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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總複習

 

第一部份 申論題

 

一、試說明美國 911事件前後的國土安全環境與美國反恐戰略4D之內容.

【擬答】:有關美國 911事件前後國土安全環境與反恐戰略4D內容,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美國 911事件前後的國土安全環境:

   1.冷戰結束美國獨大的局面構成「一超多強」的全球戰略格局.

   2.911事件後美國更加強大:

    (1)調整全球戰略佈局:「打擊遍及全球恐怖主義份子」,並以「先發制人」  及「高機動性」戰略對付恐怖分子和「邪惡軸心」國家.此「先制主義」戰略到2006年提出的《國家安全戰略》仍是美國國安全戰略的首要部分。

    (2)取得戰略利基:在「反恐」大旗下,美國先是獲得哈薩克等中亞國家的協助,攻取阿富汗,取得中亞、南亞的戰略利基;其後,更出兵中東新月地帶的伊拉克,使美國較以往更有效掌控有優越戰略地緣位置的北非、中東、近東一帶,並且將勢力深入中亞與印度洋。

   3.美國與中國「亦敵亦友」的微妙關係:美國對華戰略為「合作交往,防制避險」.美國視中共為最有可能在軍事上與美國競爭且戰略意圖不明的國家,將中國定位為處在「戰略十字路口」的國家。

   4.東亞安全戰略:

   (1)朝鮮半島安全議題:美中韓三方互相持續較勁中。

   (2)東協的整合:中共為化解週邊國家對其軍事擴張疑慮,以三和即和諧、和平、和解戰略,推動睦鄰政策使南海緊張趨緩,「區域共同體」概念成形。

() 美國反恐戰略4D之內容【口訣:擊敗 杜絕 減少 保衛】:

  1.擊敗(Defeat:首要目標是摧毀恐怖份子領導幹部及通訊系統並監控幫助恐怖份子的國家及組織;透過政治、經濟、資訊、執法、軍事、情報等方式,直接及間接擊敗恐怖組織。

  2.杜絶(Deny):次要目標是拒絕所有恐怖分子的躲藏地點,幫助弱小國家打擊恐怖份子的行為,說服中立國家以及對不願意合作的國家採取嚴厲的打擊;透過國際合作,對恐怖份子支持者採取行動,防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贊助、支持和庇護。

  3.減少(Diminish):美國會專注在減少製造恐怖行動的原因及理由,以想法來擊敗恐怖份子,而非傳統軍事行動,並且教導和散播正確(非極端)的想法;減少國家的安全漏洞,同時取消恐怖份子企圖利用的有利條件。

  4.保衛(Defend:保衛國家以及美國國內外的公民與利益,亦包括網路及實體防護。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試說明我國國土安全體系、國土安全之任務及業務推動重點,另請說明我國   反恐、災防、全動三機制之內容為何?

【擬答】:

()我國國土安全體系成立沿革:

  1.全球化趨勢使得各國的安全必須依賴其他國家,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單獨解決這些問題.911事件後,新型態跨國犯罪或非傳統安全威脅,衝撞傳統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將治安組織提升至國土安全體系,是無可避免的趨勢。

2.我國於2006年首度公布「國家安全報告」,政策順序上作出財經、兩岸、國防、海域安全、外交等排序,財經列在首位,可見其重要性超越傳統國防威脅;2007年行政院召開「行政院國土安全(全動、災防、反恐)三合一聯合政策會報」以「國土防衛、平戰一體」為目標,建構國土安全網, 落實全民國防。

3.現行國土安全體系包括「治安犯罪偵防」、「移民與國籍事務」、「災害防救」、「全民防衛」、「防疫」、「核子事故」、「反恐」、「資通安全」等八大體系.而國土安全主要方向乃在協調整合此八大體系以確保國土安全。

()我國國土安全的任務:

1.對內:

1)預防整備.

2)中央應變能量與機制整合.

3)危機管理與損害管控.

2.對外:

1)國際安全合作.

2)配合聯合國與國際組織的安全政策.

()國土安全業務推動重點

 1.加強政府各機關之協調運作與基礎設施之防護

 2.落實國家整體應變機制-單一應變中心之推動.

 3.持續推動演習並測試各應變計畫及能量

 4.情報協調分享與研判:

 (1)強化行政與情報體系間資源分享;

 (2)與國安體系共同強化對情報研析能量;

 (3)推動建立和地方情資的通報分享.

 5.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深化國內外反恐及國土安全業務之對話及合作:

 (1)落實我國在APEC 反恐議題

 (2)洗錢防制

 (3)出口管制及貿易安全

 (4)食品安全及農業安全

 6.地方講習會及國際研討會

(1)持續舉辦地方講習會:落實反恐及國土安全業務;推動地方應變機制及計畫.

(2)持續推動辦理國土安全產業科技國際會議.

()我國反恐、災防、全動三機制:

  1.反恐怖活動:

  (1)組織運作:採『國安』與『行政』兩體系相互合作的雙軌一體制設計.平時   (危機預防)應設立應變小組再輔以動員分級制度期使災防全動及反恐機制整合達成『全救災體制』;戰時(危機處理)發生單一類恐怖攻擊事件,各主政部會成立『反恐怖攻擊二級應變中心』,發生兩種以上恐怖攻擊事件,行政院會成立『反恐怖攻擊一級應變中心』。

  (2)『三、三、一』機制:即危機管理區分「預防、處理、復原」三個階段,風險預防區分「綠、黃、紅」三種燈號(綠燈「低風險階段」、黃燈「中度風險提升階段」、紅燈「高度風險嚴重階段」),一旦確認為恐怖攻擊情報或重大災變,立即啓動反恐制變機制實施應變。

  2.災害防救: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並非「災害共通應變架構」故有多個獨立運作之相關災害管理機制. 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如下:

(1)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2)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礦災:經濟部

(3)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6)核子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7)傳染病:行政院衛生署

(8)動植物傳染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3.全民防衛動員:採會報與計晝體系之雙重指導作為,區分為「行政動員」與「軍事動員」

  (1)行政動員:係透過行政機關的運作,將全國各階層與全民防衛有關之活動與資源,加以規劃安排,使人力、物力、財力能獲有效整合,進而發揮總體戰力,俾於平時協力災害救援,戰時支援軍事作戰。

  (2)軍事動員:以「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為介面,擔任政、軍間之銜接、協調、融合等之橋樑工作.包括軍隊動員與軍需工業動員,均由國防部主管,依據軍事目標及軍事戰略構想要求,將行政動員所整備的戰爭潛力,做經濟有效地運用,使軍隊能迅速由平時狀態轉換為戰時狀態,以達成作戰任務。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美國「國土安全部」為回應所有恐怖主義威脅與攻擊,要與州、地方政府與私營部門協調,以鞏固聯邦的回應計劃,且建立意外事件管理的全國系統,同時要確保所有回應人員與組織要有適當的設備、訓練與演習。請說明關於此議題之主要倡議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單一的「全學科」意外事件管理計劃

   「國土安全部」要整合聯邦回應計劃成「全學科」(all-discipline)的「聯邦意外事件管理計劃」(Federal Incident Management Plan),以消除「危機管理」與「結果管理」的分割。此計劃要涵蓋所有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生物恐怖主義(bioterrorism)、農業恐怖主義(agriterrorism),且要澄清政府不同階層緊急事件,回應實體角色與預期的貢獻。

()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意外事件管理系統

  「國土安全部」要與聯邦、州、地方與非政府公共安全組織合作,建立全面性全國意外事件管理系統,以回應恐怖主義意外事件與自然災難。所有州與地方政府要建立並定期更新緊急事件行動計劃(emergency operations plans)之國土安全計劃(homeland security plans),而能在發生攻擊時,提供回應資產整合的指導綱領。

()改善戰術反恐能力( tactical counterterrorist capabilities )

   回應資產(response assets)包含執法、緊急事件與軍方各式回應團隊,包括地方「特警隊」(SWAT team)、聯調局「人質救援組」(Hostage Rescue Team),必須不斷更新計劃與訓練戰術行動,及處理反恐行動的結果。「國土安全部」要提供獎勵,以支持資產與其他政府團隊間的聯合演習。

()促進所有回應者間之無縫通訊

   任何重大恐怖攻擊後,緊急事件回應涉及無數各階層的政府官員,故相關電訊設備、系統與程序對回應者間之通訊而言是非常重要。故必須發展全國性緊急事件通訊計劃,以建立技術收購之議定書(誰需要通訊及與誰通訊)、程序與全國性的標準。

()健康照顧提供者必須有所準備,以因應災難性恐怖主義

   所有緊急事件回應社群須有準備,以處理潛在危害,特別是針對毀滅性武器結合的攻擊。「國土安全部」要與「健康暨人類服務部」、「退伍軍人事務部」合作,支援州與地方健康照顧人員之訓練與設備,以處理不斷增長的化學、生物、放射與核子等災難性恐怖主義(catastrophic terrorism)的威脅。

()擴大藥品與疫苗的庫存

  「全國藥品儲存庫」(National Pharmaceutical Stockpile)要能快速回應生物恐怖主義攻擊或大量傷亡的意外事件,且「國土安全部」要與「健康暨人類服務部」蹉商,而進行12個戰略地點之「推包」(Push Packs)工作,包括600噸的抗生素、解毒劑、疫苗、繃帶和其他醫療用品要能在12小時內,快速送到州與地方當局。

()要為化學、生物、放射與核子去污預作準備

要確保第一線工作者能在化學、生物、放射與核子武器汙染區安全工作,每年進行處理危害與去污準備的認證。協助州與地方政府符合認證標準,包括規劃與設備、訓練與演習等,以建立偵測清除此類攻擊的科技。意外事件發生後,「環境保護署」要負責受影響建物與鄰近區去污工作,提供公共健康當局設施與協助,決定何時可返回此區域。

()要有軍事支援民事當局的計劃

   三軍部隊是全國回應恐怖攻擊的一部分,國防部要使用「全兵力」(Total Force)途徑履行海外與國內任務。軍事支援民間形式包括提供技術援助、協助執法、恢復法律秩序、借予特殊裝備及協助「結果管理」等。並成立「北方指揮部」(Northern Command)來負責「國土防衛」,在緊急時期協助回應自然與人為災難。

()建立「公民服務隊」

   「國土安全部」要維持與擴大志願性的「公民服務隊」(Citizen Corps)之全國性計劃,其理念是在地方攻擊發生時,若能協助個別公民自助與協助其鄰里,則能提升存活機會。

()履行年度之「第一線回應者倡議」

   聯邦政府基於「第一線回應者倡議」(First Responder Initiative)之相關援助,包括挹注經費進行州與地方第一線回應者之訓練、提供設備、技術援助與其他支援,每年挹注的經費會不斷增加。

(十一)建立全國性的訓練與評估系統

   包括四個階段,即需求、規劃、訓練演習及評估。國土安全部負責監督課程標準,透過地區中心訓練種子教官,在公共安全學院、社區大學、州與私人大學訓練第一線回應者,國土安全部要建立全國緊急事件回應訓練與準備標準,提供文職回應人員面對生物藥劑之疫苗接種的指導綱領,並且要建立全國性的演習計劃,以教育與評估各階層政府之文職回應人員的能力。

(十二)強化被害者的支援系統

   這些支援系統所提供之服務,包括危機諮商、現金補助、低利率貸款、失業救濟、法律諮詢及退稅等。一旦恐怖攻擊發生,國土安全部要協調受害者補償與協助之聯邦計劃,包括司法部「犯罪受害者辦公室」(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及「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FEMA)的個人協助計劃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依學者觀察,恐怖主義未來採取的行動有愈來愈多元化的趨勢,請說明全球恐怖攻擊之新趨勢為何?

【擬答】:全球恐怖攻擊係從組織戰到游擊戰、網路戰到人肉炸彈,戰術趨於靈活令人不可預測,茲就恐怖攻擊隨時代演進形成的攻擊戰術,分項說明如下:

()化整為零之小型多點及蜂擁攻擊戰術(Swarming and multiple Attacks )

    此攻擊戰術乃因2001911美國受攻擊後,新產生之反恐與國土安全策略與防犯措施,使得大型攻擊較不易進行,因此演變成為化整為零、小型多點及蜂擁之新攻擊戰術。此恐怖攻擊模式不易防犯,且一旦發生則治安人員疲於奔命,較無法從事有效之處置。

()女性恐怖主義者角色的加重與恐怖之攻擊

 1.學者Margaret Gonzalez-Perez發現,恐怖份子攻擊角色與任務有下列三種演變:

  (1)女性在恐怖主義裡所扮演的角色是受到該團體的政治傾向所左右。

  (2)相較於國際性恐怖主義團體,女性更容易被吸引至國內之團體。

  (3)檢視美洲、非洲、中東、亞洲與歐洲國內與國際恐怖主義後發現,國際恐怖主義傾向將女性運用為支持者、同情者以及間諜等角色,較少能接受女性成為聖戰士或領導者。

 2.最著名女性參與恐怖攻擊的是俄羅斯「黑寡婦」的車臣女恐怖份子集團。這些在俄羅斯攻擊車臣戰爭中失去丈夫、父親、兒子或者兄弟的女性,誓言對俄羅斯進行報復。

()科技化之新型恐怖攻擊

  1.網路恐怖主義:指用電腦攻擊科技目標或電腦網絡。與駭客不同其是基於政治目的而攻擊。常見型態是網頁換置(defacement of Web site)Michael Whine認為電腦技術對恐怖主義的吸引力乃基於下列理由:

 (1)電腦讓他們相互的保持聯繫

 (2)提供祕密討論恐怖活動的管道

 (3)電腦網絡之隱密與安全性較傳統維持恐怖主義的祕密基礎設施成本低且工  作負荷量較低。

  2.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之一(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 WMD) -生物武器:生物武器已被使用數世紀之久,現代武器包含細菌武器與病毒武器,即透過微生物培養、提煉或武器化,用以增加殺傷力。四種主要形式為:(l)未經人為提煉的自然毒物(2)病毒(3)細菌(4)瘟疫。

  3.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之二-化學與放射性武器:化學武器較生物武器容易運送,放射性武器較化學性武器能抵抗熱,故炸彈  或其他會產生熱的裝置,被使用來散布具有放射性的物質。主要化學武器有四:(1)神經武器(2)血液武器(3)窒息性武器(4)高熱武器。

4.核子恐怖主義:恐怖主義份子都希望得到威脅強大的核彈,不過獲得它及引爆核子武器都有難度。從事核子恐怖主義有兩種方式,包括「自製裝置」或「獲得既有裝置的控制權」。

()經濟目標與跨國攻擊

1.旅遊業:恐怖主義影響的旅遊業不僅是國內旅遊,影響最大的是國際旅遊。某一國家的恐怖主義事件成為媒體矚目焦點後,其旅遊業可能下降並造成損失。

2.能源業:石化燃料有兩個理由易成為攻擊標的:(l)石油代表工業化國家的力量與優 勢(2)攻擊煉油廠與運輸設備易造成經濟上損失與衝擊。

3.運輸業:因為對運輸系統攻擊可以最小成本造成大規模傷亡,另一個原因在於,要保護這些運輸系統的成本太大。

()自殺攻擊

Diego Gambetta追溯二戰以來發生的自殺策略與攻擊事件,發展出三種自殺攻擊類型:

  1.戰爭時的自殺(suicide in warfare)

  2.不殺害其他人,自殺乃為表達對某一個原則堅持( suicide for a principle without killing others)

  3.自殺式恐怖主義( suicidal terrorism )者,不論抱持何種想法或身分,都有一個普遍的想法,即為了更大的善或達成宗教無上之目標,以犧牲自己生命來完成,此種人常被回教團體尊稱為聖戰士(Crusader or Jihadist)

()本土型在地化的恐怖主義(home-grown terrorists)之新發展趨勢

  1.一般認為恐怖攻擊者多以居住或活動於回教國家或地區的恐怖主義者為最大宗。惟21世紀前後,已有往歐、美、澳洲西方社會移動活動之趨勢,所謂「本土型在地化恐怖主義」(home-grown terrorists)

2.20095月到201110月的美國恐怖活動中,逮捕32起由美國公民或美國合法永久居民之「本土成長型聖戰組織」,其所啟發之恐怖攻擊活動明顯的升高。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陳明傳,國土安全專論,五南出版社,2013年,19~27)

 

五、從體制運作上檢視國土安全部之任務,請問美國國土安全部基於《8號總統政策指令》與《戰略性全國風險評估》(Strategic National Risk Assessment)定出五項重要的風險各為何?又基於《全國準備目標》(National Preparedness Goal, NPG)所確立之五項任務領域又為何?

【擬答】:2012725,國土安全部部長納波里塔諾(Janet Napolitano)在眾院之聽證會上,闡述該部任務及成效,其重點如下:

()源起

  「國土安全」(homeland security)開始於「鄉鎮安全」(hometown security),其努力包括獲得資訊、工具與將華府資源送到州、地方、部落與領地官員第一線回應者的手中。相關運動,包括《看到什麼,就說什麼》(If You See Something, Say Something)、「停止、思考、連結」(Stop. Think. Connect.)、及準備(Ready)等。

()五項任務

   基於《8號總統政策指令》(Presidential Policy Directive 8,PDD-8),聚焦於建立與維持結合《全國準備目標》(National Preparedness Goal, NPG)之預防、保護、減緩、回應與恢復(Recovery)五項任務為其工作重點(如下表).其中計劃、公共資訊與警示、行動協調跨及五項任務領域,但各有不同內容;所面對風險不是靜態的,須在計劃過程不斷檢討,並思考可用的資源。

()五項風險

   基於《8號總統政策指令》與《戰略性全國風險評估》(Strategic National Risk Assessment)定出重要的五項風險,分別是:

1.自然災害:包括了展現出重大與各式樣風險的颶風、地震、龍捲風、森林大

火與洪水;

2.傳染性疾病:帶有致命菌株的傳染性疾病可殺死眾多人民、造成龐大經濟損

.包括從未發現,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人或動物的傳染性疾病;

3.科技與意外事件危害,如水壩崩潰或化學物質溢出會造成擴展性死亡與經濟

衝擊,由於關鍵基礎設施結構老化,發生的可能性已增加;

4.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恐怖主義組織或其分支可能尋求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

,代表國家持續風險的傳統恐怖分子攻擊,包括單獨攻擊者(lone actors)使

用炸藥或武器進行的攻擊;

5.網路攻擊:不僅會造成網路空間的毀滅,也可能引發其他危害,如電網失效或

財務系統故障,均會擴大網路衝擊。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84~86)

 


 

 

 

 

 

 

 

 

 

 

 

 

 

 

 

 

 

 


六、試說明當前除了敵對國家之外,政府可能面臨的四大類型威脅?

【擬答】:

()蓋達組織的威脅

    美國強力打擊及賓拉登(Osama Birr Laden)被擊斃後,「蓋達組織」(al-Qaida)攻擊力弱化,但仍可能重新恢復。目前該組織推動「自己行動」(do-it- yourself)戰略,不要求各地聖戰士再到伊拉克、阿富汗與非洲從事聖戰,而係告知戰士,可在任何地方從事自己認為適當的行動,並隱藏身份伺機而動。

1.蓋達組織、其分支與盟友之威脅

  目前各國面臨「非國家行為者」之主要威脅,恐怖主義仍排第一。此等威脅除位處阿富汗與巴基斯坦邊境的「蓋達組織」外,尚包括其分支與盟友。該組織分支的威脅,包括葉門、索馬利亞、伊拉克與北非分支,如201010月葉門「阿拉伯半島蓋達組織」(al Qaeda in the Arabian Peninsula, AQAP)發動的航空貨運機碳粉匣炸彈攻擊事件及巴基斯坦「虔誠軍」(Lashkar-e Taiba)與「巴基斯坦塔利班」( Tehrik-e Taliban)之攻擊等。

2.美國國內發生之恐怖攻擊有關之案例

 911事件」後至2011年底,共破獲96件美國公民或居民支援聖戰團體、加入或企圖加入聖戰戰線或發動恐怖攻擊案例。多為個人所為、不專業且多使用炸藥。曼哈頓(Manhattan)與洛杉磯(Los Angeles)常成為攻擊「熱點」,但2000年亞歷桑那州馬里科帕郡(Maricopa County)被攻擊頻率最高;19701980年華盛頓州鳳凰郡(Phoenix's county)、國王郡(King County)被攻擊頻率高;1970年代舊金山、伯克萊附近左翼團體攻擊次數最多; 1980年代主要攻擊來自右翼團體; 19902000年右翼團體與單一議題組織,如反核與反墮貽等攻擊較多,發動恐怖攻擊已不限於國際恐怖主義組織。

3.恐怖分子鎖定的攻擊目標

  恐怖分子鎖定目標,包括政府與商業大樓、教堂、餐館、夜總會、商場或市場、旅館和旅遊景點、發電站、油庫、加油站與管線、橋樑和隧道、地鐵、火車、公共汽車、渡輪。對象為政府官員和被視為冒犯伊斯蘭教的者。地點以政府辦公大樓與交通系統最多、其次是旅館、旅遊景點、宗教機構、商業大樓與航空運輸。

4.恐怖分子慣常使用的戰術

  1960年以來,炸彈攻擊是最常採用戰術。「九一一事件」後五年,「蓋達組織」不斷進行汽車炸彈攻擊,因各國情報能力改善、強力壓制與對爆炸物與化學材料的控制,恐怖分子要積累炸藥更困難,但伊拉克、阿富汗與巴基斯坦等「準軍事戰場」仍常有攻擊。重裝武器襲擊案件亦有,如2008年孟買恐怖攻擊。亦有使用化學武器、蓖麻毒素或炭疽病毒攻擊者。但核武攻擊迄未發生;較特殊的是美國境內槍隻雖可合法買賣取得,但此攻擊模式較少。

5.未來國內持續面對之風險

  未來各國將存有由「本土成長恐怖分子」及其他「蓋達組織」分支與盟友發動攻擊之風險。大型攻擊需領導者、監督計劃與通訊、執行監偵與演練攻擊、經費、身份文件、行動庇護所及後勤,過程可能會製造情報而被執法單位監視攔截。但小規模攻擊僅13人,若已居住美國或歐洲,更不須太多規劃,故很難被情報單位注意,攻擊亦不易制止,欲防範必須有更佳的情資分享。

()網路安全的威脅

  1.美歐國家目前面對的第二種重大威脅為網路威脅行動。聯邦調查局長穆勒(Robert Mueller)指出,此威脅未來數年可能超越恐怖主義,躍升為最高國家安全威脅。網路攻擊可能來自敵對國家、恐怖分子、犯罪幫派、個別駭客等,如「真主黨」在20116月建立了「網路真主黨組織」(Cyber Hezbollah organization),利用「臉書」等媒體工具獲取資訊與情報。

  2.可能發動網路入侵的國家,包括俄羅斯、中國、北韓與伊朗等,這些非法行為可經由網路從事金錢與智財權盜取,造成數百億美元損失;且可使用電腦破壞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結構與關鍵資源,如電力公用事業與各種管線,可能導致生命損失與環境和經濟的災難。

()跨國組織犯罪的威脅

  1.被視為第三個重大威脅是跨國組織犯罪,如墨西哥毒品走私組織「犯罪暴動」(criminal insurgency)特徵,使此等組織直接威脅國家安全,包括人口販運、醫療詐欺等。依德州國土安全主任麥克柯羅(Steve McCraw)指證,恐怖分子已採取墨西哥人口販運與走私毒品途徑之戰術,如2007年「真主黨」欲經由墨西哥偷渡到美國而被逮捕。

  2.恐怖主義、網路威脅、跨國組織犯罪不應隔離對待,應改變不同負責單位零碎處理的方式(fragmented way),有更多協調與資訊分享。如201110,德州二手車買賣商人、伊朗裔美人阿巴席爾(Mansour J. Arbabsiar)受「革命衛隊」(Revolutionary Guards)之「聖城部隊」(Quds Force)指使,企圖從墨西哥毒品走私集團羅斯.扎他斯(Los Zetas)甄補殺手,欲攻擊駐美國沙烏地阿拉伯大使阿德爾.阿爾(AdelAl-Jubeir)

()自然災害的威脅

    除前述威脅,尚有自然災害與人為意外產生重大危害.如日本因海嘯造成輻射外洩的福島事件;美國華府較小規模的地鐵事件、因為「迪瑞括風暴系統」(derecho stonn system)導致首都大規模停電影響供水、供油與緊急通訊等,均須防範.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223~231)

 

七、試說明資訊分享環境「業務流程應用」之《資訊分享環境可疑行動報告》的五大步驟及其內涵?

【擬答】:

()第一個步驟是決定參與者與啟動專案

   此過程是協助確保所有相關的利益共享者可以參與「資訊分享環節;構」( information sharing segment architectures, ISSA)的過程,也開始環節建構發展且包括了持續的介入與進行整個發展過程中之查證努力。

()第二個步驟是發展此環節的範圍與戰略企圖

   此步驟要概述參與「資訊分享環節建構」發展活動組成要素與利益共享者,鑑定「資訊分享環境」參與者所需達成狀態.思考的問題如下:

 1.如何調整與支持《資訊分享國家戰略》所鑑定出來的要求與履行;

 2.基於「共同恐怖主義資訊分享標準」(Common Terrorism Information Sharing Standards, CTISS)之功能標準與其他的指導綱領,那些資訊要進行分享;

 3.資訊是否可以今天開始分享,為什麼及為什麼不可以;

 4.資訊使用的企圖是什麼;

 5.要支持那些任務過程;

 6.誰需要分享資料或可以擴大現存資料給那些之前不知道恐怖分子資訊的人;

 7.資料要如何的進入;

 8.那些人與地方是資料使用與詮釋的權威來源;

 9.假如沒有分享會發生什麼樣的分享或是結果;

10.那些業務流程與結果可以達成信任的程度(風險減緩/管理)以評估在「資訊分享環境」內之安全保證;

11.有那些漏洞;

12.聯邦、州、地方與部落修正那些政策,才能在資訊分享環境進行有效整合;

13.無法進入資訊的任務風險是什麼,是管理上的風險或是要避免的風險;

14.無法預期的使用者風險如何可以被減緩;

15.誰是交換的夥伴;

16.組織需要什麼樣的型式以分擔風險.

()第三個步驟是定義業務與資訊需求

  「資訊分享環境」參與者與執行機構,對可用資產應徹底瞭解,建立自己的「資訊分享環境」風險管理治理過程,以平衡所有聯邦、州、地方、部落、外國政府與私營夥伴的資訊進入與面臨風險。應與「聯邦環節建構方法」分析一致的業務過程;鑑定與歸類(Categorize)可用資產;最後要保證調整環節(segment)的範圍與脈絡:鑑定與瞭解「現況」為何、實施「資產清查」(Asset Inventory)及進行「漏洞分析」(Gap Analysis).

