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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756探討受刑人通信權》

🌈監獄行刑剝奪受刑人自由,卻不表示剝奪所有自由。在監服刑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而受刑人與外界溝通聯繫屬不可或缺的方式。現行法規定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檢閱書信侵犯秘密通訊自由,監獄在沒有正當、具體的理由下,無差別檢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為了監獄安全、秩序與矯治工作,監獄規定各種限制須遵守上述原則,尤其過度禁止原則,建議積極立法肯定受刑人之通信權利。又現行法授權監獄長官認為發受書信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得令受刑人刪除後再行發出,否則不得發受,並透過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解釋「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範圍,規定內容部分抽象或不符合時宜,建議於監獄行刑法中規定以「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限制發送書信。

🌈最後,在比例原則要求下,檢閱書信建議區分特殊信件與一般信件、區分禁止與停止發受書信以及對書信與包裹檢查分別規定,以權衡受刑人權利與行刑目的之間的衝突。人道與和善的行刑環境應是監獄制度追求的目標,其規劃與建置是讓受刑人於恢復自由後,能對自己生活負責做準備,將來再度融入社會且不再犯罪,故受刑人之各種權利行使在不違背此目的下,不應禁止或限制。

關鍵字: 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表現自由、監獄紀律、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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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