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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司法特考犯罪學概要解題》

 

一、穩定就業對於更生人是否再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不同理論對於就業與再犯間的機制有不同的解釋,請以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以及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來解釋穩定就業與再犯間的機制。(25分)

命題意旨

「就業與犯罪之關係,向屬犯罪學領域之重要議題,本題更屬講座於考試題庫班諄諄教誨、循循善誘強調的考題。此考題乃在考驗考生是否對就業在各種犯罪學理論之意義有所掌握,雖然是屬於四等犯罪學概要的考題,但有一定之水準與難度,但相信靈活而求甚解之學生要取得高分並不困難。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就各理論要點加以說明,進而聚焦介紹就業在各理論的重要性,並依題旨列舉就業與再犯的相關性,並請留意分項作答之答題架構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犯罪學(含概要)》,頁6-25、26;7-6~7-8;7-21~7-23。

【擬答】:有關題揭各理論對就業與再犯間的機制之不同解釋,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

1.理論要旨:Agnew於1992年提出的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主張引發個人偏差或犯罪行為的核心概念為「負面影響狀態」(Negative Affective States);個人負面或有破壞性的社會人際關係,可能導致憤怒、挫折、不公及負面情緒等,進而影響其反社會行為。

2.就業意涵:該理論認為影響負面影響狀態來源有四,其中未達正面評價目標(Positively Valued Goods),個人可能因失業或失學,無法達到社會期盼的名或利時,即會產生緊張。

3.就業與再犯間機制:由此看來,失業為「負面影響狀態」壓力來源之一,可能獨立或與其他因素互相影響,累積成更大的壓力。因此當「失業」引發的緊張經驗愈多、強度(Intensity)愈大時,對更生人的犯罪或偏差行為影響就愈強,均可能增加個人的負面情緒,進而產生報復、暴力或攻擊念頭。

(二)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

1.理論要旨:Hirschi於1969年提出的社會控制理論,強調「社會鍵可形成社會控制」,認為人天生有犯罪傾向,故不犯罪才需探討。主張個人不犯罪是因為其與社會之間有依附、致力、參與及信念等社會鍵牽制,方使個人不至於犯罪。

2.就業意涵:該理論強調的四個社會鍵中,「致力」與「參與」與就業息息相關。致力(Commitment)指個人遵循規範,是因忙於正常活動而沒時間機會犯罪;參與(Involvement)則指出當個人投注相當時間、精力於傳統活動,如受教育、追求榮譽、創立事業,則其從事犯罪將付出慘痛代價,故個人將不敢輕易違法。

3.就業與再犯間機制:由此看來,更生人若長期失業,致力與參與此2社會鍵可能斷裂,其犯罪或再犯可能性就升高;反之,則因社會鍵強固,較無引發犯罪之虞。

(三)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1.理論要旨:Sutherland的差別接觸理論主張,犯罪是學習而來,學習主要發生在個人親密團體(Intimate Personal Group)中,如家庭、朋友等,若其中有犯罪者,將導致吾人脫離社會控制而信奉犯罪價值觀。而犯罪動機或技巧,決定於個人對學習到法律或犯罪有利或不利定義之多寡而定,個人接觸有利犯罪的定義多,則易成為犯罪人。

2.就業意涵:該理論主張犯罪乃不良社會化所導致,而就業乃個人一重要之社會化過程,適當而正向之職業,能學習有用技能,提供生活溫飽,養成否定犯罪為有利之價值觀定義,進而阻絕個人從事偏差或犯罪行為。

3.就業與再犯間機制:由此看來,若更生人長期失業,即無法獲得良好社會化與生活溫飽之機會,甚而在易陷於犯罪之失業團體中,習得犯罪價值觀或技巧,導致對犯罪為有利價值觀之認同,則其犯罪或再犯機會將有增加之可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何謂「犯罪黑數」與「刑事司法的漏斗效應」?請說明對刑事司法會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並舉一犯罪學理論解釋其原因。(25分)

命題意旨

講座曾多次強調,「犯罪黑數」是犯罪學名詞解釋「題王」。而「刑事司法體系漏斗效應」更是講座犯罪學、監獄學與刑事政策課堂上琅琅上口的重點,相信同學早就耳熟能詳。本題命題特殊,先詢問名詞解釋,再要求考生用以解釋刑事司法體系之現象,進而結合犯罪學理論。命題具開創性與思考空間,目地在測驗考生對此2名詞理解程度,並期待考生能提出批判觀點,說明犯罪黑數與漏斗效應的負面影響,對獨立思考、理解型考生,有很大之加分效果。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針對題示名詞加以詮釋,答題時應掌握其現象形成原因以及對刑事司法體系之負面影響;並建議以標籤理論說明此現象,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犯罪學(含概要)》,頁1-16、3-13。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犯罪黑數與漏斗效應之意義

