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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場所之犯罪現況與犯罪預防

 

*20149月臺北市刑警薛○國赴夜店查案不幸遭毆致死,造成社會輿論譁然。夜店場所之問題引起高度重視。由於夜店場所常發生妨害性自主、傷害或毒品交易或施用等犯罪。請先依警察臨檢實務說明「夜店」之定義與夜店近年發生犯罪之情形,進而提出夜店犯罪預防之實際作法以及防範少年進入夜店之作法,最後,國外是否有相關作法可供參考採擷,亦請一併說明。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夜店定義

  1.「夜店」屬坊間俗稱,非經濟部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惟依其經營模式可歸屬於「飲酒店業」,即指:「凡從事含酒精性飲料之餐飲供應,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2.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夜店臨檢實務對大型飲酒店(夜店)場所之定義,夜店係指:「有販售酒類、飲料或餐飲,並設有燈光音響、座位區、吧台(站立)區或包廂、舞池等場地及設備,可供不特定人飲酒()、跳舞、聽音樂,且營業時段以深夜為主,具大量容留客人之大型營業場所。」

()夜店衍生之犯罪及違法情形

    經統計100年至1031-8月發生於酒吧(廊、店)PUB之性侵害(妨害性自主罪)及性騷擾案件數分別為3216;於酒吧(廊、店)PUB查獲施用毒品者總計277人。

()夜店之犯罪預防及實際作法

  1.執行夜店之犯罪預防與成效:

(1)為落實反毒政策、全面打擊毒品犯罪,警政署推動「執行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毒品工作計畫」、「警察機關查緝少年犯罪工作計畫」。

(2)103年警政署配合臺灣高檢署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校園毒品行動」並規劃「暑假緝毒專案行動計畫」,全國同步緝毒行動;針對學生及青少年出入易涉及毒品場所(KTV、汽車旅館、酒店等),列為重點臨檢查察目標。

(3)100年至103 1~8月警察機關查獲全般毒品案件總人數為168,336人,另於飲酒店(酒吧(廊、店)PUB),查獲施用毒品者,總計277人。

 2.防範夜店所衍生之違法情事及實際作法:

  (1)地方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對飲酒店業(夜店)稽查時,警察應配合到場維持稽查人員安全與秩序;除定期對轄區特定場所執行臨檢外,亦利用各項機會向店家宣達犯罪預防觀念。

  (2)各轄區警察機關加強是類場所周邊巡邏、守望、盤查可疑人士等勤務作為,如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得查證其身分,遇有民眾落單、酒醉神智不清情形,即通知家人或代叫計程車送回住處等服務,降低犯罪發生機會。

   (3)各警察機關加強轄區夜店巡邏,針對治安狀況妥適編排勤務,防止違法案件發生。除於營業時段編排商圈防搶、防竊巡邏、守望勤務,並由警察局調派相關單位、人員支援執行臨檢,以優勢警力及區塊封鎖實施臨檢盤查,期機先消弭治安事故誘因。

   (4)如有飲酒店業舉辦大型活動,警察分局則規劃勤務,編排便衣員警進入店內,查察有無色情、毒品等不法情事,使業者及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試法。

   3.防範少年進入夜店之作法: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第47條第1項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之標誌。對顧客之年齡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如身分證明或提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該場所。

   (2)夜店若屬「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各直轄市、縣()警方於臨檢查察等勤務中發現有兒童少年在內逗留者,除予以勸導、制止外,並應將業者違規情形函送該縣市政府裁罰。

()國外相關作法

  1.日本依據「風營適正化法」透過其營業所在地警察署(分局)向各該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提出申請營業許可,警方依勤務規劃加強取締無照營業者、提供酒類給未滿20歲者、強行拉客者、未備妥從業人員名冊者、賣春行為等。

  2.馬來西亞依據「2012安全罪行法案」警方有權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扣留任何一位被認為涉及犯下安全罪行的人士24小時,並可延長至28天。被扣者若在28天拘留期屆滿前獲釋,警方則可向法庭申請,在獲釋者身上安裝電子監控器,直到28天屆滿為止。

  3.菲律賓夜店經申請商業登記及酒店業核准委員會核准後營業,菲國警署(PNP)會要求商店須設置閉路電視(CCTV),且各營業場所(含酒店、夜店、商場)均配置為數眾多之武裝保全人員。

  4.新加坡服用搖頭丸狀況原本極為猖獗,因服食搖頭丸者會有口渴現象,乃要各酒吧或舞廳業者,注意顧客有無大量飲水之人,如有應隨時提報有關當局即時取締,業者不主動舉發,政府得吊銷其營業執照或令其必須在午夜12時前歇業。惟限制人民權利,非有法律授權不得為之,非行政機關可恣意率斷為之,如考量適用或採行相關強制手段,仍有待立法機關審議,並經法制化程序始有適用餘地。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鄧煌發、李修安,犯罪預防,2015年,臺北,一品出版社,頁43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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