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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施用行為「入罪化」或「除罪化」常因立法時空背景產生變化。以國內安 非他命為例,民國80年以後才被列入管制之麻醉藥品,至87年修法後安非他 命被列入二級毒品,單純施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乃安非他命隨著時代 變化,逐漸被「入罪化」之例子。社會民眾對毒品吸食者之觀感亦隨著時代變 遷而改變,影響國家毒品政策走向。贊成「除罪化」之一方認為社會道德與價 值觀是相對者,國家不應扮演道德家之角色,因此法律不應規範、懲罰吸毒之 行為。但反對之一方卻認為國家之角色之一就是維護社會之善良風俗,而這些 所謂之無被害者犯罪不是沒有受害人,他們不但傷害自己,亦間接傷害其他人,而且毒品與犯罪具有關聯性。因此,應加以約束與懲罰。試說明主張施用毒品「入罪化」與「除罪化」之政策,其所持之觀點理由有哪些?

【擬答】:有關主張施用毒品「入罪化」與「除罪化」之政策,其所持之觀點理由,茲分項析述如下:

()毒品「入罪化」之觀點

  1.防止各種非道德物質之擴散及組織犯罪:

  (1)藥物衍生犯罪問題:包括與藥物相關之控制藥物市場之問題、幫派問題、用藥後所衍生之其他犯罪問題等。

  (2)根據門檻理論,使用三、四級毒品很容易進一步使用更為強烈、非法之一、二級毒品。對三、四級之成癮者,可以藉由司法強制力協助其治療或刑罰嚇阻,以達到特別預防效果。

  (3)毒品入罪化可以嚇阻人民使用,降低毒品使用之人口,達到一般預防效果。

  2.施用毒品醫療模式無效

  (1)美沙冬診所不斷被美國民眾用一種敵意之眼光對待,因為施用毒品成癮者(addicts)經常在此從事毒品交易行為。

  (2)1980年代,美國反毒戰爭如火如荼地進行,當時之口號是對毒品採取「零容忍」,民眾強力支持政府之執法模式。

  3.毒品除罪化造成毒品使用量上升

  (1)一般相信對非法毒品加以刑罰制裁,會有兩個主要之效果;第一個效果:抑制毒品使用量,使得一般社會大眾不易取得非法毒品。第二個效果:使一般民眾對刑罰心生恐懼感,預防或抑制犯罪之發生。毒品合法化後上開兩種抑制效果將會失效,毒品使用量將會上升。

  (2)毒品問題及與非法毒品之使用互相牽連之成本代價,諸如更多之中毒者、更多之犯罪及更多之青少年毒品吸食者,將會不斷出現與上升。

  4.毒品除罪化造成更多之犯罪

  (1)Inciardi1979)針對356位海洛因中毒者之研究指出,大部分海洛因中毒者不僅從事犯罪行為,他們尚且為維持海洛因之成癮性之目的,廣泛從事犯罪行為。

  (2)SpeckartAnglin1988)亦指出,毒品中毒者及財產犯罪之間,存在著很強之因果關係。

 5.毒品犯罪製造另一種犯罪

 (1)Felson2002)提出犯罪學中之系統動態理論,認為暴力滋養暴力,一個犯罪可以帶來另一個犯罪。

 (2)犯罪學中之系統動態理論中,有一種名為犯罪者之溜滑梯現象,亦即一種罪行常與另一種罪行連結在一起,例如:毒品常與不同之暴力或財產犯罪連結在一起,一項犯行往往有促使日後許多犯行發生之作用。

 (3)以社會案件之統計來看,每10件社會案件就有7件與吸毒有關。

()毒品「除罪化」之觀點

  1.施用毒品成癮性屬一種疾病:

  (1)美國自由派人士對毒品中毒者主張採用醫療模式,對法院產生重大之影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2年之Robinson v.s California判例中,多數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視為一種疾病。而且,可經由無辜或非自願性之方式感染。該判例指出對毒品中毒者加以監禁之毒品犯罪化導致更多犯罪問題,有違反憲法第8條禁止殘酷及不尋常處罰之規定。

  (2)1960年代中期開始,自由派人士及法律評論家擴大Robinson判決文之解釋範圍,使其已經涵蓋到那些與「毒品成癮性疾病」(disease of addiction)相關之行為。

  (3)對施用毒品者導致健康之問題,應採取醫療模式才能降低施用者對自我之傷害。毒品中毒者可藉由醫療之處遇方式,使其穩定接受治療(諸如美沙冬替代療法),使其生活運作正常。

  2.毒品入罪化導致更多犯罪:

  (1)自由派人士主張:不是海洛因導致犯罪;更正確之說法,乃毒品禁制本身讓毒品施用成癮者去從事犯罪,故毒品除罪化有助於消弭毒品犯罪。

  (2)毒品之施用,常是不分任何社會階層,若將施用三、四級之輕微犯罪者予以監禁,反而會出現在獄中感染更嚴重惡習之負面後果,且對施用者產生標籤化作用。

  (3)偵查毒品犯罪侵害基本人權:警察偵查毒品犯罪常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規定,例如誘捕、非法監控等措施。

  3.施用毒品行為並無被害者,亦無直接法益被侵害:

  (1)認為施用毒品是一種自我傷害之行為,實際上並無任何被害人,因此,不宜採用刑罰模式來干預,避免刑罰過度擴張。

  (2)Szasz亦認為:「在自由社會中,人們心中任何想法不關政府之事,政府無權對人們心中之想法加以干涉;同樣地,在自由社會中,人們要吸食何種毒品,政府無權加以干涉。」

  4.施用毒品入罪化難以達到毒品禁絕之目的:

  (1)將毒品施用入罪化已造成各警察局、法院、監獄人滿為患之後果。

  (2)MorrisHawkins主張:刑事法令在促進人類幸福之功能上,是一種無效之工具。

  (3)Kraska1991)亦認為美國對於毒品問題之解決方式,即用刑事法令來抗制毒品問題,反而使美國民眾對法律不加尊重。

 5.毒品合法化產生巨大利益:

 (1)Ethan Nadalmann1989)仔細計算,在1987年當中為抗制毒品之使用與買賣,美國花費龐大之支出,其估計約為100億美元。

 (2)將毒品合法化不僅會產生巨大利益,特別是對美國之貧民窟,而且,會提升毒品使用者之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因為,透過政府之管制,毒品之純度受到保證,使得毒品使用者能夠得到純度有保證之毒品。

()結論:是否要將施用毒品除罪化,除應考量其是否具有刑罰之可罰性及必要

性,不可忽略者,在我國施用毒品除罪化之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已非常完善?如法規之修訂、機關組織權責(力)之重新分配、資源之轉移,還有施用毒品除罪化之正面、負面效益是否充分被加以評估?國外施用毒品除罪化之實際效益為何?均有待深入探討以逐步形成共識。

(參考資料:張伯宏、黃鈴晃,毒品防制學,五南出版社,2011年,15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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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