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三等警察特考犯罪學與犯罪預防題答

一、為了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1990年代以後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理論觀點: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試問:此兩種觀點各如何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此兩種觀點有何相同及不同之處?

【擬答】:有關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對犯罪中止與持續之解釋及其相同及不同。茲分項敘述如下:

()兩種觀點各如何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

  1.潛在特質理論(latent trait theory)

(1)代表理論或研究:葛魯克夫婦(Gluecks)少年人格特質的研究、渥佛崗(Wolfgang)慢性犯罪人研究、高佛森以及赫胥(Gottfredson & Hirschi)一般性犯罪理論、柯文(Colvin)差別壓迫理論等屬之。

(2)主要觀點:主張人的犯罪行為是受到主要的特質所影響,這些衝動性特質可能是個體出生時或出生後不久即形成,而且在其日後的整個人生過程中呈現穩定而不易改變之特性。人不會改變,只有犯罪機會會改變;然而隨年齡增長成熟,犯罪機會將逐漸減少。

  2.生命歷程理論(life course theory)

  (1)代表理論:宋貝利(Thornberry)的互動性犯罪理論、羅伯(Lober)的少年犯罪路徑研究、辛普森與勞伯(Sampson & Laub)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差別壓迫理論等屬之。

(2)主要觀點:認為影響犯罪之因素包括多重的社會、個人、經濟等因素,且此因素隨人的成長而變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亦將跟隨著改變。個人的犯罪傾向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在一生的過程裡面,不斷受到外來經驗、個人認知等的影響,而改變了其行為方向,有時朝較好的方向發展而中止犯罪,有時朝較壞的方向發展而開始或持續犯罪。

()兩種觀點之異同:茲分別以高佛森以及赫胥(Gottfredson & Hirschi)的一般性犯罪理論與辛普森與勞伯(Sampson & Laub)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為代表,比較如下:

  1.相同點:

  (1)犯罪觀點:兩理論均採多因性犯罪觀點,認為犯罪的發生不是單一生理、心理或社會原因所導致。

(2)研究方式:採取「縱貫性研究的方式」,探討犯罪人從其幼年時期的偏差行為到成年階段的犯罪行為。

(3)強調家庭與學校:均認同家庭與學校等非正式社會控制機制是解釋少年時期產生低自我控制的主要因素。

(4)犯罪原因:均認為社會與自我控制可影響少年犯罪及偏差行為產生的可能性,尤其是低自我控制能力與少年犯罪或偏差行為,息息相關。

2.相異點:

(1)對少年偏差可否預測成年犯罪看法不同:前者認為少年時期形成的低自我控制能力及偏差行為,終其一生難以改變,故可預測未來成年時期仍是犯罪人;然而後者認為成年時期重要生命事件和經驗,可抵銷少年時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少年時期之低自我控制,非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2)非正式社會控制的看法不同:在少年時期,前者認為家庭、學校及社區等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薄弱,形成少年低自我控制、犯罪或偏差行為的來源;但相同的非正式社會控制力,後者則認為成年時的結婚、家庭、新遷居社區、穩定的工作等,卻是中止犯罪的重要因素。

(3)強調的理論核心不同:前者的「低自我控制」概念是該理論的核心,因為少年的低自我控制才會衍生出問題行為症候群,甚至犯罪或偏差行為;但後者則認為成年人在成年時期所形成或累積的「社會資本」,是中止其再度犯罪的主要力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人本犯罪學,2010年,三民書局,頁201-236:陳逸飛,犯罪學,高點出版社,2014年,第九章)

 

二、依Sigmund Freud及其後繼者之心理分析理論觀點,導致犯罪行為的主要途徑有那三種?August AichhornDavid AbrahamsenSeymour Halleck等三位心理分析學者認為犯罪行為是如何產生的?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分項說明如下:

()心理分析理論主張導致犯罪的主要途徑有那三種

    佛氏以精神動力學情緒衝突論(Theory of Emotional Conflict),對偏差或犯罪行為的解釋如下:

  1.偏差或犯罪行為是一種神經性行為(Neurotic Behavior):由於個體對某些潛意識中不為社會所接受的驅力(如戀母情結)有強烈的罪惡感,雖然其超我已提出此種驅力乃錯誤之警訊,但因其自我不足以抗衡處理此驅力,個體將可能犯下偏差或犯罪行為,如竊盜、搶劫,甚至強制性交,藉由接受懲罰,以減輕自我罪惡感的衝動。

  2.偏差或犯罪行為是缺陷超我(Defective Superego)的結果:基於人格結構之觀點,有些偏差行為者社會化程度很差,父母未將社會期待與規範教導小孩,使得他們未能內化道德行為準則,無法發展內在自我控制;他們屈服於原始慾望驅力下,無罪惡感、無感情及具攻擊性的心理病態,行為因此具有「反社會性」。

