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檢察事務官犯罪學題答》
一、涂爾幹(E. Durkheim)將社會分為機械與有機連帶社會。請說明兩種社會型態對犯罪與刑罰態度的差異與理由。?(25分)
命題意旨 | 犯罪學古典緊張理論的題型,一直是講座所強調之重要題型;本次的出題,再次顯示犯罪學古典緊張理論在犯罪學考試領域的重要性。由於本題並未類似以往考題要求探討無規範的概念,反而要求考生細部說明Durkheim對機械連帶社會與有機連帶社會特質與對犯罪及刑罰觀點的深入探討。故此考題乃在考驗考生是否對無規範理論之基本理論架構是否有充分之瞭解,答題時,若能結合亂迷之觀點來具體條列作答,相信要取得高分並不困難。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分別介紹Durkheim古典緊張理論所謂機械連帶與有機連帶社會之意義與概念建構之依據,再說明兩種社會型態對犯罪與刑罰態度之差異與理由,故建議考生可先臚列該學說對此兩種社會之基本概念,進而分項作答比較兩種社會型態分別對犯罪與刑罰之不同觀點,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6-12~6-14。 |
【擬答】:有關法國社會學家Durkheim學說中,機械與有機連帶社會兩種社會型態對犯罪與刑罰態度之差異與理由,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機械連帶(Mechanic Solidarity):
1.機械連帶社會係指早期人們基於共同的血緣、地緣關係,建立集體意識(Collective
Conscience),即有共同的信仰和感情,而在社會成員中形成行為的導向。在此社會中,輿論和道德是維持社會秩序最好的工具,此種社會以農業社會以及尚未脫離「農本思想」的初期工商社會最具代表性。
2.在機械連帶社會中,若有人違反集體意識,一般民眾希望刑罰能發揮懲罰與嚇阻功效,要求犯錯成員回到規範體系內,遵守團體意識或是核心價值,以維持社會秩序與社會永續發展;如懲罰過輕,可能引發其他社會成員跟進或蠢蠢欲動。故對於犯罪人懲罰是維持社會大眾對於社會結構忠誠度的必要措施。若是沒有懲罰制度,一般市井小民可能會失去對社會的依存程度以及失去遵守社會核心價值的意願。
(二)有機連帶(Organic Solidarity):
1.有機連帶社會是指,隨著社會分工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人們湧向都市,依工作、職業、興趣而結團結社;大眾性組織和大眾傳播媒體興起,多元文化開始建立。人們一方面在追逐集體利益時互相依賴,另一方面卻在多元化中喪失傳統的集體意識和共同遵循的社會規範,產生「亂迷」(Anomie)的狀態,但因為新規範和新制度尚未建立,於是人們迷惑於各種信仰和意識型態,感到孤立(Alienated),行為趨向於人云亦云的他人導向(Other-oriented),造成一種「寂寞的群眾」,社會和犯罪問題於是產生。
2.個體在此類型社會裡,其輕微違法所受到的制裁,並不會過度嚴厲的。個體只被要求要順從法律,法律的功能是調整社會內部不同成員間的互動行為,甚至也要求犯罪人對被害人賠償、恢復原狀。因為在有機化社會裡,並不存在有統一的、一致的共同核心價值,大多數人對於違法者的行為也不會有過度情緒性的反應。另外,恢復性的法律,則由專門化的司法機構如警察及法院來負責維繫社會秩序,這都跟有機化社會強調社會分工的特色息息相關。
(三)兩種社會的比較:
茲將涂爾幹的兩種社會分工類型比較列表如下:
社會分工 | 機械連帶 | 有機連帶 |
分工狀態 | 自給自足,少有分工。 | 高度分工,高度依賴。 |
社會的連結 | 以成員的一致性為基礎,少有個人的差異。 | 不以成員的一致性為基礎,有賴各部門功能上的多樣性。 |
法律 | 刑法扮演重要角色,發揮制壓功能。 | 法律強調清楚的權利義務。 |
意識 | 集體。 | 個人。 |
時代 | 古代的農業社會。 | 現代的工商業社會。 |
(四)結論:
1.以上兩種社會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亦即沒有一個社會是絕對的機械連帶或有機連帶,即使是最原始的社會,也有某 種程度或型態的分工;即使是高度先進的社會,它的社會成員也需要某種程度的一致性。
2.涂爾幹認為,犯罪在機械連帶社會中是正常或常態的現象,而在有機連帶社會中則為社會病態現象之一,但他仍認為犯罪對一個社會而言,具有一定的功能性與必需性。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試從女性主義角度分析當代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差別對待不同性別之犯罪人與被害人。(25分)
命題意旨 | 講座於課堂上曾多次強調,在第八章犯罪學衝突理論下之批判犯罪學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就如修復式正義已多次成為司法特考的熱門考題一樣,女性主義對刑事司法體系之批判與影響,也在本次考試出現了考題。本題命題方式十分特殊,具有開創性與廣大思考的空間,目地在測驗考生對女性主義批判犯罪學理論之理解程度,並期待考生能提出批判觀點影響刑事司法體系之具體內涵,對細心求甚解且願意廣泛閱讀的考生,本題將有很大的加分效果。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作答訣竅,應先針對題示的女性主義加以詮釋,答題時應掌握女性主義的具體影響力,以及分項條列出女性主義對刑事司法體系中不同性別之犯罪人與被害人之不同態度。考生應具體舉例說明該主義對司法體系的批判觀點,並進而提出對該觀點的評析,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16-26~16-28。 |
【擬答】:有關以女性主義角度分析刑事司法制度對待不同性別犯罪人與被害人之差異,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女性主義對不同性別犯罪人與被害人之觀點:鑑於傳統衝突或批判學派研究對象都以男性為導向,梅瑟史密特(James
Messerschmidt)於1986年「資本主義、父權社會與犯罪(Capitalism, Patriarchy, and Crime)」提出批判女性主義理論(Critical Feminist Theory) ,其內涵如下:
1.女性的無權力特性(Powerlessness)導致犯罪率偏低:資本主義社會充斥父權主義與階級衝突,資本家控制勞工,男性卻透過經濟與生物手段控制女性,這種雙重邊緣性(double marginality)解釋女性在資本主義社會犯罪率遠低於男性的原因;即便是街頭犯罪也很少有女性,因為資本主義下低階層女性沒有權力,他們被迫從事的犯罪,也只是不嚴重、非暴力以及自我戕害的犯罪如從娼賣淫(prostitution)等。
2.女性的無權力特性(Powerlessness)導致女性被害:資本主義下低階層男性追求生活溫飽或物質享受時,若遭遇挫折,就曾採取暴力手段攻擊柔弱女性以宣洩壓力與挫折。故下階層家庭常發生家庭暴力、親密暴力行為。
3.男子氣概(Masculinities)與女性被害的詮釋:社會文化中男性競相表現男子氣概。無法達到的男性會被視為沒有男子氣概。所以他們會奮力在家庭、職場上控制女性,證明他們的男子氣概;這在資本主義激烈競爭生存法則下,男性為贏得職務、尊重或經濟大權,對女性施暴成為必然的生存法則。
(二)刑事司法制度對待不同性別犯罪人與被害人之差異
:
1.對女性被害者欠缺考慮與保護:女性主義犯罪學批判以往的犯罪學及刑事司法機關,缺乏女性觀點且對女性犯罪者存有偏見。其主要為對於性別方面刑事法學的影響,以及刑事司法機關對女性被害者欠缺考慮與保護,如產生「第二次被害」的問題。尤其是少年司法體系視女性偏差行為者為性早熟的少女,需要被監督與控制。所以經常判處她們到收容機構接受監督與控制,此做法對需保護與愛護之少女是不人道與剝奪自由的。
