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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類型學是研究犯罪領域中非常重要的課題,許多犯罪研究者都曾從事這一    方面的探討,並提出他們對犯罪類型的研究觀點,使犯罪學的研究成果更具功能性及實用性.請說明犯罪類型學研究的重要性。

 

【擬答】:有關犯罪類型學研究的重要性,茲分項說明如下:

 

()有助於瞭解犯罪現象全般概況

 

   類型分類為認知事物與現象的第一步,唯有對現象進行分類,才能真確的描述、解  釋犯罪現象,進而找出現象的規律性.

 

()為犯罪學理論與實際驗證間架起關係解釋的橋樑

 

   犯罪學的理論常具有抽象、高度概括的特點,無法在犯罪處理、控制及預防實務中直接應用;唯有將理論結合在較具體的犯罪類型學研究中,才能根據不同類型的特性與規律,提出針對性的政策、法律與相關具體措施的有效防控策略.

 

()促進了犯罪學實證研究的發展

 

   早期犯罪學研究常充滿哲學思辯,以主觀經驗或玄想臆測作為制定政策依據,缺乏實證研究基礎,如全國治安會議、粗糙的政策措施等;犯罪類型學的研究,使政策制定更能貼近社會事實及具應用價值.

 

()促進犯罪學的科際整合及科學化

 

   犯罪學的實證研究常須借助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理論或研究成果. ()有助於促進刑事立法的科學性

 

()有助於促進刑事立法的科學性

 

   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政策的循環互動關係端賴犯罪類型學研究成果作為基礎,使刑事立法、修法或補充立法提供堅實的立論基礎.

 

()促進犯罪學研究的前瞻性發展

 

   犯罪學的研究可找出犯罪現象的發展趨勢及可能的變異情形,進而提出超前立法或措施,以防範於未然.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 張平吾;黃富源;范國勇;周文勇;蔡田木合著,犯罪類型學,空中大學出版,2011年,12)

 

 

 

 

 


二、解釋少年犯罪產生的原因,在犯罪學領域主要包括:犯罪心理學、犯罪社會學與最新發展的整合型犯罪學理論.請就傳統犯罪心理學的角度,說明足以解釋少年犯罪的相關理論有哪些?

 

【擬答】:有關傳統犯罪心理學解釋少年犯罪的因素,茲分項說明如下:

 

 ()人際因素論

 

    人際因素論(interpersonal factors)的學者認為,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來自於少年與他人人際互動所產生的問題,諸如其所處的家庭、同輩團體與社會群體和情境發生了問題,或是這些機構的成員與少年個體互動不良而造成的,持此一觀念的學者將這派理論至少可區分為家庭動力論、歸因論與社會學習論等.

 

1.家庭動力論:家庭動力論(theory of family dynamics)者認為,如果個人擁有病態的家庭,  使其親子關係不良時,將導致不良的社會化,終至促成少年犯罪行為.

 

2.歸因論:歸因論(attribution theory)者認為,如果少年對行為原因產生錯誤信念,亦即歸因特質偏異,不認為自己所作的不當行為有錯,或是習於將自己的錯誤行為責任歸諸於別人時,則十分容易走向不良少年幫派之虛構的價值體系,最後終於步向少年犯罪行為之途.

 

3.社會學習論:社會學習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者認為,少年犯罪乃是個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個體在行為的學習過程當中,是否會產生攻擊行為端賴個體受賞罰、自我控制、對自己行為結果的預見及外在模仿對錯的認同而決定,如果個體在學習過程之上述四種經驗中均有利於攻擊行為則個體將傾向於攻擊犯罪行為,反之則抑制而不含產生犯罪行為.

 

()不可變的個體內在因素論

 

   不可變的個體內在因素論的學者(unchanging infra-personal factors)認為,少年犯罪的主因,來自於少年個體的內在特質,而這些內在因素是一些無法獲難以改變的因素,諸如其所與生俱來的遺傳基因與生理特質,或是因這些基礎因素在發展中所造成的,持此一觀念的學者將這派理論至少可區分為特質論、本能論與成熟論等.

