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極化刑事政策為當前刑事政策重要潮流,試分就兩極中的嚴格及寬鬆兩政策方面,說明其理論依據。
【擬答】:有關兩極化刑事政策之理論依據,試說明如下:
(一)嚴格刑事政策之理論依據
1.教育刑思潮之反動:
美國學者馬丁森於1974年提出矯治無效論(Nothing Works)後,衝擊美國自1940年至1970年以來之矯治哲學(Rehabilitation Philosophy)與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再加上犯罪率高升、經濟衰退致使處遇經費短絀,受刑人出獄後之矯治效能不彰,遂要求將矯治處遇修正為嚇阻性久處遇方式,無疑是對教育刑提出反動。
2.重大犯罪持續升高:
由於恐怖主義、黑手黨型犯罪以及暴力犯罪等重大犯罪持嬻升高,造成國際輿論高唱對此類型犯罪採取嚴厲之處罰,而正當化此嚴格刑事政策。
3.慢性犯罪人之研究發現:
渥夫幹、費格利歐與雪林於1972年「同生群青少年縱貫性研究」發現,一小部分核心犯罪者(Hard-core Offenders)卻違犯相當大比例犯罪,導致學者格林威主張將這些人長期監禁(Long-term Imprisonment)應可對犯罪率產生影響,使美國80年代以後走向嚴格的刑事政策。
(二)寬鬆刑事政策之理論依據
1.刑罰謙抑思想:
排除刑罰萬能之謬誤,認為刑罰之功能應侷限於最小且非必要之限度內,以免造成「刑罰肥大症」。因此,人民糾紛應該盡量用民事賠償或行政罰緩之方式,非得必要勿動用刑罰手段。即使要動用時,也盡量以社區性矯正之方式處理。
2.標籤理論:
由於刑罰之本質使然,遂使犯罪人於服刑期間易感染一些不良惡習。因此,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之學者主張,為祛除負面標籤防止犯罪人重返社會之困難,應盡可能地不干預之刑事政策為優先考量,而朝向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除刑化(Depdnalization)與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之目標邁進。
3.刑罰經濟原理:
當國家對一犯罪人發動刑事司法程序,須投入相當大之人力與物力,且所投入之人力,物力不見得能有效防制犯罪,因而應盡可能避開正常刑事司法程序,以節省國家公帑。
4.轉向處分:
所謂轉向處分(Diversion),即對於輕微犯罪者,不予審判,更不予處罰,而代之其他輔助措施,亦可謂轉向處分乃指對於事件不予正常之刑事司法程序處理,而改採另一方式加以處理,因此轉向處分,可說是介於刑罰追訴與完全不干涉之間的中間路線。其功能具有:
(1)實現「以教代刑」之少年刑法功能。
(2)避免負面標籤作用(污名化羞辱)。
(3)減輕司法體系之負擔。
(4)推行刑法人道化,並避免不必要之社會控制。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自1974年美國學者馬丁森(Robert Martinson)發現:「除少數或獨特的案例外,矯治的努力對於再犯的降低並無顯著的成效。」而提出矯治「無效論」(Nothing works)之說法後,引發學界矯治有無成效的爭戰,請試就個人認知觀點論述之。
【擬答】:許多實證研究報告指出,矯治處遇之效果並不理想。甚至美國刑罰學者Martinson於1974
年提出「矯正無效論(Nothing Works)」,無疑讓矯治模式雪上加霜。1970年矯治模式面臨
嚴重挑戰,尤其是1974年馬丁生發表「矯治無效論」,引發一連串爭論。其批判概略如下:
(一)矯治模式在理論與實務上存有巨大之缺陷:
1.大多數犯罪人並非病人,甚至比非犯罪人更正常。
2.社會適應不良者,大多歷經負面的「社會化歷程」,任何教育、職業訓練、醫藥或心理治療,均不易改善其20至30年的反社會行為。
3.未有一套明確有效方法足以改善受刑人,難以令人信服。
(二)矯治模式根本行不通:
1.監獄是高度的戒護取向,矯治與戒護相衝突,執行困難。
2.受刑人多虛偽接受矯治,但是在玩遊戲而已,毫無效果。
(三)矯治處遇無法獲得實證研究之證實:
多數研究結果均認為矯治處遇對於預防再犯是毫無效果的。研究顯示如下:
1.受刑人對管理人員更具「敵意」。
2.在監「違規」情形更嚴重。
3.「違反假釋規定」之頻率更高。
4.出獄後「再犯之時間」更短。
5.、假釋期間「所觸犯行」更為嚴重。
(四)矯治本身造成實務上之困境:
以矯治之名擴大診療人員之權力,並將許多處遇措施合法化,進而造成許多無謂、過當之懲罰,如有人建議「嫌惡制約」、「電擊療法」、「精神外科」等技術或為治療而「延長刑期」。
(五)個人觀點:
1.良好之處遇方案仍需要良好之處遇「環境」配合。
2.矯治處遇對特定犯罪人仍具有一定之成效。
3.應禁止強迫受刑人參與矯治方案。
4.審慎開發「適合國情」之處遇方案供國人使用。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請扼要說明犯罪矯正模式中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之內涵,並就其優缺點予評判。
【擬答】:正義模式的意義、源起、主張及獄政影響如下:
(一)意義
美國刑罰學者David Fogel為代表,主張刑罰是要犯罪人為其犯罪行為付出同等代價;因為犯罪是犯罪人透過自由意志、充分思考、理性選擇的結果。
(二)源起
1.矯治模式無法真正改變受刑人,矯治無效論深刻衝擊犯罪學界。
2.古典犯罪學派「犯罪原因論」及刑罰主張,受保守派學者推崇。
3.再犯率升高,社會治安差,人民求安心切,盼政府採嚴厲手段抗制犯罪。
(三)基本主張
1.強調犯罪人犯罪是基於自由意志、理性選擇。
2.強調刑罰公平性,犯罪人應為其犯罪行為付出同等代價。
3.倡導定期刑、廢除假釋、縮短刑期等「不定期刑制度」。
4.主張監獄乃執行刑罰之處,非矯治教育處所。
5.建立自願式矯正處遇,揚棄不切實際矯治思想。
(四)優點
1.監獄應為法治場所,對受刑人之處遇應合乎「正當程序」。
2.監獄需建立正式「申訴程序」,提供受刑人法律諮詢。
3.管理人員應具「專業訓練」,以及安全工作環境。
4.採取適法程序,保障受刑人服刑權益。
5.參與管理策略能激發工作人員投入矯正工作、凝聚向心力。
(五)缺點
1.定期刑使犯罪者不能逍遙法外,但使監獄人滿為患。
2.廢除「假釋制度」,使監獄管教人員考核權受限,受刑人缺乏自新機會,影響囚情。
3.監禁是處罰而非矯治,受刑人參與各項處遇應出於自願,矯治處遇計劃難以推行。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林茂榮、楊士隆(民92),監獄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62-p.68)
四、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族群也會形成不同的文化,換言之,不同的人口成員、區域以及價值觀念,就會形成獨特的文化。因此,監獄也不例外會形成獨樹一格的文化,由於與一般社會文化不盡相同,所以稱為「監獄次級文化」(Prison Subculture) 或「人犯次級文化」(Inmate Subculture)。根據美國克雷蒙的說法,監獄次級文化包含規矩、價值觀、暗語以及異於社會大眾的信仰等。試問監獄文化的形成原因及適當的對應政策。
【擬答】:有關監獄文化的形成原因及適當的對應政策,分述如下:
(一)監獄文化形成原因
1.剝奪模式:
(1)美國學者賽克斯(Sykes,1958)於研究紐澤西高度安全管理監獄後,發表「人犯社會」(Society of
Captives)一書時提出「剝奪模式」,認為受刑人次級文化形成是對於監禁痛苦反應之結果,如
入監遭遇的五大痛苦。
(2)換言之,矯正機構的對於受人之社會關係影響甚鉅,並認為拘束、居住於這些機構的人,為何封閉、自私,價值觀與認知上存有極大差距,其原因並非「犯罪」或「病」本身,而機構之「結構特性」使然。又稱為「受刑人次級文化本土論」。
2.輸入模式:
(1)美國學者Irwin所提出,認為受刑人的次級文化,並非完全對監禁的反應結果,許多價值觀念與行為態樣,均是受刑人入監前即已形成,於入監服刑時攜帶入監。
(2)因此,本模式強調監獄是社會縮影,受刑人次級文化係由社會外界傳入,又稱為「受刑人次級文化外來論」。
3.順從模式:
(1)學者詹伯與普羅波理諾(Zamble and Proporino,1988)則認為,受刑人行為模式源自於固有的經驗與價值觀,其行為態樣均受到固有經驗與價值觀所影響,而入獄服刑後,無論是進出監所多次的累犯或初犯,都會體認到監獄是個充滿壓力的環境,每一位受刑人在面臨壓力之後,都會試自我調整到自認最佳的狀態,因此稱為「順從模式」。
(2)學者Etzioni(1975)亦主張順從模式,他認為監獄當局透過規範性的權力(給受刑人工作指派與頭銜)、報酬性權力(行為良善者予以獎勵)及強制性權力(違規者移送獨居)等方式,脅迫受刑人,讓受刑人向環境低頭,受刑人將會如同受詐欺哄騙的小孩一般順從。
(二)舒緩對策
1.落實分類調查,將同罪質、刑期及犯次的犯罪人分類監禁,分類處遇,減少不良惡習以及次級文化之感染。
2.透過教誨輔導方式,讓受刑人減少相互減染惡習之機會。並透過技能訓練以及文康、球類活動,促受刑人移轉學習惡習之情境。
3.增加懇親次數,讓受刑人與社會互動,聯絡情感,對善良品行受刑人,促其早日離監外出工作、就業,減少機構化衝擊。
4.管教人員應隨時掌控受刑人動態,發現秘密聚合或惡性感染,應即時隔離、監禁。
5.解決監獄擁擠情況,紓緩監禁人數,有助於管教人員對受刑人次級文化掌控與瞭解。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徵男(民93),監獄學,首席文化出版社,295-298頁)
五、監獄化(Prisonization)乃由美國學者克雷蒙(Donald Clemmer)在從事監獄次文化研究時所發展出的概念,乃描述新收受刑人適應及同化於監獄社會習慣、風俗、行為法則及機構內文化的過程。請先說明受刑人監獄化之意義、特徵與其在監獄實務上的作用、監獄化之影響,最後請說明防止形成監獄化人格之對策。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化之意義:【概念簡化→監獄化=適應+同化】
1.「監獄化」,依美國學者Clemmer在1940年研究,係指「受刑人進入監獄服刑後對監獄社會風俗、習慣、獨特價值觀的適應與同化之情形,監獄化現象將使受刑人無形中改變其原有之思想與行為模式,對受刑人在監獄之適應與教化影響甚大。」
2.又稱「監獄烙印」:由於監獄化過程是受刑人隨著歲月之推移以及逐漸脫離社會關係,漸漸融入監獄生活而適應,加上對於監獄獨特風俗與價值之學習,因而逐漸受其感染而內化,故類似一種「烙印」。
(二)監獄化七大特徵:【口訣:賴 思 (人名) 被 懷疑 暗示(她) 懶惰 又 功利】
1.依賴性(Dependence):由於監獄生活按表操課,少有個人自由行動機會,形成受刑人日常生活及 行為上趨於依賴、被動。【賴】
2.缺少思考性:由於在監的生活作息固定、不變,導致人犯對其行為缺少思考,即使有所思考,也難以付諸實施或受到管理階層之採納,因此人犯經常退化,甚少思考的動機。導致此一思考能逐漸退化或消失,當其出獄之初,仍然難以恢復,容易退化成孩童般的呆滯現象。【思】
