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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學者:法蘭克‧坦南鮑姆Frank Tannenbaum

生於:189334

卒於:196961

代表理論:標籤理論

Frank  Tannenbaum 是奧地利裔美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和犯罪學家,他在哥倫比亞大學的職業生涯中為現代墨西哥歷史做出了重要貢獻。

<早年生活>

Tannenbaum於189334日出生於奧地利。他的東歐猶太家庭於1905年移民到美國。他作為青少年離家出走,從未上過高中。他曾從事過許多瑣碎的工作,並參與了這個時代的激進勞工政治。在1913年至1915年經濟危機期間,他成為世界工業工人聯盟的領袖。帶領大量工人到教堂要求食物和住所。儘管多數教會都遵守了這一規定,但卻譴責了TannenbaumWobblies34日,Tannenbaum帶領一群失業工人從羅格斯廣場前往西百老匯天主教聖阿方斯教堂。後來,Tannenbaum和其他190名抗議者被捕;Tannenbaum被控煽動騷亂,被判入獄一年、罰款500美元。當他離開監獄時,Tannenbaum仍然活躍在世界工業工人聯盟,他在1915年至1916年在新澤西州巴約訥的巴約訥煉油廠罷工期間與Elizabeth Gurley FlynnAlexander Berkman一起被捕。在巴約訥之後,坦南鮑姆放棄了他年輕時的激進主義。

<學術生涯

在幾位慈善家的幫助下,他進入哥倫比亞大學求學。1921年,Tannenbaum從哥倫比亞大學獲得學士學位;之後,他獲得了博士學位。然後他在駐紮在南方的美國陸軍服役。隨後,他移居墨西哥,在那裡進行農村教育研究,並擔任LázaroCárdenas總統的顧問。1931年,他向Wickersham委員會報告了關於刑事機構,緩刑和假釋的研究(第9卷)。1932年,他回到美國,在康奈爾大學教授犯罪學。1935年,他加入哥倫比亞大學,成為拉丁美洲歷史教授。他於1965年從哥倫比亞大學退休。他於1969年在紐約市去世。 

<貢獻>

Tannenbaum除幫助制定了建立農場安全管理局的立法。他對“邪惡戲劇化”的概念導致了形象互動論者標籤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廣泛應用於社會學和社會心理學。所謂邪惡的戲劇化(Dramatizations of Evil)一詞,係由Tannenbaum1938年《犯罪與社區》(Crime and Community)一書中提出,指少年因案被捕,被貼上標籤後,少年與貼標籤者間互動發展的過程,一旦有此過程,少年將動則輒得咎、難以翻身,繼續從事偏差行為。總結這一理論的影響,Kerry Townsend表示,“Frank Tannenbaum的理論,邪惡的戲劇化,解釋了罪犯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誘惑。”TownsendTannenbaum的理論思想置於“形象互動主義”理論中,其觀點強調“個人互動水平,由喬治赫伯特米德和查爾斯霍頓庫利的著作開始出現”,這構成了社會反應理論的基礎。 Tannenbaum的形式部分。Tannenbaum的理論在包括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在內的大學的犯罪學研究中仍然很重要。

<作品>

犯罪與社區 。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紐約,1938

監禁殘忍(19204月)

 

標籤理論介紹

(一)理論源起:

1、代表學者:標籤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李瑪特(Edwin M. Lemert)與貝克(Howard S. Becker)於1960年代提出。

2、形象互動理論:標籤理論源於心理學的人際交流理論,係源於社會學「形象互動理論」(Symbolic Interaction),認為個人自我概念(Self Concept)係感受到別人對他的態度及形象功能所產生的結果,故標籤理論又稱互動理論。

3、鏡中之我:20世紀初,心理學家顧里(Cooley)及米德(Mead)即強調社會解組對個人行為影響。顧里的「鏡中之我」及米德的理論,都強調個人自我形象乃塑造於人際關係脈絡中,反應社會群體對個人的影響。這兩位學者的人際交流理論是標籤理論的基礎。

4、標籤與衝突:標籤理論與衝突理論在解釋偏差行為的觀點不謀而合,都強調社會群體摩擦與衝突,上層社會對下層社會的剝削歧視,上層社會排斥下層社會行為模式並稱那是偏差行為,並以偏差犯罪標籤加諸下層社會人們身上;故有學者將標籤理論歸類於衝突理論。

(二)理論內涵:

1犯罪由社會反應界定: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個人被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 貼上標籤,描述為偏差或犯罪者時,他就逐漸會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標籤會加深其犯罪行為,使逐漸進入常業犯罪的境地。偏差或犯罪行為之定義,取決於他人的負面反應(Negative Reaction),而與行為本質無關。主張行為並無所謂好或壞,社會反應才是決定定義的關鍵。

2、差別執法:

(1)法律內涵反映社會權力關係,白領犯罪者(White-collar Crimi-nals)常只受輕微處罰,街頭犯罪則受較嚴厲懲罰。個人受法律追訴或制裁可能性與其性別、種族及社經地位等有關。故法律是被差別制訂,更是被差別執行(Differential Enforcement),有利於強勢團體,不利於弱勢團體,故後者較易被標籤為犯罪或偏差行為者。

(2)社會機構如學校、輔導機構,對於需協助或矯治者,非但未給予協助,反而給予有害標籤,這群人只好淪落聚集,形成常業犯。

3、個人受標籤後效應:

(1)烙記(Stigma)的產生:公開譴責在標籤過程具重要角色,是一種「身分貶低儀式」(Status Degradation Ceremonies),使受處置者接受犯罪人的自我形象,且成為其身分主要象徵。犯罪者在公開審判中被定罪判刑,目的在將犯罪人烙記,並向社會宣布他將被合法社會隔離。
 

(2)修正對標籤者的印象:被標籤為犯罪人者須要符合犯罪者的形象,如有攻擊性、不可靠、態度強硬、卑鄙、猥猥瑣瑣等。開始以該烙記代表的意義與他互動,而不以他行為的真實意義來看待他。身分貶低儀式將成為犯罪人終身無法改變的宿命。

4、結論:綜上,標籤理論認為人終其一生都可能會發生各種偏差行為,這種正常現象屬於「初級偏差行為」(Primary Deviance)。卻不一定會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但若這種行為被施以某種社會控制,尤其是正式的社會控制,行為人將得到旁人給與社會減等標籤(Label),遭到社會的強大壓力,對他過去「追溯既往的閱讀」,使行為人開始發生自我概念的轉變,並進而發生「自我預言的實現」或「邪惡的戲劇化」 ,使自己行為更符合標籤的描述。最後成為更嚴重的犯罪者,成為「次級偏差行為」(Secondary Dev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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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