 

1.特質論:特質論(dispositional theory or trait theory)者強調個體的遺傳或生理缺陷(XYYXXY染色體)與心理缺陷(如智能不足與人格偏異等是),這些與個體與生相隨的因子(不理想的因子或稱先天負因),會使少年產生不良的學校與社會適應,進而產生少年犯罪行為.

 

2.本能論:本能論(instinct theory)者認為,所有的人天生都有攻擊性的迫力,這些攻擊迫力或是性是導致個體犯罪的最主要原因,而個體攻擊迫力之強弱受遺傳與環境之影響而不同,攻擊迫力與性動機的強弱會造成不同的犯罪動機,而迫力強者較諸弱者之犯罪率為高.

 

3.成熟論:成熟論(maturation theory)是站在發展心理學觀點,認為個體在人生的每一個發展階段其生理與心理都會有所變化,而少年階段會因個人身體急劇生長,導致身心失衡、情緒欠穩定,並且希求獨立,因而較不服從,暴躁易怒,故易於傾向犯罪行為.

 

()可變的個體內在因素論

 

1.情緒衝突論( theory of emotional conflict):情緒衝突論者認為,個人在幼年的成長過程中,若父母的養育方式正確,則個人的社會化良好,可以發展出健全的超自我,故足以促成成熟的順從行為而不會產生犯罪行為.但是反之,個人的原始性驅力(本我),也會在父母養育方式不當的情況下,產生不良的社會化,使其自我功能有缺陷,超自我發展不良,終致產生不成熟的犯罪行為.

 

2.仿同論(identity theory):仿同論的主要論點認為,個人在青年期以前的更早階段,必須發展出明確的性別角色仿同,假如不能達成,則將發生嚴重的仿同危機,可以稱之為「角色擴散」(role diffusion),角色擴散者往往具有較低的自我評價與自尊,因而嚴重缺乏在社會上究應扮演何種角色之法定能力,結果將促成心理疾病或犯罪行為.

 

3.道德發展論( theory of moral development):道德發展論以認知發展的觀點,來解釋個人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該理論認為兒童與青年必須在其生理屬性與身心情境互動之下,健全地循序發展其道德判斷力.否則,如其道德認知發展停滯,即易於陷於犯罪,而一般少年犯即較常人更具有缺陷的道德認知發展.

 

4.情緒控制論:情緒控制論假定個人內在存有多種迫力,由於經常無法滿足,因而遭受挫折,最後形成攻擊性行為.在青年期的階段內,個人由於許多文化與社會上的限制與禁忌,使其不能達成的迫力增多,尤其是性迫力在此期內達到頂點,而個人尚不能隨意滿足其性迫力,故青年期易於陷入犯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 張平吾;黃富源;范國勇;周文勇;蔡田木合著,犯罪類型學,空中大學出版,2011年,20~22)

 

 

 


三、白領犯罪一詞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1939年在當年美國社會學年會上,以會長身分發表演說時採用。當時是泛指富有及權者利用其在工商業上之地位,為個人利益而進行的違法活動。試論述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之概念,並就概念之內涵,解釋產生白領犯罪之原因。

 

【擬答】:有關白領犯罪之意義,以及解釋白領犯罪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代表人物:

 

白領犯罪一詞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1939年在當年美國社會學年會上,以會長身分發表演說時採用。當時是泛指富有及權者利用其在工商業上之地位,為個人利益而進行的違法活動。

 

()意義:

 

1.現在所謂的白領犯罪之定義,依社會學家柯曼(Coleman,James)的說法是指一個人或是一群人在原本受人尊敬和合法的職業或財經活動中,違反法律的行的為,包含機構犯罪行為(公司犯罪)與職業上之犯罪行為。

 

2.根據美國「白領犯罪國家研究中心(National white-collar crime center)」於1996年所作之定義:「認為由個人或機構所從事之有計劃的詐騙性違法或非倫理行為,通常是社會上層或受人尊敬之人為個人或機構利益,在合法的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信託責任或公共信託之行為」。

 

()白領犯罪之產生原因:

 

1.機構(公司)犯罪方面:學者克來碼(Ronald Kramer)認為應括三個結構性因素:

 

(1)追求利潤的商業機構,當其商業目標遭受很大的挫折和困難時,有可 能從事犯罪行為。

 

