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害及欺凌事件具體措施
壹、依據
奉 法務部101 年11 月12 日法政組字第10112126950 號函、同年9 月4 日法檢字第10104147151 號函暨同年11 月7 日矯正機關業務執行暨囚情動態通報表部長指示事項辦理。
貳、案由
一、99 年6 月23 日○○監獄前受刑人邱○○告知同房收容人吳○○,關於其被受刑人張○○性侵情事,吳員旋將邱員談述內容報告工場主管,主管獲知後即主動調查釐清案情始末,發現張員確有性侵行為,該監除對張員處以違規處分外,再將案件移送地檢察偵辦。
二、101 年11 月6 日下午13 時許,○○監獄收容人林○○向同房同學曾○○陳述遭同房林○○性侵。曾員知悉後確認事件屬實,即向工場主管報告。該監經調閱監視器錄影內容,發現101 年11 月3 日凌晨4 時50 分,加害人林○○確有性侵行為,即依規定辦理違規處分,
並將本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参、矯正機關現行缺失及應行改進事項
法務部101 年9 月4 日法檢字第10104147151 號函,檢送受刑人執行期間遭受性侵及不當對待,管教人員有無疏失案之調查報告內容,部分矯正機關應行檢討之缺失及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之建議,摘要如下:


一、有關日常性安全檢查部分,因雜役洩密使收容人提前藏匿違規物品,或因管理人員未實際進行檢查,顯見有其漏洞存在。
二、有關巡查部分,在被害人未提出報告之情形下,管理人員實難自行透過瞻視孔發覺案情,應儘速研擬對策。
三、夜間就寢時,加害人利用紙板遮住監視器,避免執勤人員發覺,應進行防範與檢查。
四、有關更換床位問題,收容人自行更換床位與舍房名牌卡位置,管理人員無從發現進而預防,具體查核機制有即刻改進之必要。
五、有關管教與申訴部分,部分管理人員要求收容人接見時不得亂講一情,雖無不法但顯為不當。此外,同一房舍之收容人,均有發現被害人情緒變化,卻未告知管教人員,頗值深切檢討其中原因。
六、有關房長慣習文化部分,機關應加強對新進初犯人員、有智能障礙、精神疾病、其他經濟弱勢或性格怯弱者之宣導、注意與關懷,並研擬鼓勵收容人檢舉不法而給予獎勵、加強瞭解舍房內部情形等。
七、矯正機關應歸納被害人與加害人互動模式、性侵害方式、發生時間與地點、被害人特徵與案發後之情緒變化等特點後,透過落實走動式管理,配合抽查有無依規定床位就寢、監視器的視線、收容人開卡購物狀況、平日值星情形等,藉以發掘不法。
八、應鼓勵管理人員主動積極發掘違規情事,並對監視器錄影畫面定期抽查檢視,遇有疑涉不法之嫌者,主動進行瞭解與詢問,防患不法情事於未然,並嚇阻有意效尤者,以保護收容人權益。
九、有關移監部分,應儘量符合本案被害人住居所及考量被害人精神狀況,俾便家屬前來親自探視與安撫。
十、管理人員應儘量深入瞭解每位收容人之狀況,知悉其不服管教原因,以同理心施以不同教化方式,非一味以軍事化方式強加改正。另管理人員以腳輕踢被害人身體,要其不要假裝等情,舉止顯露對於收容人之輕蔑,有失執法莊重,應避免再犯。
肆、文獻探討及資料分析
矯正機關內收容人遭受性侵害,對被害者帶來的衝擊往往不止於身體,其心理、精神所蒙受的陰影,更可能成為終生夢魘,而在獄政管理上,亦埋伏管理與囚情問題,亟待正視。
為瞭解矯正機關內收容人遭受性侵害之全貌,經參酌相關文獻資料,整理被害者個人特質、加害者手段、性侵時間等資料,分析說明如下:
一、被害者個人特質部分
由相關文獻資料可知,監獄內性侵害被害者大多年齡較輕,本身所犯為性侵害案件、較不適應監獄生活者、內向性格者、新收入監者、初犯、同性戀者、精神異常或智能不足者、長相斯文、面容姣好或具有女
性特質者,如身材瘦弱,皮膚白淨,聲音輕柔娘娘腔,行為舉止女性化等。
二、加害者之手段
由相關文獻資料可知,監獄內之性侵害被害者通常會屈服於性侵害者的暴力威脅及武力恐嚇下而被迫從事性行為。此外,亦可能因物品利益的誘惑、為尋求加害人保護及受到詐騙等情形,遭受性侵害。


三、被害時間及地點部分
由相關文獻資料可知,監獄內性侵害發生時間以夜間就寢後、收封後就寢前及午休時間居多;地點則以舍房居多。由發生時間、地點推論可知,性侵害案件之發生仍與時空的高度隱蔽性有所關聯。

