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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制度設計本意在於體現毒品施用 者為「病犯」之本質,惟實務上撤銷緩起訴處分比例過高,導致成效難以彰 顯。本研究蒐集相關著作、期刊論文等,以歷史 / 比較分析法(historical/ comparative research),從程序與效能 2 面向切入,比較兩者在監督主體、 處遇對象、程序設計、處遇內容、法律效果與實施成效之差異,檢討將毒品 法庭計畫優點納入我國法制之可行性。研究結果認為,針對當前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缺失,似可仿效美國毒品法庭計畫,提供協助就業、 教育訓練、家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並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賦予檢察 官增加被告驗尿頻率、強制住院解毒、額外增加觀護報到次數、延長緩起訴 處分期間等手段。適度擷取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之優點,賡續發展本土特色之 處遇內容,結合司法、醫療與社區之職能,發揮處遇效益。

請點選以下連結閱讀詳細期刊學術論著:https://www.mjac.moj.gov.tw/media/20196406/02-%E7%BE%8E%E5%9C%8B%E6%AF%92%E5%93%81%E6%B3%95%E5%BA%AD%E8%A8%88%E7%95%AB%E8%88%87%E6%88%91%E5%9C%8B%E9%99%84%E5%91%BD%E5%AE%8C%E6%88%90%E6%88%92%E7%99%AE%E6%B2%BB%E7%99%82%E7%B7%A9%E8%B5%B7%E8%A8%B4%E8%99%95%E5%88%86%E4%B9%8B%E6%AF%94%E8%BC%83.pdf?mediaDL=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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