1.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

(1)所謂「犯罪黑數」係指:「犯罪已發生但未被發現或雖發現而未報案,或已報案但未被登錄的犯罪案件數量。」

(2)犯罪學研究犯罪現象及類型消長,故須對犯罪加以衡量,惟官方統計常無法完整呈現犯罪真實狀況,且不同犯罪類型均有隱匿不為人知的案件,常見有犯罪黑數的犯罪類型包括:煙毒犯罪、經濟犯罪、家庭暴力及性犯罪。

2.漏斗效應Funnel Effect):

(1)所謂「漏斗效應」係指:「刑事司法體系並未以相同之方式處理案件,實務上只有少數案件會到達法院接受判決或經量刑定罪入監執行。」

(2)犯罪案件在各警察、檢察、法官等刑事司法部門執法人員自由裁量(Discretion)下,案件逐層經過篩檢,最後形成漏斗型之現象,只將部分案件留在系統內處理,而其他案件可能因罪證不足或情節輕微而排除於刑事司法體系之外。

(二)對刑事司法之負面影響

1.犯罪黑數:

(1)行為人與被害人不知法律或違法發生,顯示刑事司法系統之執法效能不足。

(2)當事人為庇護加害人或因自保心理而不願報案,影響司法威嚴與執法成效。

(3)被害人擔心遭報復或羞恥而未提告訴,可能造成更多被害與社會潛伏問題。

(4)高犯罪黑數顯示被害人對司法機關欠缺信心,導致刑事司法體系不受信賴。

2.漏斗效應:

(1)警察機關對第三者或被害人報案吃案未登錄,形成漏斗效應,將使社會治安更加惡化。

(2)警察機關未破案使案件成懸案,造成刑事司法體系缺效性與無能,犯罪預防更形艱鉅。

(3)警察、檢察官之犯罪偵查、逮捕、起訴、免訴、緩起訴,法官之羈押、免刑或科刑,’常因權貴介入或罪證不足而無法正常運作,戕害司法公信力,使民眾對司法不信賴。

(三)以標籤理論解釋上述現象

1.理論主旨:標籤理論由李瑪特(Lemert)與貝克(Becker)於1970年提出,除強調重要他人之標籤烙印易引發次級偏差行為外,更指出自陳報告與官方統計之差距,質疑刑事司法體系對高社經地位與低社經地位成員之差別執法與裁量權之濫用。

2.對現象之解釋:由於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inals)或權貴犯罪常只受輕微處罰,藍領犯罪則受較嚴厲懲罰,此種差別執法(Differential Enforcement)與裁量權之濫用,進而形成前揭「犯罪黑數」與「漏斗效應」之現象,導致司法體系有利於社會強勢團體,不利於弱勢團體之扭曲,更使後者較易被標籤為犯罪或偏差行為者。故本理論主張,應去除歧視低階層成員的偏見,並注意防治中、上階層成員的犯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Gottfredson與Hirschi(1990)提出的理論認為一個人會犯罪的原因為何?以此理論來看,在監禁時所進行的教化、矯治課程是否可以達到矯正的目的,避免收容人出獄後再次觸犯法律?(25分)

命題意旨

本題考出一般性犯罪理論並不特別,但後段則要考生基於此理論思索監所教化之成效,命題靈活而可以刺激考生獨立思考,實為一犯罪學題目之佳作。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針對「一般性犯罪理論」對犯罪之解釋加以詮釋,答題時應掌握犯罪性為形成犯罪之主要原因,雖犯罪性很難透過監所矯正加以改變,惟仍建議以正面態度說明矯治教化之積極作用,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犯罪學(含概要)》,頁9-8~9-12。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一般性犯罪理論對犯罪原因之解釋:

1.理論主旨:Gottfredson與Hirschi於1990所提出之理論係「一般性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將犯罪行為(Criminal Act)與犯罪性(Criminality)區隔,強調個人早期教養失敗所造成之犯罪性不會因年齡,使引發犯罪之主因。

2.犯罪現象:犯罪性不會因年齡增長而變化,終其一生將難以改變,只會因年齡增長、體型器官變化及生活型態改變,使個體犯罪機會減少,犯罪現象才隨之減少。

3.犯罪主因-犯罪性:又稱低度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或衝動性,指追尋短暫立即享樂,無視於後果的傾向,它並非犯罪的充分條件,不依附於犯罪而存在,僅係犯罪事實的一個要素。

4.理論模型:所謂犯罪即指:「低度自我控制者,在遇到犯罪機會時,以力量或詐欺去獲得個人利益之立即滿足的過程。」

(二)監獄教化能否預防犯罪人再犯

1.否定說:若完全承認一般性犯罪理論,認為犯罪傾向不因年齡而改變,只會隨年齡成長在欠缺機會下而減少,據此得出的結論,則除少年矯正機構尚有有改變少年犯罪傾向之機會外,監所各類矯治教化措施,將無法有效改變受刑人早期形成之犯罪性,即無法預防再犯。