2.父權刑事司法忽略女性的聲音:刑事司法與監禁制度常有性別歧視與偏見,認為女性違法者為身心不正常者,這種觀念在法院判處刑罰時一直存在。刑事司法體系具有典型「權力的父權運作」(patriarchy of power)的特質,故法庭上的對質與判決不僅是依據法律,同時也透過男性主義的性別論述來維持。
3.刑事司法系統權力的不對等:在法庭上的司法工作人員,不管男性或女性,具體承載父權的結構制度與體系,並成為日常生活互動的自然態度與共享的思維模式,男性霸權對女性形塑宰制與附屬的關係,藉由刑罰此種社會懲罰性的意識形態,進行對女性社會的規訓。刑事司法專業的任何對話、語言、符號或空間分配皆呈現權力關係下的不對等關係與支配甚至是反抗的存在。
4.女性承受更多歧視與懲罰:女性監禁和男性監禁存在許不同現象,女性被送進監獄的理由除犯罪行為外,還隱藏女性的「犯罪」經常是性別定義與父權主義道德觀的產物,監獄女性承受更多的歧視與責罰。基於父權思想藉由司法正義來剝奪婦女的一切,以建立完整的臣服與宰制,導致女性受刑人在囚禁中常感覺到非常的緊張及壓力,並賦予紀律、病態的、沒有家庭觀念、有精神疾病、不成熟的論述來污名化女性。
(三)結論:女性主義犯罪學有以上之影響,但其主張始終只是對於向來的犯罪學及刑事司法機關提出批評,但本身卻無法提出任何的議論,因而無法成為一個犯罪學派;故與其說女性主義犯罪學是一個理論,毋寧說只是一個觀點。惟近年來女性主義犯罪學仍對刑事法學產生不少影響,例如美國強姦罪改革運動,即因婦女組織與團體遊說各州立法者,修法或廢棄傳統強姦法律,改變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以改善傳統法律對被害人之不公,以及在刑事司法體系所遭受之待遇。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請以發展犯罪學理論的研究發現,說明犯罪年齡、犯罪持續性、犯罪類型、犯罪原因等四方面的發展特徵。(25 分)
命題意旨 | 有關犯罪學發展性理論的考題,自96年監所員出現後,99年警察特考、101年三等監獄官均密集出現考題,故此題型已屬於講座平時一再強調的應考重點,而本次考試又再次受出題者青睞而再出現。所以此現象在在強烈證實老師的話務必要聽的至理名言。相信上課認真的學生,平日必已掌握要點,必能含笑輕取高分。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作答訣竅,先說明發展性理論之主要內涵與支派理論,並應分項解釋發展犯罪學理論對犯罪年齡、持續性、類型、原因等四方面發展特徵之說明,文後並建議提出相關代表理論,以週延完整回答本題。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9-3~9-5。 |
【擬答】:有關以發展犯罪學理論說明犯罪年齡、持續性、類型、原因等四方面的發展特徵,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發展性理論之內涵:
1.主張犯罪之開始(On Set)與持續(Continuation)非基於單一因素,而強調用許多的發展因素(developmental
factors)的相關聯性來解釋複雜的人類行為。包括個人因素、社會因素、社會化因素、認知因素及情境因素,都可能影響行為人犯罪的肇始、歷程或持續成為嚴重的常習犯。
2.為解釋犯罪中止與持續,該理論產生生命歷程理論及潛在特質理論兩支派理論。前者主張,個人犯罪傾向乃動態過程,一生中不斷受外來經驗、個人認知影響,改變行為方向,有時好有時壞;潛在特質理論則主張,人類行為發展受穩定特質或主特質(master trait)主宰,特質在出生或稍晚後成形。由於個人特質不易改變,犯罪行為的起落主要是受外在力量或犯罪機會的影響。故主張個人犯罪傾向未有大變化,但犯罪機會和人際互動卻會改變。
(二)發展性理論下犯罪年齡、持續性、類型、原因發展特徵之說明:
1.潛伏特質理論 (Latent Trait):