()第四個步驟是定義概念性的解決方案架構

  「資訊分享環境」概念性的解決方案架構,是一種來自於「資訊分享環節建構」的結構、文件之技術安排,其範圍要能描述「資訊分享環境」參與者履行與恐怖主義資訊、鑑定達成行動成果方法、定義特定資訊科技資產、應用、採購和履行組成要素相關之特定功能或過程.要建立企業內與或環節建構之「資訊分享環境分享空間」(ISE Shared Space),則每一個「資訊分享環境」參與者要決定組織可分享的反恐資產.

()第五個步驟是開創現代化藍圖

   開始於鑑定與分類發現之更迭過程,且定義相關的處理「環節」表現改進機會的過渡選項.「資訊分享環境」需要對參與者有可運用之任務層面的發展程序且能適當的增進支援「資訊分享環節建構」與解決方案架構.結果產生一組由所有利益共享者已驗證的履行建議,且具有詳細、可行動之環節建構藍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283~286)

 

八、國土安全需要全面性概念架構,而轉型的邏輯可以被瞭解為是一種戰略性、多國性、多層面性與跨部門的過程,置目標於為了適應動態的環境需求,而持續調整政府的外交與安全政策工具與決策過程.而此轉型的國土安全概念建構,可以由四個層面之要素組成來加以說明,試說明轉型的國土安全概念建構必須思考那四個層面之組成要素?

【擬答】:轉型的國土安全概念建構,可以由四個層面之要素組成來加以說明,分別是「基於效果運作」(Effects-Based Operations, EBO)、「網路中心運作」(Network-Centric Operations)、概念的發展與實驗、及一種共同相關的運作圖像,以下分述之:

()就基於效果之運作言

  1.「效果」是來自於經由發揮外交、資訊、軍事、執法與經濟等光譜系能力之多組協調行動所產生之預期良好結果.採取的是對於會發生影響之鎖定目標,經由各式不同視野加以分析之「系統性途徑」,因而特別關注政治、軍事、經濟、社會、資訊與關鍵基礎設施結構可能產生之風險,並要求脫離以往運作上之官僚式門戶之見,俾能刺激跨部門之互動.

  2.由於在國土安全所有領導、核心與支援層面之行動,如從戰略之跨部門領導、經由核心行動過程之任務準備與履行、及管理支援過程中之重要組織,如下圖五,均會受到任何一個層面過程中有關要素執行不當之影響.因此,要能夠應對所有之國土安全挑戰,就必須有全政府(all-government)的設計,而能執行「基於能力之規劃」( capabilities-based planning)及所有安全相關行為者在「跨部門企業架構」(interagency enterprise architecture)下能夠解決「基於過程管理」( process-based management)之相關問題.

()就概念的發展與實驗言

  1.當前安全風險複雜,不能有「適用於一切」(one-size-fits-all)的解決方案.故之前就要測試那種戰略可用於處理不同風險,需要什麼能力,要採什麼過程與結構才能提供更平順互動.藉由使用模型、模擬與其他的技術,「概念的發展與實驗」就能夠提供一種針對某一新思考可能造成潛在結果之早期評估,而指出預期與不預期的結果.

  2.且作為戰略發展的整體一部分,「概念的發展與實驗」對於發展國土安全也可以提供有價值的協助.例如在能力建立方面,可以提供一個分析風險、弱點、依賴間之相互作用及所需要「能力」的整全途徑.可以決定這些與不同國土安全情節相稱而混合在一起之不同能力,如自然災難、恐怖攻擊、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結構損壞、網路意外事件等;而對於個別能力評估方面,亦可以協助思考使用能力時之法律限制,例如國內武力的使用;及潛在可能產生的弱點,如干擾手機網路以避免搖控炸彈爆炸時,會造成緊急事件回應者通訊系統之影響等.

()就網路中之運作言

  1.指的是連接目標、職能、過程、結構、與安全相關之國家和非國家行為者能力之細緻化行動,這些必要之連結就是要能夠進行合作、協調與整合這些行動.因此是與不同層級之規劃、決策、履行、一起工作的不同行為者間之緊密互動有關,並經由使用廣範圍之光譜系權力工具, 而能夠完成不同的工作.

  2.國土安全就是一個跨領域之工作,且涉及了許多不同的區域、國家與國際層級之行為者,因此就必須有網路中心之邏輯,以創造一個全面性之:糸統中系統」,其中包括了執法、警察、消防員、緊急事件醫療服務、醫院、其他緊急事件回應者、三軍部隊、情報部門、研究機構與其他之相關公司等.其核心,就是要建立一個包括前述相關行為者在內之「全面性網路架構」( comprehensive network architecture).

()就共同相關的運作圖像言

  1.就是經由「基於效果運作」、「網路中心運作」而產生了一個新的不同以往的國土安全系統,其目的是將所有的資訊結合在一起,以完成「共同相關的運作圖像」.因為執行聯合行動,需要有由「共同相關的運作圖像」才能提供聯合情勢警覺(joint situational awareness)與聯合情況瞭解.而從技術面言,「共同相關的運作圖像」就意味者已整合了不同的圖像,包括了空中、陸地、海上、後勤、醫療等,而使不同的國土安全行為者有一個完整的、共同的可以運用之「國土安全空間」.

  2.此共同圖像的建立需要快速的處理與分析大量的資料,而首要的挑戰就是要克服網路之技術設計,且要處理情報組織如何能夠與緊急事件管理者,其他國土安全行為者之情資分享,而能產生可行動情報.但是亦將面對之議題,包括了:

   第一、如何解決「機密」的問題,傳統情資不同機密分類的作為可能就要調整,及如何產生符合國土安全情報(homeland security intelligence)需求之各式不同性質與種類之產品; 第二、要建立一個情報與國土安全行為者可以容易進入的「聯合資料庫」,且要思考可能面臨之法律限制;

   第三、就是私營部門之關鍵基礎設施結構與服務之擁有者、供應鏈的管理者、私人保全等,如何可以提供其各自經由風險評估所轉化成之有價值的資訊,及公私部門間如何能夠更佳的針對國土安全事項進行互動.此等國土安全概念轉型與應有之要素,如下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393~397)

 

九、試說明未來我國建構國土安全與完善有關工作應有之思考?

【擬答】:

()建構國土安全網之思考

  1.行政院提及建構一套因應緊急事故與維護國土安全的完善機制,同時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作為「國土安全網」的備援主軸,然此種由上而下、未明顯區隔危機特性、且如何依於優先事項而訂下有效資源分配之作法,是否可行亦可能須再審慎研究.如美國對於「凱崔娜颶風」救援不當等之檢討,就發現儘管每年投入數十億美元資金,用於緊急事件準備與災難防治,但似仍展現沒有區隔之整全戰略,以減少來自於自然災害之生命與物資的損失。

 2.雖然政府已有含括聯邦、州與地方在內之「所有危險」(all-hazards)途徑以準備因應災難,但是此種想畢其功於一役之「可套用全部」(one-size-fits-all)之計劃,亦未能實際精確評估、且概是以因應恐怖主義威脅為主、又在經費不足之情況下,已不能如預期之回應如此多樣不同於恐怖主義之從火山爆發到化學溢出等之危險.

()建構內政與國土安全部之思考

  1.2004年行政院已推動之組織重整方案中,已有討論欲建立類似美國「國土安全部」之組織,然卻將其與內政部合併,而欲成立「內政暨國土安全部」此等朝向專責管理改革之方向雖正確,但可能仍有某些問題必須思考解決.

  2.內政事務有其透明性質,且樂於推銷服務成果;然國土安全多少有其秘密之特色與因應危機之色彩,多做少說,資源使用之配置與優先次序亦有不同之考量,因此在兩者業務性質與運作方式完全不同之前題下,融為一爐是否可能造成混亂,致兩種性質之功能都無法有效發揮,這也就是為什麼美國要把「國土安全部」獨立、並歸類為情報圈之16個成員之一,而不是純粹的行政部門.

  3.國土安全之範圍涵蓋從中央到地方,業務性質亦涵括了國安與行政兩個體系之事務,若是由兼容之部門來管理,是否會產生授權不足、指揮不動之情事亦是必須關注的.

()全災害應變之國土安全概念與運作發展

  1.觀察我國內部目前與人民安全相關、且受到重視之重大緊急事件, 可能仍是歸屬於自然或人為之災難救助,例如如何有效因應地震、土石流、火災、交通事故等之災難,及要求能夠迅速有效之復原.此方面已為政府努力之重點,相關作為如下:

 (1)2005427,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更新了《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鎖定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之重大災害項目,以明確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目標,降低重大公安事故發生,減少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

 (2)2005628,行政院反恐怖行動政策會報決議採取「全災害」防救應變之國土安全概念,協調整合反恐、救災與全民動員三大體系,以強化國家緊急應變機制.

 (3)2007816,行政院國土安全(災防、全動、反恐怖)聯合政策會報決議將「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更名為「國土安全辦公室」; 1221日又修正《行政院反恐怖行動政策會報設置要點》為《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要點》,以協調、整合各應變體系,並能夠確保國土安全.

 (4)20093,行政院調整「國土安全辦公室」,專責強化重大人為危安事件與恐怖活動之預防整備及應變,不再處理國土安全概念有關災防業務,此與美國之國土安全設計有很大差異.災害防救各項工作,則由20102月成立的「災害防救辦公室」負責,並由專責災防體系辦理.為配合上述業務調整,相關《災害防救法》、《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亦進行翻修.

2.此外,亦要求軍方落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而盼整合軍文體系運作.然長期以來檢討,僅就災防工作言,如國外先進國家一樣,欲事先達充分預警仍有困難,何況迄今尚未碰到如恐怖攻擊般之人為災難,此等準備工作涉及作為國土安全主要督導、協調之「國土安全辦公室」授權是否充足、各種先進裝備是否足夠、可運用資源有限等諸多因素,致並非容易馬上解決之事.然基本之事中處理與事後復原工作之要求,卻似乎仍有相當程度之立即改善空間.

()未來建構與不斷完善應有之思考

 處理國土安全議題,不能僅聚焦表象,須先回【擬答】關鍵問題.

 第一、要先確定使國土更安全的「視野」與國家目標是什麼?

 第二、政府提出欲使國土更安全之戰略,構成之根本要素是什麼?

 第三、欲處理這些議題,行政與立法部門應如何的有效組織?

 第四、對於處理廣光譜系威脅之國土安全戰略,應如何評估其執行的有效性?且因應分散式之多樣威脅,建構國土安全機制之首要思考,是如何將不同部門連接成一個可運作之整合、且是「自下而上」發動之網路組織,要求的是一個「非完全集中式」之中央結構,而更多是能夠展現出協調彈性,並讓地方能夠自主的發揮因應功能之機制.因此面臨挑戰,包括政策、過程與如何更佳的使用科技等,此亦涉及了更困難之部門間文化與態度之改變等.亦即轉變中之國土安全機關的發展,不僅是要建構一個權力結構,亦要培育網路合作之「權利分享文化」,需要把傳統之聯盟機制或政府對政府之關係轉變為「網路組織式之防衛」(networked defense).

1.威脅鑑定:

 從「預防安全」之角度言,必須要有任何威脅均可能發生之認知, 才可能進行相關之事先準備工作,並提出預警.且就國際層面言,若運作良好亦可作為我與國際接軌之一個平臺;另就犯罪防制言,恐怖主義藉由跨國之組織性犯罪以獲得財源之途徑不會停止,這些犯罪包括了走私毒品,販賣人口,洗錢,不當操作金融、股票等,亦均是目前我國家安全維護之重點,而必然要進行國內、外相關部門之合作.例如美國務完之毒品調查資料顯示,菲律賓南部由「阿布薩耶夫組織」(ASG)、「摩洛解放陣線」(MILF)、「新人民軍」(CPP/NPA)等控制地區生產之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類型等毒品,懷疑涉及中國與臺灣的黑道幫派,此等情事有待進一步查證,但亦彰顯我國反毒之努力可在反恐上有所貢獻.

4.組織重整:

(1)我國在因應自然與人為災難方面,已有運作多年之架構與相關法規,已漸臻完善並產生一定成效.因此,目前要強化的是如何使其運作的更順暢致更有效率,而欲對於既有之組織進行重整或建立一個新的部門,當然亦是一個思考方向,然是否為改善之必要因素似可以再進一步討論.又在因應恐怖主義之威脅方面,比較上此等威脅又不如中國軍事威脅來的大,致或許不需要如美國般之設有內閣層級之龐大機構來處理,因此附屬於行政院之下的「國土安全辦公室」一若能持續補強專業與增加授權與資源,應可發揮預期之更大功能.

(2)就目前我國政體似乎傾向於總統制之情況下,未來國土安全機關之發展,應 針對相關部門之指揮、協調與任務部份進行適切的調整.亦即若以現有由政府各部門與委員會間因應國土安全互動模式,經中央協調,由部長負責、且部會承擔相關運作等之結構設計,必須思考如何保有最大彈性,以因應廣範圍的來自人為或自然之挑戰與災難. 不但要使官僚層級之不當節制影響相對較小,允許更多專家投入,同時須有明確之指揮鏈,而使人力與資源之相關運作合理化.

(3)因此應該由在「國安會」主導之國安機制運作下,經由行政院之充分授權與 提供資源給「國土安全辦公室」並不斷的提升其專業,才可更有效的落實督導與協調國土安全工作.而有關《國土安全戰略》之提出、接續國土安全政策之擬訂、與執行整合之設計等,則應交由「國安會」來統籌設計,然其內部分工亦必須重新調整,例如必須有職掌國家安全暨情報業務之適任副秘書長,及產生由其督導之「安全議題之政策協調委員會」來協調相關部門與既有連作機制,以進行定期檢討; 且要與「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充分保持互動,才能充分運用資源.

()未來國土安全機關架構之運作或許可以設計如下圖,其中軍方與警察部門之國土安全工作均應較以往更為重要,此亦為國防部與警政署必須及早因應規劃的.而中央警察大學或其它公私立大學與民間有關國家安全與國際關係等方面之研究機構,亦應可嘗試扮演國土安全有關議題之研究支援角色,協助提供因應威脅之各項研究創意,而供國土安全機關參考.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403~407)

 


 

 

 
 
 
 

 


十、造成災害之一般風險要素有那些?災害發展有那些階段?

【擬答】:

()造成災害之一般風險要素

 1.設計與建築的錯誤:所有的建築物,均是依據詳細的藍圖或是特定需求之設計, 且是基於工程師的分析,並聚焦於所設計之結構能夠檔得住任何的震動、爆炸攻擊、暴風等特定之風險.但假如設計過程中有瑕疵, 且未能及時發現,一旦遭受到前述風險衝擊,則建築物就可能部分或全部倒塌.且既使這些特定的設計是有效的,但也可能發生問題,例如使用的材料不符合需求,或是組合的不完整等

 2.延緩維修:為持續運作,一旦發生機械上的問題,就會引起是否要立即停止,以進行維修而能解決問題,或是等到方便時再維修之論辯.此等情況下,一般可能均是等一段時間再處理問題,特別是假如此等問題不會真的造成故障.但是延緩維修經常會在想要開始維修前,就造成關鍵系統的失效,因而造成重大的意外事件.且特別是在一種慣例性的延緩維修的文化中,經常產生的是多固組成要件受損之情勢,而造成意外事件的頻傳與發生.

3.經費壓力:不論是要整地而擴大空間、建築新的設施、運輸大量的貨櫃等,均會面臨有限的經費預算.因此B須很精準的投資相關資源.當經費緊縮或是使用上不能適當控制的壓力下,就經常會採取削減成本之措施,而導致次級之施工手藝、購買次級的材料、刪除備份或安全設備、或忽視已發生中的問題.但通常單獨經費不足之風險,僅是人為疏忽而導到災害事件之催化劑,而不曾是意外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

4.期程的壓迫:期程壓迫與經費壓力經常是相互影響的.當最後期程已被定出來,但運作進度卻已落後的情況下,會使負責的單位忽珞甚或刪除在運作上原先必須要有的重要細節工作,或是造成不再仔細或充分思考可能在安全上造成之衝擊,而導致摧毀性結果.

5.不適當的訓練:目前大部分之操作,是複雜科技與具有高度整合本質之各式不同系統下進行的.許多重要功能的表現,需要其高度訓練之員工來執行.但同時,許多組織視訓練是一種負擔,因為要支出額外的經費且員工因為訓練而當下不具生產性.然訓練不足之結果,就可能是意外事件之導因,而最終造成更嚴重之危機.且有時,因為人手的缺乏,致必須馬上投入工作且可能扮演重要的決策角色,但是由於之前沒有充分的學習與適當的訓練,且因為運作一段時間後之程序改變而需要新的訓練,而忽略或未進行再訓練之結果,就常會引起重大傷害.

6. 沒有按照程序進行:所有組織概均有使工作人員遵循之一套設計精密的運作程序,而能完善其工作以發揮應有之功能.這些程序均已文件化,且在訓練過程中反覆演練,及在工作時亦可隨時參考.且不同層級之監督者亦會確保所有工作人員能夠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但是程序的錯誤,卻經常是失敗的根本原1.當執行的是一項重覆工作,自然會產生自滿的心態,且可能漏掉嚴格規定下之有次序的接續呈序.結果不是忽略一些步驟、或是創造出一些其他達成同樣工作的方式,卻未考慮此等額外方式在安全上可能造成的影響.因此不遵守程序, 就會造成危害的情境,特別是若其他同事之行動,是基於必須遵守之依序程序但卻沒有遵守, 就會擴大危險情勢,終將導致意外災害.

7. 缺乏規劃與準備:若有規劃與準備,則可以更主動的聚焦於在之前!I適當的運用資源,以增進對於可能發生意外事件的瞭解,及回應將導致嚴重後果之相關威脅. .規劃與準備行動包括了蒐集相關知識,估算可能發生的各式不同災害情節與可能結果,評估減低風險策略之取代方案,及執行各類演訓,以決定可以持續進行之有效努力及維持已備妥之狀態.

8.通訊失敗:在災害之任何階段,均可能發生通訊失敗之間題,且以不同的方式改變了災害的後果.最常見的失敗形式,就是同一個組織間之成員間的通訊失敗.在此情況下,重要的資訊無法分享,例如組織內的某個團體正準備關閉一個關鍵性之維生保護系統,但同時另一個團體卻正在進行實驗. 此外,組織與組織間之通訊也經常發生問題,最典型的情節是,兩個組織均從事回應之努力,彼此卻不知道對方在做什麼.此外,大眾缺乏資訊戈是提供不正確資訊,均可能使人民遭受風險, 因為不知道所面對的危害是什麼,且沒有獲得可以保護自己的適當忠告.

9.自大:三大可能會使一個安全行動變得複雜化,例如常發生的兩種情況,一是個人可能輕忽或誤判一些風險因素,另一是對於其現有處理問題之能力過於自信,而導致嚴重的反作用.且不僅個人,組織也可能有此等情況.例如組織文化是由輕忽態度所主導,過於自信能夠解決所有問題之組織能力,或是輕視威脅到目標之已浮現之實踐.

10. 抑制性的政治議程:政府的政策對於任何可能發生的災害,均有決定性的影響.假如這些政策堅定而沒有討論或妥協的空間,則受到影響的另一方,可以感受到無法再討價還價,則將會更訴諸於極端與經常性之敵對措施,例如美國之反恐政策,及蓋達組織的誓言持續攻擊.另有些發展中國家,更重視經濟競1爭性利益,而願意鬆綁吸引企業的安全標準、或是有些國家更願意在全球政治中抬高姿態,均可毫使其人民遭受更大之來自於自然與人為的風險.

()災害發展之不同階段

 1.緊急時期:此時期是由災難本身所構成,大部分傷亡會發生在此時期.自然災 難時期會很短,幾分鐘如地震;到數個小時或到幾天,如洪水與颶風;或是更長時期之饑荒、傳染性疾病等.若要安然渡過此時期,則是依於從中央到地方之有效領導,平時即已持續進行的訓練,及可遵循之規劃良好之政策與計劃.

2.即時之災後時期

   在此時期,高的與即時的死亡率已被穩定但下降的傷亡所取代, 且主要的醫療問題是治癒傷者或病者.若是地震或是颶風襲擊,大部份的存活者概是災害過後的12小時內被發現的,而大部份的傷者是在2436小時內被初步治療.此時期提供一個執行協同式行動之機會,且期盼管理結構可以有效的運作.而已建立的良好計劃,會導致回應行動之履行,各式資源與援助也會抵達受到影響的地區.

3.災害中期:

  大概開始於35,且到10天前是高峰.若是傳染性疾病,則會有明顯的發燒或發冷,且缺乏乾淨的水源,曝露的不良衛生設施,及聚集在收容所的擁擠人群.此時期特徵,是湧現出急性呼吸道感染與腹瀉疾病.到了既時期之結束時,痢疾、霍亂、傷寒、與肝炎變成更加普遍, 麻疹也可能發生.由於缺乏食物與無法烹煮,會導致人們更加虛弱, 且造成高度的營養失調及減低受到感染的能力.此時期是開始復原之機會,但相關行動要等到情勢穩定或是撤離後才能進行.

4.災害後期:

  是重建的開始時期,此時期的開始時間與持續是依賴於不同之因素,例如醫療照顧之基礎設施結構及承受的傷害,足夠與完善之收容所等.必須開始新的支援各式需求,例如克服疾病等之回應行動,或是可以恢復某些能力之復原行動.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438~443)

 

十一、美國軍方提出「非戰爭軍事行動」(Military Operations Other ThanWar)概念,此概念是基於長期美軍執行系列本質上不同於以往之作戰任務下所逐漸形成的,試說明「非戰爭軍事行動」概念之演化內容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以下分述非戰爭軍事行動概念之演化內容:

()非戰爭軍事行動之意義

  1.「非戰爭軍事行動」(Military Operations Other ThanWar)指的是,使用軍事能力所涉及之系列短於戰爭的軍事行動,這些軍事行動可以適用於整合任何其他國家權力之工具,且發生於戰爭之前、之中與之後的補充行動.

  2.1990年代,這些任務所使用的名詞,分別是「低強度衝突」(Low-Intensity Connict, LIC),與「非傳統戰爭」(UnconventionalWarfare, UW),但因為此等名詞不足以描述所有與「傳統」不同情勢下之行動,例如「低強度戰爭」只是描述了戰鬥的強度與戰鬥之層級,而「非傳統戰爭」只是描述了戰鬥的方法與這些行動的贊助者,因而最終被「非戰爭軍事行動」所取代.

3.名詞與定義雖然是新的,但是行動本身卻是「舊的」.但為了重整這些行動,是聚焦於區別戰爭與所有軍方要執行的任務,因此「非戰爭軍事行動」概念與以往的相關概念是不同的.

()低強度戰爭

1.指的是一種情勢,使用軍事行動或對外國提供支援,以建立、收復、或維持受到  置目標於內部奪權之遊擊戰、革命、顛覆或其他戰術威脅領域之控制,在此脈絡下,軍事方面執行的即是在友好國家執行「反暴動行動」(Counterinsurgency Operations),或是單純的為友好外國政府與軍方提供此行動之設備與訓練.

2.但其後擴大詮釋為在常規組織性武力與非組織性武力間之「短於戰鬥」之有政治目的之武裝衝突,而所謂短於戰鬥指的是「低強度」,因此包括了一些和平行動(peace operations)之類型.因此,1990年代之前,低強度戰爭是聚焦於戰鬥之強度或層級,且擴大了低強度戰爭可運用之目的.,

()非傳統戰爭

   指的是與低強度戰爭同樣情勢下,進行「廣光譜系之行動」是由本土俱有或是  由外部來源支持的代理人部隊來執行的.其重點在於外部支援,且經常是暗中的、隱蔽的,而「非傳統」的本質就是有別於公開支持的「傳統」軍事行動.主要與「低強度戰爭」不同之處,是聚焦於戰鬥的方法與行動的贊助者.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478~480)

 

十二、試述美國凱崔娜颶風發生後,政府之回應行動引發了那些批判?

【擬答】:2005年的830日,位於美國的紐奧良飽受卡崔納颶風嚴重的侵襲,備受是人矚目,原本繁榮的紐奧良市在三天內被無情的颶風破壞得殘破不堪,損失高達數十億美金,颶風發生後,美國政府之回應行動引發以下批判:

()軍文部門之互動不足

  1.「凱崔娜颶風」所引發之檢討與批評,例如「國土安全部」並沒有使用已有之《全國回應計劃》(National Response Plan, NRP)來執行相關之救援行動;州與地方官員在災難發生時之緊急事件時回應中溝通不良,也由於溝通不良導致軍隊之協助救援緩慢。

  2.地方部門仍收到來自「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未依實際需要之不同程度支援;「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沒有充足之經費與工作人員、領導者之任命已非專業傾向而是政治考量;第一線回應者沒有機動與無線之通訊系統; 經費不是不足而可能是花費不當。

  3.「運輸安全署」(TSA)等聯邦部門之安全單位主管在緊急事件時之角色不明;企業未能投入更多的資源,以準備其公司與雇員在緊急事件能夠更好的回應與配合政府部門之救災行動等.

() 軍方必須有更大之介入角色

  1.美國「市長會議」(Conference of Mayors)在與「國土安全部」部長舉行閉門檢討會議時,要求改變聯邦政府回應緊急事件之程序,包括了更大的軍事協助,與應該固定「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的角色. 指出就現存的法律典範,軍隊被視為是「資源的最後訴求」(resource of last resort),是用來恢復秩序.但是就如凱崔娜颶風等災難之規模,且因為恐怖主義份子可能趁這些自然災害發生時而發動攻擊, 因而有必要思考增加軍隊在災難回應時之角色。

  2.所以建議地方政府在自然災害或是恐怖主義攻擊之最初幾小時與幾天之內,就要能夠取得軍方資源;要求「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之回應功能能回歸落實於地方, 而能在緊急事件時提供「第一線回應者」與其它資源.

