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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犯罪學隨堂考 12/4

*美國學者Robert Agnew於1992年發表「犯 罪和少年犯罪的一般理論的基礎」論文,提出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其理論的內涵為何?Agnew所倡導一般化緊張理論與Robert Merton、Albert Cohen等人之緊張理論有何不同之處?試詳細說明之。

【擬答】:有關美國社會學家AgnewAgnew所提出的一般化緊張理論之內涵,以及與Merton的柯恩古典緊張理論的差異處分述如下:

(一)代表人物:

1.1992,美國社會學家Agnew(Agnew),修正Merton之古典緊張理論而提出「一般化緊張理論」。

2.與Merton不同的是,Agnew採取微觀層次(個人層次)探討犯罪與偏差行為問題,認為消極的人際關係使人產生消極的情緒,而消極情緒又促使個人產生犯罪;他試圖解釋為何社會上各階層的人,經歷壓力與緊張後會犯罪之原因,非侷限於低下階層。

(二)理論內涵:其核心觀念「負面影響狀態」(negative affevtive states),即指個人負面或消極的社會人際關係而產生憤怒、挫折、不公及負面的情緒,並進而影響一個人犯罪可能性。「負面影響狀態」來源有以下情況:

1.由於未能達到正面評價的目標而產生的壓力:如當一個年輕人因缺少職業或教育資源,而無法達到社會上所期待的財富或名聲時,緊張即會產生。

2.由於期望和個人成就之差距而產生的壓力:當一個人和他人比較,覺得在各方面均不如他人時,如他人成績比我好、他人比我富裕、他人考得上高普考等,壓力與緊張即會產生。

3.由於個人正面評價的刺激被移除而產生的壓力:如失戀、親人喪亡、失業、父母離異等,均是個人正面評價之刺激被移除,因此,會促使青少年產生壓力,企圖尋求補償、報復或找回已失去的正面刺激,因而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

4.由於負面刺激之出現而產生的壓力:如一個人經歷兒童被虐待、疏忽、犯罪被害、體罰、家庭衝突、學校生活挫折,以及有壓力的生活事件等,而產生了緊張、壓力,並進而犯罪。

(三)Agnew認為,當個人緊張經驗多、強度愈大時,對犯罪及偏差行為影響就愈大,而每種緊張均可能增加一個人負面情緒,如失望、挫折、恐懼和憤怒等,同時增加一個人受傷害或不公平的認知,因此產生報復、暴力或攻擊念頭。

(四)與Merton及柯恩的緊張理論不同之處:

1.探討犯罪角度之不同:Merton等人是採取「巨觀的層面」探討犯罪問題,不強調個別差異性;然而,Agnew的緊張理論強論「微觀的層面」探討犯罪問題,強調個別的差異性,如男性犯罪率為何高於女生,少年犯罪為何多於成年。

2.形成緊張的來源不同:Merton等人的緊張理論,侷限於文化目標與追求文化目標手段間的落差,導致低階層青少年產生「身分挫折」的問題,而以犯罪手段作為達到文化目標的替代手;Agnew的一般緊張理論,除將Merton的犯罪手段吸收整合外,並另外提出三種會促使一般人產生負面影響狀態的壓力來源。

3.研究對象不同:Merton等人的緊張理論,是以「青少年」犯罪作為研究對象;但Agnew的一般化緊張理論係以「各階層個體」為研究對象,不侷限於青少年。

4.對於緊張的定義不同:Merton等人對「緊張」的定義,認為是青少年團體對所處環境或階級反動所形成的結果;而Agnew的緊張或負面影響狀態的形成,與個體本身處各階段的壓力來源有關,人人皆有之,與階層的觀念無關。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犯罪學,民99,429~431頁;元述,犯罪學講義,第六章)

 

104年度犯罪隨堂考 12/9

*壓迫常被犯罪學者運用於說明少年偏差與犯罪行為之原因,請說明雷格利

 (Regoli)與海威特(Hewitt)之差別壓迫理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之

 理論意涵與該理論對犯罪預防之啟示。

【擬答】:有關差別壓迫理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之理論意涵與對犯罪預防之啟示,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理論概說:學者Regoli與Hewitt於2001年提出「差別壓迫理 論」(Different Oppression Theory),認為青少年偏差問題源於幼年並持續發展至青少年;成年人對子女的壓迫使子女產生不適應或問題行為,因而出現青少年的犯罪。