3.被動性:在監獄生活之人犯,其行動自由受限,一切所作所為均須依命令為之,若未經指示擅自行之,恐有接受懲罰之情形。因此,形成受刑人不能有自主之行為,就如同機械般一個口令一個動作之情況,其行為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被】
4.懷疑性:即人犯不信任管教人員之主張,甚至視管教人員是生活約束者,採取敵對的立場,認為管教人員為求其升官或囚情穩定,會犧牲人犯權利。因此,對於管教人員的言行與命令,會採取質疑的態度,過濾後再行為之。【懷疑】
5.受暗示性:由於監獄管教人員對於人犯之管理,除使用各種明示之方法外,每每也使用暗示性方法,如手勢、眼神、嘴角揚起等,所以導致致人犯具有較高之受暗示性,導致人犯猜忌、疑心病重,對外界事物敏感之現象。【暗示】
6.懶惰性:因監獄生活極其單調,反覆為同一活動,如上午開封作業、中午休息、下午作業,傍晚收封休息,此使許多人犯對於監獄生活麻木不仁,對於監獄內事物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並養成懶惰性格。【懶惰】
7.功利性:受刑人入監獄後,一切向功利主義看齊,例如從事公差的前提是可以獲取分數。亦即做任何事情著眼於功利的思考模式,一方面可以消磨時間,一方面可以讓自己得到一些利益或成績分數,何樂不為。【功利】
(三)監獄化之作用:
1.有利再社會化:受刑人短暫監禁,無法形成監獄人格,而失去原有人格特質,也無法使其重新社會化。故適當期間的監禁一般主張約15年以下期間,較有利使受刑人人格重新社會化。
2.易於管理:形成監獄化人格後,順從性增強,反抗減少,管教容易。
3.不再脫逃:因適應監內生活,不再感覺度日如年,故脫逃之心減弱。
(四)監獄化之影響:【口訣:習 慣 心 中 轉】
1.學(習)不法行為:由於受刑人間惡性感染,或是為求日後生活之自保,所以有些受刑人會學習一些不法行為,以為適應或作為「選邊站」的表徵。例如:賭博、走私違禁品,甚至同性性交等,屢見不鮮。
2.習(慣)監獄生活方式:監獄之生活方式相較於一般社會、家庭之生活,充滿許多不自由且沒有阻隱私的「公領域」,必須與其他人犯共享的特性,對於初入監的受刑人而言,極為不習慣。因此,在體認上有一段漫長的日子還要度過的情況下,受刑人必須要求自己逐步適應監獄的生活習慣。
3.對監獄事物之關(心):受刑人監獄化後,慢慢融入監獄生活而逐漸遠離社會生活,對於監獄發生之事物產生興趣,例如:管教階層的政策、管教人員的一舉一動或行政行為,人犯之間的不當行為,如:侵害、打架以及一些生活周遭的繁瑣事物,經常表達高度熱衷與關心。
4.社會關係(中)斷:受刑人入監後受刑監獄化影響,其社會關係為之中斷,尤其職業、學校或是親人關係及友誼等,因為服刑已無法再繼續維持,實務上也經常發生因為受刑人服刑而產生家庭變故或拆散之現象。
5.價值觀念的(轉)變:受刑人進入監獄後,逐漸融入監獄次級文化,改變過去的價值觀念,例如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為、敵視管理階層。甚至加入人犯團體使用暗語(argot,slang),與其他人犯溝通。這樣的外顯行為即是價值觀念的轉變,表示認同這些次級文認同次級團體的價值。
(五)防止形成監獄化人格之對策:【口訣:調查 輔導 懇親 (能) 掌握 舒緩(監獄化人格)】
1.調查分類(調查):落實調查分類,將同罪質刑期及犯次的犯罪人分類監禁,分類處遇,減少不良惡習以及次級文化之感染。
2.教化輔導(輔導):透過教誨輔導,減少受刑人相互感染惡習機會。並透過技能訓練以及文康球類活動,促受刑人移轉學習惡習之情境。
3.接觸外出(懇親):增加懇親會的次數,讓受刑人能與社會上的親友互動,聯絡情感,同時對於善良品行的受刑人,促其早日離監外出工作就業減少機構化對其之衝擊。
4.掌握囚情(掌握):管教人員應隨時掌控受刑人之動態,發現秘密聚合或惡性感染之際,應即時隔離、監禁查察。
5.舒緩擁擠(舒緩):解決監獄擁擠之情況,舒緩監禁人數,將有助於管教人員對受刑人次級文化之掌控與了解。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六、請說明美國學者John Irwin與Goffman對受刑人監獄生活之適應型態之分類[1],另美國學者Heffeman在研究維吉尼亞州哥倫比亞女子監獄時,對女性受刑人監獄生活適應型態之分類方式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 John Irwin與Goffman對受刑人監獄生活之適應型態之分類
1.打混型(Doing Time):此類受刑人認為監禁對其生涯只是一小段插曲,這些大多是職業竊盜犯、贓物犯等,渠等尋求舒適的服刑環境以避免監禁痛苦。其特徵如下(打):
(1)在監生活儘量避免惹麻煩。
(2)謀取可以打發時間的活動。
(3)享受一些奢侈品。
(4)與其他受刑人建立友誼。
(5)樂於從事「公差」,以儘速離開監獄。
2.熟悉型;以監為家型(Jailing):此類受刑人從小即在矯正機構出入,為監獄的常客,熟悉監獄的環境以及運作制度,因此極易適應環境,並奪取重要職位及權力。其特徵(熟悉):
(1)生活樣疪奢侈,並藉機抬高身價。
(2)盡力在監獄謀求一席之地。
(3)對外界缺乏認同感,價值觀念偏頗,形成自我世界。
3.自我改善型(Cleaning):此類受刑人利用服刑機會,以尋求「自我改善」,「心靈淨化」或「尋找自我」,以徹底改變原有之生活型態。這些人均廣泛利監獄的資源,如:充實自己積極參與教化與技能訓練,並與其他受刑人同流(維持良好關係)而不染,以免受到次級文化的影響(自我)。
(二)美國學者Goffman對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之型態之分類:
1.情境退化型(Situational Withdrawal):「自閉」型態的受刑人,往往從現實環境中退縮(regression),並且拒絶與外界接觸、溝通(情境)。
2.據理力爭型(Intransigent line):經常公開反對矯正人員,而故意向機構的權威挑戰,藉此提升其個人之威望 ,並強化其在監獄內的地位與身價,然而此類人的態度僅是暫時的反應而已(非妥協)。
3.殖民地型(Colonization):受刑人將入監服刑視為另一種「旅行」,甚至沉溺於其中,此種受刑人具有隨遇而安的特性,因此,若監獄生活品質過高,則需注意可能吸引「殖民地型」之受刑人(殖民)。
4.轉化型(Conversion):此類受刑一旦進入監獄內,即徹底轉化成「良民」、「順民」,以求自保。例如戰爭中被擄獲的戰囚,在監中多為此型(轉)。
(三)美國學者Heffernan在研究維吉尼亞州哥倫比亞女子監獄時,對女性受刑人監獄生活適應型態之分類如下:【口訣:傳 反 過】
1.傳統型:如同在大社會一般,固守傳統價值規範,此類型的人多為情境犯(偶發犯),如在氣憤下殺害其配偶(如鄧雯如殺夫案)。她企圖維持一個傳統的在監生活,以獲得管教人員及其他女性人犯的尊敬,其行為模式就像一位虔誠的基督徒一般(傳)。
2.反叛型:約佔50%,她們的監禁生活與在外界無異,具反社會性格。她們經常與賣淫、吸毒、勒索以及商店竊賊等犯罪案件有關。她們也經常是前科累累,並且在獄中容易找到相同經驗、志同道合的人。他們的角色就是堅定立場與管教人員對抗(反)。
3.過客型:係指對於環境擅於控制操縱反應的人犯,他們專注於使自己忙碌、但懂得的嬉戲、遠離麻煩以及順利重返社會。他們操控他人並且與人相處愉快,懂得監獄生存之道,是服刑為人生短暫歷程,因為很快就可以重返社會(過)。
上述三種女監人犯適應角色的分析,符合監獄的副文化由社會攜帶入監的說法。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七、「矯正模式」係指刑事司法系統對矯正犯罪人之基本態度及發展方向。試述學者強皮恩(Champion)之犯罪矯正模式之內涵為何?
【擬答】:有關強皮恩(Champion)主張犯罪矯正模式之內涵,茲分項說明如下:
懲罰模式 / 應報模式(18世紀)
此模式強調:罪與刑應相當,由義大利古典犯罪學派貝加利亞主張。
應報觀念:以懲罰之應報觀念發展出來,人犯應受到「與犯罪嚴重性相等的懲罰」。
戒護管理程度:人犯被判入監,「戒護管理」應適合其犯罪嚴重性。
結論:懲罰模式已替代實施幾十年矯治計劃之感化模式,目前法院之判決及刑罰,均符合懲罰模式,社會大眾也給司法審判運用懲罰模式科以重刑之壓力與要求。
矯治 / 感化模式(1870~1960)
此模式強調:矯治與感化
此模式存有之缺點:
同樣的犯罪被判相同的刑罰,卻要接受不同的矯治與懲罰,顯示個別化處遇的不公平的。
許多法院不公平裁判經常與種族,少數民族、性別或社經地位有關。
醫療 / 治療模式(1870~1950)
模式之假設:犯罪行為是個人特殊生理或心理的各種因素所引起,並且可以加以治療。
起源:此模式源於1870年,透過美國監獄學會之原則宣言加以正式承認,並藉著適當的管理治療來強調重建人犯的道德良心。
研究方式:精神病醫師檢查成千上萬人犯試圖發現重要心理線索,來作為解釋犯罪行為。
結論:運用上最明顯的案例為毒品犯,卻帶來更高之再犯率,至1950年被其他模式取代。
社區/重整模式(1960迄今)
模式重點:本模式植基於人犯「重整復歸社會」的矯治目標,強調協助人犯適應社會生活。
優點:
重建家庭關係,有工作機會,賺取工資補償受害人、支付罰金。
進而運用心理治療或職業訓練來改善其工作技術。
社會大眾之參與:本模式鼓勵社會大眾參與人犯復歸社會之各項工作,培養社區關係。
正義模式(1970迄今)
學者:由犯罪學家大衛佛格(David Fogel ‚1975)所主張:在法律之下犯罪人應接受相同之處罰, 不因種族、少數民族、性別或社經地位等差別因素。
理念:犯罪判決應依其「犯罪嚴重性」作為衡量,刑罰制裁係針對過去已證明的犯罪行為,而不是預測未來非法行為的基本概念。
各種制裁必須是清楚的、明確的與高度可預測的。
監禁模式(1990迄今)
學者:該模式係由正義模式衍生而出,係由美國刑罰學者羅根(Logan)於1993年提出。
意義:監獄監禁的目的,要公平且公正的懲罰犯罪人,並且透過刑罰均衡、罪刑成比例的原則,對於犯罪惡性不同程度的犯罪人,透過不同程度的監禁期間,才能有效對付不同惡性的犯罪人。
該模式主張,監獄應該有以下五個特徵(H I S B I):
要提供保健(Health):監獄當局應保障受刑人身體健康以及必要的醫療服務。
要留置犯人(In):監獄的硬體設施必須安全,人犯不能脫逃也不能有被劫囚的機會。
要提供安全(Safety):人犯及職員都是同等重要,因此在監獄中都必須顧及人身安全。
要保持忙碌(Busy):監獄當局應該安排各項處遇課程要求人犯參與,以保持在監生活忙碌。
要提供紀律(In line):監獄應該制定監規,規範人犯的生活作息,而管教人員必須嚴格要求。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八、矯治(Rehabilitation)原意為回復、修復為一個好的、健康的或有用的生活,特別是指透過治
療、教育手段的回復。然而在矯正業務係指,對於犯罪人進行各種教化技術及技能訓練方式,
化除惡性,重塑其社會性格,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意思。試述當今刑事政策的矯治理念有哪些?