()恐怖攻擊與自然災難結合之可能性

  1.其它相關之檢討,還包括了在這些災難事件後,對於包括了軍隊與回應者等在內之救援人員的心理創傷必須提供大量的諮商,以極小化自殺之意外事件發生.而由於需要更多的部隊處理國內緊急事件與海外部署,因此,此等自然災害防治等事件,亦可能衝擊到已規劃中之軍方基地關閉政策.且相應自然災難時恐怖份子可能趁勢攻擊之預設。

  2.賓州大學、南加大、蘭德公司等亦聯合舉行「恐怖主義風險保險全國研討會」,以討論恐怖主義危險、國家安全保證與公共政策等面臨之問題, 想要處理恐怖主義保險之經濟問題、國家安全與恐怖主義保險等之關聯、發展一種公平的保險計劃、在處理巨大災害損失之公共與私營部門之角色、恐怖主義保險在減少未來損失前題下之恐怖主義保險業之角色等.

()地方回應部門之準備與能力不足

  1.另回歸現實面之整全思考,雖然美國聯邦部門、州與地方政府之相關對口單位,均已組織各自包含了偵測(detection)、預防(prevention)與回應(response)之災難特定計劃,然同時特定單位仍只是關注其特定種類之災難;且所有的回應者仍陷入基於以往「偶發」危機所構建的聯邦官僚體系基礎設施結構之設計。

  2.如目前聯邦之「水壩安全計劃」,是基於1976年愛達荷州之鐵盾水壩(Teton Dare)不良設計,導致11人死亡與數百萬美元損失之基礎規劃;「地震安全計劃」之原型,是基於1906年舊金山大地震;「「火山安全計劃」則是基於1980年華盛頓州之聖海倫斯( St.Helens)山火山爆發;「森林大火回應計劃」,則是基於1970年加州大火而發展出來的. 因此,反映出來之根本問題,就是沒有經由全面性之聯邦努力,以評估目前與以往在現實上仍存之鴻溝;或是真的鼓勵在不同科學與工程等領域之專家能投入而與自然災害之準備工作相結合.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557~560)

 

十三、200910月公布的《98年國防報告書》第七章堅實戰力部分,提及要落實全民防衛,並將周延災防整備列為國軍的中心任務之一,除欲將災害防救的角色由「接受申請、支援」轉換為「主動、協調執行」外, 並強調整合預警機制;預置兵力部署;研修法令規定;發展準則教令; 強化救災演訓及籌購救災機具等七項重點工作.且國防部為了因應2010713日立法院通過之《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6項條文修正,已於719日預告訂定《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草案》,其內容概是以《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為基礎,另亦將研修《兵役法》第37,以取得運用應召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任務的法源依據.試說明未來強化國軍災防能力有那些可以努力之方向?

【擬答】:未來強化國軍災防能力的努力方向,分述如下:

() 有關部門建議

1.災害應變中心協調方面:建議由軍團與後備司令部,共同進駐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2.國軍救災能力方面:建立國軍救災編組常態化機制及提升國軍救災專業能力,例如國軍應該將災害防救納入中心任務;強化國軍防救災教育訓練;強化國軍預警情資蒐整;規劃災害潛勢區預置兵力部署;籌購災害防救機具裝備, 各項裝備器材及訓練將因應地震災害搶救,予以納入規劃;強化國軍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平時與災時協調聯繫機制;針對「兵役法」等勤務與召集事項進行檢討,以增加人力能量.

3. 支援應變部隊方面:由國軍組織第一及第二即時應變隊,平時接受防救災組合訓練,災時則依據指揮官調度執行救災任務.第一即時應變隊應於接受命令後, 10分鐘內出勤;第二即時應變隊應於接受命令後,3小時內出勤.同時訂定國軍協助救災派遣作業規定,明訂指揮權責、派遣程序等,以為實際救災調度之參據.

() 增進國內重大事件之回應能力

    軍方對於國內重大事件的回應能力,主要是由三個要素組成,即人員、訓練與設備.

1.掌握及時的情勢警訊:此次災難初起之所以沒有受到注意,主要是災區之警訊無法外傳, 導致我中央政府官員誤判,軍方被抨擊未能主動救援.因此若無法掌握動態之情勢發展,則再堅實之法源依據、已更完善之救援體系、及更靈活之運作均將處於無用武之地, ,因此,未來必須及時、有效的掌握情勢警訊.其分類計有災害可能或發展之嚴重情況;持續可供應之救援物質、設備;及需要軍文部門藉以評估回應之資訊等.

2. 適切的指揮與控制結構:現役軍人與後備部隊必然投入國內災難救助,但若沒有適當的規劃、合用的設備與有效的通訊,及適切的指揮與控制結構,就要軍方極大化的參與多部門之協調性的災難管理是不切實際的. .因為接續軍方投入國內災難救助之三種不同行動,第一、藉由直昇機、挖土機等各式載具之立即救援行動;第二、提供各種交通載具之疏散行動;第三、污泥清除、公用設備恢復運作等之復原行動等,要能夠及時到位,就在於此指揮與控制結構是否運作良善與是否有足夠之彈性授權.

()軍隊必須轉型而能發揮多樣化功能

   美軍認為,地方之每個軍區要有十項必要能力,才可能完成災難前之準備工作:即聯合武力總部;工程能力;民事支援組;維護安全能力;醫療能力;運輸能力;維持能力;後勤能力;空運能力;通訊能力.同時,必須輔之以可因應自然與人為災難需求之轉型部隊,即現役部隊之型態必須朝向兩方面設計,一為更具模組式而可彈性運作與相互操作之戰鬥組,可迅速投入各項重大事件;另一是可快速因應特定威脅的遠征軍.且國民衛隊之性質,不應再是要經過數月動員以因應傳統戰爭大型事件之「戰略儲備」(strategic resewe),而應轉型為可常態性動員以因應國內突發事件與全球行動之「行動儲備」(operational reserye).

() 建置e化網絡及人、物力編管系統

   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下,依《全動法》與《民防法》等要求, 平時應已進行動員物、人力之調查並建檔,然面對如此龐大資料仍須進一步透過無線射頻識別、無線通信、全球定位、掃描等技術和設備,才能將各種資料進行比對、分析,並藉由電腦網路連接,而進行更有效的識別、校正、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且同時可發揮網路、電視、手機等連結的傳播優勢.則一旦因應救災需求而啟動動員體系,就能夠更快速與精準的使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更有效率.

() 激發民間資源主動分擔以強化動員能量

   民間資源能夠主動的回應各式動員需求,是全動體系是否有效發韃揮之基礎,特別是因應救災之緊急需求.因此不僅要有動員民力與後備力量的法源依據,亦要有完善動員補償之相關辦法,才可能激發出民眾的積極能動性.

()積極動員演訓以落實平戰結合

   全動體系功能是否能夠有效發揮,必須依賴平時之演訓設計與落實,才能不斷提升所需之動員能力.因此,演訓時應該區分不同層次, 且針對不同之安全環境變化而突出優先重點及相應之課目設計.並且要堅持平戰結合、訓練和動員一致的原則,例如藉由積極參與救災之緊急救援工作,檢驗各式動員方案,提高動員協調能力與落實動員工作,而間接檢證作戰能力.並應經由多樣化背景設計進行推演,且某些情況下應可結合現役部隊進行聯合演練,以縮小平戰差距.

() 其他應記取教訓及改善方向

改善對後備部隊之部署與運用,以支援重大災難事件;軍文部門間平時即須有更多之交流平臺,以瞭解彼此優勢與可用工具;強化跨部門間之通訊與聯絡;協助內政部改善領導回應災難事件之能力;扮演首要支援角色,與內政部協調共同規劃與準備災難事件;公布行政命令, 要求各指揮部司令負更多責任與設計更彈性機制,提供對於民事部門之支援1,例如依需求與時間長短派遣國防協調官駐留救災中心、救災中心可使用國防部設施、提供各式救援直昇機、提供偵察機協助災區偵測、功率強大之可攜性通訊設備、可立即到位支援之武力、大量疏散與運輸協助、流動醫療所;簡化提供民事支援各項需求之程序;在颱風期間主動提供規劃參謀官與聯絡官,以協助各項防災之準備工作;建立可立即主動開啟各項協助之相關部門間需求備忘錄,而能使支援立即到位;改善與協調和其它部門之資訊分享,例如影像情報分析、定期聯絡官會議等,均是未來可資思考之方向.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662~669)

 

十四、試從危機管理三階段範疇,論述災難事件發展六階段過程之特徵?

【擬答】:

()危機管理三階段範疇:

 1.管理危機階段,代表潛在危機之醞釀,要處理的是戰略與系統層次之涉及了組織功能與行動運作層次之問題.重要的元素包括了溝通、文化與決策過程,及一些可能使這些要素產生弱點之運作,且不應忽視一些意外事件,因為有可能會擴大成為危機之更嚴重的事件.

 2.危機運作階段,亦即事件擴大到造成傷害或是威脅到組織的信譽.此時需要額外資源以遏制事件的傷害,而能最終回復正常.且此階段亦有可以控制傷害事件之外部單位介入之特徵,而直到需求可以回歸到常態管理過程來處理:

 3.合法危機階段,亦即危機會衝擊組織的合法性問題,此時期組織將會聚焦於轉變管理,恢復名譽,提出系列置目標於使內、外與組織有關者可以重拾對組織合法性認知之努力,及推動組織學習之過程.

()災難事件發展六階段過程之特徵

   從前述危機管理脈絡檢視災難事件的處理,可以概分成六個階段,其中一至三階段屬於管理危機階段,四至五是屬於危機運作階段, 六則是屬於合法危機階段,其內容如下表: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土安全(),元照出版社,民國102年,698~702)

 

十五、《國家安全法》安全檢查與海關緝私條例緝私、入出國及移民法證照查驗之相關規定異同分析比較.

【擬答】:

() 國境安全檢查與海關稅務檢查之區別

    國境安全檢查與海關稅務檢查,兩者均在國境線上執行,但二者在現行法制上有其區別及任務競合情形. 首先說明二者區別如下:

1. 立法目的不同

(1)國境安全檢查之目的在於預防不法人、物進入國境並維護航空安全,確保國家  安全,維護社會安定.

(2)海關稅務檢查之目的在查緝偷漏關稅、逃避管制之走私活動,以確保關稅法令貫徹.財政收入增加及稅賦公平.

2.法律依據不同

(1)國境安全檢查之範圍,入出境或航行境內之人、物品及運輸工具.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得實施檢查對象有:「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2)海關稅務檢查之範圍為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

3.執行機關不同

(1)國境安全檢查之執行機關為警察與海岸巡防機關,分別屬於警政署和海巡署.

(2)海關稅務檢查之執行機關為海關,屬於財政部.

4.規避處罰不同

(1)依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國境安全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違反海關稅務檢查相關規定者,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及第12條實施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搜索身體或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處罰鍰.

依上述得知國境安全檢查與海關稅務檢查有許多不同之處,然兩者亦有其任務競合之情形,最主要者,乃查察之客體常有重疊,對此情形.

() 國境安全檢查與入出國證照查驗[1]之區別

國境安全檢查與證照查驗皆係入出國境線上重要程序,但兩者之日的、法律依據、範圍、執行機關與強制效果均有不同,分述如下:

1.目的不同

(1)安全檢查目的係為確保境管法令貫徹、預防危害國家安全之人、物進出國境.

(2)證照查驗之目的則在查驗入出國旅客之證照,以確定其身分與所持證照是否相

  ,以為准許或限制入出國之依據.

綜言之,國境安全檢查著重於「物流」安全管理,而「證照查驗」則著重於「人流」

安全管理.

2.法律依據不同

(1)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依據為《國家安全法》、《民用航空法》.

(2)證照查驗之法律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

3.範圍不同

(1)國境安全檢查之範圍,入出境或航行境內之人、物品及運輸工具.依《國家安全法》

  4條規定得實施檢查對象有:「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二、入出

  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四、

  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2)證照查驗則是對入出國境人民,進行人證核對及證件、文件真偽確認檢查,並為

  准許或限制入出國之處分.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 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

  ,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4.執行機關

(1)安全檢查依國安法之規定,執行機關為警察及海岸巡防機關.

(2)證照查驗之執行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為入出國及移民署.

5.強制效果

(1)單純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其所承擔之不利後果應為無法通過登機、登船而放棄

  入出國,此時尚非《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制裁對象.若拒絕後而仍執意欲入境或

  出境則可能構成《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犯罪構成要件.《國家安全法》第6

  之規定,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金.

(2)入出國者,未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規定,不得入出

  .證照查驗人員得要求旅客出示有關證件,以便審核、檢查,若當事人拒不提供

  證件,除有犯罪嫌疑,並不得強制檢查, 僅得禁止該旅客入出國.入出國未經查驗

  ,依第84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未經查驗入國之外國人依第

  36,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

  通知司法機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境執法,元照出版社,2013年,459~10)

 

十六、國境安全檢查之法理基礎為何?

【擬答】:安全檢查之法理基礎:其可分別從下列三個觀點探討:

()國際法觀點

   飛航安全並非僅屬一國必須注重之要點,而是世界各國必須加以重視之事件,各國之國家安全也因航空器之起降而互相牽連.故世界各國若能攜手合作,制定出共同遵守之安全檢查規範,則對於各國之國家安全將是一大保障.因此,我國雖非國際民航組織之會員國,惟為與國際民航確實接軌,共同維護飛航安全,故對其所發出之指導建議或緊急命令亦多所採納及參考,進而擬定相應之政策及法規.

()國家觀點

 1.國家主權原則

   獨立主權是國家成立要素之一,而國家主權行使最基本的權利就是自我防衛權.根據國家主權自我防衛之固有權利,任何國家有權拒絕非其國籍之人進入其國家,並有透過入出境及居留管理制度,對申請人進行政治性、經濟性、道德性、衛生性及刑事犯罪的綜合審查,以防止對國家安全有威脅的人或物品進入.

 2.國家利益原則

   人是各種資訊或物質的載體,隨著出入境活動,將資訊或物品流傳於國家間.在流通過程中,各種因素參雜其間,難免對他人利益或國家利益造成威脅或侵害.各國基於本國安全利益及公共秩序之考量,必須根據本國政治、經濟、人口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入出境管理制度, 限制個人出入境自由權的行使.

()個人權利觀點

   安全檢查之實施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權、遷徙自由、隱私權及財產權等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利.《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原則上政府應尊重人民自由權利,僅於為四大前提(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二大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易言之,上述自由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程度,不得逾越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而其中所採取之手段、目的及方法亦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並有法律之依據,始能確實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不受損害.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境執法,元照出版社,2013年,13~15)

 

十七、國境安全檢查行為之對象與檢查行為類型為何?

【擬答】:

()國境安全檢查之對象:

   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可將檢查之客體分成下列幾種:

1.對人(警察機關與海巡機關):對於旅客、機員、船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可實施儀器檢查或搜索其身體,惟搜索婦女身體時應命婦女行之.

2.對運輸工具

(1)航空器(警察機關):得做清艙檢查,出境之航空器於旅客進入後,須經核對艙

  單、清點人數相符,並經簽署後,始準起飛.

(2)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海巡機關) 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做清艙檢查.

3.行李(警察機關與海巡機關)

(1)旅客、機員手提行李:由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2)旅客託運之行李(警察機關):經檢查送入機艙後,如該旅客不進入航空器時,

  託運行李應予取下,始準起飛,但經航空公司具結保證安全者,不在此限.

4.對貨物:

(1)空運出口物件(警察機關):於航空器出境的接受檢查.

(2)進口之貨櫃(警察機關一保三):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國境安全檢查行為之類型:

   國境安全檢查在實務運作上,可分為機場與港口二部分作為.機場部分主要依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臺灣地區民航機場安全檢查作業規定,而港口部分主要依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海巡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分述說明如下:

1.機場部分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國家安全法》第4條所定入出境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航空器:得作清艙檢查.出境之航空器於旅客進入後,須經核對艙單、清點人數相符,並經簽署後,始准起飛.

二、進出航空站管制區之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應經檢查,憑相關證件進出.

三、旅客、機員:實施儀器檢查或搜索其身體.搜索婦女之身體, 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四、旅客、機員手提行李:應由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五、旅客托運之行李:經檢查送入機艙後,如該旅客不進入航空器時,其托運行李應予取下,始准起飛.但經航空公司具結保證安全者, 不在此限.

六、空運出口物件:於航空器出境的接受檢查.

過境之旅客,非經檢查許可,不得會晤境內人員及授受物品.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相關證件,由各主管機關核發.

空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必要時得會同海關人員實施檢查.

另依據臺灣地區民航機場安全檢查作業規定,相關機場之安全檢查如下:

(1)航空器之檢查

 依「航空器清艙檢查作業規定」,重點時機由航空警察局實施,一般時機由航空

 公司或航空警察局實施;由航空公司實施時,並受航空警察局協助督導.

(2)旅客、機員之檢查

出境檢查

  A.以儀器探測身體,必要時得以手觸摸配合之.

  B.女性人員由女性檢查員為之.

  C.非屬管制、違禁物品,但有影響飛航空全之虞者,應交航空公司托運.

入境檢查

  旅客、機員人身不檢查,如有情資或發現可疑,會同海關實施人身搜查.

(3) 托運行李之檢查

出境檢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施以人工複檢.

入境檢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會同海關注檢.

先到與後送行李應追蹤管制,並配合海關檢查.

(4)手提行李之檢查

出境檢查:先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施以人工複檢;非屬管制、違禁物品,但有

  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交航空公司托運.

入境檢查:如有情資或發現可疑,會同海關先以X光儀檢查,再以人工複檢

(5)過境旅客及行李之檢查

過境轉機旅客於登機的實施檢查.

過境旅客如離開航空站管制區於再出境時比照出境旅客檢查.

(6) 存關物品之檢查

物品提領時會同海關檢查.

攜帶自衛武器存關者,會同海關全程辦理.

管制物品退運時,應配合海關押運上機.

4逾期存關或留件等物品,會同海關清點、檢查.

(7) 貨物之檢查

審查進出口貨物艙單,發現可疑,會同海關檢查.

快遞貨物、郵件總包逐件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施以人工複檢.

機邊驗放貨物會同每關及相關單位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施以人工複檢.

2.港口部分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國家安全法》第4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

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另依據海巡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相關港口之安全檢查如下:

(1)核對證照:檢查時得核對人員身分證明文件、旅客及船員名單、船舶或車輛及

  其他運輸工具相關證照.

(2)人員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2依海巡法第6條規定,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

  該項物件,如遭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 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

  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女性人員行之.

3發現人員攜帶非屬管制、違禁及危險物品,但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請其

  交由船舶業者托運,並告知船方妥採防範措施.

(3) 物品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2手提、托運行李:

 A.人員攜帶之手提、托運行李,如發現可疑時,應請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B.發現手提行李有非屬管制、違禁及危險物品,但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

   依前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3船舶載運物品:

 A.應核對船舶貨物清單.

 B.由船方人員陪同,依貨物種類、啟航地區及諮詢資料等,實施抽檢,如有情資或發

   現可疑,則實施全面檢查.

 C.對於規避提供貨物清單者及無法目視內裝之大型木箱,均列為注檢貨物.

 D.貨物實施拆驗檢查後,應於檢查貨物上黏貼驗訖貼紙及專用膠帶.

 E.經核准攜帶危險物品者,應檢查主管機關核准之危險物品載運許可證明文件,

   同時告知船方妥採防範措施.

 F.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及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臺灣地區物品,安檢

  人員依海關提供之證明文件實施核對;如有情資或發現疑有未開放之大陸地

  區物品時,即通知海關到場處理.

4安全檢查發現之違法物品,依法應予扣押者,應簽發扣押物品清單,交由物主持

  ;扣押之物品應依其性質、種類移由相關單位辦理.

(4)船舶檢查

1依船舶種類、噸位大小、啟航地區及諮詢資料等,實施安全檢查.必要時得實施

  清艙檢查.

2應特別注意載運原木、廢金屬及有走私違規紀錄或航經對管制物品、違禁物品

  管制鬆弛地區之船舶.

3安檢人員依「船舶進出港檢查紀錄表」(如附表)檢查項目,至少擇五項以上公共

  區域實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境執法,元照出版社,2013年,27~32)

 

十八、人民不接受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效果與救濟途徑為何?

【擬答】:

()人民不接受國境安全檢查的法律效果

   人民入境或出境單純不接受安全檢查,則當事人無法入境或出境.若拒絕後而仍  執意欲入境或出境則可能構成《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犯罪構成要件.然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得科以刑責外, 可否強制檢查之?有不同論點:

1.肯定說:

(1)得依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檢查.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有「依法令」及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等兩類.入出國境之人,其依《國家安全法》有將行李交付檢查之義務,況且安檢人員「命令」將行李交付檢查之表示屬於「下命行政處分」,則受檢人即有忍受之義務,此從有罰則擔保即可例證.

(2)故受安檢既係依《國家安全法》或下令行政處分直接課予之義務,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自可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之.且此一檢查有即時執行之必要,應可認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32條得為直接強制之要件(急迫情形),故可強制執行之.

2.否定說:

(1)《國家安全法》第6條並未明文得強制以實力實施調查,屬於以刑罰擔保之間接強制型之行政調查,並不得直接強制.況且,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執行須要有書面限定期間履行之告誡程序,若僅以口頭告誡則不合於法制程序.

(2)因此國境安全檢查並不得以行政執行法施以直接強制.且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得科以刑責即轉換至刑事訴訟法程序,以刑事現行犯之搜索,合於法且亦能達到安全檢查之目的,不需以行政執行法施以直接強制.

()國境安全檢查之救濟

   有關國境安全檢查之救濟,除依國境安全檢查行為性質探討外,並探討能否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異議規定,及依據行政執行法表示聲明異議,分述如下:

1. 單純事實行為

  傳統行政爭訟理論,「無處分即無法律爭訟救濟」,並依據我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救濟客體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既不生法律效果, 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是故無法提出行政爭訟救濟、行政訴訟救濟.

2. 行政處分

(1)未實現之行政處分

  此類多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意思決定之行政處分.

1訴願

  若受檢查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訴願法第1條提出訴願.

2行政訴訟

  至少有以下方式,

一為撤銷訴訟: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訴願受理機關不為決定者,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得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二為併提起給付訴訟或法院判決回復原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得併提起給付訴訟,如要求處分機關返回遭沒收之物;倘未提起給付訴訟,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判決回復原狀.

三為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復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3檢查機關執行安全檢查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受檢察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

(2)已實現之行政處分

  此類多屬無法撤銷之行政處分、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

1行政之確認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受處分人向警察或海巡機關提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請求,請求確認其處分無效.

2行政訴訟

  至少有以下方式,

一為確認訴訟:

經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請求確認其無效或違法未被允許,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二為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復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3國家賠償

  檢查機關執行安全檢查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受檢察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

3. 刑事處分

不服地方法院沒收處分或依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所判決之刑事罰,應循司法途徑,依法向高等法院上訴以為救濟.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境執法,元照出版社,2013年,40~42)

 

十九、我國在負責國境上防制非法入出國或走私之人員,包括有警察人員、海巡人員、移民人員、海關人員,請分別比較該人員被授與司法警察身分?

【擬答】:

()警察人員:

   1.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

 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

     之職權者。

   2.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

     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

     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3.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

    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

    法警察之職權者。

   檢察官可以說是犯罪偵查的主體,而憲兵、警察都是偵查的輔助機關;所以

    不論是憲兵或是警察都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負有犯罪偵查的任務。

()海巡人員:

   1.機關人員執行本法第4條所定犯罪行為調查職務時,自應賦予司法警察()

身分,以利執行職務的順遂.海洋巡防總局人員既負有海域犯罪行為之調查權

而海岸巡防人員亦負有查緝走私、違法出入國情事之調查權責,參照《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23條、《出入國及移民法》第61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2項等之體例,賦予該等人員於從事前開任務執行調查之際,視同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各級司法警察()職權,俾能有效配合職權行使,以迅速打擊犯罪.

2.海岸巡防法第10條規定:「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

以上人員,執行第4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司法

警察官。前項以外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

上人員,執行第4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之司法警

察官。巡防機關前2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前3項人員,除原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外,

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海岸巡防法》第10條所授與之司法警察身分適用於「海域」的所有刑事案件及「海岸」的走私、非法入出國或與之具關連性之涉嫌犯罪的案件,始成為查察之對象.離開既一事務管轄及地域管轄,除非是該法第8條所列之急迫情況,否則應不得超越此一範圍.本以會同警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或受檢察官指揮而越區辦案,但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均已將特種司法警察職權發動應限於「特有法令」之範圍,不應僅以一般司法警察不受地域限制的思考調度之.就目前法制海巡機關人員越區辦案自存在合法疑慮,除非將《海岸巡防法》第4條增訂授權得就偵查場所的擴大,就難以取得合法的地位.在調查海域或海岸地區之相關犯罪偵防,在職務上發現有內陸之犯罪情報, 應主動舉發提供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再行分配由具事務及地域管轄權之司法警察人員進行查緝任務.

()移民人員:

1.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 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

()海關人員:

   1.依現行實務見解,前司法行政部(58)臺函參字第4321號:「有關走私案件計

    有兩種:一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案件,一為涉及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前

    者為行政罰,不發生有無司法警察官之身分問題,後者為刑罰,此項案件之

    移送,依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僅限於海關或關主辦查緝之關務人

    員,除海關員警外,尚無司法警察身分,倘協助查緝人員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未免本末倒置,協助查緝單位果能與主辦機關協助聯繫相互配合,即可貫徹

    奉命協助之目的,似不以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為必要」,顯然從該函釋內容中可

    歸結出關務人員並不具有司法警察之身分。

   2.就查緝走私而言,實務上的作法如下,當關務人員發現有私運貨物進出口之

    情事時,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為查緝、扣押或行政罰。但若有其他違犯國內法

    之情形者,須通知管轄區域內之司法警察,再將案件移送至檢察官,由檢察

    官偵辦,若確有違法情事者,由檢察官加以起訴。

   3.另外從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

    有關機關協助之。」及第16條之1規定:「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

    助查緝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從

    上述規定可知關務人員與司法警察是有作不同的區別。海關係為查緝走私之

主管機關,軍警機關為查緝走私之協助機關,對於涉及走私漏稅之犯罪案件,

協助查緝之軍警機關具有司法警察權得協助調查犯罪,而主管查緝之海關,

不得於案發當時即時對相對嫌犯及案情進行調查,須另行移送治安機關調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境執法,元照出版社,2013年,69頁暨參酌相關法規)

二十、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與人蛇偷渡(Human Smuggling)有何不同?

【擬答】:

()人口販運

  1. 對於「人口販運」的涵義,2003年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第三條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是重要文獻,該議定書第三條規定:

 (1)「人口販運」係指基於剝削目的,以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 或以其他形式的脅迫,透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拐境況,或透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運、藏匿或容留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作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2) 如果已使用本條第(1)項所述任何手段,則與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對第(1)項所述的預謀進行的剝削所表示的同意並不相干;

 (3) 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運、藏匿或容留兒童,即使並不涉及本條第1項所述任何手段,也應視為「人口販運」;

 (4) 兒童係指任何未滿18歲者.

