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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概論與研究方法

 

一、犯罪學自實證犯罪學派後蓬勃發展,過去百年以來,除奠基於實證學派犯罪生物、犯罪心理與犯罪社會學為基本流派外,由於1970年代後犯罪狀況惡化與保守思想的抬頭,實證學派之沒落相對引發古典犯罪學派思想再度受青睞;加上統計技術與研究方法的進步,造成強調多因性犯罪原因的發展性理論之興起,依美國犯罪學者西格爾(Siegel)的分類,當前犯罪學理論可分為六大學派(觀點),並衍生出後附的犯罪學理論體系,請就所知簡要說明Siegel為犯罪學理論所區分之六大學派(觀點)之學派名稱、各自強調的重點與主要主張為何?

【擬答】:有關Siegel對犯罪學理論所區分之六大學派之強調重點與主張,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古典/理性選擇觀點(Classical/Choice Perspective):強調情境的影響  (Situational Forces),主張犯罪是一種自由意志與個人選擇的結果;而刑罰可以嚇阻犯罪之發生。

(二)生物/心理觀點(Biological /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強調內因性的  影響(Internal Forces),主張犯罪是生化的、神經系統的、基因的、人格特質的、智力的或心理特質異常的結果。

(三)社會結構觀點(Structural Perspective):強調區位性的影響(Ecological Forces),主張犯罪率是鄰坊環境、文化力量與規範衝突的結果。

(四)社會過程觀點(Process Perspective):強調社會化的影響(Socialization       Forces),主張犯罪是一個人教養、學習與控制的結果:而同儕、父母以及師長會影響其行為。

(五)社會衝突觀點(Conflict Perspective):強調經濟與政治的影響(Economic and   Political Forces),主張犯罪是在有限的資源與權力下競爭的結果;階級衝突製造了犯罪。

(六)發展性觀點(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強調多因性的影響(Multiple   Forces),主張生化的、社會─心理的、經濟的以及政治的作用,可能整合而產生或影響犯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犯罪學之特性與發展歷史

一、試述犯罪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基本主張,並深入分析犯罪古典學派對於當代犯罪學理論、刑事政策與犯罪預防對策之影響。

【擬答】:有關犯罪古典學派之基本主張與影響,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基本主張:

  1.該學派代表18世紀人道主義,主張從刑罰改革觀點處理犯罪,雖缺乏「實證研究」及「理論化」,但對當時及後世司法制度甚具貢獻。其主張綜合如下:

  (1)人性假設:人性以追求享樂與功利為目的,期望最大快樂與最少痛苦。

  (2)自由意志:人明辨是非的能力,以自由意志決定為善為惡,為惡者應受罰。

  (3)趨利避害:人類趨利避害,刑罰痛苦可以抵銷犯罪所得快樂,藉以預防犯罪。

  (4)罪刑法定:以立法制裁犯罪,各犯行懲罰應固定,重罪刑法定及罪刑均衡。

  (5)法律平等:處罰不能因人而異,同罪應同罰,強調法律平等原則。

  (6)教育預防:刑罰乃預防而非報復犯罪,教育與法治是預防犯罪良方。

  (7)重自由刑:反對死刑、身體刑等不人道刑罰,推崇自由刑並改革監獄。

  (8)強調嚇阻:社會反應與懲罰愈嚴厲、迅速、確定,愈可以控制犯罪。

 2.強調罪刑均衡、罪刑法定、定期刑、法律平等、法官不得罪刑擅斷,嚴禁刑罰

   暴虐不人道,並主張廢除死刑.保障偵查審判程序嫌疑犯的正當權利。認為嚴

   厲、迅速、確定並獲人民信任的刑事司法體系是防制犯罪最佳策略,引發後來

   各國對法治教育的重視及司法體系的改革。其自由意志及道義責任觀點,推演

   出後來犯罪學新古典學派,改變對無責任能力人懲罰觀點,為刑罰客觀主義理

   論建立良好基礎。

 (二)學派影響:

  1.對當代犯罪學理論:19世紀後期犯罪率上升,古典學派解決犯罪問題的能力受質疑,實證主義理論遂興起。20世紀中葉人們再次對實證學派控制犯罪的能力感到失望,古典學派在60年代初又復活,出現「當代古典主義」(Contemporary Classicism)。形成之相關理論有: (1)犯罪計量經濟學(Econometrics of Crime)、(2)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及(3)威嚇主義(Deterrence)。

  2.對當代刑事政策之影響:

    (1)由於犯罪學古典學派主張犯罪是基於理性選擇,犯罪人之處罰應符合罪刑均衡,刑事政策在此威嚇主義思潮下,除引發矯正模式之正義模式的出現外,更導致刑事政策界興起以下趨勢:要求對重大犯罪者恢復死刑、主張大量使用監禁鎮壓犯罪、否定矯正效果而強調應報為刑罰本質、認為刑罰的應報符合正義需求.

    (2)威嚇主義重申刑罰嚴厲性能有效遏止犯罪,認為採取威嚇性刑罰比教誨、矯正性刑罰來得有效,此即古典學派威嚇及報應理念的復活,促使刑事政策採取更強硬的對策。

  3.對當代犯罪預防之影響:

    該學派主張犯罪乃理性的犯罪人,在分析「個人因素」及「情境因素」後,決定冒險從事犯罪行為的過程。基於此理性觀點,提出兩大犯罪預防策略:

  (1)對社會大眾本身的犯罪預防策略:

    1情境犯罪預防策略: 利用增加犯罪風險與困難、減少其酬賞或增加個人恥辱感,減少易發生犯罪「情境」的一系列策略,達到而有效預防犯罪目的。

    2一般嚇阻策略:一般威嚇策略運用,是想利用各種資源傳達「犯罪是不值得」的訊息,希望藉此減少潛在犯罪人的犯罪頻率,避免犯罪的發生。

  (2)對犯罪人本身的犯罪預防策略:

    1特別威嚇策略:指對於犯罪人的懲罰會讓犯罪人害怕,進而影響其將來從事犯罪行為的決意。

    2長期監禁策略:基於鎮壓犯罪與維護社會秩序立場,對重大犯罪人施以選擇性的長期監禁,以達隔離、無害化惡性重大犯罪人之目地。

    3公平正義策略:強調刑罰之執行應本持罪刑均衡原則,認為監獄是執行自由刑之場所,反對不定期刑而重視刑罰之應報色彩。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近年來犯罪學的正統典範,在英美等國的犯罪學歷史階段轉變中重新分析與解

    構,因而形成所謂的「管理犯罪學」。試說明管理犯罪學之理論背景、代表學者、

    學派主張及理論影響為何?

【擬答】:有關管理犯罪學之理論背景、代表學者、學派主張及理論影響,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理論背景:

1.現代犯罪學放棄找尋犯罪原因,寧願與政客為伍,不願進一步思考犯罪猖獗原因,將使犯罪學走上自我束縛一途,且社會條件的改善只造成犯罪指數的提高。

2.任何層次的改革皆應被摒棄,包括藉由增加社會正義來降低犯罪之概念,但仍有其他政策因素可以採用於抗制犯罪。

(二)學派代表:den Haag, J. Q. Wilson and Norval Morris

(三)學派主張:

1.放棄藉由改善社會條件以減少犯罪的政策,認為社會條件改善反而造成犯罪指數提高而非下降。故任何層次的改革皆應被摒棄,也拋棄藉由社會正義的增加來降低犯罪之概念,進而致力於運用其他政策來抗制犯罪。

2.貧窮者犯罪雖多於富者,但僅極少數貧窮者會犯罪。在具體個案中,人們顯然會有所抉擇,且行為人的道德抉擇會因政府頒布的法令而受影響。管理犯罪學者把焦點集中在關於犯罪與刑罰之自由主義思想的致命處。如以貧窮作為犯罪原因,依照其邏輯,認為可以在社會條件中藉由提升犯罪風險來嚇阻犯罪,但事實很少是如此,主張貧困為犯罪原因者反而變成強烈否認犯罪能被嚇阻的人。

3.社會政策的目標要建立有效制止犯罪的制度。與其藉由嚴格刑罰的保守措施,寧可增加警察效能。刑罰的確定性不在其嚴厲,而關鍵在政府的作為,必須運用適當有效的刑罰。非正式社會控制終究比正式社會控制重要,但在社會解組及高犯罪率地區,透過警力正式控制,仍可重建社會管制功能。

(四)理論影響:

1.Wilson之見解異於保守派及自由主義的社會民主派。管理犯罪學主張實證主義招逢原因論的危機,也指出矯治無效論的事實,其所主張之管理犯罪學,假設富裕繁榮的本身導致犯罪,那社會控制便是唯一值得聚焦的重點。

2.管理犯罪學之趨勢意味著新古典學派理論之大規模重生,藉由引進差別性的風險和機會的概念為變項,他們在控制模式上投入相當多的精進、改進。此思想潮流造成美國政策上極大的影響,理論及實務界將社區凝聚對該地區之影響及犯罪控制之治安事項,列為優先工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理性選擇理論源自古典犯罪學派的重要觀點,人類具有自由思想,能夠自己選擇對錯。1986年,Chornish和Clarke正式提本理論,但1982年Clarke已提出簡易選擇模式,認為罪犯具備理性,需要從犯罪的利益、風險和成本三方面考慮是否犯罪,「利益」指犯罪後的得益能滿足人類各種生心理需要,「風險」指罪犯被識破罪行及受刑罰的可能性,「成本」指犯案需要的工具、技巧、時間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加成本時,罪犯則傾向犯罪,相反則傾向不犯罪。試述「理性抉擇模式」之主要內涵為何?其在犯罪防治上應如何加以運用?

【擬答】:有關理性抉擇模式之基本內涵與犯罪防治上應如何運用,分述如下:

(一)理性抉擇之基本內涵:

1.犯罪原因的看法:

(1)主張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在一個人考慮的個人因素(如金錢的需求、仇恨、刺激與娛樂)和情境因素(如目標物的呈現、警察的辦案效率)後,所做的選擇冒險之決定。

(2)亦即犯罪人在從事某一特定犯罪型態的決定,是在其衡量各種訊息之後所做的,相反地,放棄犯罪的決定,也是由於犯罪人知覺到犯罪沒有經濟上的利益,或是風險太大,進一步放棄犯罪行為之遂行。

(3)因此,該理論在犯罪原因的核心概念在於犯罪人是一個有理性的人,是否從事犯罪行為均經過自由意志、功利主義的考量後,理性選擇之結果,此可謂是古典犯罪學派的延伸。

(二)理性抉擇理論之犯罪預防對策:謹以情境犯罪預防對策說明:

1.增加犯罪困難:如強化標的物的安全,如加裝門鎖、鐵窗、枴杖鎖、排擋鎖、方向盤鎖等,可減少竊盜犯之入侵或是鎖定行竊之汽機車、以提高犯罪之風險,使竊盜犯不輕易得手,行竊成功。

2.提高犯罪風險:根據犯罪學家紐曼的主張,強化居民居住環境的領域感、提昇居民自然監控的能力、規劃社區公園、增設街燈,以增加犯罪困難,減少家庭或汽車被竊之機會。

3.降低犯罪酬償:盡量勿將貴重物品置於家中放置,以租用銀行保險櫃之方式存放貴重物品。此外,個人財產應清楚標識標記,如汽機車應在隱密處註記流水號或其他個人所有權之號碼,降低犯罪人獲得之酬償。

4.產生犯罪羞恥感:參考外國立法例,對於重大犯罪人或是累再犯罪人,予以公布姓名、相片,一方面促其產生犯罪羞恥感,一方面也可使社區民眾明白是哪些人從事犯罪行為,進一步預防被害。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犯罪學,民99年,230、231頁;楊士隆、何明洲,竊盗犯罪防治,民92,47、48頁)

 

四、犯罪學古典學派與時政學派針對犯罪行為及犯罪原因提出犯罪預防對策,但並

    無法有效解決犯罪問題。因此,有學者提出新古典理論。

(一)試問新古典理論的中心思想為何?