(二)理論意涵:

1.孩童因社會與法律地位低,成年人的操控使孩童屈服父母及老師權威下;這種「防止孩童獲取有利因素」或「防止孩童發展成獨立主體」的力量產生「壓迫」。大部分的壓迫程度在容忍範圍內,但亦有許多因過度壓迫造成問題青少年及不良行為的產生。

2.成年的壓迫最初來自「隔絕」與「控制」,成年人以為此有利於孩童,但常是以「關心」為名而以權威壓迫孩童,孩童通常會接受「被壓迫者」的角色,因為這也是社會常態。

3.差別壓迫理論包括四大論點:成年人強調家庭與學校秩序:孩童被迫遵從成年人的規定來表現應有的行為,當孩童違反規定時,成年人會維護或強烈的防衛這些規定。

(1)強調孩童需要被監督與控制:成年人認為孩童對現有秩序具威脅性,是次等需受監督者,因此需要被控制。

(2)以壓迫力量與手段維持秩序:成年人為維持秩序而懲罰孩童可能造成最大的壓迫力量,而接受認同成年價值之孩童,則適應良好較不會製造社會問題。

(3)壓迫導致孩童調適適應的反應:孩童受壓迫會有無力與無能感,進而產生四種調適狀態:即消極的接受、不法強制力量的運用、同儕的操縱以及報復。

a.消極接受:受壓迫孩童之處境類似奴隸、受刑人與家暴婦女對被虐的忍受,將發展出對壓迫者負面觀感與憎恨,但在壓抑下產生負面行為,如酗酒、藥物成癮,形成「低自尊」人格發展。

b.運用不法強制力:許多青少年犯罪係因該行為能建立威權與控制感,恢復其原有活力。如性偏差、藥物濫用、酗酒或以身試法等。

c.同儕的操縱:成年人為獲取更大的控制權力,對孩童與同儕的互動關係施加更大的控制與干涉。

d.報復:孩童對他們視為壓力源的對象或機構可能施以報復,如破壞學校物品、對父母攻擊甚至殺害或為報復父母而自殘,產生精神抑鬱或自殺行為。

(三)理論啟示:

1.認為成年人須改變控制孩童的想法,強調對親子關係的加強與改善。

2.贊成通過「禁止體罰」法律,禁止師長為維持紀律體罰孩童。

3.支持讓孩童參與地方決策與社會化過程,主張學校、鄰里組織或社區機構的決策成員應包含他們。

4.該理論呼籲國內應發展親子教育養成訓練,尤其在父母尚未生育子女之前。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元述,犯罪學,第八章)

 

 104年度犯罪學隨堂考 12/11

*社會控制理論、一般化犯罪理論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茲比較上述理

 論之代表及理論提出時間、理論主張、犯罪成因、年齡效應、非正式社會控制

 之看法以及理論整合與應用。

【擬答】:有關本題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社會控制理論:

1.代表及時間:Hirschi,1969年。

2.理論主張:人在社會化的過程建立不同的社會鍵而得以防止犯罪;最重要的社會鍵為依附、致力、參與、信念。

3.犯罪成因:犯罪不需解釋,不犯罪才應該探討;當社會鍵消失或減弱,犯罪及偏差行為即可能產生。

4.年齡效應:認為年齡與犯罪相關,犯罪在少年中後期達高峰,然後急遽下降,並於整個生命歷程逐漸下降;犯罪相關因素不因年齡而異,此現象不因類型或時空而有變化。

5.對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觀點:解釋少年時期有無犯罪之原因,較少討論機構參與部分。認為早期社會化程度將持續影響未來成年的犯罪行為,不因機構參與而有變化。

6.理論整合與應用:少年中期以前,社會控制對犯罪及偏差的影響較大;少年中期以後,自我控制影響力逐漸取代社會控制;成年時期以後,非正式社會控制在人生各個階段對犯罪及偏差之影響均屬重要。

(二)一般化犯罪理論:

1.代表及時間:Gottfredson & Hirschi,1990年。

2.理論主張:犯罪為有犯罪性的個人配合其他條件的產物。兒童時期若未受到良好社會化,則易產生低度自我控制之傾向。

3.犯罪成因:犯罪是違反法律且滿足犯罪傾向的行為,為一個事件。犯罪性並非犯罪之充分條件,主要特徵為低度自我控制。

4.年齡效應:與社會控制理論相同,主張犯罪相關因素不因年齡而異。年齡對犯罪及問題行為有直接效應,不因結構不同有太大差異。並認為犯罪會隨年齡成長而下降,認為生命史理論將重心置於成年以後並不合理。

5.對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觀點:非正式社會控制與或負向的生命事件,是低自我控制不同型態的表現,不能屏除於犯罪、偏差行為的討論外。

6.理論整合與應用:同社會控制理論。

(三)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1.代表及時間:Sampson & Laub,2003年。

2.理論主張:犯罪傾向形成後並非終生不變,轉捩點與重要生命事件可影響個人犯罪生涯的開始或終止。

3.犯罪成因:對於開始犯罪之主要因解釋與一般化犯罪理論一致。

4.年齡效應:縱貫型觀點,強調「改變」,認為犯罪相關因素及犯罪原因變項隨年齡變化,不同犯罪類型及群體有不同的犯罪與年齡關係,早期風險指標,無法準確預測成年後長期犯罪生涯的變化。

5.對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觀點:強調非正式社會控制參與之正向功能,為個體後續是否有犯罪或問題行為的原因。特殊生命事件對犯罪生涯有關鍵性影響,二者有因果關係,為社會連結後的自然產物。

6.理論整合與應用:同社會控制理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元述,犯罪學,第九章)

 

 

 

 

104年度犯罪學隨堂考 12/15

*試分別敘述Gott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與

 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的主要論點

 並比較兩理論之相同和相異之處

【擬答】:有關分別敘述Gottf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與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的主要論點,並比較兩理論之相同和相異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Gott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

1. Gottfredson和Hirschi區分犯罪與犯罪性,犯罪性指從事犯罪的傾向,犯罪是發生在犯罪機會與具有犯罪傾向的人相聚合的情況。一般犯罪學理論探討的都是何種情況下個人犯罪傾向會轉化為犯罪但對犯罪人犯罪傾向討論甚少 

 2.認為犯罪性最大特徵在低自我控制具有低自我控制的個體再結合機會與情境因素情況下導致犯罪的發生低自我控制是解釋犯罪發生的重要預測指標它包含衝動性、對他人意見不具感應性、以力量解決問題、具冒險性格、短視近利及以自我為中心等特性

 3.個體在幼年晚期或少年早期時未受到良好社會化即家庭和育兒技術不健全及缺陷是導致個體形成低自我控制主要來源另外學校不能與家庭共同合作完成對孩子社會化初期責任,亦為重要原因

 4.人的犯罪傾向是不易改變的低自我控制之特質非常穩定一旦形成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二)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 :

 1.兒童早期生活經驗和個人自我控制上的差異固可以解釋早期偏差行為的變化但日後人生經驗對自我控制的影響仍然很大並非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2.在人生經驗各個階段裡非正式社會控制(家庭、學校、職業、婚姻等之附著)對個人是否會從事或繼續犯罪的影響很重要

 3.婚姻和工作是終止犯罪的重要「轉捩點(turning point)」有犯罪問題的少年於結婚後若能得到配偶扶持工作表現得到認同則會終止犯罪反之則會再繼續從事犯罪

 4.若個體能與週遭人事物持續發展正面連結,如與配偶婚姻穩定、家庭美滿、與小孩連結互動佳、工作及職業穩定、人際關係單純則有助於終止犯罪行為這些社會連結統稱為「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三)兩者比較相同處:

 1.對於犯罪的相關因素兩者並無差異:對年齡、性別、族群、同儕與學校表現等變項對個體犯罪預測者未因橫斷面研究或縱貫性研究而有不同

2.對犯罪及偏差行為多樣性觀點兩者並無差異:犯罪與偏差行為具有多樣性特點並非從單純犯罪定義即可探討;兩理論也都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有其多樣性但並不需針對不同犯罪與偏差行為採取不同犯罪理論予以解釋 