 2. 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得以表示如下[2]:   

   人口販運=剝削目的十不法手段十人流處置(被害人為18歲以上之成年人)

   人口販運=剝削目的十人流處置(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兒童)

()人蛇偷渡

  1.依據1957年「布魯塞爾偷渡公約(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Stowaways),「偷渡者」(stowaway)之定義為:「未得船東或船長(或其他主管船舶之人)之允許,潛入船上並隨船離開登船地點或港口之人」.此外,由「國際海洋組織: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 (IMO) )所訂定的「尋求有效解決偷渡案件責任分配的綱領( Guidelines on the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to seek the successful Resolution of Stowaway Cases),將「偷渡者」定義為. 未經船東或船長(其他主管船舶之人)之允許,藏匿於船舶或以裝櫃上船的貨櫃中,並隨船離港後,在船上被發現,並由船東向有關機關報案之.

  2. 各國對於偷越國境犯罪均有規定,但不盡相同.美國刑法規定為「非法移民罪」;德國刑法規定為「誘使他人移居國外罪」;奧地利刑法規定為「移送外國罪」;日本刑法規定為「以移送國外為目的掠取、誘拐、買賣他人罪與將被掠取、被誘拐、被買賣人移送國外罪」;香港刑法規定為:「販運非法入境者罪、未經許可入境罪、未經許可居留罪、幫助、唆使非法入境者居留罪、擅載入境者罪、被發現建築工地有非法入境者罪等」;中共刑法規定:「妨害國境管理罪, 包括,『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騙取出境證件罪』、『提供偽造、變造得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和偷越國境罪』」,我國刑法並未有偷越國境罪,而以違反入出國管理之「未經許可入出國境」處罰之.

()兩者比較:

   「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與「偷運移民」(Smuggling of Migrants) 常令人混淆,依據「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第3條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及「消除海陸空人口走私補充議定書」第3條第1項對於「偷運移民」的定義,將之區別如下;然而兩個議定書第四條也都明定須具備「跨國性質」( Transnational in Nature)及「組織犯罪集團」( Organized Criminal Group)才得以適用,二者區別如下(參閱附表):

  1.意圖不同:人口販運是出於「剝削意圖」;偷運移民出於「運輸意圖」, 可說是雙方利益交換,一方得以非法入境,一方得到利益.

  2.行為持續態樣不同:人口販運是持續剝削的,因此其「反覆性(多次性) ;偷運移民將一方運送至該國後行為即結束,因此其僅有「一次性」.

  3.入境方式不同:人口販運有可能是非法入境,亦有可能是合法入境;偷運移民一定是非法入境.

  4.手段不同:人口販運必定伴隨著「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的使用(對於18歲以下的兒童則不一定使用不法手段) ;偷運移民之一方必定是自願參與,因此「毋須伴隨不法手段」的使用.

  5.侵害法益不同:人口販運係屬違反人權此類「侵害個人法法益」的犯罪;偷運移民係屬違反邊界規定此類「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

 

二一、何謂人口販運被害人?三大鑑別指標及要素為何?

【擬答】:依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法務部98.2.13法檢字第0980800534號函頒修正)

    說明如下:

()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意義

     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二點,人口販運被害人係指:

1. 遭他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被

強暴、脅迫、恐嚇、監控,或被施以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

或其他強制方法,並被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於國

內外或使之隱蔽之人。

2. 未滿18 歲從事性交易者,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

() 人口販運被害人三大鑑別指標及要素:

    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三點,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獲疑似人口販運案件  時,對於涉案之人員,應注意下列情形,綜合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非出於自願被運送或轉運。

3.運送或轉運之過程,其行動自由受限制,或受強暴、脅迫、恐嚇、傷害、

  性侵害等之虐待,或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

 4.運送或轉運至目的地後,其行動自由受限制、或受強暴、脅迫、恐嚇、傷

  害、性侵害等之虐待,或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

 5.其證明身分之文件遭扣留。

 6.運送或轉運至目的地後,從事工作所得遭剋扣,或其所得顯不相當。

 7.運送或轉運至目的地後,從事工作項目與之前所知悉之工作項目明顯不

 符,或未經其同意任意更換工作項目。

 8.其他情事足認其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另請參閱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表如下:


 

 

 

附件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

 

 

 

代碼:

 

 

 

被害人姓名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齡

 

使用語言

 

證照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居留證號碼:

國內住居所

 

是否安置

□是,安置處所:

□否,現於何處:

 

剝削目的(是否遭剝削?□是 □否)

□性剝削

□是否從事性交易?

□勞力剝削

 

□其從事之勞動是否與其實際獲得之報酬顯不相當?

(參考要領:                        

1.其工作情形為何?

(工作內容?每日工時?加班情形?可否拒絕加班?工作環境如何?有無提供安全措施或裝備?是否須負擔約定工作項目以外之工作?)

2.其實際取得報酬之情形為何?

(實際獲得之報酬是否與約定金額相符?有無遭到剋扣?是否無法掌控己身之工作所得?能否取得加班費?)

3.其工作與實際獲得之報酬是否顯不相當?

(同樣工作條件下可獲得之合理報酬為何?剋扣報酬之情形是否合理?其實際獲得之報酬與其提供之勞務相較,衡諸客觀一般人之通念是否顯不相當?是否為被害人主觀所難以接受?)

□器官摘取

□是否遭摘除器官?如是,遭摘除何器官?_________

不法手段(是否遭不法手段對待?□是  □否)

□強暴

□脅迫

□恐嚇

□拘禁

□監控

□藥劑

□催眠術

□詐術

□故意隱暪重要資訊

□不當債務約束

□扣留重要文件

□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參考要領:

  1. 有無遭受性侵害?
  2. 有無遭到毆打或虐待?疾病或傷害有無受到合理之醫療照護?
  3. 其自身或家人有無受到恐嚇威脅?
  4. 是否被限制於工作處所?工作處所有無上鎖?有無他人監控?有無監視設備?
  5. 是否不得任意離開工作處所?離開時有無他人在旁監控?
  6. 若拒絕工作或離開,是否擔心自己或親友之安全?
  7. 旅行及身分證明等重要文件可否自行保管?
  8. 是否無法任意與親友或他人通訊?進行通訊時是否遭到監控?
  9. 工作內容是否與約定不符?是否遭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有無遭到欺騙?有關工作內容之重要資訊是否遭受隱暪?

10.有無被迫或遭誘騙服用藥物或施用毒品?是否成癮?

11.是否因簽署文件由他人保管或資產遭不法扣押,致違反意願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

12.其所負擔之債務內容及清償方式是否不確定?是否以利息、罰金、違約金等不同名目不斷增加而無法償還?其所負擔之債務是否顯不合理?其是否因不當債務之約束而須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遭摘取器官?

13.是否因處於不能說國語、臺語等本國語言或因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而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致別無選擇須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遭摘取器官?

人流處置行為(是否遭販運?□是 □否)

□招募

□買賣

□質押

□運送

□交付

□收受

□藏匿

□隱避

□媒介

□容留

參考要領:

  1. 原定前往目的地之目的為何?與到達後實際從事者是否相符?
  2. 是否經他人安排前往目的地?該他人為何?如何接洽?有無支付費用?費用多少?如何支付?
  3. 前往目的地之方式為何?
  4. 有無合法之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
  5. 是否因欲到達目的地而負擔債務?約定以何方式償付?
  6. 是否被迫前往目的地?
  7. 前往目的地之過程中有無他人陪同?是否遭受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行動自由是否遭受限制?
  8. 抵達目的地後是否被交到另一批人手上?有無被買賣、質押?
  9. 抵達目的地後是否經他人安排從事工作或性交易?有無支付費用?

10. 抵達目的地後是否經他人安排住處?得否自行選擇居住處所?

被害人被害時之年齡: □十八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

 

依前揭指標綜合鑑別結果:(被害人被害時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者,須同時具備剝        削目的不法手段人流處置行為三要素,未滿十八歲者,具備剝削目的人流處置行為二要素即可)

            □是 □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國境執法,元照出版社,2013年,235236)

 

二二、對於組織犯罪之探討隨著不同角度之觀照,而有不同之觀點與理論,且基於社會學之整合趨勢,對於組織犯罪理論之建構已逐漸朝向多學科(Multi-Disciplinary)之方向發展,試述組織犯罪之理論模型有那些內涵?並請進行這些模型之差異比較?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外國人同謀/官僚制度模型

      20年代初期,除了前述「芝加哥社會學派」犯罪學者之努力外,組織犯罪之概念化發展,大部分是受到了執法人員之形塑,而從種族之角度切入來賦予組織犯罪的特徵.例如1951年「凱法爾委員會」(Kefauver Committee)之聽證會、1957年「阿帕拉契會議」(Appalachin Conference)19501960年代「麥克林委員會」(McClellan Committee)聽證會,均加劇了組織犯罪與「黑手黨」是同義字之觀念.

      1965年「牡蠣灣會議」(Oyster Bay Conference),學者與執法人員首度攜手,企圖明確的定義「組織犯罪」,且欲建構一個有效之打擊策略.1967,上述同一批人組成了詹森總統的「組織犯罪專案組」(Task Force onOrganized Crime),而此專案組與所提出之報告就成為外國人同謀理論之基礎.針此模型是基於兩個不同之觀念,一是強調在美國之組織性犯罪,是由義大利裔美人之合謀所組成;另一是組織犯罪非常像一種正式的、官僚制度的、階級組織結構的股份公司,

()保護者一顧客關係模型

      此模型興起於挑戰人類學範疇之古典功能途徑及社會學之結構功能學派, 而將焦點置於主要團體之需求,及其「界限維持機制」(Boundary MaintainingMechanisms).且所構成之保護系統,強調的是個人與個人間之關係、準團體、網路組織與權力關係,指出組織犯罪所顯示的是無數的非正式與流動之關係.展現出有共同目標的個人結合在一起,且不排除在非法市場的合作,而能進一步達成其目標.鷓其最簡單的形式是所謂的「垂直成對聯盟」(VerticalDyadic Alliance),是不平等地位、力量或資源之兩方聯盟,彼此發現結成聯盟對其各自利益之達成更有利,而此聯盟之上級就是保護者、下級就是顧客,,

      而此種互惠交換關係,有其連續性之特徵且存在於專業罪犯、政客、執法者與不同的生意人之間.並可歸類為兩種型態,一是「非法企業」,例如賣淫、賭博等,提供非法之貨品與服務給需要的顧客;另一是「權力集團」(Power Syndicates),以強奪的手段從「非法企業」中取得利潤,且利用工業化世界中之管理者與勞工間之矛盾關係.而「權力集團」提供「非法企業」的服務是資本、賄賂與暴力.

()企業途徑模型

      與「保護者一顧客關係模型」類似,此模型也承認合法與各式不同之經濟實體對於研究組織犯罪之重要性,視組織犯罪是由同樣用於合法商業與合法市場之經濟原則所治理,不是將研究焦點置於特定之組織或個人,而是以非法市場做為主要的研究要素.並以「光譜式之企業理論」(Spectrum-based Theory ofEnterprise),說明組織犯罪是更廣的經濟與社會問題.

      此理論有三個重要假設,一是犯罪組織與治理非法企業之關係是連續性經濟活動之一部分;另一由於彼等是存在於一個連續體之中,合法與非法商業很類似且是回應同樣的經濟與組織原則;三是由於合法與非法商業類似,因此發展於研究合法組織之理論也可以應用於研究非法企業.並進而以社會學中研究組織之「系統性視野」(Systems Perspective)研究非法企業,並據以說明組織與環境之互相關係.而在「系統性視野」下之企業交易,可以由反映特定市場內合法層次之範圍而賦予等級,組織犯罪亦屬於其中的一個等級.

() 組織犯罪模型之比較

    「外國人同謀/官僚制度模型」把組織犯罪之共謀者鎖定在國內少數族裔或是國外犯罪組織,就可避免此種型態犯罪是源生於美國本土之抨擊,因此就不必要改變現存之政治與經濟結構,致有其時代背景之考量.

     「保護者一顧客關係模型」相較於其它模型之最大貢獻,在於此模型並非視社會為一個共生的有機體,而是由擁有不同權力之個人經由無數交換所構成之複雜人際關係網.

      「企業途徑模型」企圖分析犯罪組織及該等組織如何與其所處之環境互動,說明在合法與經濟現實中之組織犯罪現象,應較「外國人同謀/官僚制度模型」有更大之解釋力.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233~235)

 

二三、國際防制跨國組織犯罪之防制作為,主要是延伸國家基礎來推動,強調以系統途徑找出對付組織犯罪最佳策略,請問有那些國際防制跨國組織犯罪之合作形式?又其面臨那些問題?

【擬答】:

  ()國際防制跨國組織犯罪之合作形式

      國際防制作為聚焦於目標與政策兩要素.認為若「目標」與「政策」越能連結,則預防與控制系統就越能發揮效果.防制策略或政策可分成「預防」與「控制」兩目標類型:

1. 「預防目標途徑」之具體作為,包括:一面減少犯罪活動機會,如減少對非法貨品與服務需求,或使犯罪者壟斷的貨品或服務可經合法管道取得,強化道德與合法社會共同價值與犯罪預防教育等;另方面要減少合法機構被組織犯罪團體滲透之弱點,如銀行與金融部門之管制與解除管制之交互運用.

2. 「控制目標途徑」之具體作為,包括實質立法,如明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適用條文、填平不同國家間不同定罪標準、犯罪「共謀者」之認定與懲罰、毒品洗錢作為之加重刑罰等;特定規劃方面,如保護證人、保護機密資訊來源與方法;強化執法組織與方法方面,如增進分析犯罪能力、充分利用電腦資訊系統、具有管理情報且鎖定目標之策略,並有多元蒐集情報與證據技巧等;在推動有效合作方面,如執法單位情資交流、彈性集中管理系統等.

 () 國際防制作為面臨之「限制要素」有以下幾點:

1. 主權考量:制裁組織犯罪的刑法,涉及各國管轄權,亦是一國主權彰顯指標.而國家需保護人民,人民需在本國家法律下起訴,故即使組織犯罪屬跨國領域,罪證確鑿而他國又有理由起訴,但犯罪組織所屬國家仍經常拒絕引渡;又若此國家雖同意引渡罪犯,但跨國性質可能挑起做為部分管轄權之該組織基地所在國家之反對.

2. 政治關係:國際間政治關係友好程度,常影響合作深度與幅度.若政治關係困難,加上不同意識型態與價值觀從中施展拉力或人權與自由要求不同,則共同防制努力將不順暢.

3. 法制不同:不同立法原則之法律體系,常對不同行為犯罪認知有異,特別是在毒品與人口流動方面.如聯合國在1988年通過了《打擊麻醉性藥品與精神藥物非法走私之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in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of 1988, E/CONF 82/15 and Con.2),但此藥品管制模式在西方國家立法上有很大不同;若又涉及各國不同經濟發展與文化傳統,則一致性之作為將更加困難.

4. 敏感程度:不同國家對特定犯罪有不同敏感度.如美國與義大利均發展全面打擊組織犯罪立法,但其他國此問題非如此嚴重,無相應的刑事司法體系,跨國性組織犯罪更少被視為國家打擊之優先事項;即使有高度敏感之刑事司法體系,不必然有強烈回應措施.故立法作為是推動國際合作之前題.

5. 貪腐認知:對「制度性之貪腐」(Institutionalized Corruption)亦有不同認知,執法單位有時不願意與友方交換情資,擔心洩露「情報來源」,導致犯罪團體「動用家法」遏阻線民合作.此常見於政府執法單位已產生貪腐時,且此現象是治理失效國家常發生問題。

()結論:全球治理漸漸導致國家主權弱化,然在國際體系仍以國家做為主體之前題下,國家主權原則不可超越的推力,又對全球治理產生制約影響,致某種程度上仍限縮了國際共同防制組織犯罪及其跨國化發展之應有成效.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1921~23)

 

二四、試述犯罪之跨國發展要素?及組織犯罪走向跨國發展之緣由?

【擬答】:

()犯罪能夠跨國性發展的五項要素如下:

1.犯罪者(perpetrators)

    穿越邊境朝向目標或試圖逃避執法與尋求安全天堂之真實或潛在犯罪者。

  2.產品(products)

    如毒品等非法產品或是竊盜、走私來的合法產品;或是本國運出而違反出口管制的合法產品,如藝術品或古董;或從其他國家進口違反進口管制或國際禁運的合法產品。清單包括毒品、武器、核子材料、仿冒品、智財權剽竊、車輛、動植物、藝術品與古董等。

  3.人員(people)

    即以人為商品的情況,包括違反移民管制之入境非法外國人,滿足全球性交易需求之越境販運的婦女或兒童等.

  4.款項(proceeds)

   來自於非法活動之所得利潤.許多時候,這些不法所得會經過不同國家之管轄權、或是離岸金融中心或是銀行的秘密管轄權限,以規避被查緝.

   5.數位訊號(digital signals)

    由於資訊空間之全球化本質,許多數位犯罪具有跨國特徵.數位訊號的傳輸或其指涉,事實上就是一個不同於越過實體邊境之「虛擬」空間的犯罪行為,這些訊號可能是兒童的色情物品;用以攻擊或摧毀電腦與資訊系統之惡意的編碼;或是電子銀行的盜竊,而非法的將現金從合法的帳戶移到罪犯可取得的地點.

()組織犯罪走向跨國發展之緣由

  1.宏觀層面之全球化與新環境的影響:

   (1)非國家行為者之正面與負面衝擊

     互賴與全球化有正面意義,出現體現「全球公民」(globalcitizenship)之新的跨國組織,帶來人類生活方便福祉.但全球化也促進跨國非法企業之發展,造成非法企業崛起與促進非法活動.故跨國犯罪可說是互賴與全球化的黑暗面.

(2)有利跨國犯罪組織發展之全球化趨力

     國際貿易激增、資訊與通訊革命及全球金融體系發展,提供合法或非法商業之成長條件.這些全球化須具備之趨力,包括強化全球市場競爭效率;建構抵銷競爭與進入新市場的戰略聯盟;利用離岸(offshore)金融中心極小化稅負及對浮現市場的投資等.此等趨力被非法企業利用,藉此進入合法體制,如經由洗錢取得合法資本.貿易、科技、運輸、通訊、資訊與金融系統之全球化,提供犯罪企業新的穿越國境的機會.受推拉因素影響之人口移動(population movement),亦提供犯罪組織運作優勢.全球金融體系基於數位化或「百萬位元組金錢」(megabyte money)的快速增加、流動與匿名化,使整個系列的金融工具,如衍生品與期貨(derivatives and futures),可以被交易、交換、清洗(cleaned)與合法化.

 2. 微觀層面之走向跨國性之特殊動機

(1) 有吸引的市場或來源:犯罪組織之所以會從事跨國活動,是因為一些國家對於他們供應的產品與服務有重大需求;或一些國家是其可以盜賣到全球資本市場相關產品的重要來源.

(2) 基於不同利潤的考量:最有吸引力的市場,就是不僅因為此市場有大量需求之消費者,也因為在該市場交易之利潤非常的高.因此在不同國家之不同市場之利潤,提供了犯罪組織滲入到這些市場之誘因.

(3) 基於不同法律與規範之考量:「犯罪基因的不對稱性」是用以描述不同國家之間,鼓勵跨國犯罪活動之不同現象.若國家之相關規範鬆散,或是金融與銀行等重要部門對於這些規範範之履行不夠徹底,就會造成犯罪組織進入既國家,並利用其法制上之空白.

(4) 基於不同風險之考量:雖然所有的跨國犯罪組織均尋求最大之利潤,但是也要面對來自執法與治理的風險.合法企業面對風險,是經由各式保險的安排.但是犯罪組織面對風險,則是該國之執法部門.因此,非法企業與執法部門問所進行的是一場持續性的鬥爭,其結果會改變跨國犯罪組織的型態及決定何種特定的執法手段.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35~40)

 

二五、試述「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將跨國組織犯罪概歸類為那幾類範疇?其內容有那些重點?

【擬答】: 「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將跨國組織犯罪問題概歸類為九大項:分別是人口販運、移居者偷渡(migrant smuggling)、海洛因販運、古柯鹼販運、槍械販運(fireams trafficking)、環境資源販運(environmental resources trafficking)、偽造商品販運(counterfeit goods trafficking)、海盜與網路犯罪等,詳如下列所述:

() 人口販運 

    涉及使用暴力、威脅或欺騙,以創造一個順從與剝削的勞動力.2.全球其計有127個國家發現有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且其中有三分之二是女性、有79%是被迫從事性剝削;歐盟是最大性剝削受害者地區,且至少有來自95個不同的民族.

() 移居者偷渡

    為直接間接獲取金錢或利益,介紹(procurement)非某國之國民或永久居民非法進入該國.由於全球貧富不均與限制移民政策,許多來自發展中地區勞工,願意從其社區借錢或是冒生命危險到更富裕的國家.由於無法合法進入,因此經常尋求組織性罪犯的協助,但也因此使目的國之移民政策更加緊縮.

() 古柯鹼販運

    古柯鹼以往主要是來自安地斯山脈三個國家,但迄今幾乎所有的古柯鹼均來自北方運到美國市場,然從1980年代開始,美國需求量減少,歐洲需求量則大增.

() 海洛因販運

    世界上海洛因90%來自阿富汗的鴉片生產,每年市場總值達550億美元.從阿富汗經由巴爾幹半島到俄國聯邦之每年產值達到130億美元,到西歐之產值達到200億美元.大部分利潤是落入沿線組織犯罪團體,有些流入阿富汗暴動團體.

() 槍械販運

    不同於其他販運物,槍械是永續商品且代表了一種「成熟科技」(mature technology).因此,當前的擁有槍枝者不需要定期更新其庫存而維持競爭力.結果每年新的槍枝購買只有已流通量的1%,其中包括了合法與非法市場.有兩國主要的非法武器市場,亦即用於犯罪而要購買武器,例如從美國到墨西哥;及為了政治目的而需要武器,例如來自於東歐的武器.

() 環境資源販運

    跨國組織環境犯罪有許多形式,例如盜取與走私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環境犯罪等,且一旦有全球性的管制規範,則新的犯罪形式又會出現.例如一種是與污染有關的犯罪,特別是危險廢棄物傾倒與消耗臭氧層物質;另一種是與非法採伐自然資源有關,特別是瀕危物種、木材與漁類.

() 偽造商品販運

    仿冒產品是一種詐欺消費者的形式: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不同, 是未經授權的轉移有品牌的物質,例如分享音樂或影像檔等.銷售的產品像是什麼品牌,但實際卻不是.2008,全球140個國家均發現了仿冒產品,對於全球經濟造成嚴重的挑戰. 仿冒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組織團體行為,因為製造貨品需要人力與時間,且所有行為的目標均是利潤.不須負責任的產品經常是危險的產品,且其傷害不僅及於接受的國家,生產的國家也有傷害.

()海盜

    與其他組織犯罪問題不同,海盜並不是非法販運的議題.沒有移動的禁運品,也沒有服務的非法市場.反而是暴力、貪婪的犯罪,利用商船的密集國際流動.而「海盜」這個名詞,包含兩種不同類型的犯罪:第一種是搶奪或劫持,被攻擊的目標是海上船隻或是貨櫃;第二種是隨機綁架,被攻擊的目標是船員.索馬利亞的情況比較特殊,幾乎所有的海盜均涉及了隨機綁架.

()網路犯罪

    網路犯罪也不同於前述產品的非法販運,此名詞被用於描述廣泛的犯罪,包括電腦資料與系統(例如駭客)的犯罪、電腦相關的偽造與詐欺行為(例如釣魚)、內容犯罪(content offences,例如兒童色情照片的散佈)、版權犯罪(例如散佈盜版內容).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66~84)

 

二六、試述美國官方對於跨國組織犯罪威脅之評估?及優先關注那七大類型之跨國組織犯罪威脅?

【擬答】:    20117,協調國家安全事務的「國家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首次提出了《打擊跨國組織犯罪戰略:處理國家安全之匯合性威脅》( Strategy to Comba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 Addressing Converging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報告,除了綜合說明跨國組織犯罪對於治理、經濟與安全之嚴重威脅外,亦鎖定了恐怖主義、毒品、人員偷渡、人口販運、武器販運、剽竊智慧財產權、網路犯罪等七大類型之跨國組織犯罪當成主要的打擊對象.

()對於跨國組織犯罪威脅之評估

  1.侵蝕國家的制度、增加貪腐與不斷威脅到治理

    (1)發展中國家法治不足而易被滲透: 發展中國家由於法治較弱,因此特別容易被跨國組織犯罪滲透.例如索馬利亞就展現出犯罪如何控制領土,且隨機的海盜行為產生大量的非法利益,亦加速了政府不穩定的擴散.

    (2)跨國組織犯罪團體滲入政府體系:一些國家的跨國組織犯罪團體已有與政府一些部門結合的現象,特別是與情報部門之合作已越來明顯;且高層生意人亦展現出對經濟成長與民主制度的重大威脅.

    (3)治理弱化國家易被貪腐侵蝕:一些治理弱化的國家,貪腐的官員對於跨國組織犯罪行為經常視而不見.

    (4)造成政治與經濟之重大影響:一旦這些跨國組織犯罪的網絡擴大,且當他們與政治領導者、金融機構、執法、外國情報與安全單位建立聯盟,將會威脅國家與地區的穩定與破壞自由市場.

   2. 威脅了經濟、國家競爭力與戰略市場

    (1)傷害全球金融市場: 跨國組織犯罪藉由其顛覆、利用與扭曲合法市場與經濟活動,將會威脅國家的經濟,並造成全球金融市場的重大傷害.

    (2)傷害合法經濟活動:「世界銀行」(World Bank)評估,每年概有1兆美元用於賄賂官員,造成系列的經濟扭曲及對於合法經濟活動的傷害.

    (3)影響外國直接投資: 受到跨國組織犯罪影響的企業,也會升高其額外之安全支出預算,而衝擊到對於全球許多地方的外國直接投資.

    (4)破壞全球供應鏈:跨國組織犯罪也會破壞全球供應鏈,進而影響經濟競爭力與衝擊到企業與運輸部門之面對此等破壞的復原能力.

    (5)影響關鍵商品市場:跨國犯罪組織也會利用其與國營單位、企業或是國營合資公司的某種形式關係,而影響關鍵商品市場之連作與發展.

