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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奕暉博士【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靜宜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犯罪防治碩士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作者:顧以謙

美國賓州大學精神醫學系愛滋病防治研究部博士後研究

「藥物濫用行為」在犯罪學理上雖被歸類為「無被害者犯罪」,但因施用結果常危害施用者健康,並因毒品價格高昂、成癮性、常涉及幫派毒品交易問題而易衍生社會與犯罪問題 ,故各國雖然在刑事政策取向上容有差異,但不約而同均將毒品防制列為政府重要政策。我國毒品政策在1998年前藉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對供給或施用毒品者向採嚴懲重罰刑事政策,繼而於1998年修正該條例,對施用毒品者調整為以「醫療模式」取代刑罰模式,唯對毒品供給行為仍採「道德模式」加以懲罰。2003年再修法,對施用毒品者兼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政策 ;由於對施用毒品行為人屬性認定為「犯人」或「病人」之不同,不同時代、歷史傳承、國民文化乃至刑事政策取向,即會有不同觀點,並直接影響毒品刑事政策與處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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