四、機構因素部分
由相關文獻資料可知,矯正機關收容擁擠、設備不當無法提供安全的環境、以及管教人員無法全面掌握收容人行蹤等,亦可能導致性侵害案件發生。
五、被害者之反應部分
由相關文獻資料可知,收容人遭受性侵後,因羞愧或害怕被報復,多數被害人不願透漏被性侵。惟如有反映時,對象則以其他受刑人占多數,其次是親友與管教人員。因此,建立收容人意見反映機制有其必要
性。


六、被害者與加害者之互動過程
由相關文獻資料可知,收容人有特殊性需求或性癖好,亦是遭受性侵害之原因之一。
七、小結
綜上所述,並參酌近年來矯正機關性侵害案件檢討報告,分析矯正機關內性侵害案件的特性如下:
(一)監獄內性侵害被害者大多年齡較輕,本身所犯為性侵害案件、較不適應監獄生活者、內向性格者、新收入監者、初犯、同性戀者、精神異常或智能不足者、長相斯文、面容姣好或具有女性特質者,
如身材瘦弱,皮膚白淨,聲音輕柔娘娘腔,行為舉止女性化等。
(二)監獄內之性侵害被害者通常會屈服於性侵害者的暴力威脅及武力恐嚇下而被迫從事性行為。此外,亦可能因物品利益的誘惑、為尋求加害人保護及受到詐騙等情形,遭受性侵害。
(三)監獄內之性侵害發生時間以夜間就寢後、收封後就寢前以及午休時間居多,地點則以舍房居多。由發生時間、地點推論可知,性侵害案件之發生仍與時空的高度隱蔽性有所關聯。
(四)收容人遭受性侵後,因羞愧或害怕被報復,多數被害人不願透漏被性侵。惟如有反映時,對象則以其他受刑人占多數,其次是親友與管教人員。因此,建立收容人意見反映機制有其必要性。
(五)發生原因臚列如下:
1、在硬體設施不足部分,首先是矯正機關收容擁擠,生活空間狹小,易有肢體接觸。其次是舍房老舊、格局設計不佳,戒護視線受影響,無法提供安全的環境。最後則是收容空間有限,無法確實分類、分區監禁。
2、在戒護管理疏漏部分,如日勤主管未能深入掌握收容人言行動態;舍房值勤人員未落實逐房巡查,並運用監視器輔助;縱容或漠視部分收容人自設房長,藉以欺弱凌新;以及未確實列管特殊犯行、性向之收容人等。
3、在收容人特性部分,如有特殊性需求或性癖好;受負面監獄次文化影響,如針對性侵害之私刑;經由性行為換取某些利益,如保護或物質等以及同儕壓力下之戲謔行為等。
伍、矯正機關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害及欺凌事件之具體措施
為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害及欺凌事件,參酌 法務部提示之應行改進事項以及是類案件發生原因、時間、地點與被害人特質等特性,通盤考量後擬定之具體防範措施,以三級預防之概念研擬如下:
一、初級預防部分:提昇收容人性自主意識及自我保護能力,暢通陳情反映管道。
(一)安排新進收容人參與性侵害及欺凌他人相關刑事責任及法令之宣導課程,並說明機關遇性侵或欺凌事件將依法秉公處理、絕不寬貸。此外,告知收容人如遭受性侵或欺凌事件時,應即向管教人員或利用意見箱反映,請求協助。
(二)全面實施法治及衛生教育,利用公開集會或場舍集體教誨時間,安排相關教育課程,教育收容人如何避免實施或遭受性侵害及欺凌。以培養收容人守法精神,並健全其心理,導正偏差行為。
(三)場舍主管應每月檢查收容人身體狀況,除查察紋身、入珠情形外,另應注意查看身體有無瘀痕、外傷及異常神情,如發現有異應即查究處理。
(四)場舍主管每月至少對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一次,深入瞭解收容人各項生活適應問題及是否遭受性侵害或欺凌,並於個案行狀考核中詳細記錄。
(五)執勤時應嚴格落實勤務規定,舍房床位由日班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有私自更換床位、兩人共用棉被及異樣親密動作等行為,如有依規定查明議處。
(六)加強收容人舍房查察,嚴禁有由收容人私下推舉房長或其他名義之櫳頭情形,以避免欺弱凌新之情事發生。
(七)為加強與收容人雙向溝通,充分掌控囚情,機關內應廣設意見箱,除置於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外,亦應注意設置地點之隱密性。
另每週由秘書以上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開啟一次,相關處理情形需依法處理,並設簿登記追蹤管制。
(八)各機關督勤人員應每日與出監(院、所、校)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以探求隱情、發覺問題,並瞭解收容人收容期間之各項生活問題。此外,應設簿詳實登錄訪談結果及其處理情形。
(九)本署視察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視察時,依法務部矯正署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第8 點規定接見或約談收容人,提供收容人申訴及意見反映之管道。另辦理申訴陳情及視察業務時,發現機關如有處理不當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即督請機關檢討改進,以確實發揮視察功能。
(十)管教同仁執行勤務應有同理心,嚴禁有輕蔑不當或針對性之言行舉止,且對待收容人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歧視行為,以符兩公約之精神,並維執法之莊重。
二、次級預防部分:有效篩選潛在被害者與加害者,妥適配房,並加強管控。
(一)各場舍對新進收容人,應逐一檢查其身體狀況,並實施個別談話,調查其個人關係。凡收容人有年輕、老弱、殘障、智能不足、精神異常、初犯、個性柔弱內向、斯文白淨、行為表現具有女性特質、所犯為性侵案件、具特殊性癖好、具異性化性格及性徵或其他情形,認有實施或遭受性侵害及欺凌事件之虞者,應即註記並專案列管,通報相關管教人員加強照護及管控。
(二)審慎辦理配業及配房,慎選同房收容人,舍房位置應離主管值勤位置較近處,以防止強凌弱之情事發生。
(三)所配屬之舍房應設置監視設備,並加強監看,必要時得輔以凸透鏡,消弭戒護死角。另監視設備應派專人負責,每星期至少1 次檢查調整監視鏡頭角度,確保監視效能。
(四)舍房應裝設緊急報告燈,以便收容人遇緊急事故,值勤同仁能立即掌控發生地點,快速處理及請求協助,防止戒護事故發生。
(五)落實走動式管理,舍房值班同仁除按時巡視舍房外,應透過監視器確實掌握舍房情況,如遇收容人以衣物遮蔽監視鏡頭時,應立即糾正列入交接,避免收容人有機可趁。
(六)機關對有戒護顧慮之收容人,除應列冊專案列管並列入勤務交接外,亦應提醒舍房主管於夜間及例假日加強舍房巡邏及查察勤務,遇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並於場舍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中記載列入交接。
(七)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或欺凌之收容人,每日開封時,場舍主管應注意或個別詢問其有無遭受侵害或欺凌,並利用其沐浴時實施身體檢查,查看身體有無瘀痕、外傷及神情有無異狀,如發現有異應即查究處理。實施詢問及身體檢查時,應注意技巧及兼顧收容人之隱私,避免其反遭其他收容人標籤化。
(八)教區科員及教化人員每月至少實施1 次以上之個別談話或輔導,瞭解其是否遭受侵害或欺凌,並詳實紀錄。
(九)對於具特殊性癖好、異性化性格及性徵或其他情形,認必須加強輔導及教誨,以防止其性侵或欺凌他人者,應由教化人員每月至少實施個別輔導1 次。必要時,將其轉介社工人員或心理師施以特別輔導或治療。
(十)經專案列管之收容人應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中註記,由監聽人員於其接見時加強監聽及記錄,並送交戒護科實施複聽。書信內容及日常生活消費情形應由場舍主管加強檢查及查核,如發現異狀立即查究處理,並於個案行狀考核紀錄中詳細登載。
三、三級預防部分:積極介入,並依法妥適處理。

