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四等考試

類科: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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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女子監獄專訪實錄》

🌹我們都會犯錯,都需要給予重新改過的機會。我們都會老去,都需要專人給予照護。如何合二為一,桃女監的長照培訓班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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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犯,係指有犯罪之危險。虞犯少年,則指處於犯罪邊緣之少年。針對少年某些偏差行為,就成人言尚未犯罪,但少年將來極可能犯罪,學者或稱為「身分非行」、「身分犯」,英美法則稱為「status offense」。

雖然,虞犯不是傳統的犯罪行為,但概念性上,將少年虞犯行為與少年觸法行為並列為少年非行的二種類型。基於刑法學的思考,認為虞犯應有構成要件明確性的要求。故虞犯亦有客觀、主觀要件的規範,即應有外顯之偏差行為(虞犯事實);且依少年的性格及成長環境觀察,有觸法之高度危險性(虞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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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研究都會強調家庭系統的良窳對於藥癮者的重要性,並且不斷在各 種宣導手冊與文宣刊物中提及,而家庭系統中的風險因子對於藥物成癮的影響 已有許多實證研究確認,但是對於家庭系統中的保護因子對藥癮者究竟帶來何 種方式、何種程度的保護作用,卻未有一致性的實證結果。本文除分別說明家 庭系統保護因子在預防、治療、復原等階段的不同工作重點外,同時也彙整了 家庭結構及家庭需求、家庭關係及家庭溝通、家庭功能及家庭支持⋯等家庭系 統不同層面保護因子的相關研究,來說明家庭系統保護因子影響藥癮者復原歷 程有其複雜性,實難一言以蔽之。

透過分享一位藥癮者的生命故事並以生涯建構理論來呈現家庭系統與保護 因子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且提出反思,我們藉以說明不同個體對家庭系統保 護因子之定義可能相當迥異,最後並邀請諸位一同來重新檢視家庭系統保護因 子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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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防治,因其牽涉的社會議題十分廣泛 ( 如:治安、健康、教育⋯等 ), 是世界各國亟欲克服的重大議題。目前國內關於毒品防治的戒癮處遇模式可 概分為四大類:醫療藥癮戒治模式、司法矯正戒治模式、司法監禁輔導模式, 以及社區戒癮模式。其中,以司法監禁輔導、司法矯正戒治是成本最低的戒 癮治療型態,與醫療戒癮模式的成本差異約為 5-25 倍 ( 李志恆,2003;賴 俊雄,2003;楊士隆,2006;馬作鏹,2009)。表示司法戒癮模式是最經濟 效益的,所付出的成本最低,同一時間可同時容納的戒癮人數也是最多。

國 外 學 者 Marlowe(2003) 接 受 NIDA(National Institute Drug Abuse Publication) 所委託進行的一項大型研究中亦證實,在美國的監獄中,對非 自願性毒癮患者實施戒癮治療,若能落實得宜,可有效降低 10% 左右的毒 品復發率。而國內學者蔡震邦 (2015) 分析我國在 2006- 2012 的六年間,對 毒品犯實施監獄毒品戒治輔導處遇計畫後,實施追蹤出監毒品犯再犯率雖有 更迭,但追蹤一年再犯率仍能持續向下減少約 5%。由此可確信,矯正機構 若能持續實施更完整而全面的毒品犯戒治輔導處遇計畫,未來必能呈現更好 的可預期效益。

