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司法特考觀護人犯罪學解題》
一、臺灣社會近年來的社經趨勢漸成所謂「M型社會」。請從犯罪學社會結構理論中之差別機會理論(Theory of Differential Opportunity)申論犯罪發生原因、犯罪及犯罪者的型態,並請評論犯罪預防策略。(25分)
命題意旨 |
以犯罪學理論詮釋犯罪問題,歷屆犯罪學考科並不陌生。92年三等檢事官、94年鐵公路升資(2題)、95年原住民四等、97年警察三等以及101年三等檢事官均曾出現題型。此命題在考驗考生是否能掌握理論要旨,套用於社會問題的解釋,考生若瞭解M型社會的意義,並熟悉不同機會理論,相信取得分數並不困難。 |
答題關鍵 |
本題作答訣竅,應先介紹差別機會理論源起內涵,接著依題旨臚列該學派基本主張、形成之團體與行為類型。並強調「機會」對社會成員發展之影響,進而結合對M型化社會現況之說明,提出運用機會對減少M型化社會犯罪問題的可能做法。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6-33~6-36。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從差別機會理論說明犯罪之原因、型態:
1.理論概說:
(1)克勞渥德(Cloward)和奧林(Ohlin)於1960年在《偏差行為與機會》(Delinquency and Opportunity)一書,提出「差別機會理論」,主張下階層青少年有不同機會結構,造成犯罪發展的差異,為早期研究青少年幫派成因與類型的代表。
(2)該理論結合墨頓的「緊張理論」與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認為階級引發的身分挫折固為犯罪原因,但挫折後的發展受不同機會影響而大異其趣,有些因學習犯罪技巧而趨向專業罪犯,有些沉淪於街頭鬥毆,有些則行屍走肉退縮為毒癮犯。有學者此為「緊張次級文化理論」(Strain Subculture Theory)。
2.理論內涵:
(1)若下階層少年無法以合法手段獲取成功,又無機會參與犯罪次文化,成為幫派成員的可能性即降低。
(2)若個人居住地區能提供與犯罪有關的機會,如偷竊、賭博、幫派、販毒等,則他可能利用此機會而成為專業犯罪的一員,再藉由團體的支持使他能處理羞恥、恐懼及罪惡感,形成犯罪次文化。
(3)惟克氏與歐氏亦瞭解,每個低階層社區青少年的生涯發展不同,端看他周遭環境提供的是何種機會。
3.差別機會下形成的犯罪次文化或青少年幫派類型:
(1)犯罪集團(Criminal Subculture):
1係以犯罪手段實現其目標,成員經常依賴成年犯罪者的指導,成為「犯罪學徒」(Apprentice Criminals),並以犯罪技巧達成目標與獲得成就。
2如少年竊盜集團,是訓練青少年成職業犯罪者的場所,他們對成年慣犯學習模仿,包括逃避警察逮捕的妙招,對大社會反抗與不信任,逐漸形成其犯罪集團次文化。
(2)衝突集團(Conflict Subculture):
1指盤踞街頭,喜好械鬥滋事生非的暴力幫派,他們喜好藉暴力獲取其地位及名聲,隨時準備戰鬥以維護整體和自我榮譽。
2此類型團體並無成年慣犯指導唆使,惟因喜好暴力而較易引起警察注意,常可在解組的貧民區內尋獲其蹤跡。
(3)退縮集團(Retreated Subculture):
1此種集團成員屬於「迷失」型,成員們無法以合法或非法方法獲得目標,為解決憂慮及逃避現實,乃藉吸食毒品來逃避並暫時獲得享樂。
2此類團體經常在尋找刺激─酒、大麻、性解放或搖滾狂歡,不與正常社會交往,但亦會犯拉皮條、販毒或非暴力性的犯罪。
(二)從差別機會理論說明犯罪犯罪預防策略:
(1)M型化社會指全球化趨勢下,富者財富快速攀升,但隨資源重新分配,中產階級因失去競爭力淪落為中下階層,窮人富人變多,但中產階級則陷落消失的情況。
(2)差別機會理論對美國1960年代犯罪防治政策影響極大;R.Kennedy任檢察總長時,即請Ohlin擬定聯邦少年犯罪對策,1961年並通過「少年犯罪預防控制法」(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力求降低青少年犯罪問題。