【擬答】:當今刑事政策的矯治思想影響整個矯治機關運作的方向,茲分項說明如下:
適法程序的理念(Due Process Model):
學者:美刑法學者赫伯.派克(Packer)所提出。
理念:
合理公平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人民最好保障,訴訟中被告權益需有保障,受刑人權益亦須保障。
執法人員之「自由裁量權」應有所限制。
少年偏差行為,無被害者犯罪,或交通犯罪應予以除罪化。
嚴格釐訂犯罪行為於最小範圍內,以保障人權。
對機構性矯治的影響:
受刑人權益更有保障。
監獄對受刑人之「懲罰程序」及「申訴管道」愈加重視。
監所管教人員自由裁量權受限,戒護及管教方式需有調整。
受刑人「個別化處遇」愈被重視。
感化處遇或教育刑的理念(Rehabilitation Model)(即矯治模式):
理論基礎:受犯罪學實證學派之影響。
對機構性矯治的影響:
受刑人調查分類之實施,以提升矯治效果。
受刑人處遇個別化及教化輔導之推行。
擴增監獄受刑人補習教育、技藝訓練、宗教教誨與文康活動之實施。
假釋、縮短刑期之運用及受刑人自治的推行。
司法不干預的理念(Non-intervention Model):
理論基礎:受犯罪學標籤理論影響
對機構性矯治的影響:
轉介或矯治處遇擴大實施,可避免監獄之擁擠。
緩刑及保釋制度之擴大使用。
被告或少年之審前羈押愈趨嚴謹,減少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之擁擠。
提升對單純毒品犯除罪化之考量。
監獄受刑人外出就學就業之處遇放寬。
犯罪控制理念(Crime Control Model)(與懲罰模式理念相當):
理論基礎:受犯罪學古典學派理論之影響。
對機構性矯治的影響:
嚴刑峻法,使在監以及執行死刑人數增加。
對犯罪者盡量給予判刑及定期刑,造成監獄人滿為患,須興建更多監獄,增加國家財政負擔。
在監受刑人欠缺基本權利之保障。
管理者類似統治者具有權威性,受刑人無人格尊嚴及地位。
公正處罰的理念(Justice Model)(即正義模式):
學者:美國犯罪學者大衛佛格(David Fogel)。
理念:
強調刑罰之公平性與公正性。
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之濫用,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極力倡導定期刑。
對機構性矯治的影響:
定期刑雖使犯罪人無法消遙法外,卻造成監獄人口擁擠的現象。
廢除假釋使監獄管教人員裁量權受限制,對受刑人缺乏誘因,影響教化效果。
監禁是一種處罰而非矯治,受刑人各項處遇活動應出於自願參加而非強迫。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九、請說明Dilulio的矯正管理模式之分類及其內容與比較。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德州控制模式(1963~1983)
沿革與發展:
創始人:喬治貝特(George Beto)博士,曾擔任德州矯正局局長,其在擔任矯正局長期間經常私訪各監獄,因此稱其為「行動喬治」。
發展:德州獄政體系不僅安全有秩序並且有助於各項處遇之推動,更成功拓展各項作業、農業使財力上更形豐碩。
特徵與要素:
硬體:濃厚監禁氣氛,四週醒目的崗哨與聳然的圍牆。
受刑人:
1穿著白色囚衣,對管理員態度和藹、不敢放肆。並尊稱管理員為「長官」或「主管」。
2受刑人嚴守紀律,倘受刑人對管理人員不敬則很容易受懲罰。
3受刑人最重要的是安心服刑,莫管閒事。
管理人員:
1著灰色制服,與受刑人呈現強烈對比,管理人員常以是否合法評估事理。
2管理人員具使命感與團隊精神。
管理與處遇:
1生活相當忙碌:各項工作皆審慎並嚴格被執行。
2軍事化組織:紀律嚴密,受刑人稍有逾越,多半將接受處罰。
3處罰迅速明確:倘觸犯監規時,移送獨居或酌予增加工時等處份,非常明確被執行。
4對於遵守監規者:非常迅速給予適當的獎賞。
5管理策略:高壓–獎賞,但並不嚴苛至影響受刑人的行動、工作或處遇之機會。
善時制度:若在工作上及品性上有優良表現,每服刑一天可縮短二天刑期。但若受刑人觸犯監規有關 受刑人權益(如善時制度)則有隨時喪失之可能。
控制模式之挑戰:
內在的危機:BT制度(Build-Tender)(服務員制度),受刑人經由獄政單位之挑選,以協助管理人員各項勤務。但至繼任者領導時,已形成Con-boss制度(龍頭制),到處可見幫會成員猖獗、秩序混亂之場面。
外在的危機:屬於政治性問題:
1州長並未在政策上及財源上,支持德州控制模式。
2不斷有受刑人對嚴格的管教提出告訴,所以有大法官下令控制模式作結構的改變。
以上的危機,致使管教人員工作士氣低落,離職率升高。
密西根責任模式(1972~1984)
沿革與發展:
創始者:培利強森(Perry M.johnson)及William Kime,兩位在位期間,責任模式正式實施。
理念:為減少受刑人與管理人員間之衝突,而使用最低度安全管理監獄,並降低軍事管理層級。
特徵與要素:
硬體:類似商業大樓的建築,室內建設築頗具現代感。
管教人員:很難識別管理人員的階級,因無特別的階章,很難識別管理員與受刑人。
受刑人:大多穿著時髦、昂貴的衣服,並替管理人員取各類綽號。且經常對管理人員嘻笑或諷刺。比其他獄政體系更容易控訴管理人員。
管理與處遇上與德州控制模式之不同點:
1行政權力:控制模式擴張行政權力以控制受刑人;責任模式受刑人應對其行為負責。
2戒護層級:控制模式均為高度安全管理監獄;責任模式依調查分類將受刑人送最少干預限制之監獄。
3處理方式:控制模式凡事依正式之方式處理;責任模式非違規都處理,許多情況訓誡可代替懲罰。
4人犯團體:控制模式嘗試粉碎受刑人團體;責任模式傾向於培養受刑人團體。
其他管理處遇特徵:
1允許受刑人親友經常的接見與電話連絡。
2設置舍監以負責受刑人之生活起居。
責任模式的危機(屬內在的危機):
缺乏明確任務,管理人員士氣低落並對機構產生憎惡、頹喪與厭煩。
機構之安全面臨更多的考驗,許多之衝突及暴力不斷發生。
造成特權階級,受刑人奢侈浪費,而家境清寒者產生自卑,並經常發生偷竊事件。
人犯過渡擁擠,調查分類工作產生動搖。
最後模式走向腐敗(其舍房已可與紐約市之42街相提並論)。
加州共識模式(又稱調和模式)(1967~1975)
代表人物:雷蒙普羅卡尼爾(Raymond Procunier),此制沒有創始者,只有代表人物。
特徵與要素:
硬體:像一座巨型百貨公司,其管理嚴謹程度介於德州控制模式與密西根責任模式之間。
管理人員:大多著黃褐與綠色相間制服。
受刑人:大多穿著牛仔褲及短袖衣,精神散漫。與管理員接觸時常放肆的直稱「先生」。亦經常諷刺管理人員及提出各類報怨。
管理與處遇:
1管理人犯問題不免流形式,如何爭取受刑人的合作乃成為最重要的課題。
2獄政單位必須經常借重掮客遊說勢力較大的幫會,以謀求受刑人之妥協與合作。
3控制幫會最佳方法為展現戒護防護力並爭取受刑人的合作。
4某機關首長:「基於共存的需要,我們認為管理人員與受刑人間可保持均勢並相處融洽。任何一方取得大量權力,暴力事件將為激增。……我們並非與受刑人妥協或者分享權力,相反的我們設置諮詢委員會,以協調其間之摩擦。」
共識模式之缺失:
暴力幫會問題:加州共模式內充滿著暴力、幫會等問題不容忽視,並夾帶種族問題。加上民眾要求法院干預,問題益形擴大。
管理上的缺失:過於依賴受刑人合作,管理鬆散,導致暴力事故頻繁,曾有受刑人自動要求移監至安全管理較為嚴格的監獄服刑,以求得乏安全感。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十、學者Etzioni ( 1960 ) 提出監獄當局為有效管理受刑人,廣泛應用規範性 ( normative power ) 、
報酬性權力 ( remunerative power ) 及強制性之權力 ( coercive power ) 請分別舉例加以說
明。
【擬答】:學者Etzioni所採之論點為「順從理論」,其認為監獄次級文化之形成,乃是監獄以管理者之權力,強制要求受刑人「服從」監獄所訂定之規範,促使受刑人形成次級文化。例如,監獄化人格的形成,就是因「服從」管理所造成,受刑人不敢自作主張,便是「權力控制」而形成的馴服反應。Etzioni認為,監獄運用之權力有下列三種:
(一)規範性權力:
訂定規範並予合理化,使受刑人對監獄產生認同,進而接受監獄化。例如:「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及「累進處遇」之分級處遇等規則。
(二)報酬性權力:
藉實際利益之報酬,激勵受刑人表現良好服從規範,進而更積極接受監獄化。例如:給予勞作金、返家探視,甚至提早假釋。
(三)強制性權力:
藉懲罰表現不佳之受刑人,強制要求受刑人服從規範,至少消極地接受監獄化。例如:停止接見、強制勞動及停止戶外活動等措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十一、試比較累進制(Progressive system)與善時制(good time system)之間的利弊得失。
【擬答】:有關累進制(Progressive system)與善時制(good time system)之利弊得失,茲分項說 明如下:
(一)善時制度:
1.所謂「善時制度」,即是受刑人於監內服刑表現良好,依法令規定予以縮短刑期之制度,受刑人能否提早出獄,完全繫於個人表現是否良好,故本制度又稱「自己縮短刑期制度」。
2.優點:
(1)促進受刑人改善更生,早日復歸社會。
(2)可獎勵受刑人為特定之作業並增加收益。
(3)促進監獄行刑處遇紀律之維持。
(4)緩和法律的嚴格。
(5)善用人類追求利益的本性,鼓勵受刑人善行。
3.缺點:
(1)行政權侵害司法權:法官判定之定期刑,經由負責行政權之監獄官員決定而變更之,無異破
壞權力分立之法治原理。
(2)初犯往往不適應監獄生活,反而無法享受善時制度的優點,累犯者因經常進出監獄,已習慣
監獄生活反而獲得善行之結果。
(3)因善時制度係鼓勵受刑人善行,以提早出獄,因此易使受刑人養成表裡不一之雙重人格,而偽裝善行尤以累犯最有可能。
(4)善時制度因以在行刑過程中行為之改良及作業之成績為基礎,雖可促進行刑處遇紀律之維持及作業成績之向上,但僅此是否能使受刑人改善更生復歸社會,實屬疑問。
(二)累進處遇制度之優缺點:
1.意義:
指對於刑期六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入監後依刑期分別給予一定之責任分數,每月再依其表現給予操行、教化、作業分數,以抵銷其責任分數。累進處遇分遇分四級,每級責任分數抵銷後,進至另一級。如此由四、三、二而進至一級。進級之結果,處遇由嚴漸次緩和,以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之行刑制度。
2.優點:
(1)教育刑理念:因為現代之自由刑,已經進入教育刑之理念,依據教育之原理,所有教育皆為
累進,方能得到教育之效果,因此,我國自由刑既是一種教育,當然偏重累進處遇制。
(2)鼓勵向上,改過自新:累進制,逐漸放寬受刑人處遇,帶來無限希望,發生維繫整個心理狀
況之中心點,不知不覺誘導自新之途,養成健全之人格。
(3)個別行刑之處遇:行刑累進,最大優點在於應用科學之技術,研究個別之差異,設法予以個
別輔導與處遇,並可促使呆板之行刑,富有彈性。
(4)逐漸接近社會生活:受刑人經過累進之階段,惡性逐漸消除,良知復明,使個人生活逐漸與
社會生活接近,自然適於社會各階層之生活方式。
(5)養成勤勉努力的習慣:促使受刑人具有獨立意志,承認努力工作之重要性,教導其出獄後能
勤奮工作,重返正途。
3.缺點:
(1)未考量社會適應性:僅依受刑人在監表現為考核依據。
(2)各級處遇內容應再調整:一級與四級的處遇待遇相差懸殊,如接見通信。
(3)可能有行使不當、處遇不公及機會不均之弊端。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謝瑞智(民91),犯罪學與刑事政策,445、446;李清泉(民88),現代監獄學分析,自印,112頁)
十二、試說明監獄良好作業計畫之原則為何?又監獄作業科目之選定原則、作業訓練原則、管理
作業成品管理與銷售原則,以及強制作業原則及其例外請簡要說明之。
【擬答】:有關本題監獄作業相關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基本原則(監獄行刑法第27條第1項)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
1.衛生:考慮該作業項目是否對受刑人身心有不良影響。
2.教化:斟酌該作業項目是否可配合教化工作之實施。
3.經濟:考量增進國庫之收入及受刑人勞作金之收入。
4.刑期:針對短刑期及長刑期之受刑人,配合其作業訓練所須時間,擬定適切之作業計劃並配業。
5.健康:如作業是否會造成受刑人健康之問題;或是依受刑人本身之健康狀況給予安排作業。
6.知識:依受刑人之知識智能,安排作業,因材施教。
7.技能:依受刑人之專長,擬定作業項目。例如受刑人入監前之工作為電腦維修,即可排定電腦方面之技能訓練。
8.出獄後生計:考量作業項目與出獄後之社會就業市場訂定作業目。
(二)作業科目選定原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
作業科目除配合作業目的外,應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以及將來發展之趨向,妥 為選定。
(三)作業訓練原則
1.訓練之方式: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受刑人作業採分工制度,並按作業
科目及學習進度調換技藝。
2.訓練之指導: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作業導師為作業之指導人員;協助指導人
員為「作業指導委員會」、「當地工業技術人員」、「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
(四)作業管理原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2條)
作業管理應有通盤妥善之經營計劃,採用企業管理方式,並注意人力及資產之有效運用。
(五)作業成品管理與銷售原則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作業成品,應配合社會需要。監獄得單獨或聯合設置成品推銷處所。
(六)強制作業原則及其例外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受刑人一律參加作業,除有例外之情形,例如法令特別規定,罹疾病、基於戒護及教化上之考量可以暫免作業外,其餘均須作業。而且分配作業後,除有管教及安全上之需要,不得中途轉業。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徵男、王英郁(民91),監獄行刑法論,三民書局,189、190頁;林茂榮、楊士隆、黃維賢(民94),監獄行刑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72、173;176、177頁)
十三、何謂行刑的社會化?目前我國監獄行刑中,採取何等的措施以實現行刑的社會化?
【擬答】:有關行刑社會化之意義以及我國監獄行刑採取何等措施實現行刑社會化,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行刑社會化之意義:
所謂「行刑社會化」,不單把監獄行刑看成是國家公權力的執行,而是把監獄行刑的工作,看成是一種社會福利事業或社會工作,社會有過問的權力,並且有協助的義務,而不是國家公權力量的延伸。因此,允許社會人士參與監獄行刑,協助受刑人改悔、更生及復健之工作即為行刑社會化。
(二)我國監獄行刑法有關行刑社會化之規定:
1.指導委員會之組織:監獄組織通則第21條規定: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等指導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2.調查事項:監獄行刑法第9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關於前項調查事項,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報告或閱覽審判確定之訴訟紀錄。
3.戒護事項: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相關條件,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4.教化事項:
監獄行刑法第40條: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8條:監獄得聘請品學俱佳,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人以上為教誨志工,襄助教化工作。前項教誨志工,由各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延聘之。
監獄行刑法第38條: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0條:監獄得依受刑人之宗教信仰,邀請宗教人士為其講解有助於教化之教義或舉行宗教儀式。宗教團體志願從事前項工作者,得許可之。前兩項宗教人士或宗教團體,得以富有教化意義之書刊、影片、幻燈片及錄音帶,供監獄使用。
5.作業事項:
監獄行刑法第29條第3項:監獄得延聘當地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作業訓練,由作業導師負責指導。如延聘專家或工商技術人員協助時,應依監獄組織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在監執行成績優良者,得令其協助作業訓練事務。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監獄得勘酌情形,自辦或洽商當地機關學校、工商團體合辦受刑人之職業教育或工技訓練。
6.衛生事項:監獄行刑法第51條第2項: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
7.假釋事項:監獄行刑法第81條,假釋期間,由外界社會大眾扶助。
8.更生保護事項:監獄行刑法第84條: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前項保護,除經觀護人、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屬承擔者外,關於出獄人職業之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持等有關事項,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應負責辦理之。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十四、受刑人脫逃的原因為何?根據研究,哪些特徵可以預測潛在之脫逃者?監獄管理者應加強哪些措施以減少監獄之脫逃事件?
