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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中期,以古典犯罪學理論為基礎的犯罪嚇阻措施有重新復甦的情形,因許多研究未能顯現矯治可有效減少犯罪,犯罪率升高使大眾人心惶惶。故在1970年後期,一些犯罪學家認為人是理性的動物,他們計畫犯罪,害怕懲罰並應為其惡行受罰。而以哈佛大學教授James Q. Wilson1975年所提出對犯罪人應嚴厲懲罰論點最具代表性。Wilson在「思考犯罪」一書中,猛烈批評實證主義與矯治哲學的觀點,Wilson認為,對犯罪行為應採威嚇措施,以嚇阻潛在犯罪人並監禁已知犯罪人。基於以上描述,請說明犯罪嚇阻的理論基礎為何?嚇阻的基本要素有哪些?又刑事司法體系立法、警察、法院及矯正各階段的嚇阻的策略與運用有哪些?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嚇阻的理論基礎-理性抉擇

  1.該理論基礎可溯至18世紀古典犯罪學派貝加利亞與邊沁所提主張「理性抉擇」觀點,他們支持犯罪是「理性抉擇」與「自由意志」行使之結果。

  2.本理論主張犯罪的發生是其考量個人及情境因素後,才決定是否要冒險從事犯罪行為。選擇犯罪前,理性的犯罪人會評估其犯罪的風險、犯罪懲罰的嚴重性,犯罪事件的潛在利益,以及能否從犯罪事件中立即滿足其所需。

  3.影響犯罪人建構犯罪行為的要素有「犯罪性的建構」與「犯罪的建構」:

(1)犯罪性的建構(Structuring Criminality)

1經濟的機會:當個體相信犯罪所得鉅大,成本又低時,犯罪可能性就會大增。尤其當犯罪人知道某人因犯罪而獲取相當不錯的利潤時,將會激起其犯罪動機。

2學習與經驗:職業犯罪人多認識他們的能力界線,他們知道何時應小心、何時應把握機會。當犯罪風險高於犯罪利潤時,可能會重新選擇。

3犯罪技術的知識:犯罪者擁有的犯罪技術與知識,也會影響犯罪決定。如大盤毒品犯設立下游供應站時,會先評估銷售地區的警力狀況。

 (2)犯罪的建構(Structuring Crime)

      1犯罪型態的選擇:會因為犯罪人的特性與需求而呈現差異。如在毒蠻牛的千面人案中,犯罪者具有毒物化工的知識。

      2犯罪時間與地點的選擇:如星期日上午,多為國外家庭上教堂時間,竊盜犯會認為是作案適當時機。又如犯罪地點的考量,常業犯較常考量犯罪地點財富吸引性、安全與防衛的情形及是否容易逃脫等。

3犯罪標的物的選擇:犯罪者在選擇犯罪標的物時,多會評量標的物的弱點與防衛優勢,以決定是否為合適的犯罪標的。

  ()嚇阻的基本要素

    1.嚇阻主義者認為,人類可由自由意志決定自己行為。從事犯罪與否,個體可根據遭逮捕風險與可能的刑罰痛苦,理性決定是否實行或放棄犯罪。為確保嚇阻效果,倡議者認為懲罰必須具有迅速性、確定性與嚴厲性。

2.迅速性指犯罪與懲罰回應時間應縮短,使犯罪人在犯後迅速接受刑罰制裁;確定性指犯罪者遭逮捕與懲罰的肯定機率;嚴厲性指犯罪者應依其犯行嚴重性給予足夠懲罰。若此三個要素有欠缺,刑罰效果將大打折扣。

()嚇阻的策略

1.一般威嚇(General Deterrence)

(1)指對犯罪者的懲罰會影響其他非犯罪人成為犯罪人。一般威嚇的功效就在於使一般民眾能了解犯罪行為將被處罰,進而影響潛在的犯罪人想要選擇犯罪行為的決定。

(2)刑罰學者Van Den Haag主張,刑事司法體系的目標在建立一個威嚇體系,

利用各種資源傳達「犯罪不值得」的訊息,以避免犯罪的發生。

    2.特別威嚇(Special Deterrence)