(二)就其中心思想觀點加以評析。

【擬答】:有關新古典犯罪學派之中心思想及評析,茲分項敘述如下:

(一)新古典犯罪學派之中心思想

1.興起年代:新古典犯罪學派興盛於19世紀,主要是當時的犯罪學家於1791年與1810年代法國刑法法典的修正而產生的思想潮流,故以歐陸國家犯罪學界最後推崇,最後研究重心移轉到德國,促成德國刑法學的蓬勃發展。

2.基本主張:

(1)延續古典犯罪學派的基本主張,人是理性的動物,有自由意志,應對其本身行為負責。

(2)犯罪行為應受刑罰的約束,因犯罪所得的利益受到刑罰的懲處將促使人類的自由意志不會選擇犯罪行為。

3.該學派對古典犯罪學的修正

(1)對於自由意志的修正:

認為人的自由意志可受到下列因素之影響,如疾病、無能力、心神喪失,或其他因素可促使個人的自由意志無法正常運作。

(2)預謀應當是自由意志的一種衡量。如果預謀確可衡量自由意志,則初犯應比累犯罪有更大的自由意志,因此應受更嚴厲之懲罰。因累犯者之行為受前次行為之影響而具有習慣性作用,故較無自由意志可言。

(3)接受環境可以影響個人意志的說法,這些因素包括:氣候、環境或個人心智狀況。

(4)對於部分責任能力者,懲罰應予以減輕,影響個人責任能力者包括:心神喪失、低能、年齡、或其他足以影響個人在犯罪當時的知識和企圖的情況。

(5)允許專家在法庭作證,以決定犯罪者所應負的責任。在法庭裡,將所有的犯罪事實呈現在專家面前,根據其擁有之專業知識,判斷犯罪者所應負的責任。

(6)鑒於古典犯罪學派的刑罰原則太過於嚴苛,並充分圍繞著人道主義的精神,他們強調犯罪人個別化反應的需要,不得一律科以相同的刑罰。

4.古典犯罪學派與新古典學派之比較:

(1)自由意志的不同:前者主張犯罪係犯罪人自由意志所使然,忽略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未減輕或免除其責任能力;後者則修正古典學派對於自由意志的主張,採納疾病、無能力、心神喪失,或其他因素可促使個人的自由意志無法正常運作的看法。

(2)個別差異的不同:前者本意並不在研究犯罪原因,而用心在刑法之改革,故忽略犯罪者個別差異,亦即忽略個人生心理因素及環境因素;後者則接受情境或環境可以影響個人自由意志的說法,此因素包括氣候、環境或個人心智年齡等。

(3)量刑依據的不同:前者以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為重心,不論是初犯或累犯,只要是相同的犯罪則做相同的處罰,忽略個別差異性與個別犯罪動機之探討;後者則強調個別差異性的問題,對於部分責任能力者,懲罰應予減輕,則累犯應受較嚴厲之懲罰。

(4)法官的權限不同:前者強調法官的功能是決定一個人有罪與否,法官如法匠,沒有自由裁量權;後者主張賦與法官部分自由裁量權,並允許專家在法庭作證,根據其擁有之專業知識判斷犯罪者所應負的責任。

(二)對新古典學派之評論

1.法國1810年與1819年的刑法法典賦予法官更大的權力來考量犯罪人的主觀因素,允許法官擁有部分自由裁量權。

2.19世紀許多國家的刑法中規定,7歲以下的兒童之犯罪行為不受追訴,蓋依新古典犯罪學觀點,7歲之前的兒童仍不具有是非辨別能力。另外心神喪失也成為刑罰不追訴的理由之一。

3.只要是情境或環境因素導致行為人無法充分運用自由意志而所從事的犯罪行為,都可以視為合法免於刑罰追訴的責任。這是對於古典犯罪學派最大的反動,並廣受當時歐陸國家刑法採行。

4.新古典犯罪學派已接受實證犯罪學派的觀點,不再獨尊犯罪的原因是自由意志論。也開始採取多元論的觀點解釋犯罪行為,此主張與看法影響現代刑事法的思想。

5.新古典犯罪學派對當時歐陸與美國刑事政策與刑法法典的影響。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許春金,犯罪學)

 

◎犯罪生物學與心理學探討

 

一、犯罪學可說是始於犯罪生物學派對犯罪人的研究。現代犯罪生物學使吾人瞭解犯罪問題錯綜複雜,非單一觀點可解決,並衍生出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之研究路徑。由於現代犯罪生物學堅持以科學方法從事研究,也奠定了犯罪學科學地位。試列出五項以犯罪生物學解釋犯罪行為發生之原因。

【擬答】:有關列出五項犯罪生物學理論解釋犯罪行為之發生,說明如下:

(一)個人體型與犯罪行為之關係:

1.代表人物:克雷池姆(Ernst Kretschmer)、謝(雪)爾頓(Willian Shedon)。

2.主張:將人的體型分為四類,並各具特色:

(1)肥胖型:身材圓厚、多脂肪、手足粗短、性格外向、善與人相處。此種人不易犯罪,假如犯罪,多為詐欺犯罪,累犯很少。

(2)瘦長型:身材瘦長、手足長而細、性格內向、喜批評、多愁善感。此種人多竊盜與詐欺罪,累犯多屬此類。

(3)健壯型:此種人健碩強壯、肌肉發達、活力充沛、具有爆發性格。此種人屬於暴力財產罪與暴力性犯罪的專門犯。

(4)障礙型:此種人身體發育不正常或有障礙,或有缺陷,或有畸形,性格多內向。此種人多觸犯性犯罪。

(二)犯罪家庭與犯罪行為之發生:

1.美國學者杜代爾(Richard Dugale)在其1910年的著作「犯罪、貧窮、疾病與遺傳(Crime,Pauperism,Disease and Heredity)」提出犯罪家庭之概念。

2.以朱克家庭的犯罪史作為說明之依據,發現朱克一千位後代子孫中,有280位貧窮者,60位小偷,7位殺人犯,140位犯罪者,40位感染性病以及50位娼妓,因此杜代爾認為若非遺傳異常的基因,何來犯罪家族?

(三)雙胞胎之研究與犯罪行為:德國生理學家蘭基(J.Lange)之研究,他認為同卵雙生者的行為如果有差異的話,可能是後天的訓練,但相同的話,有非常大的可能是由於受到相同基因之結果。

(四)XYY性染色體異常與犯罪行為:學者亞科布研究發現:一正常人之細胞通常含有23對染色體,其第一對為染色體,男性為XY,女性為XX。但有時卻會有多餘的Y現象產生,而具有XYY染色體者,被稱為「超級男性」。會有暴力行為與性侵害之行為傾向。

(五)內分泌腺失衡與犯罪:

1.代表:美國學者伯曼(L.Berman)。

2.1938年,以紐約州的新新監獄250位受刑人為研究組,另以同等數目的紐約市民為控制組,結果發現受刑人的內分泌失調為一般市民之二至三倍。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民101),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37-p60)

 

二、心理學家在犯罪學理論的發展上也有重大貢獻,主要有心理分析(psychoanalytic perspective)的觀點、認知理論(cognitive theory)的觀點,以及社會學習或行為模倣的觀點,請描述上述有關之心理學的犯罪行為解釋。

【擬答】:有關從犯罪心理派各支派描述犯罪行為,分述如下:

(一)從心理分析學派觀點:

1.主張偏差或犯罪是缺陷超我(Defective Superego)所導致,因偏差行為者社會化程度很差,父母未將社會期待與規範教導小孩,使他們未內化道德準則、發展內在自我控制,他們屈服於原始慾望驅力,無罪惡感、無感情及具攻擊性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 persons),造成行為具「反社會性」。

2.主張偏差或犯罪行為是尋找替代性滿足的一種象徵,兒童早期發展不健全的小孩,會尋找失去的滿足來獲得補償,如有些青少年成為酗酒者以便滿足其口腔期未獲滿足之慾,他們的偏差犯罪行為代表幼時未能滿足的隱藏性需要。

(二)認知理論觀點:

1.個體的認知過程會影響其行為。而個體的認知是受到其對環境的刺激以及道德與智力發展等因素所致。

2.例如葛魯克(Glueck)夫婦,他們認為思考的凝固(concrete)或衝動性(impulsive)為犯罪人族群中的重要特性。

3.學者Yochesion and Samenow之研究指出,許多犯罪人具有「犯罪思考型態(criminal thinking patterns)」,如不合乎邏輯、短視、錯誤、不健康之人生價值感等錯誤認知型態。

4.學者羅斯及費比諾(Ross and Fabiano)之研究亦指出犯罪人具有至少52種獨特之思考型態,包含凝固、分離、片斷的思想,未能注意他人的需求,缺乏時間感,不負責任之決策以及認為自己也是(大環境下)受害者。

(三)社會學習與行為模倣觀點:

1.依據史基納(Skinner)與傑佛利(Jeffery)論點,犯罪尤其暴力犯罪,是對生活環境直接學習反應,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結果,不一定是不正常或道德不成熟行為表徵,即個體犯罪行為是靠直接經驗及獎懲學習而來。

2.班都拉(Bandura)認為人非生而具暴力本能,乃透過生活經驗而來。雖然生理或心理可能使人具從事犯罪之傾向,但犯罪行為的發生主要仍是向環境學習。其暴力行為之型態主要是從下列三個來源而來:

(1)家庭重要成員所提供之行為:班都拉對家庭之研究發現,使用暴力行為的小   孩,其父母異常有相同的行為模式。

(2)立即的生活環境:居住在經常有暴力行為發生之地區的人,比居住在傳統行為地區的人,較有可能用暴力行為。

(3)大眾傳播媒體:電視、電影及其他傳播媒體常將暴力描述成可接受之行為,而暴力英雄則未受到法律或社會之制裁,則人們尤其是少年將容易學習到以暴力行為或態度處理日常事務或人際關係而不自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民92),犯罪學(四版),三民書局;楊士隆(民88),犯罪心理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蔡德輝(民93),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犯罪社會學之研究路徑分析-結構-過程與衝突觀點之介紹

 

一、試比較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y)及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在犯罪原因與防治犯罪對策上之差異?