(2)公司內部結構的不健全也可能影響其違法行為的程度。

 

(3)機構的外在環境亦會影響違法行為的程度,如經濟、政治、文化及法律等。

 

2.職業上的犯罪行為方面:

 

(1)蘇哲蘭:認為白領犯罪工作者之犯罪在於機構中差別接觸的結果。但問題是如何學習犯罪的技巧、動機、合理化等均是未能解釋的。

 

(2)伊德赫茲(Herbert Edlhertz)認為:白領工作者之所以從事犯罪行為,乃因其易於合理化行為的後果,或懂得利用法律或立法者的漏洞。

 

(3)一般性犯罪理論:赫胥與蓋佛森認為,白領犯罪行和街頭犯罪行為(或一般性犯罪行為)同樣均可藉由古典犯罪學派有關人性的假設加以解釋,認為人類的行為是追求個人利益的快樂和避免痛苦的所發動的,白領犯罪亦是利用力量或詐欺方式以滿足自我益的事件。

 

(4)古典緊張理論:上階層(公司階層)的人士也是有追求成功的企圖與慾望,當其身分遭受挫折、緊張時,亦有可能以非法(如竊取公司機密)達成成功之目標。

 

(5)古典犯罪學派:將犯罪人視為會評量行為成本與利益之理性人,如果行為人認為犯罪行為被懲罰之可能性相當低,而且又有個人受益的高期待時,通常行為人便會從事犯罪行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92),犯罪學,三民書局,588589頁,630~633;孟維德(90),白領犯罪,亞太圖書出版社,385~418)

 

 

 


四、試比較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控制理論(Control Theory)及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在犯罪原因與防治犯罪對策上之差異?

 

【擬答】:有關緊張理論、控制理論及社會學習理論在犯罪原因與防治犯罪對策上之差異,說明如下:

 

()在犯罪原因上之差異:

 

1.緊張理論:犯罪和偏差行為是人們在無法達到社會所界定的成功目標時,所產生的挫折和憤怒的一種反應結果。亦即社會上大部分人均有相同的價值觀和文化目標,但是達成該目標的機會卻依社經地位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上階層之青少年而言,緊張並不存在,因為他們有較優渥的手段及方法達成社會目標;但是,低產階層的青少年似乎較欠缺達到成功的管道,當達到上述目標的方法與手段受到阻塞時,就會有身份挫折之緊張壓力與焦慮,遂以犯罪或違法的方式,達到社會的目標。

 

2.控制理論:在社會化之過程中,個人未能透過附著、參與、奉獻及信仰等鍵與社會建立情感的連結,道德心無法發展,個人行為常以自我利益為考量重心,再加上不當學習、不良同儕接觸,犯罪與偏差行為之發生,遂為可能。

 

3.社會學習理論:認為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因與外在環境人事物互動而形塑自己的行為,犯罪行為即是學習而來,是與他人互動的過程學習而來。主要發生在個人的親密團體之中。親近的社會夥伴如家庭、朋友等對犯罪行為的學習有最大的影響,若這些人其中有犯罪者,他們將導致吾人脫離社會控制的牽絆而信奉犯罪價值觀。學習的內容包括犯罪的技巧(有時非常複雜、有時非常簡單)、犯罪的動機、合理化技巧及態度等。

 

()在犯罪防治對策上之差異:

 

1.緊張理論:以古典緊張理論為基礎的防治犯罪對策,就是要動用社區資源及力量來改變貧民區的社會結構,並提供合法的管道與機會,讓中下層青少年能有達到文化目標機會,以達到防治青少年犯罪之目的。

 

2.控制理論:強化家庭與學校的功能,多參與青少年的活動,了解青少年的行蹤,並且養良好的休閒活動與嗜好,對於情緒不隱定的青少年除適時施以輔導外,應該培養其正確、正常的情緒發洩管道,以減少青少年的不過應情緒引發的犯罪行為。

 

3.社會學習理論:該理論主張犯罪既是個體學習而來之所得,因此犯罪防治對策強調對少年不良偏差環境(如大眾傳播媒體)、同儕的阻絕,因此,必須透過家庭及學校之功能,掌握個體之行蹤;另外,也建議運用適當懲罰處遇少年,以達嚇阻效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93),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六章)