【擬答】:有關受刑人脫逃原因、特徵與預防措施分述如下:
(一)受刑人脫逃之原因:
1.對於監禁之生活產生不安、嫌惡,嚮往過去縱情於聲色太馬之生活。
2.對於家中妻小的思慕、宣判後的心理恐慌、進級或假釋的遲緩所引發自暴自棄。
3.違反監規後害怕受懲罰、怕被其他夥伴私刑報復或欲對外界仇人施予報復。
4.舍房、衣體檢查流於形式、未能徹底執行安檢與視察、工場作業工具未能妥善收拾保管、圍牆內任意擺放物體或雜草叢生,促使受刑人有機可乘。
(二)受刑人脫逃之特徵
1.與人之關係:
(1)年齡:二十至三十歲年輕力壯者居多。
(2)對象:初犯比累犯容易發生脫逃,但有脫逃紀錄者再脫逃機會高。
(3)職員:疏於注意、專業能力不足,操守不佳(如:戒護外醫、出庭應訊)。
2.與場所關係:
(1)安全設計不當:戒護設備不周延,有死角使受刑人有機可乘。
(2)監外作業:外役監或外役隊,趁戒護人力不足時脫逃。
(3)雜居房多:雜居人數多,附和掩護易協力脫逃。
(4)解送途中:藉故解便,或自車窗脫逃。
(三)防止脫逃之對策
1.加強戒護設備:監獄硬體設備、安全措施等應注意檢查,並以監視系統輔助人力不足,對戒護死角,更應加以排除或加強巡邏監視。
2.慎選雜役與監外作業者:選擇品性善良、無他案、有家庭、有正當職業、之受刑人擔任或外出作業。
3.迅速疏導受刑人情緒:管教人員應掌控受刑人情緒,尤其是家庭親情問題,一有困難應即時了解、疏導、安慰,否則容易脫逃外出解決問題。
4.舉行防應變演習:使各級戒護人員能熟練緊急應技巧,以應付突發事件。
5.認真服勤、隨時掌控人數:於開封、勤務交代及收封時,應確實清點人數,並隨時嚴密掌控受刑人行蹤及動態,尤其是外出期間,應特別留意、發現不法。
(參考資料:楊士隆、林茂榮(民92),監獄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181-p.184)
十五、試分析監所囚情不穩之徵候?並說明強化之措施為何?
【擬答】:
(一)囚情之意義
指矯正機構內收容人與管理人員之互動及安全設施與安全檢查等各種情況綜合分析。囚情安定是矯正機構的命脈,掌握囚情動態更是戒護首要任務。囚情不安定,矯治工作便無法有效的執行,亦可 能是矯正機構發生事故的預兆。
(二)囚情不穩之徵候
1.管教人員部分:服勤態度散漫、操守不佳、沒有威信等。
2.收容人部分:紀律與秩序混亂、各地幫派份子對抗、違規次數頻繁且多為鬥毆事故等,常有不服、
攻擊、誣控濫告管教人員、集體鬧房、拒絕作業、拒絕飲食等情形。
3.監獄管教部分:監獄過度擁擠、安全檢查不落實、以收容人管理收容人、溝通管道不暢通、未能 迅速有效處理收容人意見、獎懲不公、管理過於嚴苛或過於寬鬆,及督勤人員、機關首長缺乏責任心等。
(三)強化囚情穩定的措施
1.編印戒護手冊,強化戒護知能,以強化管教人員知能。
2.強化安全措施,降低囚情不穩。
3.圍牆警戒系統,強化高壓斷電系統及刺絲網等,並增設拉力棒、蛇腹網等。
4.監視系統:加強及更換年限已久、無錄影功能之監視系統,並指派專人監看。
5.中控自動門系統:應於行政大樓進入戒護區間,裝設三道中控管制門,並設監視、對講機及通知鈕,以加強門禁管制。
6.健全鑰匙管理:應設置鑰匙櫃,取用時詳實登錄,由專人負責管理。
7.裝設重要通道門鎖:矯正機構應於各重要通道門裝設不同門鎖,以防止人犯流竄。
8.成立靖安小組,加強危機處理能力:有效處理各矯正機構發生之重大事故,並配合視察人員對於危機指數較高之機構實施無預警之突擊檢查,達到穩定囚情之作用。
9.不定期突擊檢查,落實走動式管理:法務部組成「督導考核小組」,不定期視察矯正機構,並實施突擊檢查場舍,落實走動式管理。視察結果將列為年終考核,如發現囚情不穩、紀律鬆散等機關,即督促限期改善。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十六、暴行(Prison Violence)係指監獄人犯與人犯間或人犯與職員間異常的暴力行為,導致人員傷亡的戒護事故。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為何?請就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說明之。
【擬答】有關監獄暴行的理論模式與當代專家學者的論點,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暴行之意義:指「人犯與人犯間或人犯與職員間異常的暴力行為,導致人員傷亡的戒護 事故」。
(二)暴行之分類:
1.學者巴特拉(Bartollas﹐1992)監獄暴行分類:
(1)以方式區分:暴動或嚴重違規事件、受刑人間毆擊事件、受刑人間性侵害事件、受刑人對管理 人員施暴、受刑人自傷行為。
(2)以對象區分:受刑人與受刑人間之暴行、受刑人對管教人員之施暴行為、受刑人對公物之施暴行為、管教人員對受刑人之施暴行為。
2學者柏克(Lee H. Bowker)分類方式:
(1)工具性暴行:乃指為達成某種特定目的而以一種較合乎理性的方式進行之暴行而言。
(2)表達性監獄暴行:指以一種較自然、非理性而類似情緒抒發之暴行而言。目的不明確,很
可能是一種長期累積壓抑的一種發洩。
(2)憎恨性暴行:又稱偏見影響導引之暴行,係指「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少數民族、性別、障礙、性向或民族血統之偏見,而以恐嚇、侵擾、肢體之暴力或威脅之手段,對特定人員、財物、家庭或其支持者攻擊之行為」。此類暴力行為極容易流為青少年個人或團體所觸犯。
(三)監獄暴行之理論模式:
1.行政控制理論:
(1)學者狄琉爾(Dilulio﹐1987)所主張,他發現監獄囚情不穩是由於管理不良的結果與公權力無法彰顯的原因。
(2)根據麥可林等人(McCorklie﹐1995)發現不良的監獄管理是預測受刑人毆打管教人員的最佳指標,另外他們也發現各項處遇計劃是一項有用的管理工具。
(3)行政控制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正相關。
2.輸入模式:美國學者歐文(Irwin﹐1962)提出,暴行確實是受刑人入監前即已存在的行為類型之反應,許多價值行為型態在入監前即已形成,於入監後攜入。
3.監獄擁擠模式:
(1)學者寇克斯(Cox﹐1984)等人提出「社會需求模式」解釋有關監獄擁擠所產生的效果。
(2)有形層面影響:導致舍房擁擠,受刑人活動空間緊縮,各項生活服務等品質之降低,嚴重影響收容人各項基本生活權益及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
(3)無形層面的影響:在受刑人心理層面將提升害怕、焦慮、認知緊張及挫折感程度。
(4)監獄擁擠之結果將使原本不自由的之監禁環境更雪上加霜,對收容人身心健康影響甚鉅。
4.剝奪模式:
(1)美國學者賽克斯(Sykes﹐1958)於研究紐擇西州高度安全管理監獄後,發現監獄暴行反應出 受刑人在適應監獄生活中的一項表徵,或是個人認知及動機的延伸。
(2)就功能理論來說:暴行是在監禁過程中的退化、剝奪或痛苦所產生適應行為的反應。
5.受刑人平衡理論:
(1)賽克斯在分析紐澤西州監獄暴動的原因時也發現,當管教人員欲剝奪受刑人的特權或是對寬鬆的政策緊縮時,亦即破壞管理階層與被管理階層的平衡時,暴行即有可能產生。
(2)受刑人平衡理論使我們認為行政控制與監獄秩序是負相關,亦即管教人員或公權力介入越多,則囚情越不穩定。
(四)監獄暴行之預防:
1.增加戒護人力及強化管理人員之能力,減少受刑人依附幫派情形。
2.重新設計監所建築使監所每一空間納入監督,減少戒護盲點。
3.改進調查分類方法,確保嚴重暴力傾向犯罪人獲得隔離。
4.採認知行為療法,改變暴力受刑人偏差思考型態。
5.強化酬賞及文康活動,減輕監禁痛苦,以減少暴行。
6.增設處理陳情、申訴官員及各項申訴管道,解決潛伏不滿衝突。
7.開啟更多機會使懼怕成為被害者之收容人能獲取職員應有之協助。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十七、監獄受刑人爆滿對犯罪矯正機構與受刑人均造成許多負面影響,試分析影響之範疇,並研擬妥適之紓緩擁擠對策。
【擬答】:有關監獄受刑人爆滿之影響範疇與紓緩擁擠之對策,茲分述如下:
(一)影響範疇:
1.暴行增多:人犯間壓力與摩擦易因擁擠而增加,造成暴行增多引發傷害甚至攻擊死亡事件。
2.自殺增多:人犯因監禁壓力導致自殺頻率高,甚至引發精神錯亂及各種精神疾病。
3.傳染性疾病傳播:過度擁擠的環境可能促成傳染性疾病的擴大傳播,如肺結核、愛滋病等。
4.醫療問題:人犯過分擁擠將使醫療照顧難以全面顧及,易發生醫療意外。
5.控訴案件增加:人權意識高漲,人犯易對監禁環境不良及各種處遇措施欠缺而提出不滿與抗拒。
6.影響處遇計畫:擁擠會減少各類處遇計畫的有效實施,影響服務的提供,產生行政上的問題。
7.影響收容人權利:人犯過分擁擠,監所將無法提供最低標準的光線、新鮮空氣與隱私空間。
8.增加管教壓力:管理人員工作負荷若過重,則易疲乏、緊張、厭煩與衝突,工作士氣相對低落。
9.監獄安全風險增高:擁擠可能導致紀律廢弛、集體騷動與暴動事故,引發社會不安。
(二)紓緩對策:
1.短期作法:運用赦免或減刑,讓初犯與微罪罪犯可因減刑而提早釋放,以紓解監獄人口。
2.慎用羈押:減少審前調查羈押,廣泛運用緩起訴制度減少被告進入審判程序及監獄。
3.改善現行替代刑罰的功能與效能:引進新的替代懲罰作法,修改相關法律,如運用密集觀護、震撼 監禁等中間性制裁措施。
4.建立新的短期監禁量刑架構:減少易科罰金在監執行,並擴大運用緩刑,讓人犯儘量接受社區處遇。
5.強化精神疾病及少年矯正機構:將不需監禁的精神病犯及少年犯轉向至醫療院所或青少年收容家庭、寄養之家。
6.集中男性受戒治人:應將男性受戒治人集中收容於獨立戒治所,其他合署辦公者一併裁撤,以增加監獄容額。
7.改變反毒政策: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視毒品初犯為病患,一律交由醫療院所負責觀察勒戒或戒治,第二次再犯方視為犯人,依法追訴、判刑後交由監獄執行。
8.修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有確實悔改表現的受刑人增加其縮短刑期之日數,讓表現優良受刑人提早出獄。
9.增建或擴建:有效運用監所尚可利用之空間或空地,增建或擴建以增加收容人數。
10.興建新的監獄來擴大收容空間:低度安全管理監獄應該是優先考慮,因為建築費用低、時間短、紓解量大、維護容易,比較切合實際。
11.將受刑人做適當分類:儘量將低度安全管理受刑人集中監禁,以大舍房通舖式建築來增加容額。
12.強化靖安小組功能:強化危機緊急處理小組功能,針對擁擠可能產生的監所事故加以演練以應不時之需。
13.重新檢討各矯正機關角色定位:凡功能不彰、人力浪費等機構,通盤檢討、調整、合併並設置數所煙毒專業監獄。
14.建立受刑人風險評估機制:再犯風險低無繼續監禁必要者,儘早使之假釋以減少監獄人口。
15.加強矯正人員訓練:加強矯正人員訓練,提升其素質、增強其工作績效,以因應監獄受刑人擁擠之 景況。
16.尋求短期危機基金(Short Term Fund)協助:因過度擁擠許多受刑人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應尋求短期危機基金以應變補償可能的危害。
17.設立社區矯正(復歸重整)中心或釋放前輔導中心:使六個月或一年後將假釋出獄者移到社區中心接受社區處遇,測試受刑人未來適應社會生活能力並做為假釋參考依據。
18.建立協助生活監獄(Assisted Living Prison):即老人監獄,將老年受刑人集中一監獄執行,增設安全與醫療措施,俾便管理、輔導與照顧。
(三)法務部紓解監獄擁擠之策略:
法務部為紓解超額收容問題,除積極擴建、遷建及改建矯正機關,以提高收容額外,另採行配套措施如下:
1.密集辦理機動調整移監工作,從超額收容比例較高之機關調整移出收容人,至超額比例較低甚或尚未達核定容額之機關,儘量取得各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之均衡。
2.統籌檢討調整部分矯正機關功能,充分運用現有閒置空間,並改善舍房通風設施、注意收容人配房、妥適安排文康活動等,以期穩定囚情。
3.宣導鼓勵得易科罰金之受刑人儘量繳納罰金,並加速辦理觀察勒戒、戒治案件作業及善用緩起訴、緩刑、微罪不舉等措施。
4.修正刑法第41條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9月1日起實施,使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之被告,不必入監服刑。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十八、根據統計顯示,收容人自殺方式以割腕最多,常以牙刷柄磨利,甚至連草蓆內的塑膠條來上吊;如 94年間,要犯張錫銘黨羽李再乾,即以此自殺身亡。92年間,收容人莊文卿在台中看守所,以短褲吊於水龍頭自殺身亡,同年,新竹鐵窗之狼黃瑞松,在看守所以浴巾上吊。95年間,受刑人陳輝德則以撕破的內褲上吊身亡。96年1月,殺人犯黃志賢判處死刑定讞,疑因受不了要在花蓮看守所等死一年,竟吞乾電池,經送醫急救仍因敗血症不治死亡。同年3月,同在該所羈押而死刑定讞的收容人張胞輝,亦效法黃志賢吞電池自殺;為防制自殺,各監所嚴查違禁品,透過查房及監控防止自殺事件,惟獨居及禁見房較缺乏監控,較易發生自殺案件。試說明收容人自殺之類型、自殺之方法、時間及處所以及自殺事故的防止對策。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收容人自殺之類型:
1.學者Danto(1971)基於矯正管理實務上經驗,依自殺動機及成因,將自殺收容人區分為四種:
(1)道德衝擊型:此類自殺多發生在入監所初期,因羈押前後身分與角色落差,導致沮喪、絕望及無助的心理壓力所造成。此類罪犯多無明顯犯罪前科。
(2)長期絕望型:此類自殺多在收容人經歷漫長的法院審判後,呈現與家庭、朋友甚至律師間的疏離,自覺被社會背棄而持續情緒低落、沮喪及無助而以自殺逃避。
(3)工具型:此類自殺者具反社會性人格,透過自殺手段引起監所管理者重視,突顯其訴求,自殺僅為達成此目的的表演手段。
(4)自我懲罰型:自我懲罰型收容人視自殺為折磨羞辱自己、減輕罪惡感的方式之一。
2.英國學者Liebling(1997)則依收容人自殺之動機及其陷入自殺危險性之程度,將自殺 收容人區分為三大類型:
(1)適應不良型(Poor Copers):其特徵為年紀較輕、過去曾有多次自殺紀錄、強烈挫折感,且對現狀不滿、易衝動、敏感度高,對外在刺激常有直接明顯之情緒反應,容易受到監獄化之不良影響,此類型收容人自殺比率最高。
(2)長刑期收容人(Long Sentence Prisoner):其特徵為刑期普遍較長、年齡較大、自尊心強,對所犯 罪刑有強烈罪惡感,擔心家人因此而蒙羞,對未來前途不存希望且毫無生活目標及存在價值,生活充滿無助感,其自殺行為多於剛進入矯正機構時。
(3)精神疾病患者(Psychiatrically-Ill):其特質主要為精神狀態混亂,理解外界事務能力不足,社會疏離感重而難以適應矯正機構生活。
(二)自殺之方法、時間及處所
1.方法:由於監所先天環境限制,自殺工具較難取得,故犯罪人之自殺手段,限於非暴力者。依據學者研究及實務經驗,常見之自殺方式有自縊、自殘、吞嚥異物及服毒等四種,其中以自縊及自殘較多。
(1)自縊:以被單、衣服、繩索及毛巾等為之,常見於獨居房、倉庫。
(2)吞嚥異物:如迴紋針、鐵釘、玻璃、刀片,其目的為求戒護外醫。
(3)吞服毒物:吞服藥品或工場化學藥劑、洗碗精、洗髮精或沐浴乳等。
2.時間:據國內學者黃永順研究,企圖自殺時間,以凌晨零時至早上六時最多,其中又以午夜至凌晨三時比例最高,企圖自殺之地點,以一人獨居處所比例最高。
3.場所:
(1)獨居房:整日獨居,無法傾吐心情或冤屈,情緒無法排解,進而萌生自殺念頭。
(2)違規房(鎮靜室):因管教人員對之缺乏情緒疏導,漸有輕生念頭。
(3)病舍:精神錯亂或久病厭世,再加上家人不常接見,最後自殺了斷。
(4)舍房:舍房盥洗室,利用通風口處綑綁繩索、毛巾等,上吊或縊死。
(5)工場:工場倉庫平常管制不能輕易入內,但易成為自殺的地點。
(三)自殺事故的防止對策
收容人自殺是一種潛伏無預警的戒護事件,若平時未做好事前預防,俟發生時,後果難以想像。故提出以下幾點防範對策:
1.強化調查分類功能,篩選出高自殺危險群:接收調查監應由專業精神醫師或臨床心理師配合管教人員 考核,篩選出精神疾病或情緒不穩者,將其性行考核表隨收容人移送各專業監獄,各監應針對此受刑人施以關懷輔導,以減少不適應情況。
2.落實勤務交接,掌握勤區人犯動態:戒護人員勤務交接時,應將勤區內收容人動態詳載聯絡簿,並對精神或心情異常人犯,特別交代說明,以利掌握囚情。
3.舉行生活座談會,暢通溝通管道:矯正機構應定期舉辦生活座談會,讓收容人發表言論、宣洩心情,並將會議紀錄公布,展現管教人員務實接受建議之態度,使收容人與管教人互信。
4.紓解矯正機構擁擠情況:矯正機構擁擠與否,影響收容人自殺傾向,監禁處所愈擁擠,自殺傾向愈高。故矯正機構應該盡量紓解人犯擁擠情形。
5.加強安全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檢查):許多人犯自殺需藉外力或工具達成。故矯正機構應落實工場及舍房安檢,被告出庭、還押、接見及開收封時嚴格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及人犯私藏之機會。
6.急救訓練:管教人員平日應施以急救、止血等訓練。如:自縊者,應先由下往上托住後,再解繩索,不可直接割斷繩索。
7.揚棄凌虐人犯之陋習:研究指出,刑求、虐待凌遲人犯,經常是逼受刑人自殺之原因。故矯正人員應該揚棄凌虐陋習,抱持關懷安慰態度,緩和受刑人在監不適應、鬱悶之心情,促其早日適應監獄生活。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永順(民90),刑事羈押被告自殺傾向危險因子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
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受刑人自殺常係就地取材,讓監所防不勝防,尤其尚未
判刑的看守所收容人,其自殺風險較受刑人高;早期監所管理不如現今嚴格,收容人可利
用管道取得鐵片或電池、藥物、迴紋針等,甚至以撞牆、撞地方式自殺。;節錄自100年
2月22日中國時報,李忠憲、蕭承訓報導,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221/112011022200214.html)
十九、存在於監獄內的「性侵害」案例中,性侵害行為對被害者帶來的衝擊往往不止於身體,其心理、精神所蒙受的陰影,更可能成為終其一生揮之不去的夢魘。而在獄政的管理上,亦深伏日後囚情問題與社會秩序之不安定因素,亟待正視。試說明收容人性侵害行為之意義、被害者之特徵以及該暴行發生之原因、方式與監所應採取之防治對策。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收容人性侵害行為意義:
1.收容人性侵害行為,根據美國矯正學者克利爾與柯爾(Clear & Cole)的分類,繫屬於監獄暴行種類之一。
2.依學者唐納森之研究,所謂的性侵害係指企圖觸摸身體敏感部分、觸摸生殖器官、口交、肛交等被當事人制止之行為。我國監所性侵害之行為,包含雞姦(男性性侵害男性)、強迫口交、刷生殖器並灑鹽巴、刀片割包皮等。
(二)性侵害被害者特徵:
1.根據學者唐納森調查:遭性侵害的男性受刑人均有「年輕、外表瘦小、初犯、微罪」等特性。
2.根據國內學者研究,監所被性侵害之收容人具以下特性:「三十歲以下、具有瘦弱、嬌小身材、長相斯文、皮膚白皙,娘娘腔的聲音及動作」,結論與美國研究略同。
(三)收容人性侵害之原因:
1.剝奪異性關係之痛苦:美國學者賽克斯提出五大痛苦中與異性關係脫離的痛苦是驅使部分受刑人對其他人犯性攻擊的主要原始驅動力。
2.本能需求:根據心理學家佛洛依德的觀點,認為暴力與性都是人類與生俱來求生的本能。當其本能因監禁無法滿足時,經常會採取其他方式來滿足。
3.其他相關研究:如監獄擁擠、管教人員無法全面掌握人犯行蹤、監獄次級文化的感染等。
(四)收容人性侵害之方式:
1.學者唐納森等人發現,大多以恐嚇威脅方式,包含傷害恐嚇、被性侵害者強壯的身材驚嚇、被壓住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身體的傷害或武器的威脅等。少數是受到性侵害者勸誘的影響,包含說服、賄賂、詐欺、情感因素及物質等利誘所致。
2.國內實務工作者的研究亦發現,加害人的侵害手段以暴力恐嚇威脅為主,其次是情感勸說、物品及違禁品利誘、被害人為尋求加害人保護等。
(五)收容人性侵害預防對策:依美國學者司卡科發現,監獄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可採以下措施:
1.寬容正視收容人性侵害事件:管教人員不可消極躲避或視而不見。應教導受刑人正確性知識與觀念。
2.受刑人手淫行為(Masturbation)應疏導而非一昧禁止:受刑人手淫行為能紓緩性慾與監禁壓力,故監獄當局應疏導而非一昧禁止。
3.減少收容人擁擠可以降低性侵害行為之發生。
4.落實調查分類工作:對具有性行為偏差、攻擊性、暴力性或有性侵害前科者,應與體格瘦小、弱小、年輕、淨白者嚴格隔離。
5.放寬返家探親的條件:監獄當局可放寬返家探親條件,減少性侵害事件發生。
6.監所可提供多樣活動與處遇計畫,如多引進女性職員、女性志工及輔導諮商員等。
7.放寬與眷同住之制度之適用門檻。
8.配偶的懇親與面會:配偶懇親與面會可紓解性慾,減少再犯與同性戀或性侵行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徵男(民96),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臺北,一品,頁279-
282。)
二十、申訴(Complaint),是一種由某人以文字書寫的指控文件,通常檢察官在法院指控特定人犯特定犯罪的控訴,或在我國矯正機構內的收容人如不服執行機構的處分時,亦得經由處分機關主管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重視受刑人權利,是當前重要政策,試說明受刑人目前申訴制度及權利救濟的未來改進方向。
【擬答】: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現行受刑人申訴制度實務作法:
法務部86年3月13日函示「獄政管教改革計畫」,各矯正機關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並延攬
榮譽教誨師參與處理申訴意見。目前各申訴處理小組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召集,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政風人員、榮譽教誨師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在機關角落設申訴箱,派專人巡查收容人是否有申訴信件。惟為使各矯正機關申訴處理小組作業更公開透明,應該參考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條修改監獄行刑法第六條賦予申訴處理小組法源依據,讓數容人申訴度更加完備。
(二)中程改進方向: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條,少年矯正學校除設有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之申訴事件外,在法務部又成立再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對學校申訴委員會之決定不服之事件。故現行監獄或看守所應該修正相關法令比照此規定,以保障收容人救濟之途徑。
(三)長期改進方向:
1.根據學者李建良見解,認為人民因犯罪而入監服刑,其自由固受限制,惟憲法上所應享有的基本權 利並未全然喪失。因此,國家對受刑人權力的干預不僅須有法律之依據,且應於其權利受有侵害时,給予司法救濟的機會,以符合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故受刑人受到監獄之處分不服時,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的救濟,應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亦即受刑人得先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後,再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2.未來應該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對於受刑人在監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享有行政訴訟之救濟之權利,自法院,即司法權介入審查矯正機關之行政處分,以保障受刑人在監權益,並迎合歐美各國保障人權之趨勢。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一、民國97年12月26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規範。請就此號解釋之意旨以及羈押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說明未來看守所收容人權利受侵害時,應如何給予如何之救濟?