【擬答】:有關緊張理論、控制理論及社會學習理論在犯罪原因與防治犯罪對策上之差異,說明如下:

(一)在犯罪原因上之差異:

1.緊張理論:犯罪和偏差行為是人們在無法達到社會所界定的成功目標時,所產生的挫折和憤怒的一種反應結果。亦即社會上大部分人均有相同的價值觀和文化目標,但是達成該目標的機會卻依社經地位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上階層之青少年而言,緊張並不存在,因為他們有較優渥的手段及方法達成社會目標;但是,低產階層的青少年似乎較欠缺達到成功的管道,當達到上述目標的方法與手段受到阻塞時,就會有身份挫折之緊張壓力與焦慮,遂以犯罪或違法的方式,達到社會的目標。

2.控制理論:在社會化之過程中,個人未能透過附著、參與、奉獻及信仰等鍵與社會建立情感的連結,道德心無法發展,個人行為常以自我利益為考量重心,再加上不當學習、不良同儕接觸,犯罪與偏差行為之發生,遂為可能。

3.社會學習理論:認為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因與外在環境人事物互動而形塑自己的行為,犯罪行為即是學習而來,是與他人互動的過程學習而來。主要發生在個人的親密團體之中。親近的社會夥伴如家庭、朋友等對犯罪行為的學習有最大的影響,若這些人其中有犯罪者,他們將導致吾人脫離社會控制的牽絆而信奉犯罪價值觀。學習的內容包括犯罪的技巧(有時非常複雜、有時非常簡單)、犯罪的動機、合理化技巧及態度等。

(二)在犯罪防治對策上之差異:

1.緊張理論:以古典緊張理論為基礎的防治犯罪對策,就是要動用社區資源及力量來改變貧民區的社會結構,並提供合法的管道與機會,讓中下層青少年能有達到文化目標機會,以達到防治青少年犯罪之目的。

2.控制理論:強化家庭與學校的功能,多參與青少年的活動,了解青少年的行蹤,並且養良好的休閒活動與嗜好,對於情緒不隱定的青少年除適時施以輔導外,應該培養其正確、正常的情緒發洩管道,以減少青少年的不過應情緒引發的犯罪行為。

3.社會學習理論:該理論主張犯罪既是個體學習而來之所得,因此犯罪防治對策強調對少年不良偏差環境(如大眾傳播媒體)、同儕的阻絕,因此,必須透過家庭及學校之功能,掌握個體之行蹤;另外,也建議運用適當懲罰處遇少年,以達嚇阻效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民101),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六章)

 

二、美國學者Robert Agnew於1992年發表一般化緊張理論,其理論的內涵為何?

     Agnew所倡導一般化緊張理論與Robert Merton、Albert Cohen等人之緊張理

     論有何不同之處?試詳細說明之。

【擬答】:有關美國社會學家安格紐Agnew所提出的一般化緊張理論之內涵,以及與墨爾頓的柯恩古典緊張理論的差異處分述如下:

(一)代表人物:

1.1992,美國社會學家安格紐(Agnew),修正墨爾頓之古典緊張理論而提出「一般化緊張理論」。

2.與墨爾頓不同的是,安氏採取微觀層次(個人層次)探討犯罪與偏差行為問題,認為何以經歷壓力與緊張的人容易犯罪。此外他也試圖解釋為何社會上各階層的人,經歷壓力與緊張後會犯罪之原因,並非侷限於低下階層。

(二)理論內涵:其核心觀念在於「負面影響狀態」,即指因個人負面或有破壞性的社會人際關係而產生的憤怒、挫折、不公及負面的情緒等,並進而影響一個人犯罪的可能性。他認為「負面影響狀態」的來源有以下四種情況:

1.由於未能達到正面評價的目標而產生的壓力:如當一個年輕人因缺少職業或教育資源,而無法達到社會上所期則的財富或名聲時,緊張即會產生。

2.由於期望和個人成就之差距而產生的壓力:當一個人和他人比較,覺得在各方面均不如他人時,如他人成績比我好、他人比我富裕、他人考得上高普考等,壓力與緊張即會產生。

3.由於個人正面評價的刺激被移除而產生的壓力:如失戀、親人喪亡、失業、父母離異等,均是個人正面評價之刺激被移除,因此,會促使青少年產生壓力,企圖尋求補償、報復或找回已失去的正面刺激,因而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

4.由於負面刺激之出現而產生的壓力:如一個人經歷兒童被虐待、疏忽、犯罪被害、體罰、家庭衝突、學校生活挫折,以及有壓力的生活事件等,而產生了緊張、壓力,並進而犯罪。

(三)安格紐認為,當一個人緊張經驗多、強度愈大時,對犯罪及偏差行為的影響就愈大,而每一種緊張均可能增加一個人的負面情緒,如失望、挫折、恐懼和憤怒等,同時進而增加一個人受到傷害或不公平的認知,因而產生報復、暴力或攻擊的念頭。

(四)與墨爾頓及柯恩的緊張理論不同之處:

1.探討犯罪角度之不同:墨爾頓等人是採取「巨觀的層面」探討犯罪問題,不強調個別差異性;然而,安格紐的緊張理論強論「微觀的層面」探討犯罪問題,強調個別的差異性,如男性犯罪率為何高於女生,少年犯罪為何多於成年。

2.形成緊張的來源不同:墨爾頓等人的緊張理論,侷限於文化目標與追求文化目標手段間的落差,導致低階層青少年產生「身分挫折」的問題,而以犯罪手段作為達到文化目標的替代手;安格紐的一般緊張理論,除將墨爾頓的犯罪手段吸收整合外,並另外提出三種會促使一般人產生負面影響狀態的壓力來源。

3.研究對象不同:墨爾頓等人的緊張理論,是以「青少年」犯罪作為研究對象;但安格紐的一般化緊張理論係以「各階層個體」為研究對象,不侷限於青少年。

4.對於緊張的定義不同:墨爾頓等人對「緊張」的定義,認為是青少年團體對所處環境或階級反動所形成的結果;而安格紐的緊張或負面影響狀態的形成,與個體本身處各階段的壓力來源有關,人人皆有之,與階層的觀念無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犯罪學,民99,429~431頁;李士特,犯罪學,民94年,122、123頁)

 

三、壓迫常被犯罪學者運用於說明少年偏差與犯罪行為之原因,請說明雷格利

    (Regoli)與海威特(Hewitt)之差別壓迫理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之

    理論意涵與該理論對犯罪預防之啟示。

【擬答】:有關差別壓迫理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之理論意涵與對犯罪預防之啟示,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理論概說:學者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於2001年提出「差別壓迫理 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認為青少年偏差問題源於幼年並持續發展至青少年;成年人對子女的壓迫使子女產生不適應或問題行為,因而出現青少年的犯罪。

(二)理論意涵:

1.孩童因社會與法律地位低,成年人的操控使孩童屈服父母及老師權威下;這種「防止孩童獲取有利因素」或「防止孩童發展成獨立主體」的力量產生「壓迫」。大部分的壓迫程度在容忍範圍內,但亦有許多因過度壓迫造成問題青少年及不良行為的產生。

2.成年的壓迫最初來自「隔絕」與「控制」,成年人以為此有利於孩童,但常是以「關心」為名而以權威壓迫孩童,孩童通常會接受「被壓迫者」的角色,因為這也是社會常態。

3.差別壓迫理論包括四大論點:成年人強調家庭與學校秩序:孩童被迫遵從成年人的規定來表現應有的行為,當孩童違反規定時,成年人會維護或強烈的防衛這些規定。

(1)強調孩童需要被監督與控制:成年人認為孩童對現有秩序具威脅性,是次等需受監督者,因此需要被控制。

(2)以壓迫力量與手段維持秩序:成年人為維持秩序而懲罰孩童可能造成最大的壓迫力量,而接受認同成年價值之孩童,則適應良好較不會製造社會問題。

(3)壓迫導致孩童調適適應的反應:孩童受壓迫會有無力與無能感,進而產生四種調適狀態:即消極的接受、不法強制力量的運用、同儕的操縱以及報復。

a.消極接受:受壓迫孩童之處境類似奴隸、受刑人與家暴婦女對被虐的忍受,將發展出對壓迫者負面觀感與憎恨,但在壓抑下產生負面行為,如酗酒、藥物成癮,形成「低自尊」人格發展。

b.運用不法強制力:許多青少年犯罪係因該行為能建立威權與控制感,恢復其原有活力。如性偏差、藥物濫用、酗酒或以身試法等。

c.同儕的操縱:成年人為獲取更大的控制權力,對孩童與同儕的互動關係施加更大的控制與干涉。

d.報復:孩童對他們視為壓力源的對象或機構可能施以報復,如破壞學校物品、對父母攻擊甚至殺害或為報復父母而自殘,產生精神抑鬱或自殺行為。

(三)理論啟示:

1.認為成年人須改變控制孩童的想法,強調對親子關係的加強與改善。

2.贊成通過「禁止體罰」法律,禁止師長為維持紀律體罰孩童。

3.支持讓孩童參與地方決策與社會化過程,主張學校、鄰里組織或社區機構的決策成員應包含他們。

4.該理論呼籲國內應發展親子教育養成訓練,尤其在父母尚未生育子女之前。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陳逸飛,犯罪學,8-10~8-12頁)

 

◎犯罪學發展性與整合性理論探討

 

一、社會控制理論、一般化犯罪理論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比較茲比較上

    述理論之代表及理論提出時間、理論主張、犯罪成因、年齡效應、非正式社會

    控制之看法以及理論整合與應用。

【擬答】:有關本題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社會控制理論:

1.代表及時間:Hirschi,1969年。

2.理論主張:人在社會化的過程建立不同的社會鍵而得以防止犯罪;最重要的社會鍵為依附、致力、參與、信念。

3.犯罪成因:犯罪不需解釋,不犯罪才應該探討;當社會鍵消失或減弱,犯罪及偏差行為即可能產生。

4.年齡效應:認為年齡與犯罪相關,犯罪在少年中後期達高峰,然後急遽下降,並於整個生命歷程逐漸下降;犯罪相關因素不因年齡而異,此現象不因類型或時空而有變化。

5.對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觀點:解釋少年時期有無犯罪之原因,較少討論機構參與部分。認為早期社會化程度將持續影響未來成年的犯罪行為,不因機構參與而有變化。

6.理論整合與應用:少年中期以前,社會控制對犯罪及偏差的影響較大;少年中期以後,自我控制影響力逐漸取代社會控制;成年時期以後,非正式社會控制在人生各個階段對犯罪及偏差之影響均屬重要。

(二)一般化犯罪理論:

1.代表及時間:Gottfredson & Hirschi,1990年。

2.理論主張:犯罪為有犯罪性的個人配合其他條件的產物。兒童時期若未受到良好社會化,則易產生低度自我控制之傾向。

3.犯罪成因:犯罪是違反法律且滿足犯罪傾向的行為,為一個事件。犯罪性並非犯罪之充分條件,主要特徵為低度自我控制。

4.年齡效應:與社會控制理論相同,主張犯罪相關因素不因年齡而異。年齡對犯罪及問題行為有直接效應,不因結構不同有太大差異。並認為犯罪會隨年齡成長而下降,認為生命史理論將重心置於成年以後並不合理。

5.對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觀點: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或負向的生命事件,是低自我控制不同型態的表現,不能屏除於犯罪、偏差行為的討論外。

6.理論整合與應用:同社會控制理論。

(三)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1.代表及時間:Sampson & Laub,2003年。

2.理論主張:犯罪傾向形成後並非終生不變,轉捩點與重要生命事件可影響個人犯罪生涯的開始或終止。

3.犯罪成因:對於開始犯罪之主要因解釋與一般化犯罪理論一致。

4.年齡效應:縱貫型觀點,強調「改變」,認為犯罪相關因素及犯罪原因變項隨年齡變化,不同犯罪類型及群體有不同的犯罪與年齡關係,早期風險指標,無法準確預測成年後長期犯罪生涯的變化。

5.對非正式社會控制參的觀點:強調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之正向功能,為個體後續是否有犯罪或問題行為的原因。特殊生命事件對犯罪生涯有關鍵性影響,二者有因果關係,為社會連結後的自然產物。

6.理論整合與應用:同社會控制理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習慣犯(chronic offender)或稱為慢性犯罪者之概念由美國賓州大學教授渥

      夫岡(Wolfgang)及其研究夥伴之「同年少年偏差行為之研究」有很大的關係.