 

 

 

 

 


五、所謂幫派及組織犯罪,係指透過地緣關係,一群低度自我控制者基於團體凝聚力及團結一致之原則結合而成的非正式次級團體,以滿足參與者短暫的歸的心理需求和達到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試說明當前防治幫派與組織性犯罪工作面臨那些挑戰?並研擬妥適之防治對策。

 

【擬答】:有關當前防治幫派與組織性犯罪工作面臨之挑戰及研擬妥適之防治對策,分述如下:

 

()幫派定義:

 

幫派及組織犯罪,係指透過地緣關係,一群低度自我控制者基於團體凝聚力及團結一致之原則結合而成的非正式次級團體,以滿足參與者短暫的歸的心理需求和達到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

 

()面臨之困境:

 

1.法制層面:

 

(1)刑法及檢肅流氓條例對幫派組織犯罪活動缺乏制裁力量;刑法第154條之規定過於簡略,檢肅流氓條例所檢肅者均係針對個人之流氓行為,對於組織犯罪缺乏制裁力量。

 

(2)治安機關蒐證認定不易:依據檢肅流氓條之規定,流氓需具有不特定性、慣常性及侵害性等特性,由於幫派活動多具隱密性,蒐證不易。

 

(3)治安機關蒐證法律欠缺完備:各治安機關蒐證均依據被害人之陳述,一遇到被害人畏懼遭受報復而不敢指證者,執法人員即無法繼續偵辦。

 

(4)未訂定防止黑道參選條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均未訂定防止黑道參選條款,許多黑道幫派份子經由參選方式漂白,介入工程及和種行業,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2.執行層面:

 

(1)檢肅幕後操縱指使者不易:部分流氓幫派、黑社會老大常隱身幕後指使操縱非法行為,即使查獲,亦指使手下出面頂罪,使執法人員無法根除其勢力。

 

(2)黑道漂白民代掣肘:幫派份子藉參與選舉漂白,以民代身分介入工程弊案,以合法掩飾非法,使法者欲偵查出其犯罪行為,更是難上加難。

 

(3)感訓期間過短,嚇阻效果有限:流氓感訓處分期間依規定為一年至三年,但實務上多執行一年半左右,期間過短,無法發揮警惕、嚇阻功效。

 

()防治幫派對策:

 

1.刑事立法層面:

 

(1)完備立法防制組織犯罪活動: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增設財產刑與擴大追徵規定,截斷組織犯罪之根源。

 

(2)刑法或洗錢防制法中增列組織犯罪洗錢條款,切斷組織犯罪者自犯罪活動所獲得利潤與資金之管道。

 

2.刑事司法層面:法官對於組織犯罪成員,除加重量刑、速審速決,以達威嚇成效外,加強追訴其不法所得。

 

3.刑事執行方面:

 

(1)建立詳細的犯罪紀錄,使得各級警察單位在犯罪發生時能迅速掌握案情。

 

(2)加強刑事警察在對抗組織犯罪之專業訓練。

 

(3)安置線民與臥底的刑事警察。

 

(4)加強刑事追訴之能力,以便幫派份子進行逮捕、監禁。

 

(5)合法使用竊聽器,以取得犯罪組織通訊交談之內容。

 

(6)動員社區鄰里組織,或利用大眾傳播媒介、舉行反犯罪組織的示威遊行等,匯集社會大眾力量,打擊犯罪組織。

 

(7)加強國際合作,以打擊跨國際組織犯罪。

 

(8)矯正機關應嚴加分界組織犯罪成員,對於在監行為詳加列管、考核,並緊縮假釋門檻,出獄後應結合警政部門,嚴加監控其在外行蹤。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93),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223-p.228)

 

 

 


六、心理學家在犯罪學理論的發展上也有重大貢獻,主要有心理分析(psychoanalytic perspective)的觀點、認知理論(cognitive theory)的觀點,以及社會學習或行為模倣的觀點,請描述上述有關之心理學的犯罪行為解釋。

 

【擬答】:

 

有關從犯罪心理派各支派描述犯罪行為,分述如下:

 

()從心理分析學派觀點:

 