3.對少年時期犯罪與偏差行為可預測成年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兩者相同:從自我控制理論觀之少年時期具備低自我控制終其一身難以改變然逐級年齡理論認為雖然成年時期的社會鍵會形成強有力的轉捩點而終止犯罪但有些犯罪人依然延續少年時期薄弱社會鍵持續到成年呈現出慢性犯罪人或習慣犯生涯 

 4.對於犯罪年齡曲線的分布與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均認為年齡與犯罪的關連性於青少年中期後達到高峰然後急遽下降延續整個人生成年至晚年的階段不再呈現突起的現象或分布

 5.對於社會機構效應對犯罪人影響之看法,兩者並無差異:都認為婚姻與工作均能降低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然而參與面社會機構如參與幫派與入獄服刑促成或持續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機會

(四)兩者比較相異之處: 

 1.研究方法的不同:自我控制理論採取橫斷面研究設計,是一種靜態(static)的研究方式,並主張個體相關的因素與特性並不會因為歲月的變化而有所不同;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採取動態性(dynamic)縱貫性研究方法,認為人類生命歷程中的環境因素均會導致個體犯罪行為產生變化

 2.對於失業變項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失業是犯罪與偏差行為多樣性的表徵而已與犯罪相同都是個體低自我控制導致的後果然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失業是人生特殊事件(Significant event)是犯罪前置變項會影響個體從事犯罪所以失業與犯罪行為具因果關係存在

 3.對年齡犯罪曲線的解釋不同:雖然對於年齡犯罪曲線的分布有一致觀點,但在解釋上南轅北轍.自我控制理論認為是人類老化(aging)的結果,雖然低自我控制非常穩定不變,但老化對於個體從事犯罪的機會與型態,會有所改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強有力的社會鍵力量,是導致個體犯罪行為減少與犯罪曲線下降的結果

  4.對於轉捩點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兒童或少年時期應該也曾有轉捩點的效能,可以終止犯罪的持續發生,但為何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僅討論成年時期的轉捩點而忽略少年時期;惟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的個體具有較充分的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與自我決定能力(decision-making power)強化轉捩點的功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的許春金(民99),人本犯罪學,自印,231~235頁;元述,犯罪學講義,第九章)

 

 

104年度犯罪學隨堂考 12/16

*被害者學(Victimology)是一門新科學,以犯罪被害人為主要研究對象研究

 被害人人格特質、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係、被害人犯罪恐懼、被害預測與被害

 預防、被害補償、被害人協助與處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權利地位的提升

 等問題。惟由於犯罪被害人被害原因非常複雜,請列舉五項犯罪學相關理論,說

 明犯罪被害的可能因素?

【擬答】:有關犯罪被害人被害之可能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一)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1.代表人物:美國犯罪學家辛得蘭(Hindelang)於1978年提出「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2.理論重心:個人在社會化過程中,逐漸習得所屬團體之規範、態度及適應角色期望與社會結構之限制後,自然產生一套適應的行為模式,即為「生活方式」,亦即個體安排其職業與休閒活動的生活方式。而生活方式直接影響個人暴露於危險情境中,亦影響被害可能性之大小。

3.該理論近一步提出個人被害之具備條件:

(1)需有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生活步調相同。

(2)加害者需對被害者必須有所企圖。

(3)加害者與被害者必須有所爭執,促使被害者為加害者之目標。

(4)情境必需相當有利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訴諸暴力達成犯罪目的。

(二)日常活動理論:

1.代表人物:科恩與費爾遜(Cohen & Felson)於1979年提出。

2.理論內容:認為犯罪等非法活動之發生在時空上須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配合,即日常生活活動型態及犯罪發生之「機會」相配合,而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之發生,稱為「日常活動理論」。

3.犯罪之發生,必須在時空上有三項因素聚合:

(1)具有犯罪能力及動機的加害者存在:例如剛失業的青年。

(2)具有合適的標的物存在(被害人提供機會):根據費爾遜(Felson)的說法為VIVA:V是指物的價值性,I是指標的物的慣性、可移動性。V是指標的物的可見性,A是指標的物的可接近性及是否易於逃脫性。而被害者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