(1)犯罪原因、年齡與持續性:早期的學者如艾康(Aichorn),晚近學者如威爾森(Wilson)赫史坦因、(Herr-nstein)及高佛森(Gottfredson)與赫胥(Hirschi)主張犯罪者有我行我素與「低度自我控制的特質」。認為缺乏家庭教養和訓練是低自我控制主要的原因。因為家庭具有關懷、監督、認知與導正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功能,若家庭上四種功能不彰,則無法發揮個體社會化初期的功能。人在出生不久即具有犯罪之特質(Latent Traits),此特質並隨時間發展而穩定不變。並在日後人生過程肇致行為人從事各種犯罪的可能性。
(2)犯罪類型:本理論主張,常習少年犯長大後仍將持續其犯行,且犯罪嚴重性隨年齡成長而惡化,這些慢性犯罪者是刑事政策優先處理的對象,而青少年慢性犯罪者長大後仍持續其犯行,成為所謂「持續性犯罪者」(Persistent Criminals)。
(3)代表之理論或研究有:葛魯克夫婦(Gluecks)少年人格特質的研究、渥佛崗(Wolfgang)慢性犯罪人研究、高佛森以及赫胥(Gottfredson &
Hirschi)一般性犯罪理論、柯文(Colvin)差別壓迫理論等屬之。
2.生活週期理論(Life Course):
(1)犯罪原因、年齡與持續性:認為影響犯罪因素包括多重的社會、個人、經濟等因素,且此因素隨人的成長而變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亦將跟隨著改變。犯罪性會受個體特質和社會經驗影響,故犯罪生涯發展變幻莫測,有可能惡化亦有可能中止。故無論早期人格特質如何,成年後的家庭、職業、環境等轉捩點或重要生命事件,可以影響犯罪的變化,包括犯罪的「開始」與「終止」。
(2)犯罪類型:生涯犯罪者犯罪的路徑(或方式,pathways
to crime)可以是多元的。有的專業於暴力、有的專業於竊盜或詐欺、有的可能是兩者兼具;有的犯罪者於生命很早期就開始犯罪、有的是生命晚期才犯罪。故可能有許多不同犯罪生涯的次團體,如毒品團體或財產犯罪團體,各有其不同的生涯路線。
(3)代表之理論:宋貝利(Thornberry)的互動性犯罪理論、羅伯(Loeber)的少年犯罪路徑研究、辛普森與勞伯(Sampson & Laub)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雷格利(Regoli)與海威特(Hewitt)差別壓迫理論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何謂「刑罰民粹主義」?試分析刑罰民粹主義興起需要那些條件的支持?(25 分)
命題意旨 | 本題偏向於刑事政策之考題,也是犯罪學新興題型趨勢的顯示。本題講座推估,應係出自於警察大學許福生老師之考題,在其刑事政策與犯罪學一書,可以找到相關資料。由於刑罰民粹主義係第一次出現在犯罪學的考題,也印證講座平時諄諄強調的,考生應大量閱讀、廣泛攝取新知的重要性。對平日用功,注意犯罪學時事的考生,本題毋寧是一大福音,講座要大聲恭喜一句:認真的同學,你們出運了! |
答題關鍵 | 本題之作答訣竅,建議考生可基於重刑化刑事政策之觀點,先說明刑罰民粹主義之意義,進而說明其形成之條件,並可注意舉例以具體說明,藉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2-13~2-14 |
【擬答】:有關「刑罰民粹主義」之意義以及刑罰民粹主義興起的條件,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刑罰民粹主義之意義:20世紀以來,西方社會刑罰政策發展反映自由主義的強大影響力,世界各國原有共識,即「徒刑」是各種刑罰的最後手段,並且應盡量避免過渡使用與過嚴厲的刑罰。但近20年來,此共識在幾個英語系國家受到侵蝕與挑戰,監禁人數大幅成長,避免過渡使用監獄之刑罰原則亦遭棄置,國家權威和刑罰壟斷權變得愈來愈脆弱且不堪一擊。這種轉變即「刑罰民粹主義」的興起,亦即社會對犯罪人與受刑人的看法愈來愈受到被害人與民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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