  3.偏差或犯罪行為是尋找替代性滿足的一種象徵:基於人格發展之觀點,兒童早期發展不健全的小孩,會尋找失去的滿足來獲得補償;如有些青少年成為酗酒者以滿足其口腔期未獲滿足之慾,他們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反射出幼時未能滿足的隱藏性需要。

() August Aichhorn 之觀點

August Aichhorn 認為,如果兒童沒有父母或未與父母產生感情依戀,使兒童早期未得到適當的愛,沒有經歷認同父母人格特點的心理過程,因此無法學會像父母那樣的心理控制能力和恰當的行為模式,這將會使他們具備犯罪的傾向或素質,隨時都有可能犯罪。

() David Abrahamsen 之觀點

David Abrahamsen 認為「家庭緊張」是犯罪行為的基本原因,而家庭緊張主要表現為故意、憎恨、怨氣、不停的責罵、爭吵以及身體衝突,此外,兒童的情緒不成熟和被忽視,就構成了反社會行為或犯罪行為的基礎。

() Seymour Halleck 之觀點:

    Seymour Halleck 認為犯罪乃個人情感受到壓抑之後所呈現之行為。犯罪可使犯罪人繼續生活,因犯罪之行為、過程及所得對其具有正面之心因性效果.例如犯罪行為、過程,可讓其感到自由、興奮、充滿想像空間;犯罪所得可應付其生活開銷,故犯罪行為事實上是一種個人情感受到壓抑以及感到無力的表徵。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楊士隆,犯罪心理學,2008年,五南出版社,61~63頁;陳逸飛,犯罪學,高點出版社,2014年,第五章)

 

三、晚近以來,有關犯罪預防研究與實務策略常從公共醫療的角度,將預防策略區分成初級、次級及三級預防等三個層次。請舉例說明不同層次之犯罪預防的意義,並闡明犯罪理論與犯罪預防間之關係。

【擬答】:有關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Public Health Model of Disease Prevention)不同層次之犯罪預防的意義以及犯罪理論與犯罪預防間之關係,茲分項說明如下:

()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不同層次之犯罪預防的意義

    依學者布列亭翰與佛斯特(Brantingham & Faust, 1976)的主張,犯罪預   防之模式可藉醫學上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模式來說明;此模式包含第一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第二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與第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

1.第一級預防(初級預防):

(1)概念:以全體社會為對象,進行改善治安體質治本工作,重點在「鑑別提供有利於犯罪的機會,或促進犯罪行為發生的物理與社會環境」,並依犯罪預防需要進行改善以斷絕犯罪之發生。

(2)意涵:如環境衛生及水溝之暢通、滅絕蚊子、蒼蠅等;此模式如轉化為學校   預防學生犯罪之第一層次,即為鑑定出校園附近有不良環境提供促使學生犯罪機會,採取措施加以改善淨化。包含環境設計、鄰里守望相助、大眾傳媒、法律威嚇、保全等。

2.第二級預防(次級預防):

(1)概念:針對犯罪高潛在風險者,進行選擇性預防措施;強調「致力於早期辨       識潛在犯罪者,尋求有效介入與處理」,以杜絕犯罪。

(2)意涵:此乃鑑定出有高度發病危險者,促其早日做健康檢查、診斷及治療,        以預防其陷入疾病;即針對具潛在犯罪風險之少年虞犯早期預測,包括問題行為辨識與預測、高犯罪區域分析鎖定與干預、少年轉向制度的採行以及輔導潛在的問題少年。

3.第三級預防:

(1)概念:對已犯罪者採取更生處遇矯正措施,防止其再犯;即對「真正的犯罪   者,進行司法或相關的處遇,以預防其再犯罪」。

(2)意涵:鑑定出已患嚴重疾病者,儘速妥善治療及生心理復健,避免發生併發  症或陷於永久殘障;即針對已發生偏差行為或犯罪者,進行懲罰與矯治工作,使能成功復歸社會而不再犯。

4.政策運用:

(1)適用對象:一級犯罪預防,未選擇對象,係以全體社會與人民為對象,進行改善社會治安體質之治本性犯罪預防工作;二級預防,選定高危險群為對象,針對高風險會成為犯罪者,進行選擇性的犯罪預防措施;三級預防範圍最小,係以已犯罪之犯罪者,採更生或處遇矯正措施,防止其再犯。

(2)政策影響:此模式對犯罪防治具重大影響力。吾人可先透過環境的妥善設計,  減少犯罪發生機會;其次,對可能偏差或犯罪的人及早預測及介入,預防其行為進一步惡化;最後是對已經發生犯罪行為的犯罪人加 強輔導、矯治,以避免其再犯。

()犯罪理論與犯罪預防(Crime Prevention)之關係

  1.犯罪預防之意義:廣義係指消除促成犯罪的原因,使社會不再有犯罪。包括治本及治標措施,涉及改善政經、社會、教育、司法各方面,力求確立道德、提升生活、社會福利,制定適合之規範,乃至於跨國性合作,達成減少犯罪、抗制犯罪之目的;狹義則指消極治標措施,係針對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之犯罪人,直接預防、控制,以改善促成犯罪負因,達威嚇減少犯罪的目的。