 ()七大類型之跨國組織犯罪

  1.犯罪與恐怖主義與暴動之連接

    (1)三合一之發展似更趨明顯:「恐怖分子」與「暴動(叛亂)分子」已不斷增加轉與「跨國組織犯罪」結合之發展趨勢,期盼能夠取得支持其暴力活動之資金與後勤資源.

    (2)擔心可操作管道之轉換運用而造成更大威脅: 此等連結可能造成之威脅,特別關注於此等犯罪行動是否會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材料轉交給恐怖分子、或是滲透了人員偷渡網絡,而將恐怖分子輸入國內.

  2.擴大之毒品走私威脅:由於有關國家對於毒品的需求,因此更助長了毒品走私力

    .且有罪不罰與暴力犯罪組織的擴散,例如墨西哥,此等威脅更趨嚴重.

  3.人員偷渡之威脅:國際人員偷渡網絡是與其他跨國犯罪相連接的,包括毒品走私

   與官員貪腐: .此網絡可以移動罪犯、逃犯、恐怖分子、販運受害者與經濟移民.

  4.人口販運之威脅:人口販運雖被視為國際犯罪而涉及跨越邊境,但受害者也可

   能在自己國內被販運.販運者可將受害者放在同一國家內卻進行不同地點的移

   ,使執法單位難以掌握;且經常將其轉賣其他販運組織,抽取更大利潤.

  5.武器販運之威脅:犯罪網絡與非法武器出口交易者在武器黑市中扮演重要的角

   ,因為是恐怖分子與毒品走私者購買武器的最主要源頭.

  6.剽竊智慧財產權之威脅:被剽竊之範圍,從影片、音樂與遊戲軟體,到模仿流行與

   知名品牌商品, 到專有設計的高科技設備與製造工藝等均包括在內,

  7.網路犯罪之威脅:

   (1)嚴重威脅全球金融與信貸系統:經網路犯罪,跨國犯罪組織嚴重威脅到全球

     經濟依賴的金融與信貸系統,如銀行、股票、電子貨幣與有價證券及信用卡服務.

   (2)不僅是犯罪目標亦是犯罪之手段:電腦與網路在大部份的跨國犯罪中,不是扮演被犯罪鎖定的目標就是用於犯罪的手段,且經常由於調查者在此等犯罪之知識與專業上的不足,又沒有充分的時間分析大量的潛在數位證據,因此犯罪很快的發展但相對的調查卻緩慢.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66~84)

 

二七、試述作為歐盟合作打擊跨國組織犯罪主軸之相似性原則、相互承認原則及可用性原則之內容及面臨之問題?

【擬答】:

()相似性原則

    基於《阿姆斯特丹條約》,成員國間之刑法相似或一致性,已得到更大發展,而跨國組織犯罪的成長,無疑促進此過程.因為認知到此等問題不能僅是依靠國內刑法,罪犯利用國家刑法的異質性找出安全天堂,為因應此現象,法律之相似性已屬必要.且為順利執法,理事會亦將相似性限於少數的犯罪,如涉及洗錢、貪腐與歐洲詐欺之金融犯罪;毒品販運;人口販運,特別是婦女與兒童之性剝削;高科技犯罪與環境犯罪等.

() 相互承認原則

    「相互承認」與「相似性」原則類似但又不同,類似的是相互承認之主要動機,乃認知國家法律系統多樣性阻礙有效合作;若「一致性」(harmonisation)可達成,各成員國將更易承認彼此的決議.因此,「相似性」可視為促進「相互承認」的工具.但國家法律「相互承認」非必然需要「相似性」.因為「一致性」之目標是去除分歧,而此等分歧卻是在「相互承認」原則下被承認的.且「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也明確指出,《歐盟條約》第六章並無將「相互承認」原則之條件施於成員國刑法之一致性上之規定.因此,「相互承認」原則可視為會員國法律一致性之取代方案,但卻不需要實質改變國家的法律體系.

()可用性原則

   《海牙計劃》中所出現之「可用性」(availability)原則,是為促進成員國執法當局間資訊情報交流的一種方式.此原則是用來對付嚴重犯罪之情報導向執法(intelligence-led law enforcement)之重要元素.就像「相互承認」主要是關於司法決議,而「可用性」原則與警務合作與犯罪事務有關.從實務觀點,「可用性」與「相互承認」原則彼此連接,因使用成員國獲得之情報,意味對其信任或承認情報的可靠性,如此,說明了「相互承認」原則亦發展到刑事事務其他合作領域.

()三原則面臨之問題

  1.相似性原則實踐上之困難:如《兒童色情物品架構決議》(Framework Decision on ChildPornography)對於犯罪已加以定義,通過後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波蘭、西班牙與瑞典,仍未將此罪行併入國內立法.成員國常常不遵守與應提出報告之最後期限,如貪腐架構決議規定最後履行期限是2005722,但只有芬蘭與荷蘭達成.在第三支柱下,沒有一個針對不遵守履行之堅強的執法機制,但是第一支柱卻有一個處理違背之程序.

  2.相互承認原則實踐上之困難:「歐洲逮捕令」雖已執行,但成員國司法當局仍不完全信任其他成員國有關對口部門之判決.即使「歐洲逮捕令」已放棄架構決議第2 (2)條款所規定之雙重犯罪罪刑規則(the rule of double criminality for offences),但是比利時、德國、意大利、波蘭、斯洛伐尼亞與英國,在某些情節下仍依賴此原則推出決定.

 3.可用性原則實踐上之困難: 非所有成員國均會將資訊送給「歐洲司法合作組織」等單位,一直到2009年仍有4個國家並未履行基於預防、調查、偵查與起訴嚴重犯罪之目的,而將資料移給警務與司法當局;亦有18個成員國決定延遲有關網路進入、網路電話與電子郵件之要求.此情況說明與嚴重犯罪和組織犯罪,包括恐怖主義有關之敏感情報本質,導致成員國不願意分享;且展現出所謂「充分的信任」在此領域仍未得到完全的發展.又由於一些成員國缺乏有效的情報蒐集與傳送之能力,而導致問題更加的複雜.例如在「旅客姓名記錄」(Passenger Name Records, PNR)領域方面,仍非所有成員國具有充分相關之功能系統.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176~184)

 

二八、試從全球環境變化之角度,說明組織犯罪有那些可以利用之機會?

【擬答】:

() 從「人口分布改變」角度言

老年化的歐盟人口勢必會成為勞工移民之肥沃土壤,將會提升人口販運( tramcking in human beings, THB)與加速非法移民的機會;

() 從歐盟外部「地緣政治不穩定」角度言

會造成潛在更大的被孤立、被排除在主流就業外的離散社區(diasporacommunities),因而易受到犯罪團體的影響;

() 從「經濟差距」角度言

會持續將個人更大的拉近組織犯罪.例如全球經濟危機的加劇,會使犯罪團體有更多潛在可利用之來自於移民、歐盟公民勞動力之機會,將造成糧食危機與其他供應鏈的破壞,也會加劇仿冒與偷竊市場之發展;

() 從「浮現中市場」角度言

例如取代性能源供應與關鍵基礎設施結構、稀有金屬交易、有毒廢棄物處理等均有很大誘因之壟斷市場風險,無法受到充分的查核,且合法投資者之競爭也不充分,例如稀有金屬盜竊對於其價格波動的影響等;

() 就「執法與立法部門缺乏協同」角度言

未能及時的管轄回應與減少嚇阻的有效性,會使罪犯利用既空隙及經由非法商品獲得資金的動機需求;

() 從「網路與相關科技發展」角度言

不但能使犯罪團體獲得新工具,也會造成資訊社會的新弱點.未來犯罪工具「進入層度」(entry level)與新一代年青人科技能力的融合,很可能有更多的線上輕罪(online petty crime)發生.

() 從「大量資料」角度言

此攸關執法部門之能力,要求的是如何能夠量夠、質精而能進行有效分析,又不會淹沒於大量資料之中,而掌握不到跨國組織犯罪的發展趨勢.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228229)

 

二九、試說明美國反恐戰略之演變?及其未來反恐之工作重點?

【擬答】:

() 「蓋達組織」仍是威脅但回教民眾支持已下滑

  1. 蓋達組織」仍是美國面對的最大安全威脅,但該組織已進入困難時期,在巴基斯坦與阿富汗遭受到強大壓力.支持「蓋達組織」之政治計畫亦已下滑,其原因如下:

         (1)沒有區隔的對付在伊拉克之回教人民及在巴國之原先同情該組織更大理 想之外國人;

    (2)「蓋達組織」強硬的意識形態立場已與一些務實的組織及更廣軍事團體內個人之想法更趨分離;

    (3)極端主義教士的公然抨擊,視其傷害了回教之合法性,且對於在一些國家 適當使用暴力之行為產生質疑;

    (4)「蓋達組織」與其類似團體對於誰是其主要敵人變得更模糊,此將造成其戰略根本方向之混淆.

  2. 但蓋達組織在兩個領域仍表現出具有調整性與可迅速恢復之能力:

    (1)正在沒有治理或地下治理的地區,由於部落爭鬥,可使其有不同結盟之機 會.如葉門地方部落地區、普什圖族的「聯邦行政部落地區」(FATA)、索馬利亞的「青年反抗運動」占領地區;

    (2)遜尼派激進份子持續說服宗教極端主義份子採取其路線,甚至於在美國亦是如此,例如在巴基斯坦受過訓的汽車駕駛扎吉(Najibullah Zazi) ;涉及印度孟買恐怖攻擊的海德力(David Coleman Headley).

    因此對美國威脅仍是持續且實質的;且由於團體的擴散與網絡的交互感染

    (Cross-Pollination),此威脅已變得更加複雜.

         (二) 要改變以往「戰術反恐」之主導

             「九一一事件」後,美國已發展很好的反恐技巧,就是所謂的「戰術反恐」 (Tactical Countertenorism),亦即將恐怖份子趕出街外、摧毀其分支與策劃之恐怖行動,因此展現在情報、軍事與執法之戰術能力方面是非常專業的.

         (三) 以「激進化」作為反恐的中心工作

             強調要檢討恐怖主義跨國化之問題,應該將核心置於認識「激進化」之現象,要經常自問:我們的行動是去除一個恐怖份子,卻產生十個恐怖份子嗎?攻擊真的能夠去除激進化之趨力,因此「蓋達組織」與其同夥之甄補就更少嗎?在這場鬥爭中,我們是否失掉了我們的價值?安全與價值是不能交易妥協的,亦即價值才是反恐努力成功的必要部分之一.2012年1月,國務院新成立的「反恐局」(Bureau of Countertenorism),亦以去激進化作為重要任務之一.

         (四) 同時配合使用「軟性」服務措施

             對付極端主義不能僅靠子彈炸彈,需要上游要素,如要面對敵人可能贏得甄補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要解決長期存在問題,首要關注就是阿拉伯與以色列長期衝突.恐怖主義是各國須承擔的挑戰,必須在全國層面建立美國夥伴之反恐能力,並應持續透過已執行25年之《反恐怖主義協助計畫》(Antitenorism Assistance Program),迄今已在151個國家訓練了6萬6,000名各式樣的專業反恐人員;為了對付激進主義,亦在美國務院反恐協調辦公室設立了「反暴力極端主義組」(Countering Violent Extremism Unit),鎖定反制地方社群之極端主義發展;採取「可調整性途徑」(Tailored-Approach),同時亦不能忽視更廣的結構性問題,例如教育與解決年輕人基本需求與提供就業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境)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分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101~103頁)

     

     

    三十、海盜與海上恐怖主義之區別為何,處理相關議題應有哪些必要認知?

    【擬答】:

    (一) 海盜與海上恐怖主義之區別

       1. 雖然「海盜」與「海上恐怖主義」迄今仍未有精確的定義,但是瞭解海盜與海上恐怖主義之相似與不同之處,不僅對於處理海盜案件,且對於推動全球性之反恐怖主義戰爭、特別是遏阻來自於海上層面之恐怖主義威脅是非常重要的.

       2. 一般言,海盜是為了經濟目的,恐怖份子卻是為了政治動機,應該是很容易區隔的.亦即犯罪之行動或作為存有政治動機,概可被視為是恐怖份子.因此海上恐怖主義之操作性定義,或許可將其定位為「以恐怖份子慣用之行動模式與手段,施暴於海事目標,而有政治動機與產生整體國家安全影響之犯罪行為」;若將其歸屬於海盜之脈絡,則指的是政治海盜,係任何針對船隻及其乘客、貨物與船員或是攻擊海港而有直接或間接企圖影響政府、或團體或個人之暴力行為.

       3. 雖然海上恐怖主義之行動是要引起更大注意,並欲造成更大傷亡, 而非直接掠奪海上財物或傷人;而海盜卻不願引起注意,且以必要傷亡為行事標準.但是海盜與海上恐怖主義仍有許多特徵是重疊的,特別是攻擊船隻與劫持之戰術;且造成該等行為滋生之環境,均是貧窮、政治不穩定、未定之國際界限與無效之執法等.又因為恐怖份子之攻擊行動需要經費,因此就政治目的言,藉由海上攻擊取得經費之用途,就變成是區隔海盜與海上恐怖行動之重要過程.亦即一些恐怖主義組織透過. 海盜攻擊所搶奪之金錢或財貨,目的是支助未來在岸上之攻擊行動;且可能進而發展出專業之海盜戰術,去執行有嚴重政治衝擊後果之海上恐怖主義.因此,這些團體在戰術上之作為是海盜,但是在戰略目的上卻是恐怖份子.

       4. 對於到底是海盜或是海上恐怖主義,亦可視採取之途徑而定,亦即判斷是海盜之戰術抑或是恐怖份子之戰術要視情況而定.海盜之戰術包括了強行登船、竊取、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器、屬於暴力之非法行為、且行為是發生在公海上;而恐怖份子之戰術是攜有現代化攻擊武器、反裝甲武器與較精密炸藥、在時間與地點需要時均有能力使用武器;在鎖定目標與搜捕安全人員方面,有全面性之戰術作為;不排除造成平民傷亡之意願,且有時候是大範圍之傷亡;捕獲與控制人質以獲得贖金;高度之指揮與控制;修改陸上汽車炸彈之戰術,用於海上環境等.

    (二) 處理海盜與海上恐怖主義議題應有之認知

       1. 雖然海盜案件不斷增加,但迄今沒有公認性之指標顯示海上恐怖主義之威脅也必然增加,而是有較以往更多之機會發生;且劫持、綁架人質、暗殺、炸彈攻擊是恐怖主義傳統行動之特徵,然當恐怖份子之作為超越這些方式,就會與傳統犯罪之界限模糊而難以區隔,因此將經常發生之海盜事件與較少發生之海上恐怖主義合併對待,可能是不太適當的.但是,隨著安全環境與不同利益變化之考量下,海盜行為亦可能超越傳統上僅純由「私人利益」動機之驅使模式,而有其更複雜、或隱而不顯之背景因素,例如與恐怖主義組織結合之可能趨勢亦應正視.

       2. 海盜攻擊已愈趨暴力之原因,也不必然是一定源於海上恐怖主義之激發或串聯,而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已有更大之武器供、需要求, 例如在供應層面,攻擊者已有更多取自於黑市武器供應商之攻擊性武器,且也可能是恐怖份子偶爾兼差扮演海盜;在需求層面,攻擊者不論是劫持船隻或是貨品且加以出售,均可獲得更大之利潤,凡此均需要更複雜行動與使用更強大武器,才易成功.在不能明確區隔下,僅能說海盜可在未來海上恐怖主義行動中扮演重要角色;且許多恐怖主義組織也會使用海盜戰術來支持其各自之訴求與行動.

    3. 將海上之海盜犯罪行為未經查證的就定位成海上恐怖主義,或許是有其他的考量,例如使漠不關心之民眾警覺與吸引媒體之關注,才能獲得更多之政治支持與更多之經費來加以打擊.然而海盜與恐怖份子畢竟不同,不是可交換使用之「名詞」.但是也要注意海盜行為在許多方面也可能有恐怖主義之理由,例如恐怖份子可以藉由劫持、盜取來之武器與設備及習得之登船技巧,運用於未來之海上攻擊;且海盜行為本身所造成之恐懼與對海上貿易之破壞,亦是恐怖份子所欲達成之戰術目標,而有其聯結性.包括海盜可以出售不當行為而來之資產,例如海上與沿岸之相關知識、偷來之船隻與文件給恐怖份子,進而在港口進行大規模攻擊.

       4. 又從海事安全層面考量,不論是從執行、結果與獲利之角度言,亦難以區隔恐怖份子與海盜之不同.一些恐怖主義組織有良好的海盜技巧且願意加以使用,因此決策者對於在海上從事海盜攻擊之行為將其歸屬於海上恐怖主義,並希望此種認知能取得大眾的支持與國際的承認;但另一方面,在2004年1月,視為恐怖組織之「自由亞齊運動」(GAM) 劫持懸掛印尼國旗之640噸「櫻桃號」(M/V Cherry 201)油輪事件,最後卻由初起之海上恐怖主義攻擊認知轉而視為是海盜攻擊.所顯現的又是有管轄權國家的認知重點不同,亦會導致產生判決結果不同之間題.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境)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分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291~294頁)

     

    三一、試述國際社會難以控制小型武器與輕型武器擴散源由?並說明我國輕小武器輸出的狀況與問題.

    【擬答】:

    (一)國際難以控制小型與輕型武器擴散源由

         冷戰結束之後的小型武器與輕型武器擴散,與東歐國家或前蘇聯國家與其不受控制的軍事生產設施息息相關,從1990年代中期後,武器擴散問題則轉移至虛弱國家(Weak States)或失敗國家(Failed States). 此外,在部分失敗國家,例如,阿爾巴尼亞或索馬利亞等地,由於缺少政府對於武器儲存控制能力,頻頻出現盜取武器或彈藥的情況,再透過各種管道跨越邊界運送到衝突區域,如西非地區、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讓國際社會難以管控小型武器擴散.以下說明國際社會難以控制小型武器與輕型武器擴散的原因.

       1. 軍火貿易為全球貿易體系的一環

         小型武器擴散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其為全球貿易體系的一部分,主要的軍火商或軍火掮客可以從中獲取高額佣金,而且大多數的軍火商為國際政治上強大的國家,美國和歐盟就壟斷占全球75%軍火市場.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的5個常任理事國,同時也是全世界前五大小型武器的出口者,供應全世界88%的小型武器市場.此外,巴西、日本、加拿大等至少有98個國家或可以生產小武器和彈藥.

       2. 小型武器的貿易採取各種形式

         每年政府授權的貿易生產700萬到800萬的槍枝,但是,國家未能管控這些槍枝的貿易,部分的武器被賣到非法機構.多數出售輕小型武器的國家,未能確認這些武器最終的使用者,小型武器往往落入不負責任的手中甚至恐怖份子,或經由走私或秘密交易出售軍火.

       3. 彈藥的擴散

         與輕小武器相較,國際社會更難以掌握全球彈藥擴散的狀況,這也是難以管控輕小型武器擴散的問題,全世界80%以上的彈藥貿易沒有可靠的出口數據,甚至被國家列為軍事機密.然而,彈藥(零組件或配件)為小型武器重要的部分,彈藥與小型武器相比較,在衝突的地區彈藥經常有補給問題.甚至有機構的研究指出,非國家武裝行為者、非法團體或恐怖組織手中的彈藥,多盜自國家安全部隊或購自國家合法武裝力量.

       4. 彈藥儲存問題

         無政府狀態或失敗國家彈藥儲存流失,已成為非法流通的小武器主要來源.在伊拉克這個最異常的案例中,數百萬件小武器和輕武器、彈藥和炸藥破壞伊國的社會經濟穩定.看管不嚴和管理不善的彈藥儲存會流入非法貿易,或出現在內戰或叛亂地區,或落入恐怖集團或組織性犯罪,從而造成國家與區域的不穩定.一般而言,在衝突結束的地區,首要工作應該是消除剩餘武器或彈藥,其次為建立保護儲存彈藥所需的物資與人力.但是在衝突結束後的地區,國家或政府難以維持足夠的物資與人力來保障這些儲存但要的場所.

       5. 邊界漏洞

         邊界漏洞已成為非法武器販運中日益擴大的一環,此將導致衝突延長、暴力加劇、危及國內安全、增加跨國組織性犯罪活動、腐敗蔓延、社會經濟發展遭到破壞,以及使犯罪分子和武器販運者因鬆散的邊境管制而能輕易獲得軍事裝備.

    (二) 我國輕小武器輸出狀況與問題.

    1. 經過授權的武器交易

       (1)我國國防工業體系已經建構成為較為完整的軍工生產體係,各類輕型武器與相關彈藥生產可達到自給自足.我國武器與彈藥除可滿足國防需求外,部分武器出口的活動也一直存在,但是由於出口的武器多為仿制美國產品,並未取得美國軍方授權,因此多數交易皆為秘密進行.我國曾經曾對多國輸出軍火及軍品,包括中東的沙烏地阿拉伯、巴基斯坦;大洋洲的東加;亞洲的印尼、菲律賓、泰國、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非洲的南非、巴貝多、利比亞、摩洛哥、奈及利亞、西南非、獅子山;美洲的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海地;歐洲的奧地利、德國.輸出的裝備包括:鎮暴服、防毒面具、防護包、65K2步槍、T86步槍、T74排用機槍、手榴彈、各型彈藥及軍服等裝備.

       (2)我國國防部軍備局於2006年曾傳出規劃籌設成立「軍品銷售公司」事宜,並草擬「軍品出口作業規則」的修定.按規定,台灣軍品輸出分為甲、乙、丙三級.甲級屬於「特殊性軍品」,擁有許多高科技技術, 必須報請行政院批准後方可出售;乙級為「傳統性軍品」,丙級是「軍民通用的一般性軍品」,需經國防部會同經濟部和外交部核准後可以外銷.目前,我國賣出的軍用物資主要是後兩種.40我我國對外軍品交易涉及軍服、軍靴、防毒面具等被服用品,以及T91戰鬥突擊步槍、40速射炮、小口徑武器彈藥等,主要銷往中東以及中美洲地區.此外,在獲得美國同意的前提下,我國也會將部分淘汰的軍事裝備輸出到部分友邦或有需要的地方.例如,我國曾經將T-33教練機和UH-IH通用直升機,以軍援的方式贈送給中美洲友邦.

       (3)2004年時,由於美軍於阿富汗與伊拉克同時進行兩場戰爭,致使美軍小型口徑武器彈藥供應日趨吃緊.2004年7月,美軍曾向我國調用120萬顆子彈於伊拉克與阿富汗戰場應急,在2005年台北國際航太科技暨國防工業展會上,美國軍方正式向我國國防部軍備局所屬的205兵工廠訂購每年超過1億顆各式子彈,並將台灣列為長期子彈供應基地.根據媒體所述,此為「越戰後美國首次向台灣大批採購軍火」.按照台灣與美國的協議規定,我國軍方將在五年時間內,每年交付美方1億發5.56、12.7毫米等口徑子彈,2006年開始執行第一年合約,2007年完成第一批1億顆子彈的交貨合同.美軍願意來台採購,是肯定台灣科技水準,更重視我國的戰略地位.

       (4)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近年所自行研發生產的T86、T91戰鬥步槍,近年已成功大量銷售到外國.205、202等兵工廠生產的輕兵器、火炮性能水準與著名軍備生產國家的軍火生產不相上下,且價格低廉,已有多個國家向我國外交部接觸,要求秘密向我國軍方採購相關軍備.例如約旦特種單位與皇家衛隊曾向我國購置T86步槍、T91步槍,也採購T74排用機槍與彈藥,43另外中東另外一個回教國家也擁有不少我國的T91步槍突擊,裝備在該國的特種部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曾有傳言採購T91戰鬥步槍.2006年8月我國也傳出擬出售步槍與機槍給予利比亞.東南亞與我關係不錯的國家也採購千餘支T91步槍,打算配發在邊境巡邏隊,以打擊走私等非法活動.46除美國與中東地區外,我國輕小型武器裝備也出售至非洲和中南美洲,而我國主要的邦交國也基本上集中在這些地區,如先前的查德和海地等國;出口的項目則主要限於步槍和彈藥.

