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施用行為「入罪化」或「除罪化」常因立法時空背景產生變化。以國內安 非他命為例,民國80年以後才被列入管制之麻醉藥品,至87年修法後安非他 命被列入二級毒品,單純施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乃安非他命隨著時代 變化,逐漸被「入罪化」之例子。社會民眾對毒品吸食者之觀感亦隨著時代變 遷而改變,影響國家毒品政策走向。贊成「除罪化」之一方認為社會道德與價 值觀是相對者,國家不應扮演道德家之角色,因此法律不應規範、懲罰吸毒之 行為。但反對之一方卻認為國家之角色之一就是維護社會之善良風俗,而這些 所謂之無被害者犯罪不是沒有受害人,他們不但傷害自己,亦間接傷害其他人,而且毒品與犯罪具有關聯性。因此,應加以約束與懲罰。試說明主張施用毒品「入罪化」與「除罪化」之政策,其所持之觀點理由有哪些?
【擬答】:有關主張施用毒品「入罪化」與「除罪化」之政策,其所持之觀點理由,茲分項析述如下:
(一)毒品「入罪化」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