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




<陳逸飛老師 精選>




【時事考情議題重點整理】




◎根據2007年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發佈的「兒童校園霸凌者現況調查報告」,發現國中小學生有六成被霸凌過,經常霸凌欺壓同學的孩子有百分之七,合計約八萬餘人,而其中約二萬人是經常對同學肢體霸凌的校園小霸王。




(一)霸凌(bullying)一詞,是由霸凌行為研究領域先驅的挪威學者Dan
Olweus於1978年所提出
,之後國內外學者的相關研究出,霸凌行為普遍存在校園中,而且影響學童身心甚鉅,之所以無法根絕,有很大的因素是因為人們(教師、家長與學童)對於霸凌行為的定義不清楚,無法立即糾正與拒絕,因而縱容了霸凌行為。




(二)以下針對校園霸凌行為之涵義、類型、區別的方式、遭受霸凌的徵兆與形成霸凌行為的原因進行探討:




1.校園霸凌行為的涵義




(1)校園霸凌行為的定義

「霸凌」是指孩童間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校園霸凌(school bully),指一個學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或是有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成為受欺凌學生,造成其身心痛苦的情形,包括校園內與校園外的霸凌行為。




(2)校園霸凌的類型

霸凌行為依霸凌手段與方式的不同,可可分為下列六種類型:




肢體霸凌:以肢體暴力行為霸凌他人,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是最容易辨認的一種,會造成他人身體受到傷害。




言語霸凌:運用語言刺傷或嘲笑別人,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是校園中最常出現且最不易發現的霸凌行為,會造成他人心理受傷,傷害程度有時會比肢體霸凌還嚴重。




關係霸凌:類霸凌往往牽涉到言語的霸凌,包括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




反擊型霸凌:這是受凌學生長期遭受霸凌之後的反擊行為,包括受霸凌時生理上的自然回擊或去霸凌比自己更弱勢的人。




性霸凌:類似性騷擾,包括以有關性、身體性徵及性別取向作為玩笑或嘲諷內容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網路霸凌:指利用網路散播色情圖片、散佈謠言中傷他人、留言恐嚇他人等使人心理受傷或恐懼的行為,這是近年來新興的霸凌型態,而且程度相當嚴重。




2.遭受霸凌的徵候與症狀

遭受霸凌的學生的生理與心理方面都會受到嚴重傷害,若沒有及時發現並給予協助,對其身心發展將會有不良影響,以下列出受霸凌學童可能有的症狀:




(1)看起來沮喪或焦慮,但拒絕說明發生了什麼事。




(2)身上出現不明的傷口或瘀青。




(3)學用品或衣服常莫名毀損。




(4)學業明顯退步,藉口不去上學。




(5)經常要求額外的零用錢。




(6)經常頭痛、失眠與作惡夢




3.校園霸凌行為的形成原因

根據與學者的研究指出,霸凌行為的形成因素大致上有下列四種:




(1)家庭因素:霸凌者通常來自於缺乏關注、疏於管教、威權式管教、家人間高度衝突與經常打罵孩子的家庭。孩子在耳濡目染之下,習慣以暴力來解決事情,這是造成校園霸凌行為增加的重要因素。




(2)個人因素:霸凌者的個人性格較為激動易怒的,亦或是患有生理、心理或神經方面的疾病,都是可能引發霸凌行為的個人因素。




(3)學校因素:學校未能營造溫馨和諧的友善校園,人權、法治與生命教育未能落實。此外,教師負向管教行為的影響,教師與同學對於霸凌行為的姑息態度,都會增加霸凌行為的發生頻率。




(4)社會因素:目前充斥暴戾之氣的社會環境與大眾傳播媒體的過度渲染,使孩子產生錯誤的認知,如:『有仇必報』以及『要欺負別人,才不會被欺負』,進而誤導孩子以霸凌行為來解決人際問題,使得校園霸凌事件日益增加。




(三)防治對策:




1.學校方面:




(1)設置24小時專線電話,接聽訊息,即時處理相關校安事件。




(2)與警政署建立通報機制,掌握加害被害學生名冊,俾利輔導成立「追蹤輔導專案小組」,列管追蹤個案輔導情形。




(3)強化教育、警政、社政、司法單位聯繫、支援機制。




(4)落實中輟生復學輔導,建立預警認輔制度,設置多元中途班,提供受輔學生適性教育。




2.常態性防治作法:




(1)一級預防:強化法治、親職、品德教育,提升教師輔導知能。




(2)二級預防:建立各類型暴力、霸凌處理SOP,供有關人員參考,強化霸凌通報機制、實施認輔制度,落實校園霸凌事件輔導及危機處理機制、落實高關懷類型學生輔導、加強校園防護,篩檢高危險群個案,給予協助與輔導。




(3)三級預防:強化校園暴力事件通報、輔導網絡及危機處理機制,完善暴力受害、加害學生輔導作為、辦理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妥善提供暴力偏差學生適性引導之教育課程。




【參考資料:教育部網站】




 




【時事考情議題重點整理】




◎有毒品、竊盜等多項前科之33歲男子鄒0彰,於43620分許在南投市彰南路二
630104號前竊取1NVY-178號重機車作為犯罪交通工具,隨即涉嫌強盜、搶奪案。 南投分局偵查隊,於4919時接獲情資得知犯嫌鄒0彰目前人在南投市親戚家中,立即率員警前往緝捕到案,鄒嫌到案後坦承於9743645分在名間鄉崁腳村名松路一段242號前草菇寮空地,趁被害人陳賴秀盆工作疏於防備之際,徒手搶走被害人掛於脖子上之金項鍊1條後,騎乘竊得之機車逃逸至草屯鎮,並將搶奪而來之贓物變賣於不知情之銀樓,得款新台幣11165元,均購買毒品花用殆盡。




()使用暴力及使人無法抗拒是為觸犯強盜搶奪罪之手段特色。美國聯邦調查局的統一犯罪報導(Uniform Crime Report)將強盜搶奪兩罪併為一類暴力犯罪行為而加以統計,亦即「使用力量或暴力之威脅、或使被害者恐懼、奪取或企圖奪取他人所控制、監督或保管下之財物者。強盜犯罪行為係屬暴力犯罪行為的一種,其一般犯罪原因如下:




1. 
生活窮困,鋌而走險。




2. 
民眾財物暴露,歹徒乘機搶劫。




3. 
不良份子為滿足慾望淪為盜匪。




4. 
受社會奢靡風氣的引誘。 




()從犯罪學的研究中,犯罪學家認為強盜、搶奪犯罪的原因如下(許春金,1996年):





  1. 強盜犯罪是行為者個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行為者並不畏懼 於刑罰的威嚇性。

  2. 由於行為者本身具有特殊的外表、生理結構、或遺傳基因,並 受到外在環境的壓力而產生強盜犯罪。

  3. 由於觀察到他人因強盜行為而獲得大量利益,增加行為者從事強盜行為的驅策力。

  4. 早期嬰兒及幼兒不良的經驗導致無法解決的衝突、人格異常或攻擊行為,微弱的自我控制亦為導因之一。

  5. 由於行為者的道德發展較低,未能達到了解自己行為破壞性的層次。

  6. 居住於貧民區的青少年不斷受到挫折及壓力,而使其產生強盜行為,以作為其達到理想和目標的手段。低階層文化價值觀念亦使其與權威當局衝突。

  7. 行為者並沒有附著於家庭、學校及其他社會機構,也就是沒有接受良好的社會化作用以及適當的社會控制。  



()美國犯罪學家康克林(Conklin,John)根據其對麻塞諸塞州監獄67名及90名被害者訪問調查之結果,發現強盜犯罪可劃分成下列四大類型。(許春金,1996)




1.第一類為專業搶劫犯:這些人可以說長期以犯罪為生,每次犯罪均經過週詳的計劃和組織,而以此種非法獲得的金錢來支持其享樂和揮霍無度的特殊生活型態。有些是只從事強盜搶奪行為,有些則亦從事其他犯罪。他們認為,搶劫是最直接、迅速和利潤最豐的獲取金錢方法。他們無業或職業不穩,常計劃一年三至四次的大搶劫。計劃和技術可說是他們的註冊商標。他們也常集體行動向各大商業機構進行搶劫,在撈得一大筆後即偃旗息鼓幾個星期,直至一切煙消雲散,平靜下來了才又復出。




