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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考前猜題




 




◎有關當代刑事政策之基本原則有哪些,試申論之。




擬答:有關刑事政策之基本原則如下:【口訣:科學 教育 個別 謙抑




.科學主義之原則(科學)




  ()有效的刑事政策,須以各科學有關犯罪之研究為其基礎。如闡明犯罪原因上必須依賴生物學、心理學、醫學、遺傳學等,在刑罰效果研討上,須運用刑罰學、統計學等;此外,防制犯罪




       的基礎,皆須立足於犯罪學等經驗科學之上。




  ()刑事政策乃以犯罪原因及刑罰作用之研究為基礎的各種原則之全體,依此原則國家以刑罰諸制度為鎮壓犯罪之手段。




.教育改善之原則(教育)




  ()刑事政策最終目的在改善犯罪人,使重新做人,非僅加以應報痛苦使其贖罪而已。刑事政策之各項主張,諸如死刑之廢止、去除酷刑,行刑技術改善等,均以教育改善主義為根據。




  ()教育改善主義之表現:




    1.監獄行刑法:如監刑法§1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另調查分類、作業、教化、醫療衛生、假釋及更生保護制度,均有此精神。




    2.少年刑事政策:對少年犯之處遇,各國均已摒棄應報主義而採教育改善主義,並以刑罰以外的教育性處分等手段,矯治其犯罪性,例如學者Finckenauer所提4D政策即如此。




  ()我國處遇所強調者為以「教育改善主義」為原則的教刑,未來的理念仍是教育刑,只不過我國所強調的教育刑為「犯罪須為其行為負起贖罪的責任,而在犯罪矯治上儘量協助其社會復歸的教育刑」罷了,現行運作模式反而比較像美國對醫療模式反動所提出的「正義模式」。




.個別化原則(個別)




  ()有效的防犯對策,須是個別化的對策,如犯罪人調查分類,其特性予以




不同之處遇,又如採用不定期刑制等,均為個別化主義之實現。




  ()因犯罪人犯罪性大小之程度以及犯罪刑成之過程等均各有不同,故各個




犯罪人在矯治其犯罪性上之需要亦因人而異。




  ()欲期對犯罪所為之處遇能真正的發生改善之作用,須依個別化之原則。




.刑罰謙抑主義之原則(謙抑)




  ()即排除刑罰萬能的思想。刑罰為對付犯罪之主要手段,惟並非唯一之手 段。




  ()故欲收預防犯罪之更大效果,除刑罰外,尚須多運用刑罰以外的諸制度。




  ()如緩刑、假釋、保護管束及其他各種保安處分。




  ()刑事政策所應努力之目標,即是如何運用刑罰以外之方法,達到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即所謂「非犯罪化」及「非刑罰化」。




 




◎何謂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與除刑化(Depenalization)?其主要目的何在?適於何種犯罪?試分述之。




擬答:有關除罪化與除刑化之意義、主要目的以及適用何種犯罪,分述如下:




()除罪化與除刑化之意義:




   1.所謂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又稱「非犯罪化」,係指將原本規範於刑罰法規之犯罪行為,基於時代之變遷以及人民法意識之轉變,而予以排除於刑罰體系外。例如:民國七十三年「優生保健法」公佈實施,將墮胎行為適度的除罪化;另外,民國七十六年將「票據法部分」予以廢除,部分票據行為除罪化。




   2.所謂除刑化(Depenalization),又稱「非刑罰化」,係指將規範於刑罰法規之犯罪行為,仍保留其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惟行為之課責上
,則以其他非刑罰而類似刑罰之制度或措施代替之。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即將未滿十八歲之人,除犯最經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外,不得追訴處罰,只能施以保護處分,此即「除刑化」。




()主要目的:【法意識改變 謙抑 經濟】




   1.配合民眾法意識觀念之改變:無論是除罪化或是除刑化,深受一個國家人民對法意識型態之轉變所致,例如:通姦罪在過去各國均採犯罪化之方式,但在先進的歐陸的國家如德國,已予以除罪化,足見德國人民對通姦行為的法意識已有所轉變。