【擬答】:依羈押法修正草案第十一章申訴及聲明異議一章之規定,針對收容人權利救濟,有如下規
範:
(一)增列得提起申訴之對象、事由、受理機關及時限之規定:被告不服看守所所為關於下列各款之處分,得向看守所提起申訴(第一項):
1.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入監檢查處分)。
2.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戒具與固定保護之使用)。
3.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警械、戒護設備之使用)。
4.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外接觸權利之限制)。
5.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規定(懲罰與緩執行懲罰)。
6.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被告提起前項申訴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聲明異議,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任狀(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二)增列申訴審議小組及委員組成之規定: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所長、副所長、秘書、政風或經所長指派之其他適當人員組成,以所長為召集人,並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由召集人另行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
(三)增列申訴書應載明事項之規定: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
捺印:1.申訴人之姓名。2.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3.申訴理由。4.申訴年、月、日。5.申 訴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看守所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其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四)增列申訴程序審查及補正、審議小組出席與決議、審議小組委員迴避、撤回申訴、受理申訴後應為決定之期限、意見陳述及不受理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
(五)增列審議小組准駁決定方式之規定: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或顯無申訴救濟實益者,
應為駁回之決定。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決定。
(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六)增列審議小組作成決定書後,應送達申訴人並副知監督機關及監督機關可行使行政指導權之規定:審議小組依前二條所為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前項決定書應送達申訴人及委任律師,並副知監督機關。監督機關收受前項決定書後,應詳閱其內容,如認看守所之作為有缺失情事者,應督促其改善。(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七)增列不服審議小組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法院裁定准駁後處理方式與軍事審判案件之準用及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八)增列申訴期間看守所處分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及處分書應載明救濟時間、期間及受理機關之教示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二、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與國家間之關係是不平等的,因此受刑人受有冤屈尋求救濟,是排除 司法救濟之途徑,然而仍保留內部行政上之申訴途徑。根據學者Breed主張,申訴具有伸張正義、改善監禁環境、紓解訟源以及減少暴動之功能。請說明學者論述懲罰受刑人應有之程序,並就各國對受刑人違規懲罰之方式,加以介紹說明。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受刑人違規懲罰之程序
依學者分析,各國對受刑人違規行為之處理,大致須經過下列五個程序:
報告:管教人員認為該違規事件須正式處理時,應填寫違規事件報告,陳送紀律督導人員審核,違規報告應於調查前副知違規受刑人。
調查:調查人員盡可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詢問違規受刑人與管教人員之調查,並作成分析與結論,陳送紀律委員會。
聽證:調查完後應儘速進行違規事件之聽證工作,但收容人可以書面放棄。聽證時應給予充分辯解之機會,聽證之工作由紀律委員會負責。
紀錄:紀律委員會應於聽證程序後議決,並作成紀錄陳送首長檢視。紀律委員會之決定及理由應以書面副知違規受刑人,並告知如不服處置,得於規定之時間內提出申訴,惟未決定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執行:紀律委員會所為之懲罰決議,須陳送首長核准後,始得執行其處分。執行中違規受刑人若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若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撤銷或終止執行。
違規懲罰方式:各國對受刑人所採之懲罰方式約略有以下數種:
懲罰方式:
勸告或面責:係以違紀情節輕微者為對象,惟其違紀亦應記載收容人之個案卡,以示警惕。例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訓誡。
權利剝奪(接見):剝奪康樂活動之參與、物品購買、休息時間、收聽音樂及欣賞電影等權利。如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優遇權之喪失:對表現善良及作業努力之收容人給予優遇權或縮短其刑期,以資鼓勵。對違紀收容人,剝奪是項權力之一部或全部,藉以促使收容人今後培養善行,俟其行狀復歸善良時,再行恢復原有權力之一部或全部。如我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9條:「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第一項)。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第二項)。」
暫緩執行:將違紀者之懲罰處分,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或於暫緩執行後,代以面責或暫時剝奪其權利以觀後效。在此期間內,倘有善行或遵守規定,則可酌予獎勵,免除其前次違規之懲處。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78條:「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於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隔離監禁:隔離處分對於某些違規情節重大者,最為有效,其行使對象以其它方式無法達到預期之結果,及移送法辦屬罪證不足收容人為主。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第6款: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移監執行:移監執行被矯正機構視為維持紀律之具恐嚇性策略。
過當懲罰方式之整理:目前部分國家矯正機構仍存有許多紀律處罰方式,由於不合仁道,已為專家學者所極力反對,如:
使用武力:武力鎮壓不僅極易導致各種衝突與危險事件發生,同時蒙受輿論之苛責。戒護管理即使處於緊急狀態,倘非絕對必要或迫在眉睫時,斷不可輕率為之。
體罰:收容人之違規情節,不論嚴重與否,均不應施以體罰。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31條即明文規定禁止體罰、暗室禁閉及一切殘忍、不仁道、有害人格尊嚴之懲罰方式。
我國違規懲罰方式的缺點與改善之道:我國對違規之懲罰,均由場舍主管依認定之事實簽報,並立即執行懲罰。亦即場舍主管具有違規之起訴、審判和執行之功能。其缺點如下:
違規懲罰標準不一:場舍主管常憑好惡定違規,致使違規標準不一,而衍生不少申訴或訴訟案件,甚至引起嚴重之戒護事故。
缺乏深入調查:僅形式上在懲罰報告表上簽章以完成手續,多無深入調查。
未給辯解機會:多未給予辯解機會,縱有申訴亦不會被採納或重視。
改善之道如下:
明定違規行為懲罰標準:應將違規行為及懲罰標準條文化,以達懲處明確化。
人手一冊違規行為規則:收容人及管教人員應人手一冊違規行為規則。
加強管教人員之在職訓練:以確定熟悉行為規則,避免於解釋與應用上發生矛盾,影響管教與戒護安全。
成立紀律委員會專司懲罰:成立紀律委員會並建立一套標準違規懲罰程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徵男(民96),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頁238;林茂榮、楊士隆(民96),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臺北,五南,頁183-189。)
二三、近來因性侵犯再犯問題,引發國人關注,甚至有提出應採用美國潔西卡法案(Jessica’s Law)以遏 阻性侵犯再犯者,試說明美國潔西卡法案(Jessica’s Law)的歷史背景、內容重點以及其對性侵犯監控管制之策略,並分析其利弊得失以及對我國處理性侵害犯罪問題的啟示。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歷史背景:
2005年美國佛羅里達州,9歲的Jessica遭歹徒性侵殺害,陪審團建議兇手Couey應判處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或判處死刑。同年8月法官裁判Couey死刑。此案促成該州立法,凡對12歲以下幼童施暴者,兇手應強制監禁25年,另需終生配戴電子追蹤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陸續有至少42個州立法仿傚。
(二)佛州之潔西卡法案(Jessica’s Law)內容要點:
1.對性罪犯應給予密集性監督,並透過GPS電子追蹤系統監控其行蹤。
2.對高危險連續性罪犯(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s)與性罪犯(Sex Offenders)需於每年生日月和隔6 個月後,進行雙重註冊(double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3.對無法完成註冊或對住址查驗不予理會的高危險連續性罪犯與性罪犯將成立第三級重罪。
4.知悉高危險連續性罪犯與性罪犯未遵守註冊規定卻不向執法機關透露者理將成立第三級重罪。
5.改變、干擾或破壞電子追蹤裝置之任何人者將成立第三級重罪。
6.對兒童施以色情(lewd or lascivious)性虐待行為者將施以終身性刑罰,可能是終身監禁或至少25年監禁輔以終身配戴電子監控設備。
(三)加州潔西卡法案(Jessica’s Law)對性侵害犯監管限制之措施:
1.禁止性罪犯居住學校或公園2,000英尺內,且需終身佩戴GPS電子監控。違反居住限制(residency restrictions)者,可能撤銷假釋,再度回監。
2.假釋官在性罪犯假釋出監的6日內即會先至其住所進行GPS測試,確認其未違反住所限制之規定。
3.受害者為孩童時,加害人將處終身性刑罰,並調整性罪犯認定標準,使刑後強制治療(Civil Commitment)人數增加,不再直接自獄中假釋釋放。
(四)評論:
1.超過八成的州採行該法案,但仍有少數州持保留態度,理由是電子監控花費過鉅收效有限,且過嚴的限制導致出獄性罪犯無處可住。
2.性罪犯常被要求註冊、提供資料,且民眾可上網查詢索取,對個案產生負面影響,也造成罪犯及家屬的標籤烙印。
3.對住所地嚴格限制(residency restrictions)可能侵犯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違反法律明確性(vagueness)及過度擴張解釋(overbreadth)等爭議。
(五)我國在處理性侵害犯可參酌之處:
1.性侵犯監督治療應有延續完整政策,從獄中輔導教化、假釋前危險評估、擬訂出獄後處遇計畫與回 歸社區後監督輔導治療,應屬持續性的政策。
2.可參考美國許多州在矯正部門下設獨立委員會,專司性侵害犯危險評估、矯治與監督。
3.對治療難收成效須嚴密監督始能遏止再犯者,應檢討相關法制,聯合立法機關推動立法或修法。
4.應對民眾、媒體教育,除學習自保知識,亦應教導接納罪犯與去標籤化;鼓勵民間與社團設置更生人就業與心靈教育方案,亦可有效降低再犯。
5.應編列充足預算,網羅更多符合性侵害犯治療專業資格的人員參與工作。
6.檢察官起訴與法官量刑,除依據法律外,亦須貼近合理民意期待。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佑杰(民99),美國新近對於性侵害犯的監管與治療措施—潔西卡法案(Jessica’s Law)之簡介,法務通訊第2537期,頁3~4。)
二四、我國犯罪矯正體系對於可塑性極高之非行少年的「再社會化」,主要透過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兩者達成。我國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兩者之相異處為何?是比較分析之。
【擬答】:我國目前少年輔育院僅剩桃園少年輔育院及彰化少年輔育院,均收容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或法庭法官裁定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學生,其中彰化少年輔育院兼收容全國女性少年學生。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矯正學校之比較,分析如下表:
項目 |
少年矯正學校 |
少年輔育院 |
法源依據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少年輔育院條例」 |
一元與二元化 |
少年矯正學校置校長及副校長 各一人,校長須具高級中學校長 任用資格,副校長則為司法行政 人員。期能將融合司法矯正與教 育二股力量,為少年矯正工作注 入新生命。 |
院長、秘書及各組組長均為司 法行政人員。 |
輔導位階 |
特設輔導處辦理輔導教學相關 事宜外,並聘請專任輔導教師擔 任相關工作。 |
訓導組之編制,強調的是生活 管理與戒護安全,所配置之導 師,雖為大專以上學歷,但以 未具有教育背景者居多,更遑 論具有輔導專才。 |
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之設立 |
為使學校運作能正常,由教育部 會同法務部設矯正教育指導委 員會指導校長教師遴薦、師資培 育訓練、課程教材編撰、研究與 選用等教育相關事宜。 |
無相關指導委員會。 |
師資專業 |
教師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 用教師,依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敘薪、待遇、遷調、成績考核、 退休、資遣、 撫卹等事宜,以 維護教育人員權益,突破少年輔 育院由一般中小學支援辦理補 校教學之困境。 |
雖為大專以上學歷,但以未具 有教育背景者居多。 |
教學時數 |
少年矯正學校分一般教學部與 特殊教學部,其教學係依據日校 教學授課時數每週35小時。 |
少年輔育院係依據補校授課 時數每週25小時。 |
大小班制 |
採25人之小班制教學 |
採多達40~50人的大班制教 學 |
課程設計 |
課程均採彈性設計,以適合學生 需要,提高學習動機。 |
依據補校教材教學較缺乏彈 性。 |
學籍歸屬 |
為去除受感化教育少年因不當 標籤而受影響,學生學籍皆屬於 各合作支援 學校 |
仍有補校分校字樣之標籤 |
出校生追蹤輔導 |
對出校學生之更生保護措施採 預先籌劃之方式,並於出校後一 年內定期追蹤,以充分掌握學生 動態。 |
無此機制 |
設立全國輔導網路 |
將出校學生納入全國輔導網路 |
無此機制 |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五、社區式犯罪矯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顧名思義將犯罪者安置於社區中接受矯正處遇,社區犯罪矯正的目的在提供受刑人在出監前能先熟悉社會情況與社會生活型態,在出監之前學會處理個人即將面對的問題,出監後能遠離犯罪,成為社會良好的一員。試述行刑執行中「社區處遇」之意義?其主要的功能與型態為何?
