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近年來,我國青少年濫用新興藥物的情形逐漸普遍。刑事警察局統計顯示,毒品條例修正後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裁罰案件逐年遞增,尤其第三級毒品部分,從20108,474人次、201111,704人次、201218,342人次至2013年已達26,820人次,呈現快速成長,其中多屬三級毒品愷他命,偶有少數屬四級毒品。又依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藥物濫用致死的分析,自2004199件(占12.5%),到2013年已增至286件(占15.9%),其中又以新興藥物的濫用為多,如愷他命致死案件從2009年的44件,2013年已增加至62件。請依據學者之研究成果,針對「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施用人口逐年提升」提出抗制三、四級毒品濫用之具體可行方案。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立即可行之抗制方案

  1.強化初級預防工作:

1)強化各級學校的菸毒危害課程:學校應強化防毒宣導力度及內容深度,在各級學校課綱中納入菸品/毒品防治課程,包括法治與衛生教育,落實初級預防,以能發揮事半功倍之效。

2)運用網路、媒體與社群平台進行毒品危害宣導:毒品類型日新月異,即使成人,亦應接受再教育,以確實了解新興毒品的特徵與危害。建議運用網路、媒體與社群平台進行毒品危害宣導,除減少新增施用者,亦使社會大眾對於毒品有正確認知,能有效協助與預防毒品施用者。

  2.強化管制措施與查緝

 1)針對高風險場所實施管控:第三、四級毒品多屬俱樂部用藥,其特性即於特定娛樂場所施用,針對這些高風險場所實施管理與控制,將可達事半功倍之效。建議針對第三、四級毒品施用高風險場所實施管控,設計管制與獎勵/處罰措施,將業者納入防制作為中。

2)加強毒品與高風險場所的查緝工作:第三、四級毒品氾濫主因是售價便宜與取得容易,氾濫的愷他命超過六成是自中國走私,故加強緝毒於邊境,並加強高風險場所查緝,必能提高售價與減少市場供給,減少施用者,強化第三、四級毒品防制工作。

 3)協助旅館與飯店業者設立「無毒害優良旅店」商標:建議仿照「無煙場所」的商標,鼓勵業者自我管理,如果有發現疑似青少年聚合拉K情事,主動報案,以減少警察臨檢以及清掃房間包廂的成本。

4)持續強化對教育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防制教育以加強校園內毒品查緝:除針對學生外,應持續強化對教育人員實施毒品教育,以認識各級毒品形狀,辨識施用者特徵,方能及早發現,協助第三、四級毒品防制與查緝工作。

 3.維持現行之行政罰政策

 1)成年施用者定位為違規者:對藥物採除罪化國家,均以行政裁罰取代刑事制裁,以減少藥癮者進入刑事司法系統或監獄。政策上仍應將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以行政罰手段處理,維持現行的行政制裁處遇框架。

2)未成年施用者採教育先行,虞犯以少事法處理:在學中維持現有校內輔導措施給予改過機會。若非在學學生或校內輔導無效,可由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介入,或依少事法以虞犯處理,由少年法院視其情況,給予責付家長、各式輔導或轉介醫療戒癮等。

3)維持持有劑量之門檻:對藥物濫用除罪化國家,對施用或持有藥物者均有最低門檻規範,如荷蘭大麻除罪化,指持有大麻THC濃度低於15%者。建議仍應維持最低門檻20公克,施用或持有20公克以下者應接受行政罰的制裁。

 4.精進現行之罰鍰執行方式

 1)建立全國性之統一裁罰標準:各縣(市)執行時程有落差且裁罰標準不一,尤其初/累犯罰鍰金額、繳交比率存有差異,最高者可達87,最低者僅有18。建議修正「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依毒品等級、持有量和犯次等不同條件決定罰鍰高低,建立全國性之統一裁罰標準,以維護公平性。

2)提供多元繳款方式,並對於初犯落實催繳:罰鍰繳交比率自2009年開始處罰的58.34%逐年下降至2014年的一成以下。應提供網路、便利商店、銀行繳款以及分期付款等多元繳款方式,增加便利性,以落實收取罰鍰的懲罰意義。實務人員指出行政裁罰對於初犯與累犯有不同的效果,相較於累犯,有較多的初犯會繳交罰鍰,且實施裁罰的人員也指出提高繳交率的關鍵是傶繳,因此應對於初犯落實催繳工作,以確實實施懲罰。

5.精進現行之毒品危害講習實施方式

1)提供彈性之講習時段、地點與課程規模:本研究結果顯示,講習的時間、地點和規模會影響出席率和教育效果。當講習的時間設於夜間、假日,地點設於交通便利之處,講習出席率顯著提高許多;當講習規模較小時,出席者反應教育效果較佳。建議毒品危害講習之設計,應提供彈性的上課時段、地點、方式,以提高講習出席率與教育效果。

2)強化講習力度,並確實裁處怠金:目前講習未到者,係由衛生局通知警察機關裁處怠金,但因講習與執行裁處單位不同,訊息及裁處依據不明,怠金裁處與執行困難,部分縣(市)甚至並未執行裁處。建議應由執行講習之衛生局逕行裁處怠金,以提高講習出席率。

3)將初/再犯分開講習,並加深課程內容深度、提升講師專業:建議應由毒危中心積極研發毒危講習課程、參考教材及開發多元教法(如動態、影像、戶外或實地教學),設計符合受處分人需求的講習內容,針對不同對象應有不同內容,使講習能發揮具體功效並避免污染。另外亦應建立講習講師認證制度,由專業講師進行授課,以達到專業授課的目的。