1.主張偏差或犯罪行為是缺陷超我(Defective Superego)的結果,因為有些偏差行為者的社會化程度很差,父母未將社會期待與規範教導小孩,使得他們未內化道德行為之準則,未發展內在的自我控制,他們屈服於原始的慾望與驅力下,無罪惡感、無感情、無情的及具攻擊性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 persons),行為具「反社會性」。

 

2.主張偏差或犯罪行為是尋找替代性滿足的一種象徵,兒童早期發展不健全的小孩,會尋找失去的滿足來獲得補償,如有些青少年成為酗酒者以便滿足其口腔期未獲滿足之慾,他們的偏差犯罪行為代表幼時未能滿足的隱藏性需要。

 

()認知理論觀點:

 

1.個體的認知過程會影響其行為。而個體的認知是受到其對環境的刺激以及道德與智力發展等因素所致。

 

2.例如葛魯克(Glueck)夫婦,他們認為思考的凝固(concrete)或衝動性(impulsive)為犯罪人族群中的重要特性。

 

3.學者Yochesion and Samenow之研究指出,許多犯罪人具有「犯罪思考型態(criminal thinking patterns)」,如不合乎邏輯、短視、錯誤、不健康之人生價值感等錯誤認知型態。

 

4.學者羅斯及費比諾(Ross and Fabiano)之研究亦指出犯罪人具有至少52種獨特之思考型態,包含凝固、分離、片斷的思想,未能注意他人的需求,缺乏時間感,不負責任之決策以及認為自己也是(大環境下)受害者。

 

()社會學習與行為模倣觀點:

 

1.依據史基納(Skinner)與傑佛利(Jeffery)論點,犯罪行為尤其暴力犯罪,是對生活環境直接的學習反應,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反應結果,而不一定是不正常或道德不成熟的行為表徵,亦即個體的犯罪行為是靠直接經驗及將懲學習而來的。

 

2.班都拉(Bandura)也認為人非生而具暴力行為的本能,暴力乃是透過生活經驗而來的。雖然生理或心理可能使人具從事犯罪之傾向,但犯罪行為的發生主要仍是向環境學習。其暴力行為之型態主要是從下列三個來源而來:

 

(1)家庭重要成員所提供之行為:班都拉對家庭之研究發現,使用暴力行為的小   孩,其父母異常有相同的行為模式。

 

(2)立即的生活環境:居住在經常有暴力行為發生之地區的人,比居住在傳統行為地區的人,較有可能用暴力行為。

 

(3)大眾傳播媒體:電視、電影及其他傳播媒體常將暴力描述成可接受之行為,而暴力英雄則未受到法律或社會之制裁,則人們尤其是少年將容易學習到以暴力行為或態度處理日常事務或人際關係而不自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92),犯罪學(四版),三民書局;楊士隆(88),犯罪心理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蔡德輝(93),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七、殺人犯罪係指犯罪者基於各種動機而對被害者加以殺害致死之謂,其中包括各種致死加重結果犯在內,例如,傷害致死罪或強制性交致死罪.而殺人罪屬於重大犯罪案件,檢警機關在偵查殺人案件時,常較其他類型的犯罪案件慎重,因此有較高的報案率及破案率,屬於犯罪黑數最低的類型.請就犯罪學之觀點,解釋殺人及被殺事件發生的理論有哪些?。

 

【擬答】:有關殺人及被殺事件發生的理論,茲分項說明如下:

 

()憤怒攻擊理論( the theory of angry aggression )

 

 1.憤怒攻擊行為係因攻擊者對被攻擊目標已失去憧憬及期待,不再有健康愉快的感覺,同時也失去對其財富、地位及愛的感受,代之而起的是對攻擊目標物幸福感降低的增強,對其逐漸感受到痛苦、失意、焦慮(anxiety)及憂鬱(depression)情結.因此,憤怒攻擊是暴力犯罪形式之一, 同時也是攻擊形式之一.此理論主要由四個理論及研究範疇所組成:.

 

(1)對壓力(stress)及一般適應性症候群(general adaptation syndrome)的生物學及心理學方面的研究,如謝利耶(Selye, H.)即指出,當個人在遭受壓力時所產生的腦下垂體一腎上腺皮質系統(pituitary adrenocortical system)方面的化學反應,由於壓力而造成各種變化稱為一般適應性症候群.

