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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來行為科學研究重點,已由內心衝突與人格特質等內靈因素(Intrapsychic Factors)移至人們彼此間互動的人際因素(Interpersonal factors)上。此研究係以一般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 Theory)與溝通理論(Communication Theory)為基礎,它開啟被害人與加害人互動的研究範疇,並對犯罪行為動力因素(Dynamics)做出新理解。本理論在犯罪人更生重建(Rehabilitation)及被害人處遇(Treatment)上深具價值。試說明一般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 Theory)之理論架構,該理論是如何解釋加被害人間關係與家庭被害行為,又該理論之貢獻及評價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理論架構與循環因果律

   (1)Gulotta等認為,人類對外來刺激非處於被動接納者(Passive Recipient)之地位,而是其本身世界的創造者(Creator of His Own World)。被害人與加害人關係應置於系統觀點加以分析,無論被害抑或加害人,犯罪過程中兩者均扮演主動角色。

(2)本理論之基本論點為:對於個人之行為出現的內涵須加以剖析。行為是相互影響的過程,當兩人進入溝通階段時,彼此間即存在某種關係,在這關係中,兩者間會維持持續不斷的溝通循環(a Constant Flow of Communication)。當這種互動型態表現出來時,便是回饋。

(3)要判定那方先引發另方行為反應不易,因為任一方都能影響彼此一方行為,而任一方之行為反應均受另一方行為影響,例如有位先生毆打他太太,因為她羞辱他;太太羞辱他是因為他打她。這個先生打他太太,因此她才羞辱他;太太羞辱她先生,因此他才打她

(4)惟系統理論不能應用於加害人與隨機被害人(the Random Victim)間短暫關係之情況,如在某特定的恐怖主義活動即是。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1.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關係(the Criminal-Victim Relationship)通常被視為一個人未能成功控制互補型態的關係;另方在此關係中,拒絕接受這種型態的定義,努力將此關係再定義為對稱型態,衝突逐漸興起,隨之出現語言或肢體暴力。

  2.有時,一方拒絕接受他方對關係所下定義之情況不被重視時,則衝突或暴力自然就無從發生,此情形類似西洋象棋賽局。加被害人間關係可從系統觀點看出,被害人並非僅是犯罪的被動客體,犯罪本身亦非僅是犯罪人行為之結果。某些犯罪型態,被害者對犯罪的促成,常扮演主動角色;惟有在犯罪行為完成後,被害角色才由二個有關人之身上,分攤到其中一個人身上。

()一般系統理論與家庭被害行為

  1.一般系統理論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各成員間的社會互動,進而形成大社會系統的組成元素。一般系統理論應用於家庭暴力之假設如下:

  (1)暴力影響家庭中每一成員。

  (2)暴力行為是為了維護家庭系統之完整。

  (3)家庭成員對暴力採容忍之態度。

  (4)對家庭成員所施加之暴力行為,在家庭系統無法容忍之際將會中止。

  (5)僅一成員即能改變整個家庭系統,也能改變容許暴力存在於家庭之氣氛。

  (6)假如有家庭成員改變其暴力行為之角色,則家庭其他成員亦將隨之改變其原來之角色。

    這些假設對家庭具有暴行成員的處理,別具特殊意義。暴力與侵犯行為一直是家庭感到困擾的問題,而施暴侵犯者常藉暴力手段,增強其權威地位;另一方面,暴行同樣可化解衝突狀態、消除緊張,促進家庭成員間之穩定和諧

()一般系統理論之貢獻與評估

  1.貢獻:

   (1)在被害者學領域,一般系統理論帶領犯罪學者從主觀、狹隘、單面的意念中掙脫出來。因為過去犯罪學者一直以單向方式研究犯罪,認為被害人係單由加害人製造出來者;犯罪原因是由犯罪人性格與社會文化環境所促成的,這些都失之偏頗。

   (2)一般系統理論不僅讓我們瞭解家庭成員如何成為被害人,也提供了那些行為型態可以改變的諫言,補足Hindelang GottfredsonGarofalo等生活方式暴露理論之缺失。因為該理論無法解釋家庭被害行為。

  2.評價:

   (1)惟一般系統理論無法解釋所有個人被害行為,它既無法解釋發生在犯罪人與隨機被害人(Random Victim)之短暫接觸(Short-Lived Contact)的被害行為;也無法解釋無接觸(Contact is Lacking)之被害行為,如侵入住宅之竊盜行為(Housebreaking)。

   (2)儘管該理論有其限制,GulottaVagaggini認為:犯罪應予正確的研究並澈底地預防,惟必須以有系統性的措施及對加被害人兩者均詳細分析後,才能達到正確研究、澈底預防的目標。

(3)一般系統理論應用於解釋家庭暴力現象,存有多處缺失,例如暴力氣息之  逐漸高漲與暴行類型之持續存在現象,該理論無法清楚說明。對配偶虐待(Spouse Abuse)的實際過程及日常互動特性(the Specifics of Everyday Interaction)發生之原因描述及解釋,研究探討並不深入。

 (4)總之,一般系統理論應用於人際被害過程的解說分析,尚在萌芽階段,未來努力之方向,應朝向更廣泛的犯罪類型解釋,以及做更多深入的系統理論實證研究方可補足。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鄧煌發、李修安,犯罪預防,2015年,臺北,一品出版社,頁29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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