2.肯定說:惟筆者認為,基於生活週期與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觀點,社會參與或重要生命事件,仍足以增加犯罪人之社會資本,尤其機會仍是一般性犯罪理論解釋犯罪之重要要素,故減少犯罪人犯罪機會將可有效降低犯罪,教化矯治諸如以認知行為療法降低暴力犯罪傾向、以就業博覽會協助受刑人就業謀求溫飽而避免再犯,均能對預防再犯產生影響。

3.結論:筆者主張,受刑人若屬少年,在其少年中期以前,社會控制對犯罪及偏差的影響較大,故矯正機構之教化矯治措施應加緊落實,以發揮成效;少年中期以後,自我控制影響力逐漸取代社會控制,故進入成年時期以後,非正式社會控制更在其人生各個階段對犯罪及偏差行為發揮影響力,故落實矯正機構之教化矯治仍有其成效,不宜放棄。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請以標籤理論解釋下列新聞事件:「殺人通緝犯變某大學博士生!一名男子李○○不滿女友分手,拿刀刺殺女友7刀,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李○○因此畏罪逃亡了15年。期間,他通緝犯的身分都沒被發現,還完成碩士學位,考上某大學博士班,到今年4月份,才被警方逮捕歸案。」(25分)

命題意旨

本題如同其他考科之趨勢,考出犯罪案件實例題,要考生基於此案例,思索如何以標籤理論解釋此案例之奇妙轉折,命題活潑而可鼓勵考生獨立思考,而此實例題未來可能成為監所考試類類之命題趨勢也說不定。

答題關鍵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針對「標籤理論」對犯罪之解釋加以詮釋,答題時應掌握標籤烙印為形成進一步犯罪之主要原因,雖本題透露訊息並不夠豐富,但考生應可以身分貶低儀式、標籤烙印、次級偏差以及引刑之偏差行為人等概念,循序對此案例加以解釋,但答題架構與描述技巧可說是獲取高分之關鍵。

高分命中

《陳逸飛犯罪學(含概要)》,頁7-26~7-34。

 

【擬答】:茲以標籤理論說明本新聞事件,並分項說明如下:

(一)標籤理論之內涵

1.代表學者:標籤理論,強調犯罪是在他人負面毀壞性互動下產生的,它源自於社會學「形象互動理論」與「巨觀犯罪學」之觀點,代表性學者為貝克與李瑪特(Lemert & Becker)於1970年代提出。

2.犯罪原因: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個人被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貼上標籤,描述為偏差或犯罪者時,他就逐漸會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標籤會加深其犯罪行為,使逐漸進入常業犯罪的境地。偏差或犯罪之定義,取決於他人負面反應(Negative Reaction),與行為本質無關。

3.標籤烙印(Stigma)影響:公開譴責在標籤過程具重要角色,司法審判的「身分貶低儀式」(Status Degradation Ceremonies),使受處置者接受犯罪人自我形象,形成身分象徵,此象徵負面影響深遠。

4.個體分類:貝克(Becker)依個體行為及外界關係,將個體分成四類:

(1)守法卻被誤為偏差的無辜少年;

(2)偏差並被認為偏差者的真正偏差少年;

(3)守法亦未被認為偏差的守法少年;

(4)有偏差但未被認為是偏差者的隱形偏差者。

其中(2)即標籤理論主要描述之類型。

(二)理論對本案例之解釋

1.標籤烙印是關鍵:如前揭說明,標籤理論強調個體是否遭受「標籤烙印」,是個重要關鍵!而刑事司法體系之逮捕、審判與監禁過程,正是形成標籤烙印主要原因,可能引發人格減等之負面影響,甚至造成個體從初級偏差行為惡化成次級偏差行為之可能。

2.隱形偏差行為者:李男原因殺人案件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惟尚未入監執行即開始逃亡,故未遭致入監後可能產生的監獄化人格或犯罪前科標籤烙印之負面影響,因此其標籤烙印可能尚未形成。其狀況符合前揭(4)有偏差但未被認為是偏差者的「隱形偏差者」。因此,其初級偏差(假設他初犯殺人罪)未發展成次級偏差,進而得以在逃亡期間以其不錯資質完成碩士學位並考上博士班。

3.理論啟示:

(1)標籤理論認為人一生可能會有各種偏差行為,此屬正常之「初級偏差行」(Primary  Deviance),不一定會走上犯罪道路。但若此行為被施以社會控制,尤其是正式社會控制,行為人將受社會減等標籤(Label)壓力,對他過去「追溯既往的閱讀」,使其自我概念轉變,產生「自我預言的實現」或「邪惡的戲劇化」,以使自己行為更符合標籤描述,最後成為更嚴重犯罪者,即「次級偏差行為」(Secondary Deviance)。

(2)李男因一時衝動不幸誤蹈法網,但也因逃亡避開標籤烙印之不良影響,故得以繼續其學業,準此,標籤理論模型或可對此戲劇化之案例加以解釋。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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