【擬答】:有關「社區處遇」之意義、功能與型態,茲分項敘述如下:
(一)社區處遇之意義:
1.美國國家諮詢委員會刑事司法準則與目標(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and Goals)定義:「社區性犯罪矯正乃指發生於社區之所有犯罪矯正活動而言。」
2.依據學者Hahn於1975的定義,主張社區處遇乃指具有下列三項特徵的
矯正措施:(1)降低使用機構性處遇。(2)減少機構監禁時間。(3)縮短犯罪人與正常社會距離。
(二)社區處遇之功能:
1.再整合:
(1)社區處遇措施揚棄監禁方式制裁控制犯人,容許犯人與社區維持正常連結,締造積極關係,此即為「再整合」。
(2)犯罪行為乃社區解組的產品,個體因生心理異常加上社區阻礙合法獲取成功機會,在責任原則要求下,社區必須負起此犯罪人更生重建的責任。
2.緩和刑罰嚴厲:
(1)社區處遇中備受重視的「中間性制裁」,係傳統觀護與監禁處分的替代方式,其性質可定位為在寬鬆的「觀護處分」與嚴厲的「監禁處分」間的中庸性刑罰,常見的措施例如:密集觀護、在家監禁、分割判決、電子監控、震撼監禁。
(2)上述社區處遇乃考量犯人不宜離開一般生活但又不能毫無監管,給予不若監禁嚴苛,亦不似罰金、觀護寬鬆的社區處遇最為適當。中間性刑罰可用在社區適用困難的受觀護或假釋處遇人,尤其是守法有職業的受觀護者,為發揮更佳的效果,給予中間性刑罰最為適當。
3.社區防衛:
(1)「再整合」雖為社區處遇主要目標,但確保犯人只在特定區活動,「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免受侵害」亦為重要之課題。
(2)社區防衛的監管方式有許多種,可要求犯人維持一定性狀或設定特定條 件使其遵行,包括按時向監控者報到、就學就業、禁用菸酒或違禁藥物、接受治療、接受測謊、驗尿、禁止與非法行為者接觸等均屬之。
4.符合經濟原則:
(1)社區處遇的主要目標,一般強調是節省國家公帑。由於各國矯正機構收容呈現爆滿,若增建擴建則所費不貲,然而犯罪惡化境況以及強硬政策的潮流又不得不考慮,故發展出社區處遇,乃為執兩用中的經濟措施。
(2)與傳統社區處遇相較,中間性刑罰花費較多,但若就矯正目標而言,新 型態社區處遇較能使犯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而犯人仍是「社會生產」的一員,非「監禁消費者」,就此觀之,社區處遇較符合經濟效益。
(三)社區處遇之型態:
1.監督方案:由法院觀護部門職掌。
(1)社區服務:由法院判處犯罪人,在社區中打掃、修理公共設施,或對於
交通犯,命其在公立醫院急診處,擔任協助傷患救護之工作。使犯罪人瞭解社會責任,減低再犯,又稱「工作罰」。
(2)罰金:即將犯罪人判處罰金,或令其對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撫慰金,以收警惕之效。
(3)震撼觀護:一般以非暴力犯罪人為對象,在犯罪人短時間的服刑之後,由受刑人提出個人被釋放後的生活計畫,向審查委員會申請,如獲核准釋放,則交付保護管束。此制,因受保護管束前,須接受短暫監禁,故稱「震撼觀護」。
2.居留方案:又稱「寄宿方案」。一般係將少年犯、藥癮、酒癮、毒癮者,安置於中、低度安全管理機構中。由治療或輔導人員,施以戒治或就業訓練。使其身心康復,俾以增進問題解決能力,順利復歸社會。
3.觀護處遇(保護管束):將犯罪人附條件釋放,在一定期間內付予遵守規則,若違反規則則撤銷其觀護處遇再置於機構收容。若指定期間內遵守規則,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其殘餘刑期視為已執行。
4.社區監督與控制方案:
(1)密集觀護監督:簡稱IPS,大致係指對受觀護處分人或假釋出獄人進行 嚴密之監控,俾以確保這些人不致再犯。實務上密集觀護監督亦可作為受刑人之釋放條件,而其界限相當廣泛,從1個月2次至天天密集約談均有
(2)在宅監禁:意指觸法者被限制在家庭活動,不准外出。除非前往工作或參與某些有限度的活動。如接受處遇方案或購物等,始得暫時離開家庭或住居地點。
(3)分離(割)判決( Split Sentencing ):係指受刑人在監獄服刑一段很短的時間後,接著要接受一段時間的保護管束。典型的分割判決例如:「有期徒刑90天,併科2年保護管束期間。」。
(4)電子監禁:是一種遙感監控方案,藉以確保受觀護處分人,於特定的時間 在某一定之處所。家庭監禁與電子監禁控常一併使用。
(5)震撼監禁(Shock Incarceration):是替代性制裁當中最新的方式。用以處遇年輕及初犯的犯罪人,利用軍隊「戰鬥營( Boot Camp )」方式,包括嚴格紀律、身體訓練及艱苦勞動。期間約90天至180天,順利完成戰鬥營訓練者可交付社區監控。否則,送到監獄接受監禁。
5.釋放方案:包含下列幾種:
(1)中途之家:指將低度安全管理的輔導機構,設置於社區中,協助或收容即將釋放之受刑人,使其與社區建立穩定關係,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2)監外就業:即日間或假日允許受刑人外出工作,夜間或假日返監執行。 監外通勤制可再分為日間外出、假日監禁、夜間監禁及週末釋放等四種。
(3)與眷同住:係指對於在監行狀良好之受刑人,為增進其與家庭之互動, 得准在一定條件下與家屬在監獄設置之「懇親宿舍」同住之制度。
(4)返家探視:是指對於即將釋放之受刑人,給予返家探視之機會,使其與家庭聯繫穩定,利於日後再適應社會。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六、試述兩極化刑事政策下矯正發展趨勢為何? |
【擬答】有關本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嚴格刑事政策之矯正工作 設置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 定義:所謂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根據美國國家矯正所設置三大要件有三: 1受刑人居住環境在身體上與其他舍房或建築分隔。 2強調安全與戒護的控制環境,嚴格限制人犯的行動。 3收容一般監獄無法管教的頑劣受刑人,有就是監獄中的監獄。 法務部之規劃: 1收容對象:將收容長刑期、重大暴力犯罪,監服刑行為乖張、難以管教矯治之受刑人。 2在硬體設備方面:圍牆四周裝設高壓斷電系統、拉力棒、紅外線監視器及架設蛇腹型刮刀刺網,崗哨全天站崗並採密集式巡邏,監獄內規劃數百間嚴格獨居舍房,裝設閉路電視全時監控。 職員與人犯比例:管理員與受刑人之比例為1:4。 運作方式: 1受刑人入獄後,採取全軍事化管理模式,首先進行6個月以上嚴格獨居監禁。 2期間表現良好者,改為寬和監禁,即夜間及假日二人監禁。白天可以在工場休息,唯一工場收容五十人為限,以簡易加工作業為主,方便監控。各教區嚴格區分。 釐訂性侵害人犯處遇對策: 刑法91-1對於因觸犯性侵害案件之犯罪人,附加保安處分,即進行「強制治療處分」。 目前法務部擇定台北、台中、高雄三所監獄辦理服刑中之「性侵害受刑人之強制治療業務」,並於95年6月30日修正「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 建立本土化毒品戒治模式: 92年7月9日修正「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對毒品犯採取「有條件除刑不除罪」(觀察勒戒→戒治→徒刑)之刑事政策。 現有:新店、台中、高雄、台東等獨立戒治所逐步朝向毒品戒治業務專責化 之目標。 羅致專業人才投入戒毒工作。 深入瞭解毒品犯特色與副文化俾便掌控。 完全杜絕毒品走私進入監所。 成立社區戒毒處遇中心。 加強追蹤連續輔導工作,以保持戒治效果。 鼓勵戒毒成功過來人積極參與戒毒工作之行列。 延聘學者專家從事實證研究,以建立本土化戒治模式。 規劃設置超大型監獄: 意義:所謂「超大型監獄」,根據法務部之規劃,擬擇地興建可以收容15,000人之監獄,內部規劃各種專業分監。受刑人從一判決確定入獄服刑後,即在此接受調查分類,然後分派到本監各專業分監,例如:煙毒專區、竊盜專區、重刑專區、累犯專區等,以落實分區管理的矯正理念,並讓受刑人在專區內接受符合需求之教化矯治與技能訓練,以滿足其個別化需求,具備出獄後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理由: 1因應兩極化刑事政策之到來。 2配合政府當前精簡公務人員之需求:同仁集中於此一超大型監獄服務,並可以精簡如: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以及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等人員,並將這些缺額裁改為基層管理人員或教誨人員之編制,以強化戒護管理與教化矯治工作,並達到戒護人員與受刑人約1:4以下之比例。 3標準化監獄受刑人服刑流程。受刑人入獄後從調查、分類、教化矯治及戒護管理等服刑流程完全在此一監獄之中,不會有與其他監獄不同之情形。 優質化假釋審查制度: 建立「再犯預測量表」作為篩選提報假釋審查之先決條件。 設置「釋放前輔導中心」作為收容符合假釋資格受刑人的處所。 實施「單面鏡措施」協助假釋案件審查。 寬鬆刑事政策之矯正工作 監獄與社區矯正相結合: 現況分析:以我國為例,當前具體的社區矯正措施計有: 1刑罰執行前社區矯正:如罰金刑、緩起訴附社區服務(刑事訴訟法§253-2)、緩刑附社區服務等措施。 2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如日間外出制度(監獄行刑法§26-2)、返家探視(監獄行刑法§26-1、同法§75Ⅱ)等,各矯正機關組成社區聯合服務隊亦屬之。 3刑罰執行後社區矯正:如:假釋中附保護管束。 未來具體做法: 1刑罰執行前的社區矯正:日間報到中心、電子監控、密集觀護、在家監禁。 2刑罰執行中的社區矯正:週末及假日、夜間服刑/監禁及各種型態的震撼性措施,包括震撼監禁、震撼觀護、震撼假釋等。 3刑罰執行後的社區矯正:各種型態的社區矯正中心或稱社區居住收容所,包括釋放前收容所、社區重建中心、中途之家。 提昇女性人犯的矯治處遇計畫: 我國獨立女監高雄(85年)、台中(87年)及桃園(88年)三所專業女子監獄以提昇女性受刑人處遇,實現兩性平等,以符合當前矯正趨勢。 未來我國女性人犯的矯治對策將朝向下列幾點邁進: 1持續紓緩在監生活壓力。 2增加與家人接見交流機會。 放寬實施返家探親制度。 正視女監次級文化的存在。 開辦男性導向之技能訓練。 強化女性受刑人之醫療照護。 持續多樣教化與文康活動。 增設親子諮商輔導課程。 提昇女性受刑人教育程度。 落實輔導就業銜接工作。 重視疾病受刑人之醫療照顧: 醫療專區:目前收容人尚未納入全民健保,法務部現階段乃先試辦「醫療專區計劃」。 指定台中監獄籌設「醫療專區」。 為落實男女平權觀念,責請台北監獄辦理女性收容人專屬「肺結核暨精神病收容專區」,解決無女性收容人專屬醫治處所之困境。 持續爭取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體系。 提供少年矯治處遇功能: 根據法務部顯示,少年矯正學校每位學生一年花費約五十五萬台幣,然而少 年輔育院學生每年花費約三十萬台幣。 但鑑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今日的少年犯明日成年犯」之觀念,少年矯正學校是一條必要走的少年矯正政策。 少年矯正學校之績效: 1戒護事故之減少:每年的數量有較少於少年輔育院之趨勢。 2評價較高:在少年及家屬的評價上,均持高度之肯定與支持。 3減少再犯之機會:透過全國輔導網路之協助,出校從事偏差行為之機會降低許多。 未來努力方向: 強化少年家庭聯繫功能。 積極發揮輔導教師的功能。 開辦具有市場潛力的技訓職種。 增設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員之編制。 充實學校衡鑑及教學、圖書設備。 舉辦輔導知能研習及成長團體。 建立優良紀律與秩序,防範事故發生。 加強輔導與矯正(管教)信息之整合。 各學校逐年編訂統一教材。 擴大家長、教師與管理人員溝通及出校之安置、聯繫輔導。 協助促進出校學生的家庭及學校教育。 加強教師職前、在職訓練,培養犧牲奉獻之觀念。 定期檢討評估少年矯正學校成效。 全面改制少年輔育院為少年矯正學校。 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 緣由:我國外役監獄之發展已至瓶頸階段,無法提供授予受刑人技能訓練,習得一技之長,以便將來就業之需要,又常因受刑人至外役監服刑意願不高,造成容額不足,導致設施閒置等缺憾,因此籌設工業性外役監獄之構想,實際上也同時解決外役監獄與一般監獄之立意及符合當前社會事實需要。 優點:工業性外役監具有以下幾點優點: 1可以大量紓解人犯,減少一般監獄過分擁擠。 2可提供工業區工廠人力,充分利用國內剩餘勞力,減少政府引進外勞之數量。 3建造工業性外役監時間較短,成本費用也較低廉,並不會花費國家太多公帑。 4工業性的技能訓練也較符合目前社會上需要,實用又方便,更有助於於將來5假釋及期滿出獄後在鄰近工業區輔導就業。 6減少警力消耗及戒護安全的顧慮。 其他矯正工作 1.加強矯正人員遴選與訓練。 2.建立本土性智力測驗與常模。 3.持續犯罪矯正問題之實證研究。 |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七、試述美國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Act)之內容概要及其優缺點為何。
【擬答】:
(一)內容概要:
1994年,美國加州州議會通過「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條例(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係美國史上最大犯罪法案。最引人注意者,若被告曾犯下二個以上的重罪(Felony),如再犯重罪,應處終身監禁,如同棒球於二好球之後,再來一個好球,則三振出局一般,因此又稱為「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Act)」。