       2. 非法武器問題

         2004年我國警方曾破獲一起軍方彈藥外流事件.經過調查為軍方軍官勾結軍火販子,取得軍方1萬9,000發步槍子彈,之後2006年9月警方於台北市中山橋下發現7千多發5.56公釐口徑子彈,疑似為憲兵司令部流出.而台灣治安史上最強悍匪張錫銘落網的手持M4AI突擊步槍也震驚台灣社會.監察院所提交的糾正案也顯示,查緝槍枝走私未具績效.2002年至2010年期間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局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等警察機關其查獲非法走私槍枝660枝,僅占警察機關2002年至2010年查獲制式槍枝總數7,829枝之8%,執行未具績效,為落實警政署的「全面檢肅非法槍彈作業執行計畫」所稱「攔截於海上、阻絕於岸際、查緝於內陸」之原則.而且警政署近五年查獲境外走私槍枝,其來源地包括德國、克羅埃西亞、美國、阿根廷、奧地利、以色列、捷克、菲律賓、比利時、法國、義大利、巴西及土耳其等地,其中並無中國地區, 顯見阻絕境外黑槍源頭之工作仍待加強.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跨國(境)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分論),元照出版社,2012年,364~370頁)

     

    三二、2015年4月18日,一艘難民船在利比亞附近海域傾覆,導致800多人罹難。接續引發了歐盟、各別成員國及與聯合國和遷徙、難民有關國際組織間對於到底應該如何處理方式的角力。4月20日,歐盟「聯合外交與內政理事會」( Joint Foreign and Home Affairs Council)針對地中海難民問題,提出「十點行動計劃」,請說明此十點行動計畫之內容為何?又對於上述國際遷徙問題,我國應有之政策思考有哪些?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歐盟「聯合外交與內政理事會」之十點行動計劃

    1.通過增加財政資源和資產,強化地中海聯合行動。海衛(Triton)和波塞冬

       (Poseidon)將擴展行動範圍,在「歐盟外部邊境行動合作管理署」(Frontex)

       授權範圍內能夠進一步介入相關議題。

    2.有系統的逮捕、摧毀偷渡用的走私船。《亞特蘭大行動》(Atalanta operation)

       所獲得的正面成果,可以激起類似地中海地區對抗偷渡者的類似行動。

    3.「歐洲警察組織」(EUROPOL)、「歐盟外部邊境行動合作管理署」「歐洲難民支

       援辦公室」(European Asylum Support Office, EASO)和「歐洲司法合作組織」

       將定期舉行會議並緊密合作,以蒐集偷渡客資訊之手法,追蹤其資金來源並協

       助有關部門調查。

    4.「歐洲難民支援辦公室」要在義大利和希臘部署團隊以利聯合處理難民的申請。

    5.歐盟成員國要確認所有遷徙者的指紋。

    6.考慮設立一個「緊急重新安置機制」(emergency relocation mechanism)。

    7.在歐盟範圍內設立移民安置(resettlement),提供地方給需要保護的人。

    8.經由「歐盟外部邊境行動合作管理署」國家,建立新的快速的遣返「非正規移

       徒者」( irregular migrants)的遣反計劃。

    9.透過委員會和「歐洲對外行動處」(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間的努力而與圍繞利比亞周遭的國家共同投入;且在尼日(Niger) 的倡

       議須加強。

    10.要在關鍵的第三國部署「移民聯絡官」(Immigration Liaison Officers,ILO),

       蒐集遷徙流動的情報,並加強歐盟代表的角色。

    (二)國際遷徙應有之政策思考

    1.如何緩解衝擊人道危機的遷徙:依「國際移民組織」統計,2014年以來,因暴力

       衝突導致的遷徙已有5100萬人,170萬因伊拉克衝突所導致;而奈及利亞東北部因

    「博客聖地」(Boko Harare)暴力攻擊,導致近100萬人遷徙到鄰近國家;敘利亞戰事

    也導致近300萬人離開自己國家;另因自然災害離家人民也有2200萬人,這些由人 為與自然災害所導致的遷徙人民,總數已達到7300萬人,必須嚴肅因應。

    2.如何解救遷徙者之生命:

    第一、確保海上安全通道,加強機構間合作,透過高度政治意願與承諾減少

    生命損失。陸上和海上拯救遷徙者的迫切性,需在遷徙旅程各階段加以協調.由於

    偷渡之利潤高昂達數十億美金,加上被處罰風險很小,故必須努力合作,打擊走私

    者,使犯罪者可以繩之以法。

    第二、鼓勵移入國,促進那些可獲得國際保護與經濟機會的常規遷徙(regular

    migration),而非封閉邊界,故必須發展合法有次序人口移動的管理方法.封鎖走私

    者管道,反而會造成其地下化之後果,導致路徑模式改變,使旅程更加危險。

    第三、需要解決「絕望遷徙」(desperation migration)的原因,即不平等和在原籍國

    缺少機會。

    3.如何改變大眾對於遷徙的錯誤認知:雖然遷徙者是有生產力的成員,但他們常

       被誤解。其「可憐」的公眾形象限制了政治家制定適合的政策來管理移民和融

       合的能力。而最擔心的風險,是許多國家移民政策是由恐懼誤解所型塑,而不

       是事實和未來的戰略展望。

    4.如何選擇設計遷徙政策之途徑

    (1)應該基於不同國家之特殊途徑:不同國家應有不同的特殊設計途徑,以確保有

       關的脈絡均已被納入考量.且應該是一種非中心化或雙邊或多邊的設計,且既使

       是要納入全球性之「發展合作」(development cooperation)議題,也必須給予各個

       國家更大的空間,且任何相關的倡議亦應有地方調整性的而符合地方需求,並應

       增加其對於遷徙的自主權.

    (2)應該基於特定類型移民之途徑:就是移民往往被認為是與性別無關,亦即所謂的

       「homines oeconomici」。但調查統計發現,遷徙及其造成的衝擊經常受到性別

       角色和特定性別就業機會的影響。其原因就是成功的遷徙項目和方案,常可能

       取決於移民勞動力的性別和技能;且移民是「發展合作」有興趣的新角色,

       提供了很多對於特定國家的知識、語言技能、跨文化能力、跨國經驗和不同國

       家聯繫之協助,希望這些源起國可以更容易的與國際發展機構一起工作。

    (3)應該輔之於地方事務合合作的途徑:

    第一、企業應扮演好其應有之角色:企業常藉移民勞工增加其利潤,不同的聘雇來源可以增進競爭力、創造未來新的市場機會,因此要善盡照顧這些人的責任,而非將問題留給政府善後。

    第二、地方政府應有各項倡議設計並努力推動:地方政府各項與移民和難民有關

         的解決方案,可從各層面切入,如社會層面的住屋、教育與健康照顧;文化宗教面的語言、特定節目、跨文化工作倫理;法律層面之保護公平權利基本人權等;地方政府影響力較不易施展,因為此涉及國家整體移民政策,且政治權利又與公民權利有關不容易憾動;經濟層面之專技移民與投資移民之爭取等,地方政府與企業可以合力改變政策。

    第三、應藉由與第三方之夥伴關係爭取解決問題的資源:地方政府與企業均可與如國際組織、宗教機構、市民社會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建立不同型態的夥伴關係,尋求法規或實踐上不易解決之互補資源或協助。因此可從現存之第三方夥伴關係,找出可以合作的機會與爭取有限資源的最大運用。

    5.將遷徙整合到聯合國「發展合作」議程中

    第一、對發展中國家言,「遷徙」可能不是好事:從1960年代開始辯論此議題時,就有兩個主導理論,即現代化理論( modernization theory )與依賴理論( dependencytheory)。現代化理論認為遷徙是一個準自然機制,是高度工業生產領域所必要的勞力來源,因此遷徙在某程度而言是正面的,因為可以重新分配人力資源;但依賴理論則認為遷徙是財富權力不公平分配的結果,故遷徙在某種程度而言是負面的。

    第二、「遷徙」應該歸屬於國內事務的議題:數十年來,遷徙已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國家必須經常處理的議題,如涉及各國人口變遷並因此聚焦於全球勞動力市場等資源分配等,因此「遷徙」只是國家內部事務議題成為廣泛共識。

    第三、「發展」應該是鼓勵人們待在自己的土地上奮鬥:已有發展可使遷徙不必要的普遍認知,因為如果人們在家裡就可取得所需的一切,則又何必費心去別處?理想的想法,是每個人都留在自己國家。且在歐盟執委會的許多文件,均明確提到,「發展」可以作為減少非正規遷徙的手段。

    第四、遷徙尚不能成為一個跨領域的議題:遷徙當然會影響到許多發展的領域,如健康、教育、治理、經濟發展等,所以遷徙應該就是像性別、衝突與環境持續等,是一個發展合作之跨領域議題。

    (三)結論

       將遷徙整合到發展合作之更大框架中,必須特別關注三方面重點,分別是:

       第一、建立夥伴關係以促進發展:要強化全球合作,以促進有秩序、安全與負責任的遷徙.且透過履行有計劃與管理的移民政策來動員,以促進移民能夠對於永續發展的貢獻.

    第二、促進和保護移民權利和福祉:在減少貧困與不平等之範疇下,所促進的社會與經濟發展要包容窮人、被邊緣化的人、及含移民在內之處於弱勢的人.往後2015年可能要處理很多含窮困、衛生、教育、就業、性別和公平等在內之漏洞,由於移民亦是永續發展之利益共享者,因此評估移民的福址是很重要的,且需要詳細的目標、指標與分類資料(disaggregated data),例如全民健康保險;獲得教育,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社會保護措施;體面的工作(Decent work) ;加強勞動移民招募完整性的系統;及減少人口販運.

    第三、降低成本和人才流動的風險:在經濟增長與體面工作的範疇下,要降低遷徙過程的總成本,並盡量減少匯款交易的成本,而有關的指標,包括全球和地區的匯款交易成本;招聘勞動力成本的效益;及行政成本.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汪毓瑋,從北非難民船事件探討國際移民政策應有之努力方向,

    中央警察大學,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34)

     

    三三、請說明歐盟整合性國境管理(integrated border management, IBM )之機制、運作現況與重要特徵,分別各為何?請說明之。

    【擬答】:有關歐盟之「整合性國境管理」機制,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整合性國境管理」機制之意義:

    1.為達到更大之國境管理效率,透過國家層次之合作,因此歐盟提出「整合性國境管理」(Integrated Border Management, IBN)之概念。此概念非創新,過去幾年作為尋求加入歐盟之相關候選國,已在整合性國境管理架構下發展自己的國境管理系統。而在「九.一一事件」後,海關部門亦結合「整合性國境管理」之概念。

    2.其主要內容,是進行國際與國家層面上之跨部門合作。在歐盟之層次,則特別是要發現可以結合安全關切與貿易促進之解決方案。

    (二)「整合性國境管理」機制之運作現況與特徵:

    1.「整合性國境管理」機制之運作現況:該機制是源自於「協助波蘭及匈牙利重建經濟」(PHARE)、「獨立國家國協之科技協助」(TACIS)及「阿、波黑、克、南等國家協助計劃」(CARDS)之結合性概念,其基本要素包括了全面性處理貿易、運輸、不安全、犯罪、走私等相關之問題與邊境區域自己之發展問題;嚴格要求許多機構,特別是邊境控制與海關、運輸、健康、獸醫等單位在共同問題上合作而不是各行其事;及強烈的鼓勵鄰近國家共同合作管理接壤之邊境。

    2.「整合性國境管理」之特徵:

       (1)強調外部邊境之統一保護,所有涉及之單位均要分擔邊境責任。

       (2)海關負有所有關係到合法與非法貿易物品控制之領導責任。

    (3)設立「多元管制當局」(a Multi-Disciplinary Authority),例如已有之「共同外部邊境執行組」(Common External Border Practitioners Unit)等,擔負外部邊境之安全責任。

       (4)建立所有單位間資訊傳遞之有效與快速系統。

       (5)盡可能建立快速回應組以處理不預期之風險,包括設立「歐洲保留組」(European Reserve Unit)。

    3.強調三層次之合作與協調:

    第一、內部服務合作,包括了過程之有效管理、特殊工作之資訊與資源責任;

    第二、跨部門合作,包括了涉及邊境議題之邊境中央層面所有單位之緊密合作,而能極小化重疊與不一致,且發展資源有效利用之極限;

    第三、國際合作,包括了在地方、雙邊與多邊層面上通訊與合作管道之建立。

    (三)「整合性國境管理」概念架構:

    1.2006年12月4-5日,「司法暨內政事務委員會」(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Council)同意建構「整合性國境管理」概念架構之層面,包括邊境控制、查核與監視,內容計有:風險分析與犯罪情報;與所有相關執法當局合作,以偵測與調查「跨境犯罪」(Cross-Border Crime)。

    2.2002年歐盟深根分類(EU Schengen Catalogue)所規定之「四列/過濾進入控制模式」(The Four-Tier/Filter Access Control Model),包括起源或轉運國之措施、鄰國間之合作、外部邊界之邊境控制措施及自由移動之共同區域的控制措施;邊境管理之跨部門合作,計有邊境警衛、海關與警務、及國家安全和其它相關當局;國家與跨國層面之合作與一致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汪毓瑋,台灣「國境管理」應有之面向與未來發展,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2008年,頁1~20)

     

    三四、2007年來台大陸人民僅29萬人,2014年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已達394萬餘人,7年間人數成長約13倍以上。對此龐大之入境人數如何落實國境管理,實為一大挑戰。由於人員入出境管理,約可分為4大階段:1、入境前之身分審查;2、入境時證照查驗;3、入境後之居停管理;4、必要時之強制驅逐出國之出境手段。在此4個階段之中,入境前之身分審查及入境時之證照查驗,係屬於預防性之安全管理作為,要達到阻絕非法於境外,落實源頭安全管理,則要從入境前之身分審查階段做起。試說明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之定義,以及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重要特色為何?又有關未來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實務運作方式應有何改進策略?

    【擬答】:

    (一)「源頭安全管理」(source security management)之定義:指為實現安全目的,透過組織及運用人力、物力、財力等軟、硬體資源過程,利用設計、規劃、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機制,從人流與資訊流移動源頭端開始著手,高度控制人流與資訊流之不安全行為,避免民眾及社會發生傷亡事故,達到確保民眾生命安全與健康之目標。

    (二)國境人流源頭安全管理之特色:

    1.終極之核心目的,係要實現人流與資訊流安全之目標;

    2.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所處理之標的物,係為國境人流與資訊流,而非國境物流;

    3.它涉及資源之有效運用,諸如:組織及運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種軟、硬體資源;

    4.運用科學管理之各式機能,諸如:設計、規劃、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機制;

    5.從人流與資訊流移動之源頭端開始著手管理;

    6.高度控制來自於人流及資訊流之不安全行為;

       7.避免民眾及社會發生傷亡事故,儘量達到無意外事件之最大效益;

       8.確保民眾生命安全與健康之目標,令民眾處在無憂無慮之狀態之中。

    (三)未來國境人流之「源頭安全管理」實務運作方式改進策略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應由陸方先行審發通行證,我方再審發許可證,以符源頭安全管理之要旨:

       (1)目前我方對大陸人民來台管理機制仍不足,至2014年3月止已有2,317人在臺行方不明,此將會造成國家危安,可見大陸人民來台之管理作為,確實有其重要性,而其重點即在於缺乏源頭安全管理。

    (2)在未於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並派員審核許可證之前,最佳方法仍是持續與大陸方面進行積極溝通,比照陸客來台觀光模式,不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事由,均應該由大陸方面先行審批大通證及簽注。

    2.簽署兩岸境管協議

    (1)陸客觀光發證程式已有前例,僅要循例持續溝通,或採個點突破,欲令陸方接受,並非不可能;最簡化方法是兩岸境管機關透過溝通協商方式,簽署境管協議,將法令規定明文化,甚至內國法化。

    (2)就境管合作部分,理應簽署協議,制訂兩岸合作之範圍,詳細規範兩岸人民入出境管理作為。透過大陸先審發大通證及簽注,進行實質審核後,再由台灣來審發入出境許可證,始能達到源頭管理之效果。

       3.建立兩岸境管資訊交流平台

       (1)建立兩岸資訊交流之平臺,一可作為兩岸互設辦事處資訊安全管理之平臺,亦能大幅度地提升兩岸國境人流管理之實際成效,並強化兩岸政府間之交流與合作,可謂互蒙其利,可創造雙贏之局面。

    (2)跨境人流管理資訊係具有高度即時性,可仿照歐盟SIS II模式,建立資訊交流平臺,使兩岸認為可相互公開之境管資訊可互通有無,掌握彼此最新動態,除達安全管理效果,亦可減少人民無法入出境之困境,加速通關速度並提升安全性。

    4.兩岸互設辦事機構,於境外審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許可證

       (1)102年4月11日,行政院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條規定,通過「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關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為兩岸互設辦事處奠定之法源依據;目前兩岸對此實有推動共識,但仍存有許多問題點,因為核發台灣入出境許可證,若解讀為簽證性質,則屬於國家主權之行使,大陸方面不可能同意。

       (2)惟有在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進行入境前身分實質審查,始能達管理實效,否則台灣移民行政機關,僅憑書面資料審查批准遠在大陸地區之申請人,在安全顧慮上令人擔憂。故駐陸設立辦事機構審發來台許可證係屬必要,甚至對於結婚來台申請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均應比較駐外館處之作法,在駐陸辦事機構先進行面談。

       (3)我方可行之因應措施,是否須在駐陸辦事機構,由我方移民官直接審發?或是由駐陸視窗之我方移民官,僅負責核對申請人資料及初審工作,再將申請案件以保密電郵、保密傳真或外交郵袋方式,寄回或傳送台灣,由移民署審發許可證。諸如此類作為,均可廣泛討論作為政策參考,我方實不宜輕言放棄落實源頭安全管理之機會與途徑。

    (4)大陸配偶申請來台需在駐陸機構面談功能,若將「面談」用詞轉換為「兩岸婚姻輔導」或其他中性用詞,故先由駐陸辦事機構進行婚姻輔導或其他來台會談,將能達到防制假結婚,或來台從事與申請目的不合之活動案件之發生,且能避開兩岸關係之敏感神經,此可討論作為政策參考。

    (四)結論: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增加審發入出境許可證及面談功能,並非完全行不通之管道,事在人為,宜瞭解兩岸深層之關係,避開地雷區,並以兩岸共同之利益為考量進行談判,始能得到雙贏之氛園。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柯雨瑞、蔡政杰,從「源頭安全管理」觀點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的「國境人流管理」機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2015年,頁71~90)

     

    三五、多年來,美國長遠的邊境安全的投資產生了重大而積極的結果.進入美國的非法移民在2000年達到頂峰,當年超過160萬非法移民被逮捕.進入美國的非法移民自那時起已大幅下降.事實上,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非法移民的逮捕,當今已然是最低的數量的狀況.與此同時,在美國的非法移民的人口估計,已首次停止了自1980年代以來的增長。而美國遂更於2014年推出所謂的「南方邊境安全維護之計畫」(the Southern Border Campaign Plan)」,以確保美墨邊境較嚴重的非法移民路線的防制,並同時促進合法人流與物流便捷與順暢,促進經濟之發展與社會之繁榮,試說明美國推出之此計畫之目標有哪些?

    【擬答】:有關美國2014年推出之「南方邊境安全維護之計畫」(the Southern BorderCampaign Plan),其目標如下:

       (一)減少恐怖主義的威脅;

       (二)增加從事非法跨國或跨界活動者的風險與感知;

       (三)查禁非法移民和試圖非法入境之貨物;

       (四)增強執法人員認知空中、陸地和海洋之邊界安全以及非法入境之途徑;(五)守護最佳之入境地點,以便減少或中斷跨國犯罪活動之獲利與財務;

       (六)防堵犯罪和瓦解恐怖組織與其網絡;

       (七)防止透過合法管道進行非之入境;

       (八)強化入境的關鍵地點、轉運地點、入境途徑和交通基礎設施;

       (九)儘量減少旅運者在審驗入境口岸的費用與時間之延誤;

       (十)提升旅客的查驗數量,以及有效的篩選查驗,以便提高進口貨物的價值。

    (資料來源:陳明傳,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2015年,頁107~108)

     

    三六、試介紹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查驗系統(US-VISIT)之特色與使用現況。

    【擬答】:有關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查驗系統(US-VISIT)之特色與使用現況,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查驗系統(US-VISIT)之特色

    1.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查驗系統(US-VISIT),乃國土安全部所發展之系統。對於外國旅客入境美國之查驗,係以生物識別提供給美國相關之政府部門,以便準確辨識可能對美國有威脅之旅客,以利及早採取處置或預防措施。

    2.美國對外國旅客入境查驗之生物特徵識別技術,乃蒐集「數位指紋與電子照片」。蒐集此資訊有助確定一個人是否有資格入境美國。而此種生物特徵識別的收集過程雖簡單、方便、安全,然啟用之初亦有引起國際間認為妨害人權或隱私權之議。

    3.此種生物特徵,識別的資料,亦可用來查察違法入境、違法居停留,或入境後犯罪者之重要參考資料。透過此入境查驗之系統,可以提供決策者資訊,使得美國移民和邊境管理更具協作性、更精簡流暢、且更為有效。

    (二)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查驗系統(US-VISIT)之使用現況

    1.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查驗系統是美國政府從2004年1月5日開始啟用之新入境管理系統。藉由US-VISIT系統來實施入境管理的有115座機場、15座港口以及50處陸路邊,境查驗巡邏站。

    2.但亦有免除本系統審核的各種對象,其中例如擁有A簽證、NATO等各類特殊簽證之持有人;未滿14歲之兒童與超過79歲以上之外國旅客;由美國國務卿或國土安全部給予免除本系統審核者;對於中華民國(台灣)之政府官員擁有E-I簽證持有者(因顧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無法發放外交簽證,即A簽證之故);以及部分加拿大與墨西哥公民等。

    3.美國訪客暨移民身分查驗系統目的是要提高美國公民和訪客的安全、便捷合法的旅行和貿易、確保美國入境管理系統的完整性,以及保護訪客的隱私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陳明傳,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2015年,頁107~108)

     

    三七、試介紹美國近年來具可信賴信的國際訪客之入出境計劃(Trusted Traveler Programs fornbmational traveler)有哪些?

    【擬答】:有關美國近年來具可信賴信的國際訪客之入出境計劃(Trusted Traveler Programs fornbmational traveler),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全球之入境方案(Global Entry)

    1.該方案是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的入境方案。其允許預先核准的低風險之旅客,在抵達美國時快速通關。雖然其立意是為頻繁的國際旅行者提供快速查驗服務,卻沒有最低旅行次數才能申請此服務之限制。

    2.參與者可在美國機場通過使用自動化的查驗台進入美國。旅行者必須預先批准,成為全球入境方案之旅客。所有申請者必須接受嚴格的背景檢查與面試,才能以本方案入境美國。雖然全球入境方案的目標是通過這一自動入境查驗程序,加速度通關之速度,但是該旅客仍可能選擇作進一步之人工之查驗。任何違反其規定將導致撤銷其自動查驗之特許。

    3.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宣稱全球之入境方案已進入新里程碑,截至今日其已申請並登記完成200萬個會員。全年以全球入境方案進入美國之國際旅客,目前占9%的所有國際空運來美之旅客。最近兩年來,全球之入境方案之會員從2012年的43萬個會員,2014年增長超過160萬個會員。

    4.此方案亦設置於全美42個機場以及12個設置於其它國之所謂航前檢驗之「前站查驗」(preclearance)機場,而其檢驗與處理之時間約在一分鐘左右。該等會員還具備資格參加美國運輸安全管理署之加速入境查驗之方案(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TSA Pre)。

    (二)美加邊境入境卡(NEXUS)

    1.美加邊境入境卡(NEXUS)已整合成單一快速美加邊境的入境方案。擁有此入境卡之美加公民,可以在空港、陸路以及海港口岸,得到快速的入境或過境之查驗。根據美加之西半球旅遊倡議(the Western Hemisphere Travel Initiative), NEXUS卡已被批准為美國和加拿大公民,進入美國或加拿大旅遊的護照之替代方法。該方案之的會員使用NEXUS之專用的處理通道,亦可使用於加拿大機場之美國「前站查驗」的全球之入境方案(Global Entry)通道,快速的查驗入境美國。

    2.該案之會員也可以在海港口岸,得到快速的入境查驗。申請人只需提交申請,並繳交一次費用。申請人亦可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署(CBP)網站作線上之申請。合資格的申請人,須前往美加邊境入境卡中心接受訪談。如果經該方案的批准,貼有照片的美加邊境入境卡,將在7-10個工作天內寄給該會員。該案之會若是美國公民、美國合法永久居民或加拿大公民,還有資格獲得使用美國運輸安全管理署之加速入境查驗之方案之服務(TSA Pre, Pre-Check imitative)。

    (三)電子網絡快捷入境查驗系統(Secure Electronic Network for Traveler's RapidInspection, SENTRI)

       1.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所建立,提供快捷的處理預先核准的、低風險的旅行者之入境查驗系統。申請人可以在網路上註冊,並且必須自願接受徹底的個人背景檢查,包括個人之刑案資料、違法前科、海關資料、移民,以及恐怖主義等項調查與過濾。並且要提供10個指紋之資料,且接受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之訪談。這些經事先之調查的低風險國際旅客,可獲得快捷的入境美國。一旦申請獲得批准,他們將從海關和邊境保護署獲得一張無線電頻率識別卡(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如果不便使用網路註冊,亦可到電子網絡快捷入境查驗系統之服務中心申請,申請者亦同時申請入境通關車道之資料填寫真(Dedicated Commuter Lane,DCL,access),以便順利使用此類車道。

    2.SENTRI使用者享有特定的專用入境通道到美國的南部陸地邊境。當從加拿大由陸路進入美國時,SENTRI成員也可以使用前項之NEXUS入境通道。美國公民和美國合法永久居民參加SENTRI者,也能夠使用前述之全球之入境方案(Global Entry)證照查驗台入境美國,亦能運用後述美國運輸安全管理署(CBP)提供之加速入境查驗之方案(TSA’s Expedited Screening Initiative)快速入境,假設該入境口岸有此設置的話。當一個經批准的國際旅客接近SENTRI車道邊界時,系統會自動識別汽車以及車內乘客的身份。

    3.這種通關方式包括:(1)讀取RFID卡的檔號。(2)該檔號可以讓CBP官員讀取存放於總部伺服器中,該旅客之資料庫,並可從螢幕上立即瀏覽該卡之相關資料。(3)在驗證資料時,由CBP官員決定將該旅行者放行通過,或者要求進一步的額外檢查。

    4.RFID技術有能力來追蹤該旅客的行動、創建該旅客之個人旅行習慣,並允許該資訊的再次利用。因此該旅客之個人旅行資料或使用之車牌號碼就可以不斷的更新。參加此方案者其等待通關之時間,比一般正常的入境車道減短甚多的時間。其中有關關鍵資料之查驗方面,其檢查時間從平均30- 40秒一件到平均只需10秒鐘。

    (四)美加邊境商業快速通關入境方案(FAST, Free and Secure Trade Program)

    1.此方案是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與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合作之入境管理方案,可提高美加邊界貿易便捷與安全。它是自願參加的商業性入境方案,同時亦使加拿大邊境服務署與私營商業機構密切合作,強化邊境安全、打擊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防止走私偷運。依美國西半球旅遊倡議,此方案成員都是加拿大或美國公民,其可以使用此快速通關入境卡,作為替代護照證件,由陸路或水路進入美國。

    2.此方案起自911攻擊後,此創新的受信任旅行者,或者信任托運之方式,允許商業之承運者,在事先完成背景檢查,並滿足某些資格條件審核後,可以快捷辦理通關入境。此入境方案是開放給從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來往的商業卡車司機。

    3.在美國之北部邊境和南部邊境各有17處此類之入境口岸。專用快速車道絕大多數都位於北部邊境口岸在密歇根州、紐約和華盛頓州,以及南部邊境口岸從加利福尼亞州到德克薩斯州。此方案的參與者,需要從承運商、進口商、製造商到駕駛者,均必須根據反恐怖主義海關交易夥伴關係的專案,或稱之為C-TPAT的認證與審核(the 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program)。至於美國運輸安全管理署,則例行性的對於美國國內和國外之C-TPAT成員之設施,進行評估,並檢驗既商業之供應鏈的安全措施。目前全球已超過一萬家公司,被認證為C-TPAT的成員。

    4.參與美加邊境商業快速通關入境方案之成員,其重要之優勢包括:

       (1)專用車道,可在處理跨界發貨時獲得更快的速度和效率;

       (2)減少入境檢查的多重次數,因而減低延遲的時間;

       (3)提升入境檢查之優先順序;

       (4)增強供應鏈的安全性,同時並可因而促進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經濟 繁榮發展。

