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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德爾遜(Mendelsohn1968)以被害者責任之有無及程度,將被害人分為以下五類:1.完全無責任之被害者;2.責任程度較輕或疏忽之被害者;3.責任程度與犯罪者相等之被害者;4.責任程度較犯罪者重之被害者;5.完全責任程度之被害者。請說明,依據上述被害者類型,犯罪被害者承擔責任情形可分為哪些類型?又上述分類在刑事政策上之意義何在?

【擬答】:有關被害者承擔被害責任之情形,依學者研究,可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被害者承擔著誘發(invitation)責任:即被害者進入一種明知沒有必要進入之危險情境(包括地理環境及人際環境),而成為高風險之潛在被害者。進入危險情境之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1.進入具有較高被害率之區位環境或人際環境:如深夜在公園散步或戀愛,深夜進入聲色場所等,將自身暴露在高被害風險情境中。

2.被害者本身具有傳導及引發犯罪作用之行為:如酗酒及濫用藥物行為,或本身從事非法及不道德行為與活動。因酗酒容易產生人格混亂、記憶力喪失、被暗示性增強及感覺遲鈍等,根據強制性交犯罪研究統計發現,當犯罪發生時,約有3分之13分之2之被害者及犯罪者處於醉酒狀態;有61%之暴力犯罪加害者受到酒精及毒品影響。

(二)被害者承擔著促進(facilitation)責任:

1.被害者因某些無知、愚蠢、魯莽、疏忽、態度曖昧或故意行為,未能有效       採取被害預防措施,使自身陷於被害風險情境中;被害者本身之促進作用行為無形中誘發其犯罪傾向者之犯罪動機,導致被害。亦即當個人明知進入或處於被害危險情境,而未能採取預防措施,則其對自身之被害行為應負一定程度之責任。

2.根據研究發現,台北市約有70%之住戶夜晚只關門而不鎖門,造成竊盜橫行。美國研究亦發現,年輕人比年長者在安全方面較馬虎,高所得比低所得易遭侵害,承租房子者比房東粗心大意,市中心區比近郊或郊區容易遭竊,白人比黑人更疏於鎖門,未使用暴力侵入者比破門而入者多等。

(三)被害者承擔著挑惹或激發(provocation or precipitation)責任:挑惹   與激發為被害者主動向守法者或具有犯罪傾向者加以刺激,使對方轉而向被害者實施攻擊或侵害行為;其表現方式包括肢體語言或言語暗示。如感情糾葛、婚外情、不守信、侵占鄰人土地、財物糾紛、侮辱嘲諷、敲詐勒索及借酒裝瘋等。又如女性犯殺人罪,起因常是對方暴力行為所激發。

(四)被害者承擔著加害犯罪(perpetration)責任:加害與挑惹之相異點在於被害者之目的不同,挑惹為被害者不希望受到傷害,或雖受到傷害,但不知其挑惹行為會激怒犯罪者;而加害作用則為被害者具有使犯罪者遭受身體或財物損害之故意。此為典型之犯罪者與被害者角色相互轉換類型,原本犯罪者突然轉變成被害者,而遭受攻擊者則基於不巧之機會使其成為正當防衛者或犯罪者。

(五)被害者承擔著合作(cooperation)責任:即被害者對犯罪行為採取同意態度,為一種兩相情願之犯罪共犯結構,如同性戀、吸毒、賭博、嫖妓及性被虐待狂者等。

(六)被害者承擔著煽動(instigation)責任:即被害者對犯罪行為採取積極煽動態度,如非法墮胎及自殺等行為。

 ()分類意義:研究被害者承擔被害責任之有無及其程度,並非對被害者抱持責難或辯解態度,而是希望有助於區分責任歸屬,並可作為刑事審判或賠償程度之依據。

(資料來源:張平吾,被害者學概論,中央警察大學,2003年,頁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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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