 

 (2)人類攻擊行為中對因果關係認知評價上的心理學研究(Novaco, 1979).

 

 (3)在憤怒與攻擊間連結的心理學理論與研究(Averi11,1982).

 

 (4)懲罰強制性交罪所加諸的痛苦在法律上及語言上用語的爭論,如報應(retribution)、報復(retaliation)或報仇(vengeance).

 

2.本理論旨在強調憤怒被激發時,如何演變成攻擊及殺人行為.許多人對引起憤怒行為

 

 的對方雖充滿敵意、怨恨甚或引發傷害行為,但只有極少數案例演變成殺人或被殺行

 

 .憤怒只是一般適應症候群激發原因之一,當人們感覺憤怒時,他們將生理上動作與

 

 心理對憤怒的感覺分開,亦即憤怒本身並非由廣泛外在環境的事件或情境所喚起.

 

()挫折攻擊理論( frustration aggression theory)

 

   當人類有目的的活動受阻礙時,便產生攻擊行為,暴力行為乃是人類攻擊行為主要方式之一.Dollard(1939)指出,人類行為是目標導向(goal-directed),當達到目標過程中,受內在或外在干擾時,便產生挫折.攻擊是對挫折來源直接或替代的反應,並提出挫折與攻擊行為的五項原則:

 

 1.攻擊行為的強度與挫折的大小具有關連性,亦即攻擊行為與挫折反應的動力有關,而反應干涉性的強弱程度與挫折反應次數有關.

 

 2.由挫折所引起的攻擊行為被激起後,便對挫折的來源直接予以攻擊;之後,攻擊力量便逐漸消退.

 

 3.當遭遇挫折後,雖會激起攻擊行為,但當攻擊行為遭到阻礙不能發洩時,又形成另一種挫折,再度引發另一種攻擊行為.

 

 4.「內罰性的攻擊行為」,個體常會將挫折來源怪罪自己的無能及條件的不如人,造成自我懲罰、壓抑或自殺行為.

 

 5.「外罰性的攻擊行為」,常將挫折怪罪他人,而加以表現及發洩,可減輕其他攻擊行為的發生.

 

()角色互動論( role interaction theory)

 

此一角色概念當用以描述被害與加害間的關係時,兩種角色功能間產生衝突,因犯罪者行為與社會期待(法律)背道而行,為一種負向的規範性角色,被害人角色則由法律規範所確定.但在殺人與被殺關係的實證研究中發現,兩者間產生了各式各樣的互動及交換關係;其中一種為角色的互換關係,此種互換關係有兩種主要型態:

 

1.正向的角色轉換:此為被害者向犯罪者的轉化,亦即被害是後來發生攻擊行為的直接促進因素與必要條件,如「暴力循環」、「代際間的虐待」等,被攻擊者變成攻擊者,被虐待者變成虐待者.

 

2.逆向的角色轉換:此係指從犯罪者向被害者的轉化,此種現象為自己的侵害或攻擊行為導致或促使自身死亡,或者因其掠奪性的、非法的、不誠實的行為為其自身被害的促進因素;如因行搶及偷竊而被殺、販毒而被搶、粗暴父親被兒子殺死、詐欺者反被詐騙、及犯罪幫派份子被殺害等. 因此,被害者與犯罪者間並非是單純刻板模式的「白與黑」的二分法(dichotomy),而有可能是「灰對灰」的關模式.亦即在特定情境、特定個體及特定的社會關係中,普遍存在角色轉換的可能性,其表現方式包括以下三種方式:

 

(1)被害者及犯罪者角色並非完全確定,許多殺人被害者與犯罪者角色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同質性並相互重疊(homogeneous and overlapping).

 

(2)被害與加害並非兩種對立的現象,而常是一體的兩面(dyad),忽略其中之一便無法獲得完全及合理的解釋.

 

(3)被害者與犯罪者角色並非是固定的、既定的與靜止的,而是動態的、可變的及可互換的.

