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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移民特考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解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      國土安全之概念與範圍為何?移民行政機關之工作與國土安全維護,其相關之部分為何?請申論之。(25分)

試題評析

本題屬於基本題型,請參考講座講義書第一篇第一章內容作答,並就移民署有關國

土安全維護之相關工作,加以列舉說明。

考點命中

陳逸飛國土安全(概要)1-2~1-520-4~20-5頁。

:有關    國土安全之概念與範圍及移民行政機關之工作與國土安全維護相關之部分,茲分項說明如下:

  1. 國土安全之概念:

    1.「國土安全」(Homeland Security)屬新興學科,在全球相關學術領域之發展,乃因美國遭受911恐怖攻擊後,始漸次發展形成其初創體系。我國在此領域的發展,亦處於初始階段。

    2.「國土安全」概念除傳統國家安全觀念外,對國家內部及人民生存構成威脅的因素均考量在內,包含危及社會穩定的經濟發展、金融秩序、生態環境、資訊安全、資源安全、恐怖主義、槍枝氾濫、疾病蔓延、跨國犯罪等天然、科技與人為災害。就國家責任行政執行層面,國土安全之任務應著重於保衛國土免遭恐怖襲擊、強化國境與運輸安全、有效緊急救難及應變以及預防生化與核子襲擊等部分。

(二)國土安全之範圍:

1.依據: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也總統決定國家全有關之大政方   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2.國土安全之潛在威脅:「國家重大變故」指任何危及大規模與不特定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變故。國土安全因其對人民生活的影響巨大,範圍比國家安全更廣,國土安全事件會把國家帶到所謂的「非常狀態」或「非常時期」,政府在解決其狀況時亦常需採取共體時艱的「非常方法」。

3.根據國家重大變故事件,可將國土安全範圍歸類如下:(1)恐怖攻擊,如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印尼岑里島酒店大爆炸。(2)敵意武裝軍事活動。(3)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水災、土石流。(4)大規模停電、停水、水源污染。(5)疫病感染,如SARS感染。(6)核能災變。(7)網路攻擊(cyber-attack),如DDOS。(8)散播性的資訊與通訊安全事件。

(三)移民行政機關之工作與國土安全維護相關之部分:

1.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掌理事項如下:

(1)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2)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4)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5)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6)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7)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8)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9)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10)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11)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12)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13)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2.移民署上述掌理事項中,(3)、(4)、(6)、(9)、(10)等事項,均與國土安全維護密切相關,

尤其入出國人員管制與貨物安檢為一國邊境防衛二大重點。外國恐怖份子之進入國境及重大毀滅性武器或其他危及國土安全物品之入境,均可能對於國內造成重大安全威脅。如何阻截於境外或一旦入境即可有效查獲,極為重要。故我國成立「入出國及移民署」統籌移民與外國人入出境及居、停留管理事權,配合海岸巡防署之海岸防衛,使有效管制國境,確保國土安全。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對於人民出入國境之安全檢查,與移民行政對於外來人口之住居處所查察,在執行程序上有何差別?另為防止犯罪嫌犯潛逃出境,在出國安檢執行與設施上應如何強化?請申論之。(25分)

試題評析

本題屬於安全檢查與移民行政措施制度比較題,但以往並未出現過,故請考生留意

相關法規內容之差異,臚列法規以加以比較。

考點命中

陳逸飛國土安全(概要)1-2~1-5頁。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入出國境之安全檢查與外來人口之住居處所查察執行程序之差別:

  1.國境安全檢查:

(1)入出境或航行境內之人、物品及運輸工具。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得實施檢查對象有(1)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2)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3)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4)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2)其程序是依據國家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

2.外來人口之住居處所查察:

(1)依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查察對象是因婚姻或收養關係,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查察事項,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1)居住情形及生活狀況。(2)家庭、身心等狀況。(3)其他足資證明婚姻或收養關係事實之事項。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1)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2)家庭、身心狀況異常。(3)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2)另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查察登記事項主要為:(1)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2)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3)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4)遷徙異動。(5)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

(3)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1)所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已逾效期。(2)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3)從事之活動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4)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未辦理變更登記。(5)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如何強化出國安檢執行與設施以防止犯罪嫌犯潛逃出境:

  1.生物特徵辨識(Biometrics Identification)科技:在電子護照上植入個人生物特徵(臉部影像、指紋等),以遏阻不法人士冒用及偽變造護照、對查緝非法移民、列管分子及犯罪組織極有成效,亦可提升旅客機場通關效率。

  2.落實對高風險群旅客實施風險評估分析:由移民署將運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所傳輸的旅客資料,與歷史入出境紀錄、管制資料、犯罪紀錄或其他參數(國籍、年齡、來臺目的等設定,可對具潛在風險旅客加強檢查。

  3.加強移民單位國際互動交流:移民行政目前所採取策略,為與美、英、加、澳、紐等國移民單位駐臺人員保持良好聯繫互動,不定期邀請各國移民簽證官至署內聯繫並聯合舉辦證照研習,以交流犯罪情資及證照鑑識技術。

4.加強並落實管制出境(海)資料通報及公告作業,對於重大刑案涉嫌人或社會矚目案件
    之境管對象,確依管制出境(海)資料通報及公告作業規範,登載於「安檢資訊系統」供執勤單位運用,嚴防境管對象偷渡出境;主動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暨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並加強驗證所屬單位防制通報及執法人員之辨識能力,以防疏漏。
5.加強情報布建蒐整,置重點於岸際、港口地區與偷渡集團,並強化情蒐任務指導,以提
    升運用成效;運用海巡服務座談時機,強化預防犯罪宣導,並鼓勵民眾踴躍檢舉,共同
    打擊偷渡犯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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