    (五)美國電子旅遊簽證( 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

    1.美國旅遊電子簽證是自動化簽證系統,審酌到美國而具有簽證豁免之旅客(VisaWaiver Program, VWP)簽證資格。通過ESTA授權並不能保證,旅行者一定可入境美國。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官員,於入境查驗時具決定可否入境之裁決權。美國旅遊電子簽證之申請,要收集申請者個人基本資料,以及填答和免簽證計畫(VWP)資格之相關問題。

    2.具備申請資格者,可在入境美國前任何時間,透過網頁提交上述資料給美國旅遊電子簽證系統。ESTA建議入境美國旅客,一開始準備入境美國或購買機票前,最好及早申請。效期一般是兩年,台灣旅客因已具簽證豁免,因此可以旅遊電子簽證之申請方式入境美國。

    (六)美國運輸安全管理署之方案(TSA’s Expedited Screening Initiative)

    1.美國運輸安全管理署近年提供一個快捷出境查驗方案稱為TSA Pre-Check,該方案儘可能使低風險旅客能更快速便捷通關出境,而將其人力專注於其較不瞭解旅客之查驗。上述取得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之全球入境方案(Global Entry)、美加邊境入境卡(NEXUS)及電子網絡快捷入境查線系統(SENTRI)會員,均有資格申請此方案成為會員,以便方便入境。

    2.有資格參加此方案的旅行者包括:

    (1)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與已知的旅行者之編號者(Known Traveler Number, KTN),有時被稱之為受信任的旅行者之編號;

    (2)經本方案申請通過之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

    (3)美國之軍人,包括在美國海岸警衛隊、後備軍人和國民警衛隊服役者;

    (4)國防部與海岸警衛隊服務之文職人員;

    (5)前述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快速入境之會員。

    3.美國運輸安全管理署仍然可以每個航班個案之方式,對於已具有此方案之會員者,基於該等旅客個別之相關的情報風險分析,來決定檢查之程序。截至目前已有11家航空公司參加TSA Pre的方案,包括加拿大航空、阿拉斯加航空、美洲航空(American Airlines)、達美航空、夏威夷航空、捷藍航空(JetBlue Airways)、西南航空、太陽國家航空(Sun Country Airlines)、美國聯合航空、美國航空(US Airways)和美洲維京航空(Virgin America)。

    4.此方案出境檢查,已在超過120個美國機場進行作業與執行。有此資格之旅行者,應該遵循下列步驟在機場接受出境安全檢驗:

       (l)如果您對您的登機牌有TSA Pre之符號,則前往TSA Pre之通道接受檢查; (2)出示您的登機牌和政府簽發的證件,接受旅行證件檢查器之驗證;

       (3)讓TSA旅行證檢查器掃描您登機通行證條碼;

       (4)你隨行12歲及以下的小孩,可以隨同你一起受檢;

       (5)穿好你的鞋子、外套和皮帶,均不必脫下,你的筆記型電腦要收妥不必 抽出來,你的隨身行李可以背著受檢。如此可以更為舒適與快捷的通過出境的安全檢查。

    (資料來源:陳明傳,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2015年,頁109-114)

     

    三八、請介紹美國公民與合法美國永久居民之入境管理新方案(Travel for USCitizens an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其內容及特色有哪些?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自動化護照查驗系統(Automated Passport Control,APC)與移動式(手機)之護照管制系統(Mobile Passport Control, MPC)如下:

    (一)自動化護照查驗系統(Automated Passport Control,APC)

    1.該系統是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CBP)的查驗新系統。對美國與加拿大公民,以及合於免簽證計畫資格之國際旅行者,提供一個自動化過程,通過CBP檢測區域,加快進入美國。

    2.旅客使用自助服務亭提交海關申報單和傳記資訊。透過此查驗服務亭,提交海關申報單和個人相關之資料。此自動化護照查驗系統是免費服務,不需要預先登記或會員,同時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有最高級別的個資保護。旅行者使用此系統的經驗為,等待時間更短、不擁塞和更快的查驗程序。

    3.美國與加拿大公民,以及合於免簽證計畫資格之國際旅行者,可運用此系統快捷入境,簽證計畫資格之國際旅客(如台灣旅客),必須具備前述美國電子旅遊簽證(ESTA),且必須於2008年後至少曾入境美國者,才能使用此系統。

    (二)移動式(手機)之護照管制系統(Mobile Passport Control, MPC)

    1.為管理不斷增加的貿易和旅遊,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CBP)提出全面性創新作為,以便優質化資源運用,在其入境口岸為美國民眾提供更佳服務。該署遂首創推出移動式護照管制系統(MPC)應用程式,加快旅客進入美國之流程。該應用程式app,就像前述自動化護照查驗系統(APC),簡化旅客檢查程序,並使海關和邊境保護署官員,能有餘力專注查驗,而不被例行檢查事務牽絆。這種首創之app查驗系統,乃由空港移動公司(Airside Mobile)、北美國際空港諮詢委員會(Airports Council International-NorthAmerica,ACI-NA)與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CBP)共同合作,協力開發的新軟體運用系統。

    2.此應用程式使得旅行者或其家庭成員,能夠在接受CBP官員的查驗之前,預先定位並填入他們的個人資訊。CBP官員就能專注於該等旅客身份驗證、與審查其入境准駁。這流程將可減少旅客與CBP官員時間,有助提高服務品質並減少入境等候時間。此系統僅是CBP在提升陸地、空中和海上的入境查驗環境之中的創新經營方式之一部分。而為了不斷的創新改革,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自去年起,推出了前項之自動化護照查驗系統(APC),目前已經在全國有25處設置既系統。同時海關和邊境保護署亦已註冊有3百萬以上之旅客,分別在前述之Global Entry, NEXUS以及SENTRI的新方案之中登錄完成。以上之諸多入出境新方案,能讓海關和邊境保護署之官員進行安全、高效地,同時可以降低營運成本之入出境管理與檢查。

    (資料來源:陳明傳,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2015年,頁114、115)

     


 

 

 
 
 
 

 

 


三九、請介紹我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之服務人數、系統特色與適用對象。

擬答】:有關本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累積使用人數

    我國移民署國境管理工作嚴密,各種企圖持假護照闖關者,均無法僥倖過關。在處理偷渡、逾期停居留與防治人口走私販運上,有卓越表現。該署整合既有基本資料,臉部影像、指紋特徵等身分辨識系統,以配合國境未來快速通關規畫,提昇查驗人員驗證效率,增加便民服務。根據移民署102年年報之資料,我國機場入出境人數截至1039月,累計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人數為1480萬人次。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之特色

  1.本系統採用電腦自動化方式,結合生物辨識科技,讓旅客可以自助、便捷、快速入出國,旅客只要完成自動通關申請註冊即可使用。該系統可以疏解查驗櫃檯等候時間,目前美國、澳洲、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地,也有類似自動查驗通關的服務。

  2.本系統可提供民眾自助、快速、便捷的入出國通關服務,由原來查驗時間30秒縮短為12秒,並可以臉部或指紋等生物科技過濾旅客身分,讓查驗工作更有效率且落實。系統亦可解決現行查驗人力不足問題,以科技取代人工查驗,有效提升國境管理之效率。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之服務對象

  1.我國國民只須持「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金馬證)」及政府機關核發之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至申請櫃檯即可免費辦理註冊(持金馬證者,僅限金門水頭商港使用)。申請時電腦會錄存申請人臉部影像或雙手食指指紋(指紋為自願錄存項目,非必要項目),申請人再於申請書上簽名確認即完成程序,整個流程大約需要2分鐘即可完成。申請書由系統自動印出,申請人簽名即可,節省民眾填表時間。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年滿14歲,身高要140公分以上,且未受禁止出國處分之有戶籍國民。

  2.10193日起外來人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亦可提供下列身分旅客使用:

  (l)永久居留或居留,並具有重入國許可身分之外國人;

  (2)外國人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

  (3)無戶籍國民其居留身分且取得與居留證相同效期之多次入國許可者;

  (4)香港或澳門居民其居留身分且取得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

  (5)大陸地區人民具長期居留身分者。

 3.至於外來人口使用自動通關方式者,其自動通關之程序又分為兩類:

 1)持居留證之外國人(含外交官員證)或無戶籍國民必須:

   1持「居留證」通關,透過護照機讀取辨識;

   2生物特徵識別(臉部辨識與指紋辨識)。

 2)若屬於持居留證之港澳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之第二類自動通關者,則必須:

   1持「多次入出境證」通關,透過護照機讀取辨識;

   2生物特徵識別(臉部辨識與指紋辨識)。

 4.目前可申辦自動通關之地點包括:

  (1)松山機場入、出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

  (2)桃園機場第一、第二航廈之入、出境查驗櫃檯。

  (3)高雄機場入、出境查驗櫃檯。

  (4)高雄機場一樓服務檯。

  (5)金門水頭商港入、出境查驗櫃檯。

  (6)臺中機場入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

  (7)臺中機場出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

(8)臺北市服務站、臺中市第一服務站、嘉義市服務站、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資料來源:陳明傳,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2015,117118)

 

三九、美國前曾對於國土安全與國境保護之平衡點,有進退兩難之爭論與待解決之窘境,請說明美國國土安全部政策之爭議點及移民與國境管制之爭議點為何,又基於上述未來發展之努力方向,值得各國的關注與研究::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美國國土安全部政策之爭議點

  1.美國國土安全部任務廣大,須借助中情局或調查局的情報協助以及建立新的科技去保護美國國境,例如以生物特徵、身分辨識護照等新的科技是。

  2.美國911委員會認為911之發生在於美國官僚體系無法有效監控外國人進入美國,故其建議成立專責單位,亦即創立國土安全部,並採取生物辨識等科技方式去監拯之。

  3.批評者認為美國國土安全部雖然成立並整併許多單位,但是其內部小單位之官僚體系仍維持一貫作風,並無因為組織之大幅改制而改變。

  4.某些國土安全政策並不被其他國家支持,例如美國要求實施指紋和照相存取外國訪客記錄,但同時亦免除了美國同盟國旅客此項要求,導致巴西等國之不悅因而反制美國。

  5.地方政府雖被要求一同保護國境,但某些地方政府依賴當地外國人的合作及信任以提供治安情報,以及教育體系或醫療體系將被打亂,導致地方政府也不悅中央之政策。

 ()移民與國境管制之爭議點

   1.另一個爭議議題乃移民政策,只有少數人認為要完全阻隔移民,多數人認為只要阻絕對美國有敵意之移民或非法移民,但亦有人認為美國乃以移民立國,移民對國土安全的保護受到太大的批評且被嚴重化了。

   2.國境安全之管理牽涉到了合法及非法移民,這些安全威脅包括恐怖主義和其他犯罪活動,因此應分別處理之。Diminyatz更認為主要的國境安全威脅包括有:

    (1)恐怖主義和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2)毒品走私。

    (3)人口販運。

    (4)傳染疾病。

   3.現今保護美國國境的單位過廣及過多,無法一次應付上述問題,故建議由美國軍方介入保護美國邊境,直到警力有能力去保護國境為止。

   4.聯邦政府尋求地方執法單位一同打擊非法移民,但地方政府有時並不太願意配合。其乃因為治安之維護重點在於情資,犯罪調查和治安維護亦需要運用此情資。故而其又為達成成功警政之必要關鍵。然而移民社群,無論合法或非法,乃提供甚多情資給地方警察的重要來源,故而成為維護社區治安和調查犯罪之重要環節,以至於地方警察在配合聯邦政府取締非法移民時有所顧忌。

()美國國會議員解決之方案與辦法

    基於上述爭論與為了疏解此難題,美國國會議員想出解決方案與辦法如下:

  1.引進「國民身分證件」(national identification card)。

  2.立法規範與管制對美國不友善國家移入之難民。

  3.訂立特別法來規範與管制那些雖屬合法移民,但對國家產生威脅者。

  4.不要驅逐非法移民。

  5.提升執法機關的法定機關層級。

    然有些論者認為這樣會造成政府濫用權力。

()未來值得各國關注與研究發展之努力方向

    綜上所論,各國入出境管理系統之發展,誘發了以下幾點未來發展之努力方向,值得各國的關注與研究:

1.建立全球入出境合作之平台,誠有其時代之必要與需求性。全球之入境方案(Global Entry),可能成為一很適合全球來發展的入出境國際合作之系統、平台、標誌或者品牌。亦即在全球建立起入出境之國際橋樑(Bridging the immigration entrancearound the world)。

2.基於情資導向警政發展與國際警察合作之潮流,建立入出境簣理立國際組織或一情資分享之平台,實有其苾要;目前雖然有國際刑警組織、歐盟警察組織(EUROPOL TheEuropean Police Office European Union 's law enforcement agency)、東南亞國協警察協會(ASEANAPOL 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Police Forces of the ASEAN Region,東南亞國協之下的組織)或國際機場港口警察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irpoft and Seaport Police)等等國際組織,但在情資分享、執法的合作等方面,都較無法專門對此入出境覓之問題,提出專業之諮詢或協力合作管道。

3.從前述美國與歐盟之入出境管理之創新萻,可以得到兩個啟發,其一乃入出境檢驗之科技日新月異,因此必須持續的研發即安全又便捷之技術與流程,以便更有效的執行此入出境管理之工作。其二乃如歐盟邊防聯盟(Frontex)之整體勤務合作之模式,在適當之區域內或可建立區域性的各國聯合執勤的人力或國際團隊,以便更有效的維護區域性之安全。

4.對入出境新科技系統之建置使用,尤其是生物辨識個人資料人權、隱私權等引發爭議,有待從存取之法制規範、使用之範疇與科技系統之周延、穩定性等方面再持續的研究發展,以使得其效果最佳,而負面之影響降至最低。

(資料來源:陳明傳,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2015,120~124)

 

四十、國際間的恐怖攻擊型態,在2011722日後產生重大改變,因為當日在挪威首都奧斯陸市中心的挪威政府辦公大樓附近發生爆炸,挪威政府大樓、財政部大樓以及對面的世界之路報社,而炸彈爆炸2小時後,在位於奧斯陸以西約40公里處烏托亞島發生槍擊事件,一名裝扮成警察的槍手向在島上參加挪威執政工黨舉辦的青年團的人群射擊,打死69,打傷66,疑犯當場被捕.槍手是32歲的挪威人安德斯.貝林.布雷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當地警方證實兩起襲擊事件係安德斯一人所為,且與國際恐怖主

    義組織無關,共有77人死於該兩宗襲擊。一個月後,美國總統歐巴馬也

    因此在911攻擊十週年的發表公開談話,認為「獨狼式攻怖攻擊」,將會是

    未來美國針對恐怖行動最重要關注的問題(Madhani,2011)?請說明何謂「獨狼式攻擊」,其分布地區與代表案例有哪些?並請說明其攻擊動機與手法,並提出具體可行的防範對策。

【擬答】: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獨狼式恐怖份子定義

  1.指單獨組織、實行恐怖行動之恐怖份子。通常未接受專業訓練,以自己熟悉設備進行攻擊。此類恐怖分子多屬尊崇恐怖主義之個人,動機不一定為政治或宗教信仰,而是在某情況下,被私人原因或事件觸發.把自己當成維護正確價值觀之使者,具反社會行為傾向,包括自我為中心、反抗權威、虛偽多詐並合理化其行為。

  2.BurtonStewart (2008)提出定義:「獨狼即是個人的獨自行動,其行為沒有任何組織的授意,甚至沒有與任何組織有所接觸」此定義是要與其他組織化恐怖活動做區分,其關注並非傳統恐怖行動背後潛藏的特定政治、意識形態或宗教目的,而是行動者個人特質。

()獨狼式攻擊的地區分布

    以學者Spaaij15個國家依全球恐怖主義資料庫檢索19682010年間,以單人犯案符合恐怖主義條件個案,發現獨狼恐怖份子人數比例,以美國最高,40,占所有個案45%,其餘依序為德國(9)、法國(7)、西班牙(6)、義大利(6)及英國(5)

()獨狼式恐怖份子的攻擊案例

    迄今大約有228起攻擊與ELF有關,大多藉由破壞財物來表達他們保護環境的訴求,造成美國政府或民眾數百萬美元的損失。

  1.如生態恐怖組織EarthLiberation Front (ELF)創始者之一JohnHanna因保護環境目的放置炸彈在不同地點發動游擊攻擊; Daniel McGowan以縱火表達保護環境的理念; Marshall在俄勒岡州尤金市的雪佛蘭經銷商店放置炸彈等。

  2.ELF成員Josephine Overaker犯下的縱火案件:1996年在底特律的森林保護區以及橡樹嶺保護區縱火、1997年針對美國內政部土地管理部門的縱火案、1999年對於肉品管理公司跟木材公司的縱火案件等等。

  3.ELF成員Kevin Tubbs犯下的縱火案件:1997年在俄勒岡州的屠宰場、1998年針對尤金市肉品公司、2001年針對木材公司、越野車經銷商與白楊樹農場,此外尚有許多ELF成員為喚醒社會大眾保護環境的意識而發動許多攻擊事件。

()獨狼式恐怖份子的動機與意識形態

    學者Spaaij將其動機與意識形態分為以下幾類:右翼極端份子/白人至上者占17%、伊斯蘭教占15%、反墮胎占8%以及國家主義/分離主義占7%

()獨狼恐怖份子的犯罪手法與案例分析

  1.預備恐怖活動:獨狼式恐怖份子如同犯罪側寫所述,雖然社交封閉,但在相關恐怖行動的規劃和行動上,有著非常細緻的準備,並且花費相當精力去找尋資源以完成其目標.

  2.設定目標:個案研究的角度,可以讓我們發現,獨狼式恐怖行動所設定的目標,多半具有特定的符號意義.通常獨狼式恐怖份子都會策劃一系列的活動,而其所設定的目標表面上範圍很廣泛,但其實都有足夠的符號象徵意義,可以代表他所設定的「敵人」.而這種符號化的過程,可以提供獨狼式恐怖份子實行大規模殺害行為時自我合理化的理由.

  3.取得武器:

  (1)最常用的是槍械類武器和炸藥,由全球恐怖主義資料庫中得到的資料分析 顯示,43%的獨狼恐怖份子使用槍械類武器,而使用爆炸物者則占28%,武裝挾持飛機或巴士占16%,縱火則占6%.

 (2)依學者Williams的研究顯示,集團組織型態的恐怖活動,有近65-7 5%是使用炸彈爆裂物的攻擊,這部分如前所述,顯然與獨狼式恐怖份子不管在資源、金錢、相關技術支援上各因素都比不過集團式恐怖份子有關.這也是為何即使有學者認為?獨狼式恐怖份子因為只有單人犯案、又具有偏執的心理狀態,不像特定團體組織,有時並不以傷人為目的而是以宣傳為目,因此獨狼恐怖攻擊應該會更有傾向使用大規模具傷殺力武器,然而在實證上並非如此的原因之

()獨狼式恐怖份子防治策略

學者Jefftey D. Simon建議(2013)可以有以下的幾個方向:

1.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1)改善偵測設施:特別是具有政治意義的設施,如政府辦公大樓、各級法院,其他  如重要的運輸設施,包括大眾運輸工具和郵政系統.因為獨狼比其他類型的恐怖份子,更需要借助外力來運送犯罪工具,例如使用郵政系統來運送炭疽菌、運送炸彈包裹等.因此在這些設施強化偵測設備,利用警犬協助偵測,都可以強化防制的效果.

(2)公共場所監視設備:沒有人喜歡被監視,甚至也有學者認為公眾場所的閉路電視系統預防效果有限(Hope,2009),但閉路電視在多件獨狼式恐怖攻擊中,提供了追蹤疑犯的重要線索,例如1999David Copeland所犯下的倫敦爆炸案.由於獨狼式恐怖份子很少只犯一案,因此公眾監看系統的設置,雖然可能很難預防恐怖活動的第一擊,但卻有很高的機會阻止接下來的犯罪.

(3)生物識別:最簡單的生物識別系統是指紋,但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們已經可以應用各種生物識別的方式來做為比證明文件還好用的工具.適當的推廣此類技術的用途,使用指紋辨識、聲紋辨識、眼球虹膜辨識等技術,將有助於提高獨狼恐怖份子的偽裝難度,進而降低其犯罪成功機會.

(4)監看獨狼的網路使用:由於獨狼份子的社會活動往往都很侷限,因此又人更高的傾向使用網路達到其社交的需求,而特定意識形態也會介由網路傳播、聚集同好,這些都使得我們只要設定特定的目標,就可以發現有攻擊意圖的獨狼份子在網路上出現.而且多起炸彈制造的技術及方法,常常也都是學習自網路,更有不只一位獨狼因為偏執及意圖散播自己的經驗而使用網路,這些都是可以藉此更快找到獨狼恐怖份子的方法.

(5)早期的警訊:如被某些極端主義團體排斥,除極端主義本身是獨狼份子相當常見意識形態外,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不穩定、過度極端,也會被團體所排斥,這類現象其實就意味著很可能有更極端的獨狼份子即將產生。其他的如出現心理異常的症狀,突然的行為舉止改變,這些也都是需要早期注意的警訊。

(6)反制恐怖份子的訊息:恐怖主義者由於多半有特定的意識形態,因此他們也多數會試圖美化、合理化自己的行為,獨狼份子也不例外.形成獨狼份子動機的來源,有時候是某些恐怖主義團體的宣傳結果.如果能夠適當的反制恐怖主義試圖自我美化的形象,將會有助於降低獨狼分子形成動機的機會.

(7)運用媒體,提高公共警覺:政府單位的力量畢竟普級度不如一般人民,2011年的挪威恐怖攻擊事件為例,若第一起爆炸案發生後,公眾立刻提高警覺,其實有很高的機會能阻止後續兇手假扮警察的持槍攻擊事件.

2.採取適當的應對方法:

(1)強化運用鑑識科學:鑑識科學的應用,可以用來做為防制手段之一. 除了常見的指紋、DNA、微物跡證的技術之外,有很多的鑑識科學技術部可以應用到獨狼的防制上,因為獨狼的本質是一人犯案,因此相關的鑑識技術會更容易協助抓到特定的恐怖份子,例如炸彈包裹、裝有生化毒物的信件,都可以藉由這類技術提早逮補恐怖份子.而另外一些面部辨識技術、刺青辨認的科學系統,都有可能提供反恐的良好線索.

(2)心理測寫與心理戰:19931996年在奧地利、德國犯下20餘起郵包炸彈案的獨狼Franz Fuchs為例,就是在奧地利警方與心理學專家的合作之下,由他的行為辨識其人格特質,並針對心理方面開始用媒體傳播或其他方式增加犯行者的心理壓力,因而達到成功逮補這位獨狼恐怖份子.

(3)吸引獨狼溝通:屬心理戰之部分,但與外界溝通在獨狼這種通常具有溝通障礙但又有強烈溝通需求的人格特質下,能讓獨狼對外溝通具有特殊的意義,在獨狼尚未被逮捕之前,只要獨狼對外界多透露自身相關的事物,就會讓外界更容易辨識出他的身分,從動機、意識形態、偏好......,預測出他的行為模式,並進一步防範.逮補後,某些獨狼會因此完全不透露自身的資訊,這時誘發更多的溝通,可以讓我們更了解其行為動機和模式.

