已於今(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於今年7月23日施行,作為我國辦理受刑人移交及執行事務之法律依據。在尊重當事人意願及符合移交國(地區)與我國法律之情形下,對於因案在對方受到判刑及監禁之人,得予接返並在其本國繼續服刑,實現社會正義。

法規全文: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13142&ctNode=34246&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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