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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殺人犯罪之犯罪學理論解釋與預防策略

 

  * 2012121日上午8時許,臺南市國小五年級方姓同學,於週日前往小學附近遊樂場打電動。29歲的曾姓嫌犯在該遊藝場以遊戲卡誘騙方童進入廁所,隨即以摺疊刀深割方童咽喉,導致其當場死亡,此「隨機殺人」案例亦稱「無因殺人」或「無差別殺人」,意指加害人毫無理由、原因,無故地弒殺無辜之人,有別於一般殺人案。試就本案例加以分析,並以適當之理論說明此類殺人犯罪之發生因素,並進而提出針對隨機殺人犯罪的預防對策。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案情分析:

  1.本案曾嫌來自貧困家庭,成長歷程艱辛痛苦,加上父母早年離異,家庭結構、功能均嚴重不健全,復以欠缺技職能力與正常社交學習機會,長期失業、就業不穩定,遂產生以殺人換取牢飯之念頭。另來自經濟貧困、單親家庭的方姓學童,5歲時父母即離異,由身障、收入不穩的父親獨力撫養,卻喜流連於出入複雜且須金錢開銷的遊藝場所。

  2.由於方童在錯誤的時間(周日上午8時人員出入稀少之時),到錯誤的地方(娛樂場所及其廁所),加上錯誤的曾嫌出現,在此等時空因素交錯下,促成此隨機殺人犯罪之發生。

()解釋隨機殺人犯罪之相關理論:

  1.偏差鄰坊假設(The Proximity Hypothesis):

   (1)理論概說:本假設由麥斯和麥爾(Miethe & Meier)於1990年提出,主張被害與其生活型態無關,而與其居住區域有關;犯罪與被害者非同一團體,但常同住在高犯罪區域且生活起居相鄰近。

(2)理論內涵: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是因為在錯誤時間到錯誤地點所遭致,個人  若有高被害風險特性,如年輕、未婚、失業等,再加上居住地區為複雜、近貧民區或高犯罪率的「偏差行為地區」(Deviant Places),則其被害的可能性將增加。犯罪或被害事件,多數不會無端發生,其發生必其來有自。一個錯誤的人,在錯誤時間,到錯誤的地點,遇到另一個錯誤的人,犯罪被害即可能發生。

   2.生活方式曝露理論(A Lifestyle Exposure Model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

   (1)理論概說:本理論由美國犯罪學家辛德廉(Hindelang, M. J.)蓋佛森(Gottfredson)及葛洛法洛(Garofalo)於1978年提出,說明個人被害係本身具某些特性,導致被害危險增加而成為被害者。

   (2)理論內涵:一個人的生活方式即其日常生活活動,包括職業與休閒娛樂活動,某些特殊生活方式常與個人被害關係密切。不同生活型態配上特殊地點、時間或特殊情境下,而與特殊之人交互作用,將產生不同之被害機會。

   3.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

   (1)理論概說:又稱「犯罪搜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乃環境犯罪學的核心部分,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不同時、空的移動下變化中發生犯罪,研究犯罪的空間或社區內犯罪型態的分佈,該理論著重於犯罪的地理分佈及活動的頻率。

   (2)理論內涵:犯罪型態理論強調,犯罪發生當下的立即情境(ImmediateSituations),主張犯罪事件最常發生於犯罪人活動空間與潛在被害人(或標的物)活動空間重疊之區域或場所,即犯罪事件僅在犯罪人與被害人活動空間(休閒、娛樂場所)交疊時才會發生。

 ()隨機殺人犯罪之預防對策:

   1.危險時空情境之預控:

  1)危機預防教育:平日即應教育子女、學童避免進入危險情境,如空屋、工寮或管理鬆散之遊樂場所、人車鮮少之場所,若必須進入,應避開過早或過晚之時間,或應與大人、親友、可信任同學結伴同行。

   (2)「第三造警政」(the third party policing)之推展:賦武予機構之管理人、業主應負起的監控、管理責任,場所管理單位應嚴密管理監控,擔負起協助維護治安任務,以發揮直接杜絕不法行為發生之犯罪預防效果。

  3)強化特殊娛樂場所管理措施:嚴禁兒少自行出入此場所,應有父母、師長或成人陪伴,並加強警民連線或數位監視系統效能,發揮第一時間反應,以爭取及時救援之犯罪預防效果。

   2.全民治安網絡之強化:

   (1)深化全民法治概念:藉由國中小學教師有關基礎法治訓練之強化作為,帶給在校學生們更完備之法治常識和更警覺的犯罪預防觀念。

  2)管制網路電玩業者:相關單位應與網際網路電玩遊戲業者達成共識,將相關案例與法律常識置於遊戲網頁,讓業者參與發揮法治之教育責任。

   (3)監控暴力網路遊戲沉迷者:警方應留意轄區內沉迷網路暴力遊戲之行為人,即使無前科,仍應加強其行為監控、告誡,並比照治安顧慮人口加強約制。對情況嚴重者,應聯絡社福單位送醫診治,以防患未然。

()結論:基於情境犯罪預防之觀點,特定人格傾向之人,若成長於負面之社會情境,一旦遭遇特殊導火事件之刺激,犯罪動機將因而發生;因此應極力避免可能之被害人,在錯誤時間到錯誤的地方,使另一個錯誤的人無法利用此犯罪之機會而發生隨機殺人事件。

(參考資料:鄧煌發、李修安,犯罪預防,2015年,臺北,一品出版社,頁339-345:陳逸飛,犯罪學,2014年,臺北,高點出版社,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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