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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監獄行刑法概要解題》

 

 

 

一、請試述監獄執行徒刑、拘役與罰金易服勞役之相同點與相異點,以及其執行時應注意分別執行與分別監禁之意義?(25分)

命題意旨

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之比較,過去並未出現過考題。僅在82委任升等考試出現:「易服勞役者,在何處作業?在監獄行刑法第34條如何規定,請詳述其規定。」故本題於監獄行刑法通則一章尚屬第一次。本題屬監獄行刑法之制度比較題型,亦係課堂上講座反覆強調之重要題型。一般考生對徒刑、拘役之比較尚無困難,惟本題將範圍擴大至易服勞役,故考生必須綜整三種制度之異同,算相當靈活而有創意的考題。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將制度兩兩條列比較作答,但應注意比較項次的周延性與完整性,諸如刑期、累犯、法律地位、執行場所、矯正教育等,均應加以述明。並應將分別執行與分別監禁之依據與意義加以詳述,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頁1-105~515-52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之相同點:

  1.均屬強制拘禁,在監獄中剝奪其自由。

  2.均可構成脫逃罪,拘禁期間若脫逃,可成立脫逃罪或準脫逃罪。

  3.均於監獄實施強制作業,易服勞役者則用以折抵罰金。

()拘役與徒刑之相異點:

  1.刑期不同:

  1)拘役:依刑法第33條規定,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2)徒刑: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最短二月,最長十五年。遇有加減,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2.累犯不同:

   (1)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拘役執行完畢後若再犯,不發生累犯問題。 

   (2)徒刑:依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之不同點:

  1.法律地位:

  (1)徒刑拘役:適用監獄法規。

  (2)易服勞役:準用監獄法規(屬準受刑人)。

2.拘禁場所:

(1)徒刑拘役:監獄。

(2)易服勞役:目前未設,所以拘禁於監獄。

3.執行目的:

(1)徒刑拘役: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2)易服勞役:強制作業以代執行罰金刑,使不敢再犯。

4.刑罰本質:

(1)徒刑拘役:本質屬自由刑。

(2)易服勞役:本質屬財產刑。

5.矯正教育:

(1)徒刑拘役:須接受矯正教育。

(2)易服勞役:不需矯正,強制作業折抵罰金而已。

6.惡性輕重:

(1)徒刑拘役:惡性較重。

(2)易服勞役:惡性較輕。

7.作業種類:

(1)徒刑拘役:監內、監外,視同作業都可。

(2)易服勞役:只監外作業。

  ()分別執行之意義: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應與處徒刑或拘役者分別執行;其理由及意義如下:   

1.理由:徒刑拘役犯屬自由刑,易服勞役屬財產刑,本質不同,故應分別執行。

2.意義:徒刑拘役惡性較重,須接受矯正教育;但易服勞役惡性較輕,不需接受矯正。

()分別監禁之意義:

      依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規定: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其理由及意義如下:

1.理由: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者,惡性不同,一同監禁易生惡性感染,與刑罰目的相違。

2.意義: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分別監禁指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否吸菸?對於受刑人之吸菸行為應如何管理?對於不吸菸或戒菸之受刑人有無具體獎勵措施或辦法?試就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有關受刑人吸菸之相關考題,細屬監獄行刑法歷屆試題,可說曾出不窮。96年原住民特考、96年第1次監所員、97年監獄官均有出題,屬監獄行刑法重點題庫。惟本題將範圍擴大,希望考生能綜整受刑人吸菸如何管理以及其具體獎勵措施或辦法,目的也在測驗考生對「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的熟悉度。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將少年少刑人部分加以排除,作答過程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頁7-14~7-16

【擬答】:有關受刑人能否吸菸及其管理、獎勵辦法,茲分項說明如下:

()依據:

  1.監獄行刑法第47條:「受刑人禁用菸酒,但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監獄對戒菸受刑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2.民國82816日以法82令字第16988號令訂定發布「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矯正署成立後另訂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否吸菸:

  1.少年受刑人:採絕對禁止制。

  2.成年受刑人:採原則禁止,例外可定時定點定量吸菸制。

()吸菸之管理:

  1.菸之定義:菸限於合法販售之捲菸(辦法§3)。

  2.時間、處所之指定:受刑人得於三餐後30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各監獄應斟酌吸菸人數、吸菸習性、監獄設備及管理需要等因素,指定吸菸時間及處所(辦法§4)。

  3.不得吸菸之期間:受刑人因違反紀律停止戶外活動或於隔離考核期間,不得吸菸(辦法§5)。

  4.指定處所設備之加強:監獄應於指定吸菸處所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確保安全及維持空氣流通(辦法§6)。

  5.菸之來源:受刑人吸食之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價款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之,品牌及數量得酌予限制,點菸器具由監獄供應(辦法§7)。

  6.管制人員:菸及點菸器具應由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定時、定點使用(辦法§8)。

  7.防火宣導:監獄應加強防火宣導,隨時保持應變準備(辦法§9)。

 ()戒菸之獎勵:

  1.擬訂計畫:監獄應擬訂「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畫」報部核定,並逐年陳報鼓勵成果,以作為監獄考核之要項(辦法§10)。

  2.鼓勵戒菸:

   (1)法務部應統籌製作鼓勵戒菸文宣海報、錄影帶分送各監獄廣為宣傳(辦法§11)。

   (2)監獄應結合醫療或社會團體,以專題研討、團體輔導、個別諮商等方式,積極鼓勵受刑人戒菸(辦法§12)。

3.考評與獎賞:監獄應逐月登錄受刑人之吸菸紀錄,每三個月考評1次,對未吸菸或戒菸之受刑人,施以下列之獎賞:

(1)增加接見1次至3次。

(2)增給成績分數。但不得超過考評當月所得教化成績分數之五分之一。

(3)受刑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發給獎狀(辦法§13)。

4.違反戒菸者之處理: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應停止增給教化成績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並列冊積極鼓勵戒菸(辦法§14)。

5.戒菸成效之評鑑:法務部應定期評鑑各監獄鼓勵受刑人戒菸成效,對鼓勵戒菸有功者應予獎勵,對鼓勵戒菸不力者應予懲處。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請詳述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75條規定,關於受刑人應予獎賞之行為及獎賞方法有那些?(25分)

命題意旨

受刑人權利相關考題,係監獄行刑法重點題庫,亦係課堂上講座反覆強調之經典題型;觀諸歷屆試題,類似出題曾分別於92年監所員、92年薦任升等、96年第二次監所員、98年監獄官考試出現過,頻率不低。且本次非針對懲罰,而係要考生綜整受刑人獎賞之原因與方式,顯示準備受刑人獎懲題型要均衡兼顧不可偏廢。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諸如應獎賞之行為、獎賞之方法,均應運用講座的獨門絕招-口訣,依法規內容臚列述明,特別是獎賞之方法可說是本題得分之重點,建議詳加敘述舉例,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頁11-4~11-8

【擬答】:有關受刑人應予獎賞之行為與方法,茲分項說明如下:

()受刑人應予以獎賞之行為:

    依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1.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2.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3.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4.作業成績優良者。

5.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6.對於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7.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8.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受刑人獎賞之方法:

    依監獄行刑法第75條規定,對受刑人之獎賞方法如下:

1.公開嘉獎:指以言詞或書面於公開場合表揚其善行;但如不宜於公開場合表揚,如受刑人因舉發圖謀脫逃而受獎賞時,則可於特定多數人前為之。

2.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通信」指發出之信件而言,不包括收受之信件;其次數則依實際狀況,合理決定之。

3.發給獎狀或獎章:目前實務上皆發給獎章,以做為陳報假釋悛悔實據之用。

4.增加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增加成績分數」係適用第四、三、二、一級者;但「並以為進級之依據」則適用於第二、三、四級及未編級者。

5.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所謂「相當數額」係由監獄就矯治目的合理決定之。

6.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本款獎賞,係為「物質獎賞」。

7.與以較好之給養:係指較監獄行刑法法第45條更豐富之給養而言。

8.其他特別獎賞:得為:

(1)返家探親:每次不超過三十六小時,不包括在途期間。

(2)與眷同住: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受刑人獎賞之注意事項:

  1.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6條第1項: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或獎賞。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第2項:獎賞受刑人之方法,由監務委員會決議,並將獎賞事蹟   及結果公開表彰之。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監獄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何?其中對於特別提撥之補償費用、飲食費用與獎勵費用等款項,其提撥比率與用途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監獄受刑人勞作金分配考題,係屬監獄行刑法較冷門之題型,過去曾於95年原住民特出現過。惟本題將範圍擴大,希望考生能綜整監獄作業勞作金給付計算標準、提撥比率及用途之相關規定,在四等考試出現,算是相當刁鑽瑣碎的出題,著實不易得分。

答題關鍵

本題作答時,應依題旨分項條列作答,但應注意答題的周延性與完整性,諸如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計算方式,各項款項之提撥比率與用途,均應依監獄行刑法暨「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甚至「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內容巨細靡遺的加以詳述,以獲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行刑法(概要)》,頁5-36~5-375-44

【擬答】:有關監獄作業勞作金給付計算標準、提撥比率及用途,茲分項說明如下:

()依據:

  1.依監獄行刑法第32條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2.法務部前身司法行政部遂於民國62524日發布「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民國 88630日修正)

()給付標準:

  1.作業者之行狀:只受刑人之勤惰、學習態度、機械保養維修、遵從指導之程度、對公物之愛惜、作業技巧及投入心力等情狀。

  2.作業成績:

   (1)係指作業的成果(如完成數量),作業時間及作業的成績分數(即每月作業考核之成績分數)等。

   (2)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考核受刑人之作業技能,以成績定之。其成績達最高分數百分之60以上者,得進至另一進度。達最高分數者,得依法酌予獎賞。對於成品新發明或有改進意見提出認有採用價值者,亦得予以獎賞。

()作業勞作金計算方式係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計算:

  1.依本法第3條規定,作業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1)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2)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2.依本法第4條規定,勞作金計算步驟如下:

  (1)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1項、外役監條例第23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2)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3)以總件(日)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4)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日)數乘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作業勞作金提撥比率及用途:

    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12項規定,監獄作業收入之分配如下:

  1.勞作金:作業收入減作業支出,乘百分之50

  2.犯罪被害人補償費:勞作金提百分之25

  3.作業賸餘:作業收入減作業支出,再減勞作金。

  4.受刑人飲食補助費:作業賸餘提百分之30

  5.受刑人作業獎勵金:作業賸餘提百分之5

  6.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作業賸餘提百分之5

  7.當月賸餘:作業賸餘提百分之60

  8.當月賸餘累積12個月,為年度賸餘。

  9.年度賸餘提百分之70,為作業基金。其用途依「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1)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2)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

   (3)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4)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

   (5)依法提撥之補助、獎勵支出。

   (6)管理及總務支出。

   (7)收容人技能訓練支出。

   (8)補助收容人醫療及生活設施支出。

   (9)其他有關支出。

 10.年度賸餘提百分之三十,為受刑人生活設施金(用於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且列入當年度預算)。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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