  2.犯罪理論與犯罪預防的關係:

 (1)從社會防衛立場運用環境及情境預防及TAP理論預防犯罪;

 (2)從刑罰威嚇理論觀點預防犯罪;

 (3)對有犯罪傾向及潛能者心理治療,防止其形成動機以預防犯罪;

 (4)以被害預防理論,透過自我防衛意識減少被害,以預防犯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犯罪學,高點出版社,2014年,第十八章)   

 

四、環境犯罪學學者Felson and Clarke1998)的新機會理論(New Opportunity Theories)為情境犯罪預防提供了理論基礎。請說明新機會理論之內涵為何?

【擬答】:茲將新機會理論之內涵,分項說明如下:

()理論緣起:1998年,Felson Clarke 發表「新機會理論(New Opportunity Theory)」,認為人們的行為乃是個人特質與外在環境或場域互動的結果,而傳統犯罪學研究強調前者,而忽略後者,使得我們對於犯罪的認識產生失衡的結果,因此為了彌補這樣的缺憾,環境犯罪學者便積極投入相關的研究,以矯正這種缺失。

()基本內涵

  1.新機會理論的興起與「環境與犯罪的關係爭論較少」、「環境犯罪學研究成果較為務實而實用」有關。而容易吸引人的機會誘人犯罪是新機會理論的基本主張,其乃由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等所構成,因為這三個理論也都指出犯罪機會與個人因素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論述。

2.稱之為「新機會理論」乃為有別於克拉渥和奧林所提「差別機會」的概念。

()構成的次理論要素

  1.日常活動理論

  (1)認為犯罪要發生必須要有三項要素存在時、空的聚合:有能力和動機的嫌疑犯;合適的標的物;監控者的缺乏。但是該理論認為,嫌疑犯是必備的要素,因此,該理論也就比較強調後二要素。

(2)費爾遜認為影響標的物風險的要素有四:價值;慣性;可見性;可接近性(即V.I.V.A.原則) 。

(3)所謂監控者並非指警察或安全人員,而是指在現場或附近能遏止犯罪事件的人,如父母、守衛、鄰居、教師、同事、動物等均是。

2.犯罪型態理論

(1)理論概說:又稱「犯罪搜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乃環境犯罪學的核心部分,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不同時、空的移動下變化中發生犯罪,研究犯罪的空間或社區內犯罪型態的分佈,該理論著重於犯罪的地理分佈及活動的頻率。

(2)核心觀念:

1中心點(Nodes):指日常通勤或活動的起點與終點。

2路徑(Paths):指個人由中心到中心間活動的經過路線。

3邊緣(Edges):指個人從事工作、購物或娛樂的邊界地帶。

(3)衍生意義:

1危險的邊界地帶:由於邊界地帶常有來自不同地區互不相識的人聚集在此,因而容易發生犯罪。如商店竊盜、強盜搶奪或性交易行為。

2犯罪標的之搜尋:潛在犯罪人會在個人活動中心或路徑上尋找合適的標的物,所以都市和商業區等的設計與管理會產生犯罪率的轉移或變化。例如改善通勤路線與窗戶的設計,使人們更能監督都市街道而降低犯罪。

3.理性選擇理論:主要在探討犯罪的決意過程及考慮因素,認為犯罪人的行為均具有目的性,於犯罪時會考量結構因素─如經濟需求、經驗與學習以及行為因素─如標的物、犯罪類型及時地等,必須在於有利於己的前提下方會採行犯罪行為,惟此理性乃一種有限度的理性。

()理論強調重點:

  1.「理性選擇理論」強調個人所處場所(Setting)犯罪機會不同,犯罪考量因素亦有差異。

2.「犯罪型態理論」強調社區差異和個體時空移動變化下對犯罪機會的影響。

3.「日常活動理論」強調大社會變化因而改變整個社會的犯罪機會。巨觀

()理論比較:

  1.層次化犯罪原因分析:「日常活動理論」與「生活型態理論」,分別從不同層次強調大社會與一般社區的犯罪分佈,兩者都不強調犯罪加害者;前者重科技進步後社會結構與型態的變革,後者注重社區生活方式的改變。惟兩者都可能造成潛在犯罪人犯罪的機會與個體被害的風險。而理性選擇理論則由潛在犯罪人犯意決意過程著手,強調大社會與社區若提供犯罪機會,個體將可能選擇之。

2.以機會概念為核心:無論是日常活動理論引發犯罪的三要素概念或犯罪型態理論有  關社區犯罪發生的描述,乃至理性選擇理論考量主客觀因素後的犯罪決意,都是以機會為核心概念,此亦為環境犯罪學的主要立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犯罪學,高點出版社,2014年,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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