(二)法案重點:
1.增加警力與提升執法能力:預計六年內全美增加10萬名警力,提供經費給地方、州及聯邦警察, 以強化警察偵查能力。
2.增設監獄:提供100億興建監獄,並擴充現有監獄措施及發展新的處遇計畫。
3.擴大死刑適用對象:對於六十種犯罪,包含如:因實施恐怖主義而殺人、對於聯邦執法人員的謀殺、非法買賣大量毒品、射擊汽車致死案件等,擴大聯邦死刑的適用範圍。
4.禁賣攻擊性武器:禁止製造販賣具有重大殺傷力的武器,且禁止販賣或轉讓手槍給未成年,以及提高槍枝犯罪的制度。
5.青少年犯罪:對於觸犯一定重大犯罪的十三歲以上青少年,視同成年犯起訴。
6.性暴力犯罪者:性暴力犯罪者於監獄假釋後,10年內需採登錄制度。且對於累犯性犯罪者,可對其科處二倍最上限之刑。
7.幫派犯罪:新設刑罰以處罰幫派犯罪,且對於幫派份子從重量刑。
8.宣判「三振出局」:對於己犯二次重罪之犯罪者,第三次再度犯重罪,可宣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9.犯罪預防:提供70億美元於犯罪預防計畫,包含對婦女人身的保護、反毒方案以及補助犯罪預防區域津貼。
(三)有關該法案之優點,有以下數項:
1.滿足人民重刑嚇阻犯罪之期待:雖然實證研究此法案無法嚇阻犯罪率升高,然而卻使
民眾感覺到社會治安己有所改善,深受民眾之支持。
2.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繁榮:三振法案除能實現將犯罪與社會永久隔離,以維社會秩序,免受生活恐懼之外;基於社會整體經濟的永續發展,犧牲部分罪大惡極犯罪人之權益、自由,是無可避免的。
3.80年代後公平正義思潮之表現:犯罪人應該為其犯行付出代價,此乃傳統應報思潮之核心觀念。80年代之美國社會,流行古典應報思潮,因此犯罪人為其嚴重惡質之犯行付出代價,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觀念,頗受人民之支持。
(四)為該法案之缺點則有下述諸項:
1.無法嚇阻暴力犯罪:從加州司法政策研究所進行之實證研究發垷,該制實施後,仍無法嚇阻加州暴力犯罪發生之比率。
2.法官自由裁量權剝奪:三振法案實施後,法官依據本法科刑,一律重罪,有違法官具自由裁量權之本質。
3.造成刑事司法體系之業務量:根據統計,被告被求處三振法案的案件,僅佔洛杉磯地區案件之3%,但卻佔陪審團之案件量的24%;此外,也增加警察、法官以及矯正界等工作之負荷量,造成訴訟效率降低之情形。
4.恐有侵害人權之疑慮:適用三振出局法案之被告,判處終身監禁後,其失去自由,永無出獄之日,是否嚴重侵害人權,不無疑慮,也備受人權組織之批評。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八、比較監獄學亦屬於監獄學之研究範圍,而美國之獄政制度,向為各國效仿探討之對象。試
就美國犯罪矯正組織體系之聯邦政府監獄與州政府監獄加以介紹,並說明美國犯罪矯正體
系有哪些特色。
【擬答】:美國犯罪矯正組織與行政之隸屬,雖然呈現分歧,但多數州仍設有獨立之矯正機構,亦有些 附屬於其他司法或社會福利部門。然而,大致可區分為「聯邦政府監獄」與「州政府監獄」兩大類型。以下分述之:
(一)美國聯邦政府監獄
1.意義:美國聯邦監獄於1930年在國會議員建議下,由胡佛總統簽署後而成立。聯邦監獄局已發展成一整合性之監獄體系,並基於受刑人之個別需求,提供各項管理與處遇服務為目標。
2.組織編制:
(1)美國聯邦監獄局設於華府,置局長1人。局本部設醫療服務處、社區處遇、羈押處、矯正計畫處、人力資源管理處、作業、教育及職業訓練處、資訊、政策、公關處、行政管理處、處遇評估處等,負責各項活動之管理與推動事宜,各置處長1人。
(2)聯邦監獄局並在全國設立6個分區辨事處,以利推展各項工作(參照附圖)。
3.種類:(1)懲治監獄。(2)聯邦矯正機構。(3)聯邦外役監獄。(4)大都會看守所。(5)外僑看守所。
(6)醫療中心。(7)大都會矯正中心。
4.目前美國聯邦監獄計有各類型矯正機構共68所,受刑人大約有7,3500名,職員大約 有23,870名,受刑人職員比約3.3:1,比起國內受刑人與管教人員之比例12:1,差別十分懸殊。
5.茲將美國聯邦監獄之重要組織及其興革方案介紹如下:
(1)社區處遇中心:
1美國聯邦監獄社區處遇中心,以協助案主就業、安置及重建家庭為目標。適用
對象包括將出獄者、短刑期者,參與審前服務方案的被告及需要社區監督輔
導的保護管束人。
2以1985年度而言,約有3,200名聯邦受刑人置於此機構中。
(2)新式安全設計制度:
美國聯邦監獄自1987年推行刑事矯正機構新式安全設計制度,將矯正機構區分為
第1至第6安全管理等級。等級劃分依據如下:
1機構周界安全設施狀況。
2崗樓之設置情形。
3外部巡邏情況。
4偵測設施。
5機構內房舍之安全程度。
6舍房之型式。
7職員勤務之派遣。
(3)聯邦監獄作業公司:
1美國聯邦監獄作業公司(UNICOR)屬國營企業,以訓練受刑人技能及獲取職業為 目標。
21985年該公司輔導各監銷售總額約2億5千萬美元,對受刑人薪資調整及生活品質 改善甚有
助益;作業項目有製造飛彈電纜、成衣、燃料酒精、眼鏡等產品及公共服務等。
(4)受刑人教育訓練:
1美國聯邦監獄提供各項教育、職業訓練的機會給受刑人,1986年通過一項規定, 使學歷低於
小學8年級者,必須參加為期至少90天之成人基礎教育。
2美國聯邦監獄亦提供許多在職訓練、職業教育及各項技能訓練給受刑人。政府每 年大約撥款
2300萬美元,以贊助教育訓練方案。
(5)職員之訓練:
1聯邦監獄局設職員訓練運作處,並在喬治亞州設職訓專科學校,科羅拉多州設管 理與專
長訓練中心,另於德州設炊事訓練中心。
2所有職員每年須接受40小時在職訓練;國家犯罪矯正專科學校,亦為矯正行政各 級人員舉辦
多項的工作研討會。
(6)研究發展部門:
在聯邦監獄之研究發展部門中計有13位專任之人員,負責各項研究發展工作。1985年並出版研
究回顧(Research Review)期刊,介紹各項研究成果。
(二)美國州政府監獄(地方監獄)
1.組織與架構:
美國地方監獄之組織行政,隨著機構之戒護安全等級、目的與大小,而有不同
的呈現。大致而言,機構性之矯正機構大致設有典獄長1人,綜合管理監獄各項
業務,副典獄長(或助理典獄長)2人,一位負責戒護,一位負責教化處遇。
2.美國地方監獄下設以下部門,以處理受刑人各項工作:
(1)學校部門。(2)調查分類部門。(3)宗教師及其他宗教活動方案部門。(4)醫院
及牙醫部門。(5)作業部門。(6)農場部門。(7)工程保養部門。(8)商業管理部門。
(9)精神與心理衛生部門。(10)康樂活動部門。(11)圖書室。(12)行政服務部門。如
人事、會計、檔案室等。
3.組織類型與處遇方案:
(1)上述的組織編制,乃典型傳統監獄之編制,惟因性別、年齡、對象之不同,
各州亦設有獨立之女監、適合青少年之各處遇中心及醫療中心等,這些機構
對於案主之改善甚有助益。
(2)美國地方監獄與其他國家相同,許多矯正機構亦提供有各項善時制度、假
釋、返家探親、就學外出,及其他特殊之矯正處遇方案給受刑人,以協助其
更生。
(三)美國犯罪矯正之特色
1.現代化新穎安全的建築格局:
除舊式監獄外,新式監獄建築不僅外觀亮麗,同時有現代化完善設備。如電腦 警報系統、電 子控制門、中央監聽系統等,以確保機構安全。如美國芝加哥大都會矯正中心即為一例。
2.處遇的廣泛運用與多樣化:
反應出美國文化,多樣化處遇被廣泛應用至矯正實務。如半軍事訓練震撼方案、創造性療法、行為矯正法、電子監控、家庭監禁等之試行。
3.公正、公平的受刑人申訴程序:
為確保受刑人權益,減少控訴及建立公平公正服刑環境,對受刑人之申訴特別重視。各監獄處理受刑人申訴案件原則如下:
(1)書面回覆。
(2)申訴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回答。
(3)聘請外界人士之仲裁。
(4)受刑人以及監獄官員,必須共同參與設計以及共同行使此項申訴程序。
(5)所有受刑人都必須能夠運用這套申訴制度,而無受到監獄官員報復之可能。
(6)申訴制度須能運用到各種事故,並有一套明確方法,決定事件可否申訴。
4.民營化監獄的大量設立:
(1)興起原因:
民營監獄雖係嘗試性新興行業,但由於政府部門處遇人犯上花費驚人,在成
本效益分析下,民營監獄因應而生。
(2)發展現況:
1986年間計有24個私人經營的成人矯正機構營運,各州亦有許多矯正機構與
民營公司簽約提供矯正服務。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林茂榮、楊士隆(民96),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臺北,五南,頁395-401。)
二九、103年度監獄學重要名詞解釋:
(一)公共事業制(The Public works and ways System)
(二)虛擬家庭(Pseudo family)
(三)附條件的釋放(Conditional Release)
(四)剝奪模式(Deprivation Model)
(五)再犯預測(Prediction of Recidivism)
(六)囚情(Prison Situation)
(七)自營制(The Public Account System)
(八)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laws)
(九)黑話(Argot,Slang)
(十)震撼監禁(Shock Incarceration/Imprisonment)或軍事戰鬥營(Boot Camp)
【擬答】:
(一)公共事業制(The Public works and ways System):
由監獄主動派受刑人或由公益或自治團體洽請監獄提供受刑人到監外從事農作、建築、築路、橋樑、窯作、波河、防洪、造林、墾荒以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急難救災、敦親睦鄰)等工作的作業型態。
(二)虛擬家庭(Pseudo family):
根據美國學者黑佛蘭(HeffernaI1,1972)之研究,女性人犯間會自願的、自然而然形成所謂的「虛擬家庭」(Pseudo family),或稱「擬制家庭」亦即在此家庭中,有些女性人犯會擔任父親、母親、女兒、姊妹之角色,形成一個小家庭,不會認同較大型人犯之次級文化。
(三)附條件的釋放(Conditional Release):
人犯同意接受法院所定條件之下釋放,該條件包括必須居住在一定的區域、維持穩定的工作、不得接觸所為犯罪之被害者、遠離特定的活動及場所、參與處遇計畫或接受服務等,附條件的釋放通常與第三人團體或受監督釋放相結合。
(四)剝奪模式(Deprivation Model):
認為監禁具有剝奪與痛苦的本質,而監獄次級文化正是監獄受刑人適應監禁剝奪與痛苦的結果(Pains of Imprisonment),這些痛苦包括自由的喪失、自主性的喪失、安全感的喪失、物質與被服務的喪失、異性關係的剝奪等五種痛苦,每一個受刑人都無可避免地必須面對這些痛苦。
(五)再犯預測(Prediction of Recidivism):
乃是採取經驗科學的觀點,使用統計方法,由一群犯罪者所具有的個人屬性資料中,揀選出與再犯較有關聯的一組因子,並加以量化製成所謂的「再犯預測表」,日後當要預測某個犯罪者之再犯可能性 時,即可就其在這些因子上的得分情形加以總計,計算出其再犯可能率,並作出妥適的起訴、判決或假釋等決策。
(六)囚情(Prison Situation):
顧名思義係指矯正機構內收容人與管理人員之各種互動以及安全設備與安全檢查等各種情況綜合考評分析。而囚情評鑑(Evaluation of Prison Situation)即為確實掌握各矯正機構囚情動態,強化獄政管理,將囚情動態予以量化呈現,以科學化方式建立矯正機關先期預警制度,篩選出囚情不穩、紀律鬆散之監所,加強業務督導的一種機制。
(七)自營制(The Public Account System):
又稱國營制,由監獄自己經營的作業制度,亦即從作業的原料、生產的機具設備、作業導師之任用以及作業成品之銷售,完全由監獄自行負責辦理,自負作業盈虧,成品之銷售,亦可與其他民間企業自由競爭。
(八)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laws):
美國柯林頓總統於1994年簽署於加州「暴力犯罪控制與執法法案」(The 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1994),其中規定一位觸犯聯邦暴力犯罪之被告,其先前曾觸犯兩個十年以上的暴力犯罪,或者同時觸犯暴力與毒品犯罪,則他必受到終身監禁的懲罰。此即俗稱之「三振出局法案」。
(九)黑話(Argot,Slang):
又稱暗語、隱語、春點、唇點、切口,係人犯在監獄中直接溝通使用之非正式語言,其目的是為顯示人犯彼此間的認同及防止外人,尤其是管教人員瞭解其溝通的內容所發展出來的特殊溝通型態。。
(十)震撼監禁(Shock Incarceration/Imprisonment)或軍事戰鬥營(Boot Camp):
是指被法官判處徒刑的人犯,在監獄服刑一段期間後(三十天至九十天或三十天至一二O天),依其志願,令入戰鬥營中接受九十至一八O天的軍事化訓練(嚴格體能操練),法官依其表現、是否通過測驗來決定縮短其刑期,並交付密集、一般觀護。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來源:黃徵男(民96),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
[1]【建議將兩個學者見解一起記憶,口訣:打轉自我熟悉殖民情境非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