(3)足以嚇阻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存在:所謂嚇阻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在場,係指一般足以遏止犯罪發生控制力之缺乏,包含親近關係的監控者(如親友)、守衛(人或監視器)以及地點管理者。

(三)對等團體假設:

1.代表人物:新格、辛普森和勞伯(Singer、Sampson、Laub)

2.基本主張:

(1)從日常活動理論與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得知,犯罪者與被害者應具有相似的特性,因此,在實際上,他們是很難區別的團體。

(2)所以犯罪者與被害者應歸屬於同一團體,兩者或有相似的生活型態或人格特性,彼此間之關係比吾人想像還要複雜。

(3)例如有些加害人之所以成為被害人,因為他們比較脆弱、不會尋求警察或他人協助;有些被害人日後成為加害人,因為其長期受虐,日後成為反社會人格,運用暴力以為報復。因此,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對等團體。

(四)偏差鄰坊假設:

1.代表人物:麥斯和麥爾(Mieth & Meier)於1990提出。

2.基本主張:

(1)他們發現,犯罪者與被害者並非同一團體之人,他們是共同居住在高犯罪區域鄰近之人。

(2)而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是因為他們在錯誤的時間、到了錯誤的地點所致。

(3)一個人具有高被風險之特性,如年輕、未婚、失業等,若其所居住地區複雜、接近貧民區或高犯罪區,則會增加其被害的可能性,因為他住在「偏差行為地區」。

(五)重複被害理論:

1.代表人物:Finklor and Asdigian(1996)

2.主張:前次被害是未來被害的重要預測指標,曾有被害經驗的人,較諸無被害經驗者,其被害風險較高。尤其在高犯罪率地區。

3.容易被害個人的三特徵:

(1)標的弱點因素:被害者身體衰弱或心理憂傷導致難以抗拒或抑制犯罪在其身上發生。如老弱婦孺。

(2)標的滿足因素:被害者有某些加害者所需要的特質、技術,以使他們易成為被害人。如出門配戴高級珠寶、項鍊。

(3)標的憎惡因素:由於被害者引起加害者的憤怒、妒忌或毀滅性的衝動,導致被害。如家暴案件的婦女、兒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犯罪學,民92,173~189頁;元述犯罪學講義第十一章)

 

104年度犯罪學隨堂考 12/18

*白領犯罪一詞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於1939年在當

 年美國社會學年會上,以會長身分發表演說時採用。當時是泛指富有及權者利用

 其在工商業上之地位,為個人利益而進行的違法活動。試論述白領犯罪

 (White-collar Crime)之概念,並就概念之內涵,解釋產生白領犯罪之原因。

【擬答】:有關白領犯罪之意義,以及解釋白領犯罪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一)代表人物:白領犯罪一詞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於

   1939年在美國社會學年會演講時提出。當時是泛指富有及權勢者利用其在工商

   業上之地位,為個人利益而進行的違法活動。

(二)意義:

1.現在所謂的白領犯罪之定義,依社會學家柯曼(Coleman,James)的說法是指一個人或是一群人在原本受人尊敬和合法的職業或財經活動中,違反法律的行為,包含機構犯罪行為(公司犯罪)與職業上之犯罪行為。

2.根據美國「白領犯罪國家研究中心(National white-collar crime center)」於1996年所作之定義:「認為由個人或機構所從事之有計劃的詐騙性違法或非倫理行為,通常是社會上層或受人尊敬之人為個人或機構利益,在合法的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信託責任或公共信託之行為」。

(三)白領犯罪之產生原因:

1.機構(公司)犯罪方面:學者克雷馬(Ronald Kramer)認為應括三個結構性因素:

(1)追求利潤的商業機構,當其商業目標遭受很大的挫折和困難時,有可能從事犯罪行為。

(2)公司內部結構的不健全也可能影響其違法行為的程度。

(3)機構的外在環境亦會影響違法行為的程度,如經濟、政治、文化及法律等。

2.職業上的犯罪行為方面:

(1)蘇哲蘭:認為白領犯罪工作者之犯罪在於機構中「差別接觸」的結果。但問題是如何學習犯罪的技巧、動機、合理化等均是未能解釋的。

(2)伊德赫茲(Herbert Edlhertz)認為:白領工作者之所以從事犯罪行為,乃因其易於「合理化」行為的後果,或懂得利用法律或立法者的漏洞。

(3)一般性犯罪理論:赫胥與蓋佛森認為,白領犯罪行和街頭犯罪行為(或一般性犯罪行為)同樣均可藉由古典犯罪學派有關人性的假設加以解釋,認為人類的行為是追求個人利益的快樂和避免痛苦的所發動的,白領犯罪亦是利用力量或詐欺方式以滿足自我益的事件。

(4)古典緊張理論:公司上階層人士也有追求成功的企圖與慾望,當其身分遭受挫折、緊張時,亦有可能以非法(如竊取公司機密)達成成功之目標。

(5)古典犯罪學派:將犯罪人視為會評量行為成本與利益之理性人,如果行為人認為犯罪行為被懲罰之可能性相當低,而且又有個人受益的高期待時,通常行為人便會從事犯罪行為。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民92),犯罪學,三民書局,588、589頁,630~633頁;孟維德(民90),白領犯罪,亞太圖書出版社,385~418頁)

 

104年度犯罪學隨堂考 12/23

*所謂幫派及組織犯罪,係指透過地緣關係,一群低度自我控制者基於團體凝聚力

 及團結一致之原則結合而成的非正式次級團體,以滿足參與者短暫的歸的心理需

 求和達到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試說明當前防治幫派與組織性犯罪工作面臨那些

 挑戰?並研擬妥適之防治對策。

【擬答】:有關當前防治幫派與組織性犯罪工作面臨之挑戰及研擬妥適之防治對策,分述如下:

(一)幫派定義:「幫派及組織犯罪」,係指透過地緣關係,一群「低度自我控制者」

   基於團體凝聚力及團結一致之原則結合而成的「非正式次級團體」,以滿足參與

   者短暫的歸的心理需求和達到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

(二)面臨之困境:

1.法制層面:

(1)刑法及檢肅流氓條例對幫派組織犯罪活動缺乏制裁力量;刑法第154條之規定過於簡略,檢肅流氓條例所檢肅者均係針對個人之流氓行為,對於組織犯罪缺乏制裁力量。

(2)治安機關蒐證認定不易:依據檢肅流氓條之規定,流氓需具有不特定性、慣常性及侵害性等特性,由於幫派活動多具隱密性,蒐證不易。

(3)治安機關蒐證法律欠缺完備:各治安機關蒐證均依據被害人之陳述,一遇到被害人畏懼遭受報復而不敢指證者,執法人員即無法繼續偵辦。

(4)未訂定防止黑道參選條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均未訂定防止黑道參選條款,許多黑道幫派份子經由參選方式漂白,介入工程及和種行業,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2.執行層面:

(1)檢肅幕後操縱指使者不易:部分流氓幫派、黑社會老大常隱身幕後指使操縱非法行為,即使查獲,亦指使手下出面頂罪,使執法人員無法根除其勢力。

(2)黑道漂白民代掣肘:幫派份子藉參與選舉漂白,以民代身分介入工程弊案,以合法掩飾非法,使法者欲偵查出其犯罪行為,更是難上加難。

(3)感訓期間過短,嚇阻效果有限:流氓感訓處分期間依規定為一年至三年,但實務上多執行一年半左右,期間過短,無法發揮警惕、嚇阻功效。

(三)防治幫派對策:

1.刑事立法層面:

(1)完備立法防制組織犯罪活動: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增設財產刑與擴大追徵規定,截斷組織犯罪之根源。

(2)刑法或洗錢防制法中增列組織犯罪洗錢條款,切斷組織犯罪者自犯罪活動所獲得利潤與資金之管道。

2.刑事司法層面:法官對於組織犯罪成員,除加重量刑、速審速決,以達威嚇成效外,加強追訴其不法所得。

3.刑事執行方面:

(1)建立詳細的犯罪紀錄,使得各級警察單位在犯罪發生時能迅速掌握案情。

(2)加強刑事警察在對抗組織犯罪之專業訓練。

(3)安置線民與臥底的刑事警察。

(4)加強刑事追訴之能力,以便幫派份子進行逮捕、監禁。

(5)合法使用竊聽器,以取得犯罪組織通訊交談之內容。

(6)動員社區鄰里組織,或利用大眾傳播媒介、舉行反犯罪組織的示威遊行等,匯集社會大眾力量,打擊犯罪組織。

(7)加強國際合作,以打擊跨國際組織犯罪。

(8)矯正機關應嚴加分界組織犯罪成員,對於在監行為詳加列管、考核,並緊縮假釋門檻,出獄後應結合警政部門,嚴加監控其在外行蹤。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蔡德輝、楊士隆(民101),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p.223-p.228)