      試問:渥夫岡及其研究夥伴對費城同年少年偏差行為的研究結論為何?「發展

      性犯罪理論」與「犯罪傾向(特質)理論」如如何解讀習慣犯之形成原因?上述

      兩種理論又如何論述習慣犯之控制與預防?

【擬答】:有關本題所列問題,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渥夫岡等人「同年少年偏差行為之研究」的結論:

 1.慢性犯罪者之提出:該研究發現有一少部分的人(6%)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為(51.9%),進一步提出核心犯罪者或慢性犯罪者之觀點.

 2.種族是預測青少年犯罪行為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決定青少年犯罪生涯最主要之因素;社經地位、教育、智商和學校成績均透過種族而與青少年犯罪有關.

 3.一小部分的青少年卻解釋了大部分的犯罪行為,其被逮捕釋放後,很有可能繼續從事犯罪行為,而成為所謂的「習慣性犯罪者」直到成年;慢性青少年犯罪者長大成人後仍持續其犯行而成為「持續性犯罪者」.

 4.主張這些慢性犯罪者應是刑事政策優先處理之對象.

(二)發展性犯罪理論解釋習慣犯的形成成因與控制預防對策:

  1.形成原因:視個人的犯罪傾向是一種動態性(dynamic)的過程,在個人的一生中  會受到個體的特質與外來社會經驗的互動影響,並非一成不變.從辛普森與勞伯( Sampson and Laub)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理論觀之,犯罪人的社會控制或社會鍵會隨著年齡的增長、生活的經驗與環境的變化而所有不同.然而,習慣犯或是慢性犯罪人,是指其從小到大的社會控制力呈現持續性的薄弱所致.

  2.控制與預防對策:根據辛普森與勞伯( Sampson and Laub)的主張,成年時堅強的社會鍵會透過轉捩點(turning point)的方式獲得增強,例如美滿的婚姻與家庭生活以及穩定的工作型態,均可以終止犯罪人的犯罪型態,改變其犯罪彈道(criminal trajectory),成為良民.

(三)犯罪傾向(特質)理論解釋習慣犯的形成成因與控制預防對策:

  1.形成原因:

   (1)視個人的犯罪傾向為一種靜態性(static)的過程,個人的犯罪傾向與特質在少年早期或兒童晚期一旦形成後,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2)從高佛森與赫胥(Gottfredson and Hirschi)的自我控制理論觀之, 低自我控制是導致一個人從事犯罪行為的主要因素,而低自我控制可能在個體出生時或出生不久後形成,並在兒童晚期或少年早期發生後,在其日後的人生歲月中呈現穩定且不易改變的特性,終其一生難以改變,形成習慣犯或慢性犯罪人.

  2.控制與預防對策:

(1)根據高佛森與赫胥的主張,會導致個體產生低自我控制的原因是由於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或拙劣所致,另外家庭與學校不能共同合作,完成對孩子社會化初期的責任也是重要原因.

(2)美國學者墨菲(Moffit,1995)也認為母親在懷孕與飼養嬰孩過程中,酗酒、吸毒、營養不足與化學物質的餵食與中毒,均會影響嬰孩自我控制能力的發展.從犯罪傾向理論觀之,家庭育兒技術的健全、嬰孩飲食的安全以及家庭與學校的合作是控制與預防習慣犯或慢性犯罪人形成的主要對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犯罪學,第九章)

 

 三、試分別敘述Gott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與

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的主要論點,

並比較兩理論之相同和相異之處。

【擬答】:有關分別敘述Gottf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與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的主要論點,並比較兩理論之相同和相異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Gott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

  1. Gottfredson和Hirschi在該理論中區分犯罪與犯罪性,犯罪性是指一個人從事犯罪的傾向,犯罪是發生在犯罪機會與具有犯罪傾向的人相聚合的情況.一般的犯罪學理論所探討的都是在何種情況下一個人的犯罪傾向會轉化為犯罪,但對於犯罪人的犯罪傾向討論甚少.

  2.他們認為犯罪性最大的特徵在於低自我控制,那些具有低自我控制的個體,再結合機會與情境因素的情況下,導致犯罪行為或犯罪事件的發生.所以,低自我控制是解釋犯罪行為發生的重要預測指標,它包含衝動性、對他人意見不具感應性、以力量解決問題、具冒險性格、短視近利以及以自我為中心等特性.

  3.根據Gottfredson和Hirschi的研究發現,個體在幼年晚期或少年早期時,未受到良好的社會化過程,即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及缺陷, 是導致個體形成低自我控制最大的來源.另外學校不能與家庭共同合作,完成對孩子社會化初期的責任,也是重要原因.

  4根據Gottfredson和Hirschi的說法,一個人的犯罪傾向是不易改變的, 換言之,低自我控制之特質非常穩定,一旦形成,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二)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 :

  1.兒童早期生活經驗和個人在自我控制上的差異,固可以解釋早期偏差行為的變化,但日後人生經驗對自我控制的影響仍然很大,並非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2.在人生經驗的各個階段裡,非正式社會控制(家庭、學校、職業、婚姻等之附著),對個人是否會(繼續)從事犯罪行為的影響都是很重要的.

  3.婚姻和工作兩種社會事件,是終止一個個體犯罪的重要「轉捩點(turning point)J,有犯罪問題的少年,於成年結婚後,若能得到配偶扶持,工作表現又得到認同,則會終止犯罪,反之則會再繼續從事犯罪行為.

  4.若個體能與週遭人事物持續發展正面連結,如與配偶婚姻穩定、家庭美滿、與小孩連結互動佳、工作及職業穩定、人際關係單單純,則有助於終止犯罪行為,這些社會連結統稱為「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三)兩者比較相同處:

  1.對於犯罪的相關因素,兩者並無差異:換言之,對於年齡、性別、族群、同儕與學校表現等變項,對於個體犯罪行為的預測,二不曾因為橫斷面研究或是縱貫性研究而有所不同.

  2.對犯罪及偏差行為之多樣性觀點,兩者並無差異:兩理論均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並非可以從單純犯罪的定義即可探討,此外,也都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有其多樣性,但並不需要針對不同的犯罪與偏差行為採取不同的犯罪理論予以解釋.

  3.對於少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可以預測成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兩者並無差異:從自我控制理論觀之,少年時期具備低自我控制, 終其一身難以改變.然逐級年齡理論也認為,雖然成年時期的社會鍵會形成強有力的轉捩點而終止犯罪型態,但有些犯罪人,依然延續少年時期的薄弱社會鍵,持續到成年時期,呈現出慢性犯罪人或習慣犯生涯.

  4.對於犯罪年齡曲線的分布與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均認為年齡與犯罪的關連性,於青少年中期後達到高峰,然後急遽下降,延續整個人生成年至晚年的階段,不再呈現突起的現象或分布.

  5.對於社會機構效應對犯罪人影響之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都認為, 婚姻與工作對於個體而言,均能降低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產生;然而, 參與反面的社會機構,例如參與幫派與入獄服刑,則曾有持續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機會.

(四)兩者比較相異之處:

  1.研究方法的不同:自我控制理論採取橫斷面研究設計,是一種靜態(static)的研究方式,並主張個體相關的因素與特性並不會因為歲月的變化而有所不同;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採取動態性(dynamic)縱貫性研究方法,認為人類生命歷程中的環境因素均會導致個體犯罪行為產生變化.

  2.對於失業變項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失業是犯罪與偏差行為多樣性的一種表徵而已,與犯罪相同,都是個體低自我控制所導致的後果;然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失業是人生的特殊事件(Significant event),是犯罪的前置變項,會影響個體從事犯罪行為,所以失業與犯罪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3.對年齡犯罪曲線的解釋不同:雖然對於年齡犯罪曲線的分布有一致觀點,但在解釋上南轅北轍.自我控制理論認為是人類老化(aging)的結果,雖然低自我控制非常穩定不變,但老化對於個體從事犯罪的機會與型態,會有所改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強有力的社會鍵力量,是導致個體犯罪行為減少與犯罪曲線下降的結果.

   4.對於轉捩點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兒童或少年時期應該也曾有轉捩點的效能,可以終止犯罪的持續發生,但為何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僅討論成年時期的轉捩點而忽略少年時期;惟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的個體具有較充分的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與自我決定能力(decision-making power),強化轉捩點的功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的許春金(民99),人本犯罪學,自印,231~235頁;陳逸飛,犯罪學,第九章)

 

 

     四、為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1990年代以後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理論觀點: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試問:此兩種觀點各如何解釋犯之中止與持續?此兩種觀點有何相同及不同之處?

【擬答】:有關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如何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及兩觀點之異同,分述如下:

(一)生命歷程理論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茲以年齡逐級理論說明之:

 1.轉捩點:家庭、婚姻與工作外,也發現服兵役(Military Service)、服刑(Incarceration)及  酗酒成癮(Heavy Drinking Addiction)等因法院裁定監禁,從事犯罪之機會愈低;另外鄰居或居住環境的改變(Neighborhood Change),也減少其從事或接觸犯罪的來源,說明除非正式控制來嚇阻犯罪外,正式控制力量也確實發揮功效.

 2.個人意志力:增加影響犯罪的個人意志力因素(Human Agency),即贖罪的心態,認為自己應該利用剩餘的人生歲月彌補少年輕狂犯罪的過失,而中止犯罪,並進一步回饋社會.

 3.情境脈絡(Situational Context)因素:認為當時的犯罪發生其實是有其情境因素發生的,如在酒吧與人爭吵鬥毆致殺人,這是一種生活型態下的結果,如經常在外流連、經常與不良友伴接觸以及有喝酒吸毒的習慣.所以體認到不該繼續沉迷這種生活型態時,即可終止犯罪.

 4.歷史脈絡(History Context)因素:許多犯罪人宣稱他們犯罪與當時歷史背景有關,如經濟大蕭條、二次大戰期間,形成時代效應( Period Effect)導致他們犯罪.