   2.刑罰謙抑思想之觀念:刑罰謙抑思想,排除刑罰萬能的思維模式,刑罰應該是維護社會秩序、抗制犯罪的最後手段,除罪化或除刑化,可以將刑罰延後發動,減少「刑罰肥大」情形。




   3.基於刑罰經濟之原理:將部分輕微之犯罪行為,予以除罪化或刑化,可以達到刑罰經濟之目的,減輕國家財政及納稅人賦稅之負擔。




()適於何種犯罪刑態:




   1.除罪化:以無被害者犯罪為宜,例如:娼妓行為、賭博行為、藥物濫用以及酗酒行為等。在歐美先進國家均有適度除罪化之規定,惟我國均以犯罪化。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有關少年虞犯行為,國內學者普遍主張予以「除刑化」。




   2.除刑化:如我國將少年犯罪,除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外,施予保護處分,即是除刑化之明證。又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有關毒品犯之處遇,目前即採「有條件的除罪不除刑」策略。




 




◎少年感化教育之執行與刑罰之執行有何異同?試分別說明之。




擬答:有關少感化教育之執行與刑罰之執行,有何異同,說明如下:




()少年感化教育與少年刑罰執行意義:




1.少年感化教係指對於具反社會性格少年,矯正其犯罪性或不良習性為目的所實施之改善處遇之謂。




    2.少年刑罰之執行,針對已有觸犯刑法或特別刑法之犯罪少年,為顧及刑罰嚇阻、隔離以及一般正義情感之觀念,認為以刑罰為適當時,科以刑罰並輔以教育矯正手段以除其暴戾惡性之謂。




()兩者相異點:




   1.發動之基準不周:




    (1)感化教育以少年具有反社會習性為考量基礎。




    (2)刑罰執行以少年之行為以構成刑法之要件為考量基礎。




   2.本質不同:




    (1)感化教育之本質為教育改善,不應含有應報或懲罰性質。




    (2)刑罰之本質為應報與嚇阻之本質,教育為其達成刑罰目的之手段。




   3.目的不同:




    (1)感化教育為保安處分的一種,其目的在於社會治安的維護。




    (2)刑罰的目的除具有消極監禁隔離外,並具有積極促其改悔向上之目的。




()兩者相同點:




   1.均是剝奪少年身體自由,具有隔離監禁之效果,以防繼續危害社會。




   2.均是接受實證派矯治思潮之觀念,實施累進處遇、不定期刑制度。




   3.均積極主張對少年犯採取「宜教不宜罰」之教育刑觀念。




 




三、目前藥物濫用(尤其是安非他命)之問題日趨嚴重,試從公共衛生預防流行疾病之模式來探討藥物濫用(安非他命為主)之犯罪預防模式為何?




答:有關從公共預防流行疾病之模式來探討藥物濫用之犯罪預防,分述如下:




()公共預防流行疾病模式三層次預防活動:




   1.第一層次預防:先鑑定出促使疫病發生的環境因素,然後再排除這些不良因素。




   2.第二層次預防:篩選發病率高的危險群,對些危險群採取強力預防措施。




   3.第三層次預防:再分三方面如下:




    (1)對嚴重病患施以治療,預防其死亡或殘障。




    (2)對身體殘廢施以復建工作。




    (3)對無法治療者施以減緩痛苦之措施。




()公共預防流行疾病之預防模式轉化為少年藥物濫用預防模式:




   1.第一層次預防:篩選出致使少年從事藥物濫用的生態環境或社會環境,然後採取措施改善這些環境,減少犯罪接觸毒品之機會,如提高刑事追訴能力,以達一般嚇阻效果,改善社會環境以減少少年犯罪之機會。




   2.第二層次預防:對少年從事藥物濫用之行為進行的早期預測,對於潛在性的少年虞犯施以輔導,使其不發生犯罪行為,例如:有逃家輟學者予以適當之輔導,可避免其將來接觸毒品犯罪者,陷入吸毒品之犯罪行為。




   3.第三層次預防:少年刑事司法體系採取機構性或社區處遇,對那些已從事藥物濫用之少年進行矯治教育,使其改悔向上,成功復歸社會而不再犯罪。因此,一方面控制少年犯罪行為以保護社會,一方面在矯治處遇少年犯,使其悔改向上,適應自由社會生活而不至於再犯。




 




四、試扼要擬出當前犯罪防治之主要對策為何?