 

()結論:上述觀點極明顯的與傳統犯罪學家在探究犯罪原因時的假設背道而馳,犯罪者根本上與非犯罪者不同,並且與被害者全然有別,且具高度異質性.他們認為犯罪者為變態的、人格違常的、反社會的、具有攻擊衝動性格的及特殊性,此一過度將犯罪行為「病理化」的結果,便忽略了暴力犯罪中被害者與犯罪者彼此間的角色互動關係.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 張平吾;黃富源;范國勇;周文勇;蔡田木合著,犯罪類型學,空中大學出版,2011年,59~64)

 

 

 


八、在所有的犯罪類型中,竊盜犯罪一直是發生率較高的犯罪型態,由我國歷年的犯罪統計資料顯示,竊盜犯罪在所有刑案中所佔比率大多為各種犯罪之前三名,以臺閩地區近年來竊盜案件、普通竊盜案件、汽車竊盜、機車竊盜發生人數為例,2001年至2008,臺閩地區全般刑案每年約在50萬件左右,而近10年來竊盜案件發生總數每年約在2035萬件之間,平均每年約30萬件,每年竊盜案件占全般刑案百分比約在50%左右.試說明住宅竊盜案件之預防措施。。

 

【擬答】有關住宅竊盜案件之預防措施,茲分項說明如下:

 

()減少標的吸引、強化人為與物理監控有助於預防住宅竊盜被害

 

  1.標的吸引因素、人為監控因素與物理監控因素對於住宅竊盜被害,都有顯著的影響力,而且各影響因素之間大多有顯著正或負的相關,顯示標的吸引、人為監控、物理監控等三因素是環環相扣的.

 

2.預防住宅竊盜被害做法上應三者並重,多管齊下,把握「減少標的吸引」、「強化人為監控」與「強化物理監控」的原則,才能有效預防住宅竊盜被害的發生.

 

()強化家戶監控、善用自然監控、維護居家環境、慎選居住場所可以減少住宅竊盜被害的發生

 

   家戶監控、自然監控、居住時間與建築物類型等四個因素對住宅竊盜被害解釋力最強.因此,有效減少住宅竊盜被害的方法:

 

l.在家戶監控部分,儘量保持家中有人、夜間儘量少出門;

 

2.在自然監控部分,保持居住環境四周夜間的明亮度,住宅四周不要有掩蔽物阻擋監視性;

 

3.切勿因居住時間愈久而不注重居住的環境而出現「破窗」的徵兆;

 

4.在建築物種類部分,慎選居住場所,選擇有電梯的大樓或大廈,且選擇樓層較高者較佳,

 

此外,居住處所最好有保全警衛管理人員,若實施24小時管制,效果更佳.

 

()加強住宅安全設施有助於嚇阻住宅竊盜

 

  1.安全設施變項對於住宅竊盜被害有一定的影響力,由國內外研究亦顯示,住宅裝設較佳的安全設施者比較不容易被竊,且一般組在住宅安全設施的層級顯著高於被害組.

 

2.多增加一項安全設施,住宅就多一分安全,因為多一項安全設施,即增加加害人的犯罪困難度.此外,相關的研究亦顯示,住宅竊盜的加害人對於聲音及燈光是敏感的,因此,裝設防盜警報器與感應式照明設備應有助於嚇阻加害人的犯行.

 

()強化警察偵防技能及被害協助的專業能力

 

  1.有超過六成的被害人在住宅遭竊後向警察報案,但是在破案的比例上明顯偏低,甚至有超過一半的被害人認為住宅遭竊向警察報案似乎沒有太大的幫助,顯示民眾對於警察破案的能力有所質疑,因此,實有必要不斷透過教育訓練增強刑案偵辦的技巧及能力.

 

2.被害人報案的原因大多是希望警方能夠加強住宅周邊巡邏,顯示被害人在住宅遭竊後或多或少都有某種程度的不安全感,而本研究亦發現,被害人覺得內心遭受的傷害程度愈大則愈傾向於警察報案,因此,當警察與被害人接觸時,降低被害人的恐懼感與所提供的被害協助往往比是否破案來得重要,因此,亦有必要強化警察在被害協助上的專業能力.

