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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自1930年代即受少年犯罪所苦,為妥慎因應少年犯罪,各派學說百家爭鳴,檢視美國在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50年來可說是不遺餘力;不過美國的少年犯罪與成人犯罪依舊嚴重,何以美國政府的努力,並沒有得到理想的結果,犯罪學家蓋佛森和赫胥(Goafredson &Hirschi, 1990)指出,在美國刑事政策的對應上,將近半世紀的努力,之所以未能成功的壓制犯罪,乃是犯了四個嚴重的謬誤,試說明此「四個嚴重的謬誤」之內容為何,又其在刑事政策上之啟示何在?

【擬答】:有關犯罪學家蓋佛森和赫胥指出美國少年刑事政策所犯的四個嚴重謬誤,茲分項說明如下:

()迷思一-成年(矯治)的謬誤

  1.謬誤內容:「成人(矯治)的謬誤(Adult Fallacy)」,係指對犯罪的矯治,不應將重點擺在成年上,因為個體所以犯罪,乃犯罪者在幼年成長時代,父母養育過程中即已鑄成;故犯罪預防的重點,應該在個體小時候即需從事,非到成年期人格均已成熟定型後才亡羊補牢矯治成年人。

  2.政策啟示:蓋高佛森和赫胥主張,對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其犯罪預防工作必須前置到兒童時期才有效,因此將刑事政策主力放在成年人及成年人的矯治,卻忽略個體幼年成長期的關照,將是資源投置的重大錯誤。

()迷思二-機構(處遇)的謬誤

  1.謬誤內容:所謂「機構(處遇)的謬誤(Instiutional Fallacy)」,指犯罪矯治不應將重點擺在機構性處遇上,因研究發現,機構式處理僅係對犯罪者的定型行為加以矯治,但事實上,家庭功能才是決定個體會不會犯罪的關鍵。把刑事政策經費花在設置更多機構、組織,建築更多、更大、更先進的硬體或招訓、聘任更多矯治人員,都無法有效削弱犯罪病理因素,也無以達到壓制犯罪的效果。

2.政策啟示:我國確實需要注意到,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重點應該是在個體成長的「家庭」,而非到少年觸法後,待其於機構監禁時,才以強化少年矯治的各種措施或方案。

()迷思三-劇作(描繪)的謬誤

1.謬誤內容:所謂「劇作(描繪)的謬誤(Histrionic Fallacy)」,指媒體和政客常將犯罪者描述成特殊形象:如會與幫派有所結合、犯罪時多有計劃、作案過程工於心計謀略等,似乎這些犯罪者都是為了長期收穫而犯罪。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犯罪與此種描述大相逕庭。對照我國少年犯罪之情形,台灣地區少年犯罪者在法務部所進行的統計顯示(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少年犯罪原因主要是家庭因素,社會因素其次,再次為心理因素。這些因素中顯示少年犯罪原因中,鮮少與幫派有結合、犯罪時亦缺乏計劃、作案過程亦未工於心計或謀略,且犯罪者更非為長期收穫而犯罪;相反的,少年犯罪多與家庭適應不良、交友不慎、好奇心、挫折渲洩或滿足暫時效果之犯罪動機有關。

2.政策啟示:我國應確實注意到,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應以對少年犯罪的防治設計為重點,且應該多考慮其犯罪動機之不具組織性、計畫性。

()迷思四-(犯罪者)專業化(傾向)的謬誤

1.謬誤內容:所謂「犯罪者」專業化(傾向)的謬誤(Specialization Fallacy)」,指對犯罪者瞭解的錯誤,認為犯罪者及其犯罪技術,是專業而充滿技術與計劃的。事實上,實證研究發現,多數犯罪,包括台灣地區少年犯罪者,官方統計多為機車竊盜、濫用毒藥物等,這些犯罪較之於組織犯罪,確實較無專業性。

2.政策啟示:故我國應注意到,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其防治設計重點,不應該強調從個體犯罪之「專業性」觀念著手設計,應該考慮其犯罪動機之多樣而非專業。

()結論:由於這四種刑事政策上的謬誤,導致美國在防治少年犯罪的策略上,資源投資錯誤,誤導政策釐定方向,造成犯罪防治人力與物力極度浪費,致使美國在犯罪防治上雖費盡苦心,但仍然事倍功半、徒勞無功,無法獲得合理的成效。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 張平吾、黃富源、范國勇、周文勇、蔡田木合著,犯罪類型學,空中大學出版,2011年,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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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