(3)本理論對當前M型化社會的啟示,即必須建立「為青少年及中產階級而動員的計畫」,其內涵包括提供專業人員處理青少年問題、提供中產階級低利貸款、設立職業中心提供就業機會、組織鄰里委員會、編制街頭社工處理青少年幫派並提供諮詢服務給有需要的家庭等。
(4)如美國詹森(L. Johnson)總統主政時,即將抗貧政策列為施政要項,以機會理論為基礎,發起「對抗貧窮的戰爭」(War on Poverty)計畫,以改變貧民區社會結構,預防青少年犯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s)的特性為何?為何「性交易」常被認為是無被害者犯罪?請從犯罪成因相關理論論述個人成為性交易者或娼妓(prostitutes)的可能因素,並評林我國現行的性交易防制政策。(25分)
命題意旨 |
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s)題型,被本次考前猜題百分之百命中。過去,93年三等觀護人、94年警察三等、94年薦任升等、95年原住民四等、96年三等觀護人,以及99年台北大學研究所犯罪學考題均曾出題,而討論類型上則聚焦於毒品與性交易兩主題。由於近年來國際間刑事政策偏重此議題,故一直是講座強調的重要考點。此考題即在考驗考生是否對無被害者犯罪有充分瞭解,若能結合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未來政府性交易政策之內容,要取得高分並不困難。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定義「無被害者犯罪」、運用講座口訣描述其特性,說明性交易應屬於無被害者犯罪之判斷基礎。並分析形成性交易之理論,進而評論當前性交易防制政策,並提出未來可授權縣(市)政府適度合法化及有效管理,分項作答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17-19~17-23。 |
【擬答】有關本題性交易之相關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無被害者犯罪之特性:
1.定義:有些行為被界定為犯罪並非其邪惡或危害本質,而是因其違反道德規範或社會政策等。此類行為被害者不如一般犯罪明顯,有的是被害人同意,有的是被害人不存在。此類犯罪吾人稱為「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
2.無被害者犯罪之特性:依犯罪學家貝道(Bedau)的觀點如下:
(1)具合意參與的特徵(Consensual Participation Feature):無論墮胎、同性戀或藥物濫用,都是雙方在合意下從事財貨或服務的交易,排除被害者存在的可能性。
(2)行為具有交易本質(Transactional or Exchange Nature):該行為屬於及雙方買賣或服務的自願交易,儘管為社會所不容許。
(3)缺乏控訴的參與者(Absence of Complainant-participant):沒有被害人想控訴,而向司法訴求。
(4)無被害的自我判斷(Self-judged Harmlessness):當事人雙方均認為未受傷,反而可由其中獲取滿足。
(二)性交易為何是無被害者犯罪:
1.學者Winick與Kinsie認為,性交易係指給予非婚姻關係之性接觸管道,係由婦女、恩客及其雇主協議建立。賣淫雖屬社會罪惡(Social Evil),但各國並未嚴格懲罰,甚至有除罪化趨勢,惟其衍生人口販賣、各種剝削或犯罪次文化問題,則值得正視。
2.學者McCaghy與Capron認為,性交易具以下共通要素,故符合無被害者犯罪特徵:
(1)該行為本身對於購買者而言,具有性的特殊意義。
(2)屬於以金錢交換服務之行為,屬經濟上的交易。
(3)情感冷漠,雙方都不自覺被害或企圖控訴對方。
(三)解釋性交易之原因與相關理論:
1.好奇心與受同儕慫恿鼓勵(不同接觸理論)。
2.對性觀念淡薄(社會鍵理論)。
3.社會觀念開放與媒體誤導偏見(社會學習理論)。
4.可輕鬆獲取金錢且接觸人群多樣化(理性選擇理論)。
5.家庭經濟條件差,學校病理現象嚴重(緊張理論)。
(四)對我國現行性交易防制政策之評析:
1.民國98年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罰娼不罰嫖」條款侵害憲法第7條「平等權原則」而違憲,2年內失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後,對性交易採「娼嫖皆罰政策」。
2.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通過性交易除罪化「四原則」及「五配套」。四原則包括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五配套為性工作者須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定期接受健檢、確保勞動權益及接受勞動條件檢查。
3.為尊重地方自治精神,未來地方政府可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遊憩用地」,規劃得從事性交易的特定區域,交易雙方皆屬合法;但區域外嚴禁從事性交易,違者雙方皆罰。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在犯罪者刑事司法系統中,有許多不同模式。何謂「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何謂「復建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請比較此兩大模式最大的差別及其在成人刑事司法與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適用度。(25分)
命題意旨 |
批判犯罪學理論,一直是犯罪學衝突學派的重要支派,也是講座心心念念所強調之重要考題。過去,94年鐵公路升資、96年公路升資、97年四等監所員、98年三等檢事官均已出題,本次再次考驗考生是否對復健模式能加以分析比較。由於犯罪學理論的發展趨於成熟,加上歐美及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視,這種命題趨勢在可見的未來,相信能會被出題老師所青睞,並將以各種不同角度或型態被命題。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說明正義模式與復建模式的意義與理論基礎,建議考生可分別臚列各模式之基本主張以及其對刑事政策之影響,進而將其於刑事司法體系之適用情形及優缺點分別表述,分項作答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8-19~8-22。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
1.源起:
(1)古典犯罪學家Beccaria對建立正義模式深具影響,一般人犯罪理當受罰,懲罰則依犯罪嚴重性而有差異,前科紀錄是懲罰的重要指標。
(2)個別的正義原則是實施懲罰之基礎,而懲罰也應對社會責難加以反應,任何人應對自己行為負責,透過理性思考,來決定是否犯罪,決定犯罪者理當受到譴責。
2.理論基礎:
(1)正義模式類似「懲罰模式」,否認「矯治感化」是懲罰主要目標,為犯罪學者David Fogel等於1975所提出,主張所有犯罪人都應接受同等處遇。判決不能因種族、性別或社經地位之差別而有不同。
(2)國家必須給予罪犯適當制裁來保護社會,因為嚇阻與矯治感化都不是本質,然而制裁程度也必須在憲法許可最嚴厲範圍內方可,因此量刑指導綱領應予建立而由各法院加以遵行。
(二)復健模式(Restorative Justice):
1.源起:
(1)原始部落裡對犯罪主要是採賠償與回復原狀之觀念。藉由犯罪人對被害人的賠償與回復原狀,彌平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或傷口,從而建立一個和諧公平的社會。
(2)18世紀後,人類放棄對被害人賠償修復觀念,犯罪變成違反國家法律秩序之行為。犯罪處理重心不再是對被害人創傷之彌平,走向以國家刑罰制裁為重心,惟此發展到1970年發生變化。
2.理論基礎:
(1)和平建構理論:主張協助社會弱勢族群免受刑事制裁不公平待遇,並以建構安全正義的修復式正義為目標,對現行刑事司法體系不滿與反動,認為傳統的刑事司法體系的懲罰方式是失敗的。