 

104年度犯罪學隨堂考 12/25

*刑事司法制度犯罪預防、社區犯罪預防、發展性預防、情境犯罪預防等的四種

 犯罪預防模式意義為何?請分別舉一個臺灣的例子(曾經或正在實施的政策、策

 略方案或活動)說明之.

【擬答】:有關題揭四種犯罪預防模式意義及分別舉臺灣實施的政策為例,說明如下:

(一)刑事司法制度犯罪預防:

 1.意義:刑事司法的預防策略(Criminal Justice Prevention),係指傳

統警政的巡邏、強力逮捕檢察官的起訴及法官的速審速決及矯正機構

的嚇阻、長期隔離策略

 2.舉例說明: 行政院於92年指定法務部為反毒主要的負責部門由法務部統籌檢警調憲及海巡嚴格查察非法毒品之走私、製造及販賣因此法務部祭出「反毒大作戰」

(1)在預防毒品氾濫部分,除持續宣導毒品危害以及加強取締新興毒品走私、製造  源頭外,對於搖頭店等特種場所採取經常性、持續性的清查、建檔.根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之規定,課以怠金,並採取緊迫盯人方式調派員警站崗、監控,迫使業者自律;對於屢次取締不悛者,則進一步施以斷水斷電、勒令停業等鐵腕處分,必要時強制拆除.

(2)同時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緝業者逃漏稅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外定期規劃「全國掃毒大作戰行動日」結合檢警調憲同步執行掃蕩措施讓搖頭族無所遁形

(3)矯正方面朝向設置獨立戒治所方向規劃讓戒毒業務專責化並引進完整且多元的戒治處遇課程,延長戒毒期間並鼓勵戒毒成功過來人積極參與戒毒工作行列以提升戒治成效

(二)社區犯罪預防:

 1.意義:社區犯罪預防( Community Crime Prevention)係指改變社區的環境與結構(如家庭、同儕、規範和鄰里組織)來預防犯罪因為社區有不同的犯罪率個人犯罪與被害可能性和他居住的環境有高度密切關係因此改善社區環境將減少個人犯罪與被害事件的發生

 2.舉例說明:例如近年來各地區警察機關要求各鄰里組成「社區巡守隊」及「守望相助隊」由各地區居民組成之巡守隊不定時的對居住環境進行巡邏、查察之勤務主動積極預防社區之犯罪現象倘一發現不法即可與警政系統聯繫發揮制敵於機先之目標

(三)發展性預防:

 1.意義:發展性犯罪預防(Developmental Prevention)係指防止個人犯罪傾向的產生亦即去除有害個人成長的因素例如兒童乃成人之母改進父母親的教養技術可以促進兒童之身心健康及學業表現減少兒童虐待亦可減少兒童長大後犯罪之可能性

 2.舉例說明:例如教育部於民國80年所推動之「璞玉專案」即是針對國中三年級有可能不準備升學之學生所實施的積極輔導計畫其中也包括中途輟學學生之輔導其內容包含家庭教育之協助、就業輔導之協助、法治教育與犯罪防治之教育以及社會教育之推展等

(四)情境犯罪預防:

1.意義:所謂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指對某些獨特之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且常設之方法對促成犯罪之環境加以設計、管理俾以增加犯罪者之風險減少酬償及降低犯罪機會的預防 

 2.舉例說明:例如近年來在臺灣各鄉鎮社區的街道裝設監視器材(CCTV)對於潛在性社區犯罪案件達到破案之功效即是情境犯罪預防4項主張16項技術中正式監控技術之應用;另外民國86年政府所實施「騎乘機車強制配戴安全帽」之政策即為該預防策略中提升犯罪困難之具體措施對於機車失竊率之減少具有一定之功效此均為情境犯罪預防策略之運用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民92),犯罪學,766~7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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