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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改變上帝黑名單的犯罪學大師致敬】系列

 

知名學者:切薩雷•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

 

生於:1738年3月15日

 

卒於:1794年11月28日

 

代表學派:古典犯罪學派

 

 

 

切薩雷•貝卡里亞,或譯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 1738年3月15日 – 1794年11月28日)是義大利法學家、哲學家、政治家。他以作品《論犯罪與刑罰》(1764年)而聞名,在此書中他深刻批評刑求、酷刑與死刑,成為現代刑法學的奠基之作。

 

貝加利亞(Beccaria, 1738~1794)於1764年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Crimes and Punishment)一書提出以下思想與主張:

 

人性觀點:人是理性智慧動物,以自由意志(Free Will)來行為,應對自我負責,功利自我的人性,會趨樂避苦,犯罪利益常高於犯罪代價,故要嚇阻犯罪,懲罰之痛苦須超越犯罪所得的快樂。

 

社會契約:人民為避免紛爭及不安,犧牲部分自由交國家以保障自己其他自由,得享和平安全,法律是社會契約具體內涵,違犯法律者國家有權依契約處罰之。

 

刑罰平等:刑罰代表正義懲罰犯罪,維持社會生存,保障成員自由權利。違法者不問年齡、動機、地位或環境,應受同樣處置,執法應平等為之,且應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目的。

 

罪刑法定:人民愈瞭解法律犯罪會愈少,主張「罪刑法定」,對同類犯罪的懲罰,法律應明確規定,使成員確信犯罪必受懲罰,懲罰程度應以能預防犯罪及維持正義為原則,防止法官擅斷,奠定日後「罪刑法定原則」的根基。

 

罪刑均衡:刑罰應以犯行惡害輕重為依據,並具有比例關係,懲罰應注意迅速性(Promptness)及必然性(Certainty),但反對不公正的過度嚴厲(Severity),懲罰以達到影響犯罪者及他人想法的最低程度即可,過量懲罰乃無效且殘暴的。

 

公正審判:重視證據,無證據則無刑罰,強調證據質量及可信度,要求證據公開,不採污點證人供詞,要求廢止拷打刑訊、公開審理,並採用陪審制,使被告有機會辯護。

 

廢止死刑:認為死刑不當亦不能抑制犯罪。重大犯罪與輕微違法應有不同懲罰,重大犯罪應求制止他人犯同一罪行,故強調一般預防;輕微違法者則重視改正其犯罪性,重個別預防,兩者應分別監禁。

 

強調教育:以教育達到犯罪預防效果,包括制定簡單及明確的法律、思想啟蒙與自由相結合、司法當局遵守法律、獎勵美德及改善教育等。

 

貝氏的貢獻:

建立懲罰必須以法律為基礎,要求公開、迅速、絕對並與犯罪成比例,奠立後「罪刑法定」與「罪刑均衡」兩大刑罰原則之基礎。

其思想促成中古世紀的「人治國家」轉變為「法治國家」。完成近代刑法理論的築基工作,被稱為「刑法學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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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