(2)明恥整合理論:由犯罪學家Braithwaite提出,認為若無羞恥心,非正式社會控制就會薄弱,罪犯離開司法體系還是會犯罪。社區須接受犯罪人並給予自新機會,讓他重新整合於社會,才有助於整體犯罪率的降低。
3.理論意涵:Zher認為復健模式基本上要滿足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傷害與需要,並邀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共同參與;其核心觀念即「尊重」(Respect)。其基本原則如下:
(1)以社會衝突觀點,而非法律觀點看待犯罪事件。
(2)回復犯罪造成的損害、裂痕與原有關係,而非一味懲罰而已。
(3)尋求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區共同參與修復治療被破壞的關係。
(4)以社區為處理犯罪的最基本機制,而非刑事司法機構。
(5)最終目的是和平與福祉,回到犯罪前的和諧境界。
(三)兩模式之差別,併同賠償與矯正模式,整理如下表:
比較項目 |
復建模式 (Restorative Justice) |
賠償模式 (Restitution Justice) |
矯正模式 (Correctional Justice) |
正義模式 (Punitive Justice) |
模式本質 |
和諧、尊重、同理心 |
賠償、威嚇、矯治 |
矯治、更生 |
付出等同代價、衝平 |
重視焦點 |
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 |
被害人、加害人 |
加害人 |
加害人 |
犯罪的定義 |
是對人和人秩序的破壞(含有社區的觀念) |
是對被害人權利的侵害 |
對國家政體的侵害 |
對國家政體的侵害 |
處理的目的 |
回歸事件發生前的和諧狀態 |
盡可能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
化除犯罪人惡行日後不再犯罪 |
嚇阻其心理並強制其不再犯罪 |
對社區的幫助 |
非常大 |
大 |
低 |
低 |
(四)在刑事司法的適用度:
1.復健模式在成年及少年司法體系中之應用,茲舉例如下:
(1)家庭團體會議:可追溯至1989年紐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該法處理的對象為14歲至17歲的少年犯,其目的是要引用毛利族(Maori)在處理違法時,讓家庭及社區共同參與的傳統,以建立一個適合地區文化的少年司法程序。
(2)非正式控制與轉向計畫:當前少年司法系統相當依賴非正式約束機制及轉向計畫,以避免機構性處遇的惡性感染與標籤作用,主要處分有:立即的警察警告、社工員的介入處置,要求少年對被害者道歉或社區服務、由社區服務機構所召集的家庭團體會議、少年法庭家庭法官可命其舉行團體會議,作為審前轉向,或提供法官審判之參考。
(3)調解:相關實務類型如社區調解(Community Mediation)、社區調解計畫主要是由社區爭議調解中心(類似我國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來執行。後者承接個案大部分來自警方、檢察官、觀護人或未經預約自行申請等。屬於輕微的案件,如:偷竊、傷害、破壞公物、公共危險罪等大部分都會轉介到社區調解計畫內來執行。
2.制度成效與限制:
(1)本制度初期參與率不高但效果已逐漸提升,剛開始時加害人意願以及被害者參與率偏低,但近年來大部分的被害者表示願意參與,且與1980年相較,新法實施後,進入少年法庭及監獄的人口已大幅下降。
(2)有資力犯罪者可能認為賠償無妨,無法體會賠償的實質含義,但無資力者無法參與該制度,則可能流為入監執行之受刑人。
(3)實證研究發現,財產性犯罪與微罪調解成效較佳,嚴重的暴力犯罪和無受害者犯罪較無法達到良好的成效。
(4)如警察、地方仕紳身分敏感者,易受公信力質疑的問題,如運作不當可能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或拒絕參加調解。
