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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恥整合理論」是澳大利亞的犯罪學家布萊特懷特,在一九八八年提出的一個新的理論。布萊特懷特認為,傳統的犯罪學理論,企圖以一元性的犯罪原因論,來解釋所有的犯罪,是不可能的,因此,布萊特懷特擷取了各個理論的不同部份,加上其所自行創見的元素,發展出了「明恥整合理論」。 

 

「明恥整合理論」整合了標籤理論、犯罪副文化理論、控制理論、機會理論、學習理論等,諸理論中互補而共存的部分。以控制理論來探討初級偏差行為的產生,以標籤理論來了解級偏差行為何以形成,並以犯罪副文化理論說明二級偏差行為因何可以持續,再以其他理論加以補充明、潤飾。在本理論中「羞恥」的概念居於核心地位,決定個體是否從事犯罪的關鍵在於「羞恥」。除了「羞恥」之概念外,布萊特懷特另亦有兩個自創的概念,即「互賴」與「共信」,「共信」為巨觀的觀點,而「互賴」則為微觀的觀點。所以,「明恥整合理論」是一個能夠解釋巨觀因素和微觀因素,如何去影響個體選擇參與各種有目的的社會活動,及這些選擇如何導致個體其他的微觀選擇的理論。

 

明恥整合理論之主要內涵有三: 

(一)借用現存理論部份 

根據布萊特懷特說法,他借用了「標籤、副文化、控制、機會、和學習理論」。雖然在布萊特懷特的理論裏,既存理論的借用佔了十分重要的部份,但是這些理論在布萊特懷特的理論中,有兩個重要的特色。第一,由於整合的需要,這些理論並不是分離而獨立的,而是互補間共存的。此外,布萊特懷特在理論的整合上,極其仔細地審視每一個理論,並對這些理論予以修正,擴大其解釋能力與其他理論融合的相容性。 

(二)自我創發部份 

在布萊特懷特的明恥整合理論裏,有幾個自我發的重要概念,足以充分闡釋其理性內涵,茲分述如下: 

第一為互賴(interdenpandency),布萊特懷特理論十分重視並闡釋什麼樣的個人或社區容易犯罪或不犯罪,「互賴」即是描述微觀個體特性,傾向於犯罪與否的名詞。布萊特懷特認為,個體特質有很高程度的「互賴」,這個個體是比較不會犯罪的。「互賴」係指:「在個體所處的生存網絡中,其依賴別人以達成有價值的目標,及他人因相同目的而依賴此一個體的程度。」易言之,個體愈附著於父母、學校、鄰里、雇主,他「互賴」的程度也愈高。 

第二為「共信」,「共信」為描述巨觀的社會環境,影響個體傾向於犯罪與否的另一集合名詞。布萊特懷特認為,如果個體所生存的社會環境,其「共信」程度愈高,則個體愈不容易去犯罪。布萊特懷特認為並指出:「共信是一種社會狀態。在共信社會裏,由於有著極高度互助與互信的特色,個體因而十分的「互賴」。互賴與共信是兩個高相關的概念,累積這些個體的互賴,便會創造出一個共信的社會。其次,共信的社會,由於強調個體間的互助、互信,十分重視相互間的責任義務,也十分重視個體對團體的忠誠。總歸這些性質,布萊特懷特說「共信」是與「個人主義」完全相反的價值概念。 

第三為「羞恥」,在布萊特懷特理論中於核心地位,布萊特懷特將羞恥分為黥印羞辱和明恥整合兩個重要的觀念。「明恥整合」是輕微的非難,「黥印羞辱」則是嚴厲的處罰性非難。「明恥整合」有助於減少犯罪,而「黥印羞辱」則會增加犯罪;布氏指出:「羞羞」是最強而有力的社會控制器,只要不被誤用成黥印羞辱。」。布氏認為,羞恥的效果既受個體層面-「互賴」程度的影響,也受社會層面-「共信」程度的左右;愈高程度的互賴與共信,羞恥的社會控制力也愈強。黥印羞辱是不尊敬的、污蔑的,這種對犯錯者的行動,並不會在非難後而接受犯錯者,而「明恥」雖然也會非難犯錯者,但明恥的責備,僅止於過程,最後當犯錯者承認錯誤之後,最終仍舊給予犯錯者原諒與接納、整合於社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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