    (1)指對犯罪人的懲罰會讓犯罪人害怕,影響其將來罪行為的決意。根據

James Q. Wilson的研究,特別威嚇對屢次再犯者,有助減少其犯罪發生,對以犯罪為業者,只有長期監禁、隔離才能減少其危害。

(2)一般威嚇以未來或潛在犯罪人當作懲罰的依據,有殺雞儆猴意涵;而特殊   預防主義則認為,刑罰功用是使受刑人未來不再犯罪。

(3)隔離主義者認為,小部份人卻犯了大比例的罪,為抑制犯罪和保障社會大眾,應將具高度犯罪傾向者長期隔離,這痛苦經驗會對計畫犯罪者在再次犯罪前產生「特殊威嚇」作用。

(4)犯罪學家紐曼(Newman)1983年出版「公正與痛苦」一書認為,社會應回復使用體罰懲罰犯罪人,只有使犯人痛苦才是懲罰發生效果的必要條件。刑罰若不再痛苦,而被舒適與人性化取代,矯正效果終將喪失。

 ()犯罪嚇阻策略的應用

   1.立法方面的運用

 (1)如我國在9422日公布的新刑法中關於廢除牽連犯、連續犯的規定、提高數罪併罰執行上限至30年,提高無期徒刑的家事門檻及性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果者不得假釋等規定,均具有強烈的犯罪嚇阻色彩。

     (2)美國密西根州即通過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案,以嚴厲刑罰嚇阻槍枝犯罪案件。任何人因為使用槍枝而犯罪者,即強制的增加兩年徒刑。

    2.警察方面的運用

 (1)如美國的維吉尼亞州曾經在雷奇蒙布市周遭7個城鎮施行長達1個月的取締與清除罪犯行動,整體犯罪率下降92%,並持續達6個月之久。紐約市警局在90年代採取「零容忍」(Zero Tolerence)執法策略,對破壞市容秩序及特種行業加強管制,使得市容治安煥然一新,普受好評。

 (2)我國在92年內政部警政署實施改善治安的「維安專案」,提出「犯罪零成長」口號,具體措施包括偵破指標性重大案件、緝捕要犯、提高「見警率」10%,擴大運用警力等。

3.法院方面的運用

 (1)隨民眾對犯罪恐懼感升高,美國法院量刑有走向定期刑趨勢。大約有三種型態:推定量刑(規定因為特殊犯刑而送至監獄執行者,都將

    獲得相似刑期,而且必須服完全部刑期,不得提早釋放或假釋) 定期刑(法院僅能就立法當局提供之量刑額度量刑,沒有太多自由

    裁量的空間)與量刑指南(由量刑委員會,依據量刑的各項因素,制定量刑基準供法官參考)等三種。

  (2)我國新刑法關於廢除牽連犯、連續犯的規定,將自首「應」減刑的規定,改為「得」減輕其刑,此亦為犯罪嚇阻思想的具體展現。

3.犯罪矯正方面的運用

  (1)嚇阻對矯治的影響主要包括對犯罪危險性高的習慣犯予以長期監禁、隔離,並以較嚴厲的刑罰懲罰犯罪人。學者Greenwood指出,

    犯罪高危險群者應予以選擇性監禁,避免輕易假釋。

  (2)我國新刑法中提高對重罪犯者假釋之門檻,延長其在監獄的矯正時間,即為犯罪嚇阻措施的具體展現。

     ()結論

  犯罪嚇阻是基於理性抉擇觀點所採鎮壓犯罪策略,嚇阻措施的施行以回復社會治安、保障民眾安全為目的,具滿足民眾應報思想的功

  能。然而強硬刑事司法政策主要被批評的理由包括不符罪責相稱、仍無法降低整體的犯罪率、犯罪矯正機構營運成本大增、戒護高危險

  群的難度增加以及欠缺人道考量。加拿大學者Bonta曾指出,合適的處遇而非重刑,為防制犯罪人再犯的關鍵。且非正式社會控制機構

  的強化,包括家庭、學校、社區組織功能等,均為預防犯罪的重要面向,故犯罪嚇阻作用雖為犯罪防治的重要一環,但並非是唯一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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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