(5)結論:復健模式在成人及少年刑事司法須透過立法審慎考量適合對象。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近年來性別議題被社會各界討論很多。有犯罪學家認為性別與犯罪關係密切,因為多數的犯罪類型中男性犯罪人數比例都超過女性犯罪人。試問:如果性別真會影響犯罪行為發生的傾向或可能性,有那些因素在影響不同性別的人出現犯罪行為?為何近幾年來女性犯罪人數也在增加中?(25分)
命題意旨 |
性別與犯罪相關性的考題,近年偶有出現,如94年警察三等、99年四等監所員犯罪學考試屬之,可見其在犯罪學考試上頗受重視。本題在某種程度上,係採開放式的觀點來測驗考生。目的在考驗考生是否對男、女性犯罪因素有所瞭解,若能結合統計數字與相關理論作答,相信本題要取得高分並不困難。 |
答題關鍵 |
本題作答訣竅,應先介紹不同因素對男、女性犯罪行為的影響,建議考生分項臚列影響男女犯罪之不同因素,並就近年女性犯罪增加的原因,引用講座講義書第16章女性犯罪的理論,擇要舉例作答,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16-33~16-36。 |
【擬答】有關本題性別與犯罪之相關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概說:
1.女性生心理及社會地位與男性不同,犯罪現象、原因或方法均異於男性,但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遷、家庭結構解組、婦女解放運動之風行及價值觀念蛻變,女性犯罪有漸增趨勢,故不能忽視。
2.近年女性犯罪,以毒品犯罪、竊盜罪、侵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為主;而公共危險罪、賭博罪及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券罪之人數亦創新高;但在暴力犯罪方面,如殺人罪、傷害罪及搶奪、強盜及盜匪罪等,女性因其生理特質觸犯比例不高。
(二)影響不同性別犯罪行為的因素:
1.犯罪數量:
(1)女性犯罪總人口遠較男性為少。
(2)女性犯罪在近年來增加率,比男性犯罪快。
2.犯罪類型:
(1)女性的暴力犯罪比率很低;男性暴力犯罪比率較高。
(2)女性犯罪以無被害者犯罪之賭博、毒品及妨害風化罪為主。
3.犯罪手法:以殺人及竊盜罪為例。
(1)女性犯殺人罪之場合,其方法最常採毒殺、刀殺;被害者,則以家屬或情人居多。
(2)竊盜罪:女性以店內竊盜、家內竊盜、扒竊及娼竊居多。
4.年齡因素:
(1)女性犯罪初發年齡,較男性為遲。
(2)女性犯罪最多之年齡,較男性犯罪最多年齡層為遲。
(3)在較高年齡層,女子之犯罪率往往較男子為高。
5.生理因素:
(1)女性犯罪會受到女性特殊生理(如月經)現象之影響。
(2)女性犯人仍以低智商者為最多。
(3)女性較易觸犯激情犯罪。
6.心理因素:女性較易因心理抑鬱、焦慮好奇等因素影響而犯賭博罪、毒品罪。
7.社會因素:
(1)女性受婚姻關係是否正常之影響較男性為大。
(2)女性犯罪通常與有較早的性經驗有關。
(3)多有逃家、逃學之經驗。
8.其他特色:
(1)女性再犯或習慣犯比率比男性低。
(2)女性累犯比率較男性比率低。
(3)女性共犯比率較男性高,但參與幫派較男性低。
(三)近年女性犯罪人數增加之原因:
1.激進派女性主義觀點:認為女性是社會結構受害者,受政治、經濟、法律各方面剝奪壓榨缺乏成功機會,無奈轉為形成偏差與犯罪。
2.女權運動觀點:主張女性犯罪與婦女解放獲取地位後,效法男性活動有關。
3.性別角色化觀點:女性社會化過程常被教導要溫柔婉約,與男性外向、攻擊性不同,故女性大多為非暴力性犯罪。
4.權力控制理論:父權社會女性拘束多,偏差少;現代平權家庭,女性較少受父母約束,犯罪可能性遂提升。
5.生物觀點:男性氣概假設:Lombroso認為女性犯罪者有男性外表,其演化比男性落後,更趨原始動物本性,生理表徵及內分泌障礙,會影響其攻擊行為之發生。
6.心理與人格缺陷觀點:認為女性犯罪有隱密欺騙性,即使發覺,司法體系會秉持關照婦女精神而掩飾其罪行;又女性較缺乏道德教養,易以性為誘餌來獲取物質。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