現今毒品處遇方案眾多,各模式與方案強調的戒治重點不一,對於毒 品成癮性較重之高再犯危險群,予以適當的藥癮醫療處遇;而有戒毒意願及 改善可能性之毒品施用者,另於出監前施以密集系統性輔導措施,以提升戒 毒成效及預防再犯,故各監所之「戒毒班」便因應而生。根據法務部矯正署 各監所官方網站上教化活動 (http://www.mjac.moj.gov.tw/mp801.html) 的 資料顯示,自民國 84 年開始至今,監所開辦之戒毒班課程設計,大致包含 以下學科:衛教宣導、宗教輔導、生命教育、家庭支持、法治教育、體能活動、 經驗分享、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心理諮商與團體輔導、讀書會、才藝活動⋯ 等;另外亦有各類主題式戒毒班:園藝操作戒毒班、靜坐禪修解毒班、焦點 團體戒毒班、藝術治療班、正念戒毒班、台塑彩虹計畫與向陽計畫戒毒班, 以及無犯罪計劃課程班⋯等。戒毒班課程所加入的各學科,皆有其立意的理 論基礎,但理論與實際執行必須相配合,才能達到實質的成效、穩定持續的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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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犯再犯 ( 或毒癮者復發 ) 的現象一直是矯正機關長期關注的焦 點,它不僅是造成監禁人口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亦導致許多家庭經濟 困境與社會功能崩解,甚至危害到整個社會國家安定的基礎;因此本文主要 目的,在於說明不同戒癮處遇模式、不同統計分析概念下,如何務實探討、 理性運用實證研究的結果,來思考不同樣態下毒品犯累再犯率 ( 毒癮復發率 ) 的意義。

當前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的概念,結合司法戒癮 的不同模式,分別詳述我國在初段預防 ( 毒品製造轉運的 C 級名單、施用一 級或二級毒品初犯人數下降 )、次段預防 ( 戒治再犯效益優於觀察勒戒 ) 和後 段預防 ( 推動監獄毒品犯戒治輔導計畫 ),目前在毒品防制工作上已取得的 實證成效;同時,亦簡述如何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的建議,在未來持續地改 善我國的戒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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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下稱本法)於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建構與時俱進之刑法常典,有持續檢討修正必要,經行政院、司法院於107年7月17日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於今(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要點如下:

立法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修正條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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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年矯正機構在監毒品罪受刑人人數,占在監全體受刑人比率逾四成, 兩者人數變動趨勢類似,1998 年至 2001 年間微幅先降後升,且自 2006 年 底起全體受刑人突破 5 萬人,毒品罪者逾 2 萬人,於 2012 年前為逐年增加 之勢 ( 除 2007 年實施減刑條例除外 ),2014 年底全體受刑人數為 5 萬 7,633 人,毒品罪者則為 2 萬 6,683 人 ( 占 46.3%),如圖 1;2017 年 7 月超收人數 為 5,568 人。爰此如何規畫收容人輔導處遇方案,緩和監獄超收人員情緒, 促進在監適應,培養受刑人自尊自信,改善社交人際,協助順利復歸社會, 減少再犯,實為刻不容緩議題。

