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釋字756探討受刑人通信權》

🌈監獄行刑剝奪受刑人自由,卻不表示剝奪所有自由。在監服刑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而受刑人與外界溝通聯繫屬不可或缺的方式。現行法規定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檢閱書信侵犯秘密通訊自由,監獄在沒有正當、具體的理由下,無差別檢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為了監獄安全、秩序與矯治工作,監獄規定各種限制須遵守上述原則,尤其過度禁止原則,建議積極立法肯定受刑人之通信權利。又現行法授權監獄長官認為發受書信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得令受刑人刪除後再行發出,否則不得發受,並透過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解釋「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範圍,規定內容部分抽象或不符合時宜,建議於監獄行刑法中規定以「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限制發送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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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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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學者:Robert Agnew (羅伯特.安格紐)

生於:195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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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9C%AA%E5%91%BD%E5%90%8D《幫派與組織犯罪簡報》

🌈無論少年或成年,其參與少年或成年幫派或加入組織犯罪的結果,常常是一個犯罪生涯的肇始,並會為社會埋下影響深遠的隱憂。

🌈近年來,國內社會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家庭與社會結構陎臨迅速的改變或解組,青少年處在個人身心急遽變化以及家庭、學校、社會、文化等交相衝突的混沌之中,傳統的道德價值體系顯然已無法因應其複雜多變的狀況與需求。愈來愈多的青少年無法在其成長過程中發展出愛與關心的能力,形成其以自我為中心的思考,以致其無法容忍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的任何挫折、壓力,最後則中途輟學、加入幫派,而青少年參與幫派的問題,長久以來一直是社會各界重視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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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帶給社會公眾困擾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妨害交通秩序等。由於這些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與他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政府不能坐視不管,必須加以規範。但是,這類行為對公眾的危害,還沒有嚴重到被視為犯罪行為,要用刑法嚴加制裁的地步。因此,國家訂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這些違反社會秩序較輕微的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主要可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與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四大類。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護法案件,高達一萬餘件,其中最多的是妨害善良風俗案件,超過半數;其次,則為妨害安寧秩序。請點擊以下連結瀏覽傅美惠博士的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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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行為與藥物濫用之關係

🌈 藥物濫用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可以由以下四個交互作用所組成:(李執中,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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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9syPnO_4-EMoPhCLJ_372P_tyuLLgu2-/view?usp=drives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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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uvKmA0FVxU06YViQpPvnjOYUBrIaqwl/view?usp=drives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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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監獄醫療困境: https://www.tahr.org.tw/news/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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