    6.強化處遇與網絡合作

1)鼓勵累犯多次的第三、四級施用者自願接受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服務:目前各縣市政府設有毒防中心,負責列管第一、二級毒品施用人口,可提供處遇相關資訊與資源。累犯多次的第三、四級施用者,已無懼於行政罰,因此,應鼓勵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自願接受毒防中心列管或定期關懷,除提供輔導處遇,並提高社會控制,提供必要資訊與資源服務。

2)針對高風隩家庭及早介入:毒品施用者均有家庭不完整、高風險特性,致有各類偏差行為。學者專家一致同意「應介入高風險家庭的照護與輔導」。故建議應運用地方資源或外展服務及早發現高風險家庭與施用者,引入社會資源(如社工定期探視,輔導教師與心理師追蹤輔導)及介入。

 3)提高網絡合作與資源共享:目前第三、四級毒品相關業務並無主責單位, 而係由警政、衛政、法政與教育系統各自負責,又毒品施用人口常為高風險或弱勢家庭,屬社政機構服務族群。此同一族群牽涉許多單位,這些網絡間應提高合作機制,並實施資源共享,才能使有限人力與資源獲得充分運用,以提高效能。

 4)建立第三、四級毒品資訊平台: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與持有常跨越縣市,而裁罰與講習機關分屬警察機關和衛生單位,當事人資訊無法整合,在確認個案前案狀況、施用毒品種類、施用毒品和處遇經驗等,均有待透過資訊平台,建議建置行政裁罰資訊平台,促使將行政裁罰流程數位化。使裁罰和講習更為衛正和有效,亦能提供較符合個案的處遇措施。

(二)中長程建議

1.發展快篩試劑,加速查緝提升裁處效果:目前從偵查到裁罰或講習因篩檢曠日廢時,使政策執行效果受限制,未來如能發展穩定且高成功率的快篩檢測試劑,則可提高執法效率,於查獲當下即接受罰鍰與教育講習,使政策更具迅速與確實之威嚇效果。

2.實施抽樣調查,提供政策發展實證依據:現行第三、四級毒品施用概況,除刑事局建置的第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資料庫、毒品犯罪資料資訊系統外,無其他官方/非官方資料可以提供分析,致無法了解確實的施用人口與行為特性。建議能進一步進行大規模的抽樣調查,或精進現有行政裁罰資料庫的統計項目,透過實證研究與分析,了解第三、四級毒品施用概況,並作為執法、擬定政策的依據。

   3.發展多元行政制裁與處遇措施:

1)發展多元行政制裁措施:發展多元制裁處遇措施是對藥癮者除罪化或採行政罰的目標。此多元制裁可分為不作為(前兩次為警查獲)、科徵罰鍰、限制自由與治療等四大類型,其中限制自由包含吊銷駕照、吊銷專業證照與執業證、取消社會福利補給、社區服務、限制行動(限制住居、不得旅遊與不得與特定人接觸)與教育講習等。在現有罰鍰與講習手段效果有限時,可考慮採用其他限制自由的行政制裁措施。

2)針對再累犯增加其他處遇措施:無論罰鍰、講習或怠金處分,對第三、四級毒品施用或持有累再犯效果相當有限,建議怠金制度應刪除。建議在政策定位上,雖將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視為「違規者」,但一年內被查獲三次以上者,顯示限制自由措施均無效能時,足見濫用藥物者已成癮,應被視為「成癮者」(藥癮者),令其接受戒癮門診或住院治療。

3)利用廢棄學校做為未成年再累犯戒癮並持續學業之場所:對未成年第三、四級毒品累再犯者之處遇,可將目前廢棄學校用為住宿學校,配置可協助監督戒癮之專業教師進駐,建立無毒校園學習環境予成癮之未成年施用者,使在不間斷學業下接受毒品戒癮治療,幫助脫離毒品生活圈。

4.健全相關法制與規定

1)將未成年持有行為統一由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在未成年者教育、保護先行概念下,建議毒品條例11條之1有關少年單純持有毒品部分,應透過修法,使其回歸少事法處理,以接受少年法院多元處遇措施,避免與成年施用者混雜參與毒品講習,或由監護人代繳罰鍰。

2)確立毒防中心定位與專責:各縣(市)毒防中心之定位和專責化常因縣(市)政府重視度不同,有資源與人力顯著差異,建議法務部應儘速推動、確立毒防中心的定位和專責化,以解決各級毒品犯罪問題;並依各縣市需求,補足毒防中心各級毒品專業人力,始達解決各級毒品犯罪問題目的。

3)增加勞動服務機制:現有罰鍰或講習未到怠金,受罰者常因故不繳,移轉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查無財產、收入,無法實施懲罰。建議於「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增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者,得命提供勞動服務折抵講習時數機制。

4)引進民間教育資源辦理講習:為提高毒品危害講習到場率,建議導入民間資源,以公辦民營方式,由相關非營利組織團體協助講習。透過民間團體豐沛資源管道與多元化講習方式,提高講習效能外並擴大社會參與以彌補政府人力不足。

5)縣市政府宜將罰緩和怠金收入優先運用於毒品防制業務用途:第三、四級毒品收取罰鍰與怠金設為專款專用可行性,常受限各縣市政府財政情況,且若收入不敷所需將面臨經費不足問題。建議縣市政府宜將罰緩和怠金收入優先運用於毒品防制業務用途,如提供做為戒癮治療經費,以減少第三、四級毒品使用人口。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許春金,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濫用與防制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2015年,頁I-XIII)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逸飛老師 的頭像
    陳逸飛老師

    陳逸飛老師警察監所學堂部落格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