2.第二類為投機性搶劫犯:投機性搶劫犯僅當機會許可且目標有弱點時,才進行搶奪少量的金錢,他們並不常搶劫,而較常向計程車司機、醉酒者及老年人下手以支持其特殊的生活型態。他們常是年輕的少數民族者,對其犯行並未加以計劃。雖然他們常三五成群,但卻較常單獨作案,且少有組織及計劃。




3.第三類為煙毒強盜犯:這一類的犯者以搶、偷維持其毒癮。由於搶劫較危險,因此他們少行搶;但卻較常偷竊而使毒癮繼續下去。他們的組織、計劃和技術較專業搶犯為差,他卻比投機性搶劫犯警覺性高。雖然,他們常選擇風險較小的對象下手;但有時毒癮一來急需用錢,也會顯得有勁起來。他們很少想到要〝撈一大筆〞,只想有足夠的錢維持其毒癮即可。




4.第四類為酗酒搶劫犯:這類犯罪者以偷、搶維持其酒癮。他們常在酒後精神恍惚,急需要金錢買酒或酗酒而失業已久時進行偷或搶。他們雖然並不真心有意於行搶,但由於他們對四週的環境、被害者反抗及逃跑的路線等常思慮欠週,而最易於被捕獲。




()有關搶劫犯罪之行為類型,麥克林塔克和吉普生(McClintack , F.H.andGibson,Evelyn)根據其對英國倫敦強盜搶奪犯罪現象之研究,將本類行為劃分成五大類:(許春金,1996)




1.第一類是對保管財物及金錢者行搶,如珠寶店、銀行、郵局及各種金融機構等金錢交易   的場所。超級市場、銀樓及商店行號亦均屬於該類。




2.第二類為在公共或公開場所之強盜搶奪,例如市街之搶皮包等。




3.第三類為對私人住宅之強盜搶奪。




4.第四類為短暫相識之後行搶。例如在酒吧、宴會中偶然相識一陣子後,進行搶奪或強盜行為。




5.第五類為行為之前曾相識一段時間之搶劫。第四及第五類之強盜搶奪可說是發生在熟識  者間。




()國內強盜搶奪罪之犯罪手法大致與國外相似,可分為下列各種:(許春金、鄭厚堃,




    1997年刑案統計)





  1. 街頭公然搶劫:此種類型之強盜犯大多選擇在道路、巷道公然為之,下手對象則以老弱婦孺為主,方法則以騎乘機車或徒步尾隨被害人,伺機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之錢財、手飾、名貴手錶等,這類犯罪手法在國內最為常見。

  2. 僻靜處所搶劫:此類犯罪通常選擇較無人行走出入之地方下手行搶,例如公園、地下停車場、電梯間、學校角落、夜晚小巷道等,伺機搶走被害人之財物。

  3. 住宅搶劫:此種類型約佔國內強盜手法的23%。犯罪者經常假冒訪談、託詞檢查瓦斯安全、查水、電錶度數或收費、找人等手法,叫門侵入住宅,或侵入住宅躲藏,或勾通傭工入宅,再以強暴脅迫手段對付屋主。亦有竊盜者由偷竊因被人發現而轉變為強盜行搶。

  4. 商業機構搶劫:此種類型依強盜之場所及對象之不同,可區分為商店及特殊機構兩種。


    • 商店:歹徒選擇有較多金額之現金交易商店營業場所為下手對象,通常是攜帶刀械或槍械佯裝顧客進入收銀台,乘機行搶營業之現金,例如鐘錶店、超市及一般商店,尤其是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如果是有裝置保全系統、攝影機或警民報案連線系統之珠寶店、銀樓,則由一人把風,其他人蒙面持械侵入店內,迅速擊破櫥櫃玻璃強行奪取珠寶、金飾等貴重物品。

    • 特殊營業機構:包括銀行、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加油站、旅館等,歹徒大多事先有周詳的計劃,由於這些機構、場所大多數裝置監視系統、警民報案連線,甚至有警衛人員警戒,歹徒大多數均持械且蒙面作案,甚至結夥行搶,由於犯罪風險極高,因此,這類強盜犯罪之作案動作極為迅速,並且依事前之地形、路線勘查,快速逃離現場。