 

()推行問題導向的社區警政

 

   住宅竊盜被害有其時間、地點等特性,因此,警察應以問題導向的思維運用在勤務的編排上,考量犯罪的時空因素,針對易發生住宅竊盜的時段及犯罪的頻發點加強巡邏,甚至可利用「民力無窮」優勢,結合民眾力量,將監控、嚇阻的力量深入社區,使加害人不能犯、不敢犯甚至不想犯,進而達到犯罪預防的目標.

 

()引用公共衛生的三級預防模式來預防住宅竊盜被害

 

   住宅竊盜被害具有其特性且與標的吸引、人為監控、物理監控等因素息息相關;在被害人的部分,除財物損失外,還有內心的創傷以及對警察的期許.因此,本研究援引公共衛生領域的預防模式,提出「三級被害預防」,來達到被害預防的目標.

 

1.第一級被害預防:係指改善整體社會環境,減少被害可能產生的基本體質,例如:透過教育及犯罪預防宣導;

 

2.第二級被害預防:係指透過居家安全檢測的方式,篩選出被害的高危險群,依其弱點強化標的的安全及監控,降低標的吸引力,做好事先預防處理,改善居住安全;

 

3.第三級被害預防:係指針對已遭竊的被害人,做好被害人保護工作,降低其損失、防止二度傷害、強化居家安全、避免重覆被害.根據犯罪飽和原則,特定的社會會有特定數量的犯罪,唯有社會環境發生變化,犯罪數量才會隨之變化,因此,上述三級被害預防雖然無法完全預防住宅竊盜的發生,但從風險的角度來看,做好被害預防的確叫以減少被害的風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 張平吾;黃富源;范國勇;周文勇;蔡田木合著,犯罪類型學,空中大學出版,2011年,133~135)

 

 

 


九、我國每萬人口中,約有1.55人遭受性侵害,若按性別統計,每萬名男性有0.20人受害,女性則為2.81人為男性之14.23倍。請敘述強制性交犯罪之特性,並研擬防治強制性交犯罪之妥適對策。

 

【擬答】:

 

有關強制性交犯罪之特性及防治對策,分述如下:

 

()強制性交犯罪者之特性:

 

根據學者之研究,其生心理及社會特性大致如下:

 

1.大多來自破碎家庭。

 

2.呈現家庭病史特徵

 

3.有強烈的異性虐待妄想。

 

4.婚姻生活並不美滿。

 

5.部分強制性交加害者有陽痿現象。

 

6.強制性交加害者兒童早期曾遭受性虐待。

 

7.強制性交加害者早期曾有精神疾病之呈現。

 

8.強制性交加害者存在智能不足現象。

 

9.強制性交加害者大多挫折容忍力低,並且有嚴重自卑感。

 

10.強制性交加害者人際關係拙劣。

 

11.工礦業及無固定之職業者居多。

 

12.早期有偏差與犯罪行為出現。

 

()防治對策:可分預防與矯治兩部分

 

1.預防方面:

 

(1)健全家庭組織與強化親職教育,減少社會破碎、暴戾及缺乏溫暖之家庭。

 

(2)建立兩性平等觀念,導正大男人主義、傾向男性化迷思與性侵害迷思等觀念。

 

(3)改善社會暴力風氣與價值觀,亦將有助於減少性侵害犯罪之發生。

 

(4)被害者部分,應避免成為性攻擊合適之標的物,外出時盡量結伴而行,隨時應提高防衛意識,參與自我防衛及防暴訓練,強化自身安全維護工作。

 

2.矯治方面:

 

(1)由專業人員運用適切之測驗,對各類型性侵害者了以分類,達個別化處遇之目標。

 

(2)依個案之不同,提供妥適之輔導與治療服務,如採取認知行為療法。

 

(3)對性攻擊者進行家族治療。

 

(4)對於再犯危險性高之性侵害再犯者,可修法科以強制矯治、施打抗男性素與雌激素,或施打以滕打之方式懲罰。

 

(5)研修刑法或相關刑事法令,引進電子監控技術,要求性侵害假釋犯配帶電子手環,以監控掌握其行蹤。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楊士隆(90),犯罪心理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246-p.252)

 

 

 


十、試述犯罪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基本主張,並深入分析犯罪古典學派對於當代犯罪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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