 5.修正理論中的中止與持續犯罪意涵:

(1)認為社會控制、結構之日常活動、個人意志力等三項是解釋成人時期中止與持續犯罪之主要因素.堅強(微弱)的非正式社會控制、相當具(不具)結構性的日常活動、明確(不明確)的意志力分別解釋了中止與持續犯罪.

(2)除上述三項影響因素重要因素外,修正理論亦注意到下列三點中止犯罪之重要因素:

發現社會鍵與年齡及生命經驗的互動,即年齡增加,社會資本本增加, 犯罪代價相對高出許多.

結構性的日常活動制約社會控制,並進而影響犯罪效果.持續犯即缺乏有結構性之日常活動,中止犯則相反.

有目標的個人意志係指,在結構約束內(例如:經濟狀況不佳、社經地位低落)時,個人為改變現況所做之努力與改變.

(二)潛在特質理論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一茲以一般化犯罪理論說明之:

  1.低自我控制:該理論認為犯罪人皆具有低自我控制之特徵,該特徵一旦養成後終其一生很難改變,自  我控制較低者,其將會持續犯罪,反之自我控制較佳者,則有較高機率中止犯罪或有較低之犯罪率.

2.外在控制:少年至成年後,仍然從事犯罪行為,但因所處外在環境因素的變化,導致其犯罪頻率減少或中止犯罪,但是其潛伏特質或低自我控制並沒有改變.

3.年齡與犯罪之關係:犯罪行為和偏差行為在二十歲之前達到巔峰,在此之後由於犯罪機會的減少,正式社會控制機制之增加,導致該個體中止犯罪.另仍有少數核心犯罪者,一生持續犯罪難以中止.

(三)兩種觀點之異同:

   1.相同之處:

   (1)對於犯罪的相關因素,兩者並無差異:換言之,對於年齡、性別、族群、同儕與學校表現等變項,對 於個體犯罪行為的預測,二不曾因為橫斷面研究或是縱貫性研究而有所不同.

   (2)對犯罪及偏差行為之多樣性觀點,兩者並無差異:兩理論均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並非可以從單純犯罪的定義即可探討,此外,也都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有其多樣性,但並不需要針對不同的犯罪與偏差行為採取不同的犯罪理論予以解釋.

   (3)對於少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可以預測成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兩者並無差異:從自我控制理論觀之,少年時期具備低自我控制, 終其一身難以改變.然逐級年齡理論也認為,雖然成年時期的社會鍵會形成強有力的轉捩點而終止犯罪型態,但有些犯罪人,依然延續少年時期的薄弱社會鍵,持續到成年時期,呈現出慢性犯罪人或習慣犯生涯.

   (4)對於犯罪年齡曲線的分布與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均認為年齡與犯罪的關連性,於青少年中期後達到高峰,然後急遽下降,延續整個人生成年至晚年的階段,不再呈現突起的現象或分布.

   (5)對於社會機構效應對犯罪人影響之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都認為, 婚姻與工作對於個體而言,均能降低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產生;然而, 參與反面的社會機構,例如參與幫派與入獄服刑,則曾有持續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機會.

2.相異之處:

   (1)研究方法的不同:自我控制理論採取橫斷面研究設計,是一種靜態(static)的研究方式,並主張個體相關的因素與特性並不會因為歲月的變化而有所不同;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採取動態性(dynamic)縱貫性研究方法,認為人類生命歷程中的環境因素均會導致個體犯罪行為產生變化.

   (2)對於失業變項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失業是犯罪與偏差行為多樣性的一種表徵而已,與犯罪相同,都是個體低自我控制所導致的後果;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失業是人生的特殊事件(Significant event),是犯罪前置變項,會影響個體從事犯罪行為,所以失業與犯罪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3)對年齡犯罪曲線的解釋不同:雖然對於年齡犯罪曲線的分布有一致觀點,但在解釋上南轅北轍.自我控制理論認為是人類老化(aging)的結果,雖然低自我控制非常穩定不變,但老化對於個體從事犯罪的機會與型態,會有所改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強有力的社會鍵力量,是導致個體犯罪行為減少與犯罪曲線下降的結果.

   (4)對於轉捩點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兒童或少年時期應該也曾有轉捩點的效能,可以終   止犯罪的持續發生,但為何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僅討論成年時期的轉捩點而忽略少年時期;惟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的個體具有較充分的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與自我決定能力(decision-making power),強化轉捩點的功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的許春金(民99),人本犯罪學,自印,231~235頁;陳逸飛,犯罪學,第九章)

 

◎被害者學與環境犯罪學之研究

 

    一、被害者學(Victimology)是一門新興科學,以犯罪被害人為主要研究對象,研究被害人人格特質、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係、被害人犯罪恐懼、被害預測與被害預防、被害補償、被害人協助與處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權利地位的提升等問題。惟由於犯罪被害人被害原因非常複雜,請依犯罪學觀點說明犯罪被害的可能因素?

【擬答】:有關犯罪被害人被害之可能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一)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1.代表人物:美國犯罪學家辛得蘭(Hindelang)於1978年提出「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2.理論重心:個人在社會化過程中,逐漸習得所屬團體之規範、態度及適應角色期望與社會結構之限制後,自然而然產生一套適應的行為模式,即為「生活方式」,亦即個體安排其職業與休閒活動的生活方式。而生活方式直接影響個人暴露於危險情境中,亦影響被害可能性之大小。

3.該理論近一步提出個人被害之具備條件:

(1)需有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生活步調相同。

(2)加害者需對被害者必須有所企圖。

(3)加害者與被害者必須有所爭執,促使被害者為加害者之目標。

(4)情境必需相當有利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訴諸暴力達成犯罪目的。

(二)日常活動理論:

1.代表人物:科恩與費爾遜(Cohen & Felson)於1979年提出。

2.理論內容:認為犯罪等非法活動之發生在時空上須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配合,即日常生活活動型態及犯罪發生之「機會」相配合,而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之發生,稱為「日常活動理論」。

3.犯罪之發生,必須在時空上有三項因素聚合:

(1)具有犯罪能力及動機的加害者存在:例如剛失業的青年。

(2)具有合適的標的物存在(被害人提供機會):根據費爾遜的說法為VIVA:V是指物的價值性,I是指標的物的慣性、可移動性。V是指標的物的可見性,A是指標的物的可接近性及是否易於逃脫性。而被害者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

(3)足以嚇阻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存在:所謂嚇阻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在場,係指一般足以遏止犯罪發生控制力之缺乏,包含親近關係的監控者(如親友)、守衛(人或監視器)以及地點管理者。

(三)對等團體假設:

1.代表人物:新格、辛普森和勞伯(Singer、Sampson、Laub)

2.基本主張:

(1)從日常活動理論與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得知,犯罪者與被害者應具有相似的特性,因此,在實際上,他們是很難區別的團體。

(2)所以犯罪者與被害者應歸屬於同一團體,兩者或有相似的生活型態或人格特性,彼此間之關係比吾人想像還要複雜。

(3)例如有些加害人之所以成為被害人,因為他們比較脆弱、不會尋求警察或他人協助;有些被害人日後成為加害人,因為其長期受虐,日後成為反社會人格,運用暴力以為報復。因此,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對等團體。

(四)偏差鄰坊假設:

1.代表人物:麥斯和麥爾(Mieth & Meier)於1990提出。

2.基本主張:

(1)他們發現,犯罪者與被害者並非同一團體之人,他們是共同居住在高犯罪區域鄰近之人。

(2)而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是因為他們在錯誤的時間、到了錯誤的地點所致。

(3)一個人具有高被風險之特性,如年輕、未婚、失業等,若其所居住地區複雜、接近貧民區或高犯罪區,則會增加其被害的可能性,因為他住在「偏差行為地區」。

(五)重複被害理論:

1.代表人物:Finklor and Asdigian(1996)

2.主張:前次被害是未來被害的重要預測指標,曾有被害經驗的人,較諸無被害經驗者,其被害風險較高。尤其在高犯罪率地區。

3.容易被害個人的三特徵:

(1)標的弱點因素:被害者身體衰弱或心理憂傷導致難以抗拒或抑制犯罪在其身上發生。如老弱婦孺。

(2)標的滿足因素:被害者有某些加害者所需要的特質、技術,以使他們易成為被害人。如出門配戴高級珠寶、項鍊。

(3)標的憎惡因素:由於被害者引起加害者的憤怒、妒忌或毀滅性的衝動,導致被害。如家暴案件的婦女、兒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犯罪學,民92,173~189頁)

 

二、環境犯罪學者認為犯罪是犯罪者和周遭環境互動的產物,是從人類生態學、環境心理學、行為地理學和認知科學衍生出來的。犯罪者搜尋被害標的會偏向於他熟悉的地方,不大可能在感到不舒服且陌生的環境作案,犯罪者作案的空間行為模式(Spatial Pattern),其實和日常活動工作或購物相似,故其移動方式是可以預測的。試就此地緣剖繪領域之相關實證研究加以介紹說明。

【擬答】:有關地緣剖繪之主要研究發現,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距離遞減(Distance Decay):「距離遞減」型態來自於環境犯罪學的研究,犯罪者會在熟悉舒適區域(Comfort Area)搜尋被害標的,但隨距離居住地(Home Base)愈遠,犯罪者內在地圖(Mental Map)累積的資訊自然減少,覺得生疏不安程度升高,犯罪活動地點分佈即隨著遠離犯罪人居住地而遞減。

(二)圓圈假設(Cycle Hypothesis):圓圈假設是地緣剖繪研究中最受矚目的焦點。Canter等人研究英國54名連續性侵害犯,發現9成個案作案地點,落在以個案所犯最遠的兩個作案地點作為直徑,所繪製成的圓圈範圍內。

(三)緩衝區(Buffer Zone):犯罪者與居住地附近互動頻仍且熟悉,有助建構較完整的內在地圖;且在居住地附近犯案,較容易被當地居民所察覺,於是在犯罪者與被害者接觸區域中,可能產生一個不會作案的緩衝區,以降低被捕風險;緩衝區通常緊鄰犯罪者居住地,離住所至少一段安全距離(Minimum Safe Distance),犯罪者會避免在此地帶附近作案。

(四)犯行偏角(Directional Bias):犯罪者日常活動,多侷限在少數地區,故會形成方向偏好(Directional Bias),而非整個地區都涵蓋,故犯罪活動會集中在某角度而形成扇形狀(Wedge-Shape);偵查中若能考慮此方向性,將有助於準確預測犯罪者居住地,且若考量空間相關因素,可有效縮小偵查範圍,如高風險區域像風化區,性侵害犯可能在此鎖定特定類型的被害標的。

(五)作案路程(Journey to Crime):作案路程(Joumey to Crime)是犯罪者(其背景特徵、本身素質、知識認知)、被害標的(其型式、位置、吸引力)及犯罪本身(其風險、報酬、幾會)三者間的複雜呈現;作案地點的選擇,可視為犯罪者依目的和經驗的交互作用,這樣的選擇將建構與當時犯罪者居住地密切關連的空間模式(SpatialPattems),且不同案類犯罪者,有不同空間模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合著,犯罪學,三民書局,2012年,214~223頁)

 

  三、試說明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理論內容,以及在少年司法體

      系(juvenile justice system)中可行的做法?有何成效或限制?