  5. 搶劫各類車輛:這類強盜犯罪對象通常是以計程車為主,有時亦以私人轎車為對象,歹徒通常持械搜括車主財物,並將其趕下車,將車子一併搶走,有時歹徒係計畫以此贓車作為犯案交通工具。此外,車輛之強盜犯罪,亦常常是針對金融機構之運鈔車,搶劫車上運送之現款。

  6. 假車禍強盜真搶劫:歹徒通常多人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金融機構或適當處所找尋對象,將被害人撞倒,佯裝送醫,再行劫取財物;或故意與被害人所駕駛之車輛擦撞,利用下車處理時機,搶劫被害人之財物。

  7. 迷藥強盜:歹徒以迷藥或鎮靜劑加入飲料,利用被害人之疏忽使其飲下而昏迷或熟睡,再行搶劫被害財物,此種手法經常是以女色作為引誘,亦有歹徒針對風化場所女子為犯罪對象,洗劫其財物。



【參考資料:《高點犯罪學(概要)12章暴力犯罪》,陳逸飛編撰。】








【範例1




相關解釋名詞考題: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犯罪鐵三角(Crime
Triangle)




擬答: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1.理論概說:柯恩(Cohen)與費爾森 (Felson)於1979年,將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加以具體化後提出此理論,認為犯罪動機與犯罪人是常數,社會總有特定人會因特殊理由而犯罪,但犯罪人及被害人的日常活動及生活型態將影響犯罪發生的「機會」,進而導致犯罪。




2.理論內涵:




(1)機會與犯罪關係密切:認為犯罪在時空上須與「日常生活各種活動」提供的機會相配合,方能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 (Predatory
Crime
)的發生。日常活動包括正式工作型態及飲食、性、休息、社會互動、學習甚至育嬰的不同方式,而愈不以家庭為生活中心者,其家庭與個人被害可能性愈高。




(2)犯罪乃三項因素的聚合:柯恩與費爾森探討「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的數量與分佈後,主張犯罪的發生,必須在時空上有三項因素的聚合:




1合適的標的物Suitable Target):合適被害標的物的選擇,費爾森(Felson)指出常考量以下四個要件,縮寫為V.I.V.A:標的物價值(Value)、標的物慣性(Inertia)、標的物可見性(Visibility)、標的物可接近性(Access)。




2可遏止犯罪的抑制者不在場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此非僅指執法人員不在場,而是泛指一切足以遏止犯罪發生的控制力的欠缺均屬之;如監視系統未開機、看門狗不在場或被害時無親友在場等。




3具有能力及犯罪傾向者Motivated Offender):指社會急速變遷,導致人們活動型態改變,造成犯罪機會及潛在犯罪者的增加,而此等人為犯罪發生的啟動者。




3.理論啟示:該理論強調犯罪被害的發生,多有其時間與空間的特定因素,係由此相關因素聚合的結果。要避免成為犯罪被害人,民眾須有警覺,避免單獨外出,以免成為合適的被害對象。




 
【參考資料:《高點犯罪學(概要)11章被害者學與環境犯罪學》,陳逸飛編撰。】




() 犯罪鐵三角(Crime Triangle)




  1.犯罪鐵三角乃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之核心概念:
學者Clarke &
Eck
2003年提出環境犯罪學理論時即指出,環境犯罪學之核心概念即為「犯罪鐵三角」,此概念包含「三角內環」與「三角外環」兩個層次。




  2.犯罪鐵三角的內環內涵:此鐵三角之內環部分,包括P-O-V三要素:P(place)是指場所;O(offender),指犯罪人;V(victim)指被害人或犯罪標的,例如財物、汽機車、建物等。




  3.引發犯罪之過程:此犯罪鐵三角之三項因素聚合後,犯罪(或被害)事件隨即發生。易言之,犯罪僅發生在特定之情況下,即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特定處所當下巧遇,犯罪事件方足以發生。




  4.鐵三角之外環內涵:此一鐵三角之外環部分則代表足以對內環三要素提供控制能力者的特定型態,據此理論,對此三要素不足以提供有效之控制時,犯罪機會從而發生。其三要素如下:




   (1)「監控者」(guardians):指足以保護被害人(或標的)之人而言,諸如:被害人本身、財物所有人、鄰居、保全警衛等均屬之。




   (2)「管理者」(managers):指則為對該場所應負管理責任之人,例如:旅館或商家從業人員、大廈建物管理人員等。




   (3)「操控者」(handlers):指那些有權對犯罪人行為控制或提供行為表率之人,例如:犯罪人之父母、假釋官員、觀護人等。




  5.理論啟發:從犯罪鐵三角觀點以論,犯罪並非無緣無故而發生,其來必有自也;亦即必須具有:犯罪動機之人、易於被害之人,以及缺乏足以監控、操控之場所等三個條件下,犯罪才會發生,




    故犯罪預防之策略,即可根據上述內環與外環之元素,來加以設計規劃。




【參考資料:《高點犯罪學(概要)11章被害者學與環境犯罪學》,陳逸飛編撰。】




 




【時事考情議題重點整理】




◎民國10112日,屏東發生一起逆倫弒親人倫慘案,27歲的黃振維疑因不滿父母嚴厲管教及兄長行事做風,手持折疊刀,刺殺長他1歲的兄長黃俊彥頸動脈,後又刺殺阻止及報警求救的父母,兄與母不治,父親送醫尚在加護病房觀察中。此種逆倫弒親人倫慘案,子女可能因不滿父母嚴厲管教做風,因而心生不滿,攻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對於此類父母對子女壓迫所引發的青少年犯罪,已被犯罪學家所注意,並提出相關研究理論,將壓迫運用於說明少年偏差與犯罪行為之原因。




 




【範例2




茲請說明2001年,犯罪學家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所提出之差別壓迫理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之理論意涵與該理論對犯罪預防之啟示。




【解答】




()理論概說:學者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2001年提出「差別壓迫理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認為青少年偏差問題源於幼年並持續發展至青少年;成年人對子女的壓迫使子女產生不適應或問題行為,因而出現青少年的犯罪。




()理論意涵:




1.孩童因社會與法律地位低,成年人的操控使孩童屈服父母及老師權威下;這種「防止孩童獲取有利因素」或「防止孩童發展成獨立主體」的力量產生「壓迫」。大部分的壓迫程度在容忍範圍內,但亦有許多因過度壓迫造成問題青少年及不良行為的產生。




2.成年的壓迫最初來自「隔絕」與「控制」,成年人以為此有利於孩童,但常是以「關心」為名而以權威壓迫孩童,孩童通常會接受「被壓迫者」的角色,因為這也是社會常態。




3.差別壓迫理論包括四大論點:成年人強調家庭與學校秩序:孩童被迫遵從成年人的規定來表現應有的行為,當孩童違反規定時,成年人會維護或強烈的防衛這些規定。




(1)強調孩童需要被監督與控制:成年人認為孩童對現有秩序具威脅性,是次等需受監督者,因此需要被控制。




(2)以壓迫力量與手段維持秩序:成年人為維持「秩序」而懲罰孩童可能造成最大的壓迫力量,而接受認同成年價值之孩童,則適應良好較不會製造社會問題。




(3)壓迫導致孩童調適適應的反應:孩童受壓迫會有無力與無能感,進而產生四種調適狀態:即消極的接受、不法強制力量的運用、同儕的操縱以及報復。




A.消極接受:受壓迫孩童之處境類似奴隸、受刑人與家暴婦女對被虐的忍受,將發展出對壓迫者負面觀感與憎恨,但在壓抑下產生負面行為,如酗酒、藥物成癮,形成「低自尊」人格發展。




B.運用不法強制力:許多青少年犯罪係因該行為能建立威權與控制感,恢復其原有活力。如性偏差、藥物濫用、酗酒或以身試法等。




C.同儕的操縱:成年人為獲取更大的控制權力,對孩童與同儕的互動關係施加更大的控制與干涉。




D.報復:孩童對他們視為壓力源的對象或機構可能施以報復,如破壞學校物品、對父母攻擊甚至殺害,或為報復父母而自殘,產生精神抑鬱或自殺行為。




()理論啟示:




1.認為成年人須改變控制孩童的想法,強調對親子關係的加強與改善。




2.贊成通過「禁止體罰」法律,禁止師長為維持紀律體罰孩童。 




3.支持讓孩童參與地方決策與社會化過程,主張學校、鄰里組織或社區機構的決策成員應包含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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