(一)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或欺凌事件時,應立即詳查並依規定妥適處理,如案件涉有違犯刑事法律時,應檢具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另提供被害人適當之醫療、保護、輔導及法律等協助,並告知如何追訴與求償,必要時轉介心理師、社工員諮商輔導。
(二)將性侵害案件調查情形以重大事件傳真通報本署,並填具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制委員會訂定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於24 小時內通報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另針對未滿18 歲之少年辦理通報時,應一併副知少年地方法院。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四)收容人如發生性侵害或欺凌事件,相關管教人員因疏於注意而未能即時發覺及妥慎處理者,機關應追究相關人員違失責任。
(五)對於管教同仁施以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情事、案例教育宣導及事發後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在職訓練課程,以增加同仁敏感度及警覺性。
四、長期努力目標:合理收容空間與容量規劃,降低被害風險。
學者Cox 等人於1984 年解釋監獄擁擠所產生的效果,因為運用於矯正機關的資源有限,隨著監獄人口的增加,舍房更加擁擠,受刑人活動空間緊縮,各項生活服務諸如飲食、工作、衛生、醫療、康樂活動等品質之降低,影響受刑人應享有各項基本生活權益及資源分配不足的現象。除了有形的物質層面外,在受刑人的心理層面上將提升害怕、焦慮、認知緊張及挫折感程度。因此,受刑人於擁擠的監獄環境中其生理上的
壓力如何得到紓解乃值得注意,尤其受刑人於擁擠的舍房內共眠時,身體及肌膚的碰觸可能會引起性的刺激及衝動,進而發生性侵害事件。所以,適度地維持監獄的核定容額與實際收容人數間的平衡,也是預防監獄內暴力衝突,以及受刑人間相互欺凌的重要思考方向。目前本署將持續以機動調整移監,平衡各監獄收容擁擠現象;務實辦理假釋審查,加速假釋案件審核流程;加強宣導並鼓勵受刑人提出易服社會勞動或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視收容情形陳報法務部核准延緩刑期1 年以下且非拘提到案之受刑人報到執行日期以及積極推動改善監所十年計畫等方式,紓解部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擁擠之情形。
陸、結論
本署與所屬矯正機關對於機關內發生性侵害事件亦感痛心,未來除函請機關落實前揭具體措施外,另將指派駐區視察不定期赴各矯正機關實地視察機關執行情形,並將此列為機關年度評比考核項目,期能確實
預防類此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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