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學者:Terence Patrick Thornberry(特倫斯 派崔克 宋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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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4凌晨臺北東區ATT 4 FUN夜店發生聚眾圍毆殺警之重大治安事故,說明環境犯罪學所強調之機會的重要性,恰也符合「一個錯誤的人,在錯誤的時間,到錯誤的地方,遇到另一個(群)錯誤的人,犯罪(被害)從而發生」的論述。對此案之有效避免,必須從破壞此4個錯誤的聚合,尤其事故的場域:夜店的管理與監控問題。 

分析內政部警政署的相關統計資料,與其他場所相較,發生在類似夜店性質的酒吧(廊、店)、PUB等場所的毒品犯罪、性侵害、性騷擾等刑事案件,並未有顯著的量多,此一客觀事實發現,顯然打破以往吾人對夜店等聲色場所的主觀偏見。惟在臺灣當前民粹文化簇擁下,本文仍不免俗地對類似夜店場所,提出學理上的建議,希能藉各方的努力,達成犯罪預防的終極目標:安祥和樂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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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來在犯罪學領域以集體效能為主軸概念,探討與社區犯罪率、失序、治安等關聯的文獻有愈來愈多趨勢。然而集體效能的效果,在各項研究中並不一致。例如集體效能對於犯罪恐懼的影響,即有直接、間接效果的爭議。本文迥異於一般集體效能研究,不以西方而是以東方社區為標的,使用中央研究院社會所第四期第二次台灣社會變遷調查資本作為分析樣本,首次分析華人地區的集體效能現象。分析結果發現個人對集體效能感知與犯罪恐懼有直接與顯著的影響,但是「有較高集體效能知覺的社區居民,其被害恐懼亦較高」,此結果與國外學者例如,Gibson , Ghao and Lovrich(2002)等之研究結論恰好相反。筆者認為對於犯罪恐懼的表達上,東西方在文化認知與情感經驗傳達模式的差異,是值得深入思索的課題。

除了集體效能之外,本文也分別以性別、年齡、治安知覺、生活品質變遷與被害經驗等變項,作為預測社區居民犯罪被害恐懼知覺因子,多數結果均符合理論與原先之研究假設預期,並印證台灣社區居民之被害恐懼影響,代理經驗成份高於個人主觀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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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nc.nutn.edu.tw/Page/Index/%E6%AF%92%E5%93%81%E5%88%86%E7%B4%9A%E4%BB%8B%E7%B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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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由於毒品、酒駕、聚眾鬥毆、兒虐等社會問題一直浮上檯 面,導致政府的修法一直朝向「重刑化刑事政策」靠攏,根據某單位 2018 年 6 月 28 日民調指出,有 83.0%民眾主張治亂世用重典,應執 行死刑維護秩序,僅 8.3%民眾認為死刑不能對症下藥,無法解決問 題。

最近政府不管行政及立法部門也都研議將虐童及酒駕致死朝向殺 人罪來究辦,看來這是目前政府「接地氣」的作法,但所謂的「亂世 用重典」,真能解決問題嗎?另重刑化可能衍生的社會風險,須付出的 社會成本為何,亦值得吾人深思。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smIlwh85FmRtFtDvQBk_xxJuOcIYeBU8/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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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學者:Howard Saul Becker (霍華德 索爾 貝克)

生於:192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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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萌芽,始於德國在20世紀的 70年代,於公眾議題辯論上以及專業的討論中,乃 至於在立法機關,皆對於彼時刑事相關立法,就犯 罪被害人權益在法制結構上之重大缺失,表達了強 烈的不滿。因而開始有私人的組織興起犯罪被害人 扶助及被害人補償的運動。在德國所謂的「白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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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制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及正面功能, 且於矯正工作上扮演著極重要之角色,然在我國假 釋制度修正逐漸趨於嚴格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復 歸社會目的之達成,以及受刑人之假釋權利保障、 監獄擁擠問題及矯正機關的管教人力不足等皆成 重要關切議題,本文乃就我國於採行重刑化刑事政 策下之假釋制度現況及實務運作上所遭遇之爭議 與 困 境 等 問 題 加 以 檢 視、探 討,提 出 淺 見 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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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學者:Adrian Raine (阿德里安 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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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是矯正執行中極重要的一環,監獄賴「假釋」以管理教誨受刑人,受刑人則為獲准假釋,而願意服從及配合監獄管理及教化人員的管教。假若無假釋制度,受刑人須服滿刑期才能出獄,則受刑人將不會乖乖接受管教,而如屬「長期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則因出獄無望或終生在監,更難以管教,如此矯正非但難以執行,又遑論其教化效益,可見「假釋」在矯正執行中的重要性。
  但我國假釋制度,不論在實務界或學界,已經討論甚多(註1)。然而持正面評價的少,而持負面評價的竟成一面倒的趨勢。這個局面不能說我國矯正執行欠缺專業人士,應該說是沒人重視這個問題。社會各界乃至主政之層峰對矯正執行原本就漠視,且國人傳統思想一向認為受刑人本就是要嚴懲,假釋僅是法律規範的一項措置,有做即可,也不願加以關注及檢討。故即使於民國104年2月11日發生大寮高雄監獄事件,六名受刑人以命死諫,但仍引不起社會對假釋問題的重視,更難引發主管機關對這項問題的檢討或改革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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