【擬答】:有關修復式正義理論內容及於少年司法體系可行做法與限制,試分述如下:

(一)修復式正義理論內容:

1.理論意涵:

「修復式正義是一種最基本上要滿足被害人從犯罪中得到傷害與需要的程序,而這種程序必須課處加害人犯罪的責任,並邀請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代表共同參與這個程序。」而它的核心觀念就是「尊重」。

2.理論目的:

(1)企圖使被害人與社區重修舊好(whole again),盡可能回復至犯罪發生前之原狀。蓋犯罪事件之發生,因為「所謂的犯罪是指加害人對被害人的一種侵犯,並非對國家的侵犯」。

(2)修復式正義企圖使被害者與社區藉由犯罪人的損害賠償,盡可能的回復至事件發生前的原狀。

(3)主張採取三度面向的方式處理犯罪問題,即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者共同參與,透過調解、斡旋的方式要求加害人竭盡所能修復對被害者及社區因犯罪所造成之傷害,盡可能回復原狀。

3.理論基本原則:

(1)以社會衝突觀點而非法律的觀點來看待犯罪事件:主張社會處理犯罪事件重要考量點應是回復損害、回復和平,而非以懲罰加害人為己足。

(2)修復式正義是一種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主張應回復到事件發生前的原狀或等價的賠償,並往前發展共同的社會、社區福祉為是。

(3)修復式正義尋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區的共同參與修復與治療,透過三方的調解、斡旋,達到三贏的局面。

(4)犯罪處理的地點在社區:主張處理犯罪最基本的機制應該是社區,而不是刑事司法機構。

(5)修復式正義的目的是「和平與福祉」:修復式正義主張,藉由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而能進行廣泛有意義的社會革新,從而為社會創建更多更好的「和平及福祉」。

(二)在少年司法體系中可行的做法與限制:

1.修復式正義在少年司法體系中之應用:

(1)「家庭團體會議」:

可追溯至1989年紐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該法處理的對象為14歲至17歲的少年犯,其目的是要引用毛利族(Maori)在處理違法時,讓家庭及社區共同參與的傳統,以建立一個適合地區文化的少年司法程序。

(2)非正式控制與轉向計劃:

當前的少年司法系統相當依賴非正式約束機制及轉向計劃,以避免機構性處遇的惡性感染與標籤化作用,主要包括四種處分:

1立即的警察警告。

2社工員的介入處置,要求少年對被害者道歉或社區服務。

3由社區服務機構所召集的家庭團體會議。

4少年法庭家庭法官可命其舉行團體會議,作為審前轉向,或提供法官審判之參考。

2.制度成效與限制:

(1)本制度初期參與率不高,但效果已逐漸提升:

剛開始時,前揭會議或轉向計劃,實務進行狀況並不理想,加害人意願以及被害者參與率偏低,但近年來大部份的被害者表示願意參與,且與1980年相較,新法實施後,進入少年法庭及監獄的人口已大幅下降。

(2)經濟能力承擔不平等的問題:

有資力犯罪者可能認為賠償無妨,無法體會賠償的實質含義,但無資力者無法參與該制度,則可能流為入監執行之受刑人。

(3)犯罪類型適用性問題:

實證研究發現,財產性犯罪與微罪調解成效較佳,嚴重的暴力犯罪和無受害者犯罪較無法達到良好的成效。

(4)調解人的專業問題:

如警察、地方仕紳身份敏感者,易受公信力質疑的問題,如運作不當可能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或拒絕參加調解。

3.結論:未來復歸式正義的少年司法必須透過立法,審慎考量適合對象。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犯罪學;陳逸飛,犯罪學,8-20~8-22頁)

 

◎犯罪類型論與無被害者犯罪

 

 

一、美國自1930年代即受少年犯罪所苦,為妥慎因應少年犯罪,各派學說百家爭鳴,檢視美國在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近50年來可說是不遺餘力;不過美國的少年犯罪與成人犯罪依舊嚴重,何以美國政府的努力,並沒有得到理想的結果,犯罪學家蓋佛森和赫胥(Goafredson &Hirschi, 1990)指出,在美國刑事政策的對應上,將近半世紀的努力,之所以未能成功的壓制犯罪,乃是犯了四個嚴重的謬誤,試說明此「四個嚴重的謬誤」之內容為何,又其在刑事政策上之啟示何在?

【擬答】:有關犯罪學家蓋佛森和赫胥指出美國少年刑事政策所犯的四個嚴重謬誤,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迷思一-成年(矯治)的謬誤

  1.謬誤內容:「成人(矯治)的謬誤(Adult Fallacy)」,係指對犯罪的矯治,不應將重點擺在成年上,因為個體所以犯罪,乃犯罪者在幼年成長時代,父母養育過程中即已鑄成;故犯罪預防的重點,應該在個體小時候即需從事,非到成年期人格均已成熟定型後才亡羊補牢矯治成年人。

  2.政策啟示:蓋高佛森和赫胥主張,對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其犯罪預防工作必須前置到兒童時期才有效,因此將刑事政策主力放在成年人及成年人的矯治,卻忽略個體幼年成長期的關照,將是資源投置的重大錯誤。

(二)迷思二-機構(處遇)的謬誤

  1.謬誤內容:所謂「機構(處遇)的謬誤(Instiutional Fallacy)」,指犯罪矯治不應將重點擺在機構性處遇上,因研究發現,機構式處理僅係對犯罪者的定型行為加以矯治,但事實上,家庭功能才是決定個體會不會犯罪的關鍵。把刑事政策經費花在設置更多機構、組織,建築更多、更大、更先進的硬體或招訓、聘任更多矯治人員,都無法有效削弱犯罪病理因素,也無以達到壓制犯罪的效果。

2.政策啟示:我國確實需要注意到,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重點應該是在個體成長的「家庭」,而非到少年觸法後,待其於機構監禁時,才以強化少年矯治的各種措施或方案。

(三)迷思三-劇作(描繪)的謬誤

1.謬誤內容:所謂「劇作(描繪)的謬誤(Histrionic Fallacy)」,指媒體和政客常將犯罪者描述成特殊形象:如會與幫派有所結合、犯罪時多有計劃、作案過程工於心計謀略等,似乎這些犯罪者都是為了長期收穫而犯罪。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犯罪與此種描述大相逕庭。對照我國少年犯罪之情形,臺灣地區少年犯罪者在法務部所進行的統計顯示(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少年犯罪原因主要是家庭因素,社會因素其次,再次為心理因素。這些因素中顯示少年犯罪原因中,鮮少與幫派有結合、犯罪時亦缺乏計劃、作案過程亦未工於心計或謀略,且犯罪者更非為長期收穫而犯罪;相反的,少年犯罪多與家庭適應不良、交友不慎、好奇心、挫折渲洩或滿足暫時效果之犯罪動機有關。

2.政策啟示:我國應確實注意到,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應以對少年犯罪的防治設計為重點,且應該多考慮其犯罪動機之不具組織性、計畫性。

(四)迷思四-(犯罪者)專業化(傾向)的謬誤

1.謬誤內容:所謂「犯罪者」專業化(傾向)的謬誤(Specialization Fallacy)」,指對犯罪者瞭解的錯誤,認為犯罪者及其犯罪技術,是專業而充滿技術與計劃的。事實上,實證研究發現,多數犯罪,包括臺灣地區少年犯罪者,官方統計多為機車竊盜、濫用毒藥物等,這些犯罪較之於組織犯罪,確實較無專業性。

2.政策啟示:故我國應注意到,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其防治設計重點,不應該強調從個體犯罪之「專業性」觀念著手設計,應該考慮其犯罪動機之多樣而非專業。

(五)結論:由於這四種刑事政策上的謬誤,導致美國在防治少年犯罪的策略上,資源投資錯誤,誤導政策釐定方向,造成犯罪防治人力與物力極度浪費,致使美國在犯罪防治上雖費盡苦心,但仍然事倍功半、徒勞無功,無法獲得合理的成效。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 張平吾、黃富源、范國勇、周文勇、蔡田木合著,犯罪類型學,空中大學出版,2011年,29~31頁)

 

  二、毒品犯罪為社會關注的治安與處遇問題,試分析我國毒品犯罪的現況與特性,

      並從犯罪學理論觀點解釋毒品犯罪產生的原因和相關預防對策。

【擬答】:有關毒品犯罪現況與特性、原因與預防對策,茲分項敘述如下:

(一)毒品犯罪現況與特性:

  1.臺灣至少有20萬以上毒品人口,其中5至10萬人是海洛因成癮者,吸食者成癮戒除極為不易。為應付龐大花費,可能衍生犯罪如偷竊、強盜等,造成社會威脅。而注射者因共用針具,造成肝炎、愛滋病等快速傳播,女性成癮者,為獲毒品而從事色情交易,更加速性病與愛滋病散播,形成衛生隱憂。

  2.我國在監毒品犯以第一級毒品(以海洛因、嗎啡為主)犯比例最高,占所有毒品犯七成左右。施用毒品上癮後,因心理依賴而甚難戒治,且容易衍生竊盜、強盜、殺人、性交易、販毒等諸多犯罪問題,因此毒品犯之再犯率一向甚高。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年來入監之毒品犯,犯同一罪名之累犯均接近八成;其中因施用毒品遭判決入監者,犯同一罪者之累犯比率則超過八成。 

(二)毒品犯罪之原因:

  1.社會疏離理論(social alienation theory):說明吸毒行為之所以發生,均由於缺乏良好之人際關係,未能與他人發展成功且令人滿意之友誼及人際關係所導致.

  2.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認為初嚐毒品者雖傾向於排斥用藥,惟由於好奇心之驅使,獲得同儕團體之認同心理,有些人於接觸與排斥之趨避心理衝突中選擇接觸毒品.

3.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y):青少年毒品濫用原因,在於該個體與家庭、學校、同儕擁有薄弱之社會鍵,並且無法全心全力地從事於社會性之活動等,薄弱之社會鍵是導致青少年不斷毒品濫用之主因.

5.標籤理論(social labeling theory):青少年之毒品濫用主要是青少年和他人互動反應後之結果.

  6.中立化技術(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青少年施用毒品時,會發展出一套特有合理化之說法,這些合理化技術可以使他們暫時離開社會規範,而支持施用毒品的犯罪行為。

  7.一般化犯罪理論:青少年之所以會有毒品濫用行為之主要原因,在於該個體自我控制力較一般人差,加上學校、同儕提供吸毒機會,才是導致青少年沉溺毒品濫用之主因。

8.路徑假說(gateway hypothesis):毒品使用通常是先由酒精或香菸等非管制性物質再到大麻等軟性藥物(我國法定三、四級毒品)進階到其他硬性毒品(我國法定一、二級毒品).