答:邇來暴力犯罪、組織犯罪問題日趨嚴重,政府掃黑政策雷厲風行,為嚇阻犯罪,其治本之道仍應從整體性思考,擬訂全方面的犯罪防治對策:




()警政部門:




   1.警政當局應持續強化犯罪預防宣導,教導民眾及各機關行號採行必要之防犯罪措施,必要時派遺熟悉犯罪預防工作之員警前往高犯罪區域商家、住家,協助改善,以降低犯罪機會。




   2.警政部門更應將犯罪預防續效與破案績效等量齊觀,做好預防犯罪之根本之工作。




()社區方面:




   1.民間社團應提供犯罪預防宣導與自我防衛訓練,出版防止被害手冊,舉行演講與座談會,以強化預防犯罪與被害之意識。




   2.動員社區人力、資源及物力,共同參與犯罪預防工作,不僅使社區居民更加團結,更可提昇社區生活品質,強化社區共同之意識。




   3.為強化社區守望相助,社區居民可成立「社區巡守隊」,結合警政部門,強化社區聯防,預防社區犯罪,進而改善社會治安。




()預防少年犯罪方面:




   1.強化中輟生之輔導,重視少年犯罪防治工作,減少未來再犯。




   2.政府部門應致力於推廣青少年親職教育、休閒輔導,強化少年犯矯正工作,減少少年犯罪之發生。




()制度層面:儘速成立國家級犯罪防治研究院,以科際整合之整體觀,前瞻性的研究全國整體犯罪問題,並規劃、推展犯罪防治策略與工作,免除落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治標方式。




()法律層面:應著重刑之迅速性、確定性與嚴厲性,以達一般嚇阻與特別嚇阻之效果;此外,應效法美國制定「三振法案」,針對觸犯二次以上之重大犯罪累再犯採取終身監禁措施,以達刑罰嚇阻之成效。




()矯正層面:重視犯罪矯正工作與觀護工作之改革與推展,如提昇矯正體系層級、增加戒護管教及觀護人力、調整薪資及勤務制度,解決醫療問題等,以使矯正工作發揮其成效。




 




五、試就我國「刑事司法體系」(Criminal Justice System)之重要工作環節加以論述,並提出應加強之重點及改進方向為何?




答:有關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之重要工作環節加以論述,並提出應加強之重點與改進方面,分述如下:




()定義與工作執掌:刑事司法體系,可謂是國家處理犯罪人之體系,包含偵查、審判、執行三個部門,以我國而言,即包含警察(含調查、海巡)、檢察、法院以及矯正(更生保護)等四大部門之業務,說明如下:




   1.警察:警政部門對於犯罪案件的偵查與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動作,可謂啟動了整個刑事司法體系。因此,警察可謂是刑事司法體系之第一道關卡,職司犯罪案件偵查、犯罪嫌疑人之逮捕等業務,其一舉一動影響整個刑事司法體系之運作。




   2.檢察: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檢察官位居此一體系之核心,事煩責重,根據規定,檢察官具有實施指揮偵查、提起公訴、蒞庭答辯、指揮刑罰執行以及成人保護管之執行等,甚有檢察官是主要執法機關之說法足見其地位十分重要。




   3.法院:主要職責在於確認犯罪證據之充足與否,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同時就有罪判決科以何種適當之刑事處分,由於法官有高度自由裁量權。因此,法官的量刑與判決,經常與人民之期待有所差異而受到外界批評。




   4.矯正:可謂刑事司法體系最後一道防線,也是犯罪刑執行刑罰(自由刑)之處所。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一條之規定,闡明其目的在於使犯罪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甚至出獄後復歸社會之更生保護與保護管束也可謂矯正工作之一環。




()應加強重點與改進之道:




   1.整體刑事司法體系部分




   
(1)
減少體系之支離破碎,各部門應有一致性抗制犯罪對策,不應多頭馬車、各自為政。




   
(2)
減少自由裁量權之濫用,應該限縮各部門之自由裁量權,以免發生侵害犯罪人權益之情形。




   2.各部門加強重點與改進之道




   
(1)
警察部門:在人權的保障下,提高辦案品質與提昇辦案速度,更新辦案設備,強化為民服務之精神,減少不當的關說與壓力,落實依法執法之目的。




   
(2)
檢察部門:落實適法程序、依法行政之理念,強化檢察一體的指導原則,在人權保障的情況下,主動偵查不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3)
法院部門:限縮日漸擴大之自由裁量權,強化審判功能,縮短審判期程,讓被害人的正義能夠早日到來。




   
(4)
矯正部門:隨著緊縮刑事政策之到來,加強考核犯罪人在監行為舉止,提高假釋門檻,落實技能訓練,結合民間團體扶持出獄受刑人,促其儘早適應社會生活,而不再犯罪。




 




六、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與少年管訓處分之「保護管束」有何異同?試依現行刑事有關法規規定分別列述之。




答:有關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與少年管訓處分之「保護管束」有何異同,依相關刑事法規定說明如下:




()相同點:




   1.名稱相同都稱為「保護管束」。




   2.兩者均為假釋出獄人應交付者。




   3.兩者關於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者,均得撤銷。




   4.兩者均得於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適時用之。




()相異點:




   1.對象不同:




    (1)少年管訓(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對象為少年犯。




    (2)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對象成年犯。




   2.免除保護管束執行之條件不同:




   
(1)
少年管訓(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之免除,必須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2)
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之免除,必須合於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3.兩者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不同:




   
(1)
少年管訓(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辨法」第十三條的七款規定。




   
(2)
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的五款規定。




4.兩者有否以保護管束替代其他司法處分不同:




    (1)少年管訓(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無替代其他司法處分之規定。




   
(2)
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可以替代感化教育(保執法第70)、監護(保執法第71)、禁戒(保執法第72)、強制工作(保執法第73)以及驅逐出境(保執法第741)




   5.兩者執行人員暨監督長官關係不同:




   
(1)
少年管訓(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少事法第9)




   
(2)
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由地檢署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業務(保執法第64)




   6.兩者執行年齡不同:




   
(1)
少年管訓(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少事法第 54條第1)




    (2)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缺乏執行年齡上限之規定。




 




七、英儒邊沁大師(Jeransy Bentham)力主「刑罰仁慈及可撤銷之原則」(Remissible
and Revocable)
,其故安在?併希就我國現行監獄法規規定,各舉一例以對。




答:有關邊沁所主張「刑罰仁慈即可撤銷之原則」之真諦與相關矯治法規舉例以對,說明如下:




()「刑罰仁慈即可撤銷之原則」之真諦:




   1.啟蒙思潮之興起:十八世紀以來,歐陸瀰著啟蒙思想(Enlightnment),認為統治者不再有「君權神授」之觀念,君王不得假借神意,利用殘酷刑罰,荼毒百姓,排除異己。




   2.人權思想與人道觀念之發達:十八世紀是人權運動之世紀,「人生而自由平等」之觀念,頗受當時人民接受,即使是犯罪人,也應依法處罰,使其罪刑相當。




   3.自由刑成為刑罰主流制度:邊沁主張應減少使用死刑、體罰或流放刑等殘忍無道之刑罰制度,而由自由刑取而代之。




   4.社會連帶責任觀念發達:認為犯罪人淪為犯罪,有其社會原因,不應獨責,應該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合力扶持、協助,以促其正常復歸社會,成為有用份子。




()相關刑事矯治法規之舉例:




   1.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月者,不在此限。




   2.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應分別監禁之。




3.外役監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八、試述常習犯之意義,其客觀及主要觀要件暨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常習犯之處罰規定。




答:有關常習犯之意義、主客觀要件以及我國現行法律之處罰規定,分述如下:




()常習犯之定義:係指析心理上、性格上,有為犯罪傾向之「性向的犯罪人」,不以犯罪為常業者為限。亦即由於反覆為一定種類之犯罪行為,因而有為一定犯行之傾向,且曾犯罪之犯罪人,即是常業犯。常業犯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習慣犯:係指由心理上、性格上的特殊原因,而有犯罪之習慣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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