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之差別壓迫理論


()理論概說:學者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2001年提出「差別壓迫理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認為青少年偏差問題源於幼年並持續發展至青少年;成年人對子女的壓迫使子女產生不適應或問題行為,因而出現青少年的犯罪。


()理論意涵:


  1.孩童因社會與法律地位低,成年人的操控使孩童屈服父母及老師權威下;這種「防止孩童獲取有利因素」或「防止孩童發展成獨立主體」的力量產生「壓迫」。大部分的壓迫程度在容忍範圍內,但亦有許多因過度壓迫造成問題青少年及不良行為的產生。


 2.成年的壓迫最初來自「隔絕」與「控制」,成年人以為此有利於孩童,但常是以「關心」為名而以權威壓迫孩童,孩童通常會接受「被壓迫者」的角色,因為這也是社會常態。


  3.差別壓迫理論包括四大論點:


(1)   成年人強調家庭與學校秩序:孩童被迫遵從成年人的規定來表現應有的行為,當孩童違反規定時,成年人會維護或強烈的防衛這些規定。


(2)   強調孩童需要被監督與控制:成年人認為孩童對現有秩序具威脅性,是次等需受監督者,因此需要被控制。


(3)   以壓迫力量與手段維持秩序:成年人為維持「秩序」而懲罰孩童可能造成最大的壓迫力量,而接受認同成年價值之孩童,則適應良好較不會製造社會問題。


(4)   壓迫導致孩童調適適應的反應:孩童受壓迫會有無力與無能感,進而產生四種調適狀態:即消極的接受、不法強制力量的運用、同儕的操縱以及報復。


a.       消極接受:受壓迫孩童之處境類似奴隸、受刑人與家暴婦女對被虐的忍受,將發展出對壓迫者負面觀感與憎恨,但在壓抑下產生負面行為,如酗酒、藥物成癮,形成「低自尊」人格發展。


b.      運用不法強制力:許多青少年犯罪係因該行為能建立威權與控制感,恢復其原有活力。如性偏差、藥物濫用、酗酒或以身試法等。


c.       同儕的操縱:成年人為獲取更大的控制權力,對孩童與同儕的互動關係施加更大的控制與干涉。


d.      報復:孩童對他們視為壓力源的對象或機構可能施以報復,如破壞學校物品、對父母攻擊甚至殺害,或為報復父母而自殘,產生精神抑鬱或自殺行為。


()理論啟示:


  1.認為成年人須改變控制孩童的想法,強調對親子關係的加強與改善。


  2.贊成通過「禁止體罰」法律,禁止師長為維持紀律體罰孩童。 


  3.支持讓孩童參與地方決策與社會化過程,主張學校、鄰里組織或社區機構的決策成員應包含他們。


  4.該理論呼籲國內應發展親子教育養成訓練,尤其在父母尚未生育子女之前。


 


 (資料來源:蔡德輝、楊士隆(2013),犯罪學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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