(4)反制任何獨狼可能制造出來的「英雄型態」:多數獨狼式恐怖份子都有自己自成一格的意識形態,會因此攻擊他所認定的「敵人」,而現今網路傳播經由特定動機的鼓吹,這類英雄形象的塑造是很難控制的,因此容易誘發更多類似的恐怖活動,或催化使特定行動者變得更加積極。

()結論

獨狼式恐怖攻擊,會在近年成為重要的反恐項目,甚至被認為是未來重要的防制項目,但這種以個人為唯一策畫、執行者的恐怖活動形態,並非是憑空出現,而這些恐怖份子的行為模式和人格心理特質,也有一定的軌跡可循,了解這樣的模式,就有進一步預防、因應的空間.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楊士隆主編(民104),暴力犯罪,臺北,五南,頁589-60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

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

舉辦日期:中華民國104526日(星期二)

舉辦地點:中央警察大學世界警察博物館B3國際會議廳

            

0850                     【報          到】

09:0010:00            開幕典禮及專題演講

                          辭:刁校長建生

                演講人:內政部移民署  莫署長天虎

10:0010:10                【休         息】

10:1012:10                  第一場次

                主持人:內政部移民署  張副署長琪

發 表 人

          

汪教授毓瑋

國際移民之發展取向

與談人:吳教授學燕

許副教授義寶

移民人權保障的立法規範-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為例

與談人:簡教官建章

王助理教授智盛

金門開放大陸地區人民落地簽證的法政分析—國境管理與邊境旅遊的衡平思考

與談人: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  邱助理教授垂正

12:1014:00               【午          餐】

14:0015:20                第二場次

   主持人:內政部移民署  胡主任秘書景富

發 表 人

          

林助理教授盈君

打擊人口販運的下一步:由未來挑戰談起  

與談人:內政部移民署  張簡任視察增樑

柯教授雨瑞、

蔡視察政杰

從「源頭安全管理」觀點探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的「國境人流管理」機制

與談人:內政部移民署  何副署長榮村

15:2015:30                 休息

15:3016:50               第三場次

             主持人: 內政部移民署  何副署長榮村

高助理教授佩珊

歐盟移民問題探討

與談人:淡江大學戰略與國際事務研究所 翁所長明賢

陳主任明傳

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

與談人:內政部移民署 林大隊長興春

【賦         歸】

聯 絡 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移民研究中心陳明傳主任、林盈君助理教授

聯絡電話:03-32823214339/4884   傳真:03-32823214440分機接收

報名網址:http://bp.cpu.edu.tw/bin/home.php E-mail:bp@mail.cpu.edu.tw

 

 


第二部份 選擇題

第一章 國土安全概論

1. 關於「國土安全」與「國家安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國家安全就是主權安全、國防安全、政治安定和外交衝突安全等所謂的傳統安全(B)國土安全的定義比國家安全較狹義( C)凡天然、技術與人為災害等任何危及大規模與不特定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變故等,皆屬國土安全範疇(D)國土安全事件會把國家帶到所謂的「非常狀態」或「非常時期」。

2. 就目前我國之安全威脅分析,下列何者屬於「重大基礎設施的潛在威脅 ? (A)炭疽菌的恐怖攻擊(B)SARS疫情肆虐(C)敵人藉由破壞通信與資訊系統,使政府無法持續運作(C)豪雨造成土石流。

3. 下列何者為「超限戰」的戰爭手段? (A)游擊戰(B)空戰(C)兩棲戰(D)金融戰。

4. 現行國土安全體系包括八大體系,下列何「不包含」在內? (A)文化建設發展(B)移民與國籍事務(C)全民防衛(D)治安犯罪偵防。

5. 我國反恐組織運作,是採用何種方式設計?(A)「國安」體系一致統籌(B)「國安」與「行政」兩體系相互合作(C)「行政」體系一致統籌(D)「民間」與「官方」兩體系相互合作。

6. 我國的反恐怖行動機制,有所謂的「___________」機制,亦即危機管理階段、風險管理燈號,以及危機處理事件類型。請問空格內應填入: (A)一、三、三(B)三、三、一(C)三、二、一(D)一、二、三。

7. 依照《災害防救法》的規定,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與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配對,何者正確? (A)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B)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總統府(C)輸電線路災害、礦災:交通部(D)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8. 下列何種災害管理機制,未在《災害防救法》之規範中?(A)曠災(B)爆炸災害(C)動物傳染病防治(D)海難。

9. 我國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之運作方式,區分為「行政動員」與「軍事動員」兩個子系統,關於「行政動員」中的「精神動員」是由何機關主管? (A)教育部(B)經濟部(C)財政部(D)衛生署。

10. 因遭受到911攻擊事件,美國總統布希於何時正式宣佈將成立國土安全部? (A)2002(B)2003(C)2004(D)2005年。

11. 美國國土安全部在業務上,主要區分為五個部門,請問「秘勤局」隸屬於何部門? (A)科學與技術部門(功緊急預警與應對部門(C)管理部門(D)資訊分析和基礎建設保護部門。

12. 美國的反恐戰略計劃有四項,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A)擊敗(B)杜絕(C)保衛(D)殲滅。

13. 依我國《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何者正確? (A)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屬一級開設(B)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屬一級開設(O當氣象局發布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得開之(D)土石流災害估計有50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農委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得開之。

14. 關於我國的「國土安全策略」,應依循的原則及方向,下列何者為「非」? (A)嚴格管禁不當開發、推動國土復育(B)加強土地開發,充份發揮國土效益(C)完善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體系(D)整合反恐機制、重大基礎設施維護及災害防救體系。

15. 國軍在國家危機處理機制中所負的任務,包括哪些項目?軍事衝突之戰爭子準備及實際防衛作戰遂行;支援內政部協處群眾騷暴;依「災害防救法」支援協處;反制民用機場、航空器、港口、船舶遭受劫持、破壞事件(A)①②(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

16. 我國的國土安全危機處理,在反恐行動上,下列說明何者有誤? (A)以「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規劃指導(B)採「三、二、一」機制運作原則(C)憲兵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得支援或協助任一體系(D)危機管理區分「預防、處理、復原」三個個階段。

17. 放眼未來,台灣災害應變能力的升級,應著重於哪些方面?公益力; 武裝力;科技力;回應力;調適力(A)①③④⑤(B)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D)①②③④⑤

 

解答:1~7  BCDABBD    8~14  CAACDCB    15~17  DCA

 

 

 

 

 

 

 

 

 

 

 

 

 

 

 

 

 

第二章 全球化趨勢及恐怖主義

 

1. 受到「________」的效應影響,將世界各國的諸多問題連結在一起,牽一髮而動全身。空格中應填入: (A)個人化(B)在地化(C) 科技化(D)全球化。

2. 在冷戰結束後,下列何者以其強大的國力為後盾,成為全球唯一的強國? (A)英國(B)美國(C)德國(D)俄羅斯。

3. 911事件後,美國的國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勢一度衰弱, 經濟發展大受打擊(B)首要戰略任務調整為「打擊國內恐怖主義分子」,並以「被動反擊」為戰略手段(C)2006年提出《國家安全戰略》(D)以反恐之名,獲得中亞國家的支持,攻取伊朗。

4. 下列何者與美國的關係是「亦敵亦友」,且美方將之視為「在戰略十字路口」的國家,是最有可能在軍事上與美國競爭、且戰略意圖不明者? (A)中國(B)俄羅斯(C)印度(D)巴基斯坦。

5. .關於東亞的安全戰略形勢,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朝鮮半島非核化的議憲題,在經過了五輪會談,各國已確立共識,有相當大的突破(B)近年來,原本採強硬主張的中國,為化解週邊國家對其軍事擴張之疑懼,採取所謂「三和戰略」(C)現階段東協國家以「區域共同體」的概念,來推動東協各國之間及東協國家與東亞主要國家間的區域整合(D)中國使出全力,以其日益強大的國力和市場誘因,推動「東協加三」、「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等戰砲略佈局。

6.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是屬於何種恐怖主義類型? (A)極左意識形態(B)極右意識形態(C)民族主義(D)宗教極端主義。

7. 下列關於恐怖主義之類型說明,何者正確? (A)全球約有1/2的恐怖組織屬於民族主義型,德國紅軍旅即為一例(B)極右型恐怖主義的組織,手段殘忍、破壞性強,是目前最普遍最嚴重之恐怖活動類型(C)極左意識形態的組織,主張維持現狀,禁止社會進步(D)新納粹組織歐美的極右恐怖組織,透過現代化的網路聯為一體,頻頻製造恐怖事件。

8. 國際祭恐怖主義發展的趨勢,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組織聯繫國際化(功成員分子老年化(C)攻擊手段呈現出高科技化(D)組織結構趨向鬆散。

9. 聯合國於何時通過了《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有助於加強國家、區域和國際反恐工作? (A)2003(B)2004(C)2005(D)2006年。

10. 下列何者非《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的中心思想? (A)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條件的措施(B)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措施(C)大量金援受到恐怖組織威脅傷害的國家或民族(D)建立各國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以及加強聯合國系統這方面作用的措施。

11. 聯合國關於反恐之國際公約和議定書,其具備要素何者正確?(A) 每一份文書都僅探討「恐怖主義」的一般性概念(B)多數文書都未具有刑事性(C)採用了共同的格式(D)文書中,要求各締約國依國際法處罰恐怖行動。

12. 我國歷年反恐合作之參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民國97年舉辦「國境理研討會」,就台、美、加、澳國境管理等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換(B)2007年參加「亞太經合會」,並與美國移民部官員建立聯繫管道(C)民國96年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諮商計畫主管拜會,就有關航空公司及機場境管單位對高危險旅客之分析、比對等議題,進行洽談及意見交換(D)民國96年美國國務院偵辦「國際人蛇集團專案小組」成員拜會,就如何加強打擊不法人蛇活動交換意見。

13. 依我國《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之規定,何者為反恐怖行動的專責單位? (A)行政院(B)法務部(C)警政署(D)總統府。

14. 依我國《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之規定,對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所使用作為從事恐怖行動之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哪些人得為扣留或禁止處分之命令,以應付反恐怖行動之需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總恩統府秘書長(A)②③④(B)①②③④(C)③④(D)①②③

15. 依我國《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之規定,所謂的恐怖組織,是指幾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從事恐怖行動為宗旨之組織? (A)一人(B)二人(C)三人(D)四人。

 

解答:1~7  DBCAACD    8~15  BDCCBADC

    

 

 

 

 

 

 

 

 

 

 

 

 

 

 

 

 

 


第三章 國境管理

1. 下列何者「非」造成我國護照大量失竊的原因? (A)厚利可圖(B) 收藏者眾(C)非法市場需求(D)遺失重領容易。

2. 變造護護照之識別,下列何者正確? (A)真品護照之相片是以手工裁切,相片邊緣不免有不自然之一剖浪跡,換貼相片則是以機器裁切,故其邊緣平順整齊(B)挖補是將原有字跡挖除,然後崁上其他字跡之小紙片而成,以觸摸方式即可察覺(C)相片下之紙張於原相片遭撕開後,往往會留下撕痕,以強光燈照射常可發現新貼相片下紙張局部較厚或較透光情事(D)若字跡係以化學溶劑漂白方式去除,即無從查驗起。

3. 偽造護照之識別,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偽造護照之印刷較粗糙,顏色與真品不符(功偽造紙張之紙質較粗糙,其物理性質與真品不同(C)偽造手寫文字常會有字形不符、筆劃不流利、修飾、顫抖等情事(D)偽造之護照以機器為之,紙張刖邊緣平滑整齊。

4.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多少元以下之罰金? (A)五十萬(B)四十萬(C)三十萬(D) 二十萬。

5. 目前移民署的通關查驗工作,是以下列何種方式進行?(A)「拍攝臉型、掃描虹膜」二合一查驗(B)「按捺指紋、掃描虹膜」二合一查驗(C)僅採用不具侵犯性的臉部特徵辨識,另針對原需按捺指紋者, 則維持原按捺指紋做法(D)「按捺指紋、拍攝臉型、掃描虹膜」的三合一查驗。

6. 為有效遏止冒用情事,保障民眾權益,及增加資訊整合作業服務,移民署已於何時起執行「全面換發IC防偽外僑居留證」工作? (A)民國95(B)民國96(C)民國97(D)民國98年。

7. 承上題,IC晶片內所儲存之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個人基本資料及臉部影像資料為主,指紋為輔(B)指紋為主,個人基本資料及臉部影像資料為輔(C)臉部影像資料為主,個人基本資料及指紋為輔(D)個人基本資料為主,臉部影像資料及指紋為輔。

8. 為強化外國人管理,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規定,對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除未滿幾歲外,均應按捺指紋錄存? (A)14(B)15(C)16(D)17歲。

9.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89521日起,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惟下列何者仍須經權責機關核准? (A)未滿18歲之國民(B)役男涉及國家安全人員(C)學校教師(D)一般公職人員。

10. 有戶籍國民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得不限事由進入大陸地區,惟應向何處申請許可? :(A)法務部(B)戶政事務所(C)交通部(D)內政部。

11. 管理外國人入境來臺事宜,外交部與移民署之業務分工,下列何者正確? (A)全權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及專勤隊負責(B)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及專勤隊負責境外審理,入國後之停居留管理由外交部負責(C)外交部負責境外審理,入國後之停居留管理,則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及專勤隊負責(D)全權由外交部負責。

12.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需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停留期間以多久為限,並得延期一次? (A)一個月(B)兩個月(C)三星期(D)三個月。

13. 為能先期過濾並將具安全顧慮之分子阻擋於境外,避免徒增入境後處理之困擾及浪費社會與治安資源,在海外派駐有「__________」專責掌握駐在國不法及危安分子靜、動態情資,建立管制資料檔案。空格應填入: (A)移民秘書(B)國境警察(C)使節特派員(D)移民特務。

14. 我國境外管理之據點,下列何者僅設有一個據點? (A)美洲、亞洲(B)歐洲、非洲(C)南美洲、大洋洲(D)北美洲、大洋洲。

15. 為導正兩岸婚姻朝向良性發展,目前是以何方式過濾虛偽結婚入覓? (A)測謊(B)心理測驗(C)面談(D)筆試。

16.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若是未通過面談,應在接到處分書後幾日內提出訴願? (A)20(B)30(C)40(D)50日。

17.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其掌理事務包括哪些項目?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臨時收容遣返事宜(A)①②(B)①②③(C) ②③④(D)①②③④

18.關於我國之國境管理政策,下列何者為2010-2015年的重點措施? (A)周延生物特徵辨識系統之建置及資料之管理與運用作業(B)防範外國人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C)強化提升國境線審查人員敏感度(D)持續落實依法按捺指紋、入境追蹤查考工作。

19. 關於我國之國境管理政策,下列何者為2010-2015年的重點措施? (A)周延生物特徵辨識系統之建置及資料之管理與運用作業(B)功防範外國人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C)強化提升國境線審查人員敏感度(D)持續落實依法按捺指紋、入境追蹤查考工作。

20. 下列哪一國家不是我國外籍勞工主要來源國? (A)蒙古(B)泰國(C)柬埔寨(D)菲律賓。

21. 「加強移入人口管理」是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何項施政目標之內容?(A)強化新移民照顧與輔導(B)嚴密入出國管理(C)防制人口販運犯罪(D)制訂移民政策。

22.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此一條文一直存在正反對立的意見,贊成者認為此舉可以有效防堵犯罪及恐怖主義,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反對者認為指紋等生物特徵屬於個人敏感性資訊,其自主性應受到保障。請問上述兩種正反不同的意見,呈現了什麼衝突? (A)自由權的保障與依法行政(B)公共利益保障與個人隱私(C)社會權的保障與正當程序(D)弱勢保障與卮居住遷徙自由。

 

解答:1~5  BCDAC      6~13  BAABDCDA        14~22  BCBDDACBB

 

 

 


第四章 國境安全檢查

1. 下列關於國境安全檢查之敘述,何者有誤? (A)戒嚴時期成立「警備總司令部」負責機場安全檢查工作(B)國境員警之主要工作乃入出境之管理及安全檢查二大類(C)採強制檢查為原則,不具強制力之任意檢查為例外(D)須符合具有憲法層次之比例原則。

2. 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其基本內容表現下列選項正確的有:對內表現一最高權,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以外的本國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自衛權:國家行使主權的自主性和排他性;獨立權:是國家主權在國際關係上的體現(A)①②③(B)①③(C)②③(D)①②

3. 紐克特南(Donald Nuechterlein)將國家利益區分為四個等級,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生存利益(survial interest) (B)緊要利益(vital interest) (C)周邊利益(peripheral interest) (D)社會利益( Social interest )

4. 何者為國境安全檢查工作之主要執行依據? (A)刑法(B)懲治走私條例(C)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D)國家安全法。

5. 行政院依據國家安全法授權,明令自何時起,國家安全法開始施行? (A)臺灣地區解嚴日起(B)中美斷交日起(C)我國退出聯合國 (D)首屆民選總統當選日起。

6.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在哪些情況下,人民申請入出境,得不予許可: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 有事實足認1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雙重國籍者(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④

7.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入出境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航空器:得作清艙檢查(B)旅客、機員手提行李:應由檢查人員開啟查驗(C)空運出口物件:於航空器入境的接受檢查(D)旅客、機員:進行身體搜索,不論男女,皆命男性行之。

8. 管制區的劃定,應得由「_______」會同「_________」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空格內應填入: (A)交通部、農委會(B)環保署、財政部(C)國防部、內政部(D)法務部、經濟部。

9. 相關機關安全檢查之執法作為,與權責區分何者有誤? (A)內政部警政署一負責指揮督導所屬分局及安全檢查隊執行安全檢查工作(B) 航警局臺北、高雄分局一執行駐地機場安全檢查,並指揮督導所屬分駐(派出)所執行駐地機場安全檢查工作(C)警察機關和關政枚機關間應建立協調聯繫機制,雙方應以一次完成之原則實施檢查(D)相關作業規定均源自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

10. 關於空運機邊驗放檢查,進口物件原則上由何者辦理? (A)空服員(B)海巡署員(C)警察(D)海關。

11. 下列哪些選項包含在安全檢查範圍內?航空器清艙檢查;境旅客;存關物品;國內線旅客身分證明(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②③④(D)①③④

12. 航空警察單位對於重點時機之班機,應實施清艙檢查,不分人境、出境或國內線。請問下列為「重點時機」? (A)入出境旅遊旺季(B)載達300人以上之班機(C)技術降落或緊急迫降之班機(D)航空公司發生財務危機。

13. 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相關單位的任務分上,何者有誤?(A)警政署:督導航警局執行本作業規定之相關業務(B)民航局:督導所屬航空站執行本作業規定之相關業務(C)航警局:負責進出民航機場人員之安全查核(D)各航空站:請領機場工作證亡審核與臨時通行證之管理核借。

14. ,新聞媒體記者採訪證之申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新聞媒體記者進入管制區之採訪證,分為常駐機場採訪證及臨時採訪證二種(B)常駐機場採訪記者,由該新聞媒體指定之(C)非常駐機場之新聞媒體有進入管制區進行臨時採訪之需要時,除因重大緊急事故外,應於四十八小時前提出專案申請(D)非常駐機場之新聞媒體個案申請機場臨時採訪證,總計以三枚為限。

15. 入出境旅客及機員之檢查方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對於出境之旅客,主要以手觸摸,必要時得以儀器探測身體配合之(B)女性人員由女性檢查員為之(C)非屬管制、違禁物品,但有影響飛航空全之虞者,應交航空公司托運(D)對於入境之旅客、機員人身不檢查, 如有情資或發現可疑,會同海關實施人身搜查。

 

解答:1~6  CBDDAB    7~12  ACADBC     13~15  DBA

 

 

 

 

 

 

 

 

 

 

 

 

 

 

 

 

 


第五章 入出國境執法

1. 關於入出國執法之法理基礎,下列何者為非? (A)國家基本權之維護(B)人民基本權之保障(C)國際法之信守(D)民族主義原則。

2. 我國入出國執法之法令依據,下列何者為非? (A)入出國及移民法(B)國籍法(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D)就業服務法。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要內容可分成三方面,下列何者為非? (A)行政法(B)刑事法方面(C)財經法方面(D)民事法方面。

4. 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多久時間內停留許可? (A)十五日(功一個月(C)二個月(D)三個月。

5. 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多久? (A)一個月(B)三個月(C)六個月(D)一年。

6.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何單位之驗()? (A)移民署(B)海關(C)海協會(D)海基會。

7.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下列何者不受此限? (A)奔喪(B)探親(C)團聚(D)運送骨灰。

8. 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幾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不得延期? (A)一次(B)二次(C)三次(D)不限次數。

9. 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下列何種情形不得逾一個月? (A)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B)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C)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D)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10.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下列何者非其所定要件? (A)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B)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C)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D)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或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

11.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不予許可情形為何者? (A)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B)現任中共「人大代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或澳門辦事處同意臨時入境停留者(C)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D)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15日。

12. 大陸地區人民於何處因突發之緊急事故,經救助單位救助上岸者, 可由救助單位填具申請書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書,向服務站(港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下列何者為非? (A)澎湖海域(B)綠島(C)金門(D)馬祖

13. 進入金門、馬祖或經轉赴澎湖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有未經許可入境者,治安機關得以原船或最近班次船舶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何機關之同意? (A)行政機關(B)立法機關(C)司法機關(D)監察機關。

14. 19歲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交院及科系於19歲之年1231日前就學之入學許可者,得檢附經何單位驗證之入學許可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 (A)海基會(B)海協會(C)陸委會(D)外交部。

15. 進入臺灣地區探病之大陸地區人民,探病對象於何種狀況之下,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A)年逾60(B)在臺灣地區無子女(C)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照料(D)以上皆是。

16. 香港澳門居民若於海外地區者,欲申請入出境,下列何者非其申請機關? (A)我國駐外使領館(B)受委託之民間團體(C)代表處、辦事處(D)外交部授權機構。

17.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多久以上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A)三個月(B)四個月(C)五個月(D)六個月。

18. 投資多少金額以上之外國人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及其外國母公司或區域總部高階經理人,或具有投資同樣金額之潛在投資人或其高階經理人可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A)一億美元(B)一億台幣(C) 二億美元(D)二億台幣。

19. 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發給外僑居留證?(A)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伐國境內之負責人(B)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C)在我國有任意金額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D)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20. 非以工作為入國主要目的之外國人,得申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下列何者非其資格? (A)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B)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C)現為各國國家級研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D)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第一名。

21. 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許可邁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得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入境證正本,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A)來臺地址為金門、馬祖或澎湖者(B)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大陸地區廣東設有戶籍者(C)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面談尚未通過(D)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

22. 進入金門、馬祖或經轉赴澎湖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治安機關得以原船或最近班次船舶逕行強制出境,下列何者非其情形? (A)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B)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C)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D)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嫌疑者。

2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進入金門馬祖澎湖個人旅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應具6個月以上效期(B)停留地點以台灣本島、金門、馬祖、澎湖為限(C)職業欄應據實填寫,未據實填寫,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D)停留金門、馬祖或澎湖不得逾15天。

解答:1~9  DDCBCDAAC      10~14  BABCA      15~23  DBBACDADB

 

 


第六章 跨國()犯罪

 

1. 依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列關於跨國犯罪的定義,何者為非? (A)在超過一個以上國家實施的犯罪(B)具有雙重國籍的犯罪者(C)雖在一國實施,但其準備、籌劃、指控制的實質性部分,發生在另一國的犯罪(D)犯罪在一國實施,但對於另一國有重大影響。

2.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分別於何時通過與生效? (A)1990年通過,1995年生效(B)2000年通過,2005年生效(C)2010年通過,尚未生效(D)2000年通過,2003年生效。

3. 跨國犯罪可依據其所造成的危害,加以分類,下列選項中的分類配對,正確的是? (A)侵犯人權一組織引誘他人賣淫(B)破壞和平一危害國際航空安全(C)妨害風化一販運淫穢出版物(D)破壞經濟一人危害國際航空安全(C)妨害風化一販運淫穢出版物(D)破壞經濟一人體器官交易。

4. 國際間採行刑事司法互助之型態的發展情況,下列敘述有誤的是: (A)早期涵蓋僅止於引渡罪犯(B)為了順利進行追訴,遂開始委託他國司法機關協助訊問證人、鑑定人,文書送達或證物之移交(C)逐步擴及協助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D)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更進一步發展為代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及交換已判決確定刑事罪犯之遣返服刑等新的互助型態。

5. 《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要求批准國家應以立法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將哪些罪行定為刑事犯罪?洗錢; 強姦罪;組織犯罪;妨害司法公正;貪污腐敗(A)①②③④(B)②③④⑤(C)①②④⑤(D)①③④⑤

6. 我國與下列何者簽有引渡條約,外逃而入境該國之罪犯,自可依引渡條約之規定向該國請求引渡? (A)多米尼克(B)馬達加斯加(C)賴比瑞亞(D)薩爾瓦多。

7. 依「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規定,雙方應提供彼此有關追訴、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之相互協助,其協助之範圍包括下列哪些?取得證言或陳述;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罪犯之引渡;送達文件;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A)①②③④(B)③④⑤(C)①②④⑤(D)①②③④⑤

8. 依「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規定,臺美雙方應透過下列何者, 提供彼此刑事司法程序之相互協助? (A)外交部(B)法務部(C)國方部(D)內政部。

9. 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規定,除美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法院、檢察署,若欲請求我國執行刑事司法互助事務,須符合之要件下列何者為非? (A)委託事件之轉送,應口頭告知外交機關(B)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C)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D)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10. 臺灣為下列何者之創始會員國之一? (A)艾格蒙組織(B)亞太洗錢防制組織(C))世界貿易組織(D)東南亞國協。

11.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內容,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四大面向「不包括」下列何者? (A)資訊交換(B)協助偵辦(C)開放邊境(D)人員遣返。

12. 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兩岸司法互助方六大內容,下列說明何者有誤? (A)透過兩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時有效送達文書,確保訴訟案件合法進行(B)經由司法互助機制,可洽請對方協助調查、合法取證(C)透過兩岸協議,協助移轉犯罪不法所得(D)由雙方法院依據各自法律,對他方法院之判決、仲裁判斷予以否認,以維持國內法律之權威。

13. 依《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間之刑事司汀法互助協定》之規定,請求協助,應以書面為之......以其他方式提出請求者,除經受請求方指定代表人之同意外,應於提出請求後_________日內以書面確認之」空格中應填入: (A)(B)(C) (D)七。

14. 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下列哪些為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之犯罪行為?走私;洗錢;瀆職;背信無照駕駛(A)①②③④(B)②③④⑤(C)①③④⑤(D)②③④⑤

15. 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_________內及時協助送達(A)一星期(B)一個月(C)二個月(D)三個月。

16. 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報告顯示,在全世界,每年有上百萬未成年人被強迫進行性交易.一些被犯罪分子操縱的兒童有的只有5歲,他們被拐騙來,隨後被賣到其他國家從事色情交易,或者在當地充當性奴隸=. 請問:此現象是屬於全球化下的何種議題? (A)病毒蔓延(B)均貧富差距(C)跨國犯罪(D)環境問題。

17. 2003年開始,聯合國開始強化法律,實施罪犯引渡政策,協助各國之間的交流與援助.......請問:這一切的手段都是為了防範下列哪一問題所做的努力? (A)病毒蔓延(B)貧富差距(C)跨國犯罪(D)科技不當使用。

18. 911事件的發生,讓全球陷入一片恐慌當中,也促使全球各國更注意機場的安檢.請問既現象的產生是屬全球化下的何種議題?(A) 疾病的傳播(B)貧富差距(C)跨國犯罪(D)科技不當使用。

19. 王臺灣詐騙事件頻傳,在這當中有許多電話是從中國的犯罪集團, 發出的,明知發話地在哪,卻無法直接將之入罪。請問:這顯示著哪一項問題的日趨嚴重? (A)疾病的傳播(B)貧富差距的擴大(C) 國際犯罪(D)科技的不當運用。

 

解答:1~6  BDCDDA        7~12  CBABCD     13~19  AADCCCC

 

 

 

 

 

 

 

 


第七章 人口販運偵查

1. 主管機關對於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應提供之協助,下列何者為錯誤「(A)語文及法律諮詢(B)發給家暴保護令(B)適當之安置處所(D)生理及心理醫療協助

2.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於何時公布? (A)2009(B)2008(C)2007(D)2006

3.人口販運可大致分為三種型態,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A)性販運(B)勞動販運(C財產販運(D)器官摘除

4.下列何種因素,屬於造成人口販運的「推力」? (A)移民目的國有較高的生活水準(B)原生家庭貧窮(C)人蛇集團假結婚人頭取得容易 (D)移民輸入國有較高的性行業活動與需求

5.以非法偷渡的手段進入目的國,其中以何種運輸方式最為普遍? (A)公路運輸(B)空運(C)鐵路運輸(D)海運

6.以下哪些屬於「以合法掩護非法」的人口販運方式?假結婚,真賣淫;利用人蛇集團搭船偷渡;假觀光,真打工;合法招募勞工,事後不法對待(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

7.據調查,下列何種族群是人口販運的主要受害者? (A)身心障礙者(B)男性(C)女性(D)老年人口

8. .關於人口販運的特性,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組織化多樣犯罪(B)跨國犯罪(C)風險低、投資小、獲利高(D)由先進國家向低開發國家流動

9.美國將人口販運的評比標準分為幾級? (A)三級(B)四級(C)五級(D)六級

10.目前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主要是以何種剝削為主? (A)性剝削、摘除器官(B)摘除器官、勞力剝削(C)性剝削、勞力剝削(D)性剝削、勞力剝削、摘除器官三者都很嚴重

11. .關於偵詢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方法和技巧,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為確保隱私,不得有第三人在場(B)適時運用證人保護法(C)告知得受保護措施及應配合司法調查與司法流程(D)應試探是否只對特定中文字詞認識.:保險套、口交、全套、半套

12. 人口販運防制法內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何?(A)外交部(B)內政部(C)國防部(D)法務部

 

解答:1~5  BACBD     6~10  BCDAC      11~12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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