監獄已不再像從前只有單以懲罰、應報為主的特別預防作用,而是欲針 對不同的受刑人特殊需求施以個別處遇,因而產生了各種矯治處遇措施。其 中 Relf(1998) 提出觀賞自然景物或與植物接觸,可以改變人的生理、態度與 行為反應,產生療癒的效果 ( 盧嬿羽,2011)。園藝治療活動的實施,對於精 神障礙、身障者及特殊學童可以提高自信心和專注力、增加溝通的技巧和表 達能力,對於其生活適應能力有所助益 ( 郭毓仁、王靖雯、李子芬,2000; 梁仲容,2002;曾兆良,2003)。當收容人遭受監禁的五大痛苦,包括自由被剝奪、物質享受與服務被剝奪、異性關係被剝奪、自主性被剝奪、安全感被 剝奪 (Sykes,1985) 時,更需要系統性教化輔導方案協助其調節情緒,療癒身心, 促進生活適應。有鑑於此本研究將結合園藝治療教化方案,藉此紓緩監禁壓力, 降低監禁所帶來的痛楚,強化生命教育,改善人際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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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物濫用者因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導致愛滋病毒感染,已成為嚴重的公共 衛生問題,李思賢 (2006) 研究顯示共用針頭的過程中不但有高危險的血液交換, 亦常伴有危險性行為。血液交換與危險性行為兩者雙重營造出愛滋感染的高風 險情境,加上藥癮族群此一次文化群體之社會網絡組織異常緊密,只要共用針 頭的小群體中有愛滋帶原者,其餘共用者的感染機率直線升高,使其承擔高愛 滋感染風險。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2010 年 12 月底之統計資料顯示,本國籍 愛滋感染者共 20,057 例,已突破 2 萬大關,依危險因素分析,「不安全性行為」 ( 佔 65.9%) 與「毒癮共用針具」( 佔 32.2%) 是傳播愛滋病的主要途徑 ( 衛生署 疾病管制局,2011)。由於毒癮者具高復發率,因此藥癮者復發預防工作面臨極 大的挑戰,若毒癮者本身又為愛滋病毒感染者,其所需投入的共病性治療恐需 花費更多的時間與人力,惟毒癮愛滋共病者本身的特性究係如何,倘無深入的 了解,則國內進行毒癮戒治工作的領域中,將獨缺對其專業性的衡判,因此本 研究目的在探討 HIV 毒癮者與非 HIV 毒癮者接受戒治處遇前後之心理適應比較 評估研究,藉以了解進入戒治機構初期的 HIV 毒癮者與非 HIV 毒癮者在創傷自 我檢測、用藥風險情境、情緒、身心狀況、強制戒治壓力、物質渴想、自我效能、 風險情境之自我效能等之差異,據以提出對 HIV 毒癮者應加強關注的處遇措施。 另針對同一群個案在戒治處遇完成後即將出所前再次調查其情緒、身心狀況、 強制戒治壓力、物質渴想、自我效能、風險情境之自我效能等之差異,以了解 目前國內採行的多元戒治整合處遇方案對 HIV 毒癮者是否適切,研究結果將可 提供國內機構性戒治處遇執行之參考。

詳細內容請點選期刊內容:https://www.mjac.moj.gov.tw/media/20196410/06-hiv%E6%AF%92%E7%99%AE%E8%80%85%E8%88%87%E9%9D%9Ehiv%E6%AF%92%E7%99%AE%E8%80%85%E6%8E%A5%E5%8F%97%E6%88%92%E6%B2%BB%E8%99%95%E9%81%87%E5%89%8D%E5%BE%8C%E4%B9%8B%E5%BF%83%E7%90%86%E9%81%A9%E6%87%89%E6%AF%94%E8%BC%83%E8%A9%95%E4%BC%B0%E7%A0%94%E7%A9%B6.pdf?mediaDL=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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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中,夫妻是相互依存的,但新移民女性遠嫁來台後,其婚 後家庭生活可能因其不同的語言、文化、風俗習慣,而造成在生活適應、家 人關係、子女教養⋯等各方面的問題 ( 朱玉玲,2002;李瑞金,2004),若 在婚姻過程中又面對先生經常缺位 ( 如吸毒、入監⋯),新移民女性除了在生 活及文化適應上面臨許多困難及挑戰外,情感基礎的脆弱更容易使婚姻走上 離婚之路,進而提高藥癮者再犯之可能性。

回顧多年實務經驗中發現,藥癮者多半處在家庭關係不佳及婚姻 失和的狀態,在不良的互動關係中,易引發再犯之可能性。我們從顏旻秀 (2010) 在毒品累犯受刑人再犯危險因子之研究結果發現,婚姻狀況及家庭成 員關係兩者與毒品再犯行為之間有明顯相關,亦即當毒品犯婚姻關係越糟、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越不親密者,越可能提高毒品犯再吸毒的風險。又因台籍 先生是新移民女性在台唯一能依靠的對象,是影響他們生活適應與婚姻滿意 的樞紐 ( 朱玉玲,2002;張鈺珮,2003;鍾重發,2004;葉肅科,2004), 因此引發筆者想以迎娶新移民女性之藥癮收容人為研究對象之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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