9.無規範理論(theory of anomie):社會貧富差距過大,有人為追求更好物質生活,採取非法犯罪模式滿足自己慾望;有些人則以酒或毒品麻醉自己,更有吸毒者,進而從事毒品交易。

10.不同機會理論(differential opportunity theory):少年偏差及次級文化可分成三種型態,第三種幫會逃避集團(retreatist gang)者,無法以合法及非法方法獲得目標,為解除憂慮及逃避現實,藉吸食強力膠、施打速賜康暫時獲得享樂之目的。

 11.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theory of lower class culture conflict):施用毒品者,多來自低社經地位,面對生活壓力,雖想改變卻一籌莫展,施用毒品可讓其於現實壓力下,追求幻想滿足。

12.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犯罪或吸毒行為是一種消除緊張之手段,用以達成正面目標、保護正面刺激、終止或逃離負面刺激.

(三)毒品犯罪預防對策:

  1.我國毒品政策自82年確立以「斷絕供給」與「減少需求」為兩大反毒策略,以及「緝毒」、「拒毒」、「戒毒」之任務分工至今,仍然維持此一反毒策略及分工模式。以下分述之:

緝毒方面:包括「統合各緝毒機關力量」、「結合掃黑工作,嚴密查緝販毒組織」、「管制先驅化學物質」、「追查販毒不當利益,落實執行『洗錢防制法』」、「嚴密查緝替代性毒品」與「擴大、加強國際合作」。

拒毒方面:包括「擴大反毒宣導,整合反毒資源」、「加強師資培育,強化反毒教育」、「加強青少年休閒設施及輔導,減少毒品誘惑」與「建立高危險群尿液篩檢制度」。

戒毒方面:「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建立吸毒犯戒癮體系」、「建立藥癮戒治體系」與「發展戒癮模式,提升戒癮品質」。 

2.毒品問題之改善有賴政治、經濟、社會風氣、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等配合,防制毒品氾濫須凝聚社會整體共識,除統合刑事司法體系力量外,更要結合社會各界支持系統。因應對策,首要落實親職教育,發揮家庭功能及落實反毒工作社區化,擴大社會參與層面。

3.對已成癮者應強化刑事司法與醫療體系戒癮功能、發揮公私部門整合功能,建構全面反毒機制、建立寬嚴並濟之刑罰體系、建立毒品濫用監測機制,發揮新興毒品之預警功能、加強毒品再犯預測、加強跨國合作打擊毒品犯罪等,均為毒品防制之重要課題。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張伯宏、黃鈴晃,毒品防制學;陳逸飛犯罪學,第17章)

 

三、白領犯罪一詞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於1939年在當年美國社會學年會上,以會長身分發表演說時採用。當時是泛指富有及權者利用其在工商業上之地位,為個人利益而進行的違法活動。試論述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之概念,並就概念之內涵,解釋產生白領犯罪之原因。

【擬答】:有關白領犯罪之意義,以及解釋白領犯罪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一)代表人物:白領犯罪一詞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於

    1939年在美國社會學年會演講時提出。當時是泛指富有及權者利用其在工商業

    上之地位,為個人利益而進行的違法活動。

(二)意義:

1.現在所謂的白領犯罪之定義,依社會學家柯曼(Coleman,James)的說法是指一個人或是一群人在原本受人尊敬和合法的職業或財經活動中,違反法律的行為,包含機構犯罪行為(公司犯罪)與職業上之犯罪行為。

2.根據美國「白領犯罪國家研究中心(National white-collar crime center)」於1996年所作之定義:「認為由個人或機構所從事之有計劃的詐騙性違法或非倫理行為,通常是社會上層或受人尊敬之人為個人或機構利益,在合法的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信託責任或公共信託之行為」。

(三)白領犯罪之產生原因:

1.機構(公司)犯罪方面:學者克雷馬(Ronald Kramer)認為應括三個結構性因素:

(1)追求利潤的商業機構,當其商業目標遭受很大的挫折和困難時,有可 能從事犯罪行為。

(2)公司內部結構的不健全也可能影響其違法行為的程度。

(3)機構的外在環境亦會影響違法行為的程度,如經濟、政治、文化及法律等。

2.職業上的犯罪行為方面:

(1)蘇哲蘭(Sutherland):認為白領犯罪工作者之犯罪在於機構中差別接觸的結果。但問題是如何學習犯罪的技巧、動機、合理化等均是未能解釋的。

(2)伊德赫茲(Herbert Edlhertz)認為:白領工作者之所以從事犯罪行為,乃因其易於合理化行為的後果,或懂得利用法律或立法者的漏洞。

(3)一般性犯罪理論:赫胥與蓋佛森認為,白領犯罪行和街頭犯罪行為(或一般性犯罪行為)同樣均可藉由古典犯罪學派有關人性的假設加以解釋,認為人類的行為是追求個人利益的快樂和避免痛苦的所發動的,白領犯罪亦是利用力量或詐欺方式以滿足自我益的事件。

(4)古典緊張理論:公司上階層人士也有追求成功的企圖與慾望,當其身分遭受挫折、緊張時,亦有可能以非法(如竊取公司機密)達成成功之目標。

(5)古典犯罪學派:將犯罪人視為會評量行為成本與利益之理性人,如果行為人認為犯罪行為被懲罰之可能性相當低,而且又有個人受益的高期待時,通常行為人便會從事犯罪行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民92),犯罪學,三民書局,588、589頁,630~633頁;孟維德(民90),白領犯罪,亞太圖書出版社,385~418頁)

 

四、所謂幫派及組織犯罪,係指透過地緣關係,一群低度自我控制者基於團體凝聚力及團結一致之原則結合而成的非正式次級團體,以滿足參與者短暫的歸的心理需求和達到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試說明當前防治幫派與組織性犯罪工作面臨那些挑戰?並研擬妥適之防治對策。

【擬答】:有關當前防治幫派與組織性犯罪工作面臨之挑戰及研擬妥適之防治對策,分述如下:

(一)幫派定義:「幫派及組織犯罪」,係指透過地緣關係,一群「低度自我控制者」

    基於團體凝聚力及團結一致之原則結合而成的「非正式次級團體」,以滿足參與

    者短暫的歸的心理需求和達到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

(二)面臨之困境:

1.法制層面:

(1)刑法及檢肅流氓條例對幫派組織犯罪活動缺乏制裁力量:刑法第154條之規定過於簡略,檢肅流氓條例所檢肅者均係針對個人之流氓行為,對於組織犯罪缺乏制裁力量。

(2)治安機關蒐證認定不易:依據檢肅流氓條之規定,流氓需具有不特定性、慣常性及侵害性等特性,由於幫派活動多具隱密性,蒐證不易。

(3)治安機關蒐證法律欠缺完備:各治安機關蒐證均依據被害人之陳述,一遇到被害人畏懼遭受報復而不敢指證者,執法人員即無法繼續偵辦。

(4)過去未訂定防止黑道參選條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均未訂定防止黑道參選條款,許多黑道幫派份子經由參選方式漂白,介入工程及和種行業,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2.執行層面:

(1)檢肅幕後操縱指使者不易:部分流氓幫派、黑社會老大常隱身幕後指使操縱非法行為,即使查獲,亦指使手下出面頂罪,使執法人員無法根除其勢力。

(2)黑道漂白民代掣肘:幫派份子藉參與選舉漂白,以民代身分介入工程弊案,以合法掩飾非法,使法者欲偵查出其犯罪行為,更是難上加難。

(3)感訓期間過短,嚇阻效果有限:流氓感訓處分期間依規定為一年至三年,但實務上多執行一年半左右,期間過短,無法發揮警惕、嚇阻功效。

(三)防治幫派對策:

1.刑事立法層面:

(1)完備立法防制組織犯罪活動: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增設財產刑與擴大追徵規定,截斷組織犯罪之根源。

(2)刑法或洗錢防制法中增列組織犯罪洗錢條款,切斷組織犯罪者自犯罪活動所獲得利潤與資金之管道。

2.刑事司法層面:法官對於組織犯罪成員,除加重量刑、速審速決,以達威嚇成效外,加強追訴其不法所得。

3.刑事執行方面:

(1)建立詳細的犯罪紀錄,使得各級警察單位在犯罪發生時能迅速掌握案情。

(2)加強刑事警察在對抗組織犯罪之專業訓練。

(3)安置線民與臥底的刑事警察。

(4)加強刑事追訴之能力,以便幫派份子進行逮捕、監禁。

(5)合法使用竊聽器,以取得犯罪組織通訊交談之內容。

(6)動員社區鄰里組織,或利用大眾傳播媒介、舉行反犯罪組織的示威遊行等,匯集社會大眾力量,打擊犯罪組織。

(7)加強國際合作,以打擊跨國際組織犯罪。

(8)矯正機關應嚴加分界組織犯罪成員,對於在監行為詳加列管、考核,並緊縮假釋門檻,出獄後應結合警政部門,嚴加監控其在外行蹤。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民101),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223-p.228)

 

   五、「廉潔」、「便民」與「效能」是全民對公務員要求的目標。近年來,政府致力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清廉形象,為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除於民國97年6月26日行政院函訂發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外,法務部並於100年7月20日設置廉政署,專責偵辦公務員貪污瀆職工作,並設置檢舉信箱,鼓勵證人秘密檢舉,期能維護絕大多數奉公守法公務員之榮譽與尊嚴,也期許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試說明貪污犯罪之定義、類型、特性及具體之抗制對策有哪些?

【擬答】:有關貪污犯罪之定義、類型及防治對策,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貪污犯罪的定義

  1.學者Klitgaard的定義:

  (1)不論某項業務是公共或私人的、甚至是非營利的,任何組織或個人若對某項  財貨或服務擁有壟斷能力,並可自由裁量誰能得到這項財貨或服務以及數量多寡,而此支配者卻無課責顧慮,貪污就可能發生。

(2)貪污的公式:C(corruption)=M(monopoly)+D(discretion)-A  (accountability)

2.學者World Bank的定義:貪污為「濫用公職牟取個人利益」(the abuse of public    office for private gain)。「濫用公職」包括下列情況:

(1)公務員接受、要求、勒索賄賂;

(2)私人主動提供賄賂藉以規避公共政策和手續,並換取相對利益或利潤;

(3)公務員未獲得利益,卻藉政治酬庸或裙帶關係,使親信獲得國家資產。

(二)貪污犯罪之類型:

  1.學者Jain的分類:

    (1)重大貪污(grand corruption):民選政府首長違背人民託付,利用(exploit)   權力改變國家政策的制 訂或執行,以犧牲民眾福祉來牟取個人私利。例如臺灣因「二次金改」所爆發的貪污醜聞,應屬這一類。

    (2)官僚貪污(bureaucratic corruption):指人民為了獲得某項服務或加快服

      務速度,向政府官員行賄的情形,這是最普遍的貪污現象,又稱為「小額

      貪污」(petty corruption)。

    (3)立法貪污(legislative corruption):是指國會議員接受利益團體的賄

賂而制訂對後者有利的法案,或是經由買票(vote-buying)尋求連任。

2.學者David H. Rosenbloom 的分類:

    (1)單方面貪污,目的在獲得物質利益者:如偷竊公物、侵吞公款、以公濟私。

    (2)單方面貪污,目的在獲得權威享有者:如權威的取得、保有、擴張。

    (3)涉及交易的貪污,目的在取獲得物質利益者:如受賄、回扣、敲詐。

    (4)涉及交易的貪污,目的在取獲得權威享有者:如互惠關係(clientele

      relationships)。

(三)貪污犯罪之特性  【口訣:隱密忌諱(又)狡猾→犯罪黑數(會)擴散】

  1.隱密性:當事人具有共同利益關係,不輕易透露內情,加上行政人員知識較高、  行政程序認知強,必多方規避法律,非透過內部檢舉,外界不易知悉內情。

2.忌諱性:行政組織文化多流行對同事「賄賂行為不得舉報」,否則會被認為是告密者的戒律。認為對同事不合法、不合理行為,應沉默不應舉發。

3.狡猾性:行為人謀取不法利益時,會千方百計採狡猾手法,利用身分職務將不法財物占為己有,犯行後會將證據湮滅,由於犯罪證據難於取得,故常須透過機關內部的檢舉,方能發揮嚇阻效能。

4.高犯罪黑數:由於犯罪具隱密性、忌諱性,呈現統計數字的貪污犯行,僅為冰山一角,尚有許多未被察覺者,隱身於犯罪黑數中。

5.擴散性:貪污犯罪會產生「犯罪漣漪」效果,機關中貪污行為若長期未被發覺或行為人未受懲罰,往往會產生「示範作用」,引誘機關中其他成員效仿,使貪污行為像傳染病般擴散蔓延至整個機關。

(四)抗制貪污犯罪對策  【口訣:立法→行政→司法】

 1.立法層面:【口訣:廉政陽光檢舉法令】

 (1)設置專責廉政機構,建立陽光法案(廉政陽光):

  1強化推動廉政工作,建立透明化、公開化法案,擴大全民監督機制,以有效防制職務犯罪。

2具體策略:如法務部設立「廉政署」。

 (2)獎勵檢舉貪污不法,加強檢舉之人身安全(檢舉):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其相關之    規定,給予檢舉人相當之獎金及賦予絕對保護檢舉人之安全與保密工作,使全民能發揮道德勇氣,勇於揭發不法之職務犯罪情事。

 (3)健全完整法令制度(法令):強化法紀觀念,修正調整不合時宜法令規章,結合機關業務現況確實檢討修正,使公務員對職務相關法律與命令深入瞭解,養成依法行政觀念,進而防止不法情事。

 2.行政層面:【口訣政風宣導稽核流程】

 (1)強化政風單位功能,厲行行政肅貪決心:政風職務犯罪有高度隱密性,如能強化機關內政風單位之效能,在生活違常人員有犯罪跡象前或作業違常程序發生前即洞燭機先,予以行政處分,制止公務員發生與職務上相關不法情事。

 (2)加強法令宣導,提升公務員廉潔意識:宣導僅嚴刑峻罰不足以防止職務犯罪,必須由「個人恥感」著手,建立廉能觀念啟發其道德感,強化其對職務的尊重,以減少職務犯罪之發生。

 (3)發揮稽核小組功能,落實職務輪調制度:稽核加強稽核人員對易生弊端業務之查察,制定作業各階段執行與防弊作為,全程監督營繕工程與採購;對該業務人員採輪調制度,針對不同業務訂定職期,以防犯罪。

 (4)建立公開透明行政流程:流程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建立公開客觀監督機制,改善機關風氣,如為因應公共工程貪瀆日益增加趨勢,採購、招標、評選、決標程序的透明化十分重要。

3司法層面:【口訣:追訴→定罪→制裁】

 (1)強化刑事司法單位追訴能力:職務犯罪因具專業性、隱密性,司法單位應突破傳  統蒐證程序障礙,強化偵辦職務犯罪之技巧,加強追查不法情事始末,並提高起訴率。

 (2)提高職務貪污案件之司法定罪率:定罪我國司法採證原則向來採「直接證據主義」,導致定罪率偏低,可參考國外「不明財產認定原則」 及「舉證責任轉換」等推定貪污條款,藉明確間接證據來處罰職務貪污犯罪,將可收更大效果。

 (3)加強對行賄者制裁,以消除行賄現象:制裁收賄與行賄互為因果,形成密切關係,如欲肅清職務犯罪,必須消除民眾行賄機會與動機,方可減少公務員違背職務之不法行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犯罪防治對策專題討論

 

    一、刑事司法制度犯罪預防、社區犯罪預防、發展性預防、情境犯罪預防等的四種犯罪預防模式意義為何?請分別舉一個臺灣的例子(曾經或正在實施的政策、策略方案或活動)說明之.

【擬答】:有關題揭四種犯罪預防模式意義及分別舉臺灣實施的政策為例,說明如下:

(一)刑事司法制度犯罪預防:

  1.意義:刑事司法預防策略(Criminal Justice Prevention),係指傳統警政的巡邏、強力逮捕、檢察官的起訴及法官的速審速決及矯正機構的嚇阻、長期隔離策略。

  2.舉例說明:行政院於92年指定法務部為反毒主要的負責部門,由法務部統籌檢警調憲及海巡,嚴格查察非法毒品之走私、製造及販賣,因此法務部祭出「反毒大作戰」。

(1)在預防毒品氾濫部分,除持續宣導毒品危害以及加強取締新興毒品走私、製造  源頭外,對於搖頭店等特種場所採取經常性、持續性的清查、建檔.根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之規定,課以怠金,並採取緊迫盯人方式調派員警站崗、監控,迫使業者自律;對於屢次取締不悛者,則進一步施以斷水斷電、勒令停業等鐵腕處分,必要時強制拆除。

(2)同時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緝業者逃漏稅,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外,定期規劃「全國掃毒大作戰行動日」結合檢警調憲同步執行掃蕩措施,讓搖頭族無所遁形。

(3)矯正方面,朝向設置獨立戒治所方向規劃,讓戒毒業務專責化,並引進完整且多元的戒治處遇課程,延長戒毒期間,並鼓勵戒毒成功過來人積極參與戒毒工作行列,以提升戒治成效。

(二)社區犯罪預防:

  1.意義:社區犯罪預防( Community Crime Prevention),係指改變社區的環境與結構(如家庭、同儕、規範和鄰里組織)來預防犯罪.因為社區有不同的犯罪率,個人犯罪與被害可能性和他居住的環境有高度密切關係,因此改善社區環境將減少個人犯罪與被害事件的發生.

  2.舉例說明:例如近年來各地區警察機關要求各鄰里組成「社區巡守隊」及「守望相助隊」由各地區居民組成之巡守隊不定時的對居住環境進行巡邏、查察之勤務,主動積極預防社區之犯罪現象.倘一發現不法,即可與警政系統聯繫,發揮制敵於機先之目標.

(三)發展性預防:

  1.意義:發展性犯罪預防(Developmental Prevention),係指防止個人犯罪傾向的產生,亦  即去除有害個人成長的因素,例如兒童乃成人之母,改進父母親的教養技術,可以促進兒童之身心健康及學業表現,減少兒童虐待亦可減少兒童長大後犯罪之可能性。

  2.舉例說明:例如教育部於民國80年所推動之「璞玉專案」即是針對國中三年級有可能不準備升學之學生所實施的積極輔導計畫,其中也包括中途輟學學生之輔導.其內容包含家庭教育之協助、就業輔導之協助、法治教育與犯罪防治之教育以及社會教育之推展等。

(四)情境犯罪預防:

  1.意義:所謂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係指對某些獨特之之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且常設之方法,對促成犯罪之環境加以設計、管理,俾以增加犯罪者之風險,減少酬償及降低犯罪機會的預慎防瘠施.

  2.舉例說明:例如近年來在臺灣各鄉鎮社區的街道裝設監視器材(CCTV),對於潛在性社區犯罪案件,達到一定破案之功效,即是情境犯罪預防四項主張十六項技術中,正式監控之技術.另外,民國86年政府所實施「騎乘機車強制配戴安全帽」之政策,即為該預防策略中提升犯罪困難之具體措施,對於機車失竊率之減少,具有一定之功效,此均為情境犯罪預防策略之運用.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民92),犯罪學,766~774頁.)

 

  二、何謂「犯罪預防」?其中針對犯罪問題之研究,有以「人」或以「情境」為中心而衍伸之四大犯罪預防模式,以及預防流行疾病之衛生醫療模式所衍伸之三級預防模式,其內涵各為何?

【擬答】:有關何謂「犯罪預防」之意義、四大犯罪預防模式及衛生醫療模式所衍伸之三級預防模式之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一)犯罪預防之意義:根據學者指出,是一種抗制犯罪措施,其目的在於消除促成犯罪的原因,使社會不再發生犯罪行為,是一種積極且涵蓋層面甚廣的預防犯罪措施,狹義上僅限於違反刑事法令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之犯罪人,所進行的治標措施;廣義上其範圍包含政治體制、社會福利、經濟制度、法令修正、司法制度等層面,希望建立一良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制定具體可行之社會規範,消弭犯罪於無形。

(二)有以人或情境衍生出的四大預防模式,說明如下:

1.刑事司法的預防策略:係指傳統警政的巡邏、強力逮捕,檢察官的起訴及法官的速審訴決及矯正法機構的嚇阻、長期隔離策略。

2.社區犯罪預防:指透過改變社區環境與結構(如家庭、同儕、規範、和鄰里組織)來預防犯罪。因社區有不同犯罪率,個人犯罪與被害可能性和他居住環境有高度關係,故改善社區環境將減少個人犯罪與被害事件的發生。

3.發展性犯罪預防:係指防止個人犯罪傾向的產生,亦即去除有害個人成長的因素,例如兒童乃成人之母,改進父母的教養技能,可以促進兒童之身心健康及學業表現,減少兒童虐待亦可減少兒童長大後犯罪之可能性。

4.情境犯罪預防:係指對某些獨特之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且常設之方法,對促成犯罪之環境加以設計、管理,俾以增加犯罪者之風險,減少酬償及降低犯罪機會的預防措施。

(三)衛生醫療模式所衍生的三級預防犯罪模式:學者布列亭翰及佛斯特(Bratingham & Faust)將該預防模式轉化為少年預防模式:

1.第一層面預防:篩選出致使少年犯罪的生態環境或社會環境,然後採取措施改善這些環境減少犯罪機會,如提高刑事追訴能力,以達一般威嚇效果,改善社會環境以減少少年犯罪之機會。

2.第二層面預防:對少年犯罪進行早期預測,對於潛在性的少年虞犯施以輔導,使其不發生犯罪行為,例如有逃家輟學者予以適當之輔導,可避免其將來陷入嚴重之犯罪。

3.第三層面預防:少年刑事司法體系採取機構性或社區處遇,對那些已犯罪之少年進行矯治教育,使其改悔向上,成功復歸社會而不再犯罪。因此,一方面控制少年犯罪行為以保護社會,一方面在矯治處遇少年犯,使其改悔向上,適應自由社會生活而不至於再犯。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少年犯罪,民99,443、444;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民93,305、